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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分为核心区和什么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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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分为核心区和什么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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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比旅游区高一个层次,但是旅游区的含金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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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分为核心区和什么区域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包括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省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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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国家AA级景区(一般设施简陋,不建议去)国家AAA级景区(一般有特色)国家AAAA级景区(比较厉害了,有一定文化价值)国家AAAAA级景区(旅游界的天王,中国的普陀山是唯一的5A级景区)

自然保护区按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1)核心区:保护区内未经或很少经人为干扰过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所在,或者是虽然遭受过破坏,但有希望逐步恢复成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该区以保护种源为主,又是取得自然本底信息的所在地,而且还是为保护和监测环境提供评价的来源地,核心区内严禁一切干扰。(2)缓冲区: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出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3)实验区:位于缓冲区周围,是一个多用途的地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还包括有一定范围的生产活动,还可有少量居民点和旅游设施。基本情况自然保护区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自然保护区,是指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的各种自然区域的总称,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本身,而且包括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地等各种保护地区。狭义的自然保护区,是指以保护特殊生态系统进行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而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即严格意义的自然保护区。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琅琊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琅琊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风景名胜区包括东部醉翁亭片区、西部普贤庵片区、北部清流关片区,总面积115平方公里。  东部醉翁亭片区范围:东至西涧路,北至滁定公路(S311省道),南至琅琊山林场边界,西至大英洼水库。  西部普贤庵片区范围:北起长洼水库,向西经施集镇板先李转向南至花山脚,东沿花山、菱角山脚至三板桥。  北部清流关片区范围:南起棺材山脚,西至珠龙镇小店,向北抵滁定公路及沙河集水库南岸,东沿大峰山脉向南至关山店。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包括醉翁亭景区、琅琊寺景区、丰乐亭景区和清流关古驿道古关隘保护区域。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设立界桩,核心景区应当明确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划定外围保护地带。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处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  (四)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审核、监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业发展、市场秩序、旅游安全、环境卫生等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支持、协助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设立琅琊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国外援助、资源有偿使用等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报批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或者备案。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确定村(居)民住宅以及配套生活设施的建设布局,统筹考虑村(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规划区内距离风景名胜区规划红线100米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建(构)筑物的选址、布局、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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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武陵源的核心景区指的是: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三天票价是248元。它们其实是一个地方,只是因为以前的行政划分的老问题才搞的有些混乱。现在统一用 张家界地貌景区来代替。张家界潘英

第一条 为加强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管理,促进千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是指千山风景名胜区北部景区及仙人台景区(国家森林公园)。第三条 凡是核心景区内的单位、居民、游客及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在千山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按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核心景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核心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禁止新建宾馆、度假村、饭店等餐饮住宿场所以及住宅。  历史遗留的上述场所及住宅,应当按计划逐步迁出核心景区。第六条 原有村民不得翻建、扩建和新建居住设施,确需新建的,应当按规划在核心景区外另行选址。第七条 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扩大农田、开垦荒地,原有农田应当逐步发展与旅游事业相协调的农副产业。  禁止新建坟墓,原有坟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迁出。第八条 禁止擅自砍伐及破坏林木、蚕食国有林地,禁止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它林副产品,或在植被区域栽植果树。确需砍伐低矮灌木的,必须上报,经管委会同意后,有计划按范围限量采伐。第九条 禁止打井开采、使用地下水资源,原有地下水井要逐步关停(现有居民生活用水井除外)。第十条 禁止养蚕以及在山林植被中放养家畜、家禽,不得散放家犬。第十一条 从事与旅游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管委会统一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禁止从事木材加工经营和家庭餐饮住宿活动。  禁止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及其它污染物,禁止擅自填堵自然河道和人为改变河道流向。第十三条 禁止在主干道两侧堆放柴草、粪肥及其它影响景区观瞻的物品,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房屋建筑上乱放、乱挂生活杂物。第十四条 禁止在允许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禁止野炊、烧荒、烧纸、燃放鞭炮等行为。第十五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禁止向动物投放未经管理人员允许的食物。第十六条 禁止损毁文物古迹和人文景物,禁止在古树名树、景点设施、寺庙建筑上刻划、涂写。第十七条 禁止大型机动车辆进入核心景区,允许进入的其它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第十八条 禁止无证导游、倒卖门票、随意抬高服务价格、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变相阻碍、限制游客正常观光游览等行为。禁止乞讨。第十九条 景区内公用、交通设施以及各类防护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养护,使其保持安全完好状态,杜绝事故隐患。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人员、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宗教活动,并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扩大农田、开垦荒地、建造坟墓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砍伐和破坏林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养蚕及在山林植被中放养家畜、家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散放家犬的,强制捕杀散放犬,散放家犬给他人造成惊吓或轻微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在划定区域从事家庭餐饮住宿和木材加工经营及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倾倒垃圾、擅自填堵自然河道和人为改变河道流向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野炊、烧荒、烧纸、燃放鞭炮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在禁烟区内吸烟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及擅自向动物投放食物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十)在文物古迹或古树名木上刻划、涂写,毁损人文景物、景点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大型机动车辆进入核心景区及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无证导游、倒卖门票、随意抬高服务价格,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变相阻碍、限制游客正常观光游览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风景名胜区核心区

