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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技术期刊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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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技术期刊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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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技术》,《现代矿山设备》等期刊;《采矿技术》主要是针对采矿领域技术性的期刊。《现代矿山设备》是以动态信息为主的大型读物。它包括一些最新市场动态,矿山设备,热点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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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10-62787825,公司邮箱,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6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公司介绍:《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是1997-12-11在北京市海淀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1407、1408、1409。《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亮,注册资本3,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非金属矿》杂志(刊号:ISSN 1000-8098;CN32-1144/TD),1978年创刊,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性建材技术期刊之一。由国家非金属矿深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办。《非金属矿》主要报导国内外非金属矿以及建材原料矿产等开发利用、制品、选矿深加工、采矿以及当前行业管理、设备研制、市场等方面的有关论文,科技成果、生产经验、综合评述等;辟有试验研究、开发应用、选矿与深加工、采矿、各地非金属矿、环保工程、设备仪表、摩擦摩阻材料、国内外信息及动态等专栏。《非金属矿》刊发的论文为美国SCI和CA、日本(科技文献速报)、俄罗斯(文摘)等国际知名检索刊物收录。《非金属矿》已成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之一,并发行于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德国、芬兰等国家及中国港台地区。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9号 邮编:215004电话:0512-68272696 传真:0512-68284597邮箱:SZJSCN 负责人:江炳林(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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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学会采矿学术委员会的52名委员来自有色、冶金、黄金、化工、核工业等系统的大型矿山企业和与矿业有关的科研、教育、设计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由长沙矿山研究院院长简富昌任主任委员,长沙矿山研究院副院长周爱民、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副院长饶绮麟、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副院长彭怀生、金川有色金属公司副总经理刘同有、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总经理王善元、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规划发展司副司长王春生、中南大学科技处处长吴爱祥任副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古德生院士、于润沧院士为高级顾问,集中代表了我国硬岩开采领域的先进水平。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采矿信息网成立于1975年,理事长(网长)单位为长沙矿山研究院,副理事长单位为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江西铜业公司、金川有色金属公司、铜陵有色集团金属公司、中金岭南股份有限公司、金堆城钼业公司、南京铅锌银矿、黄沙坪铅锌矿、柳州华锡集团公司、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长城铝业公司、云浮硫铁矿等12个矿业企业单位,是一个矿业企事业单位自愿以单位参加的全国性的矿业信息交流共享团体。现有191个理事单位,包括矿山企业、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矿山设备厂商,涉及有色、黑色、黄金、化工和核工业等系统。《采矿技术》是为了顺应广大矿山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的要求, 在长沙矿山研究院的支持下,经湖南省、国家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主管部门批准于2001年创刊的公开出版刊物。《采矿技术》作为中国有色金属学会采矿学术委员会的会刊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采矿信息网的网刊,将取代创办于1975年的内刊《有色金属采矿》,并继承原《有色金属采矿》的优良传统,继续植根于广大矿山企业,保持其矿山企业自己的专业性刊物的良好形象,以服务矿山,推广先进实用的技术,沟通、传播国内外信息为宗旨, 为发展矿业竭尽全力。《采矿技术》正刊为季刊,版面为大16开,设有综合评述、资源开采与综合利用、矿山机电与系统工程、环境控制与保护、矿业经济与管理和信息园地等六个主要栏目,将从不同侧面展示我国矿业发展的成就和业绩。《采矿技术》作为采矿学会的会刊和采矿信息网的网刊,其读者群除矿山企业的一般科技人员外,学会的委员和信息网的理事都是它的特定读者,这些特定读者一般都是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生产技术主管,因而历来为矿山企业所重视。投稿要求说明本刊只刊登首发稿。来稿文责自负,为保证作者的署名权和知识产权以及防止泄密的需要,作者应自行完成知识产权和保密等相关事项的审查。本刊编辑在收稿后2个月内,确定该文是否刊用,并发函通知作者。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增强论文的传播效果,提高作者及本刊在知识信息交流中的地位,本刊已加入清华、万方、维普等期刊全文数据库,,凡在本刊上发表的论文,即认为作者默认并同意其论文被以上数据库收录使用,在向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检索机构报送时,不再征求作者同意。稿件一经刊出,即付稿酬,包括上述数据库的稿酬(合著的文章稿酬统一寄第一作者),本刊编辑部对来稿有文字修改权,对所发稿有相应版权。作者投寄的稿件请附寄相关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格式最好是方正书版,Word系统生成的文档格式,其他格式的文件均应转换为f格式或纯文本文件(图片另附)。 文稿内容应包括标题、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文摘、关键词、中图分类号、正文、参考文献。文稿卷面:用A4纸打印。用5号字,行间距等于1倍字高,各边空白不小于30 mm。文稿首页下方应有作者简介和基金项目等注释,注释文字格式为:作者简介:第一作者的姓名(出生年-),性别,出生地,职称,学位,主要研究方向等。