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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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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稿费用标准

审稿费是提前预交的,版面费是审稿通过后通知你交的,至于稿费是等发表刊登之后才给你的。国内期刊中,有些期刊会在作者投稿阶段明文说明收取审稿费,审稿费是期刊社将投稿人所投稿件交付专家审阅支出的费用,专家审稿并不是无偿的,会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报酬。审稿费收取后稿件才会由编辑部寄由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编辑部会通知作者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并根据文章篇幅收取版面费。版面费每个期刊社都会收取,标准不一。若专家终审结果为文章不通过,编辑部会退稿处理,审稿费不退回。

不需要审稿费的,临床医学进展还是个oa核心,只有版面费,大概一两千的样子

审稿费编辑费标准

出版管理费,即书号费。一般来说,这项费用因各出版社的声誉、级别有所不同。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这样顶级的文科类出版社,书号费一般在3万元以上。地方出版社的书号费,一般在2万元左右。编辑校对费,主要是编辑对书稿进行文字处理的费用,各出版社的标准不一,一般在每万字50至100元。 排版出片费,是对书稿进行排版加工的费用,一般是由专业的排版员使用方正书版软件进行排版。排版完成之后,还有出胶片的费用,胶片在印刷中的作用类似于过去洗印照片的底片。封面设计费,一般是每个封面300元,其中包括打样和出片的费用。印刷费,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决定印刷费的因素主要包括图书开本、印张,册数。假设一本书的开本是大32开,300页,印刷1000册,根据目前山东地区每印张的印刷工价是39元,如果印刷的册数增加,因边际效应,每印张的单价会减少。

如果是终审或复审,审稿费为8元/千字。如果是特邀审稿那就不好说了,一般是和审稿专家商量,有按字数的,有按整体一本书给。一般也就在几百元到千元左右。

这个要与出版社或出版商直接商定,具体稿费支付方式有版税制和稿费制。此前国家有稿酬规定,但是比较老了。具体材料参加以下: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应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著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一)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 (2)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由外文译成中文,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对翻译者,按上述标准付酬。 由中文译成外文,对翻译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付酬。对原著作者按该著作翻译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著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60%的稿酬。 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高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元。 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数稿酬)。 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 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数稿酬)。 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难度大的标点加繁重校勘,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超过15元(均不付印数稿酬)。 (4)词书稿:词书条目,照本条第(1)款标准,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百科全书词条编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5)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本条第(1)款标准的40%至60%向改编者付酬。并按改编费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译文的校订费,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由译者请他人代为校订者,费用由译者自付;出版社请他人校订者,校订费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图书资料辑录,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数稿酬。 (8)约请社外人员编选的书籍付编选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约请社外人员编辑加工的书稿,付编辑加工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9)约请社外人员审查书稿,付审稿费。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10至20元付酬;对于繁难的专著,可适当提高,但每万字不超过40元;不付印数稿酬。 第四条 印数稿酬:(一)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1)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2)印数超过一万册的,其超过部分以千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千册的,按千册计算),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数超过一万册的,按本条第(一)款之(2)的规定支付。 (三)本条(一)(二)两款规定的印数稿酬,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不论初版还是重印,出版社均应在版本记录页上如实注明印数。 (四)学习用书、临时教材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译,在第一次出版后两年内,印数在10万册以下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付酬;超过10万册以上,视不同情况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条 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著译,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编选不同著译者的报刊文章合集出版,对著译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分章撰写,内容相互有连贯性的专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撰写,单篇独立(没有连贯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按第三条第(1)款标准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条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付酬。 第六条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著译费(书稿归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书者,出版社视具体情况,酌付少量的约稿费。 第七条 解放前出版过的著译重印或校订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对已故作者著译的付酬办法见第八条)。解放后出版(或再版)的已付过基本稿酬的著译,再版以及辑成个人专集(包括全集、选集、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著译修订再版,视修订程度支付修订费。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修订后,质量有显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数稿酬,仍应累计原来的印数。 第八条 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著译者死亡在30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只付印数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著译者死亡超过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第九条 一部书稿分别出版不同字体的版本,或以几种装帧形式出版,或改变书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编进另一书时,除对首先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对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应累计印数,付印数稿酬。 出版社将一种书籍分地印造,或经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货,其印数均应一并累计。印数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给。 第十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诗词每10行作千字算(曲艺等韵文体行数计算从诗词)。旧体诗词稿酬可酌量提高。乐曲、歌词、画稿、地图等付酬办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字数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题目按1行计算。标点排在行外的,字数加十分之一计算。 出版社编辑部增加的例言、说明、注解、目录、索引或其他附件,书上排印的中缝、书眉、页码和翻译书籍中就原书复制的图表以及附录转载的文件资料,均不计稿酬;但翻译书籍的附录、图表内夹有译文的,译文部分计酬。 第十一条 封面和图表的设计,以及中外文对照表的编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付酬标准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出版者同著译者应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预付稿酬,由合同约定,但书籍出版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应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结付印数稿酬。 第十三条 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应送给著译者样书,一般性的书籍可送10至20本,情况特殊的可以酌增酌减。对著译者购书应予以优待,在100本以内者,可以按批发折扣售给。情况特殊者,在售书数量上可酌增酌减。 第十四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著译,按本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稿酬。外国人(包括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的著译(国外未曾出版过),在我国首先出版者(不含翻译或重印),稿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出版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社的稿酬实行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有关出版行政机关和国家版权局备案。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社的有关领导部门要加强对稿酬的管理,监督执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压低稿酬标准,如有违反者,版权行政机关要予以纠正。各出版社应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报纸、期刊可参照执行,但不付印数稿酬。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计酬界限以版本记录页上的出版日期为准。初版的书籍以本暂行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书的印数稿酬,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规定付酬。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版权局。 参考资料: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271页。

