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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思政论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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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思政论文3000字

民主是有阶级性的,这是马列毛主义的一个基本立场。现代资本主义的民主,无论其制度设计得多么完美,无论精英阶层把它吹捧得如何天花乱坠,它的实质依然是资本的民主,就中国社会的现状来说,它就是权贵阶层的民主。而人民当家做主则不同,它就是组织起来的以劳动者阶层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管理自身经济事务和管理国家事务。“无产阶级专政不仅仅是暴力, 甚至主要不是暴力, 而是组织起来的劳动人民直接管理国家。”,列宁这句话讲的就是国家民主政治层面上的人民当家做主。政治形态的民主是民主的形式和保障,经济形态的民主是民主的内涵和实质。资本主义民主派极力鼓吹的民主是政治形态的民主,这好像是全民普遍享有的民主,至于经济形态的民主则被他们捂得严严实实了。没办法啊,具体到我们社会的微观经济体,那就只有老板的民主资本的民主了,劳动者要和老板谈民主,门都没有,这是不能提的,一说就要露馅了。人民当家做主就不一样,我们毫不掩饰,组织起来的人民大众直接管理国家,这种政治形态的人民当家做主所要体现和维护的利益是,组织起来的劳动者直接管理自身的经济事务。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社会,组织起来的劳动者直接管理自身的经济事务就是劳动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党委会管理工厂;在今日中国,组织起来的劳动者直接管理自身的经济事务就是劳动者通过员工股权托管联合会的途径参与并主导民主制公司的民主化经营管理。这就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民当家做主,这就是最真实、最广泛的民主。  公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实质和内涵是消灭剥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当家做主,离开了人民当家做主去讲社会主义,那无异于缘木求鱼;离开了经济形态的人民当家做主去讲人民当家做主,那无异于水中月镜中花,如果不是无知那就是欺。过去我们讲人民当家做主,具体来说就是讲公有制,它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我们今天要讲人民当家做主、争取人民当家做主,我们的道路是什么?方向是什么?我们应该怎么办?对此左派民主进步人士们已经作出了回答,那就是回归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具体的办法就是革命。对此笔者是有异议的,这一切还得从人民当家做主说起。  人民当家做主有两层含义,首先是人民当家做主人,其次是成为了国家和社会主人的人民大众对自身的事务当家作主。在明白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含义后,通过对人民当家做主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回顾和反思,同志们可以看一看我们能够发现什么问题,并能够得出什么样的结论。  人民大众没有当家作主的权利,自然当家做主人仅仅是一种名分罢了。传统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模式下,执政官僚对公有生产资料支配权的垄断使得广大劳动者的公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名存实亡,这种所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实质上是生产资料官有制或者生产资料党有制,所以传统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所产生的传统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依旧是反动的。集权计划经济体制导致了执政官僚对公有生产资料支配权的垄断,这种垄断至少产生了四种消极效应,一、执政官僚通过公有生产资料支配权的垄断进而垄断了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权,以至于官僚体系内不断地滋生着贪污腐败的行为;二、高层官僚谋求自身政绩的偏好容易导致宏观计划投资偏执,导致长期奉行高积累低消费的发展战略;三、执政官僚对计划权限的垄断导致微观经济体缺乏经营自主权,致使微观经济体僵硬而缺乏活力;四、为遏制官僚主义的消极影响而不断发动的群众运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动荡,不利于安定团结和生产力的平稳发展。

