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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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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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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死刑废除  〔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  〔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  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  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  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  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  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  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  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  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  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  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  [参考文献]  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  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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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我也是从网上找的,字数有点多,可能不大合适呢 关于高中生怎样集中注意力研究的文献综述摘要:本文正文中综述了围绕高中生集中注意力所进行的研究结果。第一部分中阐述了集中注意力的定义,第二部分阐明了其在我们的学习和生活中的作用,第三部分分析了学习注意力分散的原因,第四部分则指出了高中生如何集中注意力。在小结中,我写了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我根据此次文献综述而得出的培养自己集中注意力的方法、此次在做文献综述过程的收获、此次作业中留下的遗憾。 引言:我在以往的学习中,没有注意到集中注意力的重要性,所以在学习中注意力不集中,以至于浪费了不少有用的时间。所以此次文献综述作业,我选择了关于高中生集中注意力的方法研究的题目,并为此查阅了不少资料,希望对自己集中注意力的培养带来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集中 注意力 培养 正文:一、良好注意力的定义注意力是指人的心理活动指向和集中于某一事物的能力。判断注意力优劣主要看注意的广度、稳定性、转移和分配。其中最重要的是注意的稳定性,注意的稳定性是指注意保持在某一对象或某一活动上的时间久暂。注意总是伴随着人的全部心理活动,一旦注意中止,心理过程将偏离目标,甚至终止。外界的一切信息,只有在注意的监控下才能进人人的大脑,离开了注意,就不能正确、清晰、全面的感知事物、记忆事物,就不能深刻、全面的思考事物。因而注意是学生认识事物必不可少的心理条件,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本条件,在学生的智力活动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1]。 二、良好注意力的作用进入高中阶段的学生,智力因素对于他们正常地发展、稳步地进入史高一级学校去受教育固然很重要,但是非智力因素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牡意”的问题。学生注意的稳定性与学习效果有着密切的关系。1、有意注意和无意注意是学生接受知识的关键因素 无意注意是没有预定目的,也不需要做意志努力的注意。有意注意是有预定目的,在必要时还需要作一定意志努力的注意。而有意注意稳定性”是指通过意志努力,把注意有目的地集中Jl二保持在某一事物或行为上能否持久的心理素质,是一种非智力因素。 有意和无意注意是教学过程中,学生接受知识的2个基木环连点和必不可少的因素,对这2个环连点和重要因素的准确把握,既是教师有效控制课堂教学的关键,史是教师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2、扩展无意注意,加深有意注意,发挥两方而优势 如果说,一般的课堂教学对学生有意和无意注意的科学调节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那么,生物课对学生有意和无意注意的调节控制就史不容易了。这是因为,第一,学生对生物学相关知识的感性认识不足,很多知识涉及微观世界,在宏观世界里见不到;第一,有些内容理论性、科学性强,比较枯燥;第二,学生对学习生物学的目的和意义比较模糊。[2]。三、学习注意力分散的原因引起学生课堂分心的原因是什么呢?本人经过长期的观察、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教师教学方式呆板,教学内容枯燥乏味,讲话语调平淡,经常使用冗长的句子,重复已经说过的话等,这样学生就容易将注意力分散到能引起自己兴趣的对象上去,年龄越小的学生越是如此。如7岁的学生对某一对象可连续注意的时间约为15分钟左右;在组织得很好的教学活动中,3—4年级的学生连续注意某一对象的时间可达30—45分钟。所以,教师教学应尽量采用多样化的形式,语调应富于变化,有幽默感。另外,教师授课时,尽量注意新旧知识的衔接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认知结构。2、上课前或刚上课时学生被突然发生的事件引起情绪波动,如刚上课教师就发试卷,公布考试成绩,宣布要去看电影,组织春游,批评某些学生等,都很难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到后继的课堂教学内容上。因此,切忌在课前或上课一开始就将与教学无关而又比较重要的事情告知学生。课程安排应尽量做到后继的课比先前的课有更大的吸引力。3、无关刺激达到学生无意注意的程度,学生的注意就不可能集中于教学内容。如:教师把学生从未见过的教具放在讲台上、多媒体课件画面过于艳丽、邻近教室的学生学唱优美动听的歌曲、教室外不时有陌生人走动等。所以,尽量避免和克服无关刺激对学生的干扰。比如,教室内不要有过多的装饰教室周围尽量保持安静等。4、学生同某教师发生过情感冲突,他们就会厌烦这位老师,上课时故意将注意力转移到其他活动中。因此,教师与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关系,做到心理相容,只要学生意识到老师爱自己,他们就乐意接受老师所传授的知识。5、学生身体不适或前日休息不好,造成学习精力不足,就很难在课堂上集中注意力。因此,教师要使学生劳逸结合,不可给学生布置过多的作业,影响他们的睡眠。要加强学生的身体锻炼,只有身体强健,学生学习时才能保持较持久的注意。6、学生课前的活动强度过大,如刚看完电影、刚结束体育课、音乐课等,那么学生在后继的学习活动中一开始不可能注意力十分集中,因为不少学生还沉浸在原先的活动中。7、某些学生因学业成绩不佳或其他原因屡遭挫折,对学习产生厌烦情绪,又常常被老师忽视或受老师的奚落,因而很难将注意力集中到学习活动的过程中。对于这样的学生,我们要注意培养其学习的兴趣和意志品质,只有学生对所学课程感兴趣,课堂上才能保持注意力的高度集中。平时不仅要对学生加强学习目的性的教育,课堂教学前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较明确的学习任务。