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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国家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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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国家大气环境标准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

法律分析: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加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十二条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第十三条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第十四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按照国家总体的标准体系结构和内容,中国的环境标准体系构成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标准基本体系 1、环境技术法规。是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并监督实施。环境技术法规规范的范围应包括对大气、水体、生态、生物安全、声等环境造成危害的各种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有害物质进行管制的范畴。如有害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光、有害微生物、有害植物等。环境技术法规主要由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按照国际通行的体例和内容进行转化,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可实施的环境法律规范。这部分内容是环境标准基本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地方性的环境技术法规由地方政府依法律规定组织制定和实施。 2、自愿性环境标准。这是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科研单位在有关各方取得共识基础上形成的环境技术标准,由企业自愿采用。这部分标准主要应包括现行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标准、环保设备技术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等。企业也可自愿采用国际上先进的环境标准,如ISO的标准,IEC的标准和发达国家的有关标准,从而成为自愿性环境标准的组成部分。 3、合格评定程序。合格评定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双方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合格评定;二是按法定程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合格评定。一般说来对自愿性的环境标准宜采用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合格评定,对强制实施的环境技术法规宜采用法定程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具体到环境保护领域主要是要建立环境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的技术程序和技术支撑体系:一是合格评定的技术指标体系,如监测数据是取一个数据,还是取日平均、周平均、月平均、年平均数据作为合格评定的指标。另外在若干指标中是以一个数据、还是若干数据的组合作为评定是否合格的依据等,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合格评定的技术支撑体系,目前环境监测机构行政化垄断化运作,被评定方与评定方的权利不平等,不能保证合格评定公正、公开、公平进行。为此,应将环境合格评定转向社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既不占政府的立场,也不占在企业的立场,仅仅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向需要的主体提供合格评定的客观结果,作为有关方面评判合格与否的技术依据。 二、环境标准推行体系 环境标准推行体系主要由与环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运行保障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三部分构成。 1、与环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是保证环境标准得以有效实施的法律保障。无论是强制实施的环境技术法规还是自愿实施的环境标准,其地位、作用、性质、效力等都应由相关的法律法规确认,才能发挥各自的法定作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属于与环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但是这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进行修订,重新对环境标准进行定位,特别要重点突出强制性环境技术法规的地位和作用。还要解决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环境技术法规形成和发展的限制作用,扫除有关的法律障碍。另外,还要根据环境技术法规实施的需要,建立一些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为环境技术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2、运行保障体系。这个体系包括组织保障体系、经济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组织保障体系主要解决推行环境标准的队伍和人员问题;经济保障体系主要解决推行环境标准的投入和成本问题;技术保障体系主要解决推行环境标准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措施问题。这三者同时解决,环境标准的实施和推行才有比较完整的基础条件。 3、信息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是环境标准得以推行的重要支持系统。要保证环境标准得到全面推行,必须对环境标准的发展趋势,环境标准的国际水平,环境标准的科学性,以及环境标准实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实施中的问题,如何修订、制修订标准的基本原则等问题,都需要通过信息服务体系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提供充分的技术依据,从而更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准,有利于更好地实施这些标准。因此,今后加强环境标准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也是环境标准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总之,环境标准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复杂而且艰巨的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将更加完善、科学、适用。各类环境标准也将在国民经济建设、保护环境的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包括行政法、民法和婚姻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环境法、刑法以及诉讼程序法构成的部门法体系。

