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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杂志社人员名单及分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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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杂志社人员名单及分工电话

全国统一环境污染投诉电话:12369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督察诉讼部:010-51230023;也可以将有关环境污染的材料发送到邮箱: top_办公时间是:周一到周五,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 (节假日除外))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6层。同时该机构也接受来信和来访咨询。

环保监察的电话是8点到20点,每次科诺复合地板厂家的恶意排放都在晚上9点以后,打12369电话就是一级转一级,转到当地,然后就没有然后,短信回复你已经通知整改,可是整改了一年还在排放,处理百姓生存环境当是儿戏。

(0874)3253895

回答 环保监督客服电话:12369 提问 请问,养殖场地离居民区要多少距离 回答 稍等查一下 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和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1000米以上; (二)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 (三)距离畜禽屠宰场、畜禽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等区域2000米以上; (四)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五)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六)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问 所生产的污水排放到居民区内,及嗅气,环保部门有规定吗 回答 这个具体的规定没有查到他们的养殖地点,都不允许离居民区太近,污水肯定不允许排到居民区内的。 提问 如要投诉那个部门最有效 回答 你可以上环保部门去举报。最好提供一些照片作为证据。 提问 可它还在建,距离村庄才300一米,没有照片可拍 回答 可向环保部门投诉并协商处理 提问 谢谢您 回答 如果确定是养殖场就直接举报 更多17条 

环境监察杂志社人员名单及分工

一般性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之间的区别。通常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现场执法(其执法权限多为“环保局授予”),一般需经由环保局给出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主要处罚手段为:罚款和限期治理(含停产治理),如无法执行,通常手段为环保局向当地法院起诉、行文当地政府建议关停等。在此阶段,不会进入刑事立案程序。上升为刑事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就需要转交至公安局环安大队处理,由公安局立案调查,之后转检察院提起公诉——真的会判刑的

(一)社长:1人,负责杂志社全面工作,领导部 长办公会、部长会议工作; (二)副社长:3人,协助社长主持杂志社财物、 例会、等常务工作,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工作; (三)执行主编:3人,主要负责杂志采稿到发行的一系列工作; (四)职能部门:办公室、编辑部、新闻部、摄影部、宣传部、外联部、美编部

