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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第1期期刊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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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第1期期刊名单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第1期

楼上第一句说的不对,山东警察学院是山东省公安厅的直属院校。山东没有公安大学。全国的警察院校中叫公安大学的只有在北京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山东警察学院创建于1946年5月,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创办的第一所警察学校,是山东省唯一一所培养公安专门人才的院校。我是山东警察学院毕业的。

没有山东公安大学山东警察学院是隶属山东省公安厅的山东唯一的全日制本科警察学院

这种地方性小学院 的 学报 都不是核心期刊。啥核心期刊 也不是。就是 普通的省级期刊。

错!没有山东公安大学这所学校山东警察学院由山东省公安厅主管是省属院校 山东警察学院是一所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学校,其前身山东省警官学校创建于1946年5月,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创办的第一所警察学校。经过几代人的执着追求和不懈奋斗,学校三迁校址,十易其名,历经沧桑,逐步发展起来。1983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为山东公安专科学校, 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山东警察学院。学校始终坚持政治建警的原则,坚持主动服从警务实践需要的指导思想,坚持实战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校的方针,以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警察为主要任务,为各级公安机关培养输送了5万余名合格人才,为山东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目前,学院已发展成为一所拥有雄厚师资力量和先进教学设施的现代化高等学府,被誉为齐鲁警官的摇篮,是山东省公安学术研究的重要科研基地。学院现有教职工540多人,拥有一支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较为合理,能够适应公安本、专科教育教学需要的专任教师队伍。开设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三个宽口径本科专业。根据公安工作的需要,还开设多个专科专业,建有警用武器、痕检、文检、法医、刑事化验、刑事音像、现场勘查、防爆排爆、测谎等33个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830万元。建有2个独立的校园局域网,分别与“中国教育科研网”、“公安专网”联通,建有标准体育场(2个)、体育馆、擒拿格斗训练馆、射击馆、泅渡场、障碍训练场、汽车驾驶训练场、警体综合训练场等教学训练设施。拥有2个图书馆,总面积14400平方米,馆藏图书3万册。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定期出版全国优秀社科学报——《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第1期期刊

山东警察学院不好进。山东警察学院(Shandong Police College),简称“山警”,位于山东省济南市,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教育厅与山东省公安厅共管。学院前身是成立于1946年5月的山东省警官学校,后历经调整与演进,于1983年改建为山东公安专科学校;2004年,改建为山东警察学院。 截至2021年3月,学院有2个校区,分别为明水校区和文化东路校区,总占地面积93亩;设有5个教学系,开设7个本科专业;有教职工583人,在校生4931人。2016年—2019年5月,学院共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34项,厅局级项目31项,其中,《某公共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技术装备专项》被列为2019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发表学术论文193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66篇,被SCI、EI、CSSCI期刊收录20篇,出版学术著作33部;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2项,厅局级科研成果奖14项,其中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项。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山东警察学院

‍小叙刑法第205条适用之谦抑性背离(一)黄一宸律师擅长领域:经济犯罪案件辩护、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合同纠纷。黄一宸,男,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学士。对于《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有较好的理论功底,曾参与教育部科研项目研究,并已结项;在《南华大学学报》、《公安学刊》等多本核心期刊上发表过数篇学术论文;执业期间参与多起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均在400万以上)、职务犯罪案件案件(涉案金额均在1700万以上)、劳动争议案件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在内的诉讼代理活动,专业能力及敬业态度收到客户一致好评。摘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仅发生在刑法的立法形成环节还体现在刑罚适用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适用上存在一定偏差,导致了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不统一;行为犯还是目的犯的性质不明确;刑罚设置显失公平。对于罪的谦抑性缺失可通过对刑的谦抑性进行弥补,通过设置“条件性出罪机制”,以体现刑法的温度,避免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定罪受到限制或是量刑过重。刑法谦抑性;短缩行为犯;非法定目的犯;条件性出罪机制。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因篇幅原因,在此笔者只讨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虚开和抵扣的行为分别侵害的是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和国家的税收利益两种不同的法益。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调整以及税收行政违法数量的上升,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规制法定犯无法回避的内容。 [1] 由此《刑法》205条也成为了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下简称虚开罪)的标准,规范了何时犯该罪以及应处以何种刑罚。