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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引发点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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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引发点和核心

看过一篇文章,说过好象是核心部门是政府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空法关系可以参照

经济法是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之法。自奴隶制社会产生国家以来,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运行都需要国家协调。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法与以往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进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保障立法的过程,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和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愈益深入加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法因实行计划经济和实行市场经济而明显区别。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政企分开,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是以间接手段为主协调经济运行,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为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经济法”的概念是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出版《自然法典》时首先提出。在我国,“经济法”的概念是从1979 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中开始使用。  以简练的语言说明经济法概念的内涵,即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重要关键是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那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呢?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特定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特定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企业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主体。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调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企业法构成。  (2)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市场管理关系。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有效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调整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主要由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构成。  (3)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国家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配置,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体系以间接手段为主,弥补市场调节的自发调节缺陷,消除经济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主要由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构成。  (4)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社会保证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有助于充分开发、合理利用劳动人力资源,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主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构成。  根据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我们可以对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之法。自奴隶制社会产生国家以来,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运行都需要国家协调。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法与以往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进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保障立法的过程,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和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愈益深入加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法因实行计划经济和实行市场经济而明显区别。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政企分开,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是以间接手段为主协调经济运行,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重要特征。扩展资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经济责任制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律制度变迁的重要意义,在于它针对我国的具体弊端提出了有效的制度约束方式,在于从根本上是基于中国的实际的,在于它是我国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关键和基础所在。 对于走向新世纪的中国,要实现经济的增长,必须依赖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在一个管理水平低下的国家,不可想象能够出现具有高效益的经济体制。经济责任制的意义正在于此。 三、经济法理的再认识:核心制度与核心原则的重建 (一)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的核心部门制度 现代国家日益趋向于混合经济、后现代主义、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化和合作主义,这使得国家法律模式越来越趋向于公私混合型,越来越注重对组织的协调与促进,注重对组织内部行为的管理与钳制,经济责任制正是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下,成为政府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在公有国家内,经济责任制与国家所有权紧密融合,使得其以法律的形式来实现,公有国家的特性使得其法律不断地对组织加以宏观和微观的调控管理,经济责任制正是在这一前提下与经济法完全融为一体。经济责任制本身是在经济法的理论、原则和价值观上建立起来的,它在公有社会内部,以制度的建设,实现了经济法的理念,它是公有社会中经济法的核心制度。 之所以说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的核心制度,是由于: 第一,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具体制度体现。责权利相统一作为经济法上的核心原则,强调经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受国家强制力的评价性,强调责任的重要性。各经济法主体“对国家、对社会都负有义务(责任),必须首先尽责,责字当先”[20] 这一原则能够集中反映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能够全面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它明确解释了经济法的本质,使之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区别开来,使经济法成为一个有着显著独立标志的法律部门[21] 经济责任制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制度,作为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不仅仅是描述性的,从根本上而言,经济责任制的所有法律规范都要基于原则性法律规范来建立。当下级法律规范同上级法律规范相冲突时,应当遵循上级法律规范。 不可否认,经济法在其产生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源头,在私有国家内部,经济法出现的根本动机是维护公平竞争[22] ,保持自由的市场制度,限制垄断对于经济的消极影响,无论是美国的“谢尔曼法”还是德国的限制卡特尔法律规范的出现,其目的都是在于实现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在公有国家内部,经济法出现的动机则是实现经济管理的有序化,实现国民经济管理的科学化。尽管,一度在私有国家内,凯恩斯主义主张的国家干预使得经济法能动的实现国民经济管理有序化,但是事实证明,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条件,对于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是不可缺少的。从“战时经济法”、“统制经济法”到“复兴经济法”的发展,直至近日世界的经济合作主义,平衡协调的经济法的出现,市场制度对于国家和法律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经济责任制无论是在公有还是私有社会,都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在私有国家内部,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体现为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而在公有国家,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发达,使得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成为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因而经济责任制作为这一原则的体现,成为公有国家经济法的核心制度。 可以说,经济法的不同源头使得经济法在不同经济制度下体现出不同的侧重点,从而使得经济法的核心制度有所不同。但是在公有国家内,强调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的核心制度,并不突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而恰恰相反,我们认为,将经济责任制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制度,正是通过对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实现对公有组织的有效约束,使之与市场经济相融合,实现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公平和自由的竞争。因而,在公有社会中,经济责任制同维护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之间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联系的,通过在具体法律部门上的促进,使得经济法的两大原则并行不悖,共同实现经济法作为市场基本法的使命[23] 第二,经济责任制是与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相一致的,是与经济法的出现及其调整对象紧密吻合的,它从根本上反映了经济法的精髓所在。 传统理念中的法律,实质上是在国家(政府)-私人之间的二元世界中建立起来的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欧几里德式”的演绎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分野极为清楚,从罗马法以来,由私法中发展出来的近代法律体系,试图采用“类科学”性质的法律体系来完成对社会事实的诠释,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随着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组织越来越成为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异化物,组织的发展迫使国家和个人的传统权利受到限制,组织对于个人的权利实现了限制,对于国家则越来越具有对话的能力[24] 组织的发展显然突破了传统法律的公-私的二元结构,打破了传统法律部门的结构,法律体系内部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就是这一趋势的典型表现。 组织的扩大使得经济法的出现成为必然,国家对于组织的态度,从限制和管制发展到今天的合作和引导,更为重要的是,组织的发展直接推动了组织管理的发展,使得传统法律中的以个体为基础,实现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不得不转向以前从未涉足的组织内部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国家的角色的分离,政府对于经济效益的追求,经济管理的必要性和科学化的要求,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是保证经济民主与促进竞争,其精髓在于对国家管理和参与经济的有序化控制,规范政府经济行为,防止滥用职权”[25] 经济法的视野也在不断的扩大,经济法一开始是作为对组织的钳制的手段出现的,随着人的认识和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使得经济法对于国家这个最大组织的行为进行调整。可见,理解组织的发展,是理解经济法的关键。 组织的出现是与经济的发展,与专业化、分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本世纪以来,组织出现了更为复杂的变化,即专业化和分工的进一步加强和组织一体化的出现,这以貌似矛盾的两个趋势,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专业化和分工提高了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而组织一体化则节约了市场上的交易成本。这两个趋势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分工和专业化的趋势,使得人的角色化和职业化更为突出;而组织的一体化使得其组织管理更为复杂,现代管理学从它产生至今已经经历的两次革命就典型的说明了这一点[26] 经济责任制是同这两个趋势紧密相连的。分工和专业化使得经济责任制越来越强调责任的角色化,它实质上意味着将法律责任概念逐步实现积极化,依据不同职位和不同角色来确定职责,是法律对社会生活发展的一个回应。而组织的一体化则使得对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不仅仅局限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内部,组织一体化、关联公司、集团公司、联营企业和跨国企业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使得单纯依赖于法人制度来确定组织这一原则力不从心,对这些组织体的法律调整,经济责任制的出现就是必然的。而经济责任制对这些组织的调整,正是在经济法的理念下完成的。 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其自身的复杂构成,其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它就是法律经济,也必然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即经济关系广泛法制化的经济。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个核心构成要素,共同维护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经济关系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承担不同的职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一、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1、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是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引发点和核心

