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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事学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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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事学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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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要包括研究方法、研究意义、研究背景,研究现状,而文献综述只要写研究现状。 你的文献综述具体准备往哪个方向写,题目老师同意了没,具体有要求要求,需要多少字呢? 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文献综述想写好,先要在图书馆找好相关资料,确定好题目与写作方向。老师同意后在下笔,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 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 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   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广告设计毕业论文媒体形象广告语是指表达媒体理念和媒体产品核心特征的、长期使用的宣传短句。随着我国媒介产业化的不断推进,媒体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这种竞争不但包括媒体产品和销售网络的竞争,而且包括媒体品牌形象力的竞争。而媒体形象广告语便是塑造媒体形象的“点睛之笔”。媒体形象广告语的立足点在于在媒体和受众之间架起一道可以沟通的桥梁,使受众对媒体产生认知、理解、记忆,并且引发价值观的认同和情感的共鸣。所以沟通策略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 媒体形象广告语创作的沟通策略包括“说什么”和“怎么说”两个层面,其中“说什么”是广告语所表达的内容,这主要与媒体的品牌定位和品牌理念密切相关;而“怎么说”则是广告语用以传达品牌形象的方式和技巧。 一、意念提炼:沟通内容的选择 意念提炼就是从媒体庞杂众多的原始信息中,沥沙披金,提炼出媒体形象最有价值的“闪光点”——立意点。意念提炼既要考虑媒体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更要考虑媒体消费者(目标受众)的心理需求,它通常是从如下几个侧面入手: 1、媒体经营理念、定位和目标。例如中央电视台广告语“传承文明,开拓进取”,充分展示了作为国家电视台的历史责任和精神追求;《城市画报》广告语“新生活的引领者”则以该刊“引导都市生活潮流,创造都市生活文化”的办刊理念为出发点,同时也体现了其追求的目标。 这类广告语的优点是能让受众对媒体形成整体印象和宏观评价,或者能立即对受众进行分隔,有利于让媒体的目标受众进入该媒体“引力场”。但如果表述不当,也容易步入自说自话、忽视消费者内心需求的误区。如《南方都市报》广告语“办中国最好的报纸”,虽然能让人感受到新兴报纸的活力和锐气,但却忽略了与消费贴近的沟通,有王婆卖瓜之嫌。 2、独特的新闻观念和执着的敬业精神。即从媒体从业人员(主要是记者、编辑)对新闻报道的独特理解和追求以及积极的工作态度方面来创作广告语。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广告语“用事实说话”,体现了该栏目的制作者重视以事实为依据的报道观念,《生活空间》栏目广告语“讲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则表达了新闻从业人员对平民老百姓的人文关怀。《南方周末》曾用的广告语“你看到我们时我们在报上,没看到我们时我们在路上”,虽然语句较长,但记者们日夜兼程、不辞辛劳、追求重量级报道的工作精神跃然纸上。 这类广告语的特点是能在价值观念、职业精神方面获得受众的认同,从而塑造媒体的人格化魅力。但在运用时要避免传者孤芳自赏的自恋和清高心态,例如曾获得《羊城晚报》广告语征集三等奖的作品“浓缩风雅颂,聚焦时代潮”,可谓言辞华美,字斟句酌,但缺少的是大众化报纸所应有的平民意识。 3、媒体的实力和优势。如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广告语“视听全球,传播中国”,强调了该频道在信息传播上的优势;《中国信息报》广告语更是不惜笔墨描绘自身的实力:“观测市场风云,剖析热点问题,报道天下要闻,提供权威数据”。但在实践中,这类广告语很容易滑向传者本位的传播陷阱,因而也更容易使受众产生逆反和抵触的情绪。现在不少报刊喜欢用“创办最早”、“发行量最大”、“荣获某某奖”之类的广告语,这些广告语所揭示的不能说不是其媒体产品的“独特之处”,但是与其说是广告语,不如说是该媒体的官方报告和结论,难以在受众心中产生共鸣。所以,以媒体的实力和优势为立意点的广告语创作要特别谨慎,宜采用含蓄、内敛的表达方式。如《纽约时报》的广告语“期望于世”(Expect the World)就显得比较高明,寥寥数字表现了《纽约时报》的实力——是世间所共同企盼看到的报纸,隐示没有这份报纸是不行的,同时突出了它与读者和公众的关联,即它是被社会公众所期待的。 4、消费者的信息需求。能满足人们自身需求和利益的东西是最能引起人们注意的,其说服效果也是最直接、最明显的。因此,这类广告语更容易被消费者理解、接受和记忆,也更容易拨动消费者的心弦。例如新浪网的广告语“你的网上新世界”,切中了受众想第一时间获得网络资讯的需求,也表现了受众在新的网络信息世界里享受网上冲浪的无穷快感。凤凰卫视的广告语“让你看得通通透透”表现了凤凰卫视能够给观众提供全面的新闻资讯、深入的新闻报道和专题调查,让受众能够真切地了解新闻事件以及事件背景,满足了观众对于信息深度了解的需求。《妇女家庭伴侣》杂志的广告语“就像在后花园里说的悄悄话”表现了该杂志对于女性的深切关怀和理解,使目标受众体会到一种犹如和姐妹们在后花园促膝谈心的亲密感,具有很强的亲和力。还有《北京晚报》的广告语“晚报,不晚报”,前一个“晚报”体现了报纸的性质和消费者阅读报纸的时间,后一句“不晚报”反映了读者对于信息求新求快的需求,整句连读起来,使读者感受到《北京晚报》新闻时效不打折扣的鲜明承诺。 二、叙述角度:沟通方式的选择 沟通方式包括诉求方式(理性诉求、感性诉求)和叙述角度,本文仅讨论叙事角度。 小说家詹姆斯曾略带夸张地说,讲述一个故事至少有500种方式。从叙事学理论来看,“每一种讲述方式都会在读者身上唤起独特的阅读反映和情感效果,因此,如何讲述直接决定着这种效果能否得到实现。”①所以,在诉求内容一定的前提下,叙述角度的选择将会对媒体形象广告语的传播沟通效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确定叙述视角的关键在于找到担当故事叙述者的最佳人选——谁最适合将这个故事告诉别人,谁就来担当故事叙述者的角色。”②由于媒体广告语一般为叙述语言,必然存在着一个叙述主体,因而,确定叙述主体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来说,媒体形象广告语有以下几种叙述角度: 1、从媒体(广告主)的立场发布信息,由媒体管理者、经营者担当叙述者的角色。