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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文献杂志怎么样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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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文献杂志怎么样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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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注意标点符号英文+半角

参考文献的标准格式:1、专著、论文集、报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例如:刘国钧,陈绍业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15-18。2、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例如:何龄修读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扩展资料:依据ISO 690-2国际标准增加电子文献的著录规则。为了满足知识经济时代电子文献的著录需求,不仅参照ISO 690-2,在“4 著录项目与著录格式”部分为电子文献的著录增加了“6 电子文献”。而且为电子图书和电子期刊分别在“4 1专著”、“2专著中的析出文献”、“3连续出版物”、“4连续出版物中的析出文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参考文献标准格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有的时候得根据学校的具体要求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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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三个正规的艺术期刊,供大家参考:  《美术研究》Art Research(季刊)1956年创刊,是专业学术性刊物发表中央美术学院师生的教学与科研成果,介绍国内外优秀作品及画家读者对象为美术院校师生、美术专业研究人员及业余爱好者有英文目次以严肃的高品味学术形象,得到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认可侧重反映中央美术学院教学与创作成果,研究国内外美术教育、美术创作、美术史论、艺术思潮  《美术大观》(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辽宁美术出版社主办,融学术性、观赏性、实用性、资料性于一体,成为艺术界高端的、具有前瞻性和艺术指导性的美术类双效期刊《美术大观》主管单位:辽宁出版集团,主办单位:辽宁美术出版社,国内统一刊号:21-1173/J,国际标准刊号:1002-2953,所设栏目:画家视点、院校在线、美术文献、书苑英华、国际美苑、视觉前沿、艺术市场、大观网站等  《美术界》创刊于1972年,本刊为月刊,主编:蒋晓东国内统一刊号:CN45-1048/J,国际刊号:ISSN1002-《美术界杂志》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发表各类美术作品和评介文章,重点推介反映西部民族风情的美术作品读者对象为广大美术工作者和美术爱好者本刊连续获广西省第一、二、三届优秀期刊奖

美术文献,是美术专业的期刊,是湖北省的刊物,以前费用比较便宜的,现在也贵了一些,不过还是比其他的艺术类的便宜些。我之前是让淘淘论文网给我发表的,2个月就拿到刊物了,是办理的加急比较快。质量还不错吧,如果你想投这个,你可以去知网上找这个杂志投,千万别百 度官网,百 度出来的都是假的官网。或者你也可以通过淘淘论文代投一下,这个比较快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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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文献》刊载艺术类科研成果和优秀美术作品,展现社会进步在艺术领域的映射体现,解析新时期艺术与生活和谐交融的现实课题。本杂志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收录期刊、龙源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1]