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普遍理念,在各个法律部门都有所体现。但是以人为本属于经济法具有的内在价值,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经济法尊重人权、实行经济民主和管理手段的人文化。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经济法的目标和宗旨都烙下了深深的理念。

经济法是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之法。自奴隶制社会产生国家以来,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运行都需要国家协调。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法与以往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进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保障立法的过程,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和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愈益深入加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法因实行计划经济和实行市场经济而明显区别。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政企分开,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是以间接手段为主协调经济运行,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为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经济法”的概念是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出版《自然法典》时首先提出。在我国,“经济法”的概念是从1979 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中开始使用。  以简练的语言说明经济法概念的内涵,即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重要关键是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那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呢?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特定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特定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企业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主体。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调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企业法构成。  (2)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市场管理关系。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有效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调整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主要由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构成。  (3)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国家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配置,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体系以间接手段为主,弥补市场调节的自发调节缺陷,消除经济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主要由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构成。  (4)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社会保证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有助于充分开发、合理利用劳动人力资源,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主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构成。  根据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我们可以对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  1、经济法的本质  (1) 经济法本质的两层含义  Ø 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  Ø 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  (2)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集中体现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是由经济的社会化所导致的国家干预、参与经济之法 。  ① 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平衡协调,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②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Ø 行政法以行政权力的设置和制约为核心,强调上下隶属的行政关系,可以说是权力本位法;  Ø 民法强调人人生来平等和自由,以个人权利为本位;  Ø 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立足社会整体,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属于社会本位法。  ③ 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经济法反映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种发展趋势要求,体现法律的统、分调整机制功能的法律部门。  Ø 经济法通过具体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  Ø 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系统、综合的调整。  ④ 经济法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⑤ 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按照罗马法的经典界说,规定国家公务的法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为私法。而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并对之进行平衡协调的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新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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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和核心要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司法的核心是公平,公正,正义。 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 阶级性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公平公正是法治的。核心力量。只有做到公平公正。法律的天平。不像某一方向倾斜。只有把握住天平。就把握住了,生命线。