可见,引起学生课堂“分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教师不可对学生的“分心”现象简单地以不守纪律论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这样才能真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3]。四、如何集中注意力在实际的教学中要怎样来吸引并保持学生的注意力?我认为应当从教师与学生两方面着手。 (一)教师方面 教学过程是学生与教师的交互作甩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和学生是教或学的中心人物,在这一过程中,教师通过教学意图和策略等影响学生,即把学生置于主体地位并提供主体地位的天地。未来的学校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自己的主体,受教育者必须成为教育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的教育。注意分散的主要因素在教师。基于此,教师在教学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指明学生所要达到的明确的目标,学生只有知道了自己学什么或学到什么程度,才会有意识的主动参与到学习中。 发挥指导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动机。在教学过程中,可通过“创设问题情境”将学生引人到一种认知矛盾的状态,使之产生特殊好奇心。让学生产生自我决定感,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让学生感受到自己有能力把学习搞好,使之产生自我效能感,利用兴趣的迁移等方法来激发内在动机。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兴趣是学生学习的内驱力,是最好的老师,是求知的先导。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学习材料的兴趣,困在书本里,锁在课堂内的学生,远离了丰富多彩的生活体验,好奇心与求知欲必然与日俱减,直到湮灭,学习必然成为最痛苦的事。兴趣有赖于实践中的成功。当学生运用已学知识、技能克服了生活中、学习上的种种困难,突破了一道道障碍,获取了知识,增长了技能,心里就有一种成功的喜悦,越学就越有劲,学生就会感到学习的乐趣,进而产生浓厚的兴趣,形成终身学习的志趣。这样学生的注意才能引起。根据教学目标、内容、学生的个性特点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任何学科的基本原理都能够按照某种正确的方式,交给任何年龄阶段的儿童。提高教学语言艺术。教学是语词的教学,教师语言水平的高低,对吸引和集中学生注意力至关重要,一个能够动听地教学的教师,他的声音应该浸人学生的心理把知识一道带进去。要使语言达到吸引和保持学生注意的效果,须做到:语言要生动。生动的语言可以调动学生的形象思维,激发学生的认知兴趣,从而使注意集中。语言要有启发性。一方面要“启”,即教学语言要有丰富的信息,能唤起学生的思维欲望,开启学生的思维动机;另一方面要“发”,即能为学生思维留下时空上的回旋余地。语言要有逻辑性。教师表达的思想要层次清晰,环环相扣,前后连贯呼应。语言要幽默诙谐,以此来调节课堂气氛,缓解思维紧张,使大脑皮层兴奋点转移,更有利于注意的集中。语言要有感情。缺乏情感的语言就像失去绿叶衬托的红花一样黯然失色,会严重影响学生注意集中的持久性。注意非语言表达对学生注意的影响。教师进行教学时,除运用有声语言外,都自觉不自觉地运用非语言行为,如表情、眼神、体态等,它和语言表达构成相辅相成的关系,可以提高课堂教学信息的容量和准确性,增强师生间的感情交流,使学生在课堂上注意力更集中更持久。根据注意规律组织教学。教学内容应难易相间,学习任务有难有易,深浅适度,教学节奏快慢适当,教学环节有机联系,使无意注意与有意注意交融在一起,减少注意分散的机会。教师要科学分配自己的注意,不要让少数学生成为注意的中心,其他同学成为注意的边缘。这样学生的注意才能保持。8、要尽力激发学生学习动机,养成自觉学习习惯。学生要在相互干扰的环境中坚持学习,除需要教师科学安排教学过程,灵活运用教学方法,充分利用各种诱因,适时调解课堂气氛外,还应依靠学生的顽强意志和自我控制能力。这种自我控制注意方向的品质,来自对学习目的、学习兴趣以及对自己严格要求的激发,即学习动机的刺激。学生只有接受动机刺激后,才能保证自己注意的既定方向,自觉排除干扰刺激。所以,加强常规训练,感知训练,自控训练和抗干扰训练,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和提醒培养自己控制自己的能力,则成为素质教育中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4] (二)学生方面注意力的提高关键在学生自己,学生的学习过程是一个教师、家长无法替代的过程,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要形成具有独特个性的学习方式,自己教育自己提高注意力,基于此,学生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在教师的指导下制定适当的学习目标,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明确自己要达到的目标,并了解实现目标的意义和价值,使自己产生向往和追求的意向。 全程监控自己的注意力,时刻提醒和鞭策自己去完成任务,在这种自控能力和明确目标的支配下学习任务才能够完成。 自觉运用适于自己的学习策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上课时思绪要围绕教学内容转,眼看教师的动作,耳听教师的言语,口述、笔记精炼的要点。多种感官同时参与,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注意分散的机会。 加强意志锻炼,用坚强的意志排除干扰。指导学生从日常生活中小事做起,如每天用一点时间记日记或练字或朗诵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要间断,这样可有效的增强抗干扰的自控能力。 保持积极、乐观、稳定的情绪。情绪对学生的认知过程既有正面的促进作用也有负面的影响,积极、乐观、稳定的情绪可使学生的心理状态始终处于最佳水平,使注意得以保持,提高学习的效率。学生要学会正确对待挫折、正确地处理与环境的关系,正确地认识自己、调节自己的心态,达到心理的自由。 合理作息,科学用脑,使自己保持旺盛的精力,可以有效地防止注意力的分散。这样,学生才能高度集中注意而不分心。[5]。 评述:上文引用的文献中: 曾云华的《学生注意分散的原因及对策》中提到了良好注意力的定义。周敏《把握注意力的潜在规律提升学习的综合效果》着重阐述了为什么要形成良好的注意力。 朱四清《浅析学生课堂分心的原因及对策》着重分析了高中生注意力分散的原因。黄以兴《抗干扰与稳定注意的协奏曲》和曾云华《学生注意分散的原因及对策》,我们从中选取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教师应完成的方式及指明学生所要达到的明确的目标,激发学生学习的内在动机,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语言艺术,根据注意规律组织教学。二是学生应该选取的方式分别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制定适当的学习目标,全程监控自己的注意力,自觉运用适于自己的学习策略,加强意志锻炼,保持积极、乐观、稳定的情绪,合理作息,科学用脑。 小结:通过此次文献综述作业,我们认识到了形成良好的注意力在我们现在的学习以及未来的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我们注意力分散的原因以及如何在学习过程中形成良好的注意力,在以后我们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制定适合我们的学习目标,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全程监控我们自己的注意力,时刻提醒和鞭策自己去完成任务。 自觉运用适合自己的学习策略。 加强体育锻炼。 保持积极、乐观、稳定的情绪。合理作息,科学用脑。课上做好笔记。这是我们第一次做文献综述, 期间遇到了不少困难。一开始,我们并不明确做文献综述的目的及意义,做出的作品欠缺条理,后来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知道了文献综述就是将围绕着一个问题的不同文献资料中的观点整理综合,并形成自己的观点,于是我们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思路整理了不同的资料,从而形成了这篇文献综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对自己所研究的课题以及科学探究的基本方法均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受益匪浅。