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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论文选题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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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论文选题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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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论文选题意义

婚姻问题是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之一。“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才是不同的!”。幸福的婚姻是构成幸福家庭的特殊的秘密内核;幸福的婚姻能够使人健康长寿,这是世人公认的道理和法则。从医学、行为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等科学研究,一致性的分析认为:言语上经常表白后悔和失败的婚姻,以及不良的夫妻关系,会导致许多麻烦和健康问题。“理解和宽容是化解矛盾的灵丹妙药,克制和温存是包扎心灵创伤的有效绷带!”;特别是心理品质的健康状况,是与伦理、道德齐名的素质内涵,在很大程度上维系着现代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且,涉及到子孙后代诸多问题,如果用“连锁反应”一词来形容,一点也不过份!可见幸福的婚姻是何等的重要!有人说幸福的婚姻是靠男女双方共同营造,共同建立的,跟算命合婚没关系,如果真是这样,古语说得好,只羡鸳鸯不羡仙,所以试问天下间,有哪对夫妻不想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也有人说姻缘天注定,该嫁给什么人,该娶什么样的人,一生该结几次婚,该离几次婚都是早就注定好的,是无法改变的。这两种观点只能说各对一半,从命理学的角度来说,幸福的婚姻与男女双方八字的匹配程度是有直接的关系。在命理上克夫的女命是八字带伤官又见官,身旺官弱比劫多,身弱官杀旺,官星被合或被冲克。克妻的男命是八字财弱被劫,身弱财多且旺,身旺财弱劫财羊刃多,财星被合或被冲克。指迷居士,真实姓名许世有,男,1983年生,祖籍福建。字解玄,号指迷,著名预测师,择日师,命名师,风水师。自幼热衷于易学,曾游走四海,拜访名师,对周易、相学、八字、日学、姓名学、风水学等预测学科有深层次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真正的运用易经文化为人指点迷津、排忧解难。是权威网站认证的命理学专家。你也可以上百度贴吧,指迷居士算命吧去看看,有很多预测实例。所谓命,就是一个人生下来,这一生要做什么,是当农民呢,还是做官,或是商人……这就像一个人生下来就是宝马汽车,或者是自行车一样,是注定的。而运呢,运就是人在世界上所经历过的各个时间段,运又分大运、小运,大运五年一更换,小运一年一换、流年则是我们所经历过的每一年。命运合在一起就像是一辆车行驶在路上一样,所经过的路就是大运,路是平坦的,就顺,崎岖不平的就曲折坎坷。有人说自己的命运自己掌握,也有人说命运是注定的,是改变不了的,这两种观点只能说是各对一半,如果命运真的是能靠自己把握的,试问天下间除了傻瓜跟精神病患者以外,有谁不想好好把握自己的命运出将入相,有人会说,既然是命中注定,那如果不去工作,不去赚钱,钱能从天上掉来吗,事实上,每个人都不是孙悟空,都在五行之中,每个人出生后,八字已定,其一生的大运也就注定,八字的金木水火土与一生的大运也都将受到地球磁场的支配,很多人应该有过这样的感受,当行到好运的时候,由于受到地球磁场的影响,自然也就会有很大的动力去拼搏,去努力,遇到的都是自己的贵人,都是对自己帮助很大的人,由于运气行的好,跟命里阴阳五行平衡了,睡觉都能睡得特别香,当大运行得不好,整个人也就会变得很颓废,缺少努力赚钱的动力,遇到的都是小人,处处跟自己作对,要婚姻没婚姻,要事业没事业,经常失眠。北宋宰相吕蒙正所著时运赋更能说明这一切,万般皆是命,算来不由人,蛟龙未遇,潜身于鱼虾之间,君子失时,拱手于小人之下,天不得时,日月无光,地不得时,草木不长,水不得时,风浪不平,人不得时,利运不通。 命运到底是注定还是能改变,来打个比方,比如一只鸡,从蛋壳出生后可以通过后天的精心饲养,使它成长得更好,更大,更强壮,但是鸡始终是鸡,再怎么努力饲养也不可能养成鸭或变成牛,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和改变去实现属于自己命中注定的最大的成功,但不是每个人去努力都可以做将军,不是每个人去努力都可以当皇帝,命运合在一起就可以看到很多的现实故事,有的人命理格局高的,虽说做了官,但运气行的不好,所以官做的很不顺,处处有人给他穿小鞋,官越做越小。而有些人命理格局低,则是农民,可是运气行的好,所以生活很幸福,种地风调雨顺,打工年年有余。 易经是中国流传了五千多年的魁宝文化,是任何人都无可置疑的,周易算命不是为了简单的了解自身的命运,而是在知道命运的基础上还要知道去做到如何趋吉避凶,破祸成福。比如某人八字金旺木衰,最宜行东方木运,事业方位上也最适合在自己出生地为准的东方城市发展,所谓财在东方人往西,走错方向失良机,如果这个人不懂周易的,又往出生地的西方发展,加上大运不好的那不是破财就是疾病,就算大运很好的,本来应该一年赚1千万的,可能只赚了5百万,方位差一线,富贵不相见,可见算命的境界不在于算得准,而是应该在算得准的基础上如何做到改变命运,趋吉避凶,少走弯路,以尽快求得属于自己命中的最大富贵,快速走向属于自己的成功彼岸。