这就要看,要不要书号,不要书号,比较好办。自己编辑完了,找个印刷厂,排版印制就可以了,花不了几个钱。倘若,要求具有国家图书馆CIP数据核发的编号(俗称出版书号),从出版制度而言,是不要钱的,但是,出版社从图书营销角度讲,也不能赔本,因此就采取了主张出版者(作者、作者委托者)先预付编辑、出版费用的办法来运作图书出版事宜。也就是说,假如要这个书号的话,① 需要先付出书号费大约2~3万;② 再根据编审印刷、印制数量、发行办法等,这大约是书号费的1~3倍(定价越高,这里的费用越大)。这就是要交的费用。但要说明一点,交的不是白掏钱,而是要把这些钱作为回购自己出的这本图书的费用使用。例如、一本书单价50元,您交了5万元,您自己就背回1000本书;倘若单价25元,那您自己就背回2000本书。—— 当然,这对作者来说,也是一项比较发愁的事情。当然,也有另外的情况,如果书稿被认定为:一旦出版,几乎每人都要买。这样的话,就不存在“出版费”的问题。而且稿酬也会提高。

期刊审稿费标准

于是他就向她走去。他忘记了自己的诺言,忘记了那头一个晚上。她在招手,在微笑。环绕在他周围的芬芳的气息越变越浓,竖琴也奏得更好听。在这长着知识之树的大厅里,现在似乎有好几个面孔在向他点头和歌唱,“大家应该知道,人类是世界的主人!”从知识树的叶子上滴下来的不再是血的眼泪;在他的眼中,这似乎是放亮的红星。“跟我来吧!跟我来吧!”一个颤抖的声音说。王子每走一步,就感到自己的面孔更灼热,血流得更快。“我一定来!”他说。“这不是罪过,这不可能是罪过!为什么不追求美和快乐呢?我要看看她的睡态!只要我不吻她,我就不会有什么损失。我决不做这事,我是坚强的,我有果断的意志!”仙女脱下耀眼的外衣,分开垂枝,不一会儿就藏进树枝里去了。“我还没有犯罪,”王子说,“而且我也决不会。”于是他把树枝向两边分开。她已经睡着了,只有天国花园里的仙女才能有她那样美丽。她在梦中发出微笑,他对她弯下腰来,他看见她的睫毛下有泪珠在颤抖。“你是在为我哭吗?”他柔声地说。“不要哭吧,你——美丽的女人!现在我可懂得天国的幸福了!这幸福现在在我的血液里流,在我的思想里流。在我这个凡人的身体里,我现在感到了安琪儿的力量,感到了永恒的生命。让这永恒的夜属于我吧,有这样的一分钟已经就够丰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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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服的税收往往是热门政治争论的来源。在1776年美国殖民地对英国税收的愤怒引发了美国革命。200多年以后,罗纳德?里根以大幅度降低个人所得税为号召当选总统,在他入主白宫的8年期间,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从70%下降为28%。1992年,比尔?克林顿当选的部分原因是因为当时的总统乔治?布什没有遵守他在1988年大选中的诺言:“相信我的话:没有新税。”我们在第六章中开始研究税收。在那里我们说明了,一种物品的税收如何影响它的价格和销售量,以及供给和需求的力量如何在买者与卖者之间划分税收负担。在本章中,我们要扩大这种分析,并考察税收如何影响福利,即市场参与者的经济福利。乍看起来,税收对福利的影响似乎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征税是为了增加收入,而这种收入必然来自某人的口袋。正如我们在第六章中所说明的,当对一种物品征税时,买者和卖者的状况都会变坏:税收提高了买者支付的价格,并降低了卖者得到的价格。但为了更充分地理解税收如何影响经济福利,我们应该比较买者和卖者减少的福利和政府增加的收入量。消费者和生产者剩余的工具使我们可以进行这种比较。分析将表明,税收对买者和卖者的成本超过了政府增加的收入。

据学术堂了解,每年的评审职称的人比较多,有很多的作者都不知道职称论文发表到底需要多少钱,接下来就为大家讲解一下:首先我们来看看评职称论文发表决定价格的因素有哪些:一、评中级职称论文发表费用———刊物级别1、省级期刊费用一般在600-1500元一个版面2、国家级期刊费用一般在800-1600元一个版面3、普通学报费用在1000元左右一个版面评中级职称论文发表一般只需要1-2篇省级或者国家级论文。二、评中级职称论文发表费用———论文字符数1、省级、国家级刊物对论文字符数要求2200-3400左右2、普通学报对论文字符数要求在3800-6000论文字符数越多,所占版面越多,价格就越高。职称论文每篇要求一般是1个版面就够了三、评中级职称论文发表费用———时间要求1、省级和国家级普刊发表周期一般是1-3个月 医学类的发表周期要长一点2、学报发表周期为3-6个月按照正常刊期发表,费用最低,加急的时间越快,费用越高。

审稿费发放标准

还是问编辑吧一般来说50到100,再多就有点过分了

一般不多,录用后版面费都很贵

300 刚发表完

图书审稿费标准

按我社来讲,如果是终审或复审,审稿费为8元/千字。如果是特邀审稿那就不好说了,一般是和审稿专家商量,有按字数的,有按整体一本书给。一般也就在几百元到千元左右。

一般情况,原创文字部分按30-100元/千字,图片部分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算。实践中,为方便计算,也可以一张原创图80-100元进行约定。或者直接按图书的定价,约定一个合理的版税,最后靠印量获得稿酬。(发行量越大越划算)

有几种不同方式吧。我知道两种,一种是买断,就是一次性给你多少钱,以后无论印多少版,都和你没关系。 当然作者名永远是你的。第二种是分成,就是每卖出一本会给你多少钱。其他的就不知道了。

