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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卓敏1 王蕊1 姚传斌2 路焕1(山东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蓬莱市国土资源局)摘要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作为省级地质资料管理人员和立法的参与者,笔者从立法的必要性、立法进程和主要亮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关键词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必要性 进程 主要亮点2014年2月10日,山东省政府以273号令颁布《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山东省第一部规范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省政府规章,填补了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对于依法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开发利用,服务地质勘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十分重要的意义。1 立法的必要性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也随之发生变革,突出表现为:一是地质资料管理体制不完善,汇交人依法汇交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专业人员、技术知识及保管条件,地质资料欠交和丢失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地质资料管理比较分散,尚未实现统一汇交。特别是水文、工程、地震地质资料,分别由电力、交通、水利、城建、地震等部门管理,由于缺乏汇交监管机制,各部门自行其是,无法统一的收管用和资源共享,阻碍了全省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产业化建设进程。三是地质资料监管职能无法向基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延伸,导致由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组织评审的地质资料无人管理,本辖区内地质资料汇交人是否履行了汇交义务,无从查知,无法协助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实施有效监管。四是对于在境外开展地勘工作的国家投资项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能有效地掌握项目详情。五是各级地质资料馆藏建设普遍落后、资料利用率相对低下。由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较早且过于原则性,难以适应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又属国土资源部规章,具有一定的部门局限性,难以协调山东省各有关部门。在十多年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山东省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管理体制上也进行了大胆创新,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省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2 《办法》的立法进程1 立法调研阶段2009年7月,山东省召开了由国土资源、地矿、冶金、煤炭、黄金等方面专家参加的地质资料需求及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讨论会,成立地质资料社会需求调研组,开展地质资料专题调研,调查了解各行业对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010年,初步有了要为地质资料管理立法的想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和资料馆资料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地质、档案、计算机等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重点学习了江苏、辽宁、吉林、福建、湖北、陕西等省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为广泛学习兄弟省份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先后到全国地质资料馆及上海、广东、江苏、辽宁、内蒙古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2 立法筹备阶段1 《办法》初稿定稿2012年,将立法工作纳入到山东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启动起草工作,在充分调研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后,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办法》的可执行力,省厅法规处和资源处联合召开了座谈会,邀请省政府法制办法制、部分市国土资源局储量科、法规科负责人,以及冶金、煤田、地勘等档案馆负责人等参加。与会人员对《办法》初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修改建议。2 经多次讨论和修改后,形成《办法》草案根据座谈会上各方面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12年8月底,省法制办、厅法规处、厅资源处、资料档案馆、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在济南进行了《办法》草案统稿工作,逐条逐句地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并正式提交省法制办。随后省法制办召集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地震等部门,对草案会签稿进行讨论,各部门根据各自情况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等地质资料是否统一汇交进行了激烈讨论。通过多次讨论、协调和修改,大家对《办法》草案各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办法》草案顺利通过,省法制办将草案上报省政府。3 《办法》正式颁布2014年1月9日,《办法》在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省长郭树清2月10日签署第273号省政府令予以颁布,并于4月1日起施行。3 《办法》的主要亮点现《办法》分为五章,即总则、地质资料的汇交、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33条。《办法》在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山东省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归纳了山东省在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成绩和经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1 赋予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监管职能为进一步加大地质资料的监管力度,《办法》建立了三级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受、保管、利用地质资料的职能,以及协助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辖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的职能。2012年,山东省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成果、实物、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实行全程监管,目前只有国家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拥有平台的使用权,为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监管,避免因各部门之间信息不畅导致的地质资料不交、漏交、瞒交、欠交现象的发生。