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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气候论文题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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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气候论文题目有哪些

1、绿色的梦2、环保大世界3、环保,一直都在我们身边4、绿色在我手中5、环保的呼唤6、共同来环保7、蓝天的约会8、别让环保天使在流泪9、换我一片蓝天10、让“绿色”融入我们的生活11、蓝色星球、绿色踪迹12、环保清洁箱13、环保低碳每一天,幸福生活来相伴。希望能帮助到你写出更好地作文,望采纳,谢谢!又不懂得可以再问我哦!呵呵!

全球气候变化是由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大量温室气体而造成的,各种全球变暖背景下的极端气候影响在世界各地频频上演,暴雪、飓风、洪水、干旱……全球气候变暖还引起冰川崩塌消融、海平面上升、粮食减产、物种灭绝……在不可逆转的全球变暖大灾难到来之前,我们唯有节能减排,放弃化石燃料,改用可再生能源、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排温室气体,同时保护森林,多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全球气候变暖趋势。 气候变化的影响范围极广,其中涉及了国防、人体健康、国际金融等领域。 据科学家预测:到2050年,亚洲大部分地区包括中亚、南亚和东亚、东南亚,淡水供应趋于紧张,这种紧张状况在一些大河流域会特别明显;在沿海地区特别是南亚、东亚和东南亚人口密集地区,洪涝风险将显著增加;在全球气候变化大背景下,伴随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快速发展,亚洲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压力将进一步增加。此外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有可能表现为由洪涝、干旱引发的腹泻,其发病率和死亡率将明显增加。 就中国而言,气候变暖是导致异常气象灾害频发的主要原因。例如上海:位于长江的入海口,平均海拔仅4米,因此很容易受到海潮的侵袭。按货物吨位计算,上海属于世界上最繁忙的港口。2006年,海平面上升、暴风雨和咸水入侵,曾导致上海附近的农田、房屋和湿地受到破坏。WWF报告预测,到2050年海平面将上升30--50厘米,将导致上海地区大约4万平方公里(超过该地区一半面积)被淹。香港、新加坡、吉隆坡、曼谷和胡志明市,这些城市在全球气候变化中同样面临很大风险。 全球气候变化严重影响我国粮食安全。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到21世纪后半期,小麦、水稻、玉米几种主要农作物的产量将可能下降37%%,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气候变化将严重影响我国长期的粮食安全。

参考例文:《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姜敏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百度知道篇幅有限请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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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气候论文题目

影响气候的因素:①纬度位置(太阳辐射)②大气环境(降水)③下垫面(海陆位置,地形,洋流,地表状况等)④人类活动(影响小气候和全球变暖)

1、绿色的梦2、环保大世界3、环保,一直都在我们身边4、绿色在我手中5、环保的呼唤6、共同来环保7、蓝天的约会8、别让环保天使在流泪9、换我一片蓝天10、让“绿色”融入我们的生活11、蓝色星球、绿色踪迹12、环保清洁箱13、环保低碳每一天,幸福生活来相伴。希望能帮助到你写出更好地作文,望采纳,谢谢!又不懂得可以再问我哦!呵呵!