关于刑法205条的诞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市场经济繁荣之下的衍生物,这个罪名的首次出现是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单行刑法《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决定》。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0月17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上述决定的若干问题解释(法发[1996]30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界定。最后,97刑法在吸收了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后,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就此入刑。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制度的改革,《刑法》第205条的适用也应当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正如习总书记在2018年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的一样: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作为刑法的一部分,必须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谦抑性作为一项刑法的重要原则,其意在犯罪的界定中强调刑法罪名设置的必要性和地位的补充性;在刑罚的设置中强调刑罚范围的有限性和强度的轻缓性。当前虚开罪在立法秩序和涵盖的范围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适用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从而导致刑罚设置的不均衡,影响了对虚开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效果。[1] 孙笛、杨宗辉,《税收刑法谦抑性的困境与出路》,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第13页。一、立法秩序紊乱导致主、客观构成要件不相符,立法有违谦抑性在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犯罪的构成不论采取的是三要件、四要件或是三阶层说时,对于定罪都要求行为人的主客观具有一致性。然后根据虚开罪的犯罪特点,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虚开的故意,是否具有抵扣税款的故意从刑法第205条中并不能明确看出;根据刑法205条的表述,客观上行为人必然实施了虚开的行为,同时也可能存在抵扣税款的行为。如此便存在虚开罪构成主、客观不相符的情形。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虚开的故意和抵扣税款的目的,但实际的客观行为只实施了虚开行为,这同样构成虚开罪,并与不存在抵扣税款目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时的定罪和量刑无异,究其原因要从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探讨。中国的刑法立法采取的是一元刑事立法,即刑法典的模式,对刑法修改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刑法典与刑法修正案之间形式统一,层级效力相同,内容相互替代。 [2] 虚开行为除了有刑法外还有如《税收征管法》等在内的税收行政法规约束,税收法中并未设置虚开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涉及犯罪的部分表述为“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此类表述属于概括式的附属刑法,仅起到宣示和映照的作用,并未有实际的刑法意义。谦抑性原则体现刑法地位的补充性,补充税法对于虚开行为的追究,保护的是由税收行政法规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因此,在立法层面上,虚开罪的刑事立法应当后于税收行政法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65、66、67、71等的规定,都是要有少缴或者不缴应缴税款的情形行政机关才会追究其行政责任。据此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应当以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为前提。然而,立法秩序的紊乱使得虚开行为的定义依赖于刑法,对于罪与非罪的界定,从刑法205条的表述中只能看出要求了虚开的故意,而并不需要具有抵扣税款的目的。行政与司法中对于虚开行为界定标准的不统一在理论上使得虚开罪在定罪时存在主、客观要件不相符的情形,在犯罪现象产生或增多的时候,立法者、法学家和公众只想到容易但引起错觉的补救办法,想到刑法典或新的镇压性法令。但是,即使这种方法有效,它也难免具有使人们忽视尽管更困难但更有效的预防性和社会性的补救方法。 [3]既然在定罪虚开行为时存在主、客观构成要件不一致的情形,为解释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应当将“故意”和“目的”区别开。在虚开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虚开的故意,但其抵扣税款的目的是超出虚开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范围的,称其为超过的内心倾向。故意是以符合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作为行为人表象的对象,虚开罪中,抵扣税款的目的其实也同样处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范围之内。 [4] 这又将圈画虚开行为犯罪范围时引入了另一个困境:该罪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目的犯。[2] 黄京平、彭辅顺,《刑法修正案的若干思考》,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第51页。[3] 【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4年版,70-71页。[4] 【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3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24页。二、主、客观构成要件不相符导致行为、目的犯不明确,入罪有违谦抑性行为犯是相对于结果犯而言的,在刑法理论中,结果犯是指以一定的法定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而行为犯是指以刑法规定的一定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发罪,只要实施了一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不论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和法院都认为虚开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不管其主观故意是为了抵扣税款还是其他目的,客观是是否实施抵扣税款的行为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都以构成虚开罪。