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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50余篇,独立出版《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研究》等专著5部,主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等专业教材3部,获省部级学术奖励6项。在河西学院期间,所讲授的“成功学”学生场场饱满。在《人民日报》、《甘肃日报》、《甘肃行政学院学报》等报刊发表《“成才”首先要“成人”》、《学习公务员法、弘扬公务员精神》等文章多篇。出版专著《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研究文集》。主编《大学学术风气论》、《政府经济管理理论与实践》、《‘催化’人生》、《科学发展观理论与实践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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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1951年土改发放“土地证”50年代的“土改”,对中国农民而言,是一件欢天喜地的大事。以下内容,录自1951年中共风阳县委《姚湾乡颁发土地证的工作报告》,颇能反映当时民众的反应:“贫雇农听到发证都欢天喜地。贫雇农许志邦说:‘土地证什么时候到手?我一辈子没见过大契,这下可有了宝贝了!’另一户贫雇农军属说:‘分了土地,县长盖了章,子孙万代不会磨牙吵嘴,永远传下去了!’佃中农因佃田改成自田,自耕自种,对发放土地证表示高兴。佃中农杨荣家里种地主几辈子田,这次发证时说:‘领到土地证,佃田变自田,回去一定加油生产。’自中农原田不动,对发证认为迟早没有关系,抱可有可无的无所谓态度。自中农李中魁在发证中开会也不来,说:‘发证不是我们的事,开会你们去,我田中的麦子半半拉拉呢。’富农因占有土地数量大,听说发证,也想“早点定规”。富农万子邦说:‘以前人家盖房子盖到我门口也不敢说,现在界线分明,大家有产权就好。’地主因土改中打得狠,害怕农民再换田、算旧帐。地主范保文说:‘解放后三七分租,收到的也有限。现在政府宽大,分给一份土地,发个证,劳动改造是应当的。’“发证以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会(地主不参加),举行发证仪式,宣传旧契作废。土地证是合法的契约,在发土地房屋所有证的时候,群众情绪高昂。世子坟村干部捧出土地证时,群众鼓掌达10分钟。十里铺农民领证时主动向毛主席像鞠躬,贫农方桂文说:‘大红契到手,土地到家。真翻了身!’“专门召集地主训话,宣布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改造管制地主的规定》,并当场宣布从县批准管制的不法地主,及怎样就要加强管制,怎样就可取消管制等规定,以后发给土地证。一个地主回家后,向床上一躺,叹了一口气,死心塌气的说:‘就落这几亩!’”“1951年土地证”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拥有所有权1951年土改颁发的“土地证”是什么性质?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第一条对此有所说明:“根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颁发土地证的规定:凡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为切实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巩固与提高农民生产情绪,不论农民新分的土地及原有土地,均应一律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同样,对土地改革后分给地主的土地房屋,也发给所有证。发新证时,应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并予缴销。”也就是说:1951年颁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为了保障农民对分到的土地的“所有权”。层层审核:防备农村土地买卖的制度设计担忧农民得到土地所有权之后,会盲目买卖,是当下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声音中极流行的一种理由。1951年颁发“土地证”,当局在保障农民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怀有前述同样的隐忧,故而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1955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即是这一系列制度设计中的重要环节,通知中说:“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农民不必要地出卖或出典土地。因此,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均应首先报请乡人民委员会审核,转报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批准(未设区的,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取具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未设区的取具县、市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始得办理契税手续。上列各机关对于申请开具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介绍信的事项,必须查明其原因,分别处理:对于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出典土地者,应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免他们出卖、出典土地;对于农民之间为了生产上的便利而互相调换远近好坏土地的,则不应加以限制;对于以出租土地进行剥削为目的而购买土地者,以及对于无正当职业、不事生产而出卖、出典土地维持生活者,则不应开具介绍信。”“农业六十条”变农村土地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贫雇农许志邦们手里的“大契”被当作“宝”珍藏的时间不会太长。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到来,农村土地所有制已悄然发生变化,最终变成了“集体所有制”。对于这个隐秘的过程,此处不妨用一个很流行的法律案例说明:问:土改时政府颁发的土地证,能否作为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凭证?