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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与健康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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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与健康论文题目

科学发展观总结了20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吸取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生态环境保护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当前,如何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是一个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非常丰富,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可持续发展,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处理好可实现“双赢”,处理不好则两败俱伤。这一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充足的自然资源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和条件。经济增长的最终目的是富民强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良好的环境是高质量生活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悖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初衷。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反过来会制约经济的增长,甚至制约一些产业的发展,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其次,经济增长不足或增长方式不当是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贫困地区毁林开荒、草原过牧、陡坡种粮等,是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的主要原因。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方式,把环境成本外部化,不考虑资源更新的速度及生态服务价值。低成本的工业扩张,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资源浪费、短缺的根源所在。 第三,发展经济要有可持续性。我们不仅要考虑当代人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子孙后代发展的需要,给后代人留下良好的环境条件是我们必须负起的历史责任。 第四,环境问题是发展带来的也只有通过发展才能加以解决。没有必要的经济增长、缺乏改善环境的条件和资金的支持,保护环境难以奏效。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与经济发展阶段和技术进步程度密切相关,只有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才能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综上所述,保护和改善环境应该是经济发展的目的之一,解决今天的环境问题不是不要发展,而是发展的目的是什么及如何发展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主要的环境问题及其对发展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法律,设置了机构,逐步增加了投入,加大了重点地区的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初步控制,一些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进展。但是,当前环境问题依然相当突出,形势严峻。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远远超过环境自净能力。废水排放量2003年达到460亿吨,其中主要污染物化学耗氧量(COD)6万吨,超过环境容许量68%。城市垃圾产生量已接近每年4亿吨,处理率仅2%,无害化处理率更低。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每年约1000万吨,1/3没得到安全处置。 水和大气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有些地区相当严重。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五类,一类水最好,源头没有任何污染,三类以上的可作饮用水源,最差的五类可以用于农业灌溉。2003年七大水系407个监测断面中一至三类的水仅占1%,劣五类的水占7%,即近1/3的水用于农业灌溉都不合格,可见污染之重。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三级,一级标准空气质量最好,长期生活在超过三级标准的大气中,身体会受到伤害。2003年国家掌握监测数据的340个城市中达到空气质量标准二级以上的城市有142个,占7%;超过三级标准的城市91个,占8%。 目前新的环境问题已经凸现,环境污染呈现复合型、压缩型,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我国江河湖海有机污染依然严重,同时湖泊和海域又出现以氮、磷为主要污染物的富营养化问题。不少城市饮用水源地已监测到许多微量的有毒有害化合物,直接影响人的健康。大气中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污染尚未解决,大城市由于机动车的快速发展,氮氧化物及其带来的光化学烟雾污染呈明显加重趋势。除了大气和水污染之外,土地污染也日益突出,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废旧汽车、家电造成的污染也成为新的环境问题。放射性污染威胁也在增加,国内已有6万多枚各类放射源,每年还以15%的速度增加,尚有上万枚废弃源未得到合理收贮,几乎每月都发生放射源被盗事件上,威胁公众安全。 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尚未得到遏制。土地资源破坏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特别是后者,目前面积仍在扩大。森林生态系统呈现数量增长质量下降并存的局面,草原退化面积大、程度重。水生态系统严重失调,北方更为突出,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下降、湿地干涸,旱灾、水灾不断,损失越来越大。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目前破坏很严重,珍稀物种处于濒危状态,有些已经绝迹,品种资源锐减,野生种源大量流失,外来物种危害加剧。 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首先是经济损失巨大。我国专家上世纪90年代中期和2001年的研究表明,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当年GDP的3~4%。世界银行1997年发表的报告测算,中国仅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损失就约540亿美元(以1995年计),占同期GDP的8%。据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调查,西部9省区生态破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494亿元,占9省区GDP的13%。如果从微观上分析,水质污染导致饮用水和企业生产用水处理成本增高;超标的污水用于农灌,既减少农作物的产量,又降低其品质。今年3月份由于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违法排污造成沱江严重污染,仅初步调查,损失就达二亿多元。 其次,环境污染影响人的身体健康,成为群众日益关注的社会问题。局部地区土法冶炼金属已造成周围人群患病。中国与美国的一项联合研究证明,我国一些城市的大气污染已影响到儿童的肺功能。世界银行上个世纪末一项研究表明,我国主要城市中,每年约有8万人由于大气污染的危害过早死亡,每年由于大气污染致病而造成的工作日损失达740万人年。 第三,环境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呈显著上升趋势,经常发生因污染问题企业与周边群众矛盾尖锐。上下游水污染和跨界污染纠纷近年来日益增多,甚至造成不同地区之间的冲突。法院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 目前,我国已签署和批准了30多项国际环境公约,履约任务繁重。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我国际形象,同周边国家存在的环境问题处理不好会成为外交摩擦的隐患。我国工农业生产过程和产品环境标准低,有些还没有环境标准,直接影响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不断受到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解决环境问题应从经济发展入手 要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明确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我国现阶段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是靠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来实现的。这不仅制约经济持续增长,也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一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经济增长必须建立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二要转变体制和机制,经济体制的转变既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又要符合生态环境的规律,干部政绩考核不仅要考核GDP是否增长,还应考核环境质量变化的指标和环保法规执行的情况。三要制定有利于增长方式转变的经济政策,包括各种资源能源节约的政策、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的鼓励政策、排污收费制度等。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从传统的工业经济发展模式:资源―――产品―――消费―――废弃物,转到新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模式: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强调的原则是,资源“减量化、再使用、可循环”。从国内和国际一些试点的经验看,在企业层次可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最大限度减少生产中原材料的消耗,不用或少用有毒有害的原材料,不排或少排废弃物。通过建立生态工业园或把不同企业联合起来,相互利用生产的废弃物,从而减少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深化生态省、生态市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并扩展到消费领域,建立循环型社会。 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国际研究表明,国家发展有四类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加工资本(实物)和自然资本。如果在经济增长中其他资本增加了,而自然资本减少了,总资本量可能不是增加而是减少。如果单纯用GDP来衡量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可能导致不计代价片面追求GDP增长速度,忽视经济的结构、质量和效益,忽视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等后果。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实现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要求。 要做到环境信息公开,公开发布国家和各地区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政府在环保方面采取的措施,让人民群众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和政府为此做出的努力。还要依法公开企业排污行为,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事业涉及千家万户,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推动环保事业最强大的力量。要发动群众为环保献计献策,鼓励群众对违法排污企业检举报告。要支持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支持和引导环保社团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倡导和鼓励绿色消费,关注并采取措施解决老百姓关心的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室内污染和白色污染等问题。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发展环保标志产品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工作,推广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政府要带头制定绿色采购政策,扶持有利于环境的产品占领市场。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实现环境保护跨越发展 严重的环境污染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我们不能再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初期严重污染环境、后来再治理恢复的路子。如何走出一条新路子,实现环保跨越式发展?一靠机制、体制创新,二靠科学技术进步。今后技术进步应更加重视资源利用率的提高,这既有利于缓解资源不足,又有利于环境保护。国际上有学者提出四倍跃进的观念,即通过采用新技术,可以做到消耗一份能源或资源,创造目前四倍的经济增长。 建立一个节约型社会是当前非常紧迫的问题。由于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落后,我国工业生产无论是单位产品还是单位产值所消耗的能源、水资源和一些原材料都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甚至高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GDP占世界的3%左右,而每年消耗的钢材、水泥分别占到世界的25%和50%。建立节约型社会,除了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制定法律和各项经济政策,确定合理的资源价格外,更重要的是大力开发和推广节约能源和资源及资源综合利用、回收利用的技术,发展静脉产业。 做好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的行为对环境质量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要健全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其配套的制度和标准,严格查处违法排污企业,提高处罚标准,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和收费制度,从机制上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要有各种引导措施,激发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和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实现双赢。要逐步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即生产某些耐用消费品和对环境有影响产品的企业,要负责这些产品使用后回收和处理,能再利用的再利用,能作为资源回收的,处理后作为资源再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做到无害化处理。 增加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政府在推进可持续发展中是起主导作用的。增加对环境保护投入是非常关键的措施。这一方面是政府实施公共财政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因为环境问题往往表现为外部的不经济性。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尽可能减少在环境方面的投入是其自发倾向。政府为维持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必须加大法制的力度,严格要求企业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政府自身也应加大投入,起到引导促进作用。城市集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特别是国家为民族长远利益建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珍稀物种保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都需要政府的投入。除了政府增加投入外,要通过各项政策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推动污染治理的市场化、企业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家还应探讨设立环境税和环保专项基金的可能性,为保护和治理环境建立可靠的资金渠道。 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全球的可持续发展 许多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国际社会为解决这些全球环境问题制定了几十个环境公约和议定书。我们应该积极参加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的谈判和相关项目的合作。一方面维护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合法的环境权益,一方面对外介绍我国的环保工作,消除中国环境威胁论的影响,努力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国际交往中需要处理好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我国不少产品特别是农牧产品,由于环境污染或产品不符合对方的环境标准而被发达国家限制进口。这一方面需要提高我国产品的环境质量要求,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外交手段,消除发达国家有意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实质上是要处理好眼前和长远利益、局部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我国党和政府已经做出了正确选择,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通过各项具体工作认真加以落实。