这种叙述角度运用应当避免让人感觉到媒体是在自我吹嘘,或容易产生“盛气凌人”的强迫性和居高临下的“官方口吻”,以利于与受众进行平等的沟通。首先,媒体应有真诚的态度,对消费者开诚布公。我们对比一下《新周刊》的两个不同的广告语。(1)“中国最新锐的时事生活周报”,(2)“我们所有的努力,就是为了新一点”。前一条广告语使用了最高级用语,显然有悖于我国的《广告法》,给受众留下自吹自擂、夸大其辞的印象;而后一条广告语则有一种谦和、诚恳的态度,能体现《新周刊》踏实、肯干、创新的形象。其次,媒体要能与受众进行交流和互动,或增加受众的荣誉感,如《法制文萃报》广告语“好人有好报”,一语双关,使读者像是被颂扬了;或激发受众的参与意识,如中央电视台《正大综艺》栏目的广告语从“不看不知道,世界真奇妙”改为“体验世界无限魅力,尽在《正大综艺》”,体现了从“带您看世界”到“带您走进世界,零距离体验世界的无限魅力”的节目定位的转换,大大增强了节目品牌内涵的互动性。 2、以中立客观的“第三方”口吻推介媒体产品。由于这里的叙述者是隐秘的,从表层形式来看,是对媒介产品的纯客观介绍,因此也能产生较让人信服的效果。例如《书城》的广告语“再现文字之美”和《三联生活周刊》的“一本杂志和它倡导的生活”给受众的感觉是纯客观的描述。不过这种角度用得太过,也会让受众对广告语中所刻意营造的“客观性”产生怀疑。 3、从受众(消费者)的角度诉说期望和感受,也就是受众(消费者)充当叙述者。由于处于同一地位,这种叙述角度较容易被受众接受,也更有亲近感。例如网站Myweb的广告语“Myweb,我的网”,令消费者的荣耀与自豪之情溢于言表。而《羊城晚报》新广告语“我家的报”既能显示报纸的定位,又能让受众体味到家庭的归属感和温馨感。再如雅虎网站的广告语“Are you Yahoo?(你是雅虎一族吗?)”以雅虎老用户的口吻,道出了雅虎成员之间强烈的认同感,并且对非雅虎的网络用户产生强烈的吸引力。 总之,媒体形象广告语创作要力图在内容和方式上与受众进行贴近而深入的沟通,牢固树立受众本位的传播观念,惟有如此,方能起到塑造媒体形象的作用。注释:①罗钢:《叙事学导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159页。②蔡凯如:《寻找新的电视叙述角度——简评电视专题片〈黑眼睛与灰眼睛的对话〉》,《现代传播》1999年第3期

叙事学论文综述

叙事学(Narratology法文中的“叙述学”(narratology),是由拉丁文词根narrato(叙述)加上希腊文词尾logie(科学)而构成的。七卷本的《大拉霍斯法语词典》是这样解释“叙述学”一词的:“人们有时用它来指称关于文学作品结构的科学研究。”新版《罗伯特法语词典》对该词所下的定义则是:“关于叙事作品、叙述、叙述结构以及叙述性的理论。”两种定义颇有出入,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它们都重视对文本的叙述结构的研究。简单说来,叙述学就是关于叙述本文的理论,它着重对叙事文本作技术分析。

简要叙述文献综述的特点

综的特点就是要叙述前人的观点,看出前人观点的不足,提出自己的新观点,然后加以解决的方式。。

什么是文献综述?文献综述的写作规范

回答 文献综述简称综述,是对某一领域,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搜集大量相关资料,然后通过阅读、分析、提炼、整理当前课题、问题或研究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或建议,对其做出综合性介绍和阐述的一种学术论文 文献综述通常应该包含研究背景及意义,论文中关键概念的解释,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内容和内容安排。 具体的每个专业及研究方向有一定的差异。如果想确定自己论文的文献综述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上知网,查找几篇和自己论文相关的硕士论文,下载下来看别人的第一章都包含了哪些内容?不管它叫“绪论”还是“文献综述”,它所包含的内容就是你第一章(文献综述)所要写的内容。 文献综述的格式文献综述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格式也多样化,但是一般包括四部分:前言、主题、总结、参考文献。撰写时可以列出大致提纲,有利于理清思路,顺利撰写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帮到您,如果满意的话,麻烦给个赞!祝您生活愉快! 提问 怎样写文献综述呢?老 回答 这涉及具体的方向,先要就某一领域和方向搜集资料,明确当前的研究成果和进展,并分析优势和不足,对今后的发展作预测 熟读某一领域的文献是关键,这是你了解该领的途径,是基本功,然后才能在此基上迸发自己的想法 具体写得时候可以按研究背景,研究内容,展望和发展,参考文献几个方面来,具体小标题需要按照内容来确定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帮到您,如果满意的话,麻烦给个赞!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8条 

文献综述是英文作业写作中的核心创作内容,在整个论文中占比非常的高,只有了解了文献综述的基本特征和性质功能,才能够更好的提高英文创作水平。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讲解英文作业写作中文献综述的作用及特征。  一、文献综述的作用  写好一篇毕业论文需要了解写作课题研究的基础情况,并需要掌握与课题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其中文献综述泛指通过系统地调查所选课题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料,进行比对、整理、加工然后撰写出综合性叙述和评价的文章,尤其是一些最新科研成果和事物的发展趋势,也需要指出该课题需要改进和未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的成功案例或科研成果进行比较和评价,这样不仅可以进一步阐明选题的意义,还可以为此组织材料和形成观点奠定基础。  二、文献综述的基本特征  文献的分类的方法有很多种,其中英文作业写作中较为常用的有几种,按照顺序加工可分为  一次文献,一次文献包括文献著作本身或是学生自己做的调查研究;  二次文献,所谓二次文献指是的在第一次的加工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加工;  三次文献,三次文献是选取二次文献中有实质性作用的内容,按照一定的需要和目的经过深度加工而成的。三次文献具有非常强的综合性,因为包含了分析、比对、鉴别、评价,是非常具有价值的文献资料。  三、文献综述的三条明显特征  具有综合性。因是针对某个时期的同一课题的研究成果的综合概括,故需要大家尽可能的把当初的同一课题的研究成果资料搜集出来并认真的揣摩、加工、整理和分析。  具有描述性。虽然文献综述是对于各种时期的课题或各种流派的观点所作的介绍,但我们在写作时也务必尽可能的让这些观点接近原文想要表达的立场,这就需要自身对于此原文进行客观的描述。  具有评价性。对于前人的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进行非常简单的罗列,需要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并结合所见所闻进行客观的评价,以此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所处的立场。