答:有些地方在调剂宅基地或者其他土地时,有的农民要求以土改时人民政府发给的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土地证为据,要搞所谓的“宅基地还家”、“清原耕”、“继祖业”,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它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土地集体所有制原则,不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令。解放初期,为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留作公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土改后,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入社,走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普遍转为高级社,1962年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在农业合作社初级阶段,土地以入股形式参加统一经营,保留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对入社的土地评定产量,根据产量规定土地报酬。转入高级合作社后,把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因此,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改时发给的土地证就自然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理宅基地使用权。上述问答,作为标准范式,在许多有关农村土地使用的法律咨询类书籍中均可见到。其中所提到的《六十条》中的规定,原文是这样的:“二十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将《六十条》中的这条规定,作为农村土地由私有制彻底转向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六十条》自始至终,只是一个“条例”,而且还只是一个“条例草案”,它从来就没有“转正”过。城市土地“国有化”1954年《宪法》:明确保护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历史上,中国城市土地基本上以私人所有制为主。1950年代的土地改革,主要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对城市包括城郊土地,则是基本上维持了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土地私有制也基本得以延续。这种处理方式有政策渊源—— 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明确强调:“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乃是一部临时宪法,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这些“私有财产”当中,就包括私有土地。1954年《宪法》在城市土地问题上与《共同纲领》有些区别。最重要的一点,是删去了《共同纲领》中所明确规定的“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宣布要“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但同时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而且,“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城市居民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受到1954年《宪法》承认和保护。1954年宪法对城市居民房地产所有权的明确保护,在实际数据中也有所体现,“据有关文件,直至1955年,私有房地产在各城市房地产总量中仍然很高,最高如苏州可达到86%14在当时,在城市里,私人之间的房地产自由买卖相当活跃。195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文化名人为了在北京安家落户购置了房地产,如吴祖光购买了一套四合院,价钱在1~2万元之间。当时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这些私人财产受到1954年宪法的保护。”(据杨俊峰《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01期)私房改造:以“国家经租”方式曲线“国有化”1956年1月18日,中央于批转了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改造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是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时至今日,“经租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公私合营,即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两种方式当中,国家经租是绝对主流。国家经租,不仅仅意味着房主丧失了经营自主权,还意味着房主同时也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按相关规定,“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并对“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的意见做了严厉批判。也就是说,“国家经租只不过是将城市私有房强制收归国有但又回避国有化这个称谓的手段。”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中称:“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1982年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目前已知最早的、主张一次性将城镇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政策性文件,是1967年11月4日,由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具的《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1956年中央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已经有“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条款。