怎样的环保才“理智”伐?___!猜一个字 (答案:罚)变废为宝 小小报纸用处大 保护森林——保护人类自己的家保护地球,从我做起 别说我的眼泪你无所谓8.中国的水环境现状 9.发达国家废水治理的研究进展 10.防止臭氧层空洞的全球举措 11.简谈……的可持续发展 12.城市垃圾资源化及运用前景最后一滴泪14保护环境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5追求绿色时尚 拥抱绿色生活 16同建绿色温馨家园 共享清澈碧水蓝天 17风调雨顺 始自环境保护 人寿年丰 源于生态平衡 18积德行善 造福后代 百年大计 环保第一

我们倡导:转变观念和思路,加强引导,树立绿色低碳发展观。发展绿色低碳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部门要从政策层面上支持和引导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引导、支持社会树立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的理念。以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实践和探索为起点,寻求适合国情的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为遏止气候变化不断恶化的势头,积极采取自主行动,从多种环节入手,节能减排降耗,减轻环境灾害,切实履行量化减排义务我们希望:加强科技创新,提倡低碳生活,建设生态环境。世界各国、全球企业应负担起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应对资源环境压力。以已开展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为榜样,寻求经济发展新模式,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加大节能减排和低碳技术的研发,加快节能环保和装备的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发展低碳能源技术,推行能源高效利用、清洁能源开发、绿色GDP核算等研究,建立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低碳社会生活消费模式我们期待:开展低碳技术国际交流,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国际合作。加强政府间国际合作,进而推动企业合作,有序推进低碳生态产业转移,促进低碳和生态经济在全球的合理分布和共同发展。积极建立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探索清洁发展机制,推动全球统一碳交易市场形成,改善发展中国家的碳定价权我们努力:推广发展低碳绿色金融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投融资途径,不断探索创新投融资机制,将减排降碳纳入金融体系的服务范畴,制定和完善符合国情的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经济激励措施,利用碳金融体系的支撑使碳减排获得持续不断的融资,从碳减排权中提高能效及可持续发展的收益,努力争取全球低碳经济竞争的主动权

