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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法的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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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法的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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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初论无罪推定原则 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完善 对合同法第286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关于县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构建的调查报告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合同解除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劳动力派遣法律研究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论共同海损构成条件及存在的问题 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论税收管理中的公平与效率 论我国反倾销法律的完善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论现代法律文化与民族婚姻的冲突 论消费行为中的最终解释权 浅淡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认定渎职罪相关问题的探析 如何实现公安行政执法的公正 试论国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试论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试论人民调解的创新与发展 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试论我国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 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究 我国票据质押的法律问题探讨及建议 洗钱犯罪研究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可行性研究 浅析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 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 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承担 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限制 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探析 论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论企业社会责任——一种法经济学的解读 电子商务时代的反垄断规制———以B2B交易市场为视角 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与制度思考 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浅议我国国企改制成果分享中的股权激励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 论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特点 “无讼”与中国古代司法 “无为而治”法哲学的分析及当代意义 从理想到现实——试论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异 从天理到人情——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 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 论西方平等观念的确立及其影响 西方自然法的演变与发展 正义与法律关系的新论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 中国式衡平——论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综合运用 浅析法家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 权利意识的现代解读—论我国公民人身权的发展与保护 法治社会中应然性的精神核心—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 论法律的权威性 论我国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其拯救 论人权保障之全球化 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浅论清朝律与例的关系 试析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浅谈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 1946:《中华民国宪法》评析 中国古代服制的作用——以唐代服制为代表进行研究 论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 贵州苗族习惯法研究——以“贵州省台江县反排寨”为例 论乡土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 简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构想 论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从先占原则论钓鱼岛的地位 我国“慰安妇”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问题 论南北关系的新变化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多哈回合的发展趋势及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探析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以国民待遇为视角 试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 浅析可转让排污权交易与最优排污量控制 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 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 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反思 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论民事诉讼契约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论刑事诉讼中财产权的保障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论仲裁的受案范围 论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浅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浅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及完善 试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若干思考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论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浅论我国商业贿赂罪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中国生存权意义探讨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人大官员代表减少的宪政意义 浅论我国违宪审查专责机构的构建 浅论农民工住房权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初探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监督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论行政复议司法化 论贵州省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的探讨 犯罪客体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论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状态的认定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控制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 论洗钱罪 论刑罚的目的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 论刑法的因果关系 论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论自首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浅析非法行医罪 青少年暴力犯罪与暴力亚文化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约束 探析盗窃代币卡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 对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初步研究 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的探讨 论公司的瑕疵设立 论公司要约收购 论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 论善意取得的客体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 浅述著作权侵权行为 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浅议票据无因性 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试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 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 保险法律体系历史演进比较研究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探讨

