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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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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是研究唐代历史的重要文献。《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摹仿《唐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朝

顾名思义。《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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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都不愿意 努力

重述法史,是法史学科的自我革命和完善,是在充分尊重以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对的,修正错的,创立新说,力图更加全面、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中国秦汉以后的法律体系,就法律效力层级来说,由最高法典、基本法律和可变通之法三个层级构成,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有相似之处。古代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编纂的经验,对于完善当代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论述争议较大,大体上有五种不同观点,即“律令体系”说、“礼法体系”说、“六法体系”说、明清“律例体系”说和“典例体系”说。对“法律体系”的内涵理解不一,阐发的角度不同,考察古代立法占有的资料多寡,是导致认知差异的主要原因。现存于世的古代司法文献汗牛充栋,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两种类型:一是规范、指导狱讼活动和总结司法经验的文献,我们称其为司法指南类文献。二是:判牍和古人编纂的案例集。以往的研究中,对司法指南类文献涉及甚少,对于判牍案例类文献,又存在重案例、轻判牍的倾向,这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因此,两者必须结合起来。

注意事项: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2.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写在本试卷上无效。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第卷(阅读题70分)一、现代文阅读(36分)(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我国历史上究竟有没有法治思想,有没有法治传统?今天我们回望历史,研究中国自己的法治道路,很多人会想到这个问题。如果按照我们现代人对法治的理解,我国古代立法、司法实践算不算法治文明,与我们当代的法治实践有何关系,能否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益借鉴?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些人认为,法治是舶来的概念,我国历史上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虽然我国历史上曾出现过法家思想家,他们的学说理论对社会发展、国家统一产生过巨大推动作用,但不少人还是认为,法家的法是刑法,法家只有刑法之治。这样的看法有其道理,不过也有过于简单之嫌。我们可以结合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认真听听法家的话语。“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等等,这些都是法家对其基本“法治”思想的表达。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家思想占据重要位置,具有重要的思想价值。法家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著称,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与方法,为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提供了理论根据。法家的“法治”思想产生于我国古代发生社会巨变的历史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法家的“法治”思想影响下,各诸侯国相继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变法。概括而言,法家的“法治”思想试图改变之前以血缘和宗法关系为根基的社会结构,并着手在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国家之间尽可能建立起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为联结、以地缘范围为依据建立起国家。国家不再是诸侯贵族的血缘联合,法律使得国家的统一有了新的整合基础。法家的法是国家制定的成文法。这有别于以往古老社会的习惯或者不公开、不外传、只在统治者内部代代相承的治国典则。这种法律是用老百姓容易明白的文字写成的,写成以后是公布的,以普遍规则的形式明确告诉大家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这些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结果。这些法律公布以后,一方面使民众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预期,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也约束官吏,使其不能轻易违背法律而任意侵害老百姓,否则统治者就会丧失威信。在法家看来,法律如果没有信誉就无法得到执行。“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才能更好发挥法作为有效治理工具的作用。可以看出,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一种治国理论,强调国家治乱兴衰的关键不在于君主是否仁德,而在于法律制度。可以说,将法律视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将“法治”视为一种治国的基本方法,是法家“法治”理论的实质内涵。不过,法家的“法治”思想,在我们今天来看,仍然属于古典的法治,所以不能直接移植过来为我们所用。