撰写政治小论文的特点和要求特点: 第一,“新”。“新”有三层意思。一是立意要新。就是说文章要抓住现实生活中的新事物,议论富有时代气息的新课题。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见人所未见,发人所未发。二是见解要新。文章论述的角度要新,不落俗套,不照搬他人说法,防止“老生常谈”式的做法,力求以自己的独特见解给人以新启示。三是取材要新。文章所用的材料要从新近发生的各种社会现象中选取,特别是人们关心的热点问题、热门话题,或能引发人们思考、但又不易并人们关注的给人以启迪的新材料。第二,“精”。“精”有两层含义:一指选材要精。观点与材料统一,是写好一篇小论文的最基本要求。首先,所选用的材料要紧扣文章的观点,要反复推敲锤炼,力求精益求精;其次,材料要有典型代表性,选取那些能够深刻揭示事物本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充分说服力的典型生动材料,选取那些能及时把握时代发展脉搏的材料,这样才能深刻论证中心论点。二指文章要精。小论文力求精辟生动,论理透彻周密,把思想性和艺术性有机结合在一起,增加小论文的可读性和吸引力。 第三,“小”。“小”的含义有三层:一指小论文文章要短小精悍,一事一议,事理交融,文中的每一句话,都要向主题聚焦,不能东拉西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二指文章题目要尽量选得小,论述角度要尽量小,涉及的内容范围要小,尽量避免选题“大”而“空”,但论理要尽量体现“小中见大”。三是指小论文的文字量要控制在1300—2000字之间,一般不宜超过2500字。文章太长不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和知识水平,同时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功课时间的安排,但文章又要有一定的理论深度。 第四,“巧”。“巧”首先指标题要巧。标题是小论文的眼睛。一篇好的小论文需要新颖别致的标题,才能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产生先声夺人、先入为主的“标题效应”。其次指小论文阐述的方法、角度、形式及文句表达要有技巧性。再次,小论文所选用的材料生动、形象、使文章产生吸引力,取得引人入胜的效果。 第五,“深”。“深”指文章论述要深刻。论述,就是运用精选的材料来阐述作者的观点。第一,论述要十分注意逻辑性。在文章的中心观点和小论文之间,观点和材料之间关系应是必然的,而不是勉强凑合的。第二,论述要力求事理交融,事理交融的基本要求是在摆事实中讲道理,把讲道理渗透在摆事实中,夹议夹叙,议述结合,却忌观点材料两张皮。第三,论述要有感情。在用语上要简洁明了,还可适当借助修辞语法,这样能够增强说理的效果。 第六,“实”。“实”指实事求是。小论文运用的材料,数据要真实可靠,准确无误,符合客观事实,为此,必须要学会从社会生活中摄取第一手材料,这样才能写出材料翔实、论据充分、具有说服力的好文章。第七,“理”。“理”这里指理论功底。政治小论文不完全等同于语文的议论文,它要运用政治书本的观点、原理来分析现实问题,同时强调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撰写思想政治小论文不能卖弄词藻,也不能光兜圈子,必须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对所学的理论观点有深刻的见解,领会精神实质,掌握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这样才能得心应手地分析实际问题,把理论和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写好小论文,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小论文中观点出现偏差,甚至错误。否则,论证起来就会力不从心,还会影响分析论证的广度和深度,以至影响小论文的质量。在有了写作材料,有了对材料的认识之后,进入文章构思,就要围绕一个“理”字。用理论观点去统帅构思。这里有注意两点:①“理”要准确。② “理”要集中,一篇小论文最好只用一个理论观点去指导构思,抓住事物的一个侧面,理论观点多了,就会分散,往往驾驭不住,也有悖于“小”论文的要求。 第八,“论”。揭示主题,运用一个“论”字。这个“论”字不仅指理论,而且有“议论”之意,这是对写作的要求,文章写到一定的时候要注意用理论揭示主题,给文章“画龙点睛”。运用理论观点“画龙点睛”要注意三点:①对理论观点的叙述和议论,语言要自然、口语化、规范化,最好不要生搬硬套教材;②与上下文的衔接要自然,不要给人以“嵌进去”的感觉;③简明扼要,只用几句话就把理论观点准确叙述出来。第九,“活”。写作手法,讲究一个“活”字。“活”就是灵活,小论文属议论范围,离不开论点、论据、结论三要素。至于论点怎样提出,是放在文首,还是放在文中、文尾,根据文章要求而定。论证过程怎么组织,也要根据文章需要灵活安排。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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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思政论文

写作思路:根据导师的要求定好题目,再根据题目拟大纲,但是要先给导师看一下是否可行。论文选题推荐:1、在素质教育中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2、思想政治课如何理论联系实际。3、分层递进教学在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4、初中思想政治教法浅谈。5、如何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6、浅谈初中思想品德教育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7、浅谈思想政治活动课教学中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8、对山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思考。9、中学思想政治教学改革的探索。10、谈谈小学思想政治教学中的创新。11、浅谈农村如何加强思想道德教育。12、校园文化建设与学校政治思想工作。13、强化德育功能,推进素质教育。14、浅谈小学生良好思想道德的培养。15、德育工作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16、论对中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途径与方法。17、改进政治思想教育,塑造学生优良人格。18、初中思想政治课堂教学探究性学习研究。19、中学生思想及思想政治教育的调查与研究。20、小学品德与生活课应注意培养学生的道德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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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优秀论文

