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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的核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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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的核心是什么

法律分析: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用途转变实行严格控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土地管理制度。其特点,一是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具有强制性。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和规范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各类用地(居住、公共设施等)的合理布局、控制,用地核心及发展方向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是确定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土地利用的核心是

各类用地(居住、公共设施等)的合理布局、控制,用地核心及发展方向等

土地用途管理核心?土地估价的重要性 土地利用管理的核心不是随意改变农业用地,尤其是耕地的用途。管理建设用地总量,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和农用地转__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拓展资料】 合理反映市场供求、土地利用和市场动态变化,同时结合其他社会经济方面,综合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增加。发展指数。2、调控土地市场供需的有力手段。地价信号反映了可用土地数量、供应结构和需要调整的方面。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和土地市场调整供给。土地价格对土地市场的土地价格进行调控和管理,确保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是参与土地市场的各方经济活动的基础,人们在此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决定和期望。因此,地价可以影响供求关系,成为调节土地市场的手段。协调土地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保障。地价是中央与地方政府、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政府与个人、土地企业与个人之间最直接的利益标志。协调与解决 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和收入分配,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在经济中的真实反映提供了一种手段。四、推进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前提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土地有偿使用,马克思的土地租赁理论提供了这一重要前提。制作。 土地的价格是为土地支付的。使用提供了重要依据。5、量化国有土地资产规模 在我国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地价和地价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土地资产的一部分,支持了国有企业的重组。

法律分析: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重视耕地保护,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利用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土地利用决定了什么

从土地资源利用的角度来看,土地利用是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利用与自然生态利用的有机结合,也即特定地区自然、社会、经济和生态条件共同作用的产物。土地自然生态利用与土地经济社会利用相互依存、渗透和制约。土地自然生态利用是土地经济社会利用的基础,土地经济社会利用存在于土地自然生态利用中。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土地利用的过程实质上是既满足生物生存需要,又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土地资源自然生态利用主要是依靠植物群体的生长提供食物与养分满足生存的需要,同时产生一定的生态效应。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利用主要是通过对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逐步提升单位土地的经济产出,满足人类社会性的需要。在土地利用系统中,构成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各因素相互影响,形成了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复杂资源利用系统。土地利用系统包含了3个一级子系统,即土地资源系统、自然生态利用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这3个子系统还可划分为更低级别的子系统。土地资源系统是这3个子系统的核心。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与分布会受到自然生态和人类经济活动的影响,在时空变化层面会表现出较强的时间演进性和空间差异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土地利用系统的复杂性(郑振源,2000)。从土地利用系统的角度来看,矿农城复合区是一个复杂的土地利用系统。土地利用成为这个系统演化与发展的重要载体,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同时还存在各种因土地利用而产生的矛盾。矿农城复合区土地利用系统中各种土地利用关系如图1所示。图1 研究区土地利用系统土地利用关系F1 Relationships on land use in research area

法律分析:城市规划的核心是以土地为载体和土地上的开发利用,建设环境,空间布局,发展等内容其工作的核心是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以及土地的分配、开发。土地利用规划的核心是对土地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安排。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是土地利用规划工作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分配,优化土地资源利用结构;体现公平和效益,兼顾生态,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瞻前性和科学性。

土地利用的核心

法律分析: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用途转变实行严格控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土地管理制度。其特点,一是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具有强制性。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和规范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法律分析: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重视耕地保护,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国人均耕地少,可开垦的后备土地资源不多,工业、交通和城镇的发展占用了一部分耕地,加上使用不合理,乱占耕地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耕地面积日益减少.总之,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故选:D.

土地利用的核心内容是

法律分析: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由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特别重视耕地保护,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类用地(居住、公共设施等)的合理布局、控制,用地核心及发展方向等

法律分析: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核心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用途转变实行严格控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土地管理制度。其特点,一是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具有强制性。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和规范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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