摘 要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婚姻无效制度,是一个进步。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不能使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正当权益得以充分保护。我国立法和其他国家有很大差异,这必然引起与其他国家法律冲突。因此,应对此进行思考。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 自始无效婚 可撤销 思考一、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我国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未明确规定有“无效婚”,但从中可推导出,未取得结婚证而同居的,属无效婚姻。得不到法律保护。此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明确提出“无效婚”概念。其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后,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正式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4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另外,2001年12月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包含的34个条文中就有16个涉及婚姻无效。从后二者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中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它有利于法官在判决时有明确的规定可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在较早阶段参照法条推知自己的诉讼结果,有利于调整婚姻秩序,通过判决不合法婚姻无效的方式来维护法律威严。这无疑是一个很大进步。此外,《婚姻法》第12条还规定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保护。这实际上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贯彻。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得到彻底地贯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按照该无效婚姻制度的处理,则自始无效和被撤销婚姻成立之初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是夫妻,双方无权依法继承对方的无遗嘱死亡财产;一方没有义务扶养一直与他共同生活并采信他们已婚的另一方。但在现实生活中,新婚姻法所归纳为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里面,存在着恶意当事方采取种种手段对善意当事方的欺诈、利用以及对责任的逃避等现象,在此情况下,新婚姻法规定的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这种制裁方式并不能真正达到对恶意方的制裁,反而帮助了恶意方逃脱婚姻责任,实际上让恶意方推脱应承担的责任,而善意方却无辜受害。同时,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无过错方和弱势当事人的应有权利。二、 我国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具体表现1、 事实婚姻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应补领结婚证,《解释》第5条进一步加以具体化“未按婚姻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1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依该《解释》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应告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则按有效婚姻处理;如未补办,按照解除合同关系处理,即视为从未存在过婚姻关系。《解释》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原则处理。”而按第5条当法院告知其补办结婚证书时,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时关进行婚姻登记,但因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单独是无法进行登记的。《解释》第6条规定的情况实际上绕了个大圈子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上可看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不符合婚姻事实要件,2月1日后才符合实质要件但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在补办结婚登记的前提下,确认为有效婚姻。但一方面双方争议严重到需要法院解决,说明补办登记的可能性已是非常微小,另一方面,补办登记后就有了结婚证,不再是典型的事实婚姻了,因此,我国婚姻法基本上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现象呈上升之势,而且范围广泛,既有受教育程度高的知识分子,又有程度较低的一般社会青年,通过这种社会现象形成的社会关系直接对个人身份、财产、子女亲属等都有影响,而新婚姻法却给这种重要的社会关系留下空白。2、 近亲婚《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但是,并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和无血缘关系的拟制血明确加以区分。在养子女相互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婚生子女间属于无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他们的婚姻是不存在的遗传障碍的。如果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也不存在伦理道德的障碍了,并不会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对婚姻关系确立以前的结婚行为做出禁止,如这种婚姻关系已经确立,那么可根据该法第10条中“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为理由,申请法院判决婚姻自始无效。