先做人后做事,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底线。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荀子曾说过:“不登高山,不知天之高也;不临深谷,不知地之厚也。”  这句话的意思是要想了解“天之高”、“地之厚”,必须“登高山”、“临深溪”。“不登”、“不临”是无法了解“天”“地”的情况的。人们要想获得真正的知识,必须亲身参与社会实践。  学习理论的目的在于实践。过分强调理论而轻视实践,人就会丧失实践的能力。理论是虚的,通过实践,理论才落到实处。只有付诸行动,认真去实践,所学到的知识才不至于成为空洞教条的理论。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是陆游说的。可是却偏偏有人喜欢纸上谈兵,结果害人害己。赵括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战国时赵国名将赵奢的儿子赵扩年轻时熟读兵法,善于谈兵,连他父亲也难不倒他。后来赵王中秦王反间计,让他替廉颇为赵将。赵括是一个缺乏实战经验,只知空谈兵法的人。他到了长平后,一反廉颇所为,更换将佐,改变军中制度,搞得全军官兵离心离德,斗志消沉。他改变了廉颇的战略防御,积极筹划战略进攻,企图一举而胜,夺回上党。在长平之战中,赵括只知根据兵书作战,不知灵活处理,后被秦军射死,部下40万人全部被俘。赵国亡国。  虽说胜败是兵家常事,但是由实践总结出来的理论指导的战争才是胜算大的。像廉颇虽是赵国老将,理论知识也许不如赵括记诵丰富,但是廉颇有着攻城掠地的丰富战争实践经验,他带兵打仗所依靠的主要不是从兵书上背的理论知识而是实践的积累。而赵括缺少的恰恰是实践。谈起理论头头是道、口若悬河,而实战中却落得大败者大多是像赵括等缺乏斗争实践的人  反之,那些将实践与理论结合在一起的人,只要经过不懈的努力,往往就会取得很大的成就。  曾经有一位医生主持了一项十分著名的实验,这个实验的成功,标志着困扰人类一千余年、曾夺走无数人的生命的病魔——天花被人制服了,而这位医生就是举世闻名的爱德华·琴纳。他在大学毕业之后就到乡村进行实践工作,近20年的时间里,他一边行医一边经常到奶牛场,仔细观察奶牛生牛痘,牛痘又怎样感染到人的身上,人感染了牛痘之后又有哪些症状。他先在动物身上进行接种牛痘,再接种天花,实验成功。尔后又在一个小男孩身上实验,结果又是安然无恙。自此,人们终于发现了预防天花的方法了  俗话说,十年磨一剑,漫长时间的实践中才能造就成功。在近20年的漫长岁月中,琴纳经过反反复复的实验研究、实践,坚持不懈,最后终于取得天花接种这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实验的成功。  实践是理论的基础,是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对理论起决定作用,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也不能因此而轻视理论,导致唯实践主义  所以说,实践与理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亲自去实践,才能获得真正闪光的理论。

上个世纪初,在西欧流行一部卷幅浩瀚的长篇小说《芳托马斯》。32卷由两个作家合作完成,每月创作一卷。合作延续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来,路易•菲伊雷德把小说改编成电影,放映后在欧洲引起轰动。    《芳托马斯》的主角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蛋,叫芳托马斯。他入室盗窃,诱奸妇女,抢劫银行,无恶不作。警察全力追捕,街上贴满缉拿文告。但是芳托马斯狡诈异常。警察根本不是他的对手。他有高超的易容术,从不露出真容;他身手敏捷,能飞檐走壁;他精通缩骨术,能从极小的缝隙中飞身而过。他经常与警察玩猫捉老鼠的游戏。他化装成绅士出入于酒店、旅馆与赌场,时而与政要侃侃而谈,时而与贵妇逢场作戏。总之,这是一个半魔幻半真实的风流大盗。他有智取法律的力量,敢于向愚蠢的官僚机构挑战,具有超现实的魔力。    《受威胁的凶手》就是芳托马斯的崇拜者之一,超现实主义画家马格利特的作品。关于马格利特的介绍网上可查,不在此赘述。接着返回原画上,整张画面,二名手持简单工具的侦探,一具赤裸女尸,一名穿着讲究不明身份的人,三名围观者。最初看到这幅画时,脑中便充满各种诡异的问号:谁杀了那名女子?留声机旁边的男子到底是谁?那两名侦探为何手持如此简单的抓捕工具?三名围观者到底看到了什么?    找到了上面的背景,心中稍微宽松,若马格利特真的是在画芳托马斯的话,留声机旁边的男子就应该是那位风流大盗了。刚刚做完案的他正在准备易容逃跑,地上的旅行箱,凳子上的大衣和帽子是他的作案工具。门口的两名侦探正在等待时机,或许是在等候支援的同伴,面对名声大作的芳托马斯不敢轻举妄动,面部表情极其凝重。三名围观者目睹一切后,惊愕、忧郁尽显脸上,一切一触即发。而画家更是将看画人的视角至于这一切发生的最近处,整个场面令人紧张不已。    可是画家在这里开了个小小的玩笑,在已经发明了留声机的年代,两名侦探还手持木棒、绳网,意图逮捕芳托马斯如此这般的江洋大盗,画家拿我们顽固。愚蠢的官僚机构开了一把涮。    老师也讲到过,整幅画人物的面孔全是马格利特,听到时很是迷惑。为何要将自己画成所有人?是技术,用以构成魔幻感么?以哲学绘画著名的画家应该不止有这点想法吧?我这样猜度着。受害者是我,施暴者是我,围观者是我,执法者也是我。画家这么画到底是为什么?    画家画这幅画的时候,立体主义,野兽主义已经在欧洲普遍流行,达达主义,未来主义,超现实主义正在蓬勃发展。