在此对老师的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参考文献:[1] 曾云华《学生注意分散的原因及对策》《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3 年第10期[2] 周敏《把握注意力的潜在规律提升学习的综合效果》 《中学生物》 2007 年第04期[3] 朱四清《浅析学生课堂分心的原因及对策》《教学与管理》2002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  〔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  〔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  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  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  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  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  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  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  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  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  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  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  [参考文献]  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  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民法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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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死刑废除  〔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  〔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  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  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  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  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  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  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  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  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  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  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  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  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  [参考文献]  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  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撰写文献综述步骤:1、搜索相关文献 在开始搜索文献之前,需要一个明确定义的主题。如果正在写论文或研究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搜索与之相关的研究问题和问题。如果是以独立作业的形式写一篇文献综述,必须选择一个要点,并提出一个中心问题来指导的搜索。2、评价来源 可能无法完全阅读关于这个主题的所有文章,所以必须评估哪些文章与自己的问题最相关。确保使用的来源是可靠的,并确保阅读了自己所研究领域的任何里程碑式的研究和主要理论。可以找到一篇关于谷歌学术的文章,查看被引用了多少次,高引用数意味着这篇文章在该领域有影响力,当然应该被包括在自己的文献综述中。3、识别主题、辩论和差距 组织文献综述的论点和结构,需要理解所阅读的资料之间的联系和关系。根据阅读和笔记,帮助制定文献综述的结构,并展示自己的研究将如何对现有知识做出贡献。4、概述结构 有各种方法来组织文献综述的主体。在开始写作之前,应该对自己的策略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根据文献综述的长度,可以结合这些策略。5、写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应该有介绍、主体和结论,每篇文章中包含什么内容取决于文献综述的目标。当写完并修改完文献综述后,不要忘记在提交之前进行校对。

梁慧星《民法学》《民法解释学》

书法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

文献综述是对论文选题研究现状的梳理,但并不仅仅是把文献进行简单的堆砌与罗列,而是需要在总结梳理别人研究的同时,对已有的研究做出评价,也就是说有述有评,这也是为什么文献综述也叫做文献述评的原因。

论文文献综述怎么写

范文1: “问题——探索——交流”小学数学教学模式的研究 我们在网上浏览了数百种教学模式,下载了二百余篇有关教学模式的文章,研读了五十余篇。概括起来,我国的课堂教学模式可分三类:(1) 传统教学模式——“教师中心论”。这类教学模式的主要理论根据是行为主义学习理论,是我国长期以来学校教学的主流模式。它的优点是 ,它的缺陷是 (2) 现代教学模式——“学生中心论”。这类教学模式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主张从教学思想、教学设计、教学方法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均以学生为中心,20世纪 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得到迅速发展。它的优点是 ,它的缺陷是 (3) 优势互补教学模式——“主导——主体论”。这类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兼取行为主义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之长并弃其之短,是对“教师中心论”和“学生中心论”的扬弃。“主导——主体论”教学模式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但在教学实践中还没有行之有效的可以操作的教学方法和模式。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小学数学教学模式可表述为“复习导入——传授新知——总结归纳——巩固练习——布置作业”。这种教学模式无疑束缚了学生学习主体作用的发挥。当今较为先进的小学数学教学模式可表述为“创设情境,提出问题——讨论问题,提出方案——交流方案,解决问题——模拟练习,运用问题——归纳总结,完善认识”。