《办法》第五条明确提出,要在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务体系,对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汇交进行监督管理,赋予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权限,对其开放监管平台市级监管权限。2 把地质资料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升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的管理水平。《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馆舍建设、管理人员工资、资料收管用运行经费等均可以依据此条申请财政支持,给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3 建立了地质资料汇交责任机制和委托汇交制度《办法》建立了地质资料汇交责任机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山东省多年来地质资料管理的实践证明,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分散,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等地质资料无法实现统一汇交和管理,因此该条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有利于促使各部门将项目的信息及时通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敦促汇交人依法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地质资料的编制和汇交专业性较强,需要由具备资质的地质单位来承担,一般情况下,项目的出资方往往不是地质项目的承担者,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方把资料移交给出资方,但出资方不懂得地质资料管理,造成资料缺失和欠交、报告质量较差的现象频出。因此,《办法》第八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书面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代为汇交地质资料”,这样就在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大大缩短了资料的汇交周期,保证了地质资料的质量。4 明确了违反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法律责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虽然规定了未按期汇交地质资料和伪造地质资料的法律责任,但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期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未做规定。因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汇交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建立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诚信档案,并在省厅网站公布诚信单位名单、非诚信单位名单和处罚决定。加大对欠交地质资料、无特殊原因拒不补交地质资料、职能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等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多次不履行汇交义务或者不及时汇交资料的,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不得申报国家科技奖。5 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地质资料汇交要求近几年,山东省境外投资地质找矿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出资所形成的地质资料,对我们找矿和科学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参考和借鉴作用,为了确保这部分资料不流失,《办法》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本省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承担国家出资项目所取得的地质资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4 《办法》的执行情况1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座谈会《办法》颁布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领导高度重视,为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召开贯彻实施《办法》发布和座谈会,邀请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煤田地质局负责人,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参加了会议。厅领导要求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以《办法》的颁布为契机,抓好宣传和落实,理清工作思路,切实重视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的基础工作,加强地质资料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体系建设,提升整体业务和社会化服务能力。2 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报道为使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方案,以鲁国土资字〔2014〕219号文件的形式发放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目前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各自实情进行集中时间学习,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切实把《办法》的精神实质理解透、把握准。为扩大《办法》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使全省各级地质资料管理人员深入领会依法行政精神实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与矿政、地政、测政及综合事务工作的衔接工作,《山东省国土资源导报》、《山东国土资源》杂志、各大网站对《办法》进行了专题报道。3 公布了山东省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为提升《办法》的可操作行,使广大汇交人明确资料汇交详情,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迅速制定了《山东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山东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和《山东省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细目》,2014年3月26日以鲁国土资发〔2014〕13号文件的形式向全省进行发布。

自然资源领导: 向你们紧急反应关于阳谷县狮子楼街道办邵楼村委非法占用我村20余亩耕地 2021年2月9日阳谷县狮子楼街道办邵楼村委以张广珍为头目的征地班子以建设为由,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及任何合规手续的前提下无听证,无征地补偿协议等

地址:二环东路5948号电话:(0531)88583516是山东国土资源厅,不是部