这一点没错,因为虚开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税收的管理秩序,违反了税收法,但这只是罪体要素的问题,并未涉及罪责要素,未区分与因虚开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收利益的损失的区别。目的犯是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其不以行为人实施了其所追求的行为或实际上发生了其所追求的危害结果为必要。国家税收法中涉及犯罪的描述都是包含了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损失,对于仅侵犯了国家税收制度的违法行为都以行政处理或不处理终结。在虚开行为上,虚开罪的刑事法网应以税收行政法为基础,以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为必要前提,以实现最小犯罪圈的必要性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由此处罚的目的才是处罚虚开行为具有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特别目的的危险性。但仅将虚开罪认定为目的犯,会导致虚开罪的立法设计仅体现刑法关注的重心在与税收利益是否收到实际损害,而忽视了从根源上对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虚开行为的规制。换言之,只将主意力落在河流的尽头,或仅关于源头的治理都是整体调控意识缺乏所使然。 [5]根据赵延光教授的刑法理论,犯罪行为可分为单一危害行为和复杂危害行为,在复杂危害行为中,在前一行为实施完毕后,基于后一行为的目的而着手实施另一危害行为,不论成功与否都可成立既遂。那么将其运用到虚开行为的犯罪构成中,陈兴良教授认为,虚开罪作为行为犯其实是一种短缩的行为犯,也可称为短缩的二行为犯。短缩的行为犯涉及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法定的行为,即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无此行为即无该犯罪。第二个行为是附带的行为,构成该罪并非一定要有该行为,但实施了该行为也仍属于该罪的情形。之所以称为短缩的二行为犯,是行为该罪有两个行为,刑法规定只要有第一个行为就可构成犯罪,但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实施第二个行为的目的。由此也可将短缩的行为犯与目的犯联系起来,将认定虚开罪的关键圈划在罪责要素上而非罪体要素。因为,虚开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单纯的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6] 入罪背离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既然当前刑法第205条的设置在理解上会导致对于虚开罪的划定范围过大,会因虚开且偷国家税款(“开且”)的行为人而牵连有虚开发票行为但未偷国家税款(“开未”)的法人或自然人,影响他们的正常经营甚至过分追究其刑事责任。立法的漏洞其实可通过司法措施的自洽性进行弥补,如尽管有虚开犯罪行为,但未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损失,并且主观上积极主动弥补行为过错,按当前刑法,定罪时虽仍构成虚开罪,但因后果显著轻微,可从经济犯罪的可恢复性以及司法有限地介入市场角度体现出刑法在量刑时的谦抑性,作出缓行甚至是不予处罚的决定。达到“开未”类型上的罪与刑相适应。[5] 陈运光:《税收犯罪研判》,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页。[6] 参见,法研[2015]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三、行为、目的犯不明确导致“开且”和“开未”在刑罚设置中难以区分在刑法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个重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如前文所述,虚开罪并不是单纯的行为犯或是结果犯。因为将其简单的定性为行为犯,将会导致在虚开数额一致的前提下,不论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收利益的损失,损失的或多或少都会受到相同的刑罚;若简单的定性为目的犯,则会导致税收行政法及刑法所保护的税收的征管制度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制度无法得到保护,会导致一部分行为人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从源头上预防虚开罪造成不利的影响。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虚开罪的构成是否必须要以取税款为必备要件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张明楷和陈兴良教授支持的肯定说,他们认为该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若不具备取国家税款的不易认定为该罪,只要没有抵扣税款的目的,即使在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而且,这里的抵扣税款, 由于是不应抵扣而抵扣,因而是一种取税款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有虚开行为并且已经抵扣税款,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税款的目的,仍然不能构成本罪;另一种是周道鸾和张军教授支持的否定说,他们认为虚开的行为人主观上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因此法律并未规定在构成该罪时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为必要条件。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不但明知自己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还明知这种虚开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减少、流失; 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取抵扣税款的目的。所以无需讨论行为人除虚开故意外的主观目的。 [7]笔者赞同肯定说的观点,尽管肯定说给人一种打击范围过于狭小的感觉,让人觉得有了违法行为,只要没有抵扣税款的目的就不能处罚或不够犯罪了。但,其实这是片面地理解肯定说。肯定说是认为没有抵扣税款不构成本罪,但不排除构成其他罪的可能,如逃税罪。虚开罪本身就是从逃税罪中分离出来的,在犯罪的主体和客体上相同,因此,实行了虚开行为,尽管没有抵扣税款的故意仍会收到处罚。以此也能区分同一行为,因行为目的不同时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因为虚开并取税款和虚开未取税款所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相应的社会关系不同,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通过对刑罚的不同来体现出实行虚开行为后是否具有取税款的目的或者取税款多与少之间的区别。这样在符合刑罚谦抑性的基础上加强对虚开行为的打击,是基于我国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虚开犯罪呈高发态势的从而通过刑事制裁给予及时的回应,同时也为发票制度的完善赢得了时间。[7] 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46页。