刑事诉讼法文献综述综述范文

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神权和贵族、僧侣特权,发展资本主义,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战前,人权基本上属于国内问题。二战后,人权问题发展成为国际上重要问题。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这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1986年,第14届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宣言》规定人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又是一项集体权利,可见,人权已成为内容十分广泛的概念。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段时期以来,中国在加强人权保护保护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体现了中国在加强人权保护方面的决心。但是,由于受经济基础的限制,中国的人权保护也确有一些缺憾。这虽然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避免的,但我国政府正在采取实际行动,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全面迈上法制化轨道。本文试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探讨如何加强对公民,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一、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看人权保护我国建国之初,设有制订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是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检讨这些立法不难发现,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应已经确立,但由于立国之初社会条件的制约,把刑事诉讼视为“刀把子”的思想占主导地位,较多地强调国家专制的职能,而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显得不足。十年文化大革命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践踏的十年。砸烂公检法,实行法西斯专制,复活了封建纠问式诉讼制度,对人权保护显得苍白无力。 1979车,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历尽挫折,终于诞生了。这是我国刑事程序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该法在注重国家权力行使的同时,对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显示出“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对司法机关的限制不力,致使实践中侵犯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现象较为严重的存在。1996车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注意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同时,突出了对公民权益,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加大了权利保护的力度,在民主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主要表现在(1):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全面完整地体现了人权保障思想;(2):该法规定的诉讼原则是人权保障基本准则的具体运用;(3):改革和完善了刑事辩护和代理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的人权有了保障;(4):改革和完善了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任何人不受任意逮捕拘禁,确保人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安全;(5):以公正审判为中心,改革刑事审判方式,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最高目标。但是,三年来的司法实践使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程序工具主义思想在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人们头脑里依然成为定势,司法实践中,视程序为障碍,不严格甚至不遵守程序规定,践踏程序法的现象较为严重地存在。以自己权力为上、视他人权利为儿戏的现象在侦察机关和侦察人员中表现的更为突出。1998年10月5日上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定决心,也是中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50周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5周年的实际行动。二、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是体现人权保护的最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该条的规定,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无罪推定原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它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而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结合刑诉法其他条款的规定,这项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原刑诉法在侦查阶段规定的被告人改为犯罪嫌疑人,并允许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提供法律帮助;将补充侦查的案件经过两次侦查,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和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程序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但现行刑诉法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却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刑诉法第93条);同时也未规定不得强迫被控者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是说,我国的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有一定的差距,既然我国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那么将该条修改为“无罪推定”原则已成为必要。