土地违法举报:88521500违法采矿举报:88583641法律法规咨询:86568906信 访 电 话 :88583521其        他:88583516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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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在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加强了资源供应调控。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总量,严把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批后监管“三个关口”国土资源宏观调控作用得到强化;加强规划计划管理,统筹高速公路、铁路等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缓解了全省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的问题;强化矿权管理,暂停探矿权审批,提高开发准入门槛,实施采矿权源头控管。●整顿规范了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秩序。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顺利通过了国务院的检查验收,恢复了正常的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开展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工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了全面好转。●开展了新一轮国土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完成了《山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报告》和《山东省土地利用需求预测报告》,制定了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开展了“四查清、四对照”,为规划修编的全面开展打下了基础。开展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开展了山东省地质勘查规划研究和山东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研究,编制了《山东省地质勘查规划》和《山东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国土资源规划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落实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制度,加大开发整理复垦力度,规范了项目管理。组织上报国家投资项目89个,预算总投资78亿元,项目完成后可新增加耕地面积15 46公顷。开展了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等级折算和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方案编制等研究工作。一、土地资源(一)土地资源状况土地资源现状、结构及特点据2005年土地变更调查,全省土地总面积15 712 50公顷,人均土地面积17公顷,位于全国第27位。各种土地类型中,全省农用地面积为11 571 07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0%;建设用地2 422 1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0%;未利用地1 718 2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0%。农用地主要分布在鲁东丘陵地区和鲁中南山区和鲁西北平原。其中,耕地面积7 518 33公顷,占农用地的00%,人均耕地08公顷,位于全国第18 位,人均占有耕地小于1亩的有济南、淄博、枣庄、泰安、莱芜五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12公顷,低于全省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平均数的有淄博、枣庄、济宁、泰安、烟台、日照、莱芜、临沂、菏泽9 市。全省园地1 020 99公顷;林地1 351 46公顷;牧草地34 94公顷,其他农用地1 646 35公顷。建设用地中,主要居民点工矿用地2 010 65公顷;交通用地161 9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250 55公顷。未利用地中,主要为荒草地 538 47公顷,占未利用地的 4%;盐碱地224 80公顷,占10%;滩涂253 47公顷,占80%;苇 地77 40公顷;沙地9 45公顷;沼泽地34公顷。未利用土地主要分布在黄河古道沿线、黄河冲积平原以及沿海地区。其中以荒草地、盐碱地、滩涂居多。动态变化情况全省土地调查总面积增加7 04公顷,主要原因:①土地更新调查中,增加部分岛屿调查;②沿海地区使用了土地调查底图,滩涂界线调整引起部分滩涂面积增加。主要变化的地类为:耕地净减21 82公顷;园地净减11 55公顷;林地净增3 27公顷;牧草地净减2 83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净增32 21公顷;交通用地年净增5 4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净减58公顷。荒草地净增11 93公顷,盐碱地净增1 78公顷。苇地净增1 27公顷,滩涂净减5 23公顷。(二)土地利用情况农用地全省农用地结构如表1所示:表1 2005年全省农用地构成耕地动态变化主要有以下两方面:(1)耕地增加情况(见图1)。因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增加耕地33 08公顷,其中,土地开发增加耕地9 05公顷(主要集中在滨州、东营、烟台等四市);复垦增加耕地1 92公顷(主要集中在潍坊、济宁两市);整理增加耕地7 35公顷(主要集中在潍坊、济南、青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10 43公顷,主要反映在济南、青岛、莱芜三市消化了更新调查量。其他原因开发耕地3 33公顷。(2)耕地减少情况(见表2)。图1 2005年山东省耕地面积增加来源分布图表2 2005年山东省耕地减少原因因农业结构调整、建设占用、灾毁等减少耕地54 90公顷。其中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25 45公顷;建设占用耕地23 69公顷;灾毁耕地1 82公顷,主要是菏泽、济宁因黄河侵蚀及采煤塌陷所致;生态退耕79公顷;因取土、采矿、防风固沙、沉沙等原因减少耕地3 15公顷。建设用地情况2005年是全省经济发展较快,外经外贸、高新技术、民营经济三个亮点及县域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在保障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基本用地需求的同时,强化土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规范用地审批管理,有效控制了建设用地总量。2005年全省共批准建设用地29 37公顷,其中省级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15 25公顷,比2004年增加92公顷,其中农转用9 01公顷,耕地7 40公顷;国务院审批面积15 50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13 01公顷,耕地10 41公顷。2005年全省实际征用土地面积29 45公顷,其中征用农用地22 75公顷,耕地18 98公顷。征地总费用1 310 25万元,安置农业人口423 065万人,说明在土地征用中,保护耕地的政策措施基本落实,见图2。图2 2001~2005年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三)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情况2005年全省共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1 964个,开发整理土地面积63 76公顷。新增农用地面积27 73公顷,增加耕地24 99公顷,增加建设用地82公顷,总投资额为142 40万元。其中土地整理44 13公顷,投资额为92 63万元;土地开发14 98公顷,投资额为35 95万元;土地复垦4 65公顷,投资额为14 82万元。为全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作出了贡献。