而《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中可看出,如前所述的通过收养方式形成的具有拟制血亲关系的当事人间,如婚姻关系被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姻法第10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为理由,申请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时,婚姻当事人双方通过解除收养关系等方式而使得双方间不再具有亲属关系,那么按照《解释》第8条,法院应判决其婚姻无效。同样,当事人可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其不违反婚姻法第7条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可以结婚。而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把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区别开来的情况下,那么按上述条文规定,自然血亲关系的亲属间是否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解除其亲属关系,而使得其可以结婚或其已结婚有效呢?3、不同意婚不同意婚包括欺婚、虚假婚、胁迫婚、不适龄婚等。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口流动越来越大,在双方准结婚后,因为双方户口所在地相隔太远,所以实际情况往往是甲方从自己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证。如果甲制造了一个假的材料,到乙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证。而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甲结了婚,而后甲却以其材料是假的,双方无合意为由主张婚姻无效,这属欺婚,现在很多工作单位都在分房等方面给予已婚者和未婚者不同待遇,有不少人就假借合谋结婚的形式得以享受分房待遇,这是虚假婚。还有进行人身荣誉、财产危胁以达到结婚目的,这是胁迫婚。除虚假婚、不适龄婚外,其他几种至少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往往是被侵权的结果,比如胁迫婚,欺婚等。他们往往是女方、被迫尽配偶的义务。如果把这些全部做自始无效处理,不保护无过错才应享受的配偶权利和向恶意方追偿权利的话,则无法体现法律实质意义。《婚姻法》第10条规定了“未到婚龄的,婚姻无效。”《解释》第8条规定“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很明显,未到婚龄结婚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之时,如双方当事人已满婚龄,则其婚姻有效,法院不得宣告自始无效。反过来,如“申请时”有一方未到婚龄,则法院应宣告婚姻自始无效,即使女方怀孕甚至已有子女并共同生活多年。而实际上不适龄婚姻中,如女方已怀孕,则各方的申请宣告无效权归于消灭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孩子的出现使得各方不可能再恢复原状,视作婚姻从未存在过,这一点应仔细重新考虑,宜把已至婚龄和怀孕一起作为消灭宣告无效的诱因更为妥当。4、疾病婚《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这主要是一些治疗难度较大且会遗传的疾病。把这种情况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 其目的是为下一代及其配偶生命健康权考虑,让配偶摆脱困境。但这只是从客观的角度来考虑,而没有考虑到主观善意和恶意的因素,比如甲和乙之间有着极其浓厚的感情,在准备结婚前甲被发现有某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然而,为了有利于甲的治疗并让其度过幸福的后半生,乙自愿与甲结婚,并担起照顾甲的责任,并自愿不要孩子。这对甲来说,无论从心里上还是从生理上的病情治疗来说,都是极其有益的。而且对于乙,可以从对爱人的照顾与生活中得到幸福。反之,乙可能后半生生活中感到悔恨和遗憾。这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会损害到任何第三人利益。还比如,甲故意隐瞒其犯罪事实,在和乙生活了多年后死去。而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后者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申请理由”的,因此,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如果甲的亲属以“疾病婚”为由要求法院裁定婚姻不符合法定要件而自始无效。那么乙在付出了大量心血,财物而甲死亡后,乙却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甲的遗产,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向第三者追偿对甲的的侵权。上述情况下,如果未死亡,而乙因照顾甲而身心疲惫,反需要甲照顾时,甲却可以弃之不顾,不给乙治病。原因很简单,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甲没有法定义务照顾乙。这无论从俗理道德法理的实质正义还是以民法的保护私权的精神来看,都是不公平非正义的。如果把这个案例不做自始无效处理的话,则在婚姻被法院撤销之前,甲和乙之间的关系按夫妻的权利、义务处理,甲和乙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乙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甲的遗产。但是,这么一来,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人就和普通人结婚的后果是相同了,如果甲有后代的话,则他们的后代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担和危害,故简单地同意这类结婚不可行。