环境监察杂志社人员名单及分工职责

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职能:  1、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实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2、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3、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5、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承担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环境监察工作程序  (一)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l、计划管理  (1)、按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建立档案;  (2)、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现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地理位置、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治理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企业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  (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1、分类归档  (1)、现场监察室负责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分列名录,登记编号,建立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名称、型号,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处理率和处理效果,处理费用,验收(改造)日期等。  (2)、每月对每台(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不少于2次。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检查企业生产情况:污染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设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和设施管理人员岗位执行情况;各项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规范情况;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是否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设施停运或拆除期间采取的达标排放相应措施执行情况。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视情处理。(1)超标排放:监测报告结果移交排污费征收管理科征收超标排污费,建议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治理,同时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2)设施运行不正常,擅自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擅自增加和改变污染物排放口或未按规定设立规范化的污染物排放口及计量监控装置的,执行《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3)检查人员现场取证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审批管理  设施需暂时停运、拆除、闲置、关闭、改建、扩建的,排污口需改变原设置位置或增减的,必须向范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大队意见后,立刻或限时办理。  5、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设施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  (3)、年终总结全年监督检查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率、处理率和达标率。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1、建立档案  (1)、登记辖区内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2)、对有“三同时”的建设项目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听取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并现场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有“三同时”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是否同时施工;试生产期间的,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同时还要检查运行效果:已投入正常生产使用的,检查是否有验收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对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属于异常。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意见(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环境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领导和项目审批机关;  (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大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四)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l、建立档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文件要求,建立辖区内限期治理项目、停产治理项目和关停项目名录,并逐项建立档案。  2、现场检查  检查内吞:限期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进展情况、是否治理到位、是否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是否停产治理;停产治理项目是否停产到位,有无未经同意擅自生产现象;关停项目是否关停到位,相关生产设备是否拆除到位,有无擅自生产现象。  (1)、正常:填写检查记录;  (2)、异常: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询问笔录,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声、像取证,并填写检查记录,按环保行政处罚工作程序执行。  3、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情况。  4、总结归档  (1)、所有检查记录、材料分别存入相应档案:  (2)、每季度终了10日内总结季度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汇总上报大队和县局相关室:  (3)、对违法事实清楚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上报支队领导和县局相关室。  (五)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定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无证排污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属监察机构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超过上述处罚范围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上报。  (六)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每年元月15日前,排污单位将其排污情况填写在《排污申报登记表》上,一式三份报大队排污申报办公室。新建项目,在其试生产10日前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大队征管。  2、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申报办公室或征管科在接到《排污申报登记表》15日内对报表中所填数据进行核定。通过核定的报表,作为收费的依据。没有通过核定的报表,返回申报单位,重新申报。  3、排污费征收  (1)、征管科向被征排污费单位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  (2)、下发《排污量核定通知书》7日后,且排污单位无异议,下发《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同时将收费金额在公开场合进行公示。  (3)、征管科不能直接送达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提前三天移交办公室,进行公证送达。  4、排污费缴纳  被征单位,依照收费通知单金额,在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排污赘,也可提现金到大队财务室直接缴纳。  5、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理  对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者,由征管科将被征单位情况提交大队办公室,办公室按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减、缓、免缴纳排污费  按照征收《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七)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程序  1、收集信息  (1)、排污费征收及拖欠情况;  (2)、排污费解缴入库情况;  (3)、污染治理需求;  (4)、环保自身建设需求。  2、编制计划  (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污染治理贷款(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2)、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编制环保补助费使用计划。  3、计划执行  (1)、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各项资金使用计划,将环保补助资金拨入环保部门的资金专户:  (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贷款本息;  (4)、用款单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5)、环保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报表。  4、财务管理  (1)、设立排污费征收专户及各项资金使用专户;  (2)、按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排污费资金收支帐户;  (3)、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排污费财务季报、年终快报和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  (4)、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和其他报表。  5、总结归档  环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一切文件、会计帐簿、票据、报表等均按规定整理归档。  (八)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1、及时取证  环境执法人员对在环境监察中发现或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确认符合现场处罚条件后,及时取证,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2、陈述  (1)、环境监察人员说明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2)、环境监察人员说明对违法单位的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3、现场处罚  (1)、环境监察人员填写《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一式二联;  (2)、《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第二联由环境监察机构存档。  4、报告情况  将《现场处罚决定通知书》第二联、证据材料及《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呈报主管领导审阅。  5、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书》,按一案一卷归档。  (九)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属环境监察机构处罚范围的,执行本程序4—7;  (3)、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  (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4)、监察机构负责人签发《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大队办公室在接到由局12369环境热线或由其它方式转来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投诉后,应及时报告大队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记录登记工作。  2、在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随同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污染事故的危害降低到最低。  3、实地勘查并记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现场状况,记录污染破坏范围、周围环境状况等。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应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记录等。  4、调查结束后,应立即将取证材料上报县局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十一)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1、 按照县局污染纠纷调查组的部署,参与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工作。  2、环境监察人员在参与调查时,要依法、客观、公正、全面的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调查核实污染事实。  3、根据调查材料、专业部门的鉴定,理顺案情,辨明是非,分清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调查组召开由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做好会议纪要,制作《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盖章后送双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的,调解处理终止。  4、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和县环保局各备留一份调解协议书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双方调解不成的,在告知双方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之后,写出结案报告。并将调查中收集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移交县环保局存档备案。  (十二)排污申报工作程序  1、正常申报  (1)、申报办于每年的11月底前做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工作。  (2)、申报办公室应于12月15日前负责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分发给辖区内各排污单位,并负责对排污单位所填写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填写格式是否正确、数据是否基本符合实际、所附材料是否齐全。  (3)、申报办需于元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一式三份,连同所有排污单位的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报送主管领导审阅。  (4)、主管领导负责对申报办初审后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凡审核不合格的,直接退回室重新申报登记,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人员直接对排污单位进行核定,核定合格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经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存档1份,其余2份转交相关征管科。  (5)、征管室于每季度末10日内,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和该排污单位本季度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核定,下发《(×)季度排污量核定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排污单位。  (6)、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首先由各室做好解释工作;需到现场进行核实的,应将排污单位的复核申请连同有关资料于2日内报送主管领导,由大队重新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重新核实,6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各室应在2日内将《(×)季度排污量复核通知书》送达排污单位。  (7)、对不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进行排污申报的排污单位,经大队研究同意后,各室可依法对其做出处罚建议,或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排污单位限期补报。  2、变更申报  (1)、排污单位因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所报内容作变更、 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总局10号令)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在建制镇以上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2)、各室应在接到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7日内,将初审后的意见及有关变更资料报送主管领导批示。  (3)、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完成排污申报变更工作。  (4)、排污申报变更工作按正常申报工作程序进行。  (十三)案件办理工作程序  1、限时结案  对立案调查的违法案件,按时限要求结案。  2、立案审查  现场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上级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由责任部门决定是否立案并填写《查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1)、上级转办、移送、群众来信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由相关业务室负责统一立案:  (2)、环保“12369”热线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及时转交局法规科立案处理;  (3)、现场执法中查出的违法案件由现场检查的部门负责立案。  3、现场调查  对立案调查的环境违法行为由立案部门负责调查,制作询问、勘查笔录等。  (1)、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通过直接向当事人询问的方式,真实地记录下其亲口叙述的有关违法事实。  注意事项:①必须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人以上来完成,首先表明执法身份(我们是范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请审验);②询问对象的选择要准确,不能将排污单位不认可的人员作为询问对象;③询问目的要明确,应当紧紧围绕执法人员现场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询问,让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笔录中对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的记录必须清楚,并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所描述的违法行为及告知通知书认定的违法行为相一致;④结束询问时应提出“以上情况是否属实?”问题,并让被检查单位自己签写“属实”或者“不属实”;⑤文书中改动的地方必须有被检查人按手印、印章以及被检查单位人员的签字;⑥笔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  (2)、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人员将自己通过看、听、嗅、测等具体现场检查(勘察)活动得出的结论,用文字形式予以真实记录。  注意事项:①参加检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都应具备现场执法资格:②记录中每个项目要填写齐全、详细。③对具体检查场所的部位必须清楚,必要时作出“检查地点方位示意图”对其中重点部位,敏感区位要表示清楚;④记录中的内容一定要和其它调查证据相互印证,起到互为补充,环环相扣;⑤记录清楚违法单位出示的文字资料说明;⑥对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现场提取水样的应予注明。  (3)、现场调查取证方式:对违法行为可进行录像、摄像取证:现场监测取证;证人证言取证;现场提取水样取证等。  (4)、下达《告知通知书》:所认定的违法条款应与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所描述的违法事实相一致。  4、调查终结  负责调查的部门在调查取证后,应当填写《环保调查终结报告》,供案件审查核对时参考。报告编写事项:  (1)、标题:应填写违法案件性质和违法行为人(单位),如“关于×××违反×××规定的调查报告”。  (2)、正文:首先写明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发生经过;其次写明违法事实和证据;最后写明承办人员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引用具体法律条文,对案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结尾:承办人员应写明制作报告时间并签名。  5、案件审查  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材料由调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2日内移交大队进行审查。经审查,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大队将案卷退回调查部门,由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6、违法单位申诉的受理  (1)、相关室负责受理属于县环境监察大队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  (2)、县环保局法规科负责受理属于县环保局责任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申诉。  7、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批与下达  (1)、对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违法案件报环境监察大队研究后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由案件查处部门对违法单位下达《环境保护警告通知书》进行警告,并负责送达、督办;  (2)、对环境违法情节严重的案件,情节轻微经警告后不积极整改的案件,报经环境监察大队研究研究并由主管领导签字,案件查处部门应将违法案材料上报政策法规室签收确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室下达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查处部门签字接收和转办。  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与执行  (1)、辖区区内违法案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立案部门在接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日内送达并督促执行;  (2)、“送达回证”必须逐项填写,内容要详实清晰,不得项漏项。“送达回证”的原件转交县环保局政策法规科,调查部门备案。  9、排污费的强制执行  (1)、排污单位自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未来申请复议,3个月内未来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决定的,需对其强制执行排污单位的执行条件进行核查,填写《强制执行审批表》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将《排污量核定通知》、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存根)等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环境监察大队办公会研究,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报局法制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排污单位自收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未申请复议,15日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复议或诉讼期满之日180日内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拒绝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3个月期限内,各室应当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10、案件的档案管理  (1)、每月末各监察室对本月违法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列表一式三份上报主管领导,并注明违法案件的到位情况;  (2)、执行终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一案一档,由各室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进行保存;  (3)、每年3月底各室应将上年度执行终了的案卷档案移交档案室;  (4)、档案管理室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材料进行整理,按照规定归档。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五、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六、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九、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十、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十一、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十二、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环境监察杂志社人员名单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二、政治思想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三、学历、资历条件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四、外语、计算机条件(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地)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或填补国内空白;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3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日处理量5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2项以上,或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大气污染防治工程2项以上,或年处理量2万吨以上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1项以上,或年处理量5000吨以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工程1项以上;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噪声控制、振动控制、辐射防治工程2项以上;作为技术骨干参加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市级以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2项以上;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市级以上环保科研课题或环保应用软件研究开发工作2项以上;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国家或地方水、大气、土壤、噪声、辐射、固废等环境保护标准2项以上。(三)从事环境监测、监察、督查、评估、信息、固废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作为主要成员编写区域性环境标准、监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环境规划2项以上;参与复杂污染事件或较大环境污染案件的监测、调查处理2项以上,并能编写较高水平的相关报告;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写工作3项以上;在环境监测、监察、督查、评估、信息利用、固废管理等工作中有独到见解,主持起草有关报告2项以上;参与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环境信息系统研究开发项目1项以上或环保应用软件开发项目1项以上;负责县、市级以上排污申报登记(年审)或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从事监察、督查工作3年以上,承担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编写、排污申报技术报告编写并成为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依据的;作为技术骨干从事环境监测工作(采样、分析、提交数据报告等全过程或质量控制)3年以上,编写的技术报告被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的。六、业绩成果条件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省(部)级以上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二)参与主持完成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2项以上环保(污水、固废、废气、噪声、辐射等)工程,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以立项、验收材料为准);(三)参与主持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市级以上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1项以上,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采纳(附采纳依据);(四)主要负责环境监察、督查、固废管理等工作,对排污费核定、计算,或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提出重大改进意见2项以上,并被实践应用的,或查处违法行为,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提供相关材料);(五)参与主持编写的重大环境监测、环境调查、环境规划等报告2项以上,并被行政主管部门采纳的,或监测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监测仪器研制、改进等2项以上,并被实践应用的(提供相关材料);(六)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以专利证书为准);(七)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起草,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环境信息系统开发、监测方法研发等,其成果有2项以上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表彰或采用(以出版物的参编人员名单为准)。七、论文、论著条件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二)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环保专业论文1篇以上;(三)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环保专业论文2篇以上。八、破格条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参与主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科技成果转化3项以上,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处于本行业领先水平;参与主持完成大型工程1项以上或中型工程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经省科技厅鉴定,填补了省内外技术领域空白;在核心期刊发表具有本专业学术水平论文3篇以上,或在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独撰部分10万字以上)。九、附则(一)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二) 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环境工程类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四)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按来源分为下达项目和合同项目。本条件中的项目国家和省下达的项目分为三种: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在项目任务书中会有明确说明;合同项目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五)主持、负责(项目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一般为项目第1名。国家级项目与课题,参与主持、主要负责为前5名,技术骨干为6-10名;省(部)级课题,参与主持、主要负责为前3名,技术骨干为4-8名;市厅级课题,参与主持、主要负责为前2名,技术骨干为3-6名。验收或鉴定认可的项目、课题以报告和证书排名为准(前3名)。(六)本专业省部级奖项指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颁发的奖励。如: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市(厅)级奖项指由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颁发的奖励。环境保护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七)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及三大检索论文。(八)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随生产力水平适当调整。