随着照相机的发明,画家的绘画对象,表现手法都发生了重大改变,艺术观念经受着暴风骤雨般的洗礼,画家本人也从一只烟斗开始,去探索相似和近似的概念,,把观念和形象分离开来,挑战了大众的常识,发人深省。用绘画把“是”与“不是”这个哲学问题表达出来。而以上各种主义发展到达达主义反传统,反艺术之后,不论是艺术,还是道德都需要一种颠覆,杜尚用他的作画颠覆了艺术形式,那马格利特这幅画就是对道德的一种颠覆。画家崇拜芳托马斯,崇拜他能玩弄政府机构于股掌,完全自由;在作画职业上,画家却扮演着那两名侦探式的人物,理性,专业;在现实生活中,画家扮演着别人生活的围观者,或许自己也是受害者。一个人身上有多种身份,不同以往,受害者是值得同情的,施暴者是必须谴责的,围观者是完全无辜的。道德不如以前一样代表着绝对的善恶,而是随着人性的胶合越来越暧昧不清。我们的自私,冷漠不再是无事者的无关紧要。因为一切都与自己有关。这也正是体现了现代艺术的本质,对观念的改变和诠释。改变和诠释建立在艺术家大量的思考上。马格利特受不了巴黎的艺术氛围回到了比利时,自己一个人思考,用画笔去诠释,虽然在美术史上不如其他一些大家那般早年得志,却也画出了自己的一副天地。他的画总以哲思出名,比例的夸大,主题的诡异,思想的深奥,挡住了大部分人的脚步,被印在钞票上的《天降》,我倒觉得远不如他《窗》系列那组画来的动人,画布遮挡住窗户,画上户外的景象,真实是什么?画家用这组画来拷问我们。与其说马格利特是魔幻现实主义画家,我到是偏向于把他归为现实派的思想,魔幻的表达手法。他和达利不同,达利执迷于如何表达潜意识,但是马格利特却表达着现实,用魔幻拷问着现实。对于常规,大多数人选择默认,而马格利特却用自己的画笔拷问着这些大家默认的东西。以哲人的身份画画,这就是我想说的马格利特。【参考书目】: 《马格利特:图像的哲学》 刘云卿 广西大学出版社 《现代主义绘画解读》 孙家祥 上海教育出版社 《剑桥艺术史-20世纪艺术》 罗斯玛丽•兰伯特(英) 译林出版社 《世界著名图像的秘密》 张延风 百花文艺出版社 《奢华的冒险-现代艺术的消解与重建》 张彬 北京大学出版社 《二十世纪视觉艺术》 爱德华•路希•史密斯(英)

优秀论文3000字

先做人后做事,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底线。

你妹、自己百度不会、我都自己百度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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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思想政治优秀论文

试论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构建和谐企业中的作用 一、构建和谐企业向思想政治工作提出新课题、新要求 一个社会只有在和谐状态中才能顺利进步,一个企业也必须在和谐状态中才能继续发展。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以完善为主题的新阶段,在当代世界汇入"竞争中合作"为特征的新潮流,追求并实现企业内外部和谐状态,就必然地成为企业重要的核心理念。因此,构建企业和谐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稳定,同时也决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所谓和谐企业,是指一个有序的充满活力的企业,其内涵,一是企业各组织之间的和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特别是企业中的党组织凝聚力强。二是企业经济发展的和谐,企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服从、服务于中心,协调有序,既追求经济效益,又注重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企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发展建设质量和效益相统一,企业发展与全体职工的全面发展相协调;企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三是企业内部关系和谐,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干群团结一心,充满活力。职工利益得到充分维护,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有效的发挥,职工间互帮互助,诚信守信、融洽相处。 构建和谐企业,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提出新的课题、新的要求。 首先,构建和谐企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定位提出新要求。"和谐企业"的提出,是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衍生而来的,与企业的经济建设、民主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四位一体,这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一致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要适应这一变化,服从和服务于构建和谐企业的新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障。在构建和谐企业的过程中,思想政治工作既要做到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中得到贯彻落实,又要充分发挥培养企业员工健康向上精神风貌的企业文化功能。 其次,构建和谐企业,要求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更新内容。