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要素和核心是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4) 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时,把握以下几点:(1)、 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2)、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担当者。(3)、 经济法主体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对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未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2)、经济活动主体:这类主体主要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 此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1、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又称为"经济职权"。取得权利是指要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能获得的权利。权利的本质在于满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权利的实质和核心内容。2、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概括为三大类:(1)物,亦称有体物。注意:不能为人所控制或支配的物,或可为人们控制和支配,但无一定经济价值的物,都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2)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组织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3)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发明、设计等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是(A经济权利)。经济权力取决于经济基础,其构成要素有三个层次:核心要素,是所有制或产权制度支配要素,包括决策结构和利益结构;运行要素,包括组织结构、动力结构、信息结构和协调(监督)结构。供参考。

期刊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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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所谓论文就是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它的外延是文章,其内涵是讨论问题和研究问题,因此,它是一种说理文章。这里着重是要理解“讨论”和“研究”,这是论文的本质属性。 二、分类: 一是科研论文。就是对某个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写成的调查报告;对某种问题进行科学实验后,写成的实验报告;对某项经验进行总结,并上升的理论高度写成的经验报告。他们共同的特征是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明确的实践过程,反映了撰写者已进行的实践与研究过程。它们往往通过测量、统计数据、事例旁证等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如果作为一个课题研究,那就是研究报告。 二是学术论文。它是对某个问题尚未进行实验或实践,但依赖与某种理论或查阅文献资料,在理论上进行构想、探索,提出策略性思考的论文。或对某一理论问题进行思辩性思考的论文。 上述两类论文不一定完全是独立的个体,不存在截然划分的界线。 一 学术论文的概念 学术论文是高等院校师生和科研机构经常需要写作的一种具有很强的学术性的文体论文。 学术论文属于议论文体,它一般可分为人文、社会、科学论文和科技论文两大类。 二 学术论文的特征: (一) 学术性 所谓学术性,是指研究探讨的内容具有专门性和系统性。具体体现如下: 1 论文选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2 论文内容具有明显的专业性。 3 语言专业术语化。 4 作者修养的专业化。 (二)科学性 所谓科学性,是指研究探讨的内容准确、思维严密、推理全乎逻辑。具体体现如下: 1 研究态度的科学性 2 研究方法的科学性 3 论文内容的科学性 4 表达的科学性知识理论应用准确结构严密语言精确明快庄重。 (三)创造性 所谓创造性,是指科学研究的成果要有新意,要有发展。具体体现如下: 1 填补空白的新发现新发明新理论。 2 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完善、创新。 3 在众说纷纭中提出独立见解。 4 推翻前人定论。 5 对已有资料作出创造性的综合。 (四)理论性 所谓理论性,主要是指论文的作者思维的理论性、论文结构的理论性、和论文表达的理论性。具体体现如下: 1 思维的理论性。 2 结论的理论性。 3 表达的理论性。即学术论文是以论述为主要表达方式,它的理论性体现在概念、判断等组成的推理体系上,也体现在论证过程的各种表达型态上。 如何写好论文 (一)拟定提纲 (二)动手写作 (三)修改润色 (四)提高论文质量的关键 图书馆管理系统(计算机应用方面论文) 图书管理系统是典型的信息管理系统(MIS),其开发主要包括后台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以及前端应用程序的开发两个方面。对于前者要求建立起数据一致性和完整性强、数据安全性好的库。而对于后者则要求应用程序功能完备,易使用等特点。 因此本人结合开入式图书馆的要求,对MS SQL Server2000数据库管理系统、SQL语言原理、Delphi应用程序设计,Delphi数据库技术进行了较深入的学习和应用,主要完成对图书管理系统的需求分析、功能模块划分、数据库模式分析,并由此设计了数据库结构和应用程序。系统运行结果证明,本文所设计的图书管理系统可以满足借阅者、图书馆工作人员和高级管理员三方面的需要。 第一章对数据库应用系统开发和图书管理系统进行了简明的介绍,并分析了开发图书管理系统所应进行的工作。 第二章对数据库的设计和SQL语言的使用进行了系统分析,为深入理解数据库应用打下了基础。 第三章学习了具体的开发工具Delphi 0,对其数据库组件,SQL语言在Delphi中的应用等数据库编程关键技术进行了系统的介绍。 第四章分析了图书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需求,按照数据库设计理论一步一步地给出了系统需求说明书、局部ER图、全局ER图、系统关系模式,子模式,利用MS SQL Server2000建立了数据库 第五章进行了具体的程序设计,具体划分了三类用户的操作权限,设计了了三个操作界面。实现了数据库表的浏览,记录的添加、删除和修改,报表的生成,实现了多数据库表的连接操作,实现了多条件查询和模糊查询,并灵活实现了对不可更新查询结果集的更新操作,实现了主从表操作,实现了密码维护功能,最后,系统还可以导入数据库以对任意同结构的数据库进行操作。 设计充分利用Delphi 6、MS SQL Server2000数据库技术的强大力量,提高了编程效率和可靠性。 关键词:数据库,SQL语言,MS SQL Server,Delphi6, 数据库组件,图书管理,窗体,listview组件

