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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写作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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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文写作选题

1、选题的大小一定要适中,难易要适度(选题的方法。注意两点:一是选题的大小一定要适中,难易要适度。我们从本科生写论文的实践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种是选题比较小。因为自己的资料积累的少,视野比较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自己所学的知识的概括还不够。所以选题呢,比较小。选题小就撑不开。有些学年论文一般3000字,这个训练习惯了,选题一选就选小了。你选题8000字到10000字的,大小要适中,另外难易要适度。就是说你不要选难度特别大的,你自己控制不住。这是一个方面。还有一种情况是选题过大。选题过大的情况,一般是搜集的材料特别丰富,一下子就觉得什么也要说,就选了个大题目。当然有的同学并不知道什么样的题目叫大,什么样的题目叫小。脑子里有个题目就马上出来了。或者是他脑子里什么题目都没有就盲目的去搜集材料,这就更危险。 比如有个学生,他写的一个题目叫《WTO与保密工作》,这个题目太大,完全可以写出一个博士论文了。WTO是个大架势,保密工作没有时间限制,到底从哪里开始呢?如果是当代,那你就应该说当代保密工作或者说近几年的。所以我让他换题目。因为他是个自考学生,他的题目给我的时候就已经连论题、提纲和论文就都出来了。他们以为写了论文稿给老师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很大的失误。你们以后选了题目以后,一定要注意先跟老师沟通一下。老师对题目的大小、难易都把握好,通过以后,你们再去列提纲,再去写论文。

论文选题很重要,应避开热点,更应该避开冷门。热点容易雷同,大家可选择素材几乎都一样,很容易找到相同的论据,结果是雷同的概率会增加。但是选择冷门,素材难找,闭门造车,增加了写作的难度。对于经济统计类的论文,最好选择有论据支持类的选题,有经济大师理论支持会更好,或者有案例数据可查。

会计部分1、 会计假设的历史演变及其未来发展2、 谈谈会计国际化问题3、 略论我国会计模式的构建4、 论知识经济时代会计重心的转移5、 浅谈人力资源的计量方法6、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职能的转变7、 浅谈市场经济与会计的服务职能8、 人力资源会计理论的特殊性9、 从虚拟公司的兴起谈会计主体假设10、 论环境会计主体的内涵及表现形式11、 从会计环境的变化看我国实证会计范式的发展12、 浅析实证会计理论13、 论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本质特征及管理14、 浅论人力资源会计15、 论21世纪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面临新的挑战16、 论会计控制对象──受托责任的完成过程和结果17、 人力资源会计的理论基础及其确认与计量18、 试论会计方法的选择和应用19、 构建宏观会计与战略会计的初步设想20、 论稳健性原则在会计中的运用21、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22、 浅谈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核算方法23、 切实加快传统会计教学模式改革24、 中国传统会计文化的若干特征25、 浅析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中的确定26、 知识经济与会计创新--人力资源、无形资产会计理论的探讨27、 刍议权责发生制28、 试论会计信息的失真29、 论商誉及其会计处理30、 初探会计与财务管理的平行、互动关系31、 浅谈我国会计服务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32、 虚拟公司对传统会计的挑战33、 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探析34、 知识经济对会计报告模式的挑战35、 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识别与防范36、 虚假会计信息探源与对策37、 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理论的挑战38、 会计国际化的新格局及我们的对策39、 浅谈经济业务对会计等式的影响40、 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治理措施41、 会计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42、 浅议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会计理论43、 会计信息本身的局限性及其对策44、 证券市场发展对会计的影响45、 我国会计现代化的哲学思考46、 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47、 试论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48、 试论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49、 非货币交易会计问题研究

经济学论文写作选题

您好金融学本科我给你吧

浅谈互联网支付模式支付宝、微信支付 、中国银联发展趋势与变化浅谈支付宝、微信支付 对中国银联的影响浅谈新兴支付宝、微信支付的快速发展对中国银联的影响

论文题目多参考下别人发表的过的文章,多看看资料吧(世界经济探索)还行吧

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我国农村经济增长中的农村金融抑制研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开放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研究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及防范研究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及对策研究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创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现代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问题刍议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研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研究金融危机后韩国银行业重组机制对中国的启示金融自由化所必须的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我国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制度、制度变迁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研究离岸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连接函数(Copula)理论及其在金融中的应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研究构建中国金融条件指数中国金融发展水平:比较与分析论国际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问题金融投资风险评价BP神经网络模型研究及应用现代金融危机的理论与实践欧元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试论金融债权资产的定价理论与实务中国宏观金融风险的统计度量与分析无线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术研究中国渐进改革中以租金为基础的政府金融支持行为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问题的探讨题目不统一,读者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拟定。