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要在继承和发扬原有内容的基础上,探索和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在实践中所取得的新鲜经验,充实和完善新的内容。要着眼于解答和解决构建和谐企业过程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作出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有说服力的回答。要着眼于激发和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准确把握职工的需求,通过满足需求从而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着眼于维护和促进企业和谐安定和发展,为职工办实事好事,在办实事好事中贯穿思想教育,在服务职工中引导提高精神境界。 第三,构建和谐企业,要求思想政治工作探索新方法。要建设和谐企业,就必须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职工内部矛盾。在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许多经济关系、利益关系需要重新调整,许多新的矛盾亟需化解。面对新情况、新任务,思想政治工作就要把教育和管理相结合,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说理教育、人际协调等方法,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内部矛盾,防止侵犯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结合起来;要把传统形式与新兴科技手段结合起来,大大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思想内涵和技术含量。 第四,构建和谐企业要求思想政治工作着力创新机制。和谐企业应该是一个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推进企业管理创新,是建设和谐企业的可靠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机制创新,是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理论、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按照我国当前企业的管理实际,用现代化管理理念对传统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进行整合和创新,要形成畅通的民情民意反映渠道,健全信息汇集和分析机制,把职工的思想和行为引导到符合企业要求的正确方向上来。要健全和完善考核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应急机制,从而保证思想政治工作高效运转,充分调动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思想政治工作要在构建和谐企业中发挥作用 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在构建和谐企业中,思想政治工作要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舆论和激励鼓励作用。 企业最基本的和谐是干部职工政治上、思想上的和谐,这种和谐突出地表现为全体人员有共同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有共同的价值观和精神追求,进而把人们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汇成巨大的精神合力。而要做到这些,思想政治工作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正确的导向作为第一使命,促进干部职工观念创新。一些企业之所以存在不和谐的现象,其根源来自传统观念的误导,或者一些问题处理不及时、不公正,导致思想上想不通,行动上难统一,使一些矛盾和问题升级或扩大化,酿成企业不安定因素。因此,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客观地、准确地摸清和掌握企业干部职工所关心、所期盼、所焦虑、所困惑的问题,认真分析其原因, 创新思想观念,解开思想疙瘩。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关心和激励职工,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为构建和谐企业提供思想保证。 第二,发挥思想政治工作解疑释惑、理顺情绪的作用。 企业和谐的基础是职工个体的和谐,而每个职工自身和谐的关键又在于心理和谐。当前,企业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企业改革改制、结构调整、人员分流、职工下岗等,事关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势必会影响企业职工,产生烦燥、焦虑、冲动、低沉甚至抵触情绪。这些疑虑和消极情绪化解不开,必然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我们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和心理疏导的着力点放在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善于从苗头上发现潜在的思想问题,从渐变过程中预测到突发的可能性,切实帮助职工解除心灵深处的困惑和疑虑,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更加健康的心理参与企业改革改制,自觉地投身到企业生产经营各项工作中去。 