这种教学模式力求重视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为广大教师所接受,并在教学实践中加以运用。但这种教学模式将学生的学习局限于课堂,学习方式是为数学而数学,没有把数学和生活结合起来,没有把学生学习数学置于广阔的生活时空中去,学生多角度多途径运用数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限制,尤其是学生运用数学知识创造性地解决生活中的数学问题的能力发展受到限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此,我们提出“‘问题——探索——交流 ’小学数学教学模式研究”课题。文献综述范文1中,研究者对有关研究领域的情况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和了解,对相关文献作了批判性的分析与评论。对于正在从事某一项课题的研究者来说,查阅文献资料有助于他们从整体上把握自己研究领域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已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争议的地方、研究的最新方向和趋势、被研究者忽视的领域、对进一步研究工作的建议等。文献综述范文2:农村中学学生自学方法研究国外的研究现状国外的自学方法很多。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提出程序学习法 ,程序学习使学习变得相对容易,有利于学生自学。美国心理学家桑代克所创设的试误学习法 ,它主要解决学习中的问题。还有超级学习法,查、问、读、记、复习法、暗示法等。国内的研究状况我国古代就非常重视自学方法的研究,有“温故而知新”,“学而时习之” ,我国现代教育家叶圣陶先生主张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卢仲衡同志首先提出“自学辅导教学法” ,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在于 ,魏书生的语文教学主张通过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来提高学习效率 以上国内外的研究经验为我们的课题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从文献综述范文2看,该课题综述列举了国内外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关于自学方法方面的论述和做法,并对部分内容的优点进行了概述。在选好了大的研究方向后,在确定具体的研究课题之前,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了解有关研究情况,有助于研究者通过比较、分析,根据研究的可行性、研究者的兴趣和能力等方面限定研究内容,确定课题的研究范围,更好地驾驭和把握课题。但是,文献综述对每位专家、学者所持理论和做法的优点与不足所进行的批判性分析与评论不够,特别是缺少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合提炼与分析。二、文献综述要文字简洁,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原文,要用自己的语言把作者的观点说清楚,从原始文献中得出一般性结论。 文献综述的目的是通过深入分析研究成果,指出研究状态、应该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并依据有关科学理论、结合具体的研究条件和实际需要,对各种研究成果进行评论,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应当指出的是,文献综述不是对以往研究成果的简单介绍与罗列,而是经过作者精心阅读后,系统总结某一研究领域在某一阶段的进展情况,并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出自己见解的一种科研工作。三、文献综述不是资料库,要紧紧围绕课题研究的“问题”,确保所述的已有研究成果与本课题研究直接相关,其内容是围绕课题紧密组织在一起,既能系统全面地反映研究对象的历史、现状和趋势,又能反映研究内容的各个方面。文献综述范文3:农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途径与方法的实验研究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1998年国际心理卫生协会强调“健康的定义 ”心理健康运动的发起人是美国的C比尔斯。 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强调“自我实现”;费勒姆提出了“新人型理论”;奥尔特提出了“成熟者的理论” 美国是最早开设心理辅导的国家, 将“心理辅导”定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 ,前苏联教育部1984年颁布“苏联普通学校心理辅导条例”;日本也积极从美国引进心理辅导 我国心理健康教育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在个别地区、个别学校起步了 ,中小学真正起步是在9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全国进行大规模的调查,并于1997年 6 月 7 日公布了结果,引起了国人特别是教育界的震动 1988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1989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益公约》, 1993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通过多种方式对不同年龄层次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指导 ”1997年10月国家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再一次强调了对中小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应该说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中期,上海中小学的心理健康教育走在了全国前列,1994年上海教委出台了关于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关文件,并出版了有关教材。但他们把绝大部分精力放在了城市学生身上。与此同时北京市西城区成立了“心育中心”,丁榕老师一马当先做了许多工作,但仍是把精力放在了城市学生身上。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在生活、学习等条件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心理健康水平上也存在着较大不同,但至今没有人提出农村中小学心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的成型经验。因此农村中小学心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从文献综述范文3中可以看出,课题组成员翻阅了大量资料。但是,就“心理健康教育途径和方法”的综述不多;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心理健康差异的分析也不多。“农村”的特点不清,“方法途径”不知道新不新。这样会给后面的研究方向和设计带来麻烦 献综述的综述要全面、准确、客观,用于评论的观点、论据最好来自一次文献,尽量避免使用别人对原始文献的解释或综述。 (摘自 :《教育科学研究》6,原文:“撰写文献综述的基本要求”,作者:王俊芳 )

税法文献综述范文3000字

