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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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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期论文

这个问题好奇怪哦,毕业论文不是期末考试,题目不会相同的,每个人有自己的一个题目去写,然后有指导老师辅导

毕业论文(graduation study),按一门课程计,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本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研究生学历专业教育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为对本专业学生集中进行科学研究训练而要求学生在毕业前总结性独立作业、撰写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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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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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论文选题

海商法的行吗?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对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律师 不正当竞争 必要性 可行性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显著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探讨殊为必要。一、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成因分析及特点我国律师行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1980年8月26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属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意义上交换和流通,没有冲突和纠纷,一切问题都是预先安排的,企业或生产者没有自己的独立身份、独立意识和独立经营权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体制下的法律或规则也不可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因为这里的法律或规则实际上是居高临下的长官意志的体现,是贯彻长官意图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与权威与服从关系固定化。在计划型社会中,社会主体几乎没有独立的法律服务需求。因为行政命令将它扼杀了。 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行使的仅仅是国家职能,并没有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其经费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并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十四大以后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国家职能的执行者向市场主体过渡,律师行业被逐步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列,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则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金,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这种双向合意的社会契约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从这点来看,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主体并没有什么区别,在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也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只不过其提供的商品是无形的,是一种智力成果。作为受市场利益驱动的主体,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之间的竞争便不可避免,在竞争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不正当竞争。随着1996年的《律师法》的颁布,律师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即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已不再是依托国家权力机器的强制职能的执行者,律师履行职责的方式是一种基于非强制性的双向选择基础上的法律帮助方式 。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师行业由不存在竞争到不正当竞争的加剧其深层次原因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变导致律师法律地位的改变所致。除了以上深层次的原因外,律师行业的内、外部机制及其所处的环境对该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也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内、外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兼职、特邀律师的存在是导致现阶段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我国,由于律师资源的一度紧张,导致兼职、特邀律师的出现并与专职律师在较长时期内并存,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的兼职或特邀律师绝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师及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这些人员与司法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如高校法律教师与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师生关系,司法机关的离、退休人员往往曾在原司法机关担任要职等),他们所具有的双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们较其它律师有更多的案源以及“胜诉”的机会,另外,兼职、特邀律师与专职律师相比具有较大的松散性和随意性,较难受到严格、规范的专业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师服务市场管理的无序和混乱局面。从国外律师业来看,西方国家的从业律师大多为专业律师,不允许其他形式的存在。为此,有学者提出了取消兼职、特邀律师的观点, 笔者对此表示认同;(2)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导致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虽然在较大的范围存在但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的局面。(3)外部相关体制的不合理导致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如在税费制度上,对律师事务所征税时倾向以企业定性,实行高税率,而在物价上制订收费标准时又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实行低收费,又由于各地在税费标准上存在差距,从而导致一些律所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实行不正当竞争。即先在实行较低税率的地区注册,然后在经济发达、高税率的地区设立分所营业,以逃避税收;(4)社会的整体导向以及当事人的价值取向促使律师将追求胜诉作为办理案件的目标,社会整体导向是能打赢官司的律师才是好律师,当事人也正是基于此种价值取向来选择委托律师。为了胜诉,一些律师及律所不得不动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不正当竞争;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当前的社会风气也有较大关系。从目前来看,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有以下特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发生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在这些地方,由于律师及律所比较集中,众多的律师及律所为了争夺有限的案源,必然会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排挤同行;(2)不正当竞争手段多样化且具有隐蔽性。1995年司法部虽然发布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由于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导致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纳入不正当竞争之列,现实中不正当竞争手段呈多样化的特点。