新年伊始,反常天气纷现世界各地,凸显出严峻的全球气候变暖趋势。南极上空臭氧空洞逐年扩大、北极熊无法冬眠、纽约冬季气温摄氏22度、海平面逐年上升等,类似报道在各大媒体上层出不穷。科学家甚至预测,受厄尔尼诺现象及温室效应的影响,2010年将可能超过1998年而成为有气象记录以来的最热年份。 那么,是什么引起了全球气候变暖?我们怎样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事实 二氧化碳能让阳光顺利穿过大气层,并且防止地表的热量散失。在冰河世纪末期,地球大气的二氧化碳浓度只有180ppm,因此那个时代天寒地冻;此后大地回暖,二氧化碳浓度升高到280ppm;但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里,其浓度已经升至380ppm,而且越来越高。在有记录以来的20个最热的年份里,19个发生在1980年以后。 对地球变暖感应最敏感的是南北两极,那里的冰川和冰盖正在不停地融化。英国南极考察站不久前发表的近30年气象数据研究报告表明,南极地区的变暖速度是地球平均变暖速度的3倍。2002年以来,南极冰川融化导致世界海洋水平面每年大约上升4毫米。北极的情况更糟,格陵兰岛冰川流失的速度在最近5年中加快了一倍。据估计,如果整个格陵兰冰盖融化,全球洋面将升高7米。如果整个南极冰盖都融化,那将更可怕,届时全球洋面将升高65米。 “地球变暖”这个概念对普通人来说可能多少有些模糊。不过,对于居住在北极圈附近的因纽特人来说,气候变暖已经切实影响到了他们的生活。 人类活动导致气候变暖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2月2日发布了全球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的梗概。这份报告认为,在过去50年中,“很可能”是人类活动导致了全球气候变暖。 在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用词中,“很可能”表示可能性至少在90%以上,这是这个委员会成立以来,首次使用这样严重的措辞形容人类活动与气候变暖之间的关联。而2001年发布的上一次全球气候变化评估报告使用的词语仅是“可能”,“可能”表示66%的可能性。 报告梗概说,从1750年开始,全球二氧化碳、甲烷以及氧化亚氮的含量一直以惊人的速度增加,目前已经远远超出工业革命前的水平。二氧化碳的增加主要是人类使用化石燃料所致,而甲烷和氧化亚氮的增加主要缘于人类的农业生产活动。 中国气象局副局长、国际地球观测组织联合主席郑国光表示,公布的这份梗概综合了全世界科学家6年多来的科学研究成果,与2001年发表的第三份气候变化评估报告相比,增加了科学性,减少了不确定性。他以预测海平面升高幅度为例说,在起草第三份评估报告时,科学界的依据仅有几项实验,而此次的依据是11个国家采用14种气候评估模式进行的58项实验。此外,对全球气温升高幅度的预测浮动范围也明显缩小,这表明科学界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认知水平大大提高。 全球气候变暖带来多重灾难 科学家近年来对全球变暖的影响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还不能全面预测全球变暖给地球带来的多种变化,但人类对全球变暖的负面影响已经有了很深入的认识。 一是水供需矛盾加剧。全球变暖导致降水变化,全球水资源供需矛盾愈加明显。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今年年初曾指出,如果地球平均气温上升4摄氏度,全球就会有30多亿人面临缺水问题。 二是天灾威胁加重。热带风暴和飓风的次数和强度都可能增加。 三是岛国命运堪忧。地球两极冰雪融化会导致海平面上升,众多岛屿将被淹没,一些岛国可能不复存在,岛上及沿海居民生活受到威胁。 四是夏天热浪频仍。有关报告显示,如果全球平均气温上升3摄氏度,北美地区受热浪侵袭的次数将增加3至8倍,世界其他地方与北美情况类似。 五是生物链被打乱。由于气候变化,不少动物开始向南部或北部迁移,生物物种活动范围的变化将导致迁入地和迁出地生物链出现混乱,从而对农林业和渔业产生不利影响。 六是传染疾病肆虐。由于全球变暖,许多通过昆虫、食物和水传播的传染性疾病的传播范围将扩大,并对贫困地区的人口造成显著影响。 七是经济发展蒙上阴影。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全球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比50年代多5倍,因此造成的年均经济损失从60年代的40亿美元飙升至90年代的290亿美元。 虽然全球气候变暖也可能对少数地区有益,但综合评价其影响,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成为人类未来生活的巨大威胁。 适应与减缓工作应同时进行 面对人们关于“减少二氧化碳可以减缓气候变暖的趋势,但在减缓的同时,能恢复回过去的样子;全球变暖对人类造成的影响是不是可逆的”问题,国家气候中心气候变化室副主任徐影表示,从目前来看,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的影响是不可逆的。为了以后不再增加这种影响,我们现在要采取一些措施。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在大气中存活的时间是200年,即使我们现在就减,或者一点不增加二氧化碳的话,它对我们的影响还会持续200年。 她同时表示,气候变暖造成的损失,目前已是现实,在减缓影响的同时,应该怎么去适应它,才是我们需要面对的新问题。面对目前极端事件频繁发生的现状,要建立一些预警系统,像现在的天气预报、沙尘暴的预警系统等。我们要提前知道怎么预防,才能将损失控制到最小