今天我们借鉴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加以改造,使其与现代社会相适应。同时也要看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个前所未有的系统工程,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照搬,但也不能闭门造车,而是要汲取一切有益的法治文明成果,包括科学借鉴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分,从而更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摘编自武树臣《听法家如是说》)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A对我国古代是否有法治思想和法治传统,学术界存在着一边倒的否定声音。B法家提倡奖惩分明,不论身份高低贵贱或者情感亲疏远近都要按照法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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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曾经遭到意识形态的阉割,以致于我们除了做些典籍的贵族式研究,很难看到传统的踪影。以前的国学热仍旧是一种旁观者式的复归传统,毕竟我们的习俗、文化传承方式,以及各类文物被文革所破坏。如今,长期处于“传统”迷惘的上一代、这一代和下一代,又要面对全球化的冲击。看到很多人为中国加入全球化而欢欣鼓舞,心中颇多感慨。要知道,传统的困境又将进入“全球化”旗帜下西方现代文明的“合法”侵袭。本来,任何文化尤其弱势文化在全球化面前不堪一击,中国的情况更是如此。为了保护自己的传统,很多国家都有文化委员会(Council),包括西方国家,还有相关的法律,这是政府层面的。反观中国,政府除了由于某些领导人的偏好做些弘扬民族文化的表示,并没有对传统文化做真正的、全面的考虑和保护。比如,古籍出版大量依靠市场选择,若大的中国对于自己悠久的文化典籍竟只有400万人民币的政府资助,何等的悲哀!地方政府也仅仅为了旅游来假造历史,对地方风俗、古迹的保护非常有限。传统文化类学术机构的正常运作缺乏资金和规范,从来没有哪个国家的学者像中国这样忙于建立所谓的新学科,在处理传统学科与现代课程的关系方面缺乏经验。藏于民间的传统文化,一天天衰弱,学者与民间的关系还是那么遥远。希望政府、学术机构(学者)和民间力量合作,在全球化进程中保有并丰富我们的传统文化。谈了两个问题,一是对中国古典文献学学科内涵的认识。该学科是在目录学、版本学、校勘学等传统学科的基础上,吸收现代文献学理论与方法而形成的学科。其内涵包括以下层次:传统的“小学”层面;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柢之书,即中国文化元典;历史地理学和官职等;在此基础上,才进入各个历史阶段、各种体裁的专门研究。二是研究中国古典文献学、培养古典文献学专业研究生的体会。首先要热爱本专业,认识所从事专业的重要性。该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一定要通过古籍整理的实践培养研究生。一、对中国古典文献学学科内涵的认识 中国古典文献学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说它古老,是因为它涉及的内容是中国古代文化典籍,而对古代文化典籍的研究,太遥远的不说,从孔老夫子序《书》、记《礼》、正《乐》、订《诗》、解《易》、作《春秋》算起,少说也有两千五六百年的历史了。但是中国古代文献学家大多偏重于实践,不重视理论的探讨,所以除了唐初刘知几《史通》、清代章学诚《文史通义》《校雠通义》等少数几部带有理论探讨性质的著作之外,最早的文献学理论著作要算郑鹤声出版于1933年的《中国文献学概要》(商务印书馆)。但作为一门学科体系的确立,才是近二十年的事。所以它的内涵到底是什么,各家的认识并不一致,这一点,我们从全国高校研究生招生目录的古典文献学专业方向设置方面可以大致了解。 正因为古典文献学是有关中国古代文化典籍的研究与整理的学科,因此与古代文化各个分支的研究都有密切的关系,比如中国古代文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代哲学、中国古代史学、考古学等学科的研究内涵都与中国古典文献学有重合的部分。但是既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一定有自己独特的内涵。 我的理解,中国古典文献学是在目录学、版本学、校勘学等传统学科的基础上,吸收现代文献学理论与方法而形成的学科,它为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代文学以及其它涉古学科提供有关典籍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文献处理方法。所以它更测重“横”的规律的探讨,而不是像古代文学那样更重视“史”的规律的研究。就其内涵的层次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层次:第一是传统的“小学”层面,即目录、版本、校勘,文字、音韵、训诂,这是古典文献学的基础。第二层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柢之书,即中国文化元典,像《尚书》《周易》《诗经》《左传》《老子》《论语》《庄子》《孟子》《荀子》《楚辞》等。第三是历史地理学和官职等,吕思勉曾说,历史地理学和官职之学是研究中国学问的两把钥匙。在此基础上,才进入各个历史阶段、各种体裁的专门研究。第四层是古典文学研究的基础学科,包括:古典文学基本资料的整理,如文学作品总集、历代作家别集的校点、笺注、辑佚、新编;作家、作品基本史料的整理研究,如撰写作家传记、文学活动编年、作品系年、以及写作本事、流派演变的记述与考证等;基本工具书的编纂,如古代文学家辞典、文学书录、诗词曲语词辞典、戏曲小说俗语辞典、文学典籍专书辞典、断代文学语言辞典等。这些研究是各类专题研究赖以进行的基本条件,具有相对的长期稳定的特点。中国古典文献的内容如此之多,而且都是专门之学,一个人当然不可能样样精通。即使那些通人硕儒也是学有专攻的。但是在个人专门从事的学科方向上,力求“辨彰学术,考镜源流”,能够处于较前沿的境地。所以,作为浓缩了中国古典文献学各层次知识的《古典文献学》这门课,应当是硕士研究生的理论必修课。学习这门课的目的,就是要关注、跟踪相关学科的进展情况。这样,在自己的研究过程中,涉及到某一方面的问题,可以知道到哪里去寻找最重要、最权威的资料。二、研究中国古典文献学、培养古典文献学专业研究生的体会首先要热爱本专业、了解学习本专业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专业和经济效益关系十分密切。申请科研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申报科研奖励,几乎每一项填表工作都有“能否创造经济效益”的问题。对研究学习古典文献学专业的人来说,遇到这类表格,往往十分尴尬,不知不觉当中,对自己所从事的专业的意义产生了怀疑,减少了学习的信心。所以,应当给同学讲清楚,对于一个民族来说,传统是它的根。传统典籍,则是传统文化的载体。因而传统文化的研究是一项寻求民族之根、筑造民族灵魂的伟大工作,它是社会主义新文化大厦的基础。