第三,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协调关系作用。 和谐企业应是既富有活力,又保持稳定的企业;是既包括各方面的不同利益,又能把各种复杂利益关系处理恰当的企业。当前,企业改革改制已成为社会又一热点、难点,职工的思想观念、心理矛盾作为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引起企业内部利益格局的变化,各种矛盾呈现多样性的特点,如果处理不及时就影响企业的稳定。人与人最长的距离是冷漠,心与心最短的距离是关爱。思想政治工作要抓住当前发展的大好机遇,通过民主的、说服教育的、相互沟通的方式,帮助职工化解矛盾,协调各种关系,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为在企业改革改制中分流出来,无一技之长的职工谋出路;为特困家庭送温暖,尤其要关心最需要帮助的职工和"弱势群体"家庭,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第四,加强党的建设,为构建和谐企业提供组织保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企业是企业党组织面临的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进程中,把党组织建设成为构建和谐企业的战斗堡垒,使党员成为构建和谐企业的先锋模范,必须大力加强党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当前,全党正在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通过这次学习教育活动,达到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广大党员的强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时时处处事事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领和影响周围的职工,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的实践活动,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时代精神,促进"人企共同发展",为构建和谐企业,顺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组织保证

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帮助我们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一门课程。在未涉足这门课程之前,一直以为它与我们高中所学的政治是差不多的。但接触了这门课程之后开始发现,比起我们高中所涉及的政治,大学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所涉及的领域更广,更接近社会。它是针对我们这些即将踏入社会的大学生设立的一门课程,有助于帮我们打下扎实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提高自我修养,对于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课程的绪论是针对我们初来大学的一些指导,首次进入这样的环境,我们对一切都是陌生的,都说大学相当于半个社会,那对于我们这些已经初涉半个社会的大学生来说我们的人生是有点迷茫的。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绪论恰恰是为了我们这些迷茫的大一新生而开设的。它引导我们如何适应大学这个不同于以前校园的人生的新阶段;告知我们大学生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以及如何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方法。让我们充分的认识了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明确了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对于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也有了一定的目标。更重要的是我们了解了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意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是我们大学生加强修养、完善自我的过程。仅仅对大学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才是我们应该树立的目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第一章就在很大程度上给了我们较多的指导。它讲述了理想信念对我们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教育我们如何树立理想信念,只有确立了理想信念,我们才不会像一只漫无目的的小船四处漂泊。只有有目标才能有方向的前进。它还教导我们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中国人民长期探索的结果。还告诫我们理想是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的。理想的实现是一个过程,只有经过艰难曲折的锤炼才回闪现出更加耀眼的真理之光;正确的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的逆境与顺境。只有善于利用顺境,勇于正视逆境和战胜逆境,才能实现远大的理想。