合作经济论文选题

一、最新一带一路论文选题参考1、“一带一路”区域能源合作中的大国因素及应对策略!2、“一带一路”战略3、关于“一带一路”战略内涵、特性及战略重点综述4、“一带一路”战略的安全挑战与中国的选择5、为什么是中国?——“一带一路”的经济逻辑6、“一带一路”战略的核心内涵与推进思路7、构建新南方丝绸之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8、一带一路战略区电子商务新常态模式探索9、坚持文化先行 建设"一带一路"10、进一步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的金融合作11、“十三五”上海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定位与机制设计12、“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金融支持主导作用13、中国经济外交新战略下的“一带一路”(英文)14、如何认识“一带一路”的大战略设计15、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直接投资空间格局16、“一带一路”战略应关注的问题及实施路径17、“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制造业海外转移问题研究18、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的商品格局19、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定位的三个问题20、“一带一路”要应对三大挑战二、一带一路论文题目大全1、“一带一路”若干问题2、“一带一路”战略的道德风险与应对措施3、“一带一路”:印度的回应及对策4、“一带一路”战略与中国对阿拉伯国家出口潜力分析5、中国“一带一路”战略面对的外交风险6、“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与国际金融支持战略构想7、“一带一路”:中华民族复兴的地缘大战略8、“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对外贸易格局变化及贸易摩擦防范9、坚持文化先行 建设“一带一路”10、中国与西亚地区贸易合作的竞争性和互补性研究——以“一带一路”战略为背景11、“一带一路”与中国对外航空运输联系12、“一带一路”战略下人民币如何“走出去”13、“一带一路”战略与全球经贸格局重构14、沿海地区借助“一带一路”战略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路径分析--以天津为例15、“一带一路”与中国地缘政治经济战略的重构16、"一带一路"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格局重塑17、“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视野、操作重点与影响展望18、地方如何应对“一带一路”国家战略19、绸缪一带一路风险20、中国与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国家科技合作态势对比分析三、热门一带一路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国际舆论环境2、“一带一路”战略:加强中国与中亚农业合作的契机3、海陆统筹共进,构建“一带一路”4、东北亚地区“一带一路”合作共生系统研究5、金融引领与“一带一路”6、“一带一路”对中国外交新理念的实践意义7、“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国际经济效应研究——基于CGE模型的分析8、亚投行与“一带一路”战略9、“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与中国经济外交新发展10、公共产品视角下的“一带一路”11、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亚欧大陆桥物流业的机遇与挑战12、东西部省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与协同路径研究13、“网上丝绸之路”对“一带一路”战略的意义14、“一带一路”战略为中阿关系发展增添活力15、“一带一路”:和平发展的经济纽带16、“一带一路”构想:挑战与应对17、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合作18、“一带一路”:新全球化时代的经济大动脉19、“一带一路”的金融合作20、“一带一路”与理念和实践创新四、关于一带一路毕业论文题目1、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形势与我国“一带一路”合作战略2、“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战略分析3、“一带一路”战略的科学内涵与科学问题4、“一带一路”建设的若干建议5、“一带一路”:中国的马歇尔计划?6、“一带一路”战略对中国国土开发空间格局的影响7、“一带一路”:跨境次区域合作理论研究的新进路8、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格局及其经济贡献9、我国西南地区在“一带一路”开放战略中的优势及定位10、聚焦一带一路大战略11、“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中国与西亚国家贸易合作现状和前景展望12、深化经贸合作 共创新的辉煌——“一带一路”战略构建经贸合作新格局13、印度对“一带一路”的认知及中国的政策选择14、“一带一路”:中国的马歇尔计划?(英文)15、全面提升“一带一路”战略发展水平16、构建“一带一路”需要优先处理的关系17、“一带一路”战略面临的障碍与对策18、论“一带一路”建设给人民币国际化创造的投融资机遇、市场条件及风险分布19、“一带一路”基点之东北亚桥头堡群构建的战略研究20、“一带一路”战略的支点:中国与中东能源合作五、比较好写的一带一路论文题目1、“一带一路”需要语言铺路2、“一带一路”:基于中华传统文化的国际经济理念创新3、直面“一带一路”的六大风险4、“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西南对外开放路径思考5、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助推“一带一路”建设6、“一带一路”海陆联运枢纽发展研究——以宁波为例7、从中国经济外交转型的视角看“一带一路”的战略性8、中药和一带一路9、深化经贸合作把“一带一路”建实建好10、“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能源贸易与合作展望11、“一带一路”建设应运用PPP12、“一带一路”是欧亚非的共同发展战略13、共建“一带一路”:内涵、意义与智库使命14、“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基础及策略15、“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走出去”研究16、中国“一带一路”战略研究17、“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中国林产品贸易发展与转型18、深化经贸合作把“一带一路”建实建好--深入学习贯彻*********同志关于“一带一路”的重要论述19、“一带一路”前瞻——全球视野下的“一带一路”:风险与挑战20、全球视野下的“一带一路”:风险与挑战

