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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员杂志社变更主办单位批复下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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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员杂志社变更主办单位批复下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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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的历史 中国少年先锋队前身为中国少年儿童队,成立于1949年10月13日。但中国少年儿童的革命组织,从本世纪初的劳动童子团算起,已有70多年的历史了。革命战争时期的少年儿童组织在中国革命的各个时期,都有革命的儿童组织活跃在父兄身边,为人民的解放事业作出贡献。从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日起,党就十分重视儿童组织的建设。在中国少年儿童运动发展的历史上,不同的革命历史时期,有不同的革命儿童组织。 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劳动童子团 我国最早的革命儿童组织叫劳动童子团,成立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时期(1921年~1927年),是由中国共产党先后在武汉、上海、广州、天津、唐山等大城市建立起来的。从党的儿童组织成立的第一天起,共青团就受党的委托直接领导儿童组织,围绕党的工作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共产儿童团和少年先锋队 1、共产儿童团的建立 大革命失败后,党的"六大"对革命低潮时期如何坚持劳动童子团工作做出指示,共青团"五大"制定了"儿童运动工作决议案",提出恢复、发展劳动童子团的方针,以团结童工、学徒和工农子弟。劳动童子团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在农村革命根据地,至1930年劳动童子团已达70万人。30年代初,根据少共国际执行委员会决议和国际儿童局的指示精神,共青团中央在五届三中全会后的1930年12月作出《儿童运动决议》(草案)确定儿童运动的性质是"共产主义儿童团",规定在苏维埃区域内的儿童组织可以统一名称为"共产儿童团",劳动童子团沿革为儿童团。在白区,也出现了赤色儿童团、山海儿童社会等革命少儿组织。 三、抗日战争时期的抗日儿童团 抗日儿童团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大抗日根据地建立的抗日救国的少年儿童革命组织。 四、解放战争时期的儿童团和少先队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儿童团基本上是在抗日儿童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国民党统治区,地下少先队组织为解放战争的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中国少先队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少先队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这中间的17年是中国少先队走向正规,蓬勃发展的时期。不仅培养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质的人才,而且为少先队事业的发展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 二、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少先队 1978年10月16日至26日召开的共青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宣布了党中央关于我国少年儿童组织恢复中国少年先锋队名称的决定,以此中国少先队进入了发展史上的一个崭新阶段。 少先队雏鹰行动 "中国少年跨世纪雏鹰行动"是1993年全国少工委在全国少先队组织和少先队员中开展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少先队教育活动,是新时期少先队组织及其教育成功的探索和开拓,是少先队面对跨世纪、面对改革开放作出的选择和回答。事实证明,这一活动内容深刻、紧密联系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形式有效、深受广大少年儿童欢迎和社会的广泛认同;方法得当、对一代少年儿童综合素质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红领巾代表国旗的一角