故未偿不可以在当事人自愿同意生孩子的前提下允许结婚,并制定一系列的针对违反此前提的惩罚措施。应该认为,在承认现实基础上,把婚姻撤销前这段当事人间的关系视为通常婚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实现对实质正义的法律精神追求,而且是体现公平与正义的。5、重婚重婚一般被认为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社会公益的。比如甲与乙结婚后,甲又与丙结婚。丙会被认为第三者插足,与甲的婚姻会判决无效,其权益得不到婚姻法保护,甲丙甚至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尤其是当甲属于现役军人的妻子时情况更是如此。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56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如果甲采取种种方法欺丙,隐瞒其与乙已婚的事,而丙又处于一个智力正常情况下无法知道或不可能知道甲乙已婚的事实,并深信自己与甲的婚姻是合法婚姻状态中,则简单地判决自始无效,致使丙与其子女处于生活困境中,无法从甲得到和丙作为配偶已尽义务相称的补偿,显然对甲不公平。这样的法条实际上充当了保护侵权者的角色。在丙知道自己与甲婚姻属重婚以前,单方合法的权利、义务在已受损害情况下,不能一概制裁,而不加以保护其应有的向对方追偿的权利,如前所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就不算重婚了,这是典型的以表现形式规避重婚之名而行重婚之事。在此,我们要反思一下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问题。《解释》第7、10条规定了申请主体的范围除胁迫婚外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胁迫婚中已知前述,申请主体除受胁迫当事人外,应扩大到受胁迫方的近亲属。第7条把“利害关系人”限定为某一方或双方的近亲属,这个范围过于狭窄。因为现实中可能存在着明显利用婚姻恶意进行逃避债务的情形。比如甲欠乙大量债务,但甲不愿偿还,于是甲未到婚龄或与其有禁婚亲属关系的丙通过某种方式拿到结婚证。但并不从事实质的婚姻生活中,以到将采取适当时机再以未到婚龄,禁婚亲属关系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因《解释》仅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其某一方或双方近亲属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故乙无权提出申请。于是丙可以在暗处处理子女自己的财产后,和甲协商留下证明双方同意把各自财产当作婚姻财产的书面证据,通过这种方式,乙因婚姻关系取得甲一半财产,而甲偿债时却仅仅以甲在婚姻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这样大大减少了甲的偿债能力,因而损害了乙方的债权。所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当事方明显地有着利用婚姻形式恶意逃避义务之目的,对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当事人”应当扩大解释。三、 无效婚姻制度的理论思考在民法中,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分为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无效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恢复原状;撤销事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可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撤销权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请求撤销还是变更,由撤销权人自由选择。而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身份事实及子女切身利益,不可能恢复原状。所以《婚姻法》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都纳入到自始无效范畴的做法不能很好地符合社会现实的需要,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正和人文关怀。应该只把严重违反社会公益的几种情况归入自始无效婚。而把其他的归为可撤销,不具追溯力,即把当时双方在婚姻撤销宣告生效前的关系作为普通婚姻中夫妻间的关系处理。婚姻法是私法、是民法的必要组成部分、私法是以规范私人之间基本生活关系,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为目的法律,是有利法、是平等之法。因而婚姻法应以保护私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确立亲属权应有位置,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解决纠纷、分清责任保护无过错方、弱势方利益,调整社会秩序。而且,规定的的制裁也应为保护无过错方、弱势方的权益而制裁。正如陵孟德斯鸠认为“写这本书的目的就要证明这句话,适中宽和精神是立法者的精神……。”①以想象的某种至善境域为借口,而对一件不是坏事加以禁止,这很有必要。②所以,立法者应保护和制裁并重,制裁应服务于保护。③体现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应尽量减少自始无效婚姻种类范围,而在可撤销婚中。也应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精神为目标,强调对善意的已尽配偶义务的无过错方、弱势方作为配偶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向恶意方追偿权利的保护,这将使得可撤销的结果渐渐趋同于离婚的结果,英国学者甚至作出了无效婚姻制度已日益消亡的判决。行吗?

