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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杂志官网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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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访办即国家信访局的电话是010-68016736。中央信访办即国家信访局的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甲一号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大厅。接待来访时间:每周一、三、五全天,周二、周四上午半天,上午:8:00-11:30,下午:1:30-4:20。邮政编码是100017。扩展资料:国家信访局职责:1、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党中央、国务院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2、负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建议。3、承担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地方和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4、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5、综合协调指导全国信访工作,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推动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中央党、政、军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和地方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6、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7、承担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8、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9、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来源:国家信访局官网——国家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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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访办电话24小时是 010-68015310。通信地址是国家信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是100017。国家信访局电话12303。12303是通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平台提供的特别服务号码,该特服号的用途是国家信访局信访投诉受理查询服务电话号码。对初次登记受理的非涉密、署名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事项办理情况实行群众满意度评价,国家信访局通过12303短信平台向纳入评价范围且提供手机号码的信访人自动发送查询码。中央信访办的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党中央、国务院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2、负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建议;3、承担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地方和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4、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5、综合协调指导全国信访工作,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推动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中央党、政、军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和地方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6、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7、承担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8、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9、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信访工作条例》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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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扩展资料:信访方式:1、办转信国务院1996年《信访条例》规定了办理信访的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2005年新《信访条例》又强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其中分级负责、属地或归口办理就产生了一个信访机关是以办信为主还是以转信为主的问题。 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2003年指出,群众信访问题。“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分级负责”意味着,除基层之外,上级信访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向下转信而不是办信。2、走访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特点:1、主体的多方性,包括:被信访人、信访受理人、信访人。2、内容的复杂性,信访内容涉及面宽,除信访人反映的土地、腐败、城建、劳动人事、民政、政法等问题外。凡是生活中发生的涉及政治权力运行和政府职能行使的问题都可以信访。由于信访内容涉及多方利益和广泛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了信访制度内容的复杂性。3、形式的灵活性,除了传统的书信和走访形式以外,信访的基本形式也在不断增多,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都可以作为信访的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政府办公网信息化建设,信访的渠道在不断增多,通过部门领导公布的微博、QQ等信息化手段来反映问题,可以做到信访足不出户。4、运行的程序性,信访制度运行的程序是指信访的方式、步骤、路径。程序性是指这些方式、步骤、路径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具有相对确定性,而不能是一种无序的状态。信访案件的受理、转办审批、回复期限、督办审查、答复上访人的方式方法等均有相应的规定,各信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案件的终结也有相应的规定。信访讲求程序性就是要以最小的运行成本换取最大的成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访

1 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1 信访矛盾突出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竞争压力也在不断的增大,社会与企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导致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显著增多,社会矛盾日渐激化。目前,很多企业都存在着生产资金不到位、基层管理制度不健全、基层员工与管理人员之间矛盾突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再加之原有的社会矛盾的激化,以至于信访矛盾突出难以有效解决。2 信访人员认知存在问题部分信访人员对已经解决了的信访问题心存不满,或对已被认定为不受理的信访事件不认同,存在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从而采取反复多次集访的形式,以期可以扩大影响力,引起相关领导部门的重视;从地点上来看,信访群众具有非常明显的信访动机,一般都选择在企业重要项目的施工地点或是行政机关门口,通过制造不良影响,阻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从而向企业施压,达到自己的目的。3 处理难度增大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形式的影响,很多企业都在积极进行转型升级,放缓发展步伐,以至于一些信访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但是,社会的发展也使得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强化,以至于信访的组织化程度与激烈化程度不断上升,企业过去存留的问题与当前的实际问题相互影响,进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以至于信访工作的处理难度不断加大。

