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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学刊投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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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学刊投稿经验

根据首都高校期刊研究会《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课题组最近披露的初步研究结果,我国人口学核心期刊(中文)有17份,《人口研究》《人口与经济》《人口学刊》《西北人口》《南方人口》《中国人口科学》《中国少数民族人口》《人口动态》《人口战线》《福建人口》《人口情报与研究》《山东人口》《人口与优生》《人口杂志》《民族研究》《安徽人口》《当代人口》(数据有些陈旧,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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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经济投稿经验

人口与经济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关系的一对范畴。一方面,经济离不开人口。人口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运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没有一定的最低限度的人口,就不可能有任何经济的物质的生活,就没有人类社会分工的发展,也不会有社会经济制度及其运动。人口数量的多少,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人口数量相对经济需要过多或过少。都会导致劳动资源的浪费或劳动工具的闲置。延缓经济的发展;人口数量恰好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则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人口素质的提高,会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分布合理、密度适宜,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持生态平衡,促进生产的发展。 另一方面,经济及其运动过程是人口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经济发展对人口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及其发展过程不但决定着人口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直接或间接地给人口的出生和死亡以影响,制约着人口数量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和人口质量的提高。同时,其还是人口迁移变动的决定性因素。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状况,制约着人口的密度和分布、人口迁移的流向和流量。

浅论中国人口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一.前言人口、资源和环境这三方面,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系统工程。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涉及到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各个方面,但就中国的国情而言,人口问题具有突出的重要意义。中国人口数量众多、增长量大,给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可以说,中国的社会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口问题的解决,包括人口数量问题、人口素质问题和人口结构问题。二.人口与可持续发展对于“可持续发展”的讨论总是和两个根本性的问题纠缠在一起:一个是环境问题,另一个就是人口问题。从环境问题本身来看,它的产生似乎同人口增长没有什么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但是,自从80年代以来,世界人口和经济几乎以同样的速度增长,加上不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给我们这个地球增加了越来越大的压力,这同样是摆在人类眼前的事实。发达国家作为世界环境污染的主要出口商,他们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生产、生活垃圾和废物的处理不当造成的,人口增长在其中的影响微乎其微。与发达国家截然相反,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则是以快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在增加,这使本来已经相当脆弱的生存环境受到更加严重的破坏。在这些国家中,人口问题和环境问题好似一对苦难的孪生兄弟,而这两者的关系实际上又相当复杂。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社会确定了新的发展目标模式。实现这一目标模式的方法和途径有很多,但是,为了确保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致遭受根本性的破坏,人类的选择又显得十分有限。促进经济发展既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涵,同时又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但有必要明确一点,为了实现经济的增长,人类目前所采取的某些方式是不可取的,是有背于人类和地球的长远发展目标的。意识到这一点的意义在于,人类已经开始努力改进以往的不利做法,并力图去寻求新的发展途径。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克服种种阻力,人口问题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为此,发展中国家已经付出了很大的努力。而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还要妥善地处理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关系,这使今后的种种努力显得更为艰巨,也更具有深远的意义。三.中国人口与可持续发展(一)人口与土地与粮食中国在不到全球7%的耕地上解决了占世界22%人口的吃饭问题,这是一件了不起的工程,同时它也说明了中国人口对土地和粮食的压力。中国陆地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是世界最大的国家之一。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被农林牧副渔业和城乡建设利用的土地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其他三分之一则是沙漠、戈壁、冰川、石山或荒漠,利用难度很高,成本极大。1952年,中国耕地面积为16.2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为2.8亩。当时世界人均耕地面积是5.5亩。