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  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  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  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  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  (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  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  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  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  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  (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  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  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  (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  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  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  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  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  五、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  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关于立法方面的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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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第二部分对我国目前老年人口特殊权益立法保护现状进行深刻分析。论述了我国老年人口特殊权益保护法律结构体系残缺性、法律内容及效力体系非均衡性以及法律法规分布的散见性三方面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从老年人口法律意识层面和立法层面两方面论述了我国老年人口立法障碍。第三部分通过介绍和研究其他国家的老年人口权益立法保护政策和先进经验,主要介绍了日本、德国、俄罗斯、美国、巴西等国家老年人口特殊权益保护立法的经验,取长补短,为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保护提供有力的借鉴,从而为第四章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 第四章在前三章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探讨老年人口特殊权益立法的加强和完善,提出了完善我国老年人口特殊权益立法保护的建议。立法方面,修正《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突出其核心地位。加强立法,严格控制提前退休,运用法律确认和保护老年人口的就业权。加强老年人口特殊权益保护立法的普及与研究;加强基层和社区的老年维权立法;完善老年人法律援助立法;完善养老保险立法。运用立法保护老年人口“结伴不结婚”问题和房屋“倒按揭”养老问题。 法律是权益最有力的保障,运用法律来保护老年人口群体的合法权益,是人口老龄化问题应对的另一重要法律机制。老年人口特殊权益的基本内容与保护范围需要由立法来具体确定,老年人口特殊权益实现的法律途径需要通达,老年人口特殊权益保护立法更需要加强和完善。当代中国的老年人口是中华民族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继承者和传播者,他们对于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对于社会和家庭的安定团结,对于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的传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切实保障他们的特殊权益不仅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现有立法,以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口特殊权益。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口权益、特殊权益、法律保障用金山词霸翻译,投我Thank you very much

The article second part carries on the profound analysis to our country present old population special rights and interests legislation protection present Elaborated our country old population special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structure system incomplete, the legal content and the potency system non-equalization as well as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distributed the question which sees here and there the natural three aspects to legislate to hit Meanwhile elaborated our country old population legislation barrier from the old population legal awareness stratification plane and the legislative stratification plane two The third part through introduces and studies other national the old populat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legislation protection policy and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mainly introduced country old population special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egislation's and so on Japan, Germany, Russia, US, Brazil experiences, make up for one's deficiency by learning from others' strong points, provides powerful model for our country senior citizen rights and interests legal protection, thus builds the rationale for the fourth chapter of the fourth chapter discussed the old population special rights and interests legislation in the first three chapter of fundamental research's foundation enhancement and consummates, proposed consummated our country old population special rights and interests legislation protection the The legislative aspect, revises "Senior citiz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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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题的写法[2]毕业论文只能有一个主题(不能是几块工作拼凑在一起),这个主题要具体到问题的基层(即此问题基本再也无法向更低的层次细分为子问题),而不是问题所属的领域,更不是问题所在的学科,换言之,研究的主题切忌过大。因为涉及的问题范围太广,很难在一本硕士学位论文中完全研究透彻。通常,硕士学位论文应针对某学科领域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并得出有价值的研究结论。(二)题目的写法毕业论文题目应简明扼要地反映论文工作的主要内容,切忌笼统。由于别人要通过你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来检索你的论文,所以用语精确是非常重要的。论文题目应该是对研究对象的精确具体的描述,这种描述一般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研究结论,因此,我们的论文题目不仅应告诉读者这本论文研究了什么问题,更要告诉读者这个研究得出的结论。(三)摘要的写法毕业论文的摘要,是对论文研究内容的高度概括,其他人会根据摘要检索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因此摘要应包括:对问题及研究目的的描述、对使用的方法和研究过程进行的简要介绍、对研究结论的简要概括等内容。摘要应具有独立性、自明性,应是一篇完整的论文。(四)引言的写法一篇毕业论文的引言,大致包含如下几个部分:1、问题的提出;2、选题背景及意义;3、文献综述;4、研究方法;5、论文结构安排。问题的提出:讲清所研究的问题“是什么”选题背景及意义:讲清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来研究,即阐述该研究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国计民生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等。文献综述:对本研究主题范围内的文献进行详尽的综合述评,“述”的同时一定要有“评”,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讲出自己的改进思路。研究方法:讲清论文所使用的科学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安排:介绍本论文的写作结构安排。“第2章,第3章,……,结论前的一章”的写法是论文作者的研究内容,不能将他人研究成果不加区分地掺和进来。已经在引言的文献综述部分讲过的内容,这里不需要再重复。(五)结论的写法结论是对论文主要研究结果、论点的提炼与概括,应准确、简明,完整,有条理,使人看后就能全面了解论文的意义、目的和工作内容。主要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同时,要严格区分自己取得的成果与导师及他人的科研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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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法的论文

立法法修正案的不足及完善,要2500-3000字的论文如果需要可以按照你的思路创作。。