人类的许多活动都向大气、水体、土壤等自然和人工环境排放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自然界的一些变化也影响环境的质量。环境监测就是按照国家或地方关于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质量的各种环境标准,对污染源排放情况和环境状况进行定性、定量的测试,并为科研、决策、立法、处理污染事故和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环境监测是一切环境保护活动的“耳目”。 在实际工作中,环境监测可分为两类。一是污染源监测,即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一般是在污染物排出口,定期、定点采集样品,分析、测定不同形态有害物质的浓度、排放量以及时空分布规律。二是环境监测,也就是对环境中的污染物质及其变化规律、环境影响进行分析、监视,明确其数值、范围、污染程度,通过综合分析描述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 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环境监测分为大气污染监测、水体污染监测、土壤污染监测、生物污染监测等;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又可分为化学毒物监测、热污染监测、噪声污染监测、放射性污染监测等。大气污染监测常用的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气象参数和总悬浮颗粒物(TSP)、降尘、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臭氧(O3)等;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项目一般包括水文、气象参数以及温度、酸碱度(pH)、悬浮固体(SS)、溶解氧(DO)、生物耗氧量(BOD)、化学耗氧量(COD)、某些毒物等。 环境监测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遵照国家和国际上规定的监测方法和标准来进行,监测结果要编制成专业文件。对监测过程要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环境标准是对某些环境要素所作的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环境标准用来规定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考核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效果。 环境标准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析方法标准,还有排污收费标准等。另外还有一些关于标准的环境词汇、术语、标志等的规定。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 环境标准是按照严格的科学方法和程序制订的。环境标准的制订还要参考国家和地区在一定时期的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环境标准过于严格,不符合实际,将会限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过于宽松,又不能达到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造成人体危害和生态破坏。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根据适用时段的不同,又可分为现行标准和超前标准。另外,由于国情有所差别,各个国家的环境标准也不完全相同。为保障人民健康,我们制订了严格的环境标准,但鉴于当前科技水平和城乡建设、经济建设的需要,相比发达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做了事实求是的考虑。

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

一、环境标准的作用 环境标准同环境法相配合,在国家环境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从环境标准的发展历史来看,它是和环境法相结合同时发展起来的。最初,是在工业密集、人口集中、污染严重的地区,在制定污染控制的单行法中,规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世纪年代以后,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污染发展成为全国性公害,在加强环境立法的同时,开始制定全国性的环境标准,并且逐渐发展成为具有多层次、多形式、多用途的完整的环境标准体系,成为环境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环境标准在国家环境管理中起着如下作用: (一)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国家在制定环境计划和规划时,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环境目标和一系列环境指标。它需要在综合考虑国家的经济、技术水平的基础上,使环境质量控制在一个适宜的水平上,也就是说要符合环境标准的要求。环境标准便成为制定环境计划与规划的主要依据。 (二)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在各种单行环境法规中,通常只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造成环境污染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等。怎样才算造成污染?排放污染物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则需要通过制定环境标准来确定。而环境法的实施,尤其是确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确定具体的法律责任,往往依据环境标准,因此,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依据。 (三)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国家的环境管理,包括环境规划与政策的制定、环境立法、环境监测与评价、日常的环境监督与管理都需要遵循和依据环境标准,环境标准的完善反映一个国家环境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二、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作为环境法有机组成部分的环境标准,他们在配合环境法实施过程中,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一)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所谓环境污染是指某一地区环境中的污染物含量超过了适用的环境标准规定的数值。因此,判断某地区环境是否已被污染,只能以适用的环境质量标准为根据。 环境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如果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含量超过了质量标准的规定,便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环境质量标准也是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是,应该注意,某一地区的污染物如果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必定是指在该地区污染物的总含量超过标准。也就是说,这里指的往往不是某单一污染源,而是该地区众多污染源排放量之和。 这样,在确定该地区某一排污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还要根据该排污者排污量的多少,以及是否超过了排放标准,确定各自相当的民事责任。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污染源规定的最高容许排污限额(浓度或者总量)。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排污者如以符合排污标准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则它的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反之,则是违法排污。很多国家在法律上(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规定:超标排污为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要承担一系列法律后果。合法排污者只有在其排污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时,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超标排污将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超标排污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在环境纠纷中,争执双方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都会出示各自的“证据”。这些“证据”旨在证明环境已经或者没有受到污染,或者证明排污是合法的或是违法的。确认这些“证据”是否法定证据,就成了解决环境纠纷的先决条件。 合法的证据必须与“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所列的限额数值具有可比性。而可比性只有当两者建立在同一基础上、同一方法上时才成立。因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以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根据而确定的。因此,只有当争执双方出示的证据也是以环境基础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根据而确定时,两者才有可比性。因此,判断争执双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办法只能是:检定它们是否是按环境方法标准规定的方法去抽样、分析、试验、计算得出来的。如果是,则是合法证据;否则,这些“证据”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因此,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在环境标准体系中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你改改用吧