如《规定》中对律师及律所的广告宣传问题缺乏详细规定,导致律师界利用各式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事例比比皆是,一些虚假及夸大的宣传混淆视听,误导当事人,严重损害了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而前述的因兼职、特邀律师的存在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则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二、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一) 是规范律师行业秩序的需要律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部分,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市场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公开和效益原则,否则各行其是必然导致混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和促进平等、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不正当竞争作为正当竞争必然伴侣,在客观上将引起资源配置背离价值规律,造成资源流向的不合理,使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从律师行业来说,律师及律所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行为是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规律,市场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依据其价值进行等价交换。一些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本质上来说也属于欺性交易行为, 其结果将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使当事人无法选择正确的选择法律服务,其合法权益由于缺乏正确的法律指导将得不到及时、合法的维护,另一方面一些高素质的律师由于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排挤,无法获得充分的案源,无法施展才能,为了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中生存,最终或许也将走上不正当竞争之路,其结果将导致律师业务素质的下降,使律师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整体形象受损,因此,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证法律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律师的整体业务素质的需要。(二) 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证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需要十五大明确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的贯彻。就律师行业而言,虽然律师不再是国家法律职能的执行者,但其仍承担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根本任务。律师的根本任务有两层含义:(1)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自身必须严格依法办事;(2)律师有责任敦促执法机关和当事人严格依法办事。 律师根本任务的实现是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重要环节。因此,律师在其执业过程中若实施诸如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仅无法实现律师的根本任务,而且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行为,另外,律师利用其兼有的其他身份(如以前曾在行政、司法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或与现任行政、司法部门领导有特殊关系的)在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将严重干扰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是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的践踏,因此,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律师及其执业机构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是由律师的根本任务决定的,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对于司法机关排除干扰、依法独立办案、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有重要意义。从根本上来说,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保证我国法治目标实现的需要。(三) 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国内市场国际化,加入国际经济循环,实现全球范围内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促进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从法律服务市场来看,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部批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并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规避法律,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或其他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不允许外国律师直接在我国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或与中国律师联合在我国境内开设律师事务所。另外,办事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这些规定实际上是限制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但自1986年我国正式提出恢复GATT席位的申请后,为了在“复关”问题上取得有利及主动地位,我国于1991年7月对世界做出了先一步开放包括银行、广告、旅游在内的6个专业服务行业的初步承诺,1992年7月起正式开始了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 在申请加入WTO的谈判过程中,我国已提交了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单,根据承诺,中国一旦加入WTO,作为专业服务贸易领域一部分的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开放,对外国律师业务的限制将逐步消除,国内外律师业的竞争将加剧,就两者的实力而言,国内律所无论是在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还是在办公的软硬环境方面都无法与国外律所相比,在此种情况下,本国律师及律所如果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质,不注重改善软硬服务环境,仍把精力放在诸如拉关系、走后门、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其结果必然会失去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最终被市场所淘汰。二、 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可行性探讨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可行性问题关键是如何将禁止不正当竞争的规范或规定在实践中付诸施行的问题。应该说我国法律理论及实务界在较早以前就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给予了关注,早在1995年司法部就制定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界定,规定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机构和方式,然而该《规定》在实践中绩效不佳,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呈蔓延之势,时至今日,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再度成为法律理论界及实务界探讨之焦点,其核心问题仍是可行性问题,笔者认为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来调整;我国律协的功能与国外律协有较大差别,如美国律协(简称ABA)有立法权,美国的律师立法是由律协而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机构来进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规经各州政府的议会或高等法院通过后具有普遍的强制性。 