中华民族,历经数千年而其文明传承没有间断,民族文字、民族典籍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试想,如果我们用的不是方块表义汉字,而是拼音文字,那么,我们面对粤语写的小说、吴语写的诗歌、闽南语写的散文等,恐怕只有经过九曲重译才能略知其大意一二。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说我们都是炎黄子孙,我们都是一个民族,那是无法理解的。中国古典文献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所谓实践性强,主要指的在大量阅读原典基础上的整理实践。理论再多,那怕讲的头头是道,不亲自拿着古籍字酌句斟,午夜篝灯,残宵不倦,最终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硕士研究生期间,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仔细地校勘一些古籍,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使研究生沉潜到典籍的最低处,了解它生成的最细微因素,就如同从事生物研究者对其研究对象进行细胞解剖一样。当然,中国古典文献学并不排斥理论,实际上,没有理论,我们面对的古籍只能是一盘散沙。聚沙成塔是理论的伟大魔力。当前的中国古典文献学界,理论的建树处于低谷。古典文献学的学习和研究应当努力摆脱对一切现成理论的依傍,尽量从材料中发现问题。研究者应当沉潜于史料的宝藏之中,并将其上升到理论高度,提炼出理论结晶。研究的灵感应当来自典籍本身,不是用实证去证实现成的理论,而是从大量的古籍整理实践中提炼出自己的理论。

重述法史,是法史学科的自我革命和完善,是在充分尊重以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坚持对的,修正错的,创立新说,力图更加全面、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中国秦汉以后的法律体系,就法律效力层级来说,由最高法典、基本法律和可变通之法三个层级构成,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有相似之处。古代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编纂的经验,对于完善当代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论述争议较大,大体上有五种不同观点,即“律令体系”说、“礼法体系”说、“六法体系”说、明清“律例体系”说和“典例体系”说。对“法律体系”的内涵理解不一,阐发的角度不同,考察古代立法占有的资料多寡,是导致认知差异的主要原因。现存于世的古代司法文献汗牛充栋,就其内容而言,主要是两种类型:一是规范、指导狱讼活动和总结司法经验的文献,我们称其为司法指南类文献。二是:判牍和古人编纂的案例集。以往的研究中,对司法指南类文献涉及甚少,对于判牍案例类文献,又存在重案例、轻判牍的倾向,这就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因此,两者必须结合起来。

一、社会调查法   这是《调研报告》最大的特色所在,也是对法学传统理论研究方法的突破。《调研报告》一文主要采用的是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1、访问调查   访问调查的主要优点是灵活方便弹性大,可适用于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调研报告》一文采用无结构式访问调查中的重点访问与深度访问的方式,主要对30余位受访对象进行深度访谈,这些受访对象的资格一般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对沉默权有所了解的公检法司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但《调研报告》在采用访问调查方式的时候,在其对调查结果的评述中并未将被“深度访问”的对象的意见单列出来,更没有对在进行深度访问过程中所取得的超出原先设计的问题之外的新信息新收获在文章中予以阐述。因为不论调查者的思维有多缜密,在与受访者面对面的访问调查中总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新收获,若能将这些收获也在文章中稍作提及,将会使文章内容更丰富也更具说服力。   2、问卷调查   由于访问调查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费用较高,所需人力和时间较多,从而对规模即“量”产生限制性影响,因此为获得较全面客观的结果,多采用将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式。《调研报告》一文正是将这两种方式同时结合运用的范例。其在调研中共分发问卷423份,收回有效问卷400份,其中公安人员45份,检查人员69份,法官40份,律师27份,教学科研人员82份,普通居民137份。通过这种定量的研究方法,确保了调研方法的科学性。   《调研报告》一文通过对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这两种方式的结合运用,使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对调研结果所起的重要作用:①用具体详实的数据为“沉默权在中国”这一课题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证资料。如对“沉默权:中国老百姓的认知度有多大”这一问题,调查者就以具体数据进行说明:“绝大多数(平均占7%以上)的被访者对沉默权‘知道’或‘知道一点’,只有极少数被访者(平均只占3%)对沉默权一无所知,这说明我们对沉默权的的启蒙与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②为理论设计提供依据。《调研报告》一文在第四部分“中国沉默权的规则设计”部分对沉默权规则的微观设计与实施沉默权的配套措施均做了一定理论上的阐述。可以说,这部分理论的升华完全是基于前述对沉默权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如在对我国的沉默权规则应当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适用,其就以调研结果对之进行阐述:“调查统计揭示,今后我国在制定沉默权规则时,沉默权的使用范围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应予适当的限制(有71%的被访者持此观点);沉默权的适用阶段应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此阶段在诉讼三阶段中的赞成比例最高),或者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予适用(有43%的被访者这样认为)。”   