楼主,可以参考: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当前,我国立法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的观念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立法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观念或思想,严重阻碍着立法的实现。它们是:第一,人治观念。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立法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视,总认为立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立法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有些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第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将法律仅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标价值观念。甚至认为,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不利时就不执行。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立法观念的根植和立法方略的推行。因此,实行立法必须要大力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重点是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立法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建设,切实地进行为依法立法所要求的观念更新。1.树立法治观念。为此,必须明确:第一,宪法至上。法治的实质是宪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第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大于权。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树立权力制约观念。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真理。3.树立人权观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最讲公平、最重视保护人民的权利。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讲人权,高举人权的旗帜。4.矫正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并重的观念。将法律视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的同时,结合法律目的,把立法、依法治国的重心转向人民权利的保障及正义的实现,应是我国实行立法、依法治国的策略选择。二、在立法立法方面,有关立法立法空白较多,所立之法缺陷较大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立法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立法管理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立法执法者难以适从;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立法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并且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立法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用立法权;立法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实现立法程序法律化,严重影响了立法机关的立法。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为立法创造法律条件。首先,必须加快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当前,特别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救济、规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在建立商品市场、原材料市场、金融、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等方面执法依据不足的状况;改变实施细则滞后、法规不配套现象,尽可能使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步出台,并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实际,操作性更强,以解决有法难依问题。其次,注重立法质量,纠正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的倾向。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其质量。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文件修改过于频繁,并且有些在实践中难以施行,问题的要害在于立法时,立法者对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缺乏科学而精细的调查研究,或者着力于通过立法解决本部门的编制、级别、经费及其他种种具体问题。应当看到,一个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与否以至于最终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是否正确而深刻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调整的那部分社会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立法必须提高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使法律充分体现民意,与社会生活相一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同时,避免各种规范性文件在调整社会事务时发生重复、冲突或疏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次,抓紧制定立法程序法,改变立法程序缺乏法律规范的现状。可以说,离开了立法程序法,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最后,立法要依法。三、在立法执法方面,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影响了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执行效果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具体表现为:第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从法理上说,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能拥有执法权,然而目前立法执法主体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并不少见。以政企不分为例,工商部门管市场,又办市场;城建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自己也搞城市建设,并进行自我质量监督;种子公司既是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又是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监督者,等等。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人为形成监督不力。第二,立法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办事效率不高。第三,管理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如对个体户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家执法部门,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造成立法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与此同时,我国立法执法队伍建设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整体素质仍然不高。目前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如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随意执法、乱施处罚等问题的出现,既有不懂法而出错的,也有滥用权力而违法的。因此,必须理顺现行立法执法体制,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原则,走综合执法之路。要积极推行立法执法责任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立法,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立法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立法执法职责,健全立法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立法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规范立法执法行为的目的。立法执法责任制,要力求做到实际、简明、准确、可操作性强。具体推行时,关键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清理立法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切实减少立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努力提高立法效能;二是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执法岗位不清,职责不明,权力行使层级之间“上侵”、“下夺”、“左挤”、“右占”,相互扯皮、揽功诿过的现象,有效地规范立法机关内部管理秩序,提高立法效率;三是架构执法评考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立法责任追究机制,将立法职权的行使与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实现行政权的规范运作。同时,要提高立法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其关键是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立法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突出严字,严格管理,严明纪律,赏罚分明,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四、在立法监督方面,现行立法执法监督体系乏力,存在缺陷目前,我国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应该说,我国的监督体系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它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立法权力监督乏力和监督体系存在缺陷。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上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监督的法律规定,以致使人民群众等一些社会监督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落实。监督机制上,主要表现为有些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例如,作为立法系统内的专门监督的立法监察,由于它与立法机关有着立法隶属关系,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以致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相当严重。还有,立法复议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有些同志怕麻烦、推诿等不愿受理立法复议申请的情况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在立法复议决定上,还存在该撤销或者变更而维持的情况,上下级之间“官官相护”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等等。因此,必须强化和完善立法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严格、公正执法。