基金项目:基金项目类别(项目编号)。本刊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省(部)级以上重大攻关项目和开放实验室研究项目等优秀论文优先发表。中文标题一般不超过20字。应准确、简明地反映文章内容,避免使用未约定俗成的缩写词、字符、代号等。作者姓名按署名顺序排列,姓名之间以逗号分隔。作者工作单位应写正式全称,不用简称,后加省名、城市名、邮政编码。多位作者不同单位时,请在作者姓名右上角用数字与作者单位一一对应,同一名作者跨多个单位时,在该作者姓名右上角用数字区分(数字间用逗号间隔)。文摘应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研究结论4个层次。研究方法中可有主要的原理、边界条件,使用的主要设备、仪器或软件;结论中可有成果或应用情况。中文文摘字数不少于150字。关键词应根据文章内容和创新点,规范写出3~5个。关键词应包罗该文所有主题概念、实际代表文献所讨论的主要内容、手段方法等且专指度高,关键词词与词之间用分号分隔。量的符号与量单位的符号: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00~3102-93量与单位》的规定,正确使用量的符号与量单位的符号。正确使用字符的正体和斜体。量的符号(如:x, y, z)、一般函数(如:f(x))等用斜体。矢量(向量)、矩阵、 张量的符号用黑斜体。SI词和量单位应该用正体,量数值与量单位之间空1/4汉字的间隔。如“10毫米”应写为“10 mm”,不应写为“10mm”或“10mm”。叙述性外文文字、化学元素符号、缩略语、仪器的规格型号、文字的上下角标等、 某些常数的符号(仅限自然对数的底e,圆周率π, 复数的虚部i或j)、各种字母的数字运算符(如:微分号d,连加号∑,矩阵转置号T,以及lim, min, max, lg, ln, lb, sin,等等)用正体表示。数字一律用正体表示。数值的表示: 合理使用SI词头或10的幂,使量的数值范围在1~999之间。 合理地选取数值的有效位数。数值中小数点向左或向右的数字超过3位数时,从小数点算起,向左或向右,每3位空1/4汉字,如“π=141 592 6”。层次标题序号: 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码。一级标题使用1, 2,3,…;二级标题使用1,2,3,…。序号左顶格,末位数码后不加标点,空1字排文字。引言不写编号和标题。图片、表格、引文、公式、定理等的序号均要按其在正文中被引用的顺序, 全文统一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码。例:图1、表2、文献[3]、式(4)、定理5等。插图的数量: 图应精心设计,力求少而精(一般不超过5幅)。插图在文中的位置:应随文给出, 先见文后见图。插图要有图号和简明扼要的图题。分图要有分图号和简明扼要的分图题。墨线图:图形规正,墨色黑,线条匀,主、辅线粗细分明。轮廊用粗线,粗线宽度为35 mm(0p);尺寸线、坐标轴用细线, 细线宽度为18 mm(5p)。直角坐标的函数图只画坐标,不画其他边框;坐标刻度方向朝图内。坐标分度值宜为2,5的整倍数。照片或灰度图:应主题鲜明,反差适当,边界规正,注明方向。 图片需指明放大或缩小的比例时,应当在图上以标尺表示,而不应使用“倍数” 或“分数”。图的宽度一般不要超过5 cm或15 cm。图中注字一律用7 p字。汉字用正方形宋体字; 英文和数字用Times New Roman字体。表格(指量表)应使用三线表表示。“三线”指表头顶线、表头底线、 数据表底线。表格的宽度:最好控制在24个汉字(相当于48个字符)以内。表格的位置:应随文给出,先见文后见表。表格要有表格序号和简明扼要的表题。参考文献:只列出在正文中被引用过的、新的、重要的、正式发表的文献资料,本刊要求投稿时参考文献篇数不少于5~10篇,为反映本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建议适当引用本刊和相关期刊最近两年发表的文章。参考文献请按文中引用的顺序附于文末,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参考文献表中: 作者不超过3个的姓名全写, 超过3个的,余者写“, 等”或“, et al”。 姓名之间用逗号分隔。中外作者的姓名一律“姓前名后”。国外作者姓名的名字部分应缩写,缩写后不加缩写点。几种主要参考文献的格式(其中空格、 标点符号照写)举例如下:连续出版物:[标引序号]作者 文题[J] 刊名,年,卷(期):起始页码-终止页码专著:[标引序号]作者 书名[M]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译著:[标引序号]作者 书名[M] 译者 出版地:出版者, 出版年论文集:[标引序号]作者 文题[A] 编者 文集 [C]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 起始-终止页码学位论文:[标引序号]作者 文题[D] 所在城市: 保存单位, 年份专利:[标引序号]申请者 专利名[P] 国名及专利号, 发布日期技术标准:[标引序号]技术标准代号 技术标准名称[S]技术报告:[标引序号]作者 文题[R] 报告代码及编号, 地名: 责任单位,年份报纸文章:[标引序号]作者 文题[N] 报纸名, 出版日期 (版次)在线文献(电子公告):[标引序号]作者 文题[EB/OL] …,日期光盘文献(数据库):[标引序号]作者 [DB/CD] 出版地: 出版者,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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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的稀缺资源一直吸引着大家,今天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煤炭开采行业的龙头公司--冀中能源。在开始对冀中能源进行解读前,我把这份煤炭开采行业龙头股名单分享给大家,点击一下即可获得:宝藏资料:煤炭开采行业龙头股一览表一、从公司角度来看公司介绍:冀中能源的主营业务包括煤炭批发、自产水泥、无碱玻璃纤维及制品的销售;二氯乙烷的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煤炭开采、水泥配料用砂岩露天开采等。在大致说了下冀中能源的公司情况后,我们来找下冀中能源的优点,我们要不要投资?亮点一:矿采得天独厚,稀缺资源优势焦煤炭资源在我国属于稀少资源,在冀中能源所处的华北地区所拥有的煤炭资源丰富、煤质优良,拥有较丰富的主焦煤、1/3焦煤、肥煤、气煤、动力煤等,煤种还是多一些,品质也还不错。其中主焦煤、三分之一的焦煤是国家保护性稀缺煤种。该公司出产的炼焦精煤具有低灰、低硫、低磷、挥发分适中、粘结性强的特点,被誉为“工业精粉”。特别是河北省内的煤炭资源大部分为煤质优良的炼焦用煤,市场竞争力非常强。亮点二:技术优势和人才管理公司开采历史是相当久远的,积累了丰富的煤炭开采技术和大量基础管理人才储备。在生产技术的研究方面:大采高综采、薄煤层综采技术、厚煤层一次采全高和放顶煤开采工艺居煤炭行业前列;煤巷锚杆支护成套技术、下组煤承压水上开采技术和建下充填开采技术居煤炭行业领先地位。针对人才管理方面:其成功建设了一支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经验丰富的煤炭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团队,让公司在改善经营及管理、拓宽业务范围这两个方面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亮点三:运输成本管理优势在我国,对煤炭有大量需求的地区过半数聚集在沿海等经济发展较旺的地区,煤炭价格中运输所需的费用占比很高,煤炭的运输距离和运输的便利程度对煤炭生产企业在一定区域内的竞争能力有很重要的影响。冀中能源的煤炭资源大多集中于京津唐环渤海经济圈内地,京九铁路、京广铁路、京深高速和107国道等干线皆通过这里,交通运输非常方便。另外,区域内焦化、钢铁、发电等煤炭下游产业十分繁荣,其经济区域优势表现的非常突出。由于篇幅受限,更多有关冀中能源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的详细内容,我整理在这篇研报当中,点击以下链接即可领取:【深度研报】冀中能源点评,建议收藏!二、从行业角度来看在"碳中和"的发展背景下,能源转型成为全球共同的目标。能源不只是工业的粮食,还是国民经济的命脉,这是国家实现现代化的主要支撑。安全、稳定、经济的能源供应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首要保证。煤炭作为传统能源,为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煤炭本身生产及利用方式的粗放,也带来了生态环境问题,煤炭产业务必走转化升级、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 总的来说,我觉得冀中能源作为煤炭开采行业的龙头,在行业迎来变革之际,也有可能带来飞速发展的可能。