而我国律协是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它没有立法权,其制定的规则也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作用,仅具有行业内的一般规范和指导作用,因此,在我国仅依靠自律或由没有强制力保障的行业规范来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只能是一种权宜之策,从长远来看,只有将其调整的层次上升到立法的层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才能实现令行禁止;因为法律规范在道义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明确性、稳定性,在效力上对全社会的普适性、权威性,都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无法比拟的。 (2)在禁止性规范中应准确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及外延,尽量以明确的列举式方式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我国1995年司法部的《规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明、列举行为的外延过宽所致。如关于律师行业的广告宣传问题,其规定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为不正当竞争,但到底哪些行为是不符合实际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事实上一些即使符合实际的宣传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某律师与法官有亲戚关系或其它特殊的关系,某律师曾担任过法院院长或其它领导职务,这些事实都是符合实际的,而且也是现实中不正当竞争的主要途径或方法,然而《规定》将其排除在不正当竞争之外,显然不妥。(3)应完善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律师惩戒组织机构,建立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强化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功能,严格依法追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责任。95年《规定》颁发后,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势,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不完善,如律师惩戒组织机构不健全,律师惩戒委员会功能没有得到强化。律师实务界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目共睹,如关系案,人情案,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使得实践中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检举、举报情况甚少,导致有关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案源缺乏,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制裁也就无法落实,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也无从体现。法律规范只有得到实施它才有实效, 因此,要禁止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如何具体落实相应的规范或规定上。参考文献:刘瑞复主编:《中国经济法律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35页。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0页。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谢佑平著:《社会秩序与律师职业---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6页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徐孟洲主编:《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②盛杰民主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261页。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二个层次的任务,其具体任务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本任务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胡锡庆主编:《中国律师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页。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9页。周福民 洪晴:《中国律师如何面对WTO》,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1期青锋编著:《美国律师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奥)凯尔森著 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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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  2、论法律的平等价值  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  6、网络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  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  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  9、逃税罪研究  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  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  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  14、论交通肇事罪  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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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著作权的继承客体》,载《福建论丛》1986年第1期,独撰2、《论经济体制改革与法人制度》,载《函授与教学》1986年第1期,独撰3、《论房地产相邻关系》,载《中国房地产》1987年第1期,独撰4、《民法通则概念辨析》,载《律师与法制》1987年第1――6期,独撰5、《论作者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载《政法论坛》1987年第4期,独撰6、《刑法与民法的一个冲突点――出版权的剥夺与不受保护》,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2期,独撰7、《罗马法研究在中国的态势与展望》,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4期,独撰8、《罗马法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合撰9、《论罗马法中的“财产合算”制度及其对后世民法的影响》,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论文集),1995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独撰10、《论编绘性地图作品的法律特征》,载《著作权》1995年第2期,独撰11、《La tutela giuritica dei diritti d’autore in Cina ed in parti colare la tutela giuridica deisoftuare》,Italia, 1997, 1, 合撰1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产生及特点》, 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独撰13、《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研》,载《民商法论丛》第10卷,1998年,独撰14、《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载《当代司法》1999年第3期,独撰15、《论保证人的抗辩权》,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独撰16、《中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在《北京商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合撰,再载于《人大复印资料》经济类2000年第5期17、《国外保险中介制度模式比较研究》,载《北京金融》2000年第5期,合撰18、《论担保的独立合同》,载《民商法纵论》,200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独撰19、《保险投资 监管法律要跟上》,载《中国保险报》1999年11月5日,独撰20、《保证人抗辩权及其罗马法溯源》,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与债权之研究》(论文集),2001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独撰21、《对中国保险市场现状与对策的研究》,《中国商业保险》,2001年第4期(2001年8月)22、《条款费率期盼变革》,载《中国证券报》2002年10月14日,合著23、《论保险条款费率的市场化》,《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2年第5期24、《品牌创设的客观环境和主观因素》, 