罗焯添局长:主持市环境保护局全面工作。詹根祥副局长:分管综合科(环境信息中心)和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工作;负责联系东升镇、东凤镇、南头镇、阜沙镇工作。郭卫华副局长:分管人事科(党务、工会、青年、妇女)、生态保护科和环境监察分局工作;负责联系黄圃镇、三角镇、民众镇、东区工作。余剑华副局长:分管办公室(财务)、建设项目管理科和市环境科学学会工作;负责联系南朗镇、火炬区、五桂山、三乡镇工作。杜敏副局长:分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和市环境监测站工作;负责联系古镇镇、横栏镇、小榄镇工作。邓毅平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协管人事工作;负责联系港口镇、石岐区工作。曹英姿总工程师:分管污染控制科和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科工作;负责联系南区、板芙镇、神湾镇、坦洲镇工作。蔡居雄分局长:分管法制科工作;负责联系西区、沙溪镇、大涌镇工作。韦国棠办公室主任:协助蔡居雄同志联系西区、沙溪镇、大涌镇工作。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不是城管,隶属于环保系统胡环保局。工作职能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受县环保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排污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对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的征收;负责对污染事故及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污染破坏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对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对“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对排污档案汇总,环境统计报表的整理和编报;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信访案件进行现场监督处理;负责对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负责承担主管领导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环境保护杂志社人员名单及电话

中央环境保护举报电话是010-66556286。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网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负责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还有环境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法律的监督与执行、跨行政地区环境事务协调等。

全国统一的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时,可以通过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和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倾倒废酸等;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12369是环境保护的举报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设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回答 12369。 12369是环境保护的举报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 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举报件。 12369的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举报事项; (二)对举报件及时转送、交办、催办、督办; (三)向上级交办部门报告交办件的办理结果; (四)研究、分析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情况,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本级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举报事项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件的转送、交办、答复、催办、督办等情况; (六)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组织工作人员培训。 各地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履行其他工作职责,或者承担当地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更多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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