群众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信访事项,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国家信访局的邮政编码是100017,在信封上注明"国家信访局收"即可。 如果确定需要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请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反映,地址在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甲一号,接待来访时间:每周一、三、五全天,周二、周四上午半天,上午:8:00-11:30,下午:1:30-4:20(登记时间),节假日除外。 国家信访局公开电话:68015310,该电话为有关信访事项自动应答提示电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信访制度的功能  1信访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性方式,也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当前,信访制度已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之外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制度性的群众性利益表达渠道。  2信访是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是公民监督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有效途径。信访制度则是党发动人民群众监督地方基层干部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同时,信访制度也是反映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情况的一种主要渠道,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源。  3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及其负责人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一种制度化形式。群众信访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联系群众、了解社会情况和民间信息的重要渠道。信访制度,通过群众反映问题,政府调查后予以解决,能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承诺,体现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  4信访制度深化政权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群众来信来访,体现了共产党政权与民间社会的交流与互动,反映了社会对政权的认同状况。同时,信访作为一种常规制度的出现则反映了共产党人调和、消解社会矛盾的努力,有利于实现政治稳定,建立政权合法性。  5信访工作对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独特作用。一是作为行政性的补充救济制度,对于解决社会主体制度之外产生的一些社会冲突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二是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依照法律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好调解工作是我们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行之有效的经验。三是信访制度与我国民众的传统心理相契合。受传统的影响,百姓仰仗“清官”为民做主的官本位意识和政府万能观念根深蒂固,有事找政府、找“清官”而非诉诸法律仍然是大多数中国民众的习惯。四是信访制度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制度设计使其成为当前我国多数群众的首要选择。五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浓厚行政传统、国家权力支配社会进程以及急于向法治转型的国家中,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转型,规则的缺失所引起的种种行政违法、社会不公现象频频出现,通过信访来制约行政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就显得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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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说起“信访”,大家难免有一种惯性思维,认为“信访”就是“上访扯皮”,给政府“添乱”,给部门“找茬”。部分公职人员对信访工作存在排斥心理,对群众诉求不作为或慢作为甚至推诿,这种思想和行为极不负责。信访干部务必牢固树立正确的信访工作理念,在工作中拥有一颗爱心、保持一份耐心、坚持一种恒心。其一,人不伤心不落泪,人无难处不上访,老百姓上访,大多是遇到了不公、不平、不明之事,要想让这些憋着一肚子委屈、不满、甚至怨恨的来访者满意而去,信访干部必须带着感情和爱心接待他们,像对待自己的亲人、朋友一样同情他们的遭遇,理解他们的难处,以心交心

中央下达文件为什么地方不理会

中共中央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地址:永定门内西街甲2号公开电话:68015310接待时间:周一、三、五:上午8:00—11:30 ,下午1:30-5:00(登记时间为上午8:00-11:00 ,下午1:30—4:00);周二、四:上午8:00-11:30(登记时间为上午8:00-11:00)。