据分析,全省待整理耕地面积5 159 01公顷,可增加耕地面积462 37公顷,增加耕地系数96%;待整理农村居民点面积 853 72公顷,可增加农用地面积246 77公顷(其中耕地191 90公顷),增加耕地系数46%;待复垦土地面积124 65公顷,可增加农用地面积98 78公顷(其中耕地70 40公顷);待开发土地面积550 38公顷,可增加农用地面积432 82公顷(其中耕地309 05公顷)。二、矿产资源(一)矿产资源状况全省已发现矿产150种,其中已查明资源储量的81种。在查明储量的矿产中,能源矿产7种,金属矿产24种,非金属矿产47种,水气矿产3种。全省矿产资源总量较大,保有储量居全国前三位的矿产有24种。保有储量占全国比例较高的矿产有:石油、金矿、金刚石、石膏、晶质石墨、饰面石材、玻璃用砂岩、陶瓷土。此外,煤、铁、铝土矿探明储量也较丰富。全省保有资源储量潜在总值43 500亿元,约占全国43%,居第7位,人均占有资源量相当于全国人均值的49%,居第11位,属于矿产资源单位面积丰度值较高,总量中等丰富,人均占有资源量相对较少的省份。全省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1 445 处,其中能源矿产380 处,金属矿产277 处,非金属矿产305处,水气矿产483处。仅有少数产地,如济宁煤田和巨野煤田、大汶口石膏矿、新城金矿、大汶口岩盐矿等属大型、特大型,中、小型矿床占80%以上。探明的矿产多为共(伴)生矿产,其中以金属矿产居多,如铜、铅、锌、银、锆英石等全部是综合矿。许多重要矿产多为贫矿或难采、选、冶矿产,如60%以上的铁矿和大多数铜、铅、锌、铝、磷矿、硫铁矿、自然硫、钾盐等矿产均属于贫矿或开采条件很差的资源。(二)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2005年全省属地化地勘单位地质勘查投入411 87万元,比2004年增加20 87万元,增加40%。其中,地方财政拨款6 580万元,国内企事业单位投入33 67万元,占总投入的95%,并且有快速增长的趋势。机械岩心钻探工作量398 909 米,坑探工作量209 339 米,年末勘查从业人员1 991人,其中技术人员551人,劳动报酬4 6万元。新发现矿产地10 处,其中煤矿2 处,铁矿2 处,地下水6 处。新增煤炭资源储量2 655 00千吨,地下水201 000方/日。(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严格实施《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勘查、开发申请,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2005年末全省共有勘查许可证1 508个(见图3),共批准登记面积25 63平方千米,探矿权使用费22万元,其中2005年新立612个,批准登记面积12 12平方千米,探矿权使用费129万元;年末采矿许可证件8 119个,批准登记面积5 14平方千米,采矿权使用费4 04万元,其中2005年新立1 693个,批准登记面积85平方千米,采矿权使用费26元。图3 2005年山东省矿产资源勘查证按矿种统计分布图三、国土资源市场建设(一)土地市场强化“五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土地收购、储备、供给机制已经形成。全年实现政府土地收益19亿元,比去年增加了19亿元。土地市场得到稳定发展。土地一级市场2005年共出让土地7 775宗,其中:招标、拍卖、挂牌1 859宗,协议出让5 916宗,出让面积17 49公顷,比2004年减少1 46公顷,减少28%,土地成交价款4 985 51万元,比2004年增加495 25万元,增长05%;全年出让面积占全年供地的77%;划拨面积3 20公顷,租赁面积3 51公顷,获土地租金8 32万元;其他供地方式供地面积68公顷,收入8 52万元。土地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16 484宗,面积4 493公顷,获转让金1 202 7万元;出租3 759宗,面积3 82公顷,获租金4 05万元;抵押11 291宗,面积22 01公顷,抵押金额8 989 05万元,有效地盘活了存量土地资产,促进了全省存量土地利用,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二)矿业权市场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在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进行总量调控,并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全省探矿权出让4宗,获出让交易金额19 34万元,比2004年增长85%。增长原因是进行了山东省东平县大牛地区铁矿探矿权公开拍卖,有来自省内外11家企业参与竞买。该探矿权经依法评估价款为13 430万元,起拍价为1 600万元,经过17轮激烈角逐,最终以15 030万元的高价竞得,高出起拍价13 430万元;探矿权转让123宗,比上年增长 4%,转让价款 24 21万元,比 2004年减少 11 33万元,减少61%。采矿权出让 5 060宗,获得出让交易金额 76 8万元,其中招拍牌挂40 01万元,占总交易额79%;采矿权转让56宗,转让价款32 47万元,比2004年减少132 53万元,回落33%,见图4。图4 2001~2005年山东省采矿权流转情况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2005年全省共发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6 277件,当年发生案件5 125件,其中,土地违法案件3 899件,涉及土地面积2 47公顷,涉及耕地2 92公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1 226件。2005年发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立案5 586件,立案率89%,其中,发现土地违法案件5 051件,立案4 360件,立案率32%,涉及土地面积3 34公顷,涉及耕地2 59公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立案1 226件。2005年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5 572件(含上年未结案件305件),2005年发现违法案件结案5 267件,结案率53%,其中,土地违法案件结案4 330件,结案率13%,涉及土地面积3 36公顷,涉及耕地2 18公顷,较往年均呈下降趋势(见图5);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结案1 242件,结案率86%,较往年有所增长(见图6)。图5 2000~2005年全省土地违法案件审结情况通过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4 890件,涉及土地面积2 27公顷,耕地1 05公顷。挽回经济损失20 70万元。共拆除建筑物286公顷;没收构建物55公顷;收回土地99公顷,其中耕地78公顷;全年共收缴罚没款20 87万元,其中,土地违法案件罚没款19 85万元,矿产违法案件罚没款02万元。图6 2000~2005年全省地矿违法案件审结情况示意图随着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成果的巩固和加强,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明显好转。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土地执法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各级执法监察力度明显加强,各类案件的查处也取得了较大成效,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现象的发生。2005年全省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 5 051件,与 2004年的 9 590件相比,减少3%。其中,发现历年隐漏案件1 152件,比2004年减少了82%;当年发生的案件3 899件,比2004年减少了3%。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2005年,全省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34件,比2004年增加58件。审结112件,审结率58%。其中维持62件,责令履行3件,变更1件,撤销15件,撤回申请31件。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情况2005年,全省年末从业人员20 252人,其中行政编制人员3 881人,研究生以上109人,大学本科及大专12 920人,高中及中专6 475人,初中及以下人员748人,其中大学本科及大专以上学历占33%。