《纪录》则将“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并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城镇私有宅基地,终于开始了其被国有化的历史进程。但和《六十条》并非农村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一样,《纪录》虽已出台,但在法律上,并未废除城市土地私有权,至少在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直到1982年宪法颁布。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简洁、明确地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对此一划时代的变故,1989年由农业出版社出版的《土地经济学》一书如此描述:“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前,中国没有正式宣布一切城市土地实行国有化。虽然城市土地的绝大部分已为国家所有了,但还有少量的仍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因此,城市土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国家所有制为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所有制形式同时并存。据1982年全国226个城市统计,城市建成区土地面积为7438平方公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土地约有335平方公里,占5%左右。属于集体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城市中的个体劳动者在组织成为合作社时将其作业场所入股变为合作社的作业场所所占用的土地。属于个人所有的城市土地,主要,是个人自住房屋及当时在社会主义改造起点以下的个人出租房屋的宅基地。1982年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仅明确了原来的国有土地的权属,而且把城市中残存的非国有上地通过立法也宣布为国有土地了。通过这种方式将土地收归国有是无偿的,但这并没有引起波动。原因是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小,而且长期以来就对私人土地所有权就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土地私有权早就是极不完全的了。”《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5期刊文《城市土地私有产权是何时消失的?》,其中说道:“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是以往三个宪法文本中从未出现过的。城市‘土改’的既成事实地写入了宪法,没有给公民的财产损失以任何补偿。当时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公众权利意识淡薄,对‘私有’二字心存疑惧,无人敢于提出异议。此外,还有一项‘文革战果’被保留下来,即公私合营企业未经任何法律手续转为国营企业。上述两项剥夺如果放到今天实行,势必引发社会动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条,具体是如何写入1982年宪法的,目前尚无资料说明;写入宪法之后,在当时,也并未引起民众的注意。但颁布之后,宪法又经历四次修正,几乎每次都要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修改。最为关键的的修正,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此次修正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另一关键修正,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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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中国制造业服务化—概念、理论、路径及其社会影响》,清华大学出版社,20万字,1论文(均列第一作者或者独著):管理、经济与制造战略领域[1]《服务型制造的兴起及其与传统供应链体系的差异》(一作),《软科学》CSSCI, 2008年第4期[2]《服务型制造在大型制造企业的应用实践》(一作),《科技进步与对策》CSSCI,,2009年第5期。[3]《服务型制造的概念,问题和前瞻》(一作),《科学学研究》CSSCI,,2010年第1期。[4] 《服务型制造的产生和政府管制的作用——对山寨机产业发展的思考-基于山寨机视角》(一作),《管理评论》CSSCI,2011年第1期。[5]《服务与制造的大讨论及服务型制造的提出—基于主要工业国家的历史观点》(一作)CSSCI,《管理学报》,2010年第11期。[6]《服务型制造模式下的一种新的质量观及评估维度》(独著),《生产力研究》CSSCI扩展,2013年第9期。[7]《外贸对于中国制造业产业发展的影响》(一作),《统计与决策》CSSCI,,2008年第5期。[8] 《跨国公司的演化和连续性战略调整-基于过度增值细胞扩散的生物学视角》(一作),《软科学》CSSCI,,2008年第12期。[9] 《中国制造业发展战略的国内学术界探索-回顾及展望》(一作),《科学学研究》CSSCI,,2008年Z1期。[10] 《汇率变动对中国制造各行业出口的影响——基于调节变量的实证研究》(一作),《科学学研究》CSSCI,,2009年第2期。[11] 《社会成本框架下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新内涵-基于North框架》(一作),《软科学》CSSCI,,2010年第5期。政治、社会、公共管理领域[1] 《群体性事件的演化与治理基于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和集体行为理论的视角》(独著)CSSCI,《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4期。[2] 《民主与集中的分界——基于交易成本的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独著),《学术界》CSSCI,,2011年第2期。[3] 《从诺斯的“开放介入社会”理论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独著),《马克思主义与现实》CSSCI,,2011年第2期。[4] 《“善治”概念的核心要素分析——一种经济方法的比较观点》(独著),《理论与改革》CSSCI,, 2011年第5期。[5] 《网络社会治理的若干关键理论问题及治理策略》(独著),《理论与改革》CSSCI,,2013年第3期。[6] 《行政体制改革中的管理问题与政治问题——基于组织变革和流程再造视角的分析》(独著),《中国行政管理》CSSCI,2013年第9期。[7] 《社会演化中的自稳定、不稳定与临界稳定机制——发展中的自我强化路径与国家富裕》(独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CSSCI,2014年第1期。