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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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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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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3. 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4.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5. 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6.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7.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13. 税法公平价值论14.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15.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16.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17.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18.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1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0.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21.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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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题目

1.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 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 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 税法公平价值论 14.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 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 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 论土地征用制度 25. 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 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 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 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 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 罢工权法律制度研究 31. 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 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 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 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 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 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 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 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 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 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 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 《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 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 论股权 49. 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 股东知情权研究 51. 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 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 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 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 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 论保险利益 59. 票据权利研究 60. 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 保险委付研究 62. 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需要更多内容可参考中国论文援助中心

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2.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3. 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4. 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5. 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6. 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7. 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8. 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9.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10. 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11. 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12. 税收司法保障研究13. 税法公平价值论14. 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15. 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16. 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17.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18. 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19.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20. 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21. 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仅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我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中世纪有限的国内立法基本不涉及国际商事关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渊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惯例为主。16世纪起,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重商主义理论逐渐开始在欧洲盛行。在重商主义者看来,货币是一个国家财富的唯一表现形态,对外贸易是获得财富的真正来源,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就可以给国家带来财富。各新兴主权国家开始干预本国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体系[2](P210)。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内,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来。新生的民族主权国家通过把系统、灵活、强调公平合理的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促进了各国国内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改造,有利于统一和维护国内商业秩序,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业的发展。这一国内化进程对国际商法自身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使国际商法的渊源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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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有关的论文

1、以问题为中心,探索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以国际商  法教学改革调查分析为例  2、《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实施措施浅谈  3、浅议双语教学的目标、模式及资源开发——以《国际商法》教学为例  4、谈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国际商法教学  5、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研究初探  6、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以《国际商法》课程为例  7、国际商法专论  8、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国际商法实务教材开发  9、《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  10、高职类国际贸易专业法律教学改革之探讨——兼论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的整合  11、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深层思考  12、国际商法双语教学若干问题研究  13、略论国际商法中的“标准格式之战”  14、对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  15、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思考来源  (以上内容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比喻根据事物的相似点,用具体的、浅显、熟知的事物来说明抽象的、深奥的、生疏的事物,即打比方。作用:能将表达的内容说得生动具体形象,给人以鲜明深刻的印象,用浅显常见的事物对深奥生疏事物解说、帮助人深入理解。比喻的三种类型:明喻、暗喻和借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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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本周二,朝鲜方面同意重返六方会谈,而仅仅三个星期前,在上个月的10月9号,朝鲜进行了首次的核试验,引起了国际社会尤其是大国的强烈谴责。虽然这次核试验在技术上被认为是失败的,但是朝鲜毕竟跨过了核门槛,对此国际社会进行紧急磋商,拟对金正日政权实施惩罚性制裁。中,美,日,韩四国基于各自需要,在对朝鲜制裁问题上大致分成了两派。一方是美日,另一方是中韩。美日两国,对朝鲜核试验采取了强硬的态度。去年9月美国对朝鲜实施的金融制裁实质上宣告了六方会谈的破灭,同年年底,朝鲜方面在其安全保障和经济援助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宣布无限期抵制六方会谈。美国和朝鲜是破六方会谈僵局关键所在,然而美国方面始终回避与朝鲜展开双边会谈。朝鲜核试验后,美国更是展开穿梭外交,积极推动其拟定的对朝鲜的制裁。日本对朝鲜实施了严厉制裁,禁止朝鲜的所有船舶、进口商品和绝大多数朝鲜国民进入日本,并宣称有可能动用7年前通过的紧急事态法律,向美国军队提供支援,同时加快推进自身导弹防御系统计划。同时表示根据事态,很可能会采取更多的单边措施。中韩是仅有的两个对朝鲜有经济影响力的国家,而且均与朝鲜接壤。在地缘政治上,朝鲜对于中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最需要的是朝鲜保持现状,不愿意看到朝鲜半岛过早的统一,从而失去这个缓冲带。同时也不希望朝鲜有过火的举动,引起地区动荡,破坏苦心孤诣营造的稳定的发展环境。为此,中国称,“惩罚行动”是必要的,但必须谨慎,必须适当,同时竭力把朝鲜拉回谈判桌。韩国,在朝鲜7月份进行导弹试射后,中断了对朝鲜提供的救援物资,但其一直在培育与朝鲜间的商业、政治和文化联系,旨在半岛的稳定和掌管未来半岛的统一,因此不希望任何严厉的制裁引起岛内的动荡。在美国要求其与朝鲜停止经济往来时,依然明确表示,韩国政府可以“改进“阳光政策”,但绝不会暂停与朝鲜共同开发的旅游和商业项目”。朝鲜,六方会谈的中心人物,在这两派之间寻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笔者认为朝鲜进行核试验的目的在于要求更多的经济援助和安全保障。自上世纪90年代饥荒以来,朝鲜一直依靠外界援助来养活其三分之一的人口,但由于朝鲜在六方会谈中不尽人意的表现,对朝的援助出现直线下降。中国作为朝鲜的最大援助国,去年向朝鲜提供了大约52万吨的食品援助,然而自去年年底,朝鲜方面宣布无限期抵制六方会谈后,今年对朝鲜的援助数量只有去年的三分之一。今年7月,朝鲜进行导弹试射后,韩国政府也随即中断了向朝鲜提供的救援物资,并承诺取消其它援助,也就在7月,朝鲜发生了洪灾,据称农作物至少减产10万吨,朝鲜面临着饥荒的威胁。朝鲜方面也已意识到,六方会谈的无限期延迟,对自己也没有任何好处,这种情况就意味着朝鲜需要新的行动来唤起国际社会的“支持”,在主动宣布无限期抵制六方会谈的情况下,需要的是别人将自己请回谈判桌,而核试验无疑是最好的方式,为自己重回谈判桌增加了相当分量的砝码,同时核武器的确可以为朝鲜赢得安全保障。 中韩从各自战略利益出发,都不会切断与朝鲜的往来,朝鲜似乎看准了这一点,因此任何制裁只要中韩两国不实质参与,尤其是中国,对朝鲜都不会有致命的影响。因此,朝鲜可以用核计划来要求与美国谈判平等的地位。但是现在聪明的美国人却让中国和他一起来接这个球,美国一方面表示同意在下轮会谈中讨论去年对朝鲜的金融制裁问题,并可能与朝鲜进行双边会谈,但另一方面,美国白宫却在盛赞小布什的策略,即让对朝鲜影响力最大的国家对朝鲜施压,而不是寻求通过双边途径来解决朝鲜核问题。狡猾的美国人还是在避免双边谈判,所有事情放在六方中谈,让中国向朝鲜施压。美国在重返和谈的同时仍在寻求对朝鲜的制裁。因此,这轮会谈对中国来说,无疑将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实在想不出中国究竟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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