范文1: “问题——探索——交流”小学数学教学模式的研究 我们在网上浏览了数百种教学模式,下载了二百余篇有关教学模式的文章,研读了五十余篇。概括起来,我国的课堂教学模式可分三类:(1) 传统教学模式——“教师中心论”。这类教学模式的主要理论根据是行为主义学习理论,是我国长期以来学校教学的主流模式。它的优点是 ,它的缺陷是 (2) 现代教学模式——“学生中心论”。这类教学模式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主张从教学思想、教学设计、教学方法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均以学生为中心,20世纪 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得到迅速发展。它的优点是 ,它的缺陷是 (3) 优势互补教学模式——“主导——主体论”。这类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兼取行为主义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之长并弃其之短,是对“教师中心论”和“学生中心论”的扬弃。“主导——主体论”教学模式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但在教学实践中还没有行之有效的可以操作的教学方法和模式。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小学数学教学模式可表述为“复习导入——传授新知——总结归纳——巩固练习——布置作业”。这种教学模式无疑束缚了学生学习主体作用的发挥。当今较为先进的小学数学教学模式可表述为“创设情境,提出问题——讨论问题,提出方案——交流方案,解决问题——模拟练习,运用问题——归纳总结,完善认识”。这种教学模式力求重视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为广大教师所接受,并在教学实践中加以运用。但这种教学模式将学生的学习局限于课堂,学习方式是为数学而数学,没有把数学和生活结合起来,没有把学生学习数学置于广阔的生活时空中去,学生多角度多途径运用数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受到限制,尤其是学生运用数学知识创造性地解决生活中的数学问题的能力发展受到限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此,我们提出“‘问题——探索——交流 ’小学数学教学模式研究”课题。文献综述范文1中,研究者对有关研究领域的情况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和了解,对相关文献作了批判性的分析与评论。对于正在从事某一项课题的研究者来说,查阅文献资料有助于他们从整体上把握自己研究领域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已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存在争议的地方、研究的最新方向和趋势、被研究者忽视的领域、对进一步研究工作的建议等。文献综述范文2:农村中学学生自学方法研究国外的研究现状国外的自学方法很多。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提出程序学习法 ,程序学习使学习变得相对容易,有利于学生自学。美国心理学家桑代克所创设的试误学习法 ,它主要解决学习中的问题。还有超级学习法,查、问、读、记、复习法、暗示法等。国内的研究状况我国古代就非常重视自学方法的研究,有“温故而知新”,“学而时习之” ,我国现代教育家叶圣陶先生主张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卢仲衡同志首先提出“自学辅导教学法” ,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在于 ,魏书生的语文教学主张通过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来提高学习效率 以上国内外的研究经验为我们的课题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从文献综述范文2看,该课题综述列举了国内外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关于自学方法方面的论述和做法,并对部分内容的优点进行了概述。在选好了大的研究方向后,在确定具体的研究课题之前,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了解有关研究情况,有助于研究者通过比较、分析,根据研究的可行性、研究者的兴趣和能力等方面限定研究内容,确定课题的研究范围,更好地驾驭和把握课题。但是,文献综述对每位专家、学者所持理论和做法的优点与不足所进行的批判性分析与评论不够,特别是缺少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合提炼与分析。二、文献综述要文字简洁,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原文,要用自己的语言把作者的观点说清楚,从原始文献中得出一般性结论。 文献综述的目的是通过深入分析研究成果,指出研究状态、应该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并依据有关科学理论、结合具体的研究条件和实际需要,对各种研究成果进行评论,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应当指出的是,文献综述不是对以往研究成果的简单介绍与罗列,而是经过作者精心阅读后,系统总结某一研究领域在某一阶段的进展情况,并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出自己见解的一种科研工作。三、文献综述不是资料库,要紧紧围绕课题研究的“问题”,确保所述的已有研究成果与本课题研究直接相关,其内容是围绕课题紧密组织在一起,既能系统全面地反映研究对象的历史、现状和趋势,又能反映研究内容的各个方面。文献综述范文3:农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途径与方法的实验研究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1998年国际心理卫生协会强调“健康的定义 ”心理健康运动的发起人是美国的C比尔斯。 马斯洛的人本主义强调“自我实现”;费勒姆提出了“新人型理论”;奥尔特提出了“成熟者的理论” 美国是最早开设心理辅导的国家, 将“心理辅导”定为学校教育的一部分 ,前苏联教育部1984年颁布“苏联普通学校心理辅导条例”;日本也积极从美国引进心理辅导 我国心理健康教育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在个别地区、个别学校起步了 ,中小学真正起步是在9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全国进行大规模的调查,并于1997年 6 月 7 日公布了结果,引起了国人特别是教育界的震动 1988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1989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益公约》, 1993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通过多种方式对不同年龄层次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指导 ”1997年10月国家教委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再一次强调了对中小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应该说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中期,上海中小学的心理健康教育走在了全国前列,1994年上海教委出台了关于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关文件,并出版了有关教材。但他们把绝大部分精力放在了城市学生身上。与此同时北京市西城区成立了“心育中心”,丁榕老师一马当先做了许多工作,但仍是把精力放在了城市学生身上。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在生活、学习等条件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心理健康水平上也存在着较大不同,但至今没有人提出农村中小学心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的成型经验。因此农村中小学心理教育的途径与方法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从文献综述范文3中可以看出,课题组成员翻阅了大量资料。