载《人民日报》(第三版,理论版)2002,11,29,独作25、《不动产征收制度的私法思考》, 《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独撰,《人大复印资料》转载26、《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作者权利保护的强化》, 《中国法律》2003年第1期,独撰《La recente riforma della legge sul diritto d’autore in C Riflessioni su alcuni problemi》(意大利文), 意大利法学学术刊物Diritto e Storia,第2期,2003年3月,独撰28, 《对物权中先取特权一般规则的立法思考》,载《制定科学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519页,独撰29, 《The China Insurace Market From 1980 to Now》, Risk Management Review N9 2002, Singapore 合著30、《50 anni di evoluzione del diritto matrimoniale e di famiglia della Repubblica Popolare Cinese》《DIRITTO CINESE E SISTEMA GIURIDICO ROMANISTICO》, 2003, 10 独撰31、《Il pluralismo linguistico della Cina moderna e le sue basi costituzionali》 2004 , 17 MUCCI EDITORE 独撰32、《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若干问题的思考》,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独撰,《人大复印资料》转载33、《不动产征收法律制约论》,载江平主编《中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第177-197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独撰34、《论私权理念与城市私房拆迁的立法》,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独撰, 《人大复印资料》2005年第一期转载35、《人:罗马法与近现代民法典研究的连接点》,载《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四卷(2004年10月),独撰36、《论著作权的正当性——历史的透视与权利要素理论的思考》,独撰37、《中国保险监管基本制度研究》(日文),载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法学》38卷第3期(2005,7),独撰38、《论著作权法理念与数字图书馆利益的维护》,载《中国版权》2005年第1期,独撰39、《对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载《中国保险报》2005年1月28日理论版 独撰40、《Recenta reforma a legii dreptului de autor din China Reflectii asupra unor probleme》, STUDII JURIDICE ALESE “Ad nonrem Ion Dogaru”, Editura AII Beck, Bucuresti, Romania, 2005, 5 470- 独撰41.《公众享有不动产登记簿查阅权》,载法制日报2005年7月20日理论版,独撰42.《对侵害事业法人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的专家评析》,载法制日报2005年7月20日,法律人专版。独撰43.《法人作为著作权原始性利益人的理论思考》,载《私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283-307页,独撰44.《经济生活中的法律视角》,载法制日报2005年9月21日理论版,独撰45.《论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的制度理念》,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2期,独撰46.《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独撰47.《中国保险法修改之理论研究》(日文),载日本《比较法学》(第39卷,2006年第3期),合作48.《现有法律管得好博客著作权》,载《法制日报》2006年4月19日理论版·民商法评,独撰。49.《土地立法与农民权益》,载《洪范评论》2006年第2辑(2006年6月)第18-21页,合。合作50.《论受益人及其权利维度》,载《保险研究》2006年第8期,合作51.《法学本科课程设计思维中的教育目的之透视》,独撰 《担保人抗辩权之析》,载《2006中国担保论坛》第492-505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独撰 《论我国立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载《中国版权》2007年第2期,独撰54.《不动产与动产划分之罗马法与近现代法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4期,独撰55.《建筑所有权与以该建筑为主画面的作品著作权之利益冲突的解决》,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中国案例指导》2007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 独撰56. I regimi proprietari in cina: la nuova legge sui diritti reali, in Quaderni costituzionali, 3 641-独撰57.《论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欧洲债法趋同之罗马法基础》,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1期,独撰58.《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理念》,载《知识产权》2008年第5期,独撰59.《Gli sviluppi storici del diritto cinese dal 1911 fino ad Lineamenti si una analisi relative al diritto privato》, (Rivista di diritto dell’intergrazione e unificazione del diritto in Europa e in America latina) 23/2007(2008年 7月), 111-130页, MUCCI EDITORE 独撰60.《论<物权法>中强制转让物权的法律维度》,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3期,独撰,《人大复印资料》2008年第10期转载《I limiti alla trasmissione di informazioni vai internet nel diritto cinese》,载Regimi e tutela della proprieta’ interllettuale in Cina, A cura di Marina Timoteo, Tiellemedia Editore, 2008,9 独撰 冲突、保护与发展——论中国立法中对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韩文发表),载于《法学论丛》第21卷第1号(KOOKMIN LAW REVIEW, V XXI, N1[2008]),2008,8,独撰 《罗马法中遗嘱意思表示规则之探究及现代法之继受》,载日本《Waseda Proceedings of Comparative Law》(《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讲演记录集》)V11(2008),(2009年3月出版),第185-195页,独撰 《论应收账款质权之实现》(合作),载《河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Il trasferimento coattivo dei diritti reali, 293-306, Le nuove leggi cinesi e la codificazione — la legge sui diritti reali TIELLEMEDIA EDITORE, 2009,5 (意大利文) 独撰 《灾后重建之法律问题研究——以“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为观察视角》,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一期,合作67. 《罗马法对所有权限制之探微》,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3期,独撰 《意大利著作权法》(译文,合译),载《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Responsabilita’ giuridiche per protezione dell’ambiente nello sviluppo della cooperazione economica del BRICS, 载于《ПРАВОВЫЕ АСПЕКТЫ БРИКС》 САИКТ2011,第107-115页,独撰 《罗马法:中国法治建设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载《中国社会科学报》第313期,2012年6月6日,独撰《论银行格式保证条款中的保证人权利救济》,合著,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 《Institutional Thinking on the Preventio of IPR Abuse》,载《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13第1期,独撰 On promoting the influence of roman law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in contemporary china,载《CHINA LEGAL SCIENCE》,2013年第1期,独撰*《职务作品及法人著作权主体资格若干问题之探讨》,1990年全国版权理论研讨会大会指定宣读论文,论文中对法人为著作权主体的问题及其立法建议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见解,该见解被立法机构所接受。 