虽然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差一倍,却是中国50多年的最高水平。1997年,中国的耕地面积约为14.3亿亩,人均只有1.15亩,比1952年下降了一倍多。1952-1997年间,耕地面积减少了近2亿亩,人口却增长了6亿5千万,人多地少的矛盾大大加剧。随着人口数量的增加和耕地面积的减少,中国的人均耕地面积还将进一步下降。预计15年后,人均耕地面积将下降到1亩以下。由于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加上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使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目前,中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约为1.5亿,到本世纪末,很可能突破2亿。人口与土地之间的关系不仅表现在人均耕地面积的减少,而且表现在对土地环境的污染破坏和人均粮食产量的徘徊不前。由于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需求压力,迫使农民高强度地使用耕地,使耕地的污染和退化严重。目前,提高粮食产量的主要法是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这使土地的结构遭到破坏、肥力下降、板结贫脊。耕地资源数量的减少和质量的下降,已经成为中国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中国的粮食生产在过去的50多年里有惊人的提高。1949年,中国粮食产量为2264亿斤,人均产量416斤;1997年总产量增长到9883亿斤,人均产量约为800斤。在这期间,粮食总产量增长了3倍,但是由于同期人口总数从5.4亿增长到12.36亿,使人均产量增长不到1倍。目前,农业生产是困扰中国政府的一大问题。政府年年强调粮食播种面积,但我们仍然感到粮食供给处于紧张状态。中国的粮食亩产现已接近世界最高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潜力已远不如过去,因此,为支持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高人均粮食占有量,就必须降低人口的增长速度。(二)人口与森林和草原尽管中国坚持不懈地植树造林和保护森林资源,但是由于历史条件和自然条件的限制,目前,中国的生态环境仍比较脆弱,森林资源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中国的人口增长对木材产生了巨大的需求,一方面是对木材制品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对薪柴的需求。这种需求驱使人们对森林的大量坎伐。据统计,在全国140个森林局中,已有61个局处于过度采伐状态,25个局的森林资源已经基本枯竭(曲格平,李金昌,1991年)。目前,中国的用材、薪柴、纸浆和其他林业经济产品的供应都很紧张。与此同时崐,由于人口增长对粮食和耕地的需求,加剧了开荒毁林的过程。随着牧区人口的快速增长,中国的草原出现了超载放牧和过度开垦的现象,其后果是草原的沙漠化。中国的沙漠专家警告:如果不采取措施,到本世纪末,将有8万平方公里土地沙漠化。由于森林和草原的破坏,使水土流失严重。中国每年流入江河的泥沙量多达50多亿吨,涉及11个省区,主要在黄土高原和南方的丘陵地区。黄河每立方米水含沙量在37公斤以上,为世界第一。长江每立方米水含沙量也达到了1公斤以上,为世界第四。长江上游多为红色土壤,土层最薄的地区只有4厘米,土层下则是坚硬的岩石。森林的开采、草原的沙化和水土的流失与人口增长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控制人口增长,减少牧业和林业人口,实现人口的产业结构转变,是缓解森林和草原生态环境危机的一项根本性的措施。(三)人口与矿产和能源中国是世界上能源储藏比较丰富的国家之一。各种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全。有不少矿产资源储量在世界上居前列。但是,由于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并不高。由于人口迅速增长,高耗能工业广泛建立及能源价格长期偏低,使中国的能源供给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各种预测表明,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能源供需矛盾将进一步激化,能源利用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将进一步加剧。近年来,中国农民滥采矿藏的问题十分严重,这无疑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对自然环境的直接冲击。为保证矿产能源的长期和有效供给,提高开采效率和减少开采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是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之一。(四)人口与水资源中国陆地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位。虽然水资源的总量不少,但利用难度较大。原因在于:一是时间分布不均匀,水资源东南多、西北少;二是时间分配不尽人意,大部分降水量集中在夏季,而且年际变化大。人口的增长对水资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人口的增长使水资源短缺现象更为突出。1949年以来,中国人口增加了一倍多,相当于人均水资源减少了一倍多;与此同时,生活、生产用水量急速增长,逐步出现了大片的缺水现象。以北京市为例,1962年前,北京市的水资源是供过于求,此后,随着人口的增加,生产的发展,使用水量急剧上升,1970年基本上处于供需平衡状态,此后,水资源危机开始出现,目前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北京市生产和生活的一个重要问题。2、人口的增长间接地使水资源总量下降。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导致“围湖造田”,破坏了地表水;二是人口增长导致对地下水的超量开采,减少了地下水的总储量。由于超采地下水,一些城市发生了地面下沉,一些沿海城市还出现了海水侵入,影响了地下水的质量。3、人口经济活动导致了水体的严重污染。目前,中国每年的废水排放量约为350-400亿吨,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业废水平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或间接地排入水体。地下水的情况也与此类似,大部分城市地下水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特别是北方城市地下水的硬度逐年上升。四.总结就中国的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等各方面而言,中国已经制定了各自的发展战略,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总体上的协调。但是,要使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共进,必须改变就人口论人口、就资源论资源、就环境论环境、就经济论经济的单一倾向。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考虑到人口增长的长期需要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必须有利于人口控制和环境保护;同时,人口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本身也应该以保护和促进长期发展为主要目标。