婚姻家庭关系论文选题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学术堂提供更多论文知识)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婚姻家庭法的论文选题意义

选题是论文写作关键的第一步,直接关系论文的质量。常言说:“题好文一半”。对于临床护理人员来说,选择论文题目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结合学习与工作实际,根据自己所熟悉的专业和研究兴趣,适当选择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2)论文写作选题宜小不宜大,只要在学术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点上,有自己的一得之见,或成功的经验.或失败的教训,或新的观点和认识,言之有物,读之有益,就可以作为选题;(3)论文写作选题时要查看文献资料,既可了解别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达到什么程度,也可以借鉴人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需要指出,论文写作选题与论文的标题既有关系又不是一回事。标题是在选题基础上拟定的,是选题的高度概括,但选题及写作不应受标题的限制,有时在写作过程中,选题未变,标题却几经修改变动。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论婚姻的成立 《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等等

恋爱婚姻家庭论文选题意义

(一)大学生恋爱心理特征    性爱的好奇心理。由生理发育成熟导致的性冲动与性亲近要求的产生而形成。    急于求成的占有心理。与高校聚集着才华、风度、美貌于一身的特殊人群氛围直接相关。有些男大学生固执地认为:毕业后还没有男朋友的女孩都是别人挑剩下的。    依赖心理。由独生子女的孤独感和习惯了他人的呵护与关爱所致,属于“情感寄托型”的恋爱动机,缺乏独立意识和自立能力,易受挫。    补偿心理。由功利型的恋爱动机所引发,即希望在所爱的人那儿获得社会地位、经济等方面的补偿。    游戏人生心理。其恋爱动机是:满足与异性交往的欲望,寻求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甚至发生了婚前性行为,他们见一个爱一个,玩一个丢一个,完全是一种游离于婚姻之外的享受和消费。   大学生这个特殊社会群体,今后的生活还会动荡,毕业分配和就业还是个未知数,即使获得了真爱,毕业后也有可能天各一方。因此,大学生们有“不求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等恋爱心态也是很自然的事。  (二)当代大学生恋爱观存在的问题   由于性心理上的不成熟,不恰当的恋爱观也出现在了大学生的恋爱当中。表现出思想上的波动、排他、冲动、幻想;同时,大学生还受到了外界周围环境的影响。   1.因为空虚而爱。调查显示,7%的大学生因为内心空虚而选择恋爱。大学生在高中紧张的学习之后,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环境里,进入了自己梦寐的高等学府,在大学表现出混日子、得过且过,有的学生认为,进入大学以后,思想很消极,什么目的都没有,终日无精打采,人生仿佛没有了一点意义,头脑一片空白,失去奋斗目标和前进动力,心中苦闷,缺少学习动力、目标的大学生于是将心理转到谈情说爱上,以消磨时光,寻求快乐。   2.择偶动机不纯。据分析,2%的大学生恋爱动机不纯。当代大学生在选择对象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对方适不适合自己,是不是为了真正的爱情,而更多考虑的是能不能在学习期间、生活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上的帮助。如果发现有利用价值,就会采取一切措施,进行攻击。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同时有的大学生也利用自己家庭和社会的地位去寻找爱情,而且有的大学生同时与多个异性进行交往,不建立关系。   3.好奇心较重。当代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后期,生理机能基本成熟,心理机能趋于成熟,精力充沛,渴望异性交往。在中学时学习压力较大,未充分显示出来,现在主体意识发展了,个体发展必然会在个人生活中得以体现,对异性的渴望使之在心理上产生了好奇,想试一试探究异性之间的秘密,在恋爱观上表现出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停留在爱情的表层的好奇与渴望,没有想到恋爱之后的后果和将来的发展。   4.不注重恋爱的后果。当代大学生的心理大多数都存在着这样的想法,两个人在一起一天开心就好,“只在乎曾经拥有,不在乎天长地久”,很多青少年带着这样的心理与异性进行交往,把恋爱当成“爱的初体验”和“充实大学的生活”,而不是为了将来的婚姻和组建家庭,两个人在一起想的是如何浪漫的度过每一天,所以“毕业那天一起分手”也成为正常现象。