社会民主党执政的丹麦自认为是比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都优越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实丹麦是有社会主义因素的资本主义国家,即社会资本主义国家。目前在共产党、社会党、资本主义政党分别执政的所谓“共产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中都有人在搞共产主义试验,并且这三类国家将长期和平共处,既竞争又合作,既相争又磨合,共创和谐世界,开辟和谐未来。[关键词] 资本主义 社会资本主义 资本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 共产主义一、当今丹麦人为何敢于自诩为社会主义国家? 一位青年学者近日同我谈起:1999年他到哥本哈根大学国际学院进修一年期间结识了一些丹麦友人,有一次他造访一位丹麦朋友,亲眼见到在他家中墙上挂了三幅主题鲜明、内容各异的漫画,分左、中、右排列在一起。右边的一幅画面是:上部有一个资本家模样的人物,西装革履,衣冠楚楚,肥头肥脑,大腹便便;中部有一头个大膘肥、乳液丰满的奶牛;下部有几个怒气冲冲、愤懑不平、穿着工作服的工人;画面之下写明“资本主义”字样。左边的一幅画面是:上部空无一人,象征着在公有制之下没有生产资料所有者,无人负责;中部有一头老弱奶牛,看来缺少营养,瘦骨嶙峋;下部有几个没精打采、面黄肌瘦的平民;画面之下写明“共产主义”字样。中间的一幅画面是:上部有一个目光炯炯、神采奕奕的独立生产者与管理者;中部有一头品种优异、健壮肥实、充满活力的奶牛;下部有几个红光满面、体魄健康的市民;画面之下写明“社会主义”字样。哥本哈根人非常重视家室的美观布置。郭沫若1959年5月访问丹麦时留下这样印象深刻的七言律诗:“五月晴光照太清,四郎岛上话牛耕,樱花吐艳梨花素,泉水喷云海水平。海畔人鱼疑入梦,馆中神骏浑如生,北欧风物今观遍,民情最美数丹京。”①丹麦人热情好客,经常请友人在家里聚会,丰盛招待。主人将这样形象生动、通俗易懂的三幅漫画挂在家里,显然是要对外来客人和家里孩子进行思想政治宣传和教育,让他们对当今世界上三类国家的三种社会制度进行比较,使他们感受到资本主义政党执政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共产党执政的“共产主义国家”都不如社会民主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优越,只有社会民主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人们才能独立自主地生产经营奶牛,并且使牛奶和奶制品充分满足全民和国家出口的需要。丹麦和瑞典、挪威、芬兰等其他北欧国家近似,长期由社会民主党执政。丹麦于公元985年形成统一王国,10—15世纪是横行霸道的“海盗帝国”,1788年废除农奴制,19世纪初开始产业革命,40年代资产阶级取得经济、政治优势。没有爆发过激烈的资产阶级革命,议会于1849年通过新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丹麦社会民主党创建于1871年,旨在实现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双重任务,曾经是第一国际的一个支部,后来又是第二国际的成员党。该党认为丹麦阶级对立不尖锐,所以长期推行改良主义路线。1916年通过议会选举入阁,1924年首次单独组阁。后来几次下野又上台。在1953年至1982年的29年中,大部分时间均由社会民主党执政。到1993年,社会民主党新主席波·尼·拉斯姆森又出任政府首相,该党再次重新执政,2001年11月又下台,至今在野。在先后多次长达近半个世纪的执政期间,社会民主党的领导人极力“通过和平改良实现民主社会主义”,逐步发展“福利社会”。本来1913年的党纲还把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党的目标,可是从1924、1929年单独执政后,逐步改变了这个目标,转向争取通过雇员在企业中入股的形式,享有企业所有权,通过集体基金会实现集体所有权和集体盈利。同时通过高收入、高税收实行高福利、高消费政策。全国500多万人“从摇篮到坟墓”,即生、学、病、老、死,其费用全由国家负担,失业有救济金。当今的丹麦不仅从发达的农业国发展为先进的工业国,而且已经实现第三次产业革命,进入“后工业化阶段”。在丹麦社会民主党执政的1999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32000多美元,比美国、瑞典、芬兰都高,位居世界第四位(在瑞士、挪威、日本之后)。由于有这些成就,所以丹麦人敢于在上述那三幅漫画中对三类国家进行鲜明对比,敢于自诩为优越于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二、当今丹麦是社会资本主义国家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是:类似丹麦这样社会民主党长期执政而且政绩显著的国家,真是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吗?真是比资本主义国家和“共产主义国家”都优越得多吗?这就要看我们如何理解、界定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依我长期研究心得,我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依次递进的三个历史阶段、三种社会形态,可分别用最简明的21个字来概括其本质特征:资本主义是以私人资本为基础、资本家阶级统治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是以社会化劳动为基础、由劳动人民掌权的社会形态;共产主义是以愉快劳动为基础、由自由人社区自治的社会形态。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分析当今丹麦的社会性质,可以得出既明确又复杂的答案。丹麦的资本主义社会大体上也经历了19世纪大部分年代的自由竞争和20世纪大部分年代的垄断资本统治这样两个阶段。丹麦的垄断资本组织主要有东亚公司、联合航运公司、“梅勒”康采恩和水泥托拉斯等。它们利用股份制、金融关系和私人联盟等控制了国内大、中企业,并且与德、英、美等国垄断资本紧密合作。在农村,富农的资本主义大农场实力较强,劳动者的合作农场和个体农场还不够发达,所以丹麦依旧是以私人资本为基础、由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国家,而不能算是社会主义国家。然而,由于社会民主党多次甚至较长期执政,拥有少量国有、国营经济和一定规模的合作经济,在私人公司尤其是小企业中发展了雇员股份和集体基金,通过国家税收实行了一系列社会福利政策,使社会福利开支占国家财政支出1 3以上,应该说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逐步积累了社会主义因素。在社会民主党的10多万党员中,工人、职员占绝大多数,独立经营者(中小企业主和手工业者)只约占3%。社会民主党执政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劳动人民掌握政权,推行有利于劳动人民的政策。丹麦的左翼政党,除了在全国居第一大党地位的社会民主党外,还有1919年成立的丹麦共产党、1959年从丹共分离出来的丹麦社会主义人民党和1969年新建的丹共(马列)。这些政党在实力和影响上远比社会民主党小得多,但是在反映劳动人民权益、防止社会民主党向右转等方面都起着积极作用。所以应该看到,社会民主党的多次和长期执政,确实已经使丹麦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我认为丹麦从上个世纪后期起已进入社会资本主义发展的新阶段,其社会化程度和社会主义因素都在逐步增长。即使是主张资本主义的自由党、保守人民党等上台执政,也不敢轻易锐减一系列全民的福利。所以如果认为丹麦依旧还是处于垄断资本统治的旧阶段,依旧还是纯粹的资本主义社会,那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今后社会民主党是否能够联合社会主义人民党等通过和平、民主使丹麦真正推进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那还有待未来的实践来验证。三、当今由资本主义政党执政的国家也属于社会资本主义 当今世界,不仅社会民主党执政的国家是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社会资本主义,而且由资本主义政党轮流执政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也是属于社会资本主义。美国自1933年民主党领袖罗斯福在空前深重的经济危机中就任总统、上台执政、推行“新政”以来,就开始采取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措施,当时曾被美国资产阶级右翼指责为是仿照马克思主义的《共产党宣言》的做法。实际上,“罗斯福新政”时期国会通过的“全国就业服务法”(在全国各地各级建立相应机构,帮助失业者找到工作)和“紧急救济法”(由政府财政拨款5亿美元, 分发各地直接救济失业者),总统签署的“社会安全法”(规定以工薪税的90%作为失业保险金,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对65岁以上的穷人实行养老制度,建立抚养残疾儿童、孤儿、弃儿的服务机构,加强公共健康服务,救济盲人和残疾人)等等,固然旨在缓解社会矛盾、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及措施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奋起斗争、迫使政府向劳动人民让步而不得不采取的,因此,尽管这些措施并非社会主义性质,但是却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罗斯福新政”不仅使深陷危机深渊的资产阶级死里逃生,而且重获新生。二战结束之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借鉴“新政”经验,在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的态势下,采取更丰富多彩的社会福利措施。可以说,当代世界资本主义已经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国际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到社会资本主义的新阶段。垄断资本虽然依旧势力强大,但是竞争极大地超越垄断,不断冲破垄断,整个资本主义社会正在发生整体性、结构性、器质性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渐变,其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主义因素逐步在增加。我于1991年第一次到美国探望儿女,小住半年,也在纽约州绮色佳城康乃尔大学所在地登记取得一个“社会保障”的编号,即是说我离休之后如果在美国定居,也可以享有一些美国社会保障法赋予65岁以上老人的优惠待遇。我的一位中学老同学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执教退休后,在加拿大侨居10年,夫妇二人去年已经享有加政府发给的每月1500加元的养老金(每月只需付500加元房租和200加元伙食费)。一个从未在加拿大工作过的外国人也能享有这种待遇,难怪我在美国访问时就听好多人说过:加拿大的社会主义因素比美国还多得多。