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建立起将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等多因素综合治理的总体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是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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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论文《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重构研究》[摘要]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应考虑借鉴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独立监事,并对监事会的权力进行重构,以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 由于传统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直未能有效地承担起监督董事会的责任,导致上市公司严重缺乏监督,像红光实业、琼民源、大庆联谊等触目惊心的案子频频发生。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我国有关部门开始关注英美公司法上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就要求到境外上市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的监督。但在我国现行公司监督框架下,是否有必要再引入另一种内部监督机制?如果确有必要,这两种监督的权限应如何划分,人员配置、选任又如何,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否则,很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管,却没人管”的现象。因此,本文拟就外部董事(主要是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作一评价,以寻求在我国建立一种良好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英美公司法的独立董事制度分析 基于不同的法律理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公司监督机制。英美公司一般是单层制的监督机制。在这种制度下,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选任公司董事,全体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负责公司业务的执行。在公司制度确立之初,英美公司法一直强调股东会的监督,20世纪以来,现代公司的巨型化导致股权的高度分散化,股东高度流动而缺乏固有密切联系,股东或股东会无法真正做到对公司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现代商事交易的迅速性、确定性,也客观上要求公司的经营决策必须面对激烈竞争和复杂多变的市场,迅速、灵活地作出反应,这也使股东的监督动机和行为常常处于激励或约束的两难境地。这种客观现实使英美公司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过渡到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权力日益扩张,为了对董事会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英美公司法逐渐形成了一种董事会内部的监督机制,即独立董事(Outside Directors)的监督。 一、独立董事的作用 英美国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一般有内部董事(Inside Directors)和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之分。内部董事是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董事,而外部董事则是指公司董事中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内部董事是经营管理人员,是受监督的,而与内部董事有这样或那样关系的外部董事有可能存有偏见,故只有那些具有独立地位的无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才真正能在董事会上担负起监督职责。这类董事实际上是我们所称的独立董事。对于独立董事的含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法学所将其界定为与公司没有“主要关系”(Significant Relationship)的董事,同时对“重要关系”作了相应的界定。 在美国,公司法主要依靠外部董事对管理层的谨慎进行公正审查,虽然成文法并不要求董事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参加,也并没有要求外部董事监督公司经营行为,但是公司法和判例鼓励董事会有外部董事参加。法律通常认为一项利益冲突合法的途径就是将利益冲突交易信息公开给董事会,并得到大多数无利益董事的批准,即使这样的董事不足法定人数也有效。因而,目前许多公司董事会均有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参加,如英特尔公司董事治理重大事项指引中明确认为,独立董事应占据董事会的多数。通用汽车公司(GM)的董事局认为GM董事局成员大部分应当是独立董事,并下设审计委员会、股市委员会、董事事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奖励和报酬委员会和公共政策委员会,除财政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都由独立董事组成。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在日本公司治理论坛报告摘要中指出,董事的一半应来自管理层外部。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多家上市公司也聘请了独立董事,如白云山、创智科技、小天鹅等。 二、对英美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评价 由于英美公司机构中不存在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公司的内部监督主要是靠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来完成。首先独立董事能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建议,对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能够为公司提供知识、信息,因而可提高公司的社会形象;其次,独立董事由于具有独立性,能客观地监督公司的业务,对公司的管理可以不顾情面地提出问题和尖锐的批评,从而也避免了内部董事“自已为自己的考卷打分”的现象。另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促使独立董事在更换管理人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无能的管理人员是一种威慑。 