[8] 《网络社会的基本特性及其公共治理策略》(独著),《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核心,2014年第3期。[9] 《网络社会时代的政府组织结构变革》(独著),《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核心,2015年第3期。[10] 《“小官巨贪”现象分析及对策探讨》(独著),《领导科学》核心,2015年第25期。[11] 《基于网络社会特性的中国网络社会有效治理》(独著),《行政管理改革》核心,2015年第9期。[12] 《网络社会时代传统政府的生存与转型》(独著),《中国治理评论》,2014年总第6期。[13] 《网络社会:通向自由抑或奴役》(独著),《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2015年第1期。[14] 《网络政治动员对国家安全的冲击及应对策略》(独著),《南京社会科学》,CSSCI,2016年第1期。[15] 《中国公共管理体系的核心逻辑及与其他体系的对话》(独著),《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核心,2016年第1期。[16] 《网络经济-跨越计划与市场》(独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CSSCI,2016年第2期。[17] 《网络社会对传统国家安全的冲击及对策》(独著),《上海浦东干部学院学报》核心,2016年第2期。[18] 《网络社会公共治理的十大关键问题》(独著),《学习时报》,2013-04-22[19] 《从美国金融监管变迁看行政权力的“放”与“管”》 (独著),《中国经济时报》, 2016-01-13[20] 《拓展网络空间的立法形式》(独著),《学习时报》,2015-12-24[21] 《发展分享经济 实现分享发展》(独著),《中国经济导报》,2015-11-24[22] 《如何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独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12-15[23] 《缩短“正义距离”》 (独著),《学习时报》,2015-03-16[24] 《打通政务信息孤岛》(独著),《学习时报》2015-05-25[25] 《大数据时代的潜在风险与监管》(独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08-11[26] 《网络治理需适应新的空间域态》(独著),《学习时报》,2015-11-30[27] 《互联网+时代的变与不变》(独著),《学习时报》,2016-2-29主持/参与重要项目[1] 9-1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制造业发展战略的管理研究”(70433003) 协助主持,获陕西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和陕西省高校科技进步一等奖。[2] 12-7 服务型制造基本理论的原创研究项目,是该理论国内最早的核心研究者之一。[3] 5-7 科技部软科学课题“中国制造服务业的发展规划” 协助主持,并负责基本理论报告的撰写。[4] 7-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分析” 主持人,中国博士后基金政治学一等资助项目,2010年度。[5]12--6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变迁”,主持人,中央编译局科研项目,2011年度。[6]12-12中国政府创新数据库及研究“,主持人,中央编译局科研重点项目,2012年度。[7]7-7“网络社会的若干基础理论”,主持人,国家行政学院院级科研课题,2012年度。[8]5-5 “网络政治动员与国家安全维护研究”,主持人,国家行政学院院级咨询课题,2014年度。[9]7-今“网络社会的基本特性及公共治理策略”,主持人,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2014年度。[10]3- “互联网+政府治理创新”,主持人,国家行政学院院级科研课题,201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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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是有的。(我投过)

代表性著作农民中国——后乡土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嵌入性政治与村落经济的变迁——安徽小岗村调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嵌入性适应模式——韩国华侨的文化与生活方式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流动产权的界定——水资源保护的社会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超越户口——解读中国户籍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商务印书馆,2003)中国历代家礼(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译著类20世纪中国的社会学本土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回应革命与改革:皖北李村的社会变迁与延续(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5)代表性论文超越直觉经验:农村社会学理论创新之路 天津社会科学 3制度创新、市场与中国农村发展 江海学刊 3关系网络对乡村纠纷过程的影响——基于CGSS的法社会学研究 学海 3发展与滞后的并存:中国农村建设60年——一种农村社会学的视角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1乡村居民的阶级意识和阶层认同:结构抑或建构—基于2006CGSS的实证分析江苏社会科学1中国农村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六十年的变迁:回眸与展望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6水权水市场制度与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南京社会科学 7社会主义市场转型中的文化矛盾 北京大学学报 3建构论与社会学研究的新规则 学海 2“门当户对”的婚姻会更稳吗?