四、设置“条件性出罪机制”,通过司法措施的自洽性遵循刑法的谦抑性由于虚开刑事立法秩序的紊乱,造成了虚开罪在犯罪构成上产生了主、客观构成要件不相符的情形,主、客观构成要件不相符所导致无法用单一的行为犯或是目的犯来定性虚开罪,而当前检察院法院都将虚开行为认定为行为犯,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开罪的量刑显示公平,刑事制裁的范围过大。这实质上都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同程度的偏离。英国哲学家边沁说过:“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在虚开行为中,既然在罪的谦抑性上存在偏差,那么只有通过注重刑的谦抑性,建立有效的“条件性出罪机制”来体现出法律的温度。在刑法理论中,不仅行为犯可以分为单纯的行为犯和短缩的行为犯,目的犯也可分为法定的目的犯和非法定的目的犯。法定的目的犯,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理解上也不会发生歧义,但非法定的目的犯往往在适用时存在争议。就以刑法205条的虚开罪来看,刑法并未对以取税款为目的作为定罪的明文规定,那么显然不是法定的目的犯,但是否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如前文所述,虚开罪实际是短缩的行为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第二行为取税款的目的。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张某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认为,本案不应定罪处罚,故未核准一审判决,并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宣告张某强无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产权意见》关于“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发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要求落到实处。对于全国法院在司法审判虚开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可见在虚开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同样作为免于刑事处罚的关键所在。尽管从刑法理论上来说,取税款并非虚开罪主观故意的内容,而是故意之外的一种主观目的,而这种犯罪危害的实质并不在于危害行为,而在于通过虚开的发票抵扣税款,达到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收利益的损失。所以,尽管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偷税款的目的是该罪的目的要件,但从其主观恶性和造成的客关损失看,都应当作为成为该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此笔者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的方法,对刑法205条进行解释,将虚开罪定性为非法定的目的犯。虚开罪即是行为犯又是结果犯并不矛盾,因为行为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既遂形态,属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范畴体系,目的犯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类型,属于罪过形式理论范畴体系,因此,行为犯和目的犯并非一对逻辑上的全异关系的概念,而是属于交叉关系,两者并行不悖。 [8]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由于经济犯罪侵犯法益的可恢复性以及司法应有限地介入市场,根据刑法谦抑的本性,对于市场经济犯罪不应过分介入。在我国规制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时,甚至有观点认为应当由针对性的贯彻非刑化政策和“便宜主意”,从而慎用刑事追诉权原则。 [9] 后来在《刑法修正案(七)》中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松缓和的一面:在刑法201条“逃税罪”中的增加了第4款,作为出罪条款,缩小了对逃税罪的可罚范围。虚开罪作为从逃税罪中分离出来的税收类经济犯罪,两者的犯罪犯罪主体和客体亦相同,在刑罚制度的设计中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以及对偷逃税款的行为进行合理限制。目的在于尽量使用经济规范手段和行政处罚手段快速、有效的处理有关经济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努力缩小刑事打击面 [10] ,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虽然犯罪类型相同,但毕竟罪名有差别,因此出罪机制的条件也应不尽相同,条件性出罪机制的条件也应当遵循特定合理的标准。但虚开罪出罪条款设立的目的在于给事后认罪态度良好,并以实际行动补偿了其对税收利益造成损害的初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鼓励虚开行为人事后积极弥补自己的过错,更好地修复被破坏的税收利益。 [11] 在虚开行为并不必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前提下,虚开犯罪的刑罚设置成呈现成本较高和收益较低的特点,无法达到刑法谦抑性原则所体现的刑罚经济性要求,由此,建议可通过刑法修正案等模式类比逃税罪制定虚开罪的“条件性出罪机制”。[8] 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二章第3节。[9] 龙宗智:《论我国转型期规制经济的刑事政策》,载《法学》,2005年第1期,第63-69页。[10] 庄绪龙:《论经济犯罪的“条件性出罪机制”———以犯罪的重新分类为视角》,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1期,第19-27页。[11] 周微:《偷、逃税行为的违法与犯罪》,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0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关注华立万韬

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第1期期刊名称

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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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发表法学论文百余篇,其中CSSCI论文(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八篇)三十多篇。主要论文如下(按时间顺序,主要列举1997年以来发表的论文):*《论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与人合作),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8年第2期收载。《论惩治黑社会犯罪的刑事立法》,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论转化犯的构成及立法例分析》,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4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8年第10期收载。