尽管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公司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对公司董事会负有监督和管理双重职责的现象也争议不断,对董事会内部监督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不断。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外部董事的选任多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好友。因此,一般公司的董事会,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控制,要公司董事会能适时反对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提出的不良公司策略,几无可能;其次,由于公司的经理人员执行的日常管理业务,公司董事会中的董事大多靠其提供的信息,况且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的时间有限,因而独立董事(也包括内部董事)往往信息不充分,难以作出独立且最佳的判断,不能实施有效监督。有学者也指出由于实践中对外部董事的选任存在问题,以及对外部董事并没有一个有效的激励其进行监督的措施,外部董事并不能有效地扮演公司监督的角色,实际的公司监督系于各个外在监督机制,如股东衍生诉讼,股东证券诉讼、强制信息公开制度、公司购并、机构投资者等。 鉴于以上缺陷,英美公司法也开始不断在单层制框架下改革董事会制度,其目标均集中在如何加强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和充分体现投资者最大利益上。如在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注释中认为,“在指导公司战略的同时,董事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公司业绩,使股东得到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防止利益冲突,平衡对公司的各种要求。”可见,英美公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努力建立一套独立而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大陆法系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评析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上市公司中,公司机关采用双层制,即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执掌意思决定权、业务执行权及监督权。其监控架构基本是股东大会、股东个体及监事大会(或监察人、审计员)三层内部监控。股东大会或股东个人在发挥所有者功效时,可对董事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或行使违法救济权。但是由于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股东个体势单力薄且个体监控董事或董事会耗费成本太大,搭便车者亦难免存在,尤其是集团诉讼或代表诉讼机制的不健全,导致股东大会及股东个体对董事、董事会的制衡、监控力量的功效甚微,难以直接与董事会强大的行政力量和具备的其他优势相匹敌。于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个体就让渡一些监督权力,从而形成了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专门的内部监督机制——监事和监事会制度。 大陆法系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法律没有对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可能性作出反映。其次是对监事会成员的资格要求不严格,不十分强调成员的独立性。对监事和董事间存在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亲属或姻亲关系没有规制(澳门除外)。再者是没有一个评估监事业绩的机制。最后,多数国家(地区)公司法对交叉任职的监事未作规定。另外,监事的任职须依赖董事的现实也阻碍了监事行使监督权。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各国(地区)公司的内部监督的有效性,在我国尤为明显。因此,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理论界和实践界极为关注。这种完善多集中在强化监事独立性和强化监督权方面。如台湾学者刘连煜主张设立监察人会,而由监察人会负责选任及解聘公司董事宜。日本则设立外部监察人制度。有的则借鉴英美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大陆证监会则鼓励上市公司董事会有独立董事参加。台湾学者余雪明也主张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英美国家也一直试图加强公司监督机构或人员的独立性,并进而强化监督权。如对董事“独立性”的严格界定和特殊权力的授予,以及提出引入“二层制”公司机关构造的主张,都反映了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不谋而合之处。这说明两种监督机制之间已经开始了相互观察,相互借鉴,双方都试图吸收对方的优点,以改革自已的制度。这种思路无疑值得我国公司法参考和循行。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现状及重构思路 一、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层视其“不存在”。而监事会也从未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许多本能够防止的事情却频频发生,如红光、琼民源、大庆联谊案件,暴露了上市公司缺乏监督的严重问题。具体而言,导致监督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的主要出资者仍为国家或国有法人企业,股东选出的监事多为国有资产或国有法人资产的代表,而这些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效益缺乏一种内在的深切关注。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上,行政干预严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仍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决策、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等仍由上级直接干预,或者出现“无所有人控制”的内部人控制状态,即企业内部的国有股代表仅是形式,或干脆由原厂长经理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集于一身,使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合一,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另外,旧体制下的“旧三会”(职代会、工会、党委会)和新体制下的“新三会”(董事会、股东会、党委会)并存,二者之间的关系得不到很好的协调,或者“新三会”在“旧三会”的影响下,无法发挥现代公司制度下的职能。 二是监事会和监事会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首先是监事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大多来自同一单位,仍残存一种上下级关系,如职工监事,党委书记监事等,大胆的监督仅可能使其失去监事资格,还会使其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其次是实践中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依赖于董事,得不到董事支持的人员很难当选监事。