如何提高自己写作论文的水平,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选准题目; 二是要在这个题目下搭出几个比较新颖的论据作为框架; 三是要积累一些平时教学中一些鲜活的例子; 四是要提高文字的流畅性、可读性。 这其中,选准题目是相当关键的一步。名不正则言不顺,题目决定方向,方向影响质量。 选题时要注意四新: 一要时间新,指问题应具有时代感,能反映出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如“沐浴“一米阳光”,静待“万丈光芒”——“公民教育实践活动”随感”。公民教育是去年从美国引进的一个合作研究项目,我校也受教研室委托参与其中,这是一个新问题,而出现这样的一篇论文,起到填补空白的效果。同样的还有“学校转型期团队精神的培养”等。 二是内容新,指所研究的问题是以前没有提出、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的,是在教育实践或教育理论中提出新的矛盾点、新的因素,反映新时期的新经验和新理论;如“小课题研究——师生成长的异度空间”和“课堂教学公平问题探究”等。 三是方法新,指研究的角度、思路要有新意,但也不能盲目赶热点、追时髦,要注意从新的角度、运用新的方法去研究;如“走进童心——对低年级儿童“人来疯”现象的分析”、“从鲁迅对周海婴的教育看其儿童教育观”等。 四是理论应用上的创新,科学的发展已经呈现出了高度综合化和精细化的特点,某一学科领域里的问题可以运用或借鉴到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来解决。如“让“菜单”理念走进学生生活”,“菜单”多用于计算机教学,强调了一种“交互性”,用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猜想其可能强调了学生对于学习生活的“自主性”和“多元性”。还有“语文教学机智的伦理学省察”也体现了学科的交叉。二、如何搭出论文的框架所谓论文的框架,就是指论文中支撑论文的几个提纲或是论据,也就是你从哪几个方面来达成目标的。 论文的提纲同样要注意几点: 一是新, 创新是第一要素,比如《改善课堂提问行为的策略》,关于课堂提问其实是一个很古老的话题了,这么多年来一直是大家备课、议课、评课的主要方面,相关的论文也很多。这篇论文架构了这样几个提纲: 课堂提问应提“以人为中心”的问题; 课堂提问应增加“等待时间”; 课堂提问应力求技巧性。 从新的角度去诠释如何优化课堂提问,就显得与众不同了。 二是全, 论文的提纲应力求周全,比如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方法很多,如果你仅从一、两个方面去论述,就显得说服力不够。 三是奇, 提纲的表述不妨奇一些。如有位教师在谈当前探究式教学存在的问题时,采用了这样几个提纲: 1、“丢了西瓜捡芝麻”——为了探究而探究 2、“大事化小小化了”——探究教学的形式化 3、“野渡无人舟自横”——探究教学的随意化 虽然所阐述的内容比较普通,但提纲却起到了吸引人眼球的效果

