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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检索心得体会高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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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检索心得体会高中生

从这次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 我明白了很多道理法律是一个公民赖以自我保护的武器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法律是公民用于自我约束的警钟 只有学习法律 了解法律 才能成为一个知法 懂法 守法的公民法律是国家发展的稳定剂 保障了国家在稳定中走向繁荣 就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 经济生活中 以及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而言 我决定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 多看有关法律的书籍和节目 增长法律知识 更好的保护和约束自己 从而为成为国家栋梁奠定基础

现在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身边有着成千万上亿的信息,而且这些信息的更新速度是非常快速的。我们如何能准确而快速地找到我们想要查找的信息呢?通过所学习的数据库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数据库虽然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方便,但是想要熟练地使用它还是要进行认真学习的,因为我们在查找有用信息的同时还要摒弃那些无用的信息。在学习之前,我也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过一些东西,认为搜索文献很简单,但是经过了一个学期的学习后,我知道我先前的想法是错误的。利用数据库检索文献是要了解很多事情的。例如:要知道各个数据库都有自己的那些特点,要抓准关键词,等等。最重要的就是要抓准关键词,因为输入不同的关键词检索出来的文献会相差很大,关键词选正确会大大提高检索的速度和质量,因此要快速而准确地找到自己想要的文献就一定要选好关键词,所以选好关键词是使用数据库首先应该学会的。我通过学习和上网了解到,在中文检索中维普中文范围要小一些,主要就是期刊;万方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此数据库的论文质量都比较高,检索结果也十分详细,包括:论文题目、作者、专业、导师、单位、分类号、关键词、文摘等等;超星电子图书是非常有用的,很多很经典的图书,都可在超星图书馆上找到;中国专利信息网则是查找各项专利的有关内容的非常有用的数据库;在中国标准全文数据库中,使用者可以查看到所检索内容的全文,以便使用;EBSCO是美国的一家私人公司,是全球最早推出全文在线数据库检索系统的公司之一,可以提供100 多种全文数据库和二次文献数据库:Academic Source Premier(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和Business Source Premier(商业资源集成全文数据库),Academic Source Premier(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是世界最大的综合学术性跨领域数据库,提供近 4,700 种高学术水平出版物全文,其中包括 3,600 多种专家评审刊物。 收录范围横跨近乎每个学术研究范畴,提供的信息可回溯至 1975 年。此数据库通过 EBSCOhost每日更新;SCI则是国际知名并且权威的数据库,在这个数据库中,我们可以查到各个领域的论文,研究成果,方便我们了解科技的最新发展,SCI是非常有用的一个数据库,它收录了世界上基础学科里最好的文章。Springer 出版公司是世界著名的德国出版公司,其网上出版系统Springer Link,该数据库收录期刊、丛书、图书、参考工具书等文献类型。内容涉及数学、物理和天文学、化学、医学、生命科学、工程技术、计算机科学、环境科学、地理、及经济、法律等学科,其中许多为核心期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且已经载入宪法,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宪法原则。普法宣传教育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进程中,书写了重要篇章。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于2001年4月批转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议》,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续管理转变,水利部于2001年8月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在全国水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对开展水利系统“四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步骤方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做好“四五”普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将我在此期间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的必得体会汇报如下: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历史阶段,解决好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污染严重和水土流失问题,从根本和长远上讲,必须依靠和运用法律手段。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水法的颁布施行,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在现实工作中是分管水利规划计划、基本建设、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方面工作的,就更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培养法律思维,自觉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坚决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的目标提供水资源支持与保障。  水利工程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它不同于一般的建筑工程,它必须经得起洪涝、台风、暴潮等灾害的侵袭与考验,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是百年大计、千年大计,因此,保证质量和安全显得尤为重要。结合工作实际,我先后学习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我市六合区红山窑水利枢纽拆建工程,就是遵循上述水利法律法规进行实施的典型例子。红山窑水利枢纽位于滁河入江河道,距入江口有7公里。该枢纽工程由节制闸、泵站和船闸三部分组成,具有防洪、除涝、灌溉、航运、供水等综合功能,是滁河中下游防洪治理的重要控制性工程之一。该枢纽自七十年代初投入运行以来,为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工程设计标准低,施工质量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难以确保正常运行。经检测,安全复核计算和专家鉴定,确定枢纽三个单项建筑物为Ⅳ类建筑物,在现行防洪标准下已不能正常安全运行,而且采取局部的加固除险措施难以解决。鉴于红山窑水利枢纽工程涉及滁河中下游和长江堤防护防洪安全,并须继续发挥其工程综合效益,因此,对红山窑水利枢纽决定拆除重建。《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船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八个阶段。红山窑水利枢纽拆建工程是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操作进行的。  按照国务院批转四部委通知的精神: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2002年11月2日,江苏省水利厅下达我局《关于转发省计委对六合区红山窑水利枢纽拆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通知》(苏水计[2002]261号),通知中要求我局做好年内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2002年11月16日,省水利厅下达我局《关于成立“南京市红山窑水利枢纽拆建工程建设处”的批复》(苏水基[2002]33号),批复中明确:工程建设处组建后,要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按基建程序切实抓好建设管理工作,保证拆建工程顺利进行。根据省水利厅批复精神,结合该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我局立即成立了工程建设处,行使项目法人职责。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红山窑水利枢纽拆建工程建设处设一个主任(即项目法人代表)和两个副主任,下设工程科、综合科、财务科和质检科,全程负责工程建设的全过程。2002年12月19日,省水利厅又下达我局《关于转发省计委对六合区红山窑水利枢纽拆建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的通知》(苏水计[2002]286号),通知中明确工程总投资为14331万元,同意节制闸设计规模为550立方米/秒;泵站灌溉设计流量为50立方米/秒,排涝流量为15立方米/秒;船闸为Ⅴ级通航建筑物,设计年通航能力为300万吨。船闸闸首与闸室同宽,为12米;跨船闸上闸首和节制闸公路桥荷载为汽-20,挂-100,桥面总宽12米。因该工程是2002年度国债工程,必须在年底开工,所以,12月20日,在红山窑水利枢纽处冒着大雨召开了隆重的开工仪式,当时的省水利厅厅长黄莉新和市长罗志军参加了仪式并作了重要讲话。为了堵绝和防止在招投标上的腐败,仅泵站工程一项,我们在市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前后进行了11次招投标和开标,这在我市水利建设史上是前所未有的。11项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为:工程监理、泵站拆除及围埝、泵站主体及安装、水泥采购、钢材采购、泵站金属结构、泵站液压启闭机、水泵和电机、高压配电柜、变压器和自动化控制。泵站主体及安装进行了严格的招投标,最后由江苏水利建设总公司中标。在工程建设处的主持下,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积极配合下,工程在严把质量关的前提下,克服了年初连续阴雨和SARS的影响,以及7月份滁河大洪水的干扰和高温的影响,狠抓了工程的进度,目前工程进展顺利,泵房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接下来是泵房内部的设备安装工程,引水闸主体工程也即将完成,引排闸工程正在紧张地进行施工,整个泵站工程、引水闸和引排闸工程将于10月份全部完工。9月9日,我局将进行船闸和节制闸的招投标工作,按计划该两项工程将在明年4月底前全部完成,确保汛期发挥工程效益,为六合区的经济开发和腾飞,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四五”普法教育,使我学习到了许多法律知识,大大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并使之用于工作中去。今后我将继续学习各类法律法规,指导自己的工作,及至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我国走向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法制社会,作自己的微薄之力