但双方也表现出极为平静,这就是大学生的一种新型的恋爱观,在乎爱的过程,轻视爱的结局,从而体现了当代大学生对爱情的不负责任。   5.道德观念淡化。长期以来中国的传统道德对大学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大学生接受新思想的速度极快,开放的思想对大学生“性”及婚姻问题产生了影响,在这种新思想的影响下,大学生在理智与情感方面处于矛盾的旋涡,性的观念逐渐开放起来,而忽视了结果和道德。加之生理和心理的原因,即出现了对“性”的好奇、大胆的尝试,但在尝试之后往往面对的是尴尬和无尽的悔恨。   6.爱情与事业定位不当。当代大学生在面对爱情和学业的时候,往往是把爱情放在首位,认为只要有爱情,一切都是没有问题的。爱情与学业从其内涵是两个不相联系的概念,不可能相提并论,就算是有联系,也不可能耽误学习,因为在学习的时候心理根本没有爱情的存在。大学生在主观上认为恋爱与学习没有关系,互不影响。   7.物质至上。功利性、权利性的恋爱是建立在对方的家庭、社会地位上,或者以自己的条件优越为背景作为双方感情的基础,传统上认为女性依赖性强,大多数女性希望把自己的将来托付给一个即可靠、又安稳的人身上。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功利性、权利性的爱情不仅仅表现在女性身上。当代大学生男女功利性、权利性的色彩都明显越来越多起来,越来越把自己的将来寄托在对方身上。当然,这种功利性、权利性的恋爱观形成也与社会就业压力、主观个人心理上的成熟有关系。四、树立合理恋爱观  针对上述大学生恋爱的心理特征和存在的问题,为正确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合理的恋爱观,特提出以下一些对策与建议。首先学校和社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为大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健康向上的环境,同时积极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合理的恋爱观,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下面主要谈谈作为大学生自身应该怎样做。   (一)充分认识到恋爱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   作为当代大学生,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法的角度来讲,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关于禁止重婚的规定,在总则则增加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在法律责任中,重婚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的离婚的,无过失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难看出,国家法律加大了对重婚的处罚,目的就是规范婚姻关系。对于恋爱中的一些过激行为,大学生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大学生应该意识到,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仅仅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律要求。   (二)对爱情有崇高的定位   人的一生短暂而丰富多彩,在一个人的身边伴随着亲情、友情、爱情。但最重要、最稳定、最专一的情感则是爱情。无论你到哪里、无论你有多大,只有白头到老,结发夫妻会最牵肠挂肚,也只有爱情会给人无限的力量去完成任何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青少年大学生考虑爱情的问题是无须指责的,但一定要正确认识爱情。恋爱是一对男女之间基于一定的客观物质基础和共同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最真挚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生活伴侣的情感。爱情的本质是承担责任、勇于奉献。真爱是以互爱为前提的,它可以使人获得力量和幸福,充实人生,促进成材,构建和谐家庭。马克思和燕妮的爱情则表现出了彼此的真爱。爱情不是人生的全部内容,就短暂的人生而言,伟大的事业、崇高的理想更具有意义,而爱情则处于从属关系,当代大学生只有把爱情融入理想,事业才能给自己的人生及爱情赋予真正的含义。那些“以钱取人”、“以貌取人”、“以恋补虚”等恋爱动机不纯的青年们是不可能获得真正的爱情的。它不但玷污了爱情本身,而且违背了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加强恋爱过程中的道德责任感   恋爱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有许多恋人在一起不是为了将来的婚姻,而是为了精神上的空虚,把恋爱当成游戏,三角恋、多角恋油然而生,伴随着两个人交往,性问题也开始发展,婚前性行为逐渐增多,未婚先育的问题屡见不鲜,而且每年还在增加。