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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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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质量检查报告

发表到期刊上的论文都是需要查重的,一般会用知网的AMLC/SMLC查重系统进行检测,这个系统是专门检测期刊论文、已发表论文和待发表论文重复率的。普通期刊一般要求论文的重复率在30%以内,核心期刊则更为严格,需要重复率低于10%才行。重复率合格,还会有专人检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所以,发表论文一定要按照期刊的要求来,可以节省很多时间,提高录用率。论文的重复率如果未达标,会被退稿;如果合格,符合期刊的要求,会有一个录用通知,一般是不会告知具体查重结果的。

论文发到期刊上都是会查重的,如果查重过了是会给你用稿通知书的,不过的话会有相应的检测报告

发表到期刊上的论文都是需要查重的,一般会用知网的AMLC/SMLC查重系统进行检测。查重结果会告知本人。查重,全称为论文查重,是把自己写好的论文通过论文检测系统资源库的比对,得出与各大论文库的相似比。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论文组成: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查重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第二十七条 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条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第三十二条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第三十三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第三十五条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第三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第三十八条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第三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审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第四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第四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第四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第四十四条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第四十九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期刊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经期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本年度出版的样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及样刊进行审核查验;(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期刊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期刊出版活动;(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完成期刊年度核验工作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报告。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第五十一条 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二)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第五十二条 《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期刊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四条 期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第五十五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期刊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六)责令收回期刊;(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罚。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第六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后,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期刊出版质量自查报告