再次是监事会成员的利益冲突。在我国,监事会有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股东和职工的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股东要求公司利益,而职工大多关心自身利益,这种冲突使监事会较难发挥其职能。最后是监事会在组织上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监事的任职均为兼职,无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监督职能根本无法正常发挥,监事会不得不听命于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安排。经常会出现董事会或经理责成监事会抓紧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怪现象。总之,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在实践中受制于经营管理人员,这也严重影响了董事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三是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不全。我国的监事制度实际上是一个“跛脚鸭子”制度。法律只给了监事会和监事“说”的权力,而没告诉其怎么“行动”。如监事会可以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请求纠正,也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但是有关人员拒不纠正,拒不召开怎么办?这样的权力残缺可以举出很多。只有假定和处理,而无制裁的法律规范永远不会发挥作用。 四是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信息不对称。实践中,公司的经营信息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手中,监事会完全依靠经营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进行监督或根本得不到应有的信息而无法监督。另外监事会成员的自身素质也影响其信息的获得,监事身分一般为股东、职工、党委成员,大多无经营管理经验,也无法律、财务等知识,能力的欠缺会导致信息获得的欠缺。 五是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措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缺乏一种对监事业绩的评估体系,更没有一种对监事监督权的激励措施。“监”与“不监”并无多大区别。另外,监事在观念上也缺乏一种监督的概念。 二、内部监督机制的重构思路 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改革,目前最为集中的意见是引入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笔者认为我们没有必要在法律上引入这样一种制度,理由有如下几点:一是公司法理念不同,英美公司法在基本理念上强调股东自治,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力制约,均由股东或股东会基于私权自治来考虑,无须法律强行规定,因而英美成文法实际上也并没要求董事会必须有独立董事参加。而大陆法系公司则接受了三权分立的理念,试图从法定权力的分配上来解决权力的制衡问题,并且公司法理念上对资本和劳力同等视之,一般都强调员工的参与。故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置实际要比英美的单层制下的监督要有力,之所以我国的公司内部监督不力,不在于公司机关设置的错误,而在于我们没严格依照专门监管机构的理念去界定其具体制度,也没严格去行使监督权。不改变这种现状和观念,再好的制度也不会起作用。二是英美公司法不存在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但公司经营管理层仍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其主要原因其实并不完全在于“独立董事”的存在,而在于其完善而发达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强制的信息公开制度、股东衍生诉讼、股东证券诉讼、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公司并购、机构投资者以及对股东诉讼极为有利的风险诉讼机制等等。而这些在我国都极为欠缺,因而有必要维持“双层制”下的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三是重新引入一种监督机制,还存在着公司监督权力资源如何分配,如何协调的问题。这在实践上理论上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否则,根据我国大量的经验教训,很可能再导致多人监督,实际上等于无人监督的现象或者多人监督,而阻碍公司经营管理层决策效率的问题。因此,在法律上引入英美独立董事制度并非明智之举,也无太大必要。公司董事会是否有独立董事参与,由公司和股东自己决定,惟有在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框架下,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优点才是正确的思路。这样可避免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增加监督效率。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重构思路无疑应是在现有框架下的完善。其目标是增强监督制度的独立性和加强监督力度。在依据目标设计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时必须考虑一些基本的原则或指导思想,即无论怎么变革,均须维护这些原则。根据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并参考OECD《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笔者认为这些基本原则首先是以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目标。股东是最终的所有者,上市公司存在的原因就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因此,在监督中应体现股东的利益,并且保证所有股东都能得到平等对待。由于公司与股东利益并非始终一致,所以监督制度应能对这两者的利益冲突作出协调。其次是监督制度应激励和约束并重。我们不能在重构监督制度时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缺乏约束走向严格约束,使经济管理层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最终影响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重构 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重构,应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整体考虑,可以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重新划分,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监事会成员人数 监事会人数应保持一定数量,这是监督机制发挥效力的前提,我国仍可延用现行法规的规定,即其成员不得于三人。