首先,加强权力机关对立法执法工作的监督。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尽快制定《人大监督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和任免干部时,应该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依法办事作为衡量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在听取他们的述职报告时,应把他们领导的地区或部门的执法状况作为重要的考察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所在政府和单位实施法律、法规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代表检查、视察、评议执法工作等形式,督促立法机关做好执法工作。其次,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必须努力落到实处,使它们共同服务于人大监督这个中心,并形成监督合力。综上所述,我国要实现立法,必须革除一切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旧观念,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必须理顺现行立法执法体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必须强化和完善立法执法监督机制。惟其如此,才能为解决我国依法立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创造条件,不断推进立法的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 12/04/2003

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国家交通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扣车和扣证措施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以,交通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交通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各项执法职责,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鉴于行政执法包括了内外部两个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机关如何开展好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呢?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由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组织检查组,对本级和下一级交通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就是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不定期检查是为了了解某个法规的执法情况,临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不能走过场、严防流入形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实施中的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解决存在的问题。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进行。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主要是从交通局机关选出几名监督员,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这样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失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是深入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执法公示” 。在前一阶段的学习中,我主要是从法律的历史渊源以及总体框架入手,了解了中国的法律体系的相关知识,下面我对我这一阶段学习的情况做一个总结,重点说说自己学法的一些心得体会,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 首先第一点,简单说一下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 我国的法律历史源远流长,最早的一部法律可以追溯到夏朝,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由于处于奴隶社会,所以当时的法律神权色彩极为强烈,到后来的封建社会,重刑、严刑思想占了法律体系的主导地位,法律逐步走向残酷,例如我们都知道的中国历史上最严酷的死刑-凌迟,就出现在这一时期的宋朝,到清末变法,标志着中国近代法律的开始,这一阶段的法律主要体现了废除旧法,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而在我们所处的当代,我们所说的法律,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正常的人身权利、自由,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种约束性的、规范性的、惩戒性的条文。由此可见,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第二点,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现行的法律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世界交往的日益频繁,加上我国自主择业以及流动人口的激增,矛盾的发生与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因矛盾而导致的纠纷、损害和诉讼,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规范的来解决各种各样的的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实现。 为解决社会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自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近60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7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大多已制定出来。这7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就是有这七种部门的法律构成,但是在谈到对我国法律体系所应包含的具体内容时,社会上却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应该只包括宪法和法律,不包括其它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法律体系只应当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我国的立法法对这个问题作了合理的解释:他的主要意思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创设权利义务规范,而行政法规的制定则是为实现法律所创设的规范服务。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体系,只能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不能看作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点说说我的心得体会。通过近期的学习,我收获很多,能够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有一个客观清醒的认识。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觉得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贵在坚持,我们应该注意时时刻刻学习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法律知识不足,出现那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局面。第二:我们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学会用法。这就需要我们领会法的实质,理解法的内涵精髓。我觉得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完全可以联系自身实际,结合自身体会,加以通读、领会和贯穿。虽然有些法律条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来,但是个中脉络要领会清楚。同时还需要我们日常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观察、多积累。第三,就是:学法重要,普法更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却不懂的用法来保护自己,只得忍气吞声,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还有的人意气用事,感情为先,触犯了法律还振振有词;更有甚者,视法律为儿戏,肆意践踏。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应该从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学法所拥有的知识向他人宣传,引导他人自觉学习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会主义社会才会沿着和谐社会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尤其是今年年底,我市县乡两级人大将面临换届选举,其中就要用到《选举法》、《组织法》等多部法律知识,我觉得这对我们这些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契机,也是一次考验,我们应该在干好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空闲时间,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换届选举工作正式开始之前,最大限度的把准备工作做好,我觉得是不是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做: 第一,尽快熟悉换届选举工作的程序,这其中最好的办法就是查找并学习往年换届的相关资料,熟悉整套工作的流程,将程序搞明白之后,根据自己的理解画一个流程图,这样就对以后的工作进度一目了然,做到心中有数。 第二,对换届选举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我们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单纯的看,而是应该将法律脉络和所涉及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条理的整理出来,记录到笔记本上,在日后工作中多学多看,这样才可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 第三,在学习法律的时候应该突出重点,例如,今年的换届选举将与往届不完全一样,因为我国在04年对选举法、组织法都作了一定修改,因此,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把重点放在这些法律被修改的地方,把修改前后的法律条文找出来,加以对比,加强理解,加深印象,只要这样才不会出现因为在工作中照搬往年做法而导致工作失误的现象,也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成为领导的好助手~!