根据总署《关于开展20xx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xx〕445号)要求,市新闻出版局认真组织开展了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将年度核验工作与法规培训等工作有效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加强服务,提高年度核验工作质量,强化日常管理手段。我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扬扎实苦干的工作作风,深入细致的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宣传发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核验方案,克服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的困难,圆满地完成了本市20xx年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我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报告如下:一、年度核验基本情况截至20xx年底,我市共有各类出版物发行单位1484家(未含连锁经营门店数量),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1418家,由于我市城市整体规划改造,房屋拆改及地下铁路的改造扩建,或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66家单位未参加年度核验自行撤消。市、区两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参加年度核验的1418家单位,按照年度核验的要求认真进行核准,对符合要求的1357家企业办理了年度核验登记手续;对61家因涉及登记事项变动和未按时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给予了缓期登记的处理,待整改后再行年度核验手续。市新闻出版局对其中204家具有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7家区域连锁经营总部、1家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网上年度核验;对2家出版物总发行单位、1家全国连锁经营企业进行了网上审核,并上报总署审核年检。为加强对国有新华书店的管理,强化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本着扶持和服务于国有主渠道的原则,市局对全市新华书店系统所属44家批发单位、29家零售单位进行了统一的年度核验工作,并统一换发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进而掌握了全市国有新华书店的基本情况,便于管理、规范。二、年度核验工作的基本做法(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我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历来对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十分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收集整理行业信息、摸清行业底数、掌握发行业新动向、清理整顿出版物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总署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内发行单位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侧重、有针对性地开展年度核验工作。我局自接到总署通知后,为了做好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认真学习,明确重点,提高认识,对年度核验范围、内容、时间及步骤等作了认真安排,确定年度核验中的重点工作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确保贯彻落实总署通知精神。并及时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20xx年XX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津新出印字〔20xx〕41号),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的时间、范围、内容、安排、要求及年度核验处理等事项。为指导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做好本市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我局在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需上报的年度核验材料及时间,制作了《XX市出版物零售单位备案登记表》,要求各区县在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一并报送电子版文本,便于数据统计,逐步建立完善发行单位数据库。并专门召开了全市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年度核验工作会议,会上通报了20xx年全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情况,就今年出版物零售单位的核验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要求。为搞好宣传和加强服务,进一步做好所负责的本市出版物总发行、批发单位、连锁经营总部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核验工作,我局召开了20xx年出版物发行单位法规培训暨部署年度核验工作会议。会议紧凑而又内容丰富,利用一天的时间,分别就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日常监管、20xx年年度核验等事宜,为各发行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宣讲,确保各家按照通知要求办理年度核验。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也十分重视此项工作,由主管局长亲自负责,订计划、抓落实。由于各区县均存在管辖区域范围大,经营单位地点分散,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少的实际,针对这种情况,局领导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调动全局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提供人力、物力支持,全力确保年度核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此为契机,加强宣传和服务,对本辖区内出版物经营单位进行重新核查,要求本辖区内各出版物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整改活动,规范管理;并集中对经营者进行新闻出版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印发相关宣(施工员工作总结)传材料,不断提高年度核验工作质量。(二)严格管理,热情服务。在年度核验过程中,一是注重“管理中服务、服务中管理”的工作思路,充分体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给各发行单位下发《年度核验通知》的同时,在XX市新闻出版局网站上进行公告。对于前来办理年度核验的单位做到随来随办,细致、耐心地解答经营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对经营单位报送的核验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并协助经营者进行网上错误数据的修改,对网上填报有困难的单位主动帮助进行填报,受到经营单位的好评。针对部分民营批发单位普遍少报经营业绩的情况,我们根据平时掌握的实际情况,反复宣传政策,打消顾虑,尽量使其填报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提高发行单位参检质量。对于临近年度核验期限仍未办理核验的单位,我们又采取电话通知的办法多次进行催办。对于确有困难不能按时进行年度核验的单位,在说明情况后,我们都适当予以延期办理。二是注重严把审核关,对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要求进行核准登记。对不认真填写或虚假填写登记表的发行单位进行批评,责令改正;对一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已接受行政处罚的单位,给予警告;对逾期无正当理由没有参加年度核验或者有变更事项不能办结的单位,给予缓期登记。三是注重简化手续,充分体现快捷、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都印制了有关年度核验注意事项宣传单,使经营者一目了然。对报送材料齐备,填报事项无误的,我们当即办理网上审核通过手续。对于经营者有变更事项的,我局采取先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后,再一并办理年度核验及换发经营许可证事宜。大大减少了经营者的办理程序和时间,避免让经营者为办一件事而跑多次的现象出现。同时为办事人员提供了笔、涂改液、印台、复印机等用品,充分体现行政机关的服务、高效、便民的政府职责。(三)集中办理,统一换证。我局针对年初各单位业务量大,加之传统节日——春节的缘故,集中规定在3月份办理年度核验手续。各单位及区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在3月底之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针对今年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统一归入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范围,并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规范许可证的管理,我局对所负责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统一换发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将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号统一排序,并规范了许可证内容的填写。三、我市出版物发行网点现状我市现有各类发行网点2312家,从业人员14606人,年销售额为052万元。具体网点分类如下:(一)出版物总发行企业2家,即XX市新华书店和XX市新华书店教材发行中心。(二)出版物批发企业204家(其中国有新华书店批发单位44家;其他批发单位160家)。(三)全国连锁经营企业1家,天津唐码书业有限公司。(四)本市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7家。(五)外商投资企业3家(其中批发1家、区域连锁经营1家、零售1家)。(六)网上书店2家。(七)出版物零售单位2093家(其中国有新华书店零售单位29家;其它出版物零售单位1170家;各连锁门店894家)。(八)图书批发交易市场1个,位于XX市XX区长江道90号,总营业面积为4800平方米,现有102家出版物批发经营单位。四、存在的问题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一)个别经营单位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而未办理变更审批事宜。(二)在检查中发现有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存在无证照经营的问题。(三)少数区县局年度核验数据上报不及时,部分出版物发行单位填写格式不规范、填报数字不准确。对于类似情况,我局已严肃提出批评,同时责成当地市局及时补报详实资料。通过年度核验工作,对全市出版物发行网点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汇总,为进行出版物发行网点的规划和整体布局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掌握了全市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动态。今后,我们将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现象,有目标、有重点地开展工作,更好地规范、管理我市出版物市场,不断促进我市出版发行业繁荣发展。

自 查 报 告。。。公司,许可证号 (。。。。号)地址: ;邮编: ;法人: ;学历: ;电话: 09年全年我公司从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也无被处罚记录,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照,我公司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有与出版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人。。。拥有中级出版发行员职业资格;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09年我公司出版物发行的品种主要有经济管理、心理教育、文史、新闻传播等考研专业课教材及社科图书等,全年实现销售收入 万元,剩余库存量 万元,共 万册,利润总额 万元,纳税总额 万元。综上所述我公司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公司2010年4月15日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论文质量检测报告