同时可借鉴德国公司法的做法,即以公司规模大小来决定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以保证监事会有必要的人力去实行监督。 二、 监事会成员组成 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股东和职工代表参与监事会的现实无法改变。但是我国可以吸收独立董事制度的思想,即在法律上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这点在日本和(外部监察人)澳门特区行政区(独立监事)已有了成功的经验。为加强监事会的有效监督,独立监事在监事会的比例应占半数以上。另外,为了贯彻股东待遇平等的原则,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应有少数股东代表参加,以平衡各方利益。 三、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仍可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的选举可以借鉴日本、台湾地区的方法,即采用累积投票制,以保证少数派股东有机会参与监事会。关于监事的资格问题,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可予以维持,但应对独立监事的资格作出明确的界定。独立监事的资格可参考美国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台湾、澳门的有关做法。具体而言,独立监事不能与公司董事、经理有“重要关系”。即其一不应是公司的雇员或前雇员,亦不得为公司股东;其二不应是上述人员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或姻亲;其三不应与公司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超过一定数额的交易关系(这个数额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其四不应是为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的职员;其五独立监事应有至少三年从事商事、法律或财务的工作经验。 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独立监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不得由董事会任命。为保证独立监事的监督,独立监事应占监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独立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满三年后,独立监事可以继续作为监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监事资格。为防止监事与董事相处日久,感情日厚,致使监督不力,我国也可考虑监事任期短于董事或长于董事。 独立监事除享有普通监事的职权外,还应有独立的特殊权力,这些权力应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董事会必须有独立监事列席。且独立监事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以及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董事会必须如实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如不同意,则需说明理由并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但独立监事不享有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权。二是公司的利益冲突交易必须向监事会公开,并得到多数独立监事的批准。三是董事、经理的报酬应当由独立监事来决定。四是独立监事有权批准对董事因遭到指控而付出的费用给予补偿。五是独立监事可单独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但召集临时股东须有至少两个独立监事同意。 四、监事会职权的改革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这些规定过于泛泛,也有点残缺不全,也就是说告诉了监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但没告诉监事会怎么用。在职权的重构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扩大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随时检查或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帐簿文件,并可以要求董事会、经理提出报告。(2)赋予通知纠正权,对于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和监事有权制止,并要求予以改正。监事会有义务向董事会、股东会作出书面情况说明。(3)赋予监事会的股东大会特别召集权,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必须立即召开,不得延迟。董事会怠于召开时,监事会可以行使特别召集权,并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人)担任会议主席。(4)赋予监事会核对权,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给股东的各种表册,应进行核对,并将调查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5)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的任免权。鉴于股东大会对董事的任免机制无法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现代公司中有效行使,股东大会可以将此权力让渡给监事会,以加强对董事的监督。即监事会有权对董事进行任免,但必须向股东大会提出报告。(6)增加监事会设置下设委员会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情况设置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任命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但委员会成员大多数应为独立监事。各类委员会成员也可以是临时聘任的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其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7)延长监事会监督的时间长度,我国的上市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违规现象已成了公开的秘密,问题相当严重。如红光实业、大庆联谊等上市公司,无不是在设立时便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因而有必要将公司成立后设置的监事会的监督权,延伸至公司设立整个过程。