总之,对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要刮目相看,它并非像上述丹麦人家中那幅漫画所描绘的只有富豪、肥牛的纯粹资本主义,而是社会主义因素在逐步增加的社会资本主义。四、当今共产党执政的国家演变为社会资本主义或资本社会主义 再看共产党执政的“共产主义国家”,上述那幅漫画所着笔的无主瘦牛和成堆瘦人的形象,应该说也是不完全符合实际的。共产党执政后,历史上长期犯过“左”的急于求成的指导思想和路线的错误,曾经出现过牛瘦人瘦、甚至牛死人亡的灾难,然而大部分都已先后拨乱反正、亡羊补牢,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种巨变可划分为两大类型,即由原来苏联模式的国家垄断极权社会主义演变为社会资本主义或资本社会主义。前苏联东欧发生剧变,主要并非因为经济太落后,而是由于政治、文化缺少社会主义民主和自由,封建专制主义遗毒太深厚,还由于执政的共产党长期推行急于求成的“左”的路线,推广单一苏联模式,死抱住计划经济不放,否定市场经济,从而经济缺少活力,经济增长慢,广大人民生活水平难以更快提高。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能够和平演变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正是依靠西方带头掀起的以电子信息为先导的新科技革命的成果作为物质技术基础,进而以商品市场经济、多党民主政治和多元自由文化为三大武器发动和平攻势,终于把苏联模式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一党专政和专制文化打败了。前苏联东欧各国执政的共产党本来应该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可实际上实行的却是不科学的专制极权的社会主义,又长期不能自我革新,所以最终被党内外广大群众抛弃了。然而这些国家还有一批党内外群众依然信奉、向往社会主义,所以这些国家的共产党大部分都改变、改名为社会党(社会党原意为社会主义党,译为中文时省略去“主义”二字,犹如共产党意即共产主义党),或者在共产党之外另成立社会党(如俄国,除以久加诺夫为首的俄共外还有以戈尔巴乔夫为首的俄罗斯统一社会民主党)。他们认为:既然共产党不能实现科学社会主义,只好顺应世界潮流转而奉行社会党的民主社会主义。原苏联和东欧8国,除民主德国合并到联邦德国之外,发生剧变后,分立为28个国家,加上亚洲的蒙古,都放弃了原来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逐步走上私有化的资本主义道路。这些国家的社会党或社会民主党以及近似社会党的政党,近十多年来曾经几度通过竞选上台执政,它们在私有化进程中都尽力保留原有的某些社会主义成果。即便是右翼政党执政,或者由原来的共产党人、后来的无党籍人士如俄罗斯的叶利钦、普京,白俄罗斯的卢卡申科等人当选为总统,也都未能随便取消原有的各种社会福利措施。据此可以看出,所有这些国家转轨到资本主义制度后,都不是倒退到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或20世纪的垄断资本主义,而是仍然带有不少社会主义因素的社会资本主义。还有个别国家的共产党通过多党平等竞争再度上台执政,如摩尔多瓦共产党于2001年2月25日举行的议会选举中在101个议席中获得71个席位,党中央主席弗·沃罗宁当选总统。近几年来该党竭力采取更多有利于劳动人民的措施,如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满足群众医疗需求,保证儿童义务教育等。这更是体现出社会资本主义的特性。没有发生剧变、依然坚持社会主义的共产党执政的五个国家也都发生了不少甚至很大的变化。我国自1978年底决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要摆脱苏联模式社会主义的影响,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能急于消灭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同时,还要发展包括私营和个体经济的非公有经济,还要引进外国资本。越南共产党和老挝人民党自1986年确定革新开放以来,也认识到由于经济落后, 越、老都是处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初级阶段”,要发展国营经济、合作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通过国家资本主义,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古巴和朝鲜近些年来也开始改革开放,重视调动个人积极性以搞活经济、开放旅游市场、建立特区等。值得注意的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如果只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而不加强政治体制改革,那么党政官员的腐败就无法根治,最终也可能步前苏联东欧国家剧变的后尘。唯物辩证法是不可抗拒的,世界一切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我们只能认识和加以利用而不能违背,对此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关键在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这样才能全面建设成具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五、当今三类国家都有人在搞共产主义试验在当今世界,尽管资本主义还有较强的生命力,社会主义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共产主义的实现是遥远的大事,然而在共产党、社会党和资本主义政党分别执政的三类国家中,都还有一部分人在搞共产主义试验。在我们中国,就有河南省新颖县南街村从1986年起一直在试验建设共产主义小社区。1995年中国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学会在郑州市召开年会时,作为学会副会长之一,我建议会后与会者到近处的南小街访问考察。所见之处决非牛瘦人瘦的悲凉场景,真正是宽裕幸福的小天堂。全村742户、3119口人,家家户户都住在高楼大厦的单元房中,室内全配备有彩色电视机和各种新式家具,免费统一供应各种生活必需品,实行等级工资制。这种试验20年来吸引了众多中外记者作过报道。他们还正在努力把共产主义的新苗移植到附近村庄。共产主义决非虚无缥缈的乌托邦,而是劳动人民和先进人士的美好理想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未来归宿。只有在科技和生产力高度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极大提高之时才能广泛实现。然而当今即便在社会民主党执政和资本主义政党执政的国家,也还有在进行共产主义试验的实体。例如,以色列人从1909年起就开始在约旦河谷南端建立集体所有、集体劳动、集体生活、集体自卫的“基布兹”(在希伯莱语中意为公社)。1930年以色列工党创立、1948年执政后更是大力发展“基布兹”,以之作为立国、建国的基础。“基布兹”从60年代起由发展现代化农业进而兴建现代化工业。迄今全国约有300个“基布兹”,人口超过13万,约占全国农业人口的一半和总人口的3%,而其农产品却约占全国的60%。在已达到的现代化水平上,家家户户过着“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富足美满生活。即便以色列工党下台了,新执政的资产阶级政党也难以动摇“基布兹”的根基。②2004年,基布兹企业股票开始在首都特拉维夫的股票交易所上市,2005年北部“沙弥尔”基布兹企业的股票在纽约华尔街上市,一举获得500万美元收入。③当今基布兹也在与时俱进,实行改革开放。在日本,现代空想共产主义者山岸已代藏(1901—1961)从1953年起就建立“山岸会”,1959年推行山岸会运动,从事山岸主义实显地的试验,在三重县阿山郡伊贺町建立集体农场,实行集体公有、集体劳动、集体管理、集体生活,在当今条件下各尽所能、各取所需。④至今这种实显地在日本国内已发展到47个县,在国外也有7个,分布在德国、瑞士、美国、澳大利亚、巴西、韩国、泰国。在日本国内的实显地中还有来自德国、瑞士、韩国、巴西的外籍村民。上述这三类国家中的共产主义试验,犹如汪洋大海中的孤岛绿洲。然而正如汉朝史学家班固在《白虎通义·情性》中所说:“智者知也,独见前闻,不惑于事,见微而知著也。”即是说,有远见卓识的人看到新生事物的一点苗头,不会无动于衷,困惑不解,而能从小识大,洞察到它未来的发展趋向和归宿。世界大同和大同世界是人类几千年来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只要有一部分先知先觉者百折不挠,坚持不懈地试验并且不断改进和完善,总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从见微知著到见贤思齐,逐步扩大其影响。人类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越提高,社会制度文明自然也会越提高。总之,当今的世界是多样化、多元化、多极化异彩纷呈的世界。把马克思主义与当今世界现实相联系,应该看到,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这三种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从总体和主体上看是有原则区别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兼容并包,浑然一体,互相交错,彼此渗透,难以截然分开,无法断然割裂。在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的当代,资本主义政党、社会民主党和共产党分别执政的这三类国家,看来将会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五项原则的基础上长期和平共处,既竞争又合作,既相争又磨合,扬长避短,取长补短,互通有无,互让共荣,协作共创和谐世界,开辟和谐未来,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增进人类福祉而努力。让实践来最终回答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历史命运吧!我们深信,资本主义经过社会资本主义、资本社会主义,必然会逐步发展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注 释:①郭沫若:《在丹麦首都为使馆题字补壁》,《郭沫若全集》第4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8页。见中国驻丹麦大使馆的该诗原件。②详见高放:《以色列“基布兹”的社会主义奇迹》,收入高放文集之二《社会主义在世界和中国》(增订本),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6—301页。③驻耶路撒冷记者高路:《走访以色列,竖琴基布兹》,见《参考消息》2006年3月9日第13版。④详见高放:《山岸已代藏》、《山岸主义》、《山岸主义实显地》,收入高放文集之一《马克思主义与社会主义》,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30—231、222—224页。⑤李彦春:《当代日本的一个共产主义村》,见《北京青年报》1998年11月6日。(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责任编辑:张文镝)