关于立法法的论文标题

当然写懂的人少的啊 比如海商、海外上市、跨国并购。private equity, capital venture

法制史的容易写,而且容易过关。_free_1_%D0%C5%D3%C3%D6%A4/这里论文很全,你可以参考下,论文总是要引用很多资料的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激情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犯人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54 宪法研究 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论宪法意识 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论宪法司法化 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论宪法惯例 论宪法解释 论宪法变迁 论宪法的修改 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论迁徙自由 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论直接选举 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浅论行政知情权 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礼与法"的思考 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论法律漏洞 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试论"潜规则" 论法,理,情的关系 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论违宪审查制度 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论清末预备立宪 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清末修律初探 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论神明裁判 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论共同危险行为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浅谈雇主责任 合同监督人探析 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配偶权研究 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同性"婚姻"研究 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论离婚损害赔偿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再婚问题研究 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亲权制度研究 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协议离婚探析 论离婚扶养制度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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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可以参考:我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我国的《立法法》是一部规定立法规则、确立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涉及“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效力等级”和“法律监督”四大问题。立法立法必须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坚决克服“立法不法”的现象。立法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目的在于合理配置立法权力,有效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从而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目标。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不仅要求法的权威性和依法而治的法的工具价值,而且强调立法对普遍认同的价值理念的追求、法的内容的合理性等法的实质理性。法治已经演进为一个综合概念,它融汇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诸多价值观念,包含着法律至上、民主政治、权力制约、司法独立、立法等丰富的制度意蕴,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立法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二十世纪以来,立法权在很多国家的权力结构中极度扩张的事实,不断提醒人们,对立法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制约的重中之重。在我国,立法尚处在初级阶段,立法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因此,立法是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革。当前,我国立法面临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在思想意识方面,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的观念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立法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观念或思想,严重阻碍着立法的实现。它们是:第一,人治观念。有些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对立法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视,总认为立法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因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立法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有些领导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第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将法律仅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而不具有法律的目标价值观念。甚至认为,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不利时就不执行。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立法观念的根植和立法方略的推行。因此,实行立法必须要大力培养和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重点是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立法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建设,切实地进行为依法立法所要求的观念更新。1.树立法治观念。为此,必须明确:第一,宪法至上。法治的实质是宪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至上是法治的最高体现,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灵魂。第二,法律具有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法大于权。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树立权力制约观念。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会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人类历史证明了的真理。3.树立人权观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政党,必须把保护人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社会主义最讲公平、最重视保护人民的权利。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讲人权,高举人权的旗帜。4.矫正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并重的观念。将法律视作既管老百姓又管政府的同时,结合法律目的,把立法、依法治国的重心转向人民权利的保障及正义的实现,应是我国实行立法、依法治国的策略选择。二、在立法立法方面,有关立法立法空白较多,所立之法缺陷较大目前,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立法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立法管理的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空白,立法质量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突出表现在现存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立法执法者难以适从;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立法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并且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立法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用立法权;立法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实现立法程序法律化,严重影响了立法机关的立法。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为立法创造法律条件。