法律文献检索心得体会高中学生

尼玛

科技文献是科技知识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科技情报源。而科技文献检索是获得科技情报的最基本、最重要的途径和手段,主要包括检索工具和检索方法两方面的主要内容。通过这学期的学习和最后亲自上网查阅科技文献期刊,让我受益匪浅。我所查阅的三篇文献来自《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让我对文献的检索有了一定的了解,甚至对文献的检索方式都有一定的了解。通过什么方式查询会查到什么样的结果。  科技文献的作用毋庸置疑,对我们学生的学习有着莫大的帮助,无论是拓宽知识面还是巩固所学的知识,我们都能找到一定的文献,阅读并参透别人的思想。对自己的文献的发表,对学生的论文都有一定的助力。而且他的作用并不是如此简单的,你可以通过不同时间的文献可以知道计算机或者通信发展的历程。了解最近发表的文献和明白将来的发展趋势。对自己以后的方向的定位提供了很好很实用的方向标。让我们在以后的学习里,朝着这个方向提供动力,提供一些专业的基础。不仅仅如此,他可以让你的英语水平得到一定的提高,一些国外的文献不仅有科研价值,而且还具备了最前沿的潜质。因此,通过读一些简单的英文文献,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只有自己的英语水平提高了,我们才能读的懂一些大型甚至是高深的文献。

法律文献检索心得体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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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资料是学习和研究工作的基础,各项学习和研究工作都将根据我们搜集到的文献信息资料来开展。信息资源越丰富,学习和研究工作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有人说:“知识有两类,一类是自己知道的,另一类是知道在什么地方能找到的。”面对日益增长的文献资源,如何通过一种有效的方法,以最少的时间与精力来获取自己所要的信息?这就需要具备文献检索的基本技能,通过文献检索,可以获取学术动态;通过文献检索可以寻找未知问题的答案;通过文献检索可以培养信息意识、提高自学的能力……可以说,同学们平时的学习及毕业论文的写作等都与文献检索密切相关。