生态环境与人体健康论文题目

态环境的作

科学发展观总结了20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吸取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生态环境保护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当前,如何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是一个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非常丰富,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可持续发展,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处理好可实现“双赢”,处理不好则两败俱伤。这一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充足的自然资源是经济增长的基础和条件。经济增长的最终目的是富民强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良好的环境是高质量生活的必要条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悖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初衷。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反过来会制约经济的增长,甚至制约一些产业的发展,影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其次,经济增长不足或增长方式不当是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的重要原因。贫困地区毁林开荒、草原过牧、陡坡种粮等,是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的主要原因。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方式,把环境成本外部化,不考虑资源更新的速度及生态服务价值。低成本的工业扩张,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资源浪费、短缺的根源所在。 第三,发展经济要有可持续性。我们不仅要考虑当代人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子孙后代发展的需要,给后代人留下良好的环境条件是我们必须负起的历史责任。 第四,环境问题是发展带来的也只有通过发展才能加以解决。没有必要的经济增长、缺乏改善环境的条件和资金的支持,保护环境难以奏效。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与经济发展阶段和技术进步程度密切相关,只有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才能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综上所述,保护和改善环境应该是经济发展的目的之一,解决今天的环境问题不是不要发展,而是发展的目的是什么及如何发展的问题。 二、当前我国主要的环境问题及其对发展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法律,设置了机构,逐步增加了投入,加大了重点地区的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初步控制,一些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进展。但是,当前环境问题依然相当突出,形势严峻。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远远超过环境自净能力。废水排放量2003年达到460亿吨,其中主要污染物化学耗氧量(COD)6万吨,超过环境容许量68%。城市垃圾产生量已接近每年4亿吨,处理率仅2%,无害化处理率更低。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每年约1000万吨,1/3没得到安全处置。 水和大气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有些地区相当严重。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五类,一类水最好,源头没有任何污染,三类以上的可作饮用水源,最差的五类可以用于农业灌溉。2003年七大水系407个监测断面中一至三类的水仅占1%,劣五类的水占7%,即近1/3的水用于农业灌溉都不合格,可见污染之重。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三级,一级标准空气质量最好,长期生活在超过三级标准的大气中,身体会受到伤害。2003年国家掌握监测数据的340个城市中达到空气质量标准二级以上的城市有142个,占7%;超过三级标准的城市91个,占8%。 目前新的环境问题已经凸现,环境污染呈现复合型、压缩型,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我国江河湖海有机污染依然严重,同时湖泊和海域又出现以氮、磷为主要污染物的富营养化问题。不少城市饮用水源地已监测到许多微量的有毒有害化合物,直接影响人的健康。大气中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污染尚未解决,大城市由于机动车的快速发展,氮氧化物及其带来的光化学烟雾污染呈明显加重趋势。除了大气和水污染之外,土地污染也日益突出,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废旧汽车、家电造成的污染也成为新的环境问题。放射性污染威胁也在增加,国内已有6万多枚各类放射源,每年还以15%的速度增加,尚有上万枚废弃源未得到合理收贮,几乎每月都发生放射源被盗事件上,威胁公众安全。 生态环境退化趋势尚未得到遏制。土地资源破坏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特别是后者,目前面积仍在扩大。森林生态系统呈现数量增长质量下降并存的局面,草原退化面积大、程度重。水生态系统严重失调,北方更为突出,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地下水下降、湿地干涸,旱灾、水灾不断,损失越来越大。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目前破坏很严重,珍稀物种处于濒危状态,有些已经绝迹,品种资源锐减,野生种源大量流失,外来物种危害加剧。 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首先是经济损失巨大。我国专家上世纪90年代中期和2001年的研究表明,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当年GDP的3~4%。世界银行1997年发表的报告测算,中国仅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损失就约540亿美元(以1995年计),占同期GDP的8%。据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调查,西部9省区生态破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494亿元,占9省区GDP的13%。如果从微观上分析,水质污染导致饮用水和企业生产用水处理成本增高;超标的污水用于农灌,既减少农作物的产量,又降低其品质。今年3月份由于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化肥厂违法排污造成沱江严重污染,仅初步调查,损失就达二亿多元。 其次,环境污染影响人的身体健康,成为群众日益关注的社会问题。局部地区土法冶炼金属已造成周围人群患病。中国与美国的一项联合研究证明,我国一些城市的大气污染已影响到儿童的肺功能。世界银行上个世纪末一项研究表明,我国主要城市中,每年约有8万人由于大气污染的危害过早死亡,每年由于大气污染致病而造成的工作日损失达740万人年。 第三,环境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众来信来访呈显著上升趋势,经常发生因污染问题企业与周边群众矛盾尖锐。上下游水污染和跨界污染纠纷近年来日益增多,甚至造成不同地区之间的冲突。法院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 目前,我国已签署和批准了30多项国际环境公约,履约任务繁重。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我国际形象,同周边国家存在的环境问题处理不好会成为外交摩擦的隐患。我国工农业生产过程和产品环境标准低,有些还没有环境标准,直接影响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不断受到发达国家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解决环境问题应从经济发展入手 要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明确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我国现阶段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是靠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来实现的。这不仅制约经济持续增长,也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一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经济增长必须建立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基础上。二要转变体制和机制,经济体制的转变既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又要符合生态环境的规律,干部政绩考核不仅要考核GDP是否增长,还应考核环境质量变化的指标和环保法规执行的情况。三要制定有利于增长方式转变的经济政策,包括各种资源能源节约的政策、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的鼓励政策、排污收费制度等。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从传统的工业经济发展模式:资源―――产品―――消费―――废弃物,转到新的资源循环利用发展模式: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强调的原则是,资源“减量化、再使用、可循环”。从国内和国际一些试点的经验看,在企业层次可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最大限度减少生产中原材料的消耗,不用或少用有毒有害的原材料,不排或少排废弃物。通过建立生态工业园或把不同企业联合起来,相互利用生产的废弃物,从而减少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深化生态省、生态市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并扩展到消费领域,建立循环型社会。 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国际研究表明,国家发展有四类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加工资本(实物)和自然资本。如果在经济增长中其他资本增加了,而自然资本减少了,总资本量可能不是增加而是减少。如果单纯用GDP来衡量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可能导致不计代价片面追求GDP增长速度,忽视经济的结构、质量和效益,忽视环境保护和社会进步等后果。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实现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的要求。 要做到环境信息公开,公开发布国家和各地区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政府在环保方面采取的措施,让人民群众了解当前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和政府为此做出的努力。还要依法公开企业排污行为,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事业涉及千家万户,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推动环保事业最强大的力量。要发动群众为环保献计献策,鼓励群众对违法排污企业检举报告。要支持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支持和引导环保社团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倡导和鼓励绿色消费,关注并采取措施解决老百姓关心的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室内污染和白色污染等问题。要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发展环保标志产品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工作,推广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政府要带头制定绿色采购政策,扶持有利于环境的产品占领市场。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实现环境保护跨越发展 严重的环境污染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我们不能再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初期严重污染环境、后来再治理恢复的路子。如何走出一条新路子,实现环保跨越式发展?一靠机制、体制创新,二靠科学技术进步。今后技术进步应更加重视资源利用率的提高,这既有利于缓解资源不足,又有利于环境保护。国际上有学者提出四倍跃进的观念,即通过采用新技术,可以做到消耗一份能源或资源,创造目前四倍的经济增长。 建立一个节约型社会是当前非常紧迫的问题。由于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落后,我国工业生产无论是单位产品还是单位产值所消耗的能源、水资源和一些原材料都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甚至高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GDP占世界的3%左右,而每年消耗的钢材、水泥分别占到世界的25%和50%。建立节约型社会,除了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制定法律和各项经济政策,确定合理的资源价格外,更重要的是大力开发和推广节约能源和资源及资源综合利用、回收利用的技术,发展静脉产业。 做好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的行为对环境质量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要健全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其配套的制度和标准,严格查处违法排污企业,提高处罚标准,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和收费制度,从机制上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要有各种引导措施,激发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和树立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实现双赢。要逐步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即生产某些耐用消费品和对环境有影响产品的企业,要负责这些产品使用后回收和处理,能再利用的再利用,能作为资源回收的,处理后作为资源再用,无法回收利用的做到无害化处理。 增加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政府在推进可持续发展中是起主导作用的。增加对环境保护投入是非常关键的措施。这一方面是政府实施公共财政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因为环境问题往往表现为外部的不经济性。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尽可能减少在环境方面的投入是其自发倾向。政府为维持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必须加大法制的力度,严格要求企业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政府自身也应加大投入,起到引导促进作用。城市集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特别是国家为民族长远利益建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珍稀物种保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都需要政府的投入。除了政府增加投入外,要通过各项政策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推动污染治理的市场化、企业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家还应探讨设立环境税和环保专项基金的可能性,为保护和治理环境建立可靠的资金渠道。 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全球的可持续发展 许多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国际社会为解决这些全球环境问题制定了几十个环境公约和议定书。我们应该积极参加这些公约和议定书的谈判和相关项目的合作。一方面维护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合法的环境权益,一方面对外介绍我国的环保工作,消除中国环境威胁论的影响,努力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国际交往中需要处理好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我国不少产品特别是农牧产品,由于环境污染或产品不符合对方的环境标准而被发达国家限制进口。这一方面需要提高我国产品的环境质量要求,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外交手段,消除发达国家有意设置的绿色贸易壁垒。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实质上是要处理好眼前和长远利益、局部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我国党和政府已经做出了正确选择,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通过各项具体工作认真加以落实。