1、《著作权的保护》,载《外国法学译丛》1985年第1期。从俄文独译2、《苏联著作权代理公司章程》,载《版权参考资料》1985年。从俄文独译3、《罗马法律制度中的契约外责任》,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论文集)》,1995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从意大利文合译4、《婚姻》5、《单纯合意即形成债:论罗马债法中的合意主义》,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与债权研究》,2001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从意大利文独译 1、《民法大全选译·家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从拉丁文独译2、《民法大全选译·遗产继承》,从拉丁文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3、《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从意大利文合译4、《民法大全选译·婚姻、家庭与遗产继承(拉汉对照本》,从拉丁文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5、2004年版《意大利民法典》,第一译者,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6、《民法大全选译· 物与物权》(第二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合译7、《意大利著作权法》(译文,合译),载《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 1、《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独撰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析》,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合著3、《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合著(后再版两次)。4、《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合著5、《民商法实务研究·著作权卷》,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合著,副主编6、《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合著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合著,副主编8、《知识产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合著9、《著作权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独编著10、《民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刷,1999年版11、《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执行主编,2001年11月12、《各国保险法律制度对比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12月,合著13、《委托、赠与、行纪、居间合同案例评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1月,主编14、《委托、赠与、行纪、居间合同实务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1月,主编15、《著作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6月,独著16、《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7月,主编17、《知识产权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8月,主编18、《法律基础》(修订版),合作,北京出版社,2003年8月19、《比较担保法——以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英国和中国担保法为研究对象》,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20.《私法的理念与制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21.《民法案例教程》,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7月22.《知识产权法教程》(修订版),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8月23.《知识产权法案例教程》,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2月24.《知识产权法案例教程》,主编,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6月2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26.《中国物权法教程》,副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3月27.《学说汇纂》,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4月28.《知识产权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第一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29.《民法学》,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法、侵权行为法和商法之研究》,执行主编,2008年5月31.《中国物权法教程》(修订版),副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月版《学说汇纂》第2卷,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5月版《罗马私法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法律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物与物权》(罗马法原始文献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 《从罗马法走来》,第一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37.《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5月版 Pluralismo linguistico e costituzioni—Un'analisi comparata,ALPHA BETA, 《著作权权利体系之研究——以原始性利益人为主线的理论探讨》,(独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 《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文选)——从古代罗马法、中华法系到现代法:历史与现实的对话》,执行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学说汇纂》第3卷,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8月版《民法总论》,第一作者,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8月《物权法》,第一作者,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11月《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度性建构研究》,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10月《学说汇纂》第4卷,主编,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12月《信用担保人权利救济研究》,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版 1.《著作权权利体系之研究——以原始性利益人为主线的理论探讨》,(专著,独著),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版《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著作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信用担保人权利救济研究》,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版5.《比较担保法——以德国、法国、瑞士、意大利、英国和中国担保法为研究对象》,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6.