由此可见,调查研究方法是最具客观性及科学性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只有这种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二、统计分析法   《调研报告》一文运用数理统计学的方法对调查所获的庞杂的数字进行定量分析,从而为理论推断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与支持,其运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单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调研报告》采用的是定类变量,其取值只为类别属性——职业,即其只将调查对象分为公安人员、检查人员、法官、律师、教学科研人员和普通居民这六类,对每一个具体变量并无大小、程度之分。同时,从其收回的问卷数量可以看出,普通居民是出现频次最高的变量值,为137份,即Mo=普通居民,其异众比率Υ=(N-fmo)/N=(400-137)/400=6575。这说明众数“普通居民”并不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即其余各个变量均占有一定比例,可反映出本次调查在对象的选取上是顾及各类调查对象的深度及广度,从而避免片面性,较具客观性。   2、推断性统计分析   推断性统计分析是根据样本资料对总体的特征进行推断。《调研报告》一文主要采用通过样本对总体的未知参数进行估计的参数估计中的总体成数的区间估计法。如在第二部分“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的“沉默权的价值评判”中,其调查结果显示有80%的律师认为沉默权是一项好制度,若以收回的27份律师问卷调查为样本,同时假设该调查的置信水平为95%,则P=80%=8,F(t)=95%,t=96,n=27,则总体成数的置信区间是8±15,即65%—95%。由此可见赞成沉默是一项好制度的律师有65%到95%的比例。因此,用此方法可以对其他未被调查的律师的意见情况进行一个总体估计评判,从而未沉默权的理论分析提供更广阔的依据空间。  三、逻辑思维方法   理论思维是社会科学研究过程的后期阶段,其特点是在对文献资料或实证资料整理简化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思维加工,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综观《调研报告》一文,可以看到其在形式逻辑上主要采用了归纳的方法。《调研报告》采用的是不完全归纳法,其只是对某类对象的部分进行调查,据其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论出该类对象的全部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这就是不完全归纳法。在本篇调查报告中,这种方法的运用比比皆是。如在第二部分“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的“沉默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中,对“沉默权是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一问题 ,在所有被访者中有41%认为不是,22%回答不知道,只有37%的人认为是,可见作出准确判断的被访者比例并不高,从而推出“我们的普法与政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的结论。可以说,归纳方法的运用,是一种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过程,在调研中这种方法的应用尤其重要,可以使调查结果具有真实性与可信性。  四、组织移植的法律移植方法   组织移植原是生物学中的概念,将其引入法学领域,用以类比研究法律移植问题。法律移植是指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机制和操作技术,纳入本国的法治体系中。其存在着与器官移植相类似的问题——“成功地为受体所接受”地问题。我国的许多法律存在着未经深思熟虑就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简单移植过来,造成异体排斥使许多法律移植失败的情况。为了改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必要进行法律移植,而沉默权的引入就是法律移植方法的体现。我们知道,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最早使源于罗马法,后来逐渐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引入沉默权只是近几年的事。因而就产生了沉默权在中国的可适应性问题,即中国社会现有的土壤是否真正适合沉默权这一“舶来品”的生长。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在不断完善自身的进程中,也意识到应引入国外已有的先进经验,即移植国外法律制度,同时也认识到不能盲目引进,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以及导致这些缺陷的可遗传的“人文基因”(即社会环境),然后寻找和培育可以用来替代和改良“人文基因”的优良基因或方法。于是,在对沉默权进行正式规范之前对其进行一定的调研,发掘其在中国的可适性有多大及完善该制度的措施就显得相当必要且重要。但不管怎么说,采用法律移植的方法引入沉默权,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条相当便捷的途径,同时也开辟了一个崭新的课题,具有相当的研究价值。  五、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实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通常所说的“实证分析”一般只是指后者,也就是“社会分析方法”。所谓“经验实证方法”是按照社会学本身的模式,将法律实施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对这些现象作出社会学解释的方法。可以说,在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实证分析方面,社会分析方法是最基础、最普遍的一种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是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所谓描述性方法即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即归于实然(is)的范畴。实证分析法属于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应,在具体方法上主要注重社会调查。   在《调研报告》一文中,其在整体上采用的就是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设计“沉默权:中国老百姓的认知度有多大”、“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以及“沉默权在中国:是奢侈品吗”这三个大问题再辅以各个具体的小问题来完成这一次实证调研工作。