保护环境 人人有责

河西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指自东向西依次分布于河西走廊西南部的天祝藏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和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等4县,总面积2万km2,位居石羊河、黑河、疏勒河、党河等河西主要河流的上游,是河西地区水源涵养地带及祁连山生态保护工程的主体。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河西生态环境问题日益成为我国西部环境建设与保护的热点及难点,而如何尽快提高上游城镇的发展水平,加快人口和产业集聚,减轻生态压力,则是从源头上改善河西地区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城镇发展的现状评价1城镇化比率较高,但城镇发展缺乏二、三产业强有力的驱动2002年,4个县人口城镇化比率分别为,阿克塞38%,肃北31%,肃南13%,天祝05%,除天祝县较甘肃省平均水平(57%)低4个百分点外,阿克塞城镇化水平已相当于甘肃省的3倍,肃北县接近2倍。三次产业结构分别为:51:82:67、53:73:14、15:47:38和59:45:36,总体上形成了以第二产业为主的经济结构。但一方面工业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产品附加价值低,工业生产对城镇建设和人口城镇化的拉动力弱;另一方面,阿克塞、肃北、肃南3县的高城镇化比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口基数小,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占城镇人口较大比重,实际上二、三产业就业的城镇人口比重较小,因而城镇的发展仍然亟待人口和产业进一步集聚的支撑和驱动。2城镇规模小,行政空间布局极不均衡4个民族自治县现有4个县城镇,8个非县城建制镇,与县域人口规模比较,城镇数量不少,但行政区域分配极不均衡。天祝县71万km2面积上有8个建制镇,基本形成了以华藏寺 (县城)为核心,以G312和兰新铁路为主轴的华藏寺——打柴沟——安远镇县域一级轴带,和以华(藏寺)——天(堂寺)公路为主轴的华藏寺——石门镇——炭山岭镇县域二级轴带,但县城华藏寺2002年人口还不足2万人。其他3县基本上都是以县城为单一中心的极核式空间结构,县城以外的村镇区位条件差,人口稀少,如果没有大型企业或建设项目的拉动,很长时期内将难以形成一定规模的小城镇。肃北县北部的马鬃山镇则因与县城跨度遥远,无论劳动地域分工还是城镇建设规划都与县域内其他区域相对独立。因此,城镇的凝聚和辐射作用都很弱,难以带动县域经济的高效、协调发展。[NextPage]3基础设施落后,城镇为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差全区除天祝县G312沿线和阿克塞红柳湾(G215)有交通干线联系外,其他城镇都偏离河西走廊交通主干线,且距离武威、张掖、酒泉、嘉峪关等河西中心城市较远,缺乏外部的辐射和带动。城镇内部则由于投资缺口大、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原因,除阿克塞红柳湾在新城建设过程中实现了集中供水、供热外,其他城镇的供热、给排水、垃圾处理等设施落后,文教、卫生等社会设施紧张,城镇为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极为有限。4缺乏科学的规划和前景设计,城镇发展后劲不足首先是对城镇的规模和职能分工认识不够明确,4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无论城镇数量多少,都存在对城镇发展规模的确定缺乏科学预测,城镇产业重点确定缺乏有效的设计等问题,城镇经济的命运很大程度上寄托在少数企业命运之上。其次,没有充分挖掘自治县之间及与周边地区联系等外部动力,4个县无一例外地以所在地级市为最主要的外部引力中心,而县城与地级市在规模、产业、区位条件方面的差异使这种力量的作用很有限,自治县彼此之间和与甘肃中东部地区以及青海、新疆、内蒙古等地缺乏资源共享、协作开发方面的联动机制,城镇发展后劲不足。城镇发展的动力机制分析1地方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推动 资源丰富,空间组合较好是本区最为突出的优势,天祝煤矿,肃北南、北山区矿产资源及阿克塞石棉等的开发有力地推动了炭山岭镇、马鬃山镇、党城湾和红柳湾的发展,天祝“小三峡”等旅游资源的开发,则直接促成了石门镇的城镇建制与发展。2生态移民 位居祁连山北麓的地理位置,使本区城镇的发展一方面要为地区社会经济建设构筑平台,另一方面则具有安置生态移民,加快人口城镇化,从而减轻广大山区和草场的生态压力,增强河西地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等重大战略意义。目前各个城镇都集中了一定比例的生态移民,阿克塞红柳湾则直接是由于生态移民发展起来的。现在,随着西部生态恢复与重建工程的全面启动,生态移民力度进一步加大,城镇都在不同程度地接收和安置移民,城镇人口规模将逐步扩大。3跨区域交通、交流带动 兰新铁路、G312等交通干线等级的逐步提高,有力地促进了沿线城镇的发展。华藏寺、打柴沟、安远镇、马鬃山等城镇的发展,都直接受到交通交流的带动。4农牧业发展水平提高推动农村人口转移 农业人口城镇化是小城镇人口规模扩大的主要原因,本区农牧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结构调整,有力地促进了城镇的发展和规模扩大,如肃北县72%、阿克塞县82% 的农牧民在县城定居,并逐步向农产品加工、商贸、餐饮等城镇二、三产业转移。 城镇发展的策略选择特殊的地理位置使本区城镇的发展担负着发展本地经济和呵护整个河西地区生态安全的双重任务。因此,城镇发展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建立区域现代经济、科技和管理的平台,从而吸引人口和产业集中,减轻农村生态压力,促进环境保护与建设,逐步形成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机制。1基本稳定城镇数量,扩大城镇规模,完善城镇功能前已提到,与区域人口规模比较,河西4个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城镇数量并不少,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城镇规模小,自我发展能力和带动力弱。所以首先需要扩大县城镇的规模,形成县域经济凝聚中心和辐射源。在天祝县要扩大G312沿线城镇规模,强化以县城为中心的县域一级轴带,扩大石门镇规模,积极探索炭山岭镇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二级轴带的发展,壮大以县城为中心,以主要交通线路为纽带的反“L”型空间网络构架。肃南县可以利用马蹄寺和祁丰区旅游资源开发和距离交通主干线较近的条件,设置建制镇,形成县域东、西两个“门户”, 构建“一个中心,两个门户”的城镇体系结构。明花区是肃南县生态移民的主要移入区,种植业和养殖业相对集中,可在远景(2020年以后)规划中设置小城镇。肃北县和阿克塞县人口少,且肃北72%,阿克塞82%的牧民聚居在县城,不宜再建新城镇,今后的重点是要完善县城功能,改善县城环境,构筑县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坚实平台。[NextPage]2 综合开发特色资源,发展特色产业驱动型城镇特色是后进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内在动力。本区丰富的矿产资源,特殊的地貌和生态景观,淳朴独特的民族民俗,古朴悠远的文化等旅游资源,以及纯天然环境中不断发展壮大的畜牧业,为区域快速全面开发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这恰好与产业结构的地区转移和旅游市场上日益升温的民族风情游、多元风光游、特色文化游、生态观光游、康体健身游、怀古朝圣游等新热点[4],以及食品市场上返璞归真潮流等新的趋势相吻合,但缺乏产业综合协调发展的平台长期制约着特色经济的发展。所以,应该强化城镇发展方向的研究与设计,发展特色产业驱动型城镇。1改善城镇环境,发展旅游城镇 1充分利用阿克塞红柳湾、肃南县红湾寺、肃北县党城湾等城镇已有的矿产资源和畜产品初加工工业基础,强化资源的综合开发,以工矿业发展作为县城近期发展的动力和筹资手段,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镇环境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城镇与重点旅游景区的交通网络建设,提高景区可达性,拓展服务项目,促进城镇主导产业向旅游业转化。2加强天祝“小三峡”、肃南马蹄寺、文殊寺等景区的规划、开发与管理,强化生态建设与保护,突出石门镇、马蹄寺和祁丰区的旅游特色。2 深化矿产开发,促进资源型城镇可持续发展 本区拥有丰富的石棉、煤、铁、锰、建材原料等矿产资源,矿产开发加工工业初具规模,天祝县炭山岭镇以煤炭开发为主,阿克塞石棉收入占全县财政收入的90%以上,天祝县华藏寺、哈溪镇、肃南县红湾寺、肃北县马鬃山镇等矿产资源开发都占GDP的较大比重,应该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提高环保产品比重,并积极探索替代产业,及早避免“矿竭城衰”和以生态破坏为代价的发展方式,促进城镇健康、持续发展。3 加快畜牧业产业化,壮大特色农业型城镇 畜牧业是河西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主体。本区天然牧场广阔、无污染,距离酒泉、张掖绿洲的草业基地较近,白牦牛等畜种独特,并有内蒙古草原兴发等大集团的投资合作,加快畜牧业集团化、产业化发展,一方面可以延长畜牧业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另一方面推动草场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强化草场统筹治理与管护,增强草场的水源涵养能力,同时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安置,既减轻草场的生态压力,又促进农业型小城镇的发展,提高畜牧业发展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天祝县华藏寺、安远镇、哈溪镇、肃南县红湾寺等畜产品加工都有一定的基础,市场前景广阔,应进一步改革草场土地流转制度,积极开发与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紧密结合的特色畜产品,实现畜牧业产业化发展,促进特色农业型城镇的壮大。4充分利用交通建设契机,发展交通服务型城镇 本区靠近交通干线的城镇主要有天祝县华藏寺、打柴沟(兰新铁路、G312),阿克塞红柳湾(G215)和肃北县马鬃山镇,其中打柴沟镇是乌鞘岭铁路隧道东端的中转站,马鬃山镇是甘肃省唯一的内陆口岸,应该充分利用河西高速交通网络建设和改造的有利时机,加快物流设施规划与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3 强化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建设生态城镇 本区位居祁连山生态敏感区,是河西生态环境的屏障,城镇的发展必须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1提高节水意识,建设节水城镇。虽然就数量而言,河西地区水资源人均占有量较我国北方缺水地区多一点,地处河流上游又为本区用水提供了一定的优先条件,但从社会、经济、生态和全流域发展考虑,水资源仍然是制约城镇发展的首要因子。因此,必须强化节水意识,加大城镇用水控制和管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和资源化比率,加快水价调整步伐,促进水资源商品化。2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体系设计,建设“绿色城镇”。主要是强化生态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比率,加快城镇绿地和防护林体系建设,把城镇建设成为繁荣、和谐、整洁、优美的绿色人居空间;3合理规划城镇空间规模,建设节地城镇。地广人稀是我国西北地区最大的特点,河西少数民族地区除天祝县土地面积(71万km2)较小外,与人口规模比较,土地面积非常广阔,但山地、沙漠、戈壁比重大,所以城镇的发展必须节约有限的可利用土地,科学规划和控制用地规模。[NextPage]4拓展空间协作网络,利用外部动力促进城镇发展与走廊平原比较,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区位偏远,地域相对封闭,资金、人才、技术短缺将仍然是制约本区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打破行政界限的分隔,建立全方位开放的城镇空间协作网络:1东西向网络:以4个县城为中心,以非县城镇为重要支点,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设祁连山北麓民族地区以畜产品和矿产加工以及民俗、生态旅游为特色的城镇网络体系。2南北向网络:加强民族自治县与河西中心城市以及兰州、格尔木等城市之间的道路、通讯、技术、经济联系,加快民族地区城镇与周边乃至全国城镇的协作和体系融合,利用大中城市的辐射和带动弥补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劣势,为本区城镇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5 体现民族文化,突出城镇的民族特色 21世纪的城镇,不光是经济的竞争,科技的竞争,更是文化的竞争,环境的竞争[5]。本区悠远的民族历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具特色的民族习俗等与古丝路文化和现代文化的交融,使这里成为河西独特的“民族文化绿洲”。所以,加大民族文化研究和开发力度,在城镇建设中传承和体现民族历史文脉,把民族的文化展现在城镇的建筑风格、产业产品、人文精神等各个方面,增强城镇景观的文化内涵和民族特色,是树立区域形象,增强城镇竞争力的重要选择。结束语河西生态环境问题是整个河西乃至西北地区必须共同努力解决的一个长期的战略问题,除了加快上游少数民族地区城镇化,减轻生态压力,增强水源涵养外,还必须:1应用现代科技手段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水资源,协调城镇与农村之间和上下游之间的配水份额,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2加大生态移民的力度,把水源涵养区、退耕还林还草区、生态旅游区和戈壁荒漠草场区的散居人口尽快移入城镇,鼓励其从事二、三产业;3建立城镇产业利润的生态回报体系,从城镇产业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生态投资基金,并建立下游对上游的补偿机制,把下游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上游水源涵养保护挂起钩来,全方位投入,努力推进河西生态环境的全面改善。