环境与气候论文选题题目

参考例文:《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姜敏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百度知道篇幅有限请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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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又有谓“近朱则赤,近墨者黑”环境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大家耳熟能详的“孟母三迁”的故事就说明此理当一个人身边所接触的人是正直者,这个人很容易也变为正直的人;反之,友人皆为巧言令色者,这人也容易变为巧言令色者对于事物的判断也是如此,当一个错误的想法被周围人都认为是正确时,这位有自觉者也会对自己开始怀疑当更多人都如此认为时,这个人就会接受这错误的想法故人处世间,没有良师益友提拔就随波逐流,如果是好的风气则有好的影响,如果是坏的风气,则受坏的影响纵观历史历朝历代与世界各国,各种思潮、制度,屡屡变更,皆没有一定每个时代的人多被那个时代的思潮制度所影响,很少能跳出这种局限俗话说得好“环境造就人”,环境能影响人,可以熏陶人,也能潜移默化地改变一个人,它能从多个侧面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和发展,并支配着孩子思想道德行为良好的环境能成就一个人,而不良的环境也将会给一个人的成长带来负面作用,当然这里的环境既指家庭环境、也指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大家也都听过易中天品三国吧,在电视上曾进行过专题报道,他的成长就是得益于良好的家庭环境的影响,易中天的父亲是大学教授,热衷于搞学术研究,家里藏书丰富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自然地就好学乐学了他的儿子个个都很有优秀易老在电视采访中说:“我从来没有为儿孙们的学习操过心,也从来没有打骂过他们”最后总结时说,家庭潜移默化的教育最关键,言传不如身教所以,我们在对孩子进行教育时,就要注意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让环境感染着孩子、教育着孩子,无言胜于有言,潜移默化中孩子就会受到教育教育的重要由此可见,很可惜的是现今的教育实在办得不好,没有注重人性的培养,而只注重在技术、知识上的东西教育应该是探寻生命、人与人、人与世界的关系不然的话,这个世界就只成为一个机械人的世界,只知道赚钱、被潮流牵着跑,是何等的无意义已故的宣化法师对当今的教育有一番精辟的见解,他认为现今的教育可说是破产,在学校里老师给同学灌输的就是如何争第一学生就如一张白纸,结果就养成人人好争好斗的性格国与国的战争皆是好争、好斗而产生,谦让的精神却没有给与灌输写到这里,希望见闻者能或多或少那出自己的一些力量,推动世界教育的发展,使其走入正轨如此一来,人类的未来才多一份希望、多一份光明