4、《论印度反腐败的法制历程及其启迪》,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若干个罪的罪过性质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6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9年第3期收载。《城市化进程中的家庭与青少年犯罪》,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对犯罪目的与目的犯的探讨》,载《山东法学》1999年第2期。《法定刑的立法原则与新刑法中法定刑的立法缺陷探微》,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该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8年第3期部分转载。*《结果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9年第7期收载。*《行为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2000年第1期收载。《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和情节犯》,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沉默权的限制与限制的沉默权》,载《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2000年第5期收载。《对沉默权的理性呼唤》,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第二作者)。《对贪污罪的比较研究》,载《犯罪研究》2000年第1期。《利用色相取得建筑项目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载《经济与法》2000年第2期。《包更生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没收假币案》,载《判例与研究》2000年第3期。《城市化进程中的网络犯罪及其防治》,载《犯罪研究》2000年第4期。该文在2000年第九届中国犯罪学年会上获得较高评价。《抢劫杀人案的定性问题》,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9期。《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齐备说及其评述》,载《当代法学研究》2000年第2·3期。《论死刑缓期执行的司法适用》,载《犯罪研究》2000年第6期。《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载《法学》2001年第1期。《关于惩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立法建议》,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9辑,法律出版社出版;《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5辑,法律出版社出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结果加重犯的结构及其未遂形态问题》,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2期 。《共同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案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网络犯罪及其防治对策前瞻》,载《犯罪研究》2002年第2期。《法院变更指控罪名观念误区与合理选择》,载2002年8月26日《人民法院报》(时代特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及法律责任》,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内幕交易的经济分析与法律规制》,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第二作者);《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基本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对未遂犯处罚范围的新思考》,载赵秉志主编的《刑事法实务疑难问题探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内月出版;《刑法中“委派从事公务”的学理分析与司法认定》,载《法学》2002年第9期;《一起利用伪造观光券实施的职务侵占案》,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0期;《应对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与防治对策思考》,载《法治论丛》2002年第4期;《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三个观念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1期(合作);《发回重审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关系论》,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3 期;《试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打击证券犯罪的价值选择和现实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四期,并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刑学)2004年第12期转载;《日本行政犯性质的学说及其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其关系新论》,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死罪原因与死刑限制——死刑案件给我们的一点启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补诉·补判·补刑——从诉讼期限制度看刑事法的谦抑精神》,载《法学》2005年第7期;《有关卖淫犯罪的疑难问题新探》,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行政犯立法构想新论》,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论共犯关系之脱离》,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A New Probe into the Criminal Liabilities for the Intentional Spread of AIDS ,CHINAN LEGAL SCIENCE,(《中国法学》2005年海外版)。《沉默权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与选择》,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5期;《司法权威:从理想到现实的回归》,载上海市法学会编《专家学者谈司法权威》,文汇出版社2004年出版;《死缓制度的中外渊源及历史发展》,载《中西法律传统》(第四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让地方执法的暴力冲动远离和谐社会——法治视域下的“当场击毙”》,《法学》2007年第7期《对“纸箱馅包子”事件的刑法考量》,载《上海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教师侵害未成年学生性犯罪案件的犯罪学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贪污房产案件的定罪问题与思考》,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也谈检察监督制度为什么受质疑》,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西丰事件还需法律亮剑》,载《检察风云》2008年第3期“专家视点栏目”;《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心理和人格因素辨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3期。