但文章有时更新较慢,有滞后性,如果有朋友对冀中能源未来行情非常感兴趣,点击此链接就可查看,若是有股票问题还有专业投顾帮你解答,看下冀中能源现在行情是否到买入或卖出的好时机:【免费】测一测冀中能源还有机会吗?应答时间:2021-10-23,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矿业权人(包括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诚信自律,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是指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年度信息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矿业权人状况的信息。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包括矿业权基本信息、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信息和勘查开采活动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职产生的信息主要包括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管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等。 第三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示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涉及矿业权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涉及保密而不能公示的,年度信息直接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中油气的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统一组织建设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公示系统”),总结通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项目和矿山,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管理工作,对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信息抽查工作进行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第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对矿业权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管理信息等,由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录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填写和公示。 第七条 矿业权人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矿业权人信息填报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设“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专栏,矿业权人登录勘查项目或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填报。 第九条 凡持有矿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按要求公示。 上一年度新设立矿业权至当年年底不满6个月的,参加下一年度信息填报和公示。 第十条 矿业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填报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在年度信息填报期间,矿业权人发现其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不准确、错误、遗漏的,可以进行更正,更正前后信息同时公示。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年度信息内容(附表1、附表3): (一)探矿权基本信息。包括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名称、探矿权人地址、勘查项目名称及地理位置、勘查面积、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勘查活动依据的勘查实施方案等。 (二)探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包括实际勘查矿种、年度勘查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情况等。 (三)当年勘查投资和主要实物工作量。包括勘查投资及分项核算,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地震等实物工作量。 (四)矿产勘查项目合作情况。包括合作人、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内容(附表2、附表4)。 (一)采矿权基本信息。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及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开采活动依据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 (二)采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包括依法依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和矿山储量年报、矿产开发利用统计报送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等费用缴纳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等。 (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指标。包括矿山基本情况、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指标。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应增加填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其中的“探矿权基本信息”填写为“采矿权基本信息”。凡不涉及国家出资的,其勘查信息可不纳入抽查范围。 第三章 公示信息抽查 第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山情况,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等,依据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编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抽取比例不低于各类勘查项目或矿山总数的5%。根据需要应当增加对重点勘查项目和矿山的抽查,根据矿业秩序等情况开展专项抽查。 油气勘查开采项目的抽查名单,由国土资源部商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勘查项目和矿山名单工作应当在4月底之前完成,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9月底之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并将结果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摇号确定抽查的勘查项目或矿山,应当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全面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实地核查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对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之外的勘查项目和矿山需要检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勘查项目和矿山进行实地核查,应当随机选派核查人员,核查人员不少于三人。 