环境与气候论文题目大全

从国际经验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转型工业化以来,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引致的气候变暖,已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一个热点话题。世界各国依据各自的比较优势,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避免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本文主要从法规、规划计划、经济手段、技术开发和创新、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总结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的做法和经验,以便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参考。 旱、涝、风暴成为贫困和不平等加剧的因素 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经验包括:(一)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国际公约是世界各国采取联合行动、共同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依据。1992年巴西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1997年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成为国际社会联合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框架。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上走在了前头。为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确立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排污交易计划指令,规定从2005年1月起,包括电力、炼油、冶金、水泥、陶瓷、玻璃与造纸等行业的12000个设施,须获得许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此后,还出台了许多相关法规,为国际排放权交易和制度建设积累了经验。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以219:212票的微弱优势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表明美国的气候政策迈出了积极的一步。法案内容主要有:确立“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清洁能源条款、能效标准、建设碳捕集与封存设施以及其他条款等。总量控制从2012年开始实施,涵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约85%(其余15%来自农、林业);到2020年,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和提高能源效率满足20%的电力需求;颁布新的建筑、家用电器和工业节能标准;确立碳减排目标,相对于2005年的排放水平,到2020年削减17%,到2050年减83%。法案中的其他减排措施,还包括防止热带雨林砍伐的投资计划,实现重要的额外减排等。事实上,美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提出并制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如2006年加州通过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不少州参加了区域减排协议或自愿减排计划。(二)利用市场机制推进温室气体减排目前,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据配额的交易。在“限量与贸易(Cap&trade)”体制下,购买那些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如《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单位(EUAs)。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发达国家通过联合实施项目向其他国家购买减排单位(ERUs)、经认证的减排单位(CERs)或碳汇产生的减排单位(RMUs)。其中,CERs是经过认证的减排额度,由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发达国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是出于成本的考虑。一般地,发达国家减排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成本至少在购买CDM指标的四倍以上。发达国家通过CDM项目还可以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设备,提高产品市场份额。发展中国家企业卖出的减排指标,经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的国际碳基金或相关公司,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三)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国际组织关注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及人类发展的影响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7/2008人类发展报告》的主题是“应对气候变化:分化世界中的人类团结”。该报告认为,气候变化可能给人类造成的损失被大大低估了,旱涝风暴等气候灾害已成为贫困和世界不平等加剧的因素。因此,各国应联合起来控制碳排放量;富裕国家应将适应气候变化作为减贫议题上国际合作的核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一旦失败,后代子孙将遭受生态灾难。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了气候变化影响人类健康的五大优先领域:(1)气候变化、健康影响因素及其趋势的相互作用研究,以了解气候变化及其对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如经济发展、全球化、城市化、健康风险及医疗不公平等)间的相互作用。(2)气候变化对健康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研究,了解日益增多的干旱、水资源减少、人口迁移等对健康的长期影响,特别关注对儿童及弱势群体健康的影响。(3)对气候变化影响短期干预效果的比较研究。(4)对非卫生部门的健康影响政策评估,如发展生物燃料带来的食品安全与营养不良的潜在负面影响、可持续能源与交通政策对健康的正面影响等。(5)加强公共卫生系统能力建设,减少环境健康风险。碳捕获和储存、脱碳成为能源技术研发的两个重要方向CCS(碳捕获和储存)成为电力减排的研发重点。气候变化政府间专门委员会的有关报告认为,CCS对削减温室气体的作用,可能大于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或核电厂等。世界资源研究所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发展CCS技术面临一系列的技术难题:(1)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每一环节都有技术要求,必须大规模协同推进。大量CO2经过捕获、压缩再用船舶或铁路运输注到地下,将完全改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能源基础设施。(2)CO2地下储存有管理上的风险,可能会泄漏,这就要求建设CCS设施时万无一失。(3)一国或一地在建设CCS设施时,不仅面临财政和投资的挑战,也应关注承建公司因投资巨大而不愿采用CCS技术的问题。因此,要使碳捕获与存储技术具有竞争力,必须由政府支持建设大型示范厂。只有示范厂运行成功了,社会投资才会跟进,CCS才会发展。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利用中的脱碳和提高效率是另一个方向。据美国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估计,将大气中CO2的浓度控制在450ppm(PartsPerMillion-百万分率),目前全球每年需要的脱碳研发投资约100亿美元,2020年前将增加到200亿,2050年前达到800亿美元。当前的重点是开发新一代成熟技术并使之规模化和商业化,降低高技术的应用成本。(四)成立专门机构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后,许多国家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机构或类似的组织。例如,2001年日本环境厅升格为环境省,增加了一个地球环境司,负责气候变化适应、减缓及相关的国际合作。澳大利亚、法国等也成立专门机构,与相关的节能、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管理设置在一个部门。美国成立跨部门的内阁机构“气候变化科技整合内阁委员会”,由商务部长和能源部长担任共同主席,负责协调并理顺联邦机构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科学和先进能源技术的研究工作。建议提高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实现低碳发展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经验的启示和相关的建议包括:(一)应对气候变化应摆到国内战略转型的重要位置发达国家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作为抢占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制高点、作为转变生产方式的“标杆”。我国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仍是国际谈判,以此为契机推动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转变,尚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这种做法不利于改变我国对国外资源、技术和制度的“路径依赖”,也难以避免长期被动的局面。因此,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气候变化的认识,降低气候变化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十分迫切。应尽早将气候问题放到更重要的位置,从法律、政策、规划、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意识等方面,提高气候变化的减缓和应对能力,实现低碳发展转型。(二)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国外既有限量-交易和征税措施,目的是通过改变价格构成来推进企业的投资决策;又有政府出台技术标准、促进研发的激励政策,从而对长期目标的实现起导向作用。就限量-交易制度而言,排放权免费分配可使项目参与者节省大量成本,而拍卖则可使政府产生收益,用于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支持低碳技术研发、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等目的。这些政策措施各有利弊,除碳税外我国均有试点。我国应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降低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国内已经成立了10多家交易所,但开展的实质性交易不多。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激励政策,研究排放权交易制度,并完善法规和相关的制度。选择二氧化硫等有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物,进行排放权交易试点,积累经验,降低环境保护成本。(三)开展国际合作,依靠科技进步应对气候变化在借鉴国际经验,将低碳经济、低碳消费方式纳入政策措施的同时,应研究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路线图,特别是我国长期减排的方向和潜力。加强以气候变化为主题的国际合作,在继续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合作的同时,可选择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城市,开展低碳城市试点,探索低碳发展的新路子;通过参与制定重点行业能效与碳排放强度国际标准,开展自愿或强制性标杆管理,使我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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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气候论文选题