“无罪推定”原则在各国有不同的表述。或表述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或表述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不得当作犯罪的人。美国的法律信条是: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必须告诉陪审团成员,他们应该假设被告无辜,由检察官证明被告有罪,而陪审团成员在作出有罪决定前应“不容置疑”-不会产生合理的怀疑。1990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6条和1993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9条第2款均规定,“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香港)或者在法院判罪之前(澳门),均假定无罪”,也就是说,我国在我国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首先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为了与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相趋同,为了更充分的保护人权,也为了与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相一致,应将我国现行的刑诉法第12条修改为“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以前,均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我国的审判人员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必须树立一种观念-被告人是无辜的,除非公诉人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三、逐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被告人的沉默权fy#+5LpD]Kqc:'$Jz@*fhZ$v,_:cswIUet数学论文A�3@jKn24}-U+XUls74Y0z�kl沉默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人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沉默权起源于英国十七世纪的里鲁邦案件,该案件判例成为英美国家刑事诉讼规则的重要渊源。沉默权的含义是:1、被指控者没有义务向控方或法庭提供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或其他证据;控放不得强迫被指控者自证其罪。2、侦查人员应及时告知被指者有沉默权;3、被指控者保持沉默,作为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中指控者与被指控者诉讼地位平衡。 论文论确立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制度来自66WENCOM免费论文网沉默权作为保障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一项重要的诉讼规则,已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采纳。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这项权利各州均应适用。1966年6月13日美联邦最高法院对以未告之律师协助权和供述时律师不在场为由,对米兰达案件(MIRANDAN)进行了判决,这一判决成为美国证据法问题上最有争议的判例之一。该判决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许多权利。这种权利的宣告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知(MIRANDANWARNING),其词义如下:“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将在法庭上用作于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要求律师到场,如果你无力聘请律师,只要愿意,政府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美国确定了米兰达告知规则重申了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的精神。但是,该项规则明显减少了被告人供述的数量,严重阻碍了讯问。刚开始实行时,侦查部门根本不执行最高法院的命令,有的只执行一部分,后来法院对违反这一命令的几百案件作出了讯问完全无效的判决,这样才使侦查部门执行了这个规则。在英国证据法上,保持沉默的权利又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告知被指控人:“你有依法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1994年9月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6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侦讯开始即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普遍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它的意义在于承认和尊重被告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在诉讼中不受司法人员的任意摆布,防止被告人受到不人道待遇,确保控辩双方拥有平等的地位。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被告人有沉默权。