《论仇富引发犯罪的原因及对策思考》,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5期。《艾滋病人犯罪与相关法律制度之完善》,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4期;《贫困与犯罪问题——以农民工犯罪为视角》,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5期;《媒体诽谤与权力造罪》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公司高管犯罪的现状、成因与对策思考——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犯罪为例》,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尊龙名社”案之忧思——关注网络网罗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2期;《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问题研究》,载张育军等主编:《证券法苑》(第2卷),2010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以刑制罪的学理阐释》,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7期。《从国外立法看我国破产犯罪的修改完善》,载《经济刑法》第9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10月出版。《对刑讯逼供原因的再认识——兼论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刑讯逼供的命题》,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成因与防治对策新探》,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5期。72.《网络游戏与青少年犯罪问题》,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年第6期。73.《警察防卫新论》,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为何同案不同判》,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载2011年第2期。75.《酒驾犯罪的立法背景和构成要件分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76.《论刑法中的多次犯罪》,载《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合作)。77《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几个问题》,载《审判研究》2011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78-80.《法制日报》(北京)三篇(法制日报思想部落):(1)《用法律破解“达芬奇之谜”》(2011年8月3日)(2600字);(2)《对“牛”案的法律追问》(2011年11月2日)(2200字);(3)《用法律温暖“社会冷漠症”》(2011年11月16日)(2500字)81.《民间网络反腐现象的法律思考》,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期刊名称

很好

中国警察类院校就数它和人民公安大学牛了!属于那种,只要毕业就不愁工作的。而且大多毕业生进省厅,沿海公安部门的,牛逼的进更高一级的,混的再不济的也好歹能进自己老家市里的。虽说不是绝对,但大致都是这样的。经侦和刑侦很热!其他痕检什么的但是,你要明白,这种院校,呵呵,那个,那个,你的明白?学校不大,人数不多,而且,里面的学生个个非富即贵,甚至光有钱是不行的,更要靠关系,里面的学生不少都有亲戚在警界或在警界有关系,比如300是线,他考301,你考401,你关系没他强,照样是他上你下,挑个理由就可以把你踢掉。里面的学生牛的不得了,时不时还和外面的人打打架你再多向身边的人多打听打听求证求证吧祝你好运~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慨述 [英]China Criminal Police College Institute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也称为中国刑警学院或刑警学院。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是中央部属高校,公安部直属的公安高等学校。 坐落在历史名城沈阳皇姑区塔湾街83号,占地面积3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编辑本段]学院历史 学院始建于1948年5月,前身是东北公安技术训练队和东北公安干部学校,后改为中央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第一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1981年11月扩建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并由当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同志题写校名。[编辑本段]学院荣誉 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党中央和公安部领导的关怀下,学院艰苦创业,与时俱进,逐步创建了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公安工作需要、具有鲜明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创建了教学、科研、办案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形成了“忠诚、求是、团结、奋进”的优良校风,为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培养了大批优秀专业人才,学院被誉为“人民卫士的摇篮”。如今,警院学子遍布全国各地,他们之中有的成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有的成为侦查和刑事科学技术专家骨干,为稳定社会、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做出了卓越贡献。 学院设有侦查系、刑事科学技术系、法医学系、警犬技术系,社会科学部、基础部、警体部。有侦查学、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禁毒学、信息安全、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警犬技术7个本科专业,有刑事侦查、治安管理、涉外警务、计算机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痕迹检验、文件检验、交通事故处理、公安图像技术、法化学、法医学、警犬技术13个专业方向。1998年学院被国务院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并从1999年开始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教育设有诉讼法学、刑法学、分析化学、计算机应用技术和法医学专业5个硕士点。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设有侦查学、计算机犯罪侦查,刑事科学技术、法化学、法医学等专业或专业方向。 