从国际经验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转型工业化以来,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引致的气候变暖,已成为国际社会中的一个热点话题。世界各国依据各自的比较优势,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避免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本文主要从法规、规划计划、经济手段、技术开发和创新、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总结国外应对气候变化的做法和经验,以便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参考。 旱、涝、风暴成为贫困和不平等加剧的因素 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经验包括:(一)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国际公约是世界各国采取联合行动、共同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依据。1992年巴西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1997年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通过的《京都议定书》,成为国际社会联合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框架。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上走在了前头。为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确立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排污交易计划指令,规定从2005年1月起,包括电力、炼油、冶金、水泥、陶瓷、玻璃与造纸等行业的12000个设施,须获得许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此后,还出台了许多相关法规,为国际排放权交易和制度建设积累了经验。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以219:212票的微弱优势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表明美国的气候政策迈出了积极的一步。法案内容主要有:确立“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清洁能源条款、能效标准、建设碳捕集与封存设施以及其他条款等。总量控制从2012年开始实施,涵盖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约85%(其余15%来自农、林业);到2020年,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和提高能源效率满足20%的电力需求;颁布新的建筑、家用电器和工业节能标准;确立碳减排目标,相对于2005年的排放水平,到2020年削减17%,到2050年减83%。法案中的其他减排措施,还包括防止热带雨林砍伐的投资计划,实现重要的额外减排等。事实上,美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提出并制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如2006年加州通过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不少州参加了区域减排协议或自愿减排计划。(二)利用市场机制推进温室气体减排目前,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据配额的交易。在“限量与贸易(Cap&trade)”体制下,购买那些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如《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单位(EUAs)。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发达国家通过联合实施项目向其他国家购买减排单位(ERUs)、经认证的减排单位(CERs)或碳汇产生的减排单位(RMUs)。其中,CERs是经过认证的减排额度,由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产生。发达国家参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是出于成本的考虑。一般地,发达国家减排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成本至少在购买CDM指标的四倍以上。发达国家通过CDM项目还可以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设备,提高产品市场份额。发展中国家企业卖出的减排指标,经世界银行等机构参与的国际碳基金或相关公司,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三)研究、技术开发与创新国际组织关注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及人类发展的影响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7/2008人类发展报告》的主题是“应对气候变化:分化世界中的人类团结”。该报告认为,气候变化可能给人类造成的损失被大大低估了,旱涝风暴等气候灾害已成为贫困和世界不平等加剧的因素。因此,各国应联合起来控制碳排放量;富裕国家应将适应气候变化作为减贫议题上国际合作的核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一旦失败,后代子孙将遭受生态灾难。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了气候变化影响人类健康的五大优先领域:(1)气候变化、健康影响因素及其趋势的相互作用研究,以了解气候变化及其对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如经济发展、全球化、城市化、健康风险及医疗不公平等)间的相互作用。(2)气候变化对健康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研究,了解日益增多的干旱、水资源减少、人口迁移等对健康的长期影响,特别关注对儿童及弱势群体健康的影响。(3)对气候变化影响短期干预效果的比较研究。(4)对非卫生部门的健康影响政策评估,如发展生物燃料带来的食品安全与营养不良的潜在负面影响、可持续能源与交通政策对健康的正面影响等。(5)加强公共卫生系统能力建设,减少环境健康风险。碳捕获和储存、脱碳成为能源技术研发的两个重要方向CCS(碳捕获和储存)成为电力减排的研发重点。气候变化政府间专门委员会的有关报告认为,CCS对削减温室气体的作用,可能大于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或核电厂等。世界资源研究所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发展CCS技术面临一系列的技术难题:(1)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每一环节都有技术要求,必须大规模协同推进。大量CO2经过捕获、压缩再用船舶或铁路运输注到地下,将完全改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能源基础设施。(2)CO2地下储存有管理上的风险,可能会泄漏,这就要求建设CCS设施时万无一失。(3)一国或一地在建设CCS设施时,不仅面临财政和投资的挑战,也应关注承建公司因投资巨大而不愿采用CCS技术的问题。因此,要使碳捕获与存储技术具有竞争力,必须由政府支持建设大型示范厂。只有示范厂运行成功了,社会投资才会跟进,CCS才会发展。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利用中的脱碳和提高效率是另一个方向。据美国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估计,将大气中CO2的浓度控制在450ppm(PartsPerMillion-百万分率),目前全球每年需要的脱碳研发投资约100亿美元,2020年前将增加到200亿,2050年前达到800亿美元。当前的重点是开发新一代成熟技术并使之规模化和商业化,降低高技术的应用成本。(四)成立专门机构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后,许多国家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机构或类似的组织。例如,2001年日本环境厅升格为环境省,增加了一个地球环境司,负责气候变化适应、减缓及相关的国际合作。澳大利亚、法国等也成立专门机构,与相关的节能、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管理设置在一个部门。美国成立跨部门的内阁机构“气候变化科技整合内阁委员会”,由商务部长和能源部长担任共同主席,负责协调并理顺联邦机构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科学和先进能源技术的研究工作。建议提高减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实现低碳发展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经验的启示和相关的建议包括:(一)应对气候变化应摆到国内战略转型的重要位置发达国家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战略和政策选择、作为抢占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制高点、作为转变生产方式的“标杆”。我国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仍是国际谈判,以此为契机推动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转变,尚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这种做法不利于改变我国对国外资源、技术和制度的“路径依赖”,也难以避免长期被动的局面。因此,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气候变化的认识,降低气候变化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十分迫切。应尽早将气候问题放到更重要的位置,从法律、政策、规划、技术研发和应用、提高意识等方面,提高气候变化的减缓和应对能力,实现低碳发展转型。(二)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国外既有限量-交易和征税措施,目的是通过改变价格构成来推进企业的投资决策;又有政府出台技术标准、促进研发的激励政策,从而对长期目标的实现起导向作用。就限量-交易制度而言,排放权免费分配可使项目参与者节省大量成本,而拍卖则可使政府产生收益,用于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支持低碳技术研发、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等目的。这些政策措施各有利弊,除碳税外我国均有试点。我国应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降低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国内已经成立了10多家交易所,但开展的实质性交易不多。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激励政策,研究排放权交易制度,并完善法规和相关的制度。选择二氧化硫等有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物,进行排放权交易试点,积累经验,降低环境保护成本。(三)开展国际合作,依靠科技进步应对气候变化在借鉴国际经验,将低碳经济、低碳消费方式纳入政策措施的同时,应研究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路线图,特别是我国长期减排的方向和潜力。加强以气候变化为主题的国际合作,在继续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合作的同时,可选择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城市,开展低碳城市试点,探索低碳发展的新路子;通过参与制定重点行业能效与碳排放强度国际标准,开展自愿或强制性标杆管理,使我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