《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研》,载《民商法论丛》第10卷,1998年7.《论保证人的抗辩权》,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8.《不动产征收制度的私法思考》,《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9.《论私权理念与城市私房拆迁的立法》,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10.《论著作权的正当性——历史的透视与权利要素理论的思考》,载《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4期11.《法人作为著作权原始性利益人的理论思考》,载《私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12.《论著作权的权利体系构成的制度理念》,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2期13.《法学本科课程设计思维中的教育目的之透视》,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14.《不动产与动产划分之罗马法与近现代法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4期15.《论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欧洲债法趋同之罗马法基础》,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1期16.《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理念》,载《知识产权》2008年第5期17.《论<物权法>中强制转让物权的法律维度》,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3期《罗马法对所有权限制之探微》,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3期 1、La tutela giuritica dei diritti d’autore in Cina ed in parti colare la tutela giuridica deisoftuare, Italia, 1997, 1, (意大利文)2、La recente riforma della legge sul diritto d’autore in C Riflessioni su alcuni problem,Diritto e Storia,2003,2(意大利文)3、50 anni di evoluzione del diritto matrimoniale e di famiglia della Repubblica Popolare Cinese,DIRITTO CINESE E SISTEMA GIURIDICO ROMANISTICO, 2003, 10 (意大利文)4、Il pluralismo linguistico della Cina moderna e le sue basi costituzionali, Roma e America Diritto Romano Comune,2004 , 17 MUCCI EDITORE (意大利文)5、Recenta reforma a legii dreptului de autor din China Reflectii asupra unor probleme,STUDII JURIDICE ALESE “Ad nonrem Ion Dogaru”, Editura AII Beck, Bucuresti, Romania, 2005, 5 470-(罗马尼亚文)6、 I regimi proprietari in cina: la nuova legge sui diritti reali, in Quaderni costituzionali, 3 641-(意大利文)7、Gli sviluppi storici del diritto cinese dal 1911 fino ad Lineamenti si una analisi relative al diritto privato, Roma e A Diritto Romano Comune (Rivista di diritto dell’intergrazione e unificazione del diritto in Europa e in America latina) 23/2007(2008年 7月), 111-130, MUCCI EDITORE (意大利文)8、I limiti alla trasmissione di informazioni vai internet nel diritto cinese,Regimi e tutela della proprieta’ interllettuale in Cina, A cura di Marina Timoteo, Tiellemedia Editore, 2008,9(意大利文)9、 冲突、保护与发展——论中国立法中对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韩文发表)KOOKMIN LAW REVIEW, V XXI, N1[2008]),2008,8(韩文)10、The China Insurace Market From 1980 to Now, Risk Management Review N9 2002, Singapore(英文)11、Il trasferimento coattivo dei diritti reali, 293-306, Le nuove leggi cinesi e la codificazione — la legge sui diritti reali TIELLEMEDIA EDITORE, 2009,5 (意大利文)12、《中国保险监管基本制度研究》,载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法学》38卷第3期(2005,7)(日文)13、《中国保险法修改之理论研究》(日文),载日本《比较法学》(第39卷,2006年第3期)14、Responsabilita’ giuridiche per protezione dell’ambiente nello sviluppo della cooperazione economica del BRICS, 载于《ПРАВОВЫЕ АСПЕКТЫ БРИКС》 САИКТ2011,第107-115页,(意大利文)15、Institutional Thinking on the Preventio of IPR Abuse,载《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13第1期,(英文)16、 On promoting the influence of roman law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in contemporary china,载《CHINA LEGAL SCIENCE》,2013年第1期,(英文)

主要论文1.《宪政与国家的正当性根源:西方宪政思想的宗教传统》,载《湘江法苑》第7卷(2004年6月号)2.《自由社会的宪政模式:哈耶克自由立宪主义理路初探》,载《法律与中国》,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版。3.《传承与演进:法律哲学发展的历史》,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4.《法律史如何解释历史——评庞德〈法律史解释〉》,载《检察日报》2005年5月28日。5.《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国家观》,载《知识与法律:“小南湖读书小组”文选(第一辑)》,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6.《“理想图景”讨论中的“哥顿神结”》,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7.《卡尔·J·弗里德里希:极权主义与宪政国家》,载《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1期。8.《寻求宪政的超验基石——评〈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载《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1期。9.《“全球结构”与学者的智性努力——访邓正来先生》,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1期。10.《理想图景讨论与知识分子的社会行动》,载《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1.《历史研究中的经验和理论》,载《知识与法律》(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2,《哈耶克:自由的两条理路和两种法律观的混淆》,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8期。13,《方法论个人主义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14,《封闭与开放:哈耶克研究中的两个前提性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2期。15,《哈耶克的国家观:从形式上的法治国家到实质上的宪政架构》,载《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译著:1,《被实现的民主——渐进性备选方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与其他四人合译,第一译者)主编书刊:1、《知识与法律:“小南湖读书小组”文选(第一辑)》,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版(副主编)。2、《法律哲学临界丛书》,法律出版社(编委)。3、《分析与批判:学术传承的方式》(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与蔡宏伟联合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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