实地核查人员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被抽查勘查项目或矿山的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核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矿业权人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人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矿业权人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不得非法获取矿业权人信息。 第四章 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列入、移出管理,由勘查项目或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油气矿产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可授权有条件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 (一)截至年度信息填报结束之日,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的。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移出异常名录。 (一)因“矿业权人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年度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已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信息并公示。 (二)因“矿业权人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更正并公示。 (三)因“矿业权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被列入异常名录,已按规定履行义务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移出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依照本办公示信息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人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名单。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移出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将矿业权人列入(移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列入(移出)决定应当包括矿业权人名称、勘查项目或矿山名称、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登记号、列入(移出)事由、列入(移出)日期和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二十九条 矿业权人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将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更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异常名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1次;对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每年实地核查至少2次。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审批、国土资源领域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矿业权申请审批、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应依法予以限制,对矿业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应依法予以禁入。 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抽查工作的安排,积极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人认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地热、矿泉水和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原则只填报附件2中的一、二部分内容,具体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填报要求。 第三十六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情况,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本办法实施后,矿业权审批不再要求矿业权人提交年检合格的年度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推进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业务培训基础上,2016年部、省两级先行启动试点,2017年在市、县全面推开。自 2017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信息网上报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doc 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doc 油气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doc 油气资源开采项目年度信息表doc

基本分为两种形式地表采矿 大型露天采矿 采石场 普通露天开采 砂矿开采 削去山头开采 地下采矿 浅矿床开采 斜井采矿 直井采矿 硬岩采矿 钻井采矿 由于露天煤矿的酸性废水排放,造成氧化铁在溪水中的沉积采矿业对环境的影响包括水土流失、矿坑造成的地面沉降、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以及采矿过程中含化学物的废水对地下水的污染等。现代许多国家对采矿业有严格的环境保护和恢复地表状态的法律法规,保证采矿区域要恢复原有的状态,甚至要求比采矿以前的环境更好。使用过去的方法采矿,对采矿业限制不严格的国家,采矿业会对环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会影响人类的健康。采矿业会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化学物质会集中污染大片地区,例如煤矿就会产生大约20多种有毒化学物质,会经由排放水和供应水的渠道扩散污染范围。有严格控制法律的国家,采矿业必须有水文专家和地质学家仔细研究处理污染物,一般采用五种单独措施,处理水污染问题:水分离系统、含污染物废水集中存塘、地下水采集系统、地表水排放系统和隔离系统。对于含有酸性污染物的水要直接排放到水处理系统处理。 以前可以由私人或小公司从事采矿事业,但现代采矿事业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一般都是由国际知名的大企业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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