课程的第二章是强化我们的爱国主义精神的。我们要秉承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做忠诚的爱国者。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只有充分的意识到我们肩上的重任,才能发挥我们大学生以爱国为己任的远大抱负。第三章和第四章讲述的是我们大学生的人生价值和道德修养。只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创造有价值的人生,科学的对待人生环境我们才能正确的明辨是非、善恶、丑美的界限,对于我们大学生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是至关重要的。在此同时,我们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做一个知荣辱、讲道德的大学生,这是党和国家对我们的殷切希望,也是我们大学生自身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我们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道德传统,全面把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自觉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努力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只做好个人修养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在提升个人修养的同时还要遵守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作为大学生,我们要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养成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行为习惯。我们还要了解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比如一些《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只有知法,懂法,守法,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们才能提升自身文明素质,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去年国庆节前的钓鱼岛事件,因为一些不良分子的恶意参与,导致了青岛佳世客超市的惨烈现象,其实这场游行示威并不是合法的,它并没有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要求来做,没有通过政府机关和行政单位的认可,最终不但没有驳回任何权益反而给自己的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于大学生来说,我们除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外,还需要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活动中的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了解、掌握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的基本要求,为走上工作岗位、解决好立业成家的人生重大课题打下良好的基础。虽然我们还没有完全的走向社会,但对踏入社会所需要具备的各项技巧却是一项也不能少的。当我们有了自己的职业,我们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以此来加强我们的职业道德修养。同时,我们还要做足踏入社会的准备,了解职业活动中的主要法律,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这对于我们求职就业等问题具有很大的帮助。此外,我们还要树立的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在锻炼和实践中坚定自己的信念和意志,这对于我们顺利就业是具有极大帮助的。事业固然重要,爱情婚姻也是必不可少的,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遵守恋爱道德,包括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尤其是我们大学生的恋爱,不能把友谊当爱情,错置爱情的地位,片面的或功利化的对待恋爱。只重过程不重后果。只要合法的爱情才会得到社会和家庭的认可,我们要正确的认识到《婚姻法》的重要性,正确的看待爱情和婚姻,不要混淆爱情和婚姻的概念。对于爱情和婚姻,我们要负起责任,要为了以后的发展而从长计议,不能只关注眼前,毕竟婚姻是两个人长久的事情,如果只为了逞一时之快就妄下决定,对双方都会造成不好的后果和影响。综上所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有效的帮助大学生开拓了视野,确定了理想和信念,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了我们的道德品质修养,为我们将来的就业树立了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我们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爱国为己任,艰苦奋斗,服务人民,为了祖国的未来而艰苦奋斗,争取早日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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