根据修正后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被告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负有对侦察人员的讯问如实陈述的义务,而没有保持沉默、拒绝陈述或者作虚假陈述的权利。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保护人权,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达到国际基本的文明和人道标准,我国应逐步确立被告人沉默 权:第一,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可能是全面和真实的,供述的暇疵可能性要求我们必须放弃对供述的依赖;第二: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往往成为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借口,这不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第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取消被告人供述义务是世界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我国通过参加和缔结的许多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实际上也间接承认了被告人沉默权的合理性;第四:沉默权的确立可能会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不便,但它可以激发侦查人员调查证据的积极度性或主动性,迫使其放弃依赖被告人口供的传统作法,并且促进侦查部门全面改善侦查条件,更新侦查设备。诚然,沉默权的确立可能会导致一些有罪的人逃避惩罚,出现一些副作用,但是这一“损失”是必要的,办为这一权利的确立不公可以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而且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随着诉讼文明程度和侦查能力的提高,有罪者逃避惩罚的现象必将逐渐减少。四、我国刑事诉讼应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这项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和社会根基,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这项规则的精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经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在美国,有一个著名且具有特色的法则,即“毒树之果”法则,禁止采用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述(即非任意自由)甚至由供认提供的证据线索再获得的物证、书证作为证据采信。在诉讼理论上,将刑讯逼从获得的代认称为“毒树”;把由供认提供的证据线索再获得的物证、书证称为“毒树之果”(简称毒果)。对于“毒树”与“毒果”,有的国家只将“毒树”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有的将“毒果”也一并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说明了侦查人员提供的有罪证据在采证过程中只要违反采证的法定程序,法庭就不得采信,这就是排除规则的实质所在,其目的在于防止侦查人员为采证而违反法定正当程序,任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我国大部分人认为:排除规则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高于追究犯罪,这将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使那些真正的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法取证可另当别论,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处分,而对于取得的证据,只要对证明犯罪有利,就应当予以采信。这也是导致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逼取犯罪嫌疑人供认有罪或者罪重的事实,情节的思想根基。这种观点对打击犯罪确有好处,但是忽视了我国刑事法律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的基本精神,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相违背。 现行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共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非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等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又重申了上述规定。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有关国际文件和国际公约也有此方面的规定。世界刑法协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协议》第10条规定:“任何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包括由此派生出来的间接证据,均属无效”,此属“砍树弃果”观点的绝对规定。联合国于1984年通过、我国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缔约国家应确保在任何诉讼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鉴于此,笔者建议在现行刑诉法第43条规定之后应增加规定:“对刑讯逼供和用威胁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以及由此证派生出来和其他证据,均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毋庸置疑,刑事诉讼产生的初始动因应于准确惩罚犯罪,解决刑事纠纷。在专制社会中,惩罚犯罪成为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为了惩罚犯罪,可以不择手段。纠问式审判方式中的刑讯逼供在部分地实现实体真实的同时,屈打成招而成为冤案的又有几多!对人权的粗暴践踏成为司法黑暗的沉重代价。“窦娥冤”“扬乃武与小白菜”哪一个不是典型?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洗动实现惩罚犯罪的同时,尊重人的主体价值,有效地保护人权,代表着人类文明进步的趋势。