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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杂志社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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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杂志社电话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中国认证认可》杂志社是2004-09-17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10号。《中国认证认可》杂志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5767537292L,企业法人徐德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中国认证认可》杂志社的经营范围是:出版、发行《中国认证认可》杂志;零售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中国认证认可》杂志发布广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54843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13家。《中国认证认可》杂志社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爱企查查看《中国认证认可》杂志社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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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杂志社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 (2005年9月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CAA)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认证认可及相关工作的机构、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教育、监督、管理和约束会员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加强行业诚信,恪守职业道德,完善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建立沟通渠道,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共同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1)(参政议政)对国家认证认可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工作从认证认可行业特点提出建议,向政府反映认证认可方面的意见;(2)(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认证认可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促进认证认可工作事业发展;(3)(研究推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认证认可工作政策要求,参照国际标准和准则以及行业特点,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规范和办法,完善和推动认证认可制度和方法;(4)(行业自律)代表会员共同利益,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平竞争、服务质量、运作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准则及操作规范,并监督实施,树立认证认可诚信;(5)(维护权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调解同行之间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6)(政府委托)接受政府工作委托,协助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技术文件和参与评价工作;(7)(人员注册)经政府授权,根据国际标准和国际组织规定,拟定各类认证及相关人员执业注册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各类认证及相关执业人员的考核、注册和管理;(8)(交流培训)组织国内外认证认可业务、学术交流,开展理论研讨,促进行业创新,参加国内外认证认可相关和国际相关机构的活动;开展认证认可培训、咨询工作,(9)(信息宣传)建立信息系统,对认证认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开展认证认可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编辑、翻译出版认证认可方面的标准、期刊、书籍、文集和资料等;(10)(其它事项)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机构和与认证认可有关的组织、研究机构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经过注册的各类认证人员及与认证认可工作有关人员经过申请可成为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依法批准的机构和通过能力认可的机构;(四)依法注册的认证人员;(五)热心于认证认可事业,在认证认可领域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著名专家、学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四)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四)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五)通过本协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六)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决议;(三)遵守本协会纪律,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四)承担本协会委托的任务;(五)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八)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明。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取消从业资格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三)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项;(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和协商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认证认可行业有较大影响;(三)能自觉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其他与本协会有关的重要事项。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签署本协会日常工作文件;(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质检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质检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26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以推动中国认证认可行业发展为宗旨,为政府、行业、社会提供与认证认可行业相关的各种服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主要工作有:加强社会责任监督,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调查研究中外行业发展及市场趋势,参与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向政府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向社会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倡导科技进步,促进信息化建设,组织人才教育和培训;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组织国际对话,开展行业外交,促进国际合作;开展认证推广工作;编辑、翻译出版认证方面的标准、期刊、书籍、文集和资料等;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提升行业素质为己任,着力于行业、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协调,并加快国际合作步伐,努力为中国认证认可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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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可查 但中国知网不收录的期刊 不是核心刊物

CCAA是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认证人员注册资格就是认证的审核员、检查员的资格注册,包括很多:例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环境体系认证审核员,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审核员,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检查员,绿色市场认证审核员等,很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于1991年在北京设立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是国内第一家认证机构。后改为方圆认证中心,到2005年底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改为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在全国各省、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设有28家有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是最具权威的合格评定机构,证书数量居全国认证机构前列。  方圆认证集团于2001年代表中国加入了国际认证联盟(IQNET),每个国家选择唯一的权威认证机构代表其国家加入国际认证联盟。为此,通过方圆认证的企业还免费获得国际认证联盟(IQNET)证书。还可申请换发一个或多个国外著名认证机构如:日本JQA、韩国KFQ、德国DQS的认证证书,或者其等效声明。国际认证联盟(IQNET)证书是国内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也是企业本身形象宣传、荣誉的象征,同时还是很多评比的加分项(如申报服务名牌、免检产品等),目前IQNET证书越来越被社会认可。  方圆认证集团还是国际性的防爆电气产品防爆认证组织(IECEx)认证机构在中国的唯一成员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正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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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与品牌认证认可委员会是国家一级评定机构,隶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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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监委全称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简称CNCA,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主要职能为:  (一)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相关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  (三)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  (四)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国外推荐事宜。  (五)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与培训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认证、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和从事认证业务的检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外国(地区)相关机构在境内的活动;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并组织查处;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服务组织的改革。  (六)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和承担相关认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审批;负责对从事相关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  (七)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活动,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合格评定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归口协调和监督以非政府组织名义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组织的活动;负责ISO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合格评定等国际活动的外事审批。  (八)负责与认证认可有关的国际准则、指南和标准的研究和宣传贯彻工作;管理认证认可与相关的合格评定的信息统计,承办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有关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九)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订认证认可收费办法并对收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认可委全称为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CNAS由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简称为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简称为CNAL)合并而成。CNAS通过评价、监督合格评定机构(如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的管理和活动,确认其是否有能力开展相应的合格评定活动(如认证、检测和校准、检查等)、确认其合格评定活动的权威性,发挥认可约束作用。  3、ANAB是美国国家标准协会-美国质量学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的英文(ANSI-ASQ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缩写, 该机构是美国从事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的管理机构。  功能为从事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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