如规定监事会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设立专门委员会,对公司设立过程进行专门监督,并有义务向股东会提出报告,说明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8)赋予公司代表权,上市公司原应由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但在特定情况下,监事会亦应有权代表公司,如公司与董事间的诉讼,除股东大会有权另选公司诉讼代表人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可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另外,监事会也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也可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参酌我国台湾地区的作法,也可应少数股东权股东的请求为公司对董事的诉讼。 五、完善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基于大陆法系较为通行的看法,监事与公司之间系委任关系,因此,监事在执行其监督职务时,应对公司负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否则,对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监事当选后,应负有申报持有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股份不应限于所任公司的股份,申报机关为主管机构和公司。 监事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而董事亦负其责任时,该监事及董事为连带债务人。对于责任的追究,可以基于股东会的决议或少数股东权的股东请求由公司追诉,或者由少数股东权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另外,公司法还须完善对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责任免除,以增强法律的操作性。 经济学论文《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摘 要: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这就迫切要求我国金融体制走出传统的政府干预行为,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金融业的效率。本文从金融抑制的危害、盲目进行金融自由化的危害出发,论述我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渐进的自由化过程。关键词:金融抑制;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中图分类号:F830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176X(2000)03 0053 03 一、金融抑制及其危害 1 金融抑制 金融抑制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提出的。作为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的对立面,其理论核心是每个发展中国家的国内资本市场以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如何影响该市场运作的。把实际货币余额和物质资本的关系视作是互补的,即实际货币余额的增加将导致投资和总产出的增加。低的或负的实际存、贷款利率使实际货币余额很低。为了使政策对货币体系的实际规模有实质性的影响,私人部门对实际存、贷款利率的反应必须是敏感的。在金融抑制下,因为存款的实际收益很低,所以储蓄很低。由于银行不能根据风险程度决定利率。低的实际贷款利率吸引那些低收益和低风险项目,对生产性项目或高风险项目来说,要么得不到贷款,要么借助于信贷配给,而银行只能选择安全项目,从而使风险降低。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很难得到银行信贷,只好求助于非正式或场外市场,这样非正式的信贷市场就会产生。2 金融抑制对我国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 企业的发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来源。如果金融市场受到不适当的人为干预,各种类型的资金价格被扭曲,企业无法根据自身发展要求调整其资本结构达到最佳状态。企业融资能力受到损害,从而会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金融抑制是从资金供给、资金价格、资金流动等方面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首先,政府对利率的管制未影响居民储蓄,是以抑制资本市场为代价的。如果高通货膨胀导致了负利率,就会迫使居民在负利率下增加储蓄。在金融抑制下居民储蓄对利率变动缺乏弹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际存款利率水平有8年为负值,实际贷款水平也有7年为负值。但同期居民储蓄一直以30%左右的幅度增长。这是由于政府在抑制信贷市场的同时,还抑制了资本市场,由于投资渠道少,居民不得不选择储蓄。这导致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极大地增加了银行和企业的破产风险。 其次,政府限制利率,对不同类型的资金需求者实行价格歧视,导致了市场分割,由此产生出一块租金市场,租金的存在构成资金的漏损。另外,信贷市场抑制还导致了银行业兼顾利润最大化和政治利益最大化双重目标。如向国有企业优惠贷款,由于现在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低,导致银行坏帐损失巨大,这部分坏帐损失也构成信贷市场的资金漏损。这样大量的资金流向直接非生产性活动,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最后,信贷市场上的价格管制和市场分割与政府限定证券价格,扭曲了资本市场的发育。从狭义上理解,资本市场特指股票市场,是企业从事直接融资的重要场所。如果政府过多考虑政治利益,那么直接或间接管理就将转化为金融抑制,从而扭曲市场机制,最终伤害企业融资能力。我国资本市场的抑制是从以下两个方面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一方面,股权结构影响到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我国一直把国有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来源,并把国有股的份额看作是控制企业的唯一手段,导致了上市公司的畸型股权结构。国有股不流通,不能改进企业绩效,直接损害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股票定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融资成本及证券市场上的资金流向。我国的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是在证监会的行政干预下进行的。由于证监会直接管制一级市场上的市盈率水平,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严重的低定价发行行为,这种低定价水平增加了企业直接融资成本。同时发行额度实行计划管理,两级审批制也增加了企业的直接融资成本。额度分配要考虑到各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顾及地区平衡等非经济因素。结果,企业为争额度,常常会花费大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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