经费收入105 75万元,其中地方财政拨款84 50万元,其他收入20 25万元;乡级土地所1 556个,人员8 651人,其中专职人员8 347人。七、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情况2005年,全省参加各种院校培训人数达263人次,其中参加党校学习174人次,行政学院学习24人次,参加其他院校培训65人次,其中学历教育91人次。通过学习和培训,各级国土资源管理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八、信息化建设情况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有了较快发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建立,为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奠定了基础。年末从业人数332人,其中技术人员201人,投入信息化建设经费1 47万元,其中硬件86万元,软件经费19万元,比2004年增长82%。九、问题与建议(一)存在问题全省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土资源需求量进一步加大,土地和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②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有待加强,少数地方违法违规占用和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方以旧村改造为名进行房地产开发,规避招拍挂,干扰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③基层国土资源基础工作相对薄弱,机构、职能有待进一步强化,干部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今后的发展改革中加以解决。(二)建议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强化宏观调控认真贯彻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认真执行土地利用计划,切实保护耕地,积极推进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成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对“三农”、“三高”、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国家、省重点工程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率低的建设用地及开采方式、技术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的矿产开采项目坚决予以限制,不予审批。深化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提高管理水平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对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等四类经营性项目用地,坚定不移地推行招拍挂出让制度。研究建立城市供地计划体系,逐步定量、定性、定位提前公布供地计划。对除四类经营性用地外具有竞争性的其他用地,也要逐步引入公开竞争机制。严格执行协议出让最低限价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力度。凡是可以用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不得采用直接审查批准的方式出让,不断扩大出让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不需勘查可直接授予采矿权的,均要依法有偿出让;对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原则上以有偿出让方式重新授予;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要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或转增国家资本金。加强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投入,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源储备。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快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土地登记与矿权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土地利用规划与供应计划、矿权投放量与布局等管理信息。推广应用国土资源利用动态遥感监测与资源信息数字化成果。

回答 亲,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为你查询到国土资源部电话号码是:010-66127114 亲,国土局全国统一举报或咨询电话12336 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亦在对社会各界对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 举报时请遵守以下事项: 1、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严禁造谣、诽谤、攻击他人。 3、请勿发表与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无关的任何内容。 4、真实、准确地填写联系方式,以便尽快处理并与您联系,我们将依法保护您的隐私权,保守您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秘密。 5、为了提高运行效率,不要重复提交相同的举报事项,如需举报其他问题,可以另行提交。 更多7条 

自然资源领导: 向你们紧急反应关于阳谷县狮子楼街道办邵楼村委非法占用我村20余亩耕地 2021年2月9日阳谷县狮子楼街道办邵楼村委以张广珍为头目的征地班子以建设为由,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及任何合规手续的前提下无听证,无征地补偿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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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卓敏1 王蕊1 姚传斌2 路焕1(山东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蓬莱市国土资源局)摘要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作为省级地质资料管理人员和立法的参与者,笔者从立法的必要性、立法进程和主要亮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关键词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必要性 进程 主要亮点2014年2月10日,山东省政府以273号令颁布《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山东省第一部规范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省政府规章,填补了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对于依法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开发利用,服务地质勘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十分重要的意义。1 立法的必要性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也随之发生变革,突出表现为:一是地质资料管理体制不完善,汇交人依法汇交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专业人员、技术知识及保管条件,地质资料欠交和丢失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地质资料管理比较分散,尚未实现统一汇交。