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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燃气安全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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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hk)是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燃气运营服务商,主要在中国大陆从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城市燃气管道基础设施,向居民、商业、公建和工业用户输送各种燃气,建设及经营加气站,开发与应用石油、天然气等相关技术产品。编辑本段致辞 能源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的命脉,天然气作为清洁、安全和经济的新型燃料已成为21世纪最重要的能源之一。   当前,中国政府大力提倡洁净能源,天然气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未来的中国孕育着世界最大的天然气消费市场。  中国燃气作为一个以使用能源、经营能源来谋求发展、服务社会的企业,具有深度的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天然气这一绿色能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积极投身于中国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和发展事业中。  在过去的岁月里,中国燃气一直为搭建国际化能源合作平台而不懈努力。我们的股东包括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企业——中国石化、阿曼政府全资控股的阿曼国家石油公司、印度政府控股的印度燃气、韩国最大的石化能源企业韩国SK集团,以及亚洲开发银行、阿曼政府投资基金、荷兰国家开发银行。 同时,中国燃气还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荷兰国家开发银行、法国国家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英国皇家苏格兰银行、加拿大进出口银行、三菱东京UFJ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签署协议,使我们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获得了充足的资金支持。  在中国燃气董事局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在企业国际化进程和国内市场拓展方面取得了飞跃式发展,继续提升了中国燃气作为国内能源变革推动者和具有前瞻性及战略高度的先行者形象。2010年,中国燃气继续扩大在中国管道燃气市场的占有率,已覆盖城市人口近6000万,已接驳管道气用户超过450万户,公司资产规模达200多亿港币。目前,中国燃气在全国拥有200多家下属企业,分布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拥有近20000人的员工队伍。其中包括121家城市管道燃气企业,35家液化石油气分销储运企业,拥有国内第二大近海LPG运输公司——上海华辰船务公司以及多家天然气长输管道公司和资源开采公司,初步形成了以城市燃气项目为主业的上中下游一体化战略格局,成为国内最重要的跨区域城市燃气专业运营集团公司和亚洲能源合作的重要平台。  近几年来,中国燃气在业界杰出的表现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2004年至2009年连续六年,中国燃气被国内燃气行业专业网站-博燃网,依据年度表现、诚信度、企业对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及技术和管理创新等方面,经网民投票和专家评定高票入围“博燃风云榜年度十大企业”。2006年至2009年中国燃气与中国电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平安保险、中石油等国内十四家企业被香港权威经济类杂志《资本杂志》连续四年评为“资本中国杰出成就企业”并荣获“中国杰出天然气供应商”的称号。2007年至2009年,在由亚太区最具权威性的财经杂志《亚洲金融》(“FinanceAsia”)举办的“亚洲最佳公司”投票选举中,中国燃气连续三年囊括了大陆组“最佳管理团队”、“最佳企业管治”、“最佳投资者关系”三项大奖。2008年度,中国燃气还被路透社评为在香港上市公司最佳投资者关系“十佳企业”。  此外,中国燃气通过与国内外教育、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成功合作,先后成立了中国燃气管理学院、中国燃气技术研究院和中国燃气工程设计院。中国燃气在企业管理、工程建设以及相关技术的开发等方面迅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在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行业优秀人才的获取方面形成了强大的竞争优势。  在未来几年中,中国燃气将致力于提供更高品质的社会公共服务,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最有价值并具国际影响力的燃气企业集团。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秉承“气聚人和、造福社会”的发展宗旨,大力发扬“诚信、创新、合作”的中燃精神,加快实施集团跨越式发展战略,不断加大集团管理体系落实执行力度,完善项目公司内部考核体系,深化合资合作老国有企业的改革,追求员工、企业、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用改革开放的硕果报效国家,奉献社会。  展望未来,崭新的蓝图已经在我们面前展开,美好的前程要靠我们共同奋斗,让我们同心同德、开拓进取,向着宏伟目标不断迈进,再创中国燃气事业发展的新辉煌!董事局主席:二0一0年六月集团简介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hk)是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燃气运营服务商,主要在中国大陆从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城市燃气管道基础设施,向居民、商业、公建和工业用户输送各种燃气,建设及经营加气站,开发与应用石油、天然气等相关技术产品。国台办海峡经济科技合作中心是中国燃气的主要发起者。经科中心既为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桥梁,也是台资进入大陆投资的纽带,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中国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同时,中国燃气还为海峡两岸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做出了杰出贡献。近年来,中国燃气一直为搭建国际化能源合作平台而不懈努力。我们的股东包括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企业——中国石化、阿曼政府全资控股的阿曼国家石油公司、印度政府控股的印度燃气、韩国最大的石化能源企业韩国SK集团,以及亚洲开发银行、阿曼政府投资基金、荷兰国家开发银行。同时,中国燃气还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中外石油天然气企业签署了合作协议。股东和战略伙伴们利用自身优势,全力推进中国燃气在资源共享、技术交流、专业培训、项目运营和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发展。