——匹配结构与离婚风险的实证分析 人口研究 2转型社会的农村各阶层分析——新农村建设的经验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现状及成因分析 学习与实践 1纠纷解决的法社会学研究:问题及范式 湖南社会科学 1户口一元化改革:问题与对策——对四省市试点改革经验的调查 江海学刊 1城乡体制改革:下一个改革目标——体制改革30年经验总结 甘肃社会科学 5转型社会研究中的定性与定量方法 教学与研究 6“小皇帝”会提高婚姻稳定性吗——中国城市离婚风险的实证分析 学海 3流动的村庄:乡土社会的双二元格局与不确定性——皖东T村的社会形态中国农大学学报 1户口还起作用吗——户籍制度与社会分层和流动 中国社会科学 1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需求及影响因素——基于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分析人大学报 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模式及误区——一种社会学的理解 北京大学学报 5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模式比较——凤阳县小岗村和赵庄的经验 江淮论坛 4新农村建设的制度需求与供给 天津社会科学 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构性困境——安徽凤阳县的经验考察 江海学刊 3法律性的社会学建构——评尤伊克和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社会学研究 6嵌入性政治对村落经济绩效的影响——小岗村的个案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5社会需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均衡点分析 江海学刊 3同化抑或认同的多元化?——韩国华侨的经验验证 湖南社会科学 5影响农民守法行为的因素分析——对两种范式的实证检验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4当前农村社会发展状况的总体评估 江海学刊 3生男偏重对农村生育水平的影响 学海 2法律社会学:历史与范式的建构 江海学刊 2004-1 《进城做工人员的法律偶遇》,《郑州大学学报》2004-1《精神文明导刊》3转载。《正义:社会学视野中的中国户籍制度》,《湖南社会科学》04-1。《户籍立法:权力的遏制与权利的保护》,《江苏社会科学》04-2。《转型的初级群体与社会安全问题》(与郑杭生合作,第二作者),《安庆师范学院学报》04-2。《转型社会的财产观念》,《财产》04-5《初级社会群体的裂变与社会安全》,《走向更安全的社会:中国社会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生育兴趣:农民生育心态的再认识—皖东T村的社会人类学考察》,《人口研究》2001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4转摘《先富与共同富裕:对转型期贫富分化问题的反思》,《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人大复印《社会学》93、《农民负担问题的再认识》,《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4、《制度供给不足与农民的收入和负担问题》,《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5转摘5、《户籍隔离与二元化通婚圈的形成—基于一个城郊镇的分析》,《开放时代》2001年第9期,人大复印《社会学》16、《户籍制度改革与城乡关系的协调发展》,《学海》2001年第6期人大复印《人口学与计划生育》37、《理论社会学的意义和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人大复印《社会学》38、《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4转摘,人大复印《人口与计划生育》02-39、《政治腐败的社会“并发症”效应》,《探索与争鸣》2002年第1期10、《社会学要走出经验主义的困境》,《光明日报》理论版2002年3月26日11、《城市中农业户口阶层的地位、再流动与社会整合》《江海学刊》2002年第2期《新华文摘》7,人大复印《社会学》02-3,与郑杭生教授合作第二作者12、《西方学者眼里的中国农民与乡村社会》,《浙江学刊》2002年第5期13、《人口问题》,郑杭生教授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4、《跨越学科边界,促进理论创新》,《光明日报》学术版02-7-915、《论农民对法制系统的支持程度》,《学海》02-5,人大复印《社会学》03-116、《粘附与剥离:基层户籍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人口研究》00-317、《历史中的户籍制度》,《21世纪》00-918、《生育分析的社会人类学框架》,《人口学刊》1999-619、《一条路线,两种理论:韦伯和舒兹社会学理论之比较》,《安庆师范学院学报》1997-120、《现代社会学教程》“社区”,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21. 《法律社会学的前沿问题》,《学习时报》174期2003年。22、《基于水资源管理的水利扶贫》,《中国水利》03-4,《社会学》03-11转课题研究: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社会分层与流动,郑杭生教授主持“九五”社科重大课题,撰写两章(5万字)2、永定河何以断流?-华北水资源保护政策的社会学考察,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01年资助项目3、Premoting Sociology of Law in China,福特基金资助项目第1期、第2期,课题主要成员,调查设计、组织和实施者4、北京特色:民俗文化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2001年资助项目(已结题)5、制度供给与乡村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安徽省教育厅2000年资助项目6、城市农民工的生活史,林克雷教授主持的基地项目:“城市弱势群体研究” 子课题负责人7、中国水行业发展项目,水利部中英合作项目,2001-2004年中方社会学专家8、转型期户籍政策改革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02年资助项目(已结题)9、定性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基金青年项目200410、韩国的中国移民:文化与生活方式的变迁,韩国高等教育财团2004-2005年高级研究项目。11、全国综合性调查,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211项目(参与者)12、农村社会发展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国家发改委2004年研究课题。