特别是水文、工程、地震地质资料,分别由电力、交通、水利、城建、地震等部门管理,由于缺乏汇交监管机制,各部门自行其是,无法统一的收管用和资源共享,阻碍了全省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产业化建设进程。三是地质资料监管职能无法向基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延伸,导致由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组织评审的地质资料无人管理,本辖区内地质资料汇交人是否履行了汇交义务,无从查知,无法协助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实施有效监管。四是对于在境外开展地勘工作的国家投资项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能有效地掌握项目详情。五是各级地质资料馆藏建设普遍落后、资料利用率相对低下。由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较早且过于原则性,难以适应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又属国土资源部规章,具有一定的部门局限性,难以协调山东省各有关部门。在十多年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山东省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管理体制上也进行了大胆创新,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省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2 《办法》的立法进程1 立法调研阶段2009年7月,山东省召开了由国土资源、地矿、冶金、煤炭、黄金等方面专家参加的地质资料需求及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讨论会,成立地质资料社会需求调研组,开展地质资料专题调研,调查了解各行业对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010年,初步有了要为地质资料管理立法的想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和资料馆资料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地质、档案、计算机等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重点学习了江苏、辽宁、吉林、福建、湖北、陕西等省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为广泛学习兄弟省份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先后到全国地质资料馆及上海、广东、江苏、辽宁、内蒙古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2 立法筹备阶段1 《办法》初稿定稿2012年,将立法工作纳入到山东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启动起草工作,在充分调研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后,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办法》的可执行力,省厅法规处和资源处联合召开了座谈会,邀请省政府法制办法制、部分市国土资源局储量科、法规科负责人,以及冶金、煤田、地勘等档案馆负责人等参加。与会人员对《办法》初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修改建议。2 经多次讨论和修改后,形成《办法》草案根据座谈会上各方面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12年8月底,省法制办、厅法规处、厅资源处、资料档案馆、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在济南进行了《办法》草案统稿工作,逐条逐句地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并正式提交省法制办。随后省法制办召集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地震等部门,对草案会签稿进行讨论,各部门根据各自情况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等地质资料是否统一汇交进行了激烈讨论。通过多次讨论、协调和修改,大家对《办法》草案各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办法》草案顺利通过,省法制办将草案上报省政府。3 《办法》正式颁布2014年1月9日,《办法》在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省长郭树清2月10日签署第273号省政府令予以颁布,并于4月1日起施行。3 《办法》的主要亮点现《办法》分为五章,即总则、地质资料的汇交、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33条。《办法》在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山东省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归纳了山东省在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成绩和经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1 赋予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监管职能为进一步加大地质资料的监管力度,《办法》建立了三级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受、保管、利用地质资料的职能,以及协助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辖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的职能。2012年,山东省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成果、实物、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实行全程监管,目前只有国家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拥有平台的使用权,为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监管,避免因各部门之间信息不畅导致的地质资料不交、漏交、瞒交、欠交现象的发生。《办法》第五条明确提出,要在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务体系,对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汇交进行监督管理,赋予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权限,对其开放监管平台市级监管权限。2 把地质资料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升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的管理水平。《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馆舍建设、管理人员工资、资料收管用运行经费等均可以依据此条申请财政支持,给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3 建立了地质资料汇交责任机制和委托汇交制度《办法》建立了地质资料汇交责任机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山东省多年来地质资料管理的实践证明,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分散,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等地质资料无法实现统一汇交和管理,因此该条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有利于促使各部门将项目的信息及时通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敦促汇交人依法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地质资料的编制和汇交专业性较强,需要由具备资质的地质单位来承担,一般情况下,项目的出资方往往不是地质项目的承担者,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方把资料移交给出资方,但出资方不懂得地质资料管理,造成资料缺失和欠交、报告质量较差的现象频出。