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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举报热线:12320《卫生部关于启用“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通知》一、号码与名称电话号码: 12320,电话名称: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二、开通时间与范围2006年1月1日“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在全国范围(除台、港、澳地区)内开通。电话覆盖全国各地,服务对象为境内所有公众。三、功能设置与定位“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主要功能包括: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应急事件的投诉与举报;向社会公众提供防病与保健咨询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我国有关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咨询。扩展资料:除12320外,卫生部还有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200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开通了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在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公信力,提高人口计生工作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继续开通12356热线,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相关问题的咨询、办事指南、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服务。 人工服务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00(节假日除外)。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卫生委-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简介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卫生部关于启用“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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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电话:010-68792114  卫生部门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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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为规范医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能力,保证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有组织、有秩序、及时有效地救治伤病员,做好防病灭病工作,立足抗大灾、防大疫,切实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局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健全组织、明确责任。为切实加强医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医院成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医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协调、指挥医疗救治和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研究制定紧急应急方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具体负责医院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督促检查有关科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市救灾应急预案》《卫生局应急预案》和上级有关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要求,并认真抓好落实。  各科室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指示精神,提高对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认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向人民负责的高度,积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二、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医院抽调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水平高,有独立的工作能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献身精神的医护人员成立现场医疗救护队和临床医疗救护组织,后勤物质供应小组、信息通讯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开展对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分辨伤员病情等级和临床诊断、治疗和危重病人急救。保障车辆、药品、急救所需物质的共给、及时向上级报告、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状况和防病、医疗救治工作中的有关情况。  抢救物资和药品的配备由药局、后勤科、急诊负责,符合上级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要求,确实保证医疗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急诊要加强对急救物资和药品的保管,及时对药品进行清查,确保用药的安全有效。  加强对救护车的管理,及时保养与维修,做到随时出车并保证救护车的正常运转和路途平安。救护车司机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随时出诊。遇有紧急情况时,司机开展急诊急救工作,随时出车、及时出诊。  同时医院成立医疗救护专家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诊断、治疗和危重病人急救,指导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急救工作。各科室要按照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药品和物资,做好接受成批伤员的准备。  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遵循的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状况和防病、医疗救治工作中的有关情况。  2、主要抢险原则。事件发生后,医院和医务人员具有尽职尽则抢救伤病员及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  3、生命第一原则。事件发生后,医院要把抢救伤病员、确保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的实施医疗救护和防病灭病工作。  4、科学施救、预防为主,防止疫情扩散的原则。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判明事件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医疗救护,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避免抢险过程中的人员伤亡。  5、控制传染病发生和蔓延的原则。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采取及时有效的消毒方式,对疫区进行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传染病蔓延。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医院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同时上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对传染病疫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时上报。  五、接到关于相应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2、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小分队,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思想和业务培训,提高素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医院管理的有关要求搞好对医护人员的培训,教育他们,爱祖国、爱人民,勇于献身,并积极投身到救治伤病员工作中。医务科、护理部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培训,开展技术练兵活动,熟练掌握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圆满完成医疗救治任务  七、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 组 长:***  成 员:**************  二、现场医疗救护队:  队 长:***  副队长:***  队 员:**************  三、临床医疗救护组织:  组 长:***  副 组 长:***  成 员:**************  (一)外科  组长:***  组员:**************  1分队:队长:***  队员:*************  2分队:队长:***  队员:**************  (二)内科  组长:***  组员;*************  1分队:队长:***  队员:************  2分队:队长:***  队员:***************  (三)儿科  组长:***  组员;************  (四)妇产科  组长:***  组员:**************  (五)门诊  组长:***  组员:*****************  (六)检验组  组长:***  组员:*******************  (七)放射组  组长:***  组员:*******************  四、后勤物质供应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五、信息通讯小组:  组长:***  组员:*****************  六、医疗救护专家组  组长:***  成员:***************************************  附件2:通讯录  姓名 办公电话 宅电 手机 小号 小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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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方式如下:总机:010-68792114     媒体热线:010-68792084咨询健康知识和卫生政策请拨:12320咨询计划生育知识政策、进行投诉举报请拨:12356扩展资料国家卫计委全称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设置与职能如下:1、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2、人事司,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3、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4、财务司,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5、法规司,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6、体制改革司,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7、疾病预防控制局,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8、医政医管局,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9、基层卫生健康司,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10、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11、科技教育司,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12、综合监督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13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14、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15、老龄健康司,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16、妇幼健康司,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17、职业健康司,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18、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19、宣传司,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20、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21、保健局,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22、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23、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参考资料: 国家卫计委官网-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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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计划生育知识政策、进行投诉举报请拨:12356总机:010-68792114     媒体热线:010-68792084咨询健康知识和卫生政策请拨:12320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管中国老龄协会,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辖机构联系方式:办公厅  电话: 010-68792990   传真:010-68792082   人事司    电话: 010-68791370   传真:010-68792255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电话: 010-68792764   传真:010-68792931    财务司   电话:010-68792178     传真:010-68792175    法规司    电话:010-62030800    传真:010-62030514    体制改革司    电话: 010-62030795    传真:010-62030890    疾病预防控制局    电话: 010-68792763    传真:010-68792514   医政医管局   电话:010-68792204    传真: 010-68792513    基层卫生健康司    电话: 010-62030788     传真: 010-62030872    卫生应急办公室    电话: 010-68792341   传真:010-68792590    科技教育司    电话: 010-68792228    传真:010-68792234    综合监督局    电话: 010-68791906   传真:010-68791906    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电话:010-68792818   传真:010-68792819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电话:010-68792914   传真: 010-68791474    老龄健康司    电话: 010-62030831    传真: 010-62030874    妇幼健康司    电话: 010-62030615    传真: 010-62030825    职业健康司    电话: 010-62030954    传真: 010-62030954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    电话: 010-62030525   传真: 010-62030575    宣传司   电话:010-68792700    传真:010-68791522    国际合作司    电话:010-68792282    传真: 010-68792285    机关党委    电话:010-68792301    传真:010-68792148    离退休干部局    电话:010-68792109   传真: 010-68792105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方式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服务电话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职能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电子邮箱:传真:010-68792704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详情请登录:

回答 你好 民间应急救援队能安警灯警笛,但是必须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 能。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如果您急需应急救援的话,您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报警,警方会及时到场进行救援的。 更多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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