按照国家总体的标准体系结构和内容,中国的环境标准体系构成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标准基本体系 1、环境技术法规。是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并监督实施。环境技术法规规范的范围应包括对大气、水体、生态、生物安全、声等环境造成危害的各种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有害物质进行管制的范畴。如有害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光、有害微生物、有害植物等。环境技术法规主要由现行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按照国际通行的体例和内容进行转化,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可实施的环境法律规范。这部分内容是环境标准基本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地方性的环境技术法规由地方政府依法律规定组织制定和实施。 2、自愿性环境标准。这是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联盟、科研单位在有关各方取得共识基础上形成的环境技术标准,由企业自愿采用。这部分标准主要应包括现行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标准、环保设备技术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等。企业也可自愿采用国际上先进的环境标准,如ISO的标准,IEC的标准和发达国家的有关标准,从而成为自愿性环境标准的组成部分。 3、合格评定程序。合格评定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双方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合格评定;二是按法定程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合格评定。一般说来对自愿性的环境标准宜采用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合格评定,对强制实施的环境技术法规宜采用法定程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具体到环境保护领域主要是要建立环境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的技术程序和技术支撑体系:一是合格评定的技术指标体系,如监测数据是取一个数据,还是取日平均、周平均、月平均、年平均数据作为合格评定的指标。另外在若干指标中是以一个数据、还是若干数据的组合作为评定是否合格的依据等,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合格评定的技术支撑体系,目前环境监测机构行政化垄断化运作,被评定方与评定方的权利不平等,不能保证合格评定公正、公开、公平进行。为此,应将环境合格评定转向社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既不占政府的立场,也不占在企业的立场,仅仅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向需要的主体提供合格评定的客观结果,作为有关方面评判合格与否的技术依据。 二、环境标准推行体系 环境标准推行体系主要由与环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运行保障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三部分构成。 1、与环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这是保证环境标准得以有效实施的法律保障。无论是强制实施的环境技术法规还是自愿实施的环境标准,其地位、作用、性质、效力等都应由相关的法律法规确认,才能发挥各自的法定作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属于与环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但是这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进行修订,重新对环境标准进行定位,特别要重点突出强制性环境技术法规的地位和作用。还要解决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环境技术法规形成和发展的限制作用,扫除有关的法律障碍。另外,还要根据环境技术法规实施的需要,建立一些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为环境技术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2、运行保障体系。这个体系包括组织保障体系、经济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组织保障体系主要解决推行环境标准的队伍和人员问题;经济保障体系主要解决推行环境标准的投入和成本问题;技术保障体系主要解决推行环境标准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措施问题。这三者同时解决,环境标准的实施和推行才有比较完整的基础条件。 3、信息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是环境标准得以推行的重要支持系统。要保证环境标准得到全面推行,必须对环境标准的发展趋势,环境标准的国际水平,环境标准的科学性,以及环境标准实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实施中的问题,如何修订、制修订标准的基本原则等问题,都需要通过信息服务体系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提供充分的技术依据,从而更进一步完善环境标准,有利于更好地实施这些标准。因此,今后加强环境标准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也是环境标准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总之,环境标准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复杂而且艰巨的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将更加完善、科学、适用。各类环境标准也将在国民经济建设、保护环境的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1982

环境空气质量,是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的标准。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制定单位是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8年7月31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相关政策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说,新标准颁布后,环境保护部立即印发了《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了新标准实施的“三步走”目标,明确了开展第一阶段监测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对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全面优化新标准监测网络,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对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进行了部署和要求。会同财政部安排专项资金19亿元已全部下拨到地方,重点支持开展第一阶段监测的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尽快形成对新增空气质量指标的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新标准监测技术体系,开展了新《空气质量评价办法》和新增指标监测方法、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规范等的研究与制定工作。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包括行政法、民法和婚姻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环境法、刑法以及诉讼程序法构成的部门法体系。