01准确性学术论文语言表达的准确性是以客观性和真实性为基础的。从狭义来讲 ,是指用字用词、计量单位、公式等语言符号的准确、客观、真实。从广义上来说 ,则是指文本语言在整体上力求概念 明晰、判断准确、逻辑推理严密、语法合乎规范、结论鲜明 ,是对审美对象真实、客观的表达。所以就要求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抑或是作为审美客体的语言,能够正确反映自然和社会生活的本质。语言用语具有独特性和主观性 ,其语言对象的选择也是复杂的艰巨的,审美主体既 能高屋建瓴,总揽全局,又能见微知著 ,明察秋毫 ,把握住最能反映事物和现象的真谛和精髓的“那一个”,抓住最能刻画逼真的“那一个”,能够善于透过现象去抓住本质。这不仅是对审美主体思维品质的考量,而且是对审美主体文字功底的验证。遣词造句的本领,既来自丰富的语言积淀,也来自推敲雕琢的能力,每一个审美主体应倾心追求“增一字太长,删一字太短”的境界。学术论文包括自然科学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自然科学论文主要采用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的手段来分析、表达自然科学领域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揭示客观真理和规律为己任 ,在文本中展示科学的力量和科学的美。在语言表达上严谨而周密,它“反对条件交代的似是而非 ,反对结论上的夸张 ,反对前后概念不一、符号不一、图文不一,反对个人偏见,反对主观臆测。”社会科学论文是以社会领域的学术现象和学术问题为研究对象 ,用于认知和反映社会的一般原理和客观真理。和自然科学论文相比,它虽具有科学美的一般属性,但在语言美的表达上,感情色彩更浓 ,用多一些的直觉思维、形象思维和修辞格,在文本语言的叙述和论说中,数理逻辑推理相对较少,在下结论上不要求像数字一样精确, 只要能自圆其说就行。两者相比,自然科学论文的表达具有客观性、精确性;社会科学论文表达更具有人文色彩,如同后现代主义的表达 ,注重模糊性和不可确定性。02抽象性学术论文语言的抽象性是相对于文艺作品语言的形象性而言的。学术论文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语言的选择上,主要运用抽象思维进行抽象语言的表达。其选择标准是一种理性的尺度,这种选择语言的过程也是判断、推理、归纳和演绎的过程。学术论文的抽象性语言个性在于它是学术的语言,专业化的语言,小众化的语言。大家知道,真正原创性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学术论文, 必定是“阳春白雪”,具有很高的理论建树和学术前沿水平。它的语言符号也是很专业化的,唯有底蕴深厚的专业人士才能领悟其中的奥秘,才能进行准确的解码。就像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到现在也没有多少人真正明白其内涵和外延,但这磨灭不了他的伟大和他对人类所做出的杰出贡献。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学术论文承载的成果,也是科学珍品,科学美的珍品,科学语言美的珍品。爱因斯坦曾高度赞赏玻尔所提出的原子中的电子壳层模型及其定律是“思想领域中最高 的音乐神韵”,玻尔兹曼曾经把麦克斯韦关于气 体动力学的论文当作神奇壮美的交响乐来欣赏,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则被不少科学家誉为物理学中最美的一个理论 ,玻恩说它“像一个被人远远观赏的艺术作品”。03简洁性简洁是一种美。语言的简洁性是指用语经济,言简意赅,它是以语言运用准确性为前提的。语言的简洁一是指用词精练。语言的简洁体现在用字用词上,不在于文章篇幅的简短。学术论文和一般的议论文相比,字数都是稍长的,如果是社会科学博士论文,字数要求恐怕在5万字以上。长没有什么不好,只要说理透彻,论证严密,层次清晰 ,言之有物就可以。当然文约而意丰更好,更值得提倡 ,所以一些刊物已作出明确的规定 ,如《编辑学报》要求: 学术论文、综述一般不超过 6000字,其他文章 4000字以内。二是指行文自然,不粉饰,不做作,不望文生义 ,不信口开河。构思要思如泉涌,下笔如行云流水,行文自然流畅 ,虽有斧削之功 ,却又不留痕迹。X+ Y = Z看似简单,但却表达了 N 个数字的函数关系 ,是一种高度抽象化的简洁 ,是对现实逻辑关 系最完美的概括。在这里,公式用文字去表达反而很蹩脚 ,因为他无法用最简洁的语言去涵盖这样丰富的含义。简洁而不简单,这是语言的美,更是学术论文语言符号的魅力。04层次性语言具有结构层次性。不仅体现在句与句之间,段与段之间,上下文之间,整体与部分之间, 语体和语言风格之间 ,就是汉字结构的书写也要求呈现出层次性。