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修正案》。章程中,对少先队性质作了阐述,并规定了入队年龄、队歌、入队誓词等条款,使少先队的重要资料。队章的修改使队章既符合变化了的实际,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又保持基本内容的稳定。同时进一步突出了时代特色和儿童特色,体现了对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尊重,进一步强调了少先队组织的正面教育。  队章对少先队性质作了进一步阐述。少先队是由中国共产党创立并委托中国共青团领导的群众性的儿童组织。根据共青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九章第三十八条团同少年先锋队的关系中对队的性质的规定,将“我们队的性质”修改为“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  队章修改了入队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少先队“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组织发展方针,将队员入队年龄下限由7周岁改为6周岁。  队章增加了队歌的条款。将早已确定并广为传唱的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写入了队章。  队章增加了入队誓词的条款。少年儿童在入队仪式上都要进行宣誓,誓词是由共青团三届三中全会于1958年6月通过并公布,一直沿用到今天,内容是:“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决心遵照中国共产党的教导,好好学习,好好工作,好好劳动,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出一切力量!”这一誓词一直没有写入队章。本次大会根据当前的实际对誓词内容做出了部分调整并写入队章:“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队章把“我们队的奖励和处分办法”修改为“我们队的奖励和批评”,使其内容更加符合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进一步突显了少先队组织的自我教育功能。相关内容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淡化了训诫的成分,增强了沟通交流;淡化了单向灌输,增强了双向互动;淡化了权力意识,增强了平等氛围,做到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1954年6月1日,根据党中央的决议,共青团中央正式公布了《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此后曾多次修改。原队章是2000年6月3日在第四次全国少代会上修订通过的。  具体正文内容如下:  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  新华网北京6月3日电 (中国少年先锋队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2005年6月3日通过)  一、我们的队名:中国少年先锋队。  二、我们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中国共产党。党委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直接领导我们队。  三、我们队的性质: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四、我们队的目的:团结教育少年儿童,听党的话,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努力学习,锻炼身体,参与实践,培养能力,立志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做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维护少年儿童的正当权益。  五、我们的队旗、队徽: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是我们的队旗。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火炬象征光明,红旗象征革命胜利。五角星加火炬和写有“中国少先队”的红色绶带组成我们的队徽。  六、我们的队歌:《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  七、我们的标志:红领巾。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戴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新的荣誉。  八、我们的队礼:右手五指并拢,高举头上。它表示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九、我们的呼号:“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回答:“时刻准备着!”  十、我们的作风:诚实、勇敢、活泼、团结。  十一、我们的队员:凡是6周岁到14周岁的少年儿童,愿意参加少先队,愿意遵守队章,向所在学校少先队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就成为队员。队员入队前要为人民做一件好事。要举行入队仪式。队员是少先队组织的主人,在队里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队的工作和队的活动提出意见和要求。每个队员都要遵守纪律,服从队的决议,积极参加队的活动,做好队交给的工作,热心为大家服务。优秀的少先队员可以由队组织推荐作为共青团的发展对象。队员由一个大队转到另一个大队,要带上队员登记表,到新的大队报到。超过14周岁的队员应该离队。由大队举行离队仪式。  十二、我们的入队誓词:我是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我在队旗下宣誓: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好好学习,好好锻炼,准备着:为共产主义事业贡献力量!  十三、我们的组织:在学校、社区建立大队或中队,中队下设小队。小队由5至13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中队由两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成立中队委员会,由3至7人组成。大队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成立大队委员会,由7至13人组成。小队长和中队、大队委员会都由队员选举产生。半年或一年选举一次。大队和中队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队长、副队长、旗手和学习、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  十四、我们的活动:举行队会,组织参观、访问、野营、旅行、故事会,开展文化科学、娱乐游戏、军事体育等各种有意义有趣味的活动,以及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  十五、我们队的奖励和批评:队员和队的组织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队的组织或报共青团组织给以表扬和奖励。队员犯了错误的,队组织要进行耐心帮助、批评教育,帮助改正。  十六、我们的辅导员:由共青团选派优秀团员或聘请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教师以及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来担任。他们是少先队员亲密的朋友和指导者,帮助中队或大队委员会进行工作,组织活动。  十七、我们队的领导机构:全国和地方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全国和地方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少先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 (完)