刑诉法不再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是强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结合,并在具体制度和程序上加强了对被害人人权的角度考虑,应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并严格遵循非法语气排除规则。科学、民主、公正的刑事程序不应被视为惩罚犯罪的障碍,相反应成为准确惩罚的前提,它将不断在惩罚犯罪或保护人权之间找到理想的结合点,即保障着社会的普遍安宁与秩序,又保证人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与权利。有关法律文献、参考书目目录一、参考书目1:陈瑞华、蒋炳仁《刑事审判前沿问题》,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版。2: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3: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宋英辉、杨光《日本刑事诉讼的新发展》,法律出版社《诉讼法论丛》第一卷。5:陈卫东、刘计划《论刑事程序正当化》,法律出版社《诉讼法论丛》第三卷。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条、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三条修正案中,没有明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侦查阶段请辩护律师,也就说这些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我们不禁会有一个疑问: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要求请律师,侦查机关怎么办?一、如果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那么犯罪嫌疑人本人被羁押,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又不知道,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如何帮助其聘请辩护律师?二、如果犯罪嫌疑人将自己要请的辩护律师请求告知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按照规定又不能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那么,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何按照规定转达其请求?三、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你一方面告知他有权利聘请辩护律师,另一方面又不告知其家属,那么告知这两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又有什么意义?四、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发现犯罪嫌疑人失踪了,向公安报警,那么接到报警的公安是否应该对此予以核查并将实情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如果告知,是否算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如果不告知,那么公安还是否值得我们信赖?其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83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剥夺了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这也实际上是在制造不平等和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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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名称  论文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二)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主要内容包括:⑴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⑵通过分析本地(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三)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  规范些应该有,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四)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治理论,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五)论文写作的目标  论文写作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论文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论文写作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目标定得过高, 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六)论文的基本内容  研究内容要更具体、明确。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他们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写作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基本内容一般包括:⑴对论文名称的界说。应尽可能明确三点:研究的对象、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⑵本论文写作有关的理论、名词、术语、概念的界说。(七)论文写作的方法  具体的写作方法可从下面选定: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 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八)论文写作的步骤  论文写作的步骤,也就是论文写作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论文写作的步骤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包括:整个研究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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