根据全国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新一届院党委提出了普通学历教育与在职警察培训并重,稳步发展本科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大力加强成人教育和警察培训的办学思路,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办学方式,并紧密结合公安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具有打击犯罪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 目前学院共有在校生5000余人,在籍函授生10000余人,教职工660人,其中教学科研人员总计350人,教授、副教授160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贡献津贴的专家16人,享受部级津贴的专家13人。另外还拥有一批理论造诣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处聘教授教官,初步形成了专职教员与外聘教官相结合、适应公安教育规律特点的教师队伍。[编辑本段]学院方针 学院坚持政治建校和从严治校的方针,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入学进行严格的军事化训练,在校期间除学习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以外,还要掌握射击、驾驶、查缉、擒拿格斗等警体实战技能,教学训练紧贴公安实战,坚持把学生培养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卫士。[编辑本段]学院教学装备 学院建有装备现代化的查缉战术训练系统、刑事科学技术中心和法医中心等国内领先的实验室,配备了多波段光源、文件检验仪、语图仪、图像处理系统、扫描电子显微镜、气——质联用仪、毛细管电泳仪和DNA分析系统等先进的高科技检测设备。此外,还建有犯罪现场模拟教学中心、计算机广场、语音室、校园网以及电化教学中心。拥有现代化的图书馆、泅渡训练馆、田径体育场、室内射击场、机动车驾驶训练场及大型篮、排、网球综合训练场等。[编辑本段]学院办的刊物 学院办有《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报》和《中国刑事警察》两种刊物。其中,《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报》是全国公安系统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中国刑事警察》杂志已成为宣传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开展专项斗争、打击犯罪的社科类核心刊物,是广大公安民警喜闻乐见的期刊。[编辑本段]国际交流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公安工作以及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学院积极引进国外智力,广泛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与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和警察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学院每年聘请外籍专家和教师来校任教或讲学,派出人员到国外留学深造和访问交流;多次主办和参与国际学术研讨活动,扩大学院在国际上的影响。 进入21世纪,学院将继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突出公安教育特色,坚持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培训相结合,坚持教学、科研、办案相结合,以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卫士为宗旨,把学院建成培养人民警察的最高学府、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检验中心、世界一流警察大学。[编辑本段]学院 历任领导 学院 历任领导 历任党委书记 姓名 任职时间 武创辰 09---- 武创辰 12---- 刘恒选 10---- 张文清 06---- 周 山 06---- 王彦吉 09---- 王世全 05----至今 历任院校长 姓名 任职时间 汪金祥(兼) 01----12 马波生 01----06 叶 田 06----08 武创辰 08----09 武创辰 12----06 王献庆(代理) 06----11 翟建安 07----10 张文清 10----10 张世勤 10----06 王彦吉 06----05 王世全 05----至今[编辑本段]专业设置 专业设置 研究生专业设置 专业名称 学制 学位 研究方向 刑法学 三年 法学硕士学位 中国刑法 犯罪学 犯罪心理学 诉讼法学 三年 法学硕士学位 刑事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学 侦查学 绿洲犯罪侦查 计算机犯罪侦查 物证技术学 计算机应用技术 三年 工学硕士学位 公安图像处理及图像内容识别 视听资料检验 计算机物证检验技术 法医学 三年 医学硕士学位 法医病理学 法医物证学 分析化学 三年 理学硕士学位 刑事物证分析 刑事毒物分析 军事教育训练学 三年 军事硕士学位 警务体能及警务实战技能训练 警务战术与指挥训练 法律硕士 三年 法学硕士学位 本科生专业设置 专业名称 学制 学位 研究方向 侦查学 四年 法学学士学位 刑事侦查 预审 涉外警务 行动技术 犯罪情报 治安管理 禁毒学 四年 法学学士学位 经济犯罪侦查 四年 法学学士学位 信息安全 四年 理学学士学位 计算机犯罪侦查 刑事科学技术 四年 工学学士学位 痕迹检验 文件检验 公安图像技术 法化学 交通事故处理 公安视听技术 四年 工学学士学位 法医学 四年 医学学士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设置 专业名称 学制 学位 侦查学 二年 法学学士学位 刑事科学技术 二年 工学学士学位 法医学 二年 法学学士学位 在职警察培训专业设置 办学形式 层次 专业 学制 学位 脱产学历班 专业证书班 侦查学 一年 痕迹检验 文件检验 公安图像技术 法医学 函授学历班 高起本 侦查学 五年 法学学士学位 专升本 侦查学 三年 法学学士学位 刑事科学技术 岗培班 各类岗位培训 三个月[编辑本段]学院标识 学院警旗院徽、院旗设计说明 中国刑警学院院徽主体为圆形,圆边处标有中英文的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字样,圆内由国际刑警标志和书本组合而成。 国际刑警标志经中国刑事警察杂志几年的推介,已被全国刑警和公安机关所认同并普遍使用。例如,上海、北京等市公安局、黑龙江、山东、山西等绝大多数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将此图案确定为本地区刑警徽章,或以各种形式使用本徽章。客观地说,该徽章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刑警的共同标志,现在全国各地的刑警普遍习惯地将这个徽记称为“刑警标志”。 中国刑警学院作为中国刑侦系统的一部分,应与全国刑侦部门保持标志主体特征的一致性。 该“刑警标志”具有公认的关于“执法”、“警察”等概念的国际性审美特质和警察职业性特点。将其作为中国刑警学院校徽的主要构成因素,更有利于国际警察部门、院校以及警察个人之间交往的认同。 中国刑警学院院徽中的书本,寓意汲取知识、教书育人、培养人才;1949为学院建校时间。 该徽章采用各国警察以及刑警通用的深蓝色为基本色调,以象征公正严明的天蓝色为背景色,既有时代感,又给人以大气、沉稳、庄重的印象。 院旗以红色为背景,上面附有院徽标志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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