“范曾事件”扰扰攘攘持续至今,美术界内部究竟如何看待这一事件?热门人物、热门话题,就是中国绘画现状的缩影吗?画作拍出“天价”的大师能够被视为画坛的中流砥柱吗?著名美术理论家、北京画院艺术委员会委员王志纯,著名工笔画画家、北京语言大学教授齐鸣,著名美术批评家、《美术文献》杂志执行主编付晓东,分别就以上问题给出了答案。付晓东是独立策展人,同时,也是一位具有自觉批评意识的青年批评家;她学国画出身,如今却以先锋的当代艺术作为研究领域;她承认国画是自己的根基,但又尖锐地批判国画创作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付晓东发表过许多美术批评文章,更常常为媒体撰写专栏,对当今美术界的各种现象、事件有着自然而然的监测心理,但是,谈起热闹一时的“范曾事件”,她却坦诚地表示,范曾及其作品并不是她所关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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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与设计,作为传媒品牌始创于1997年创刊的《艺术与设计》杂志。经过十余年发展和历练,如今已形成了包括《艺术与设计》、艺术与设计网络传媒、《Surface》(中文版)、《BEIJING NOW》、《住》、《现代艺术》、《CG World》、《1626》和《产品设计》等强势媒体群在内的艺术与设计出版联盟。而创刊百余期的《艺术与设计》杂志是整个出版联盟的奠基刊物与核心刊物。她见证了中国现当代艺术和设计发展最为迅速、变迁最为巨大的十年。如今,《艺术与设计》杂志和艺术与设计出版联盟旗下的杂志群继续以饱满的热情和独到的视角密切关注着整个社会,以及艺术、创新领域的新动向与新发展。艺术与设计这个主要发的是设计专业的作品之类的,如果要发文章的话发的是艺术与设计理论,这个是专门发学术论文的,用于各大高校教师职称评定,本科毕业等等都是有效的,文章对质量有一定的要求,必须是原创的比较好。凡平面设计、广告学、环境艺术、建筑、产品设计、数字艺术、传统工艺美术、纯美术与美学理论等方面的优秀论文均可被收录可以通过官方邮箱投稿投稿格式:中文题目如:浅谈居住空间装饰设计与平面构成元素的应用英文翻译:********【作者】*** 【Author】 *****【机构】 ********; 【摘要】 通过对居住空间构成形态的分析,阐述了居住空间装饰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点,研究如何将三维空间的组成元素抽象概括为点、线、面的设计方法,探索平面构成的基本设计手法在居住空间装饰设计中的应用规律,对于提高装饰设计的艺术表现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更多还原【关键词】 ***;****; *****;【参考文献】[1] 陶晶晶 居住空间软装饰设计[J] 大众文艺(理论) 2009(04) [2] 韦自力 居住空间概念设计[J] 美术大观 2006(08) [3] 陈昊武,喻磊 试析简洁陶瓷装饰设计的魅力[J] 陶瓷研究 2008(04) [4] 彭荣新 谈谈陶瓷贴花纸装饰设计的工艺性[J] 景德镇陶瓷 1985(01) [5] 南通工艺美术研究所环境艺术装饰工程部装饰设计作品选[J] 装饰 1993(02) [6] 武珊 传统艺术与装饰设计的意义[J] 西北美术 2000(02) [7] 辛景林 论动物装饰设计的创意[J] 北方美术 2002(04) [8] 陈瑰丽 空间装饰设计的色彩选择[J] 艺术界 2006(02) [9] 武桂荣 浅谈产品装饰设计的个性化[J] 美术大观 2006(10) [10] 马辉 行为诉求对居住空间个性化教育的影响[J] 华章(教学探索) 2006(03) [11] 龙厚强,任庆薪Q1824991456线在室内空间设计中的审美感知[J] 美术大观 2008(07) [12] 徐丹 室内空间设计与现代家居艺术[J] 艺术评论 2010(10) [13] 黑白情缘新奢华时尚空间[J] 流行色 2010(07) [14] 关未 岭南地区别墅设计的要素[J] 美术大观 2011(03) [15] 建筑·生活 还归自然——上海[长堤花园·湿地坡景别墅]记[J] 上海艺术家 2002(Z1) [16] 粟武,王早 因人而异的住宅空间设计[J] 装饰 2008(03) [17] 赵秀敏 校园规划应考虑的两个影响因素——以杭州市大学校园为例[J] 装饰 2006(07) [18] 竺健行,任务 创新的形态设计在当代室内空间设计中的应用[J] 大家 2010(02) [19] 陆虹,李斯 谈酒吧的设计理念[J] 艺术教育 2007(11) [20] 狄巨宽,周云哲,王巨,于红艳,孙泓洁,王鸽,苏璇,代戋戋,苗卫钟,缪济临,解彦军 新生代别墅群:诗情的延续[J] 河北画报 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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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抄袭的定义 抄袭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即剽窃。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3)看作品的性质;(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5)看被告的意图。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 权司[1999]第6号 某某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编辑本段]侵犯他人著作权所应付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217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复制发行行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社会公众进行出售、出租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出版行为指对图书出版者已依法享有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进行侵犯,盗版出书获利。制作、出售行为指制作的美术作品冒充他人署名或对冒充的美术作品进行售卖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方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据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处理。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划清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主要根据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成立犯罪。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理。

二、学生所提交答辩的毕业论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抄袭、剽窃行为。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包括已公开发表和未公开发表的论文)的结构、基本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文字一致率达到60%以上者;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重要段落的论点和内容基本相同(包括引文在内),文字一致率达到70%以上者;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3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到80%以上,并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2处以上者; 与他人已完成的论文中的一段连续的文句(100字以上)的文字基本相同,一致率达到90%以上,并未加注释,此项行为达3处以上者。 三、注释只有在引证名言、他人的独特观点和实际资料时才能使用,不得整段引证他人的论证分析文字。否则,以抄袭、剽窃论处。 四、学生毕业论文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等行为的认定机构为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五、学生毕业论文属于抄袭、剽窃、套用他人成果和请人代笔的,一经发现,取消论文成绩,并责成其重新写作,合格后予以答辩,核定成绩。

法律分析: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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