著名语言学家乔姆斯基指出: 作为语言基本结构单位的句子,都具有深层结构和表层结构 ,表层结构是由深层结构转换而成的。深层结构说明作为表层结构基础的语法关系,一个句子的表层结构可以表达不同的深层结构 ,一个深层结构可以由不同的表层结构表达出来,语言的深层结构可以使句子的意义更加明确。而语言的一切结构层次 ,是人按照美的规律和意图建造而成的。或者说,人总是从美的意图出发并选择美的框架形式将它们构造。1915年11月下旬 ,爱因斯坦把自己撰写的《万有引力方程》的学术论文提交到柏林普鲁士科学院,真正完整地论述了广义相对论。在这篇论文中,爱因斯坦不仅解释了天文观测中发现的水星轨道近日点移动之谜,并且预言:星光经过太阳会发生偏折 ,偏折角度相当于牛顿理论所预言的数值的两倍。爱因斯坦引入了一个等效原理,认为我们不可能区分引力效应和非匀速运动,即非匀速运动和引力是等效的……基于这些讨论,爱因斯坦导出了一组方程,可以确定由物质的存在而产生的弯曲空间几何。利用此方程, 爱因斯坦计算了水星近日点的位移量,与实验观测值等同,解决了科学界一个长期困绕的难题,这令爱因斯坦兴奋不已。从万有引力方程的推导,可看出论文结构层次的严密,也反衬出语言结构层次的完整和清晰。爱因斯坦自觉不自觉地按美的规律构造了美,创造了美,而这种科学的美,科学语言的美,科学语言的结构层次美,又激发了爱因斯坦的审美情趣,产生了审美体验和愉悦。05规范性学术论文属于议论文范围,它要求主题、材料、题材、布局、表现形式、语言都要符合议论文的文本格式和逻辑框架,这是写作规则的使然,具有强制性。虽然学术论文一直强调内容和形式 的创新,强调唯一不变的就是要变,但万变不离其宗,学术论文的文体结构目前已基本形成一个固定化、规范化的模式,在语言表达的层次结构上呈现出公式化和模式化的倾向。学术论文典型的文体结构是三段式: 引言、正文和结论。也代表了论文的开头、主体和结尾,其中主体部分是论文的核心。学术论文的形式要素包括:标题、作者与作者单位、摘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论和参考文献。目前,我国的学术论文的结构和编排规则主要以《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 )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为依据,《规范》的制订同时参考了《中国高等学 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中国高等学校社会 科学学报编排规范》和《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期 刊编排规范》等内容,就连《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2005年也发布了国家标准。可以说,我国学术论文的文体结构和编排规范性是很强的,其语言表达的结构层次,规范性要求也很高。这种标准的文本结构形式和语言层次表达方式也绽放出工整的美,严谨的美。

《现代汉语词典》把质量定义为:(1)产品或工作等的优劣程度;(2)事物的优劣程度和数量;(3)物体中所含物质的量,即物体惯性的大小。我国1991年发布实施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给科技期刊下的定义是:“科技期刊是指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这反映了科技期刊的本质属性。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今后的科技期刊是否还要印刷成册也许是未必的。但在一个固定的用刊名规定了的办刊方向上连续出版的方式还是有必要长期存在的,而以报道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出版特征还会长期存在。

  • 索引序列
  • 什么是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引发点和核心
  • 是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引发点和核心
  • 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和核心要求
  • 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性要素和核心是
  • 期刊的本质属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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