但是,就“心理健康教育途径和方法”的综述不多;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心理健康差异的分析也不多。“农村”的特点不清,“方法途径”不知道新不新。这样会给后面的研究方向和设计带来麻烦 献综述的综述要全面、准确、客观,用于评论的观点、论据最好来自一次文献,尽量避免使用别人对原始文献的解释或综述。 (摘自 :《教育科学研究》6,原文:“撰写文献综述的基本要求”,作者:王俊芳 )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一)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长期持有,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投资。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在于通过股权投资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影响,或为长期盈利,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具有投资大、期限长、风险大以及能为企业带来长期利益等特征。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成本。  2.通过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式取得的,参见第五节的内容。  3.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1.成本法。  (1)概念和适用范围。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即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而且无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  (2)账务处理。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处理时应当分别投资年度和以后年度处理:  ①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金股利,是由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从而不能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而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部分是来自校被投资单位的盈余分配,则该部分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在具体计算时,分清投资前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情况时,应分别投资前投资后计算确认冲减投资和投资收益;如果不能分清投资前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情况的,可按公式计算:  ②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 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 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 投资企业当年获得 应冲减初始投  = -  投资收益 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资成本的金额  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投资后至本年度末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本年度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全部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  如果“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公式中,前者小于后者,应将原已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再恢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恢复增加数不能大于原冲减数。  2.权益法。  (1)概念及适用范围。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  (2)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①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应当在取得股权时,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计算确定。  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持股比例 股权投资差额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摊销年限的确定:合同规定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平均摊销;合同没有规定了投资期限的,借差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初始成本低于应有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贷差,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  ②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处理。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均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具体又分为:  第一种情况: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第二种情况: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种情况: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当期投资损失。  投资企业在具体确认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这里指的“投资账面价值”是指该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去该项投资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包括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等。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二,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如果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不够冲减,可以冲至损益调整明细科目出现负数,但不能冲减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及其他明细科目,此时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会出现负数。  第三,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使得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账面价值减为零的,或者减至投资成本(即“投资成本”明细科目的余额)以下的,尚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当期不再摊销,直到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按分享的份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至投资成本后再予摊销。  