大学校园外的旅店、日租房层出不穷。这样的情况怎样能与道德无关呢?其次,大学生经不住金钱、权贵的诱惑,为了得到自己想追求的生活,傍“大款”成了当今最流行的词汇,而且在一些娱乐场所,大学生的身影也比比皆是。信奉“金钱主义”“享乐主义”成了大学生的最新理念。   恋爱与大学生道德影响具有两重性,积极高尚的爱情对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显著的催化作用。与此,庸俗的爱情使大学生留恋或追求低级趣味,甚至行为越轨。因此,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道德观念是事业、爱情奋发向上的源泉。   (四)正确处理学习和恋爱的关系   在相当一部分同学眼里,爱情与学业是不相矛盾的,爱情能促进学习,作为学习的动力。确实,在大学生中,存在爱情与事业“双丰收”,但比率相当低,“一切真正伟大的人物,没有一个是因为爱情而发狂的人,因为伟大的事业抑制了软弱的感情”。古今中外,凡是能立大志,树大业的人都能正确处理好爱情与事业的关系。作为青年大学生们更应利用自己的“黄金时期”多多积累知识,培养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大学生不能因为好奇而过早涉入爱情,更不能以爱情为托词,来满足自己寻求刺激的心理。当爱情真的降临到你身上时,要进行理智的思考,摆正爱情与学业之间的关系。恋爱观实际是人生观的反映,有什么样的人生观,就有什么样的恋爱观,加强教育和管理,这样才能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引导他们正确处理爱情与学业的关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   (五)学会识别爱情,注重保护自己   在爱的时候,恋人的智商几乎为零。因为在鲜花、美言的背后,恋爱双方要看清你所爱的人的“真伪”那是相当难的。有许多人利用慈祥的外表、优雅的动作、高贵的气质欺着无数无辜少男少女的心,在不纯洁的恋爱动机里,尤其是女性同学更应该注意,“贞操”不一定能栓住你爱的她,天下也没有不劳而获的美差。一切都需要自己的努力。如果真有幸运落在你的身边,你一定要识别它的“真伪”,不要成为爱情的牺牲品。真爱是不需要任何承诺的,有承诺的爱情就预示着即将走到尽头。两个人最需要的是真情实感,只有这样,爱情才会结出美丽、灿烂的花环。   当代大学生随着性心理和性生理、性思慕期、性意识期的到来,在没有了各方面压力下,在充满美丽幻想的大学校园里,开始了属于自己的爱情序曲。但由于人生的经历、生活阅历的缺少,人生观、价值观都尚未成熟。因此在相爱的同时,容易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和想法。影响着两个人的感情发展,甚至引发痛楚事件。   总之,当代大学生在受到外界因素、周围环境影响的同时,必须培养自身道德,法律规范的修养,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有助于大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逐渐成熟、完善;有助于大学生处理好学业与爱情的关系;有助于培养大学生健康的心理环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有助于大学生寻求自我真正的爱情,

爱情是永恒的话题,人们不惜用最美丽的语言来描绘爱情的永恒和不朽,认为爱情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激励、情绪上的欢愉、生活上的充实,没有爱情的人生是苍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也有人由于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经历过不幸,对爱情持悲观的态度,认为美好的爱情只是文艺作品中的演绎,而生活中的爱情带给人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欢愉。因为爱情是大学校园里的热门话题,也是校园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正值青春期,从艰辛的高中步入的大学生,没有了学业的重压,没有了父母的管束,没有了老师的叮咛,就如同打开了鸟笼的小鸟,在蔚蓝纯洁的天空中自由飞翔。随着性生理的成熟和性心理的发展,渴望爱情,想谈恋爱已成为大学生中较为普遍的心理状态。但是,由于大学这个特殊的社会环境,以及大学生自身的一些因素,许多人在承受学习压力的同时也承受着恋爱与性有关的各类问题的困扰。 大学生由于其自身的不成熟,很多事情率性而为,包括爱情。造成了一生的悲剧,或者影响了一生的择偶。

我觉得此时的恋爱观要想正确树立,首先自己就要有一个清晰的原则,要知道自己的底线在哪里,这是非常重要的。

目的就是找到相爱的另一半,意义就是锻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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