这个要与出版社或出版商直接商定,具体稿费支付方式有版税制和稿费制。此前国家有稿酬规定,但是比较老了。具体材料参加以下: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应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著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一)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 (2)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由外文译成中文,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对翻译者,按上述标准付酬。 由中文译成外文,对翻译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付酬。对原著作者按该著作翻译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著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60%的稿酬。 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高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元。 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数稿酬)。 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 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数稿酬)。 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难度大的标点加繁重校勘,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超过15元(均不付印数稿酬)。 (4)词书稿:词书条目,照本条第(1)款标准,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百科全书词条编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5)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本条第(1)款标准的40%至60%向改编者付酬。并按改编费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译文的校订费,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由译者请他人代为校订者,费用由译者自付;出版社请他人校订者,校订费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图书资料辑录,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数稿酬。 (8)约请社外人员编选的书籍付编选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约请社外人员编辑加工的书稿,付编辑加工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9)约请社外人员审查书稿,付审稿费。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10至20元付酬;对于繁难的专著,可适当提高,但每万字不超过40元;不付印数稿酬。 第四条 印数稿酬:(一)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1)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2)印数超过一万册的,其超过部分以千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千册的,按千册计算),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数超过一万册的,按本条第(一)款之(2)的规定支付。 (三)本条(一)(二)两款规定的印数稿酬,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不论初版还是重印,出版社均应在版本记录页上如实注明印数。 (四)学习用书、临时教材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译,在第一次出版后两年内,印数在10万册以下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付酬;超过10万册以上,视不同情况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条 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著译,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编选不同著译者的报刊文章合集出版,对著译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分章撰写,内容相互有连贯性的专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撰写,单篇独立(没有连贯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按第三条第(1)款标准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条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付酬。 第六条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著译费(书稿归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书者,出版社视具体情况,酌付少量的约稿费。 第七条 解放前出版过的著译重印或校订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对已故作者著译的付酬办法见第八条)。解放后出版(或再版)的已付过基本稿酬的著译,再版以及辑成个人专集(包括全集、选集、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著译修订再版,视修订程度支付修订费。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修订后,质量有显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数稿酬,仍应累计原来的印数。 第八条 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著译者死亡在30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只付印数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著译者死亡超过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第九条 一部书稿分别出版不同字体的版本,或以几种装帧形式出版,或改变书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编进另一书时,除对首先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对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应累计印数,付印数稿酬。 出版社将一种书籍分地印造,或经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货,其印数均应一并累计。印数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给。 第十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诗词每10行作千字算(曲艺等韵文体行数计算从诗词)。旧体诗词稿酬可酌量提高。乐曲、歌词、画稿、地图等付酬办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字数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题目按1行计算。标点排在行外的,字数加十分之一计算。 出版社编辑部增加的例言、说明、注解、目录、索引或其他附件,书上排印的中缝、书眉、页码和翻译书籍中就原书复制的图表以及附录转载的文件资料,均不计稿酬;但翻译书籍的附录、图表内夹有译文的,译文部分计酬。 第十一条 封面和图表的设计,以及中外文对照表的编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付酬标准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出版者同著译者应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预付稿酬,由合同约定,但书籍出版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应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结付印数稿酬。 第十三条 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应送给著译者样书,一般性的书籍可送10至20本,情况特殊的可以酌增酌减。对著译者购书应予以优待,在100本以内者,可以按批发折扣售给。情况特殊者,在售书数量上可酌增酌减。 第十四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著译,按本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稿酬。外国人(包括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的著译(国外未曾出版过),在我国首先出版者(不含翻译或重印),稿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出版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社的稿酬实行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有关出版行政机关和国家版权局备案。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社的有关领导部门要加强对稿酬的管理,监督执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压低稿酬标准,如有违反者,版权行政机关要予以纠正。各出版社应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报纸、期刊可参照执行,但不付印数稿酬。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计酬界限以版本记录页上的出版日期为准。初版的书籍以本暂行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书的印数稿酬,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规定付酬。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版权局。 参考资料: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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