少先队员杂志社主办王杨

赖宁 四川省石棉县中学刘玉玲 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二中学成洁 四川省南江县八庙乡初级中学边荣唐 山东省济南市光明街小学金冰一 上海市静安区第一中心小学孔庆山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中心小学田淑娟 天津市和平区汉阳道中学吴燕 福建省漳州市实验小学巴合提 新疆兵团哈密农场红山农场牧场小学吴超 浙江省东阳县吴宁镇第一小学 张琳 上海市向明中学季洪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小学熊俊峰 安徽省金寨县古碑区双石中学周婷婷 江苏省南京市第二十七中学陈俊 湖南省长沙市西区;溁湾路小学武文梅 山东省肥城县孙伯乡南栾村小学意娜 四川省康定县回民小学张潮 浙江省诸暨市越山乡中心小学林涛 广东省广州市第二中学史琳 北京市第二实验小学 苏进 北京市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杜瑶瑶 山东省青岛市台东五路小学蔡建 河南省信阳市第九中学宋涛 吉林省长春市崇智小学周菲 江苏省南京市丹凤街小学张喜忠 山西省大同矿务局大斗沟矿小学崔美娜 天津市塘沽区第二中学李文慧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乡久青小学贾力肯·阿合买提托拉 新疆乌鲁木齐市第43小学吴莉娜 辽宁省阜新市第十一中学 黄思路 福建省福州市师范第二附属小学孙岩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小学杨叶 上海市大同中学何蓉 湖北省荆沙市张家三巷小学洪炜 浙江省临安县交口中心小学古力 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新立小学华卉 北京市海淀区群英小学包八斤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哈日干吐苏木中心小学车亮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纬小学孟娜 辽宁省鞍山市朝阳小学 王海涛 黑龙江省安达铁路小学刘涛 天津市第二十中学张寿禄 山东省济南市唐王镇北殷小学杜旻书 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区育才第二小学汪翠萍 浙江省衢县全旺镇中心小学李默涵 重庆市人民小学周林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小学姚欢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路小学索娜卓嘎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董文娟 吉林省九台市第三中学 万伟 四川省蒲江县大塘镇中心小学王杨 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小学方佳佳 福建省厦门市实验小学田飞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小学叶波 江苏省南京市凤凰街小学兰珍妮 山东省济南市经二路小学刘哲辰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衢小学易雷 贵州省凯里市第七小学陶晓隽 上海市曹杨二中海蒂 陕西省西安市钟楼小学 马思健 湖北省十堰市东风汽车公司第五中学白玛益西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第二小学白雪霁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实验小学吕妍娜 甘肃省兰炼二中孙露希 重庆市永川北山中学陈一栗 河北省沧州市实验小学洪佳婧 福建省泉州市通政中心小学秦梦瑶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艺术小学蒋龙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景行小学谭鑫 天津市河西区上海道小学 王文斌 重庆市人民小学古孜努尔 新疆自治区博乐市第一小学乐雅芳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铁路第一小学刘晓梦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里小学刘凌英枝 上海市民办交大飞达中学李小楠 山东省济南市燕山学校杨绿野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小学张哲 青海省西宁市南山路小学黄涛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勋望小学喻焰 四川省邛崃市冉义镇火星小学 小次旦卓嘎 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完小石 锋 安徽省繁昌县峨山乡初级中学陈伟俊 海南省海口市第二十五小学周 芃 湖南省衡阳市一中教育集团船山 实验小学金 池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烈士山小学袁日涉北京市东城区东高房小学曹钰楠 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一中曾斯彧 江西省萍乡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程千里 上海市青浦区东门小学程晓琴 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爱心小学 李南金(女) 山东省青岛市实验小学唐倩(女,水族) 贵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城关小学舒航涯(女) 四川省成都市红专小学侯贺 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华山镇子侠小学谭海美(女) 安徽省肥东县六家畈镇养正中心学校柴旭达 山西省河津市实验中学165中队高凯歌 宁夏中卫市海原县第一小学纪昂 天津市河东区盘山道小学方铭璐(女) 江西省南昌市豫章路小学王书瑞(女) 湖北省葛洲坝实验小学 王毅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疆教育学院实验小学孙紫照 上海市徐汇区上海小学李冉冉(女) 北京市东城区北京景山学校李梦梦(女) 山东省莱州市文峰中学杨梅(女) 四川省富顺县代寺镇中心小学校陈晨 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瑞园外国语学校季烨剑(女) 江苏省南通市盲童学校胡家巍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小学索南巴吉(女,藏族)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红旗学校薛涵梦(女)陕西省延安师范学校附属小学 王子铭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小学王思萌(女) 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分校次旦顿珠(藏族)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聂荣县神华小学邱小二(女) 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苏家作乡南石涧学校和思奇(女,纳西族)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福慧学校赵航斌 浙江省诸暨市赵家镇中心小学少先队员倪东艳(女,土家族) 重庆市黔江区鹅池镇中心小学曹晨(女) 湖南省长沙理工大学子弟学校少先队员裴铁威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中心小学颜海天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口小学 王涣杰 黑龙江省肇东市实验小学刘丹阳 湖北省宜昌市特殊教育学校安怡霏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小学张书鸣 青海省西宁市虎台中学张家林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福安学校李鹤仪 江西省萍乡市师范学校附属小学杨懿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西河路小学胡特别克·阿新(哈萨克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加依勒玛乡寄宿学校郭洪宇 天津市东丽区津门小学锁佳樱(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第二十一小学

中国少年先锋队(简称“少先队”)是中国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

回答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我已经看到了,我正在帮您梳理问题的答案,请稍等一会儿哦~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这边为你查询到资料显示:少先队员”全称: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 《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第十一条规定:凡是6周岁到14周岁的少年儿童,愿意参加少先队,愿意遵守队章,向所在学校少先队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就成为队员。 提问 好 谢谢! 回答 没事的 提问 红领巾的来历。 回答 红领巾的由来,和当时的苏联老有关系。红领巾在沙俄时期便已有之,东正教小孩礼拜天上“主日课”时,戴红领巾作为一种识别标志。 后来苏联取得十月革命的胜利,成为第一个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教育,苏联继续传扬儿童戴红领巾的传统,并且给赋予了新的含义,即将其视为红旗的一角,同时把红领巾作为少先队员的一种标志。 更多7条 

安怡霏,原府学胡同小学少先队员,曾任学校少先队大队长,红领巾奥运小博物馆馆长。2008年,安怡霏获选第十三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员”。