第四种情况: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计算投资企业应享有或分担的份额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第五种情况: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包括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应按扣除后的金额计算。  ③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资产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有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第二种情况:因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资本溢价,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第三种情况:因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第四种情况:因被投资单位拨款转入其资本公积,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并相应增加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第五种情况:投资企业投资后,因被投资单位的的各种原因按有关规定调整前期留存的投资企业,也应按相关期间的持股比例计算调整留存收益;如果被投资单位的上述变更生于投资前,并将累计影响数调整投资前的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应相应调整股权投资差额。  如果被投资单位仅就所有者权益各项目所作调整,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则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  第六种情况:被投资单位单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等时,仅影响所有者权益结构的变化,投资企业不需作账务处理。被投资单位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资本,投资企业只需记录增加的股份,不需作账务处理。  3.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1)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投资企业应在中止权益法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的账面价值。  (2)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投资企业应在中止成本法时,按追溯调整后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成本等作为初始成本。  4.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转让时确认投资损溢。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5.长期投资减值的核算。为使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长期投资信息真实和公允,企业应定期对长期投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则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一般情况下,期末将企业长期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作相反分录。处理长期投资时,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例9]A公司2000年1月1日购入B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20 000股,每股面值为10元,共支付价款24万元,取得B公司25%的股权,并计划长期持有。2000年B公司获净利200万元。2000年5月8日宣告按每股面值的5%发放1999年度的现金股利。2001年B公司亏损损100万元。  A公司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40 000  贷:银行存款 240 000  2000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200×25%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500 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500 000  借:应收股利 1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10 000  2001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00×25%=25(万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损失 2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250 000  二、税法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  1.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确定,参见第五节。  2.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3.参见上一节税法有关短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的第3、4、5条,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  4.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除非投资方企业转让或处置有关投资,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抵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5.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包括被投资单位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资产。在被投资方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资产时,除取得的股票股利外,投资方应按所获得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分配支付额。被投资单位为投资方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费用,也作为“推定股利”。  6.企业从被投资方的累计净利润(包括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是股利性所得;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方分配支付额超过上述累计利润的部分,是企业的投资返还(投资回收),冲减投资计税成本;企业获得的超过投资的计税成本的分配支付额,包括转让投资时超过投资计税成本的收入,是投资转让所得性质,反之作为投资转让损失。  7,股权投资差额不得摊销扣除。  8.企业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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