法律文献检索心得体会高中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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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身边有着成千万上亿的信息,而且这些信息的更新速度是非常快速的。我们如何能准确而快速地找到我们想要查找的信息呢?通过所学习的数据库就可以达到这个目的。数据库虽然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方便,但是想要熟练地使用它还是要进行认真学习的,因为我们在查找有用信息的同时还要摒弃那些无用的信息。在学习之前,我也在“百度”等搜索引擎上搜索过一些东西,认为搜索文献很简单,但是经过了一个学期的学习后,我知道我先前的想法是错误的。利用数据库检索文献是要了解很多事情的。例如:要知道各个数据库都有自己的那些特点,要抓准关键词,等等。最重要的就是要抓准关键词,因为输入不同的关键词检索出来的文献会相差很大,关键词选正确会大大提高检索的速度和质量,因此要快速而准确地找到自己想要的文献就一定要选好关键词,所以选好关键词是使用数据库首先应该学会的。我通过学习和上网了解到,在中文检索中维普中文范围要小一些,主要就是期刊;万方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此数据库的论文质量都比较高,检索结果也十分详细,包括:论文题目、作者、专业、导师、单位、分类号、关键词、文摘等等;超星电子图书是非常有用的,很多很经典的图书,都可在超星图书馆上找到;中国专利信息网则是查找各项专利的有关内容的非常有用的数据库;在中国标准全文数据库中,使用者可以查看到所检索内容的全文,以便使用;EBSCO是美国的一家私人公司,是全球最早推出全文在线数据库检索系统的公司之一,可以提供100 多种全文数据库和二次文献数据库:Academic Source Premier(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和Business Source Premier(商业资源集成全文数据库),Academic Source Premier(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是世界最大的综合学术性跨领域数据库,提供近 4,700 种高学术水平出版物全文,其中包括 3,600 多种专家评审刊物。 收录范围横跨近乎每个学术研究范畴,提供的信息可回溯至 1975 年。此数据库通过 EBSCOhost每日更新;SCI则是国际知名并且权威的数据库,在这个数据库中,我们可以查到各个领域的论文,研究成果,方便我们了解科技的最新发展,SCI是非常有用的一个数据库,它收录了世界上基础学科里最好的文章。Springer 出版公司是世界著名的德国出版公司,其网上出版系统Springer Link,该数据库收录期刊、丛书、图书、参考工具书等文献类型。内容涉及数学、物理和天文学、化学、医学、生命科学、工程技术、计算机科学、环境科学、地理、及经济、法律等学科,其中许多为核心期刊。