杂志变更主管主办单位

第 31 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署 长  石宗源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年。休刊超过1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二十二条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中央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用百度就能查到了。查询不了也可能是因为你是因为刊物是假的或者形式不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只会查询刊物信息,不能查询论文信息,你要查你的文章是否发表需要在相对应的检索网站上面去查。刊物属于知网收录就去知网查,属于万方收录就是万方查。

期刊变更主办单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图书报刊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省新闻出版局主管全省的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工作。市(地)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区,下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报刊出版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会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图书报刊出版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邮政、铁路、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协助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图书报刊出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经营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出版单位按照规定或自愿向省新闻出版局送审稿件,非出版单位编印内部资料性图书,应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审读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第二章 出版第六条 创办图书、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三)有与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工作业务相一致的出版范围和编辑方针; (四)有明确的名称。报纸、期刊还应有明确的版面、栏目内容、刊期、开张、版(页)数和发行范围; (五)有健全的机构,有符合专业要求的专职社长、总(主)编、编辑(记者)和出版、经营管理人员; (六)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专项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办出版单位的审批程序: (一)申办图书出版单位,由主管单位持有关批件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高等学校新建出版社,在按上述规定办理申请时应同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申请。 (二)申办正式报纸,由主管单位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核准,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三)申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类的,由主管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单位向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商省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四)申办非正式报纸和社会科学类期刊,由主管单位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由主管单位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省直单位申办非正式报纸和社会科学类期刊,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期刊,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批准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五)两个以上单位合办出版单位,应确定一个为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并由为主的主管单位负责申报。 (六)驻冀中直单位和解放军系统申办出版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非出版单位编印供内部使用的资料性图书,应经主管单位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局或受委托的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内部资料图书准印证后,方可印制。准印证一次有效。第九条 图书报刊出版后,应按时(图书30日、期刊15日、报纸3日内)向省新闻出版局及有关部门缴送样本(张)。 市(地)以下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图书或非正式报刊,应同时向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缴送样本(张)。 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缴送样本(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图书报刊必须完整刊载版本记录或批准件。第十一条 委印图书报刊不得擅自安排在无相应印制许可证的印刷厂印制。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对其所属的出版单位和非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和编印的图书报刊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第十三条 报纸、期刊需变更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名称。文种、刊期、开版(本)、定价、发行范围以及临时增版、增期,减版、减期,出版号外、增刊等,应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正式报纸变更主管单位或合并、分立的,由其原主管单位与接管的主管单位分别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变更主办单位、名称、文种的,由主管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变更刊期。开版、发行范围及临时增版、增期,减版、减期的,应经主管单位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正式报纸的临时增版、增期,减版、减期应按批准的日期、文种、开版等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相一致,其印数、发行范围应与主报相一致,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价。 正式报纸需出版号外的,应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二)非正式报纸的变更,须经所在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由其主管单位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省直单位直接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非正式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 (三)正式期刊变更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刊名、文种、发行范围,属社会科学类的,应由期刊主管单位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核准,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单位向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商省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其他登记项目的变更,属社会科学类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报省新闻出版局核准并办理变更手续。 (四)正式期刊出版增刊,属社会科学类的,应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应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期刊出版增刊,其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应与正刊一致。 (五)非正式期刊的变更,属社会科学类的,应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应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核准,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并向省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不得出版增刊。 省直单位主办的非正式期刊的变更,属社会科学类的,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用百度就能查到了。查询不了也可能是因为你是因为刊物是假的或者形式不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只会查询刊物信息,不能查询论文信息,你要查你的文章是否发表需要在相对应的检索网站上面去查。刊物属于知网收录就去知网查,属于万方收录就是万方查。

期刊的主办单位变更

用百度就能查到了。查询不了也可能是因为你是因为刊物是假的或者形式不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只会查询刊物信息,不能查询论文信息,你要查你的文章是否发表需要在相对应的检索网站上面去查。刊物属于知网收录就去知网查,属于万方收录就是万方查。

第 31 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署 长  石宗源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第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经其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期刊出版单位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期刊休刊,期刊出版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并说明休刊理由和期限。期刊休刊时间不得超过1年。休刊超过1年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终止期刊出版活动的,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二十二条 期刊注销登记,以同一名称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须与期刊同时注销,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再以该名称从事出版、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中央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地方期刊出版单位组建期刊集团,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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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先队员杂志社变更主办单位批复下来以后
  • 少先队员杂志社主办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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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的主办单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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