中国燃气集团,中燃是一个管理体系比较成熟的大型企业,不过它的名字很容易让人误会是国企,其实不然,该企业是上市公司,属于合资企业。既然是股份制,花的是股东的钱,条条框框还是很多的,基本上借鉴国际大型企业那种无纸化办公系统。待遇还可以带薪年假:30天 每周工作天数:5天 出差情况:从不出差福利保险社会保险(五险):有商业保险是否有公积金:无工资待遇总工资:5500元/月年终奖: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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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乐是家用燃气热水器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同时还主导编制了冷凝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行业标准,共参与43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订。其中国家标准22项,行业标准10项、地方标准11项,推动了国家标准的全面升级,推动着中国燃气具产业化、标准化的进程,是中国燃气具工程师的摇篮。1、1996年,万家乐主编了GB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QB/T2-96《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自吸电磁阀》行业标准。2、1998年,主编了QB/T2365-1998《家用燃气用具脉冲点火控制器通用技术要求》行业标准。3、2001年,主编了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国家标准。4、2002年,参编了GB/T2-2002《家用厨房设备》国家标准。5、2004年,参编了1项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快热式热水器的特殊要求》、2项行业标准《燃烧器具用不锈钢给排气管》和《燃烧器具用不锈钢排气管》。6、2006年,参编了2项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征》及2项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合格评定程序及检验规则》、《燃气采暖热水炉》。7、2006年,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住宅设施委员会评定万家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住宅整体厨房》标准化示范基地”。8、2007年,参与了1项国家标准《食用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及10项地方标准DB 44/1~10-2007的制订。9、2008年,参编2项国家标准《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售后服务 通用要求》。10、2009年,参编3项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维修故障编码规范》、《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售后服务 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售后服务 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及1项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灶具陶瓷面板》。11、2010年,主编了《冷凝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行业标准,同时参与《自动电饭锅》、《民用建筑燃气安全技术条件》等10项标准的制订。12、2010年,国家标准化专家确认组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定,万家乐顺利通过现场确认,获评“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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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燃宝是中国燃气集团的自有燃气具品牌。拓展资料: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是中国燃气集团的自有燃气具品牌。成立于2015年5月。为用户提供安装咨询、安装设计、燃气具选购、送货安装、定期安全检查、三年保修期、专业维修等服务和安全保障。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有燃气灶、油烟机、热水器、消毒柜、壁挂炉等燃气具。公司产品中燃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是中国燃气集团旗下的子公司  ,产品涵盖燃气灶、燃气热水器、壁挂炉、吸油烟机、消毒碗柜等多个系列产品 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384 [3]  ,主要向居民、公建、商业和工业用户输送管道燃气、电力及热力,进口、分销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 旗下公司70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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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清楚,好像是中国燃气旗下的厨电品牌??最近去缴燃气费都能看到他家产品。

法律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2011年9月7日废止《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GJJ63-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GB 50251-2003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028-2006 - 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2009年08月01日生效 GB50494-2009《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40-2009 2)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DB11/T 302-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GB 17820-1999 天 然 气GB18047-00车用压缩天然气GB50156 (200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058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CJJ84-2000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GB 5018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Y/T 0460-2010 天然气净化装置设备与管道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Y6278-1997天然气净化厂安全规范

城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企业不能拒绝用户用气申请 《服务规范》要求,有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气源落实的前提下,不得拒绝具备供气条件的用户用气申请。申请用气者交清工程安装费的,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期限竣工通气。 居民入住小区第一次安装燃气器具后,可以要求企业上门给燃气器具通气。企业接到用户要求后,要在48小时内或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通气。 事故抢修及时率须达100% 管道燃气泄漏会严重威胁居民的安全。《服务规范》要求,燃气事故抢修及时率必须达到100%,确保在第一时间排除事故隐患。 为此,燃气供应单位要成立抢修队伍,并对抢修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接到户外管网燃气泄漏事故报警后,抢修人员必须在5分钟之内出发,1小时之内到达现场。 用户燃气设施发生使用故障时,应在用户报修6小时内上门处理,排除危险。 【瓶装液化气】 充装重量要在气瓶上显示 瓶装液化气用户不放心的,除了安全,就是给的量不足。《服务规范》对此规定,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对其销售的液化气实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塑封套上应当标注企业名称、充装的液化气重量、企业服务投诉电话和燃气管理部门监督电话。 【燃气汽车加气】 企业要保证加气站24小时营业 《服务规范》规定,正常条件下,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要保证燃气汽车加气站全年性24小时营业,节假日也不能停止加气营业。 【安装维修】 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服务规范》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指导用户安全使用其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但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服务质量】 上门服务后要电话回访 对于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规范》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应当文明服务,使用礼貌用语,不“吃、拿、卡、要”;在营业时间内和上门服务时,要身着整洁的企业标志服,佩戴或悬挂岗位工作证。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目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电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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