科技文献是科技知识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科技情报源。

法律文献检索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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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问题研究 李志广 内容摘要: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本文探讨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涉及研究未成年人的诉讼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探索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研究 前言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极为关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理的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仍是以普通的刑罚制度,对未成年人审判的特殊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及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等,进而以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单独立法在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专门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规定,还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一下内容: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处理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下公民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是指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犯罪的案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第152条第2款等,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该法已于1992年1月1日起实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实行)》,自1991年2月1日起就已在全国各级法院试行;公安部1995年10月2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也已施行。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重在于挽救,为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坚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一定要强调教育,坚持把教育放在首位,惩罚只能是辅助手段。即使必须给予适当惩罚时也以教育为主,达到切实保障实现挽救的目的。 然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如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控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等。所以,要适应未成年人心理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象,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之一。 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的原则 保密原则要求,在审判前办案机关及新闻出版等单位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及可能推断出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审判阶段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分别看管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将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拘留、逮捕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羁押;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要件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存在的前提 刑事诉讼的存在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的条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即可提起未成年人犯罪诉讼。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必须在刑事过程中提起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起。立案以前不能提起诉讼,因此刑事诉讼尚未开始,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活动中,亦可提起诉讼,甚至也可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一旦第一审判决作出宣告,已经不再适合提起。 三、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 1、立案 首先必须依法查明年龄。因为实施犯罪行为人如果不满14周岁,或者虽然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被指控的行为又不属于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法律规定的条文,即使肯定有犯罪事实上也不能立案。对于因不满16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侦查 对已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首犯、主犯是未成年人或者有1/2以上是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侦查,要成立专门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更要严格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讯问时,只要不防碍侦查,应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整个侦查过程都要特别注意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要更加慎重,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已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就不采用拘留、逮捕的方法。 3、提请逮捕 在提请逮捕阶段,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样要指定专人办理,认真审查证据,视情而逮捕。 4、提起诉讼 在审查起诉阶段,指定专人办理中,在全面了解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要审查证据看是否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如果有坚决提出纠正意见,并应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依法坚决起诉。 四、审判 1、审判组织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有专门法院,即使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庭负责进行,审判未成年人负责案件全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依法由独任庭审判时,审判员的条件也同样应当符合主述要求,参加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工作的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参加并担任。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法庭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过审查依法决定开庭审判的,在开庭审判前,应当作下列准备工作: ⑴应当主动与公诉人联系,了解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状态和在侦查,起诉过程的表现。 ⑵法庭向未成年人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人被告人讲明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帮助解决辩护人问题,保证未成年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 ⑶法庭应当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开庭审判时到庭。 宣布开庭后,法院审查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或者勘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并确保其行使上述权利。 3、开庭审判 对于到庭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要告知其在法庭上享有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法庭调查时,要仔细核实未成年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要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同时,还应当分析未成年被告人作案的原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审判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和缓示庭气氛,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讯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成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得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在法庭上就坐着回答。 休庭时,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会见时审判员或者司法警察应当在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行召开群众大会,宣告判决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向其送达判决书副本,宣告有罪判决时,审判人员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伏法,接收改造、悔过自新的教育,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法权利,应讲明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 五、执行 对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罪儿,人民法院要认真、详细地填写结案登记,连同生效判决书的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服刑的未成年犯罪与成年犯罪分别关押、管理,即对未成年犯罪应当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刑罚,对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效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要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原所在学校、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定帮助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对执行机关依法提出的给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在掌握标准上可能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对在押的未成年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家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罪犯的申诉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人民法院可能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 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1、认真学习,深入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诉讼法律 随着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人员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在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和特殊处理方式,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了解深入体会其精神实质,使其融会办案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2、注意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因此,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年龄的核实,特别是在刑事责任年龄段,是否负有刑事责任,或影响到刑罚处罚轻重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出现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哪种危害行为,都不能令其服刑事责任,不能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即不能定罪,也不能处以任何刑罚。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接近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后果十分严重的案件。 案件:《于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宣告无罪案》被告人:于某,男,14周岁,某初中三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习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的学生张某,女,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张某至学校地下室内进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理告诉老师。于是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使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1999年8月25日侦破。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无罪。 本案即是如此,对于这类案件,由于客观危害十分严重,被害人家属甚至广大群众极为气愤,往往要求对行为定罪处刑。能否对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打折扣,视危害程度而追究将满14周岁行为人刑事责任?实践中有的司法几个也有这种倾向性的要求。我们认为,刑法关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立法的绝对要求,即使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对其修改。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不论其客观危害多么严重,凡是行为不满14周岁的,哪怕是差一天都要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绝对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刑。 如果允许实践中突破这种法定的年龄界限,则刑法关于绝对不负责任的年龄规定就失去了其应有的限制作用,就会失信于民、损害法制的以威性;而且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我国刑罚目的要求。 本案中于某的杀人行为,尽管残酷,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但是于某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是指实际年龄,即已满14周岁。这一点与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3、关于对不满14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问题 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说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听之任之,置之不理,而是必须做适当的法律处理,对于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以防止其以后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以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适合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实践中对实施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一般是送往少年犯罪教所,在哪里单独编队,与少年犯罪管教所内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分开生活、学习,管教机关和人员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教育。 4、认真分析未成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审查未成年人案件,除认真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进行调查,防止孤立办案。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是因为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后,其主管恶性不深。有的是因为家庭原因,对其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便自暴自弃;有的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的是受别人的教唆。我们要真正把寓教于审落实到办案中,就要对未成年犯的家庭、生活环境,成长过程、社会交往、性格特征、心理状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综合分析,找准其进行教育、感化的点,确定教育的思路和方法,做好教育挽救工作的准备。 5、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及时 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及时结不宜久拖。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后,如果在审判过程中久押不决,不及时有效地进行矫治,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行为就是可能定型化、习惯化,就难以保证他们今后不再重新犯罪。一些罪犯和惯犯就是对于未成年时期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彻底矫治而发展形成的。对初犯、偶犯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定要及时处理,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使他们尽早返回社会。 七、司法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遵循以教育为主的方针,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受到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不良的生活方式的侵蚀和毒害,他们本身又缺乏法制观念理智,行为上失去了控制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于他们,立足于教育和挽救是首要的任务。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世界观、价值观还未最后定型,虽然有的恶习较深,但形成恶习的时间短。对于他们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和具有明显的效果。 但是,对未成年犯罪除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外,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通过惩罚使其知罪悔罪,改恶从善。但惩罚作为一种外部动力使用得当,否则会适得其反。 2、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要时刻注意系统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另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年龄小,思想单纯,缺乏法律知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太了解,同时存在个别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太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遗漏了对未成年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相对加重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因此,我们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对犯罪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重点审查。 3、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组织结构方面,比较通行的做示是建立少年的法庭,在检察机关目前推行青少年维权岗制度,从组织结构上看它更多的体现是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组织结构方面,还需要从立法、司法方面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 结 束 语 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政府极受关注的一件大事,在对未成年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有效原则下,制度出一系列对未成年人方针特殊处理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挽救、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故此,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的法律制度,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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