国际经济合作论文选题

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94年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  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的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  中国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却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应该在法律规定等方面与WTO的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  本文从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规定谈起,分析中国《反倾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在中国应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笔者的总体构想和微观设计。  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司法审查  倾销(Dumping)是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济行为。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以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为。[i]  司法审查在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学与行政学的概念,而且司法审查有着很广泛的含义。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司法审查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又称之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侵害。“司法审查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运作过程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提供权益救济;二是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实行监督。”[ii]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指的是后者,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  反倾销属于行政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反倾销过程中利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从正当公平的角度应该允许对反倾销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一、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  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iii]  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三个: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那是不是说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有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院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  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这些国家内,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只要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可观和公正的审查,即使它不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也是允许的。这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或许是仲裁机构或许是行政机构。二是为了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救济用尽”的原则。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能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体制下的两种机构:欧洲大路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法院在原则上是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虽然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这时的行政裁判所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经过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裁判所虽然在表面上是不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但是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还是独立和客观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决定还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界人士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而是分层次的关系。涉及到反倾销的当事人可以先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即“行政救济用尽”;在当事人表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庭负责进行审查实体法律关系,而普通法院只负责审查法律的适用。[iv]  二、中国法律法规有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  中国目前对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但是目前在《反倾销条例》中根本没有明确的司法审查的规定。目前学者都在讨论中国的反倾销法应该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能够相一致,讨论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的问题,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的项目。  此外,因为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宪法学与行政学的范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为是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v]《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排除了几种行政行为免受司法审查。  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反倾销过程中的司法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排除性规定也没有涉及到反倾销问题,分析其中的具体含义,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行政决定不是国家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  从根本上讲,关于反倾销问题上的司法审查问题实际上在中国法律和法规中是缺乏法律规定的,是缺失的。[vi]  三、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和相关问题以及WTO的反倾销协议来看,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承诺的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总体上将反倾销司法审查纳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二是在我国的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  (一) 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在上述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并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内涵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问题实际上是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范畴。[vii]  第一、反倾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倾销一般是由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然后由外经贸部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调查之后,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的调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和裁定等;反倾销措施的裁定部门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显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部门。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我们完全可以同意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提出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viii]  第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各国的反倾销行为中,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有三个,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进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三是进口国负责作出反倾销裁定的主管当局。前两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论述中已经阐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赘述。在我国,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当外经贸部作出不立案调查的决定时,申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即申诉人成为司法审查的原告。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外经贸部作出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国内的申诉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产业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都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允许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涉外行政诉讼一章和其他相关规定。  (二)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微观设计  在确定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后,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微观上设计并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第一、 确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实质上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裁定如何审查以及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关注的问题。[ix]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模式是:以法律审查为主,以事实审查为辅;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当然,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来看,有些条文规定超过了合法性审查,延伸至合理性审查,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但在实践中,合理性的审查几乎是没有的。  反倾销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很强的技术性问题。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相关事实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行政活动可比,有关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背后是纷繁的实际证据、复杂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政策意识的强力支撑,而法院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识结构的局限性都决定了法院不能也不应该以自己的事实判断代替有关专业行政部门的事实判断,而只能对在尊重后者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着重对其事实判断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  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事实进行审查的程度要较成文法规定的要高,这一方面以损失司法效率为前提,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当然,法官也不应当全面放弃事实审查,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时候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很难区分的,二是有些法律问题的审查要依赖于事实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就只是走过场而已。  总而言之,在我国将来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热衷于庭外取证,审查事实,使庭审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绝非个别。[x]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将主要注意力放在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审查方面,对事实的审查只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法律审查。二使法官应慎用和不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否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这一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法中适用的比较多,但是若将这一依据用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则会因标准适用严格而使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办法发挥效用。反倾销有其极其复杂的情况存在,例如WTO反倾销协议中第20条规定,在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不予合作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径自依现有资料作出裁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有关机关的裁定,实属不妥。三是法院应该尊重有关机关的政策取向。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与进口国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关系。进口国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来决定是否给予被控倾销的外国相关产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即使外国相关产业的倾销行为给国内的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害。  第二、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在前面已经有很多的论述,现在就着重谈一谈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问题。  我们是否应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呢?我认为如果这样做,主管反倾销的行政机关从反倾销案件是否立案开始就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这将有损于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和高效率,同时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该有限制性的选择一系列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活动作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在我国,反倾销行为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因而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这三种情况应该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xi]  第三、 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实际上是诉讼过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因为前面我曾经提到过这个问题,在此简要谈谈前面没有谈到的问题。  首先说原告的问题。进口国内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或其代表以及外国被控倾销的产业或其代表都可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  其次说被告的问题。前面提到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作出相关立案调查、终止调查以及相关裁定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因而这两个行政机关最有可能成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列为共同被告。问题在于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多次提到外经贸部应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有关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将外经贸部单独作为被告呢?还是应该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共同被告呢?就我个人认为,应该将此两部委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合理,因为毕竟二者共同参与了这个决定的成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17条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它们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因而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第一审管辖法院都应该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不排除因为反倾销案件的重大和复杂性,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也应该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综上,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  [i] 参见甘文:《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7日。  [ii] 孙宁华主编:《权力与制约——行政法研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页。  [iii] 参见王福明主编:《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iv] 参见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v]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法律规定。  [vi] 参见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vii] 参见张晓东、余盛兴:《论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viii] 参见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ix] 参见房东:《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x] 参见于绍元等:《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现代科学》1999年第5期。  [xi] 参见并比较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  其他参考资料  1、 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2、 张慧龙编著:《欧美反倾销法对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香港万里书店,1993年3月第1版。  3、 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4、 程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11期。  5、 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  6、 石青凯:《国外反倾销法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国际商报》2000年8月10日。  7、 姜爱丽:《加入WTO的反倾销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  8、 王伟:《美国反倾销法损害标准的演变及评价》,《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  9、 赵敏燕、董立、李易:《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  10、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研究》,《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  11、休·斯多克、杨国华、孟庆欣:《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  12、古少勇:《欧盟反倾销理事会适用不同价值标准法官判决拥有自由决定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  13、沈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主要程序问题的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6期。  14、程宗璋:《台湾反倾销法述评》,《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  15、都亳:《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  16、房东:《完善我国反倾销实体法的思考——兼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17、王峰:《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  18、郭华:《中国的反倾销现状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2期。  19、刘家瑞:《中国与欧盟最新反倾销立法的比较研究》,《国际商务》199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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