农药健康与生态环境论文题目

参考例文:《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姜敏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百度知道篇幅有限请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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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农药是指利用生物资源开发的农药。根据其来源大致可分为植物农药、微生物农药和抗生素等。由于生物农药具有对人畜的毒性较小、不污染环境以及病虫害不易产生抗药性等优点而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 目前,生物农药已成为一类重要的农药,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维护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生物农药在研究、开发、生产和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研究开发与生产脱节,科研成果不能成功转化为生产力,造成我国生物农药发展不能进入正常的轨道。 二是由于许多生物农药的有效成分为活体微生物,而其产品制剂化技术要求高,加上我国生物制剂的剂型及其工艺水平落后,致使活体微生物农药的制剂化成为生物农药发展的一个瓶颈。 三是生产企业规模小,其中乡镇企业占了很大一部分。这些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条件差,缺乏技术人员和资金,且品种单一,易受市场的冲击。 四是由于生物农药作用和见效时间慢,加上绝大部分农民还没有综合防治、保护环境和农业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要求,致使生物农药推广应用存在困难。 尽管生物农药发展缓慢,在整个农药中所占份额还比较小,但生物农药的发展已成为一种趋势和方向。为实现我国生物农药的快速发展,从事生物农药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单位、人员必须解思想,以生产和市场为导向来开展工作,要建立能良性循环发展的生物农药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体制,调整科研和生产之间的关系,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要加强攻关,强化作用机理、毒性、残留以及对环境生态的影响等研究,解决生物农药发展的瓶颈问题;要加强推广和普及生物农药的力度,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增进农民对生物农药的了解,推动生物农药的广泛应用;国家对于生物农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应采取倾斜政策,扶持和促进我国生物农药的发展,使之走上健康快速发展的道路。 (来源:农民日报)