用实证分析法来研究法学并不多见,常用的是价值分析法(下文将具体阐释),而实证分析法的作用就在于,以《调研报告》为例,通过具体亲身的调研工作能获取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可以真正对社会各界对沉默权的真实看法有个大致把握,而这些素材是法学研究者坐在书房里所无从知晓的。而且,也只有通过这种亲身的调研,才能知道引入沉默权制度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法学研究就应该是源于实践而高于实践,若脱离实践,只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如在法学界最早对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进行划分的实证主义法学鼻祖边沁就极力主张法学研究应以实然法为主。实际上,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改革本身必然要作用于社会,也会构成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学研究者如果仅仅将观察视野局限在法律规则本身,就会忽视大量的制约法律实现的社会因素。就刑事司法制度的实施而论,目前中国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刑讯逼供,这就使对沉默权作为一种权利的研究成为必要。可以说,刑讯逼供本身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甚至与刑事诉讼法直接相违背。但是,它为什么发生且相当普遍,这就不仅涉及到刑事诉讼立法本身不严密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问题,因此,要对这一问题作出解释分析,就必须采用诸如数据统计分析、访谈、社会调查等经验分析方法,以较为精确的方式观察某一法律现象的现状、成因和发展轨迹,发现制约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具体社会因素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关系。通过这样的分析,法学者可以为人们提供有关某一问题动态的、立体的、定量的解释,使得自己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尽可能接近客观实际情况。这就如医学上诊断与治疗的关系一样。社会学的分析就好比医生对病情进行诊断,这一工作应尽可能精确,使得有关病症的病理、程度、成因得到准确的分析。至于治疗甚至手术活动,则属于建立在“知”之上的“行”的范围了。  六、价值分析法   价值分析法是与实证分析法相对应的研究方法。法学者通常用它来论证某一原则、规则、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现象的非正义性。价值分析法属于规范性方法的范畴,所谓规范性方法是找出既有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中的不足,并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即归于“应然”(ought)的范畴。对于实然与应然,我认为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无法跨越的鸿沟,它们是相互关联补充的,应然是以实然为基础,实然以应然为归宿。就《调研报告》而言,其前三部分显然采取的是实证分析法,而第四部分则是明显的价值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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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史论稿》(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87)。邢义田译著,《西洋古代史参考数据(一)》(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邢义田译著,《古罗马的荣光》(台北:远流出版社,1997)。邢义田、萧璠、刘增贵、林素清合编,《居延汉简补编》(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8)。邢义田、文物图象研究室汉代拓本整理小组合编,《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汉代石刻画象拓本精选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4)。邢义田、黄宽重、邓小南总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全13册。秦汉史论著系列·《天下一家——皇帝、官僚与社会》、《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地不爱宝——汉代简牍》、《画为心声——画像石、画像砖与壁画》(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12月)。 〈据《明实录》校正《明史》等书所载「土木之变」之误〉,《史绎》4 (1967):97-104。〈从涵化观点看府兵制〉,《史绎》6 (1969):1-13。〈契丹与五代政权更迭之关系〉,《食货月刊》6 (1971):10-17。〈汉武帝伐大宛原因之再检讨〉,《食货月刊》9 (1972):31-35。〈汉武帝伐大宛原因之再检讨一文的补白〉,《史绎》10 (1973):32-37。〈东汉的胡兵〉,《国立政治大学学报》28 (1973):143-166。〈汉代的以夷制夷论〉,《史原》5 (1974):9-54。〈云梦秦简简介──附:对「为吏之道」及墓主喜职务性质的臆测〉,《食货月刊》4 (1979):33-39。〈Social Life of the Babylonians as Seen in the Code of Hammurabi〉,《国立政治大学学报》44 (1981):17-26。〈试释汉代的关东、关西与山东、山西〉,《食货月刊》1 (1982):15-30。〈试释汉代的关东、关西与山东、山西补遗〉,《食货月刊》3 (1983):44-46。〈东汉孝廉的身分背景〉,收入许倬云、毛汉光、刘翠溶同编,《第二届中国社会经济史研讨会论文集》(台北:汉学研究资料及服务中心,1983),页1-56。〈东汉察举孝廉的年龄限制〉,《大陆杂志》4 (1983):176-185。〈秦汉的律令学──兼论曹魏律博士的出现〉,《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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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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