第一条 为加强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管理,促进千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是指千山风景名胜区北部景区及仙人台景区(国家森林公园)。第三条 凡是核心景区内的单位、居民、游客及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在千山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按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核心景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核心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千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禁止新建宾馆、度假村、饭店等餐饮住宿场所以及住宅。  历史遗留的上述场所及住宅,应当按计划逐步迁出核心景区。第六条 原有村民不得翻建、扩建和新建居住设施,确需新建的,应当按规划在核心景区外另行选址。第七条 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扩大农田、开垦荒地,原有农田应当逐步发展与旅游事业相协调的农副产业。  禁止新建坟墓,原有坟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迁出。第八条 禁止擅自砍伐及破坏林木、蚕食国有林地,禁止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它林副产品,或在植被区域栽植果树。确需砍伐低矮灌木的,必须上报,经管委会同意后,有计划按范围限量采伐。第九条 禁止打井开采、使用地下水资源,原有地下水井要逐步关停(现有居民生活用水井除外)。第十条 禁止养蚕以及在山林植被中放养家畜、家禽,不得散放家犬。第十一条 从事与旅游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管委会统一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禁止从事木材加工经营和家庭餐饮住宿活动。  禁止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及其它污染物,禁止擅自填堵自然河道和人为改变河道流向。第十三条 禁止在主干道两侧堆放柴草、粪肥及其它影响景区观瞻的物品,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房屋建筑上乱放、乱挂生活杂物。第十四条 禁止在允许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禁止野炊、烧荒、烧纸、燃放鞭炮等行为。第十五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禁止向动物投放未经管理人员允许的食物。第十六条 禁止损毁文物古迹和人文景物,禁止在古树名树、景点设施、寺庙建筑上刻划、涂写。第十七条 禁止大型机动车辆进入核心景区,允许进入的其它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第十八条 禁止无证导游、倒卖门票、随意抬高服务价格、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变相阻碍、限制游客正常观光游览等行为。禁止乞讨。第十九条 景区内公用、交通设施以及各类防护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养护,使其保持安全完好状态,杜绝事故隐患。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人员、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宗教活动,并接受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扩大农田、开垦荒地、建造坟墓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砍伐和破坏林木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养蚕及在山林植被中放养家畜、家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散放家犬的,强制捕杀散放犬,散放家犬给他人造成惊吓或轻微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不在划定区域从事家庭餐饮住宿和木材加工经营及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倾倒垃圾、擅自填堵自然河道和人为改变河道流向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野炊、烧荒、烧纸、燃放鞭炮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在禁烟区内吸烟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及擅自向动物投放食物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十)在文物古迹或古树名木上刻划、涂写,毁损人文景物、景点设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驾驶大型机动车辆进入核心景区及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无证导游、倒卖门票、随意抬高服务价格,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变相阻碍、限制游客正常观光游览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楼主,您好! 武陵源核心景区主要是指: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是248元/人 三日游有效。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内的主要景区景点有:黄石寨景区、金鞭溪景区、袁家界景区、天子山景区、十里画廊这五大主要景区景点。 张家界市下辖两区两县:永定区(市区)、武陵源区(景区)、桑植县、慈利县。 在武陵源区的主要景区景区还有:黄龙洞、宝峰湖这两个景区。 从市内到武陵源大概是40分钟左右的车程。

自然保护区按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1)核心区:保护区内未经或很少经人为干扰过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所在,或者是虽然遭受过破坏,但有希望逐步恢复成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该区以保护种源为主,又是取得自然本底信息的所在地,而且还是为保护和监测环境提供评价的来源地,核心区内严禁一切干扰。(2)缓冲区: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出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3)实验区:位于缓冲区周围,是一个多用途的地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还包括有一定范围的生产活动,还可有少量居民点和旅游设施。基本情况自然保护区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自然保护区,是指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的各种自然区域的总称,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本身,而且包括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地等各种保护地区。狭义的自然保护区,是指以保护特殊生态系统进行科学研究为主要目的而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即严格意义的自然保护区。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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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什么

楼主,您好! 武陵源核心景区主要是指: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门票是248元/人 三日游有效。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内的主要景区景点有:黄石寨景区、金鞭溪景区、袁家界景区、天子山景区、十里画廊这五大主要景区景点。 张家界市下辖两区两县:永定区(市区)、武陵源区(景区)、桑植县、慈利县。 在武陵源区的主要景区景区还有:黄龙洞、宝峰湖这两个景区。 从市内到武陵源大概是40分钟左右的车程。

张家界武陵源的核心景区指的是: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三天票价是248元。它们其实是一个地方,只是因为以前的行政划分的老问题才搞的有些混乱。现在统一用 张家界地貌景区来代替。张家界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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