首先,必须加快立法步伐,改变某些领域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况。当前,特别要抓紧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经济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和救济、规范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在建立商品市场、原材料市场、金融、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等方面执法依据不足的状况;改变实施细则滞后、法规不配套现象,尽可能使法律法规及规章同步出台,并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法律规范更加适应实际,操作性更强,以解决有法难依问题。其次,注重立法质量,纠正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的倾向。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其质量。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许多法律文件修改过于频繁,并且有些在实践中难以施行,问题的要害在于立法时,立法者对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缺乏科学而精细的调查研究,或者着力于通过立法解决本部门的编制、级别、经费及其他种种具体问题。应当看到,一个法律文件制定得成功与否以至于最终能否被有效地施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是否正确而深刻地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及它所要调整的那部分社会事务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立法必须提高民主化和科学化程度,使法律充分体现民意,与社会生活相一致,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要防止立法中渗入局部利益和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全面、公正和完整。同时,避免各种规范性文件在调整社会事务时发生重复、冲突或疏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次,抓紧制定立法程序法,改变立法程序缺乏法律规范的现状。可以说,离开了立法程序法,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最后,立法要依法。三、在立法执法方面,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影响了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执行效果现存的立法执法体制不顺。具体表现为:第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从法理上说,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不能拥有执法权,然而目前立法执法主体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并不少见。以政企不分为例,工商部门管市场,又办市场;城建部门管理城市建设,自己也搞城市建设,并进行自我质量监督;种子公司既是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又是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监督者,等等。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人为形成监督不力。第二,立法执法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办事效率不高。第三,管理系统交叉过多,职责不清。如对个体户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家执法部门,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造成立法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与此同时,我国立法执法队伍建设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整体素质仍然不高。目前立法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如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随意执法、乱施处罚等问题的出现,既有不懂法而出错的,也有滥用权力而违法的。因此,必须理顺现行立法执法体制,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原则,走综合执法之路。要积极推行立法执法责任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立法,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立法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立法执法职责,健全立法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立法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规范立法执法行为的目的。立法执法责任制,要力求做到实际、简明、准确、可操作性强。具体推行时,关键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清理立法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权限,切实减少立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努力提高立法效能;二是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切实改变过去那种执法岗位不清,职责不明,权力行使层级之间“上侵”、“下夺”、“左挤”、“右占”,相互扯皮、揽功诿过的现象,有效地规范立法机关内部管理秩序,提高立法效率;三是架构执法评考体系,突出执法效能评估,完善立法责任追究机制,将立法职权的行使与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紧密挂钩,实现行政权的规范运作。同时,要提高立法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其关键是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立法执法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辞职、辞退等具体制度,突出严字,严格管理,严明纪律,赏罚分明,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机制。四、在立法监督方面,现行立法执法监督体系乏力,存在缺陷目前,我国对立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法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应该说,我国的监督体系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它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立法权力监督乏力和监督体系存在缺陷。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上的原因。立法方面,主要是缺乏监督的法律规定,以致使人民群众等一些社会监督流于形式而得不到落实。监督机制上,主要表现为有些监督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直接影响其监督作用的发挥。例如,作为立法系统内的专门监督的立法监察,由于它与立法机关有着立法隶属关系,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以致弱监、虚监、失监现象相当严重。还有,立法复议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有些同志怕麻烦、推诿等不愿受理立法复议申请的情况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在立法复议决定上,还存在该撤销或者变更而维持的情况,上下级之间“官官相护”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等等。因此,必须强化和完善立法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严格、公正执法。首先,加强权力机关对立法执法工作的监督。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尽快制定《人大监督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举和任免干部时,应该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依法办事作为衡量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在听取他们的述职报告时,应把他们领导的地区或部门的执法状况作为重要的考察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所在政府和单位实施法律、法规工作报告以及组织代表检查、视察、评议执法工作等形式,督促立法机关做好执法工作。其次,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必须努力落到实处,使它们共同服务于人大监督这个中心,并形成监督合力。综上所述,我国要实现立法,必须革除一切与立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旧观念,必须进一步完善立法法律体系,必须理顺现行立法执法体制,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必须强化和完善立法执法监督机制。惟其如此,才能为解决我国依法立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创造条件,不断推进立法的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方略。资料来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 12/0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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