当我们进行论文查重时,论文查重系统会给我们提供一份详细的论文检测报告,也许很多同学都不会怀疑这份检测报告是否真实?那么下面就和paperfree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论文检测如何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学生都知道,目前大家使用最多的论文查重系统是paperfree和学校内部查重系统,这两个软件也是最权威的论文查重系统,所以说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好的商家,他们会冒充这两个论文查重系统的名义,让大家购买自己的产品进行论文查重,然后再给大家出具一份详细的论文查重报告,但这份论文查重报告的真伪值得我们怀疑。那么如何去检验这份检验报告是否是真的呢,其实很简单,就是这份检验报告他都有验证码,我们可以把这份验证码输入到我们官方指定的检验系统中进行检验,只要编码一输入,我们就能知道这份检验报告是否是真的。假如这份检验报告不是真的,那么系统就会显示检验无此报告,如果是真的,系统就会显示这份报告是真的,小编建议大家在检验结束后,这份检测报告是否会浪费时间,这样的检测报告是真的。

论文查重报告是指论文经过查重系统检测后自动计算得出的查重报告,在论文查重报告中可以查看全文的重复率、除去引用部分的重复率、被标红的部分等信息,帮助用户修改论文中重复内容。毕业论文查重报告中会出现两种颜色,一种是黄色,一种是红色,黄色是代表引用,红色代表复制抄袭,在论文检测报告的最上面可以看到论文题目的检测、作者和检测数据库内容。

要发给老师。中期检查就是老师们对于学生论文的一种汇报姓检查,他们是怕学生们到最后阶段完成不了论文或质量太差,所以在中期会有一个检查,主要就是看你的思路,主要内容,主要章节结构,完成的百分比。已完成内容,待完成内容,难点,参考资料,预期完成时间等等,有的还会增加检查小组的评分,包括你的指导老师和其他老师,一般是3-4人,在你汇报上述内容后他们会一人问一个问题或提出一些建议,所以你在汇报的时候,汇报的内容一定要是自己懂得。自己明白的,不要写自己不太明白或是一些摘抄的理论。有些学校有中期检查,而且算是论文总评分的一部分,好像占30%左右。只要论文结构和内容框架没问题一般都能过,中期过不了好像就没有答辩资格,不过指导老师会更加关注你,帮你改,所以中期只是个见面会,让你感受一下答辩时的气氛,所以没什么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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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质量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第二十七条 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条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第三十二条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第三十三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第三十五条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第三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第三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第三十八条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第三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审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第四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第四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第四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第四十四条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期刊出版管理实施期刊出版事后审读制度、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和期刊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将从事期刊出版活动的情况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四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制定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标准体系,对期刊出版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经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期刊出版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或者不能维持正常出版活动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实施年度核验。年度核验内容包括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记项目、出版质量、遵纪守法情况等。第四十九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期刊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检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经期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本年度出版的样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单位自检报告、《期刊登记项目年度核验表》及样刊进行审核查验;(三)经核验符合规定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期刊出版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即为通过年度核验,期刊出版单位可以继续从事期刊出版活动;(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完成期刊年度核验工作30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期刊年度核验工作报告。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第五十一条 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二)期刊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经营恶化已经资不抵债的;(四)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该期刊。第五十二条 《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期刊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期刊出版单位,经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四条 期刊出版从业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新闻出版职业资格条件。第五十五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期刊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期刊出版单位的新任社长、总编辑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五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六)责令收回期刊;(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第六十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一)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四)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样刊的。第六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依照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罚。第六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三)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四)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五)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六)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九)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十一)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十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第六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人员违反新闻记者证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记者站的有关规定,依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 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期刊出版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后,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活动的其他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期刊质量还是很不错的,基本每个领域的期刊都有,都是国际开源期刊,国内外都有蛮多作者投稿。查看了下有些期刊的收录,感觉之前没有的收录,现在都有了。

你是指你的的角度吗,能够看到其中的文章对于保证期刊的质量很有必要,像现在的开源期刊就满足这方面的需求,国内的话我知道出版开源的是汉斯出版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期刊出版质量要求

只要你的内容不注水,按照期刊格式过很容易的

严格按照期刊要求,然后重复率要达标,内容也得符合发表的要求

期刊的基本要求是文章要符合收稿的方向,其次,文章的格式要求以及字符数,知网收录的2版字符数是在3500-4000字符,万方维普收录的1版字符数是在2000-2500字符,图表按照所占的版面折算字符。最后就是文章的重复率 15%-30%以内。论文标准格式如果是高质量的期刊,比如学报,或者核心期刊就是看文章的质量来决定是否录用了,要有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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