全球气候变化是由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大量温室气体而造成的,各种全球变暖背景下的极端气候影响在世界各地频频上演,暴雪、飓风、洪水、干旱……全球气候变暖还引起冰川崩塌消融、海平面上升、粮食减产、物种灭绝……在不可逆转的全球变暖大灾难到来之前,我们唯有节能减排,放弃化石燃料,改用可再生能源、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排温室气体,同时保护森林,多管齐下,才能有效遏制全球气候变暖趋势。 气候变化的影响范围极广,其中涉及了国防、人体健康、国际金融等领域。 据科学家预测:到2050年,亚洲大部分地区包括中亚、南亚和东亚、东南亚,淡水供应趋于紧张,这种紧张状况在一些大河流域会特别明显;在沿海地区特别是南亚、东亚和东南亚人口密集地区,洪涝风险将显著增加;在全球气候变化大背景下,伴随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快速发展,亚洲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压力将进一步增加。此外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有可能表现为由洪涝、干旱引发的腹泻,其发病率和死亡率将明显增加。 就中国而言,气候变暖是导致异常气象灾害频发的主要原因。例如上海:位于长江的入海口,平均海拔仅4米,因此很容易受到海潮的侵袭。按货物吨位计算,上海属于世界上最繁忙的港口。2006年,海平面上升、暴风雨和咸水入侵,曾导致上海附近的农田、房屋和湿地受到破坏。WWF报告预测,到2050年海平面将上升30--50厘米,将导致上海地区大约4万平方公里(超过该地区一半面积)被淹。香港、新加坡、吉隆坡、曼谷和胡志明市,这些城市在全球气候变化中同样面临很大风险。 全球气候变化严重影响我国粮食安全。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到21世纪后半期,小麦、水稻、玉米几种主要农作物的产量将可能下降37%%,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气候变化将严重影响我国长期的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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