专著:《中国制造业服务化—概念、理论、路径及其社会影响》,清华大学出版社,20万字,1论文(均列第一作者或者独著):管理、经济与制造战略领域[1]《服务型制造的兴起及其与传统供应链体系的差异》(一作),《软科学》CSSCI, 2008年第4期[2]《服务型制造在大型制造企业的应用实践》(一作),《科技进步与对策》CSSCI,,2009年第5期。[3]《服务型制造的概念,问题和前瞻》(一作),《科学学研究》CSSCI,,2010年第1期。[4] 《服务型制造的产生和政府管制的作用——对山寨机产业发展的思考-基于山寨机视角》(一作),《管理评论》CSSCI,2011年第1期。[5]《服务与制造的大讨论及服务型制造的提出—基于主要工业国家的历史观点》(一作)CSSCI,《管理学报》,2010年第11期。[6]《服务型制造模式下的一种新的质量观及评估维度》(独著),《生产力研究》CSSCI扩展,2013年第9期。[7]《外贸对于中国制造业产业发展的影响》(一作),《统计与决策》CSSCI,,2008年第5期。[8] 《跨国公司的演化和连续性战略调整-基于过度增值细胞扩散的生物学视角》(一作),《软科学》CSSCI,,2008年第12期。[9] 《中国制造业发展战略的国内学术界探索-回顾及展望》(一作),《科学学研究》CSSCI,,2008年Z1期。[10] 《汇率变动对中国制造各行业出口的影响——基于调节变量的实证研究》(一作),《科学学研究》CSSCI,,2009年第2期。[11] 《社会成本框架下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新内涵-基于North框架》(一作),《软科学》CSSCI,,2010年第5期。政治、社会、公共管理领域[1] 《群体性事件的演化与治理基于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和集体行为理论的视角》(独著)CSSCI,《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4期。[2] 《民主与集中的分界——基于交易成本的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独著),《学术界》CSSCI,,2011年第2期。[3] 《从诺斯的“开放介入社会”理论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独著),《马克思主义与现实》CSSCI,,2011年第2期。[4] 《“善治”概念的核心要素分析——一种经济方法的比较观点》(独著),《理论与改革》CSSCI,, 2011年第5期。[5] 《网络社会治理的若干关键理论问题及治理策略》(独著),《理论与改革》CSSCI,,2013年第3期。[6] 《行政体制改革中的管理问题与政治问题——基于组织变革和流程再造视角的分析》(独著),《中国行政管理》CSSCI,2013年第9期。[7] 《社会演化中的自稳定、不稳定与临界稳定机制——发展中的自我强化路径与国家富裕》(独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CSSCI,2014年第1期。[8] 《网络社会的基本特性及其公共治理策略》(独著),《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核心,2014年第3期。[9] 《网络社会时代的政府组织结构变革》(独著),《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核心,2015年第3期。[10] 《“小官巨贪”现象分析及对策探讨》(独著),《领导科学》核心,2015年第25期。[11] 《基于网络社会特性的中国网络社会有效治理》(独著),《行政管理改革》核心,2015年第9期。[12] 《网络社会时代传统政府的生存与转型》(独著),《中国治理评论》,2014年总第6期。[13] 《网络社会:通向自由抑或奴役》(独著),《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2015年第1期。[14] 《网络政治动员对国家安全的冲击及应对策略》(独著),《南京社会科学》,CSSCI,2016年第1期。[15] 《中国公共管理体系的核心逻辑及与其他体系的对话》(独著),《甘肃行政学院学报》核心,2016年第1期。[16] 《网络经济-跨越计划与市场》(独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CSSCI,2016年第2期。[17] 《网络社会对传统国家安全的冲击及对策》(独著),《上海浦东干部学院学报》核心,2016年第2期。[18] 《网络社会公共治理的十大关键问题》(独著),《学习时报》,2013-04-22[19] 《从美国金融监管变迁看行政权力的“放”与“管”》 (独著),《中国经济时报》, 2016-01-13[20] 《拓展网络空间的立法形式》(独著),《学习时报》,2015-12-24[21] 《发展分享经济 实现分享发展》(独著),《中国经济导报》,2015-11-24[22] 《如何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独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12-15[23] 《缩短“正义距离”》 (独著),《学习时报》,2015-03-16[24] 《打通政务信息孤岛》(独著),《学习时报》2015-05-25[25] 《大数据时代的潜在风险与监管》(独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08-11[26] 《网络治理需适应新的空间域态》(独著),《学习时报》,2015-11-30[27] 《互联网+时代的变与不变》(独著),《学习时报》,2016-2-29主持/参与重要项目[1] 9-1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制造业发展战略的管理研究”(70433003) 协助主持,获陕西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和陕西省高校科技进步一等奖。[2] 12-7 服务型制造基本理论的原创研究项目,是该理论国内最早的核心研究者之一。[3] 5-7 科技部软科学课题“中国制造服务业的发展规划” 协助主持,并负责基本理论报告的撰写。[4] 7-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分析” 主持人,中国博士后基金政治学一等资助项目,2010年度。[5]12--6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变迁”,主持人,中央编译局科研项目,2011年度。[6]12-12中国政府创新数据库及研究“,主持人,中央编译局科研重点项目,2012年度。[7]7-7“网络社会的若干基础理论”,主持人,国家行政学院院级科研课题,2012年度。[8]5-5 “网络政治动员与国家安全维护研究”,主持人,国家行政学院院级咨询课题,2014年度。[9]7-今“网络社会的基本特性及公共治理策略”,主持人,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2014年度。[10]3- “互联网+政府治理创新”,主持人,国家行政学院院级科研课题,201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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