生态环境与健康论文

《环境与健康》课程论文——水污染产生的危害有人说,地球的颜色是绿色的,她孕育着生命,预示着人类的诞生和未来。我说,她是生命的摇篮,人类的母亲,她把全部的爱无私地奉献给人类的子子孙孙。她的确很大,幅员辽阔,但不是无边无际;她的确很美,山青水秀,但不是青春永远;她的确很富,资源广博,但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如今,地球生态环境已被人类活动严重破坏。尤其是水的污染更为突出。 水是地球上万物的命脉所在,水滋润万物、哺育生命、创造文明。中国水资源的分布极其不均匀。中国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于500立方米,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所需1000立方米的临界值。北方许多大中城市因缺水造成工厂停产或限产,损失的年产值达1200亿元,南方一些城市也陆续出现水荒。目前全国6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家缺水,其中严重缺水的有108个,缺水量约为1000万吨/天左右。几百万人生活用水紧张。水是怎样被污染的呢?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自然的,一是人为的。由于雨水对各种矿石的溶解作用,火山爆发和干旱地区的风蚀作用所产生的大量灰尘落入水体而引起的水污染,这属于自然污染。向水体排放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各种废弃物,造成水质恶化,这属于人为污染。而人们通常所说的水污染主要是指后一种,而且也是最主要的。水体污染影响工业生产、增大设备腐蚀、影响产品质量,甚至使生产不能进行下去。水的污染,又影响人民生活,破坏生态,直接危害人的健康,损害很大。(1)危害人的健康 水污染后,通过饮水或食物链,污染物进入人体,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砷、铬、铵类、笨并(a)芘等,还可诱发癌症。被寄生虫、病毒或其它致病菌污染的水,会引起多种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重金属污染的水,对人的健康均有危害。被镉污染的水、食物,人饮食后,会造成肾、骨骼病变,摄入硫酸镉20毫克,就会造成死亡。铅造成的中毒,引起贫血,神经错乱。六价铬有很大毒性,引起皮肤溃疡,还有致癌作用。饮用含砷的水,会发生急性或慢性中毒。砷使许多酶受到抑制或失去活性,造成机体代谢障碍,皮肤角质化,引发皮肤癌。有机磷农药会造成神经中毒,有机氯农药会在脂肪中蓄积,对人和动物的内分泌、免疫功能、生殖机能均造成危害。稠环芳烃多数具有致癌作用。氰化物也是剧毒物质,进入血液后,与细胞的色素氧化酶结合,使呼吸中断,造成呼吸衰竭窒息死亡。 我们知道,世界上80%的疾病与水有关。伤寒、霍乱、胃肠炎、痢疾、传染性肝类是人类五大疾病,均由水的不洁引起。 (2)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 水质污染后,工业用水必须投入更多的处理费用,造成资源、能源的浪费,食品工业用水要求更为严格,水质不合格,会使生产停顿。这也是工业企业效益不高,质量不好的因素。农业使用污水,使作物减产,品质降低,甚至使人畜受害,大片农田遭受污染,降低土壤质量。海洋污染的后果也十分严重,如石油污染,造成海鸟和海洋生物死亡。(3)水的富营养化的危害 在正常情况下,氧在水中有一定溶解度。溶解氧不仅是水生生物得以生存的条件,而且氧参加水中的各种氧化-还原反应,促进污染物转化降解,是天然水体具有自净能力的重要原因。含有大量氮、磷、钾的生活污水的排放,大量有机物在水中降解放出营养元素,促进水中藻类丛生,植物疯长,使水体通气不良,溶解氧下降,甚至出现无氧层。以致使水生植物大量死亡,水面发黑,水体发臭形成“死湖”、“死河”、“死海”,进而变成沼泽。这种现象称为水的富营养化。富营养化的水臭味大、颜色深、细菌多,这种水的水质差,不能直接利用,水中断鱼大量死亡。自古以来,人类就是在水的滋养下生存和繁衍,今后也将同样依赖于水资源而继续存在和发展。无论社会如何进步,时代如何发展,我们都不可以水环境的恶化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因为那将造成人类无法承受的恶果,并最终导致一切人类文明化为乌有。如果说过去的水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的无知导致的,那么今天,我们已经逐渐清醒地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果说已经造成的水污染及水生态环境的破坏是我们疏于管理的结果,那么今天,我们已经在水环境治理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如果说已经完成的治理工作在遏制水环境恶化方面起到了可喜的积极作用,那么今后的工作将更加艰巨和繁重,需要更完善的立法支持、更广泛的社会参与以及更持久的全方位投入。水环境的现状要求我们不懈地坚持治理工作,已取得的成绩激励我们更有信心地将治理工作开展下去。 水污染治理比防洪、抗旱难度更大,因为洪水的发生在时间上偶然性、在地域上有局限性,而水污染则是每时每地都存在。洪水、干旱是天灾,面对天灾,人类更能团结一致,更能吃苦耐劳,更能相互帮助,更能激起一股热情,1998年长江大水就是一个例证。水污染是人祸,是人引起的,治污会影响到部分人的利益,会涉及到社会中的方方面。总之:节水从点滴做起!

地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它就像母亲一样,为我们提供着生存的资源和条件。我们是地球的主人,我们要像善待自己一样去保护它。  谁不想让自己的家园变得更美好,更漂亮?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五花八门的生活垃圾越来越多,其中大多数垃圾都是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比如说我们常用的电池,如果用完后不进行适当的处理,那么将会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据研究,一节废的纽扣电池能使60万升的水不能饮用。如果每人丢弃一颗废电池,那么到了那时,水,将成为奢侈品。  所以,为了保护环境,请将垃圾分类。  我国于2008年6月1日起实行“限塑令”,这一做法,使我国每年节省三千七百万桶石油。塑料袋,这种东西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再普通不过了,可是你知道吗,塑料袋却是污染环境的一大因素。塑料袋以石油为原料,不仅消耗了大量资源,而且还需要500年的时间才能被自然分解。  所以,为了保护环境,请减少使用塑料袋。  最近在哥本哈根召开的全球气候变化大会使我们再一次敲响了警钟。虽然最终未能达到预定的效果,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做到,开再大的会议也只是形同虚设。会议上说,现在全球平均气温正逐渐升高,大部分冰山已经开始融化。如果再这样下去,那么世界将被水淹没。现在的全球平均气温较以前已经升高了1℃,别看只是小小的1℃,可这是“全球平均气温”啊!如果全球平均气温升高4℃,那么北极和南极的气温将升高16℃,到那时,北极和南极也可以看到大树了。你想一想,到那时,世界将会成为什么样?  其实导致这些灾难的罪魁祸首就是我们人类。据研究,我们每天使用的电器或其他东西会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而二氧化碳却是使气温升高的一大因素。如果减少使用电器,那么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会随之减少。汽车尾气中也含有大量的二氧化碳,应随时提醒爸爸妈妈上班或外出旅游时,应乘坐地铁或公共汽车,尽量少开私家车,这样能减少大量二氧化碳的排放。  所以,为了保护环境,请减少使用电器,少开私家车上班或旅行。  作为社会的主人,改善地球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世界人人环保、天天环保,就可以创造一个崭新、美丽的世界!

地球是人类的母亲,是我们生命的摇篮,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我们每人都有责任来保护她。近几年人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了,无论在电视,广播里,报纸上经常会见到关于换进保护的话题,也经常会见到由于环境破坏给人们带来的自然灾害,所以作为地球村的小公民,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来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我们的家。现在水资源的缺乏越来越严重,所以我们建议的大家节约水,早晨洗脸时把水龙头拧小点,生活重要循环利用水。现在正是春天,我们阜新地区的风多而且大,不时就会看塑料带随风飘舞,所以我们要地形妈妈买菜时不要用塑料带方便袋,以减少白色污染,再有我们这里刮风时尘土飞扬,经常会眯眼睛,我希望每年春天我们能亲手种植一棵小树,让它和我们一起茁壮成长,来抵御那讨厌的风沙。还有我们不使用一次性餐快,因为它是用树木做的。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吧,我们只有一个地球,没有了地球我们无处可去,相信只要我们努力,地球会重新焕发生机,更加美好的

学园部落3000左右得读后感

农药健康与生态环境论文题目大全

根本就是无解的项目,实验室里搞搞就算了,放在大田里搞,变化因因素太多了,除非农药百分百降解矿化了,这可能吗?否则代谢不完全的中间体是否有志毒还说不定,还要做急性和遗传的毒理试验,总之,不好搞,说能搞,都是怱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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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例文:《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姜敏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百度知道篇幅有限请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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