回答 他那个文章发不过来 文章在这个网页里 里面主要介绍了 信访的短板和问题所在 提问 有关于公安信访方面的文章吗 回答 这个就有啊 那里面也包括了公安的啊 提问 请具体点的文章有吗发一份 谢谢 有关于聚焦群众工作能力的短板、弱项整改的情况文章吗 回答 稍等 针对政治上不够坚强的整改措施 政治坚定性不强。由于自己是从内地来新疆工作,还保持一种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固定思维模式和观念,对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有些不理解,没有从新疆的区位资源优势、宗教历史沿革、国际战略地位来认识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对全国稳定大局的重要性,导致自己对维稳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认识不够。 整改措施:(1)切实将政治坚强作为第一标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第一任务,深刻领会实质,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战略定力,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和地委关于维护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提升分析研判能力,时刻保持大局观念,把“确保不出事,不出大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在思想和行动上全面进入备战状态。 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2)深入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新疆“三史”、“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马克思主义“五观”认真研读新党办(2013)11号文件,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每月深入乡镇调查研究不少于4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努力提升政治鉴别力。 整改时限:立即整改,在2014年底见到明显成效,并长期坚持。 政治敏锐性不强。对当前新疆“三期”叠加的严峻形势认识不到位。在对分管部门和援疆队伍的管理中,只是以干好工作、完成任务为标准,没有将抓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工作与其他工作有机融合在一起,认识不够深入全面,在发动援疆干部宣讲民族团结投入参与不够。 整改措施:(1)认真落实常态化维稳措施,充分相信群众、团结群众、依靠群众,每月对分管部门和单位进行督查4次,对不坚守岗位、维稳措施不到位、思想麻痹、行动迟缓等现象予以坚决纠正。 整改时限:今年年底 (2)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每月开展1次援疆干部开展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宣讲活动,并作为一项重点督导检查内容。 整改时限:今年年底 政治鉴别力不够强。长期在湖南工作,到托克逊工作后对民族宗教政策缺乏系统深入学习,带头执行政治纪律,抓宗教事务管理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整改措施:(1)坚持每周5到所联系的库米什清真寺去1次,教育联系点宗教人士在引导信教群众、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更多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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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信访制度起源于1951年。信访,从本意上,包括写信和走访两种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写信的形式有写书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甚至视频对话;走访也有了群众上访和领导下访等多种形式。信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是与信访机构的诞生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上个世纪50年代初,新中国刚刚成立,领导同志和党政机关收到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任务很重,原来承担群众来信来访任务的秘书室难以胜任这项工作,需要有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各级信访机构性质、职能定位和工作重点随着形势任务变化,不断发展变化。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信访数量不断增加,先后出现过几次信访高潮,对信访机构及其职能形成产生了直接影响。1953年,大批复转军人和无业人员来信来访,形成第一轮信访高潮,促进了各级党委、政府成立信访机构。此前,中央办公厅、政务院秘书厅和其他中央机关已经设立了较为完备的信访机构,而各级地方国家机关的信访机构虽然陆续建立起来,但是人员较少,大多为兼职。信访高潮出现之后,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县(市)成立了专门的信访机构,多数区乡人民政府指定了专人兼管信访工作,信访机构体系初步形成。1956年至1957年,建国以来积累的多种社会矛盾,引发了新一轮的信访高潮,促使信访机构进一步发展。1957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来访工作的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县以上设立信访专职机构的要求。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秘书厅扩充了编制,充实了力量,后来还成立了联合接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访机构也得到了发展,普遍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了规格,网络更加健全。1978年底,中国进入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新时代,有大量冤假错案平反,有大批人员需要落实政策,这时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信访高潮。各级党委政府抽调大批干部充实信访机构,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冲击的信访机构得到了恢复发展。1979年至1981年,中国各级党政信访机构迅速完善,机构、人员的数量大约增加了50-100%。1986年12月,中央办公厅信访局、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合并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党务、政务两个系统的信访机构逐步合二为一,自上而下形成较为完整的信访工作体系。1990年代初,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企业有生有死、就业人员有进有出,社会流动大大增加,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引发大量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形成第四次信访高潮。1992年至2004年,中国信访总量连续12年攀升。2000年2月,中办国办信访局由内设局升格为国家信访局(归国务院办公厅管理)。随着中央信访机构由中办和国办内设局升格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信访机构也纷纷升格增加编制,由秘书部门的内设机构变为党委政府的直属部门。2004年8月起,中央和地方设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信访部门的地位得以凸显。2005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2007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基层信访工作机构建设,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有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向社区派出接访员,形成层层有人抓、有人管的基层信访工作网络。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至此,信访工作体系延伸到基层和企事业单位,信访的工作网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组织体系更加严密。关于信访的政策法律规定195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规定“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须责成一定部门,在原编制内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来信、并设立问事处或接待室,接见人民群众”。该决定成为此后设立信访机制的法规依据,但未对职责做出说明。1957年11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规定:“县以上人民委员会一定要有专职人员或者专职机构,负责建立制度,组织分工,进行督促检查,综合研究,交流经验,并且直接处理一些问题”。第一次对信访机构职责作出简要说明。1963年10月国务院起草了《国家机关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草稿)》。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爆发,这项工作中断。1982年2月,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信访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受理本地区、本系统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二)定期综合研究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三)向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交办来信来访的问题,并有责任督促、检查,直到解决为止。(四)协助党政领导机关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组织交流经验。这个文件首次对信访部门的职责进行全面规范表述,并且涵盖党政两大系统,但是由于它还是草案,不具有法规的权威性。1995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这个条例并不是专门针对专门的信访机构制定的,而是针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条例只是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并未对信访部门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2000年2月,中办、国办下发《国家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内部文件的形式规定国家信访局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给党中央、国务院的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地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地方和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三)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来京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信访部门内部管理及信访系统工作的职能。2005年1月,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工作进行指导。由于该条例是行政法规,只能对行政机关信访机构职责作出规定,没有涵盖也不适用于行政机关以外的特别是党委系统的信访机构。

领导你好!我甘肃省临洮县干活的农民工,活干完两年了,没给工资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完)参考资料:

中央信访办即国家信访局的电话是010-68016736。中央信访办即国家信访局的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甲一号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大厅。接待来访时间:每周一、三、五全天,周二、周四上午半天,上午:8:00-11:30,下午:1:30-4:20。邮政编码是100017。扩展资料:国家信访局职责:1、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党中央、国务院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2、负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建议。3、承担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地方和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4、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5、综合协调指导全国信访工作,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推动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中央党、政、军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和地方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6、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7、承担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8、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9、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来源:国家信访局官网——国家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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