境保护管理条例》 6.在我国,个人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 A.法定取得 B确认取得 C开发利用和继承 D天然孳息 7.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负责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门是 A.国务院水主管部门 B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 D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8.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是 A.临时倾倒区 B试验倾倒区 C一类倾倒区 D二类倾倒区 9.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是 A.《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C《工业“三废”综合排放标准》 D《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0.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区分标准是 A.噪声的物理量 B噪声的声压级 C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 D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低限值 11.违法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在进口者不明时,应承担退运责任或处置费用的是 A.出口人 B承运人 C国家 D承保人 12.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13.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应适用 A.《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B《职业病防治法》 C《劳动法》 D《劳动合同法》 14.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 A.可以进行皆伐 B只准进行择伐 C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D禁止任何性质的采伐 15.我国《土地管理法》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所规定的占用补偿原则,是指由占用者 A.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B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C有偿使用占用耕地 D占多少垦多少 16.我国《森林法》规定,森林分为 A.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天然林 B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C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天然林、特殊用途林 D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天然林、特殊用途林 17.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 A.国家所有 B集体所有 C国家所有,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D国家所有,法律规定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除外 18.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 A.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三级保护野生动物 B珍贵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 C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D珍贵野生动物、濒临灭绝野生动物 19.我国《渔业法》规定,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 A.环境影响评价 B经济可行性评价 C适应性评价 D安全性评价 20.我国《草原法》规定,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开采作业活动的,除应报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当事先征得 A.草原所有者的同意 B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C当地草原保护协会的同意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 21.我国《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 A.生活用水的需要 B农业用水的需要 C工业用水的需要 D航运用水的需要 22.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 A.缓冲区 B实验区 C核心区 D外围保护地带 23.联合国系统内专门处理环境事务的机构是 A.联合国开发规划署 B国际自然保护同盟 C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D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24.全球性环境保护条约经常采用的模式是 A.联合国决议+行动计划 B联合国决议+附件 C框架条约+附件 D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5.我国《宪法》和相关自然资源法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 A.水资源 B森林资源 C土地资源 D草原资源 E野生动物资源 26.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A.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 B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C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D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E使用落后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的企业 27.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应当被划定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城市类别包括 A.直辖市 B省会城市 C沿海开放城市 D计划单列市 E重点旅游城市 28.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A.内水、领海 B毗连区 C专属经济区 D大陆架 E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29.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允许个人开采的矿产资源是 A.储量规模较大的矿产资源 B零星分散资源 C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D为生活自用而开采的少量矿产资源 E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内发现的矿产资源 30.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土地用途分类,可以将土地分为 A.农用地 B建设用地 C未利用土地 D森林用地 E草原用地 31.被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A.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B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C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D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 E主要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情况 32.在废弃物和有害废物的国际管制方面,重要的国际条约包括 A.《海洋法公约》 B《伦敦倾废公约》 C《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D《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E《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3.简述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 34.简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三化”原则。 35.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与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有何区别? 36.简述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方式。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题12分,第38题8分,共20分) 37.试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必要性及贯彻该原则的法律措施。 38.试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控制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9小题12分,第40小题8分,共20分) 2005年以来,渔民孙某等18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在L县沿海滩涂合伙开办、经营了五个贝类养殖场和一个鱼类养殖场。2010年7月上旬,来自Q县的工业污水沿河道和灌渠倾泻而下,进入孙某等人的六个养殖场,致使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给养殖户造成巨大损失。经水产专家评估小组评估认定,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的严重超标是导致该养殖场鱼类、贝类死亡的唯一原因。同时,环境监测站也对这次贝类和鱼类死亡事故进行鉴定评估,认定向河道排污的Q县A、B、C、D、E、F、G、H造纸厂等八家工厂排放的工业污水中均含有造成鱼类、贝类死亡的物质。另有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污水中也包含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等物质,对污染的造成也有一定责任。这次污染事故造成的渔业经济损失为97万元。 受害渔民根据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报告对九家排污企业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排放污水的侵害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7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八家造纸厂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污,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超标排污。八家造纸厂认为,他们已向环保部门缴纳了排污费,不应再承担污染赔偿责任;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污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九被告都认为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 请问:(1)八个超标排污企业以已经缴纳排污费为由,拒绝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 (2)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废水排放已经达标,属于合法排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4分) (3)九被告关于鱼贝类死亡系原告人管理不善所致,与被告的污水排放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主张,法院是否应当采纳?为什么?(4分) 40. 精诚钢铁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在某市郊区建设了一个铸造车间,生产工艺是利用冶炼炉将废旧铝制品加温、加热后变成铝锭。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没有履行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开工生产后,也没有向环保部门申报和采取任何防治污染的措施。结果排放的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其进行了查处。 请问:环保部门可以认定精诚钢铁公司违反了哪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8分)

我国大气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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