因此,《办法》第八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书面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代为汇交地质资料”,这样就在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大大缩短了资料的汇交周期,保证了地质资料的质量。4 明确了违反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法律责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虽然规定了未按期汇交地质资料和伪造地质资料的法律责任,但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期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未做规定。因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汇交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建立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诚信档案,并在省厅网站公布诚信单位名单、非诚信单位名单和处罚决定。加大对欠交地质资料、无特殊原因拒不补交地质资料、职能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等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多次不履行汇交义务或者不及时汇交资料的,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不得申报国家科技奖。5 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地质资料汇交要求近几年,山东省境外投资地质找矿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出资所形成的地质资料,对我们找矿和科学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参考和借鉴作用,为了确保这部分资料不流失,《办法》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本省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承担国家出资项目所取得的地质资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4 《办法》的执行情况1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座谈会《办法》颁布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领导高度重视,为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召开贯彻实施《办法》发布和座谈会,邀请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煤田地质局负责人,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参加了会议。厅领导要求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以《办法》的颁布为契机,抓好宣传和落实,理清工作思路,切实重视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的基础工作,加强地质资料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体系建设,提升整体业务和社会化服务能力。2 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报道为使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方案,以鲁国土资字〔2014〕219号文件的形式发放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目前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各自实情进行集中时间学习,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切实把《办法》的精神实质理解透、把握准。为扩大《办法》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使全省各级地质资料管理人员深入领会依法行政精神实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与矿政、地政、测政及综合事务工作的衔接工作,《山东省国土资源导报》、《山东国土资源》杂志、各大网站对《办法》进行了专题报道。3 公布了山东省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为提升《办法》的可操作行,使广大汇交人明确资料汇交详情,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迅速制定了《山东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山东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和《山东省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细目》,2014年3月26日以鲁国土资发〔2014〕13号文件的形式向全省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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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东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 信息来源: 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12336 法律法规咨询:86568906 信 访 电 话 :88583521 其 他:88583516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马卓敏1 王蕊1 姚传斌2 路焕1(山东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蓬莱市国土资源局)摘要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作为省级地质资料管理人员和立法的参与者,笔者从立法的必要性、立法进程和主要亮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关键词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必要性 进程 主要亮点2014年2月10日,山东省政府以273号令颁布《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山东省第一部规范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省政府规章,填补了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对于依法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开发利用,服务地质勘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十分重要的意义。1 立法的必要性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也随之发生变革,突出表现为:一是地质资料管理体制不完善,汇交人依法汇交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专业人员、技术知识及保管条件,地质资料欠交和丢失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地质资料管理比较分散,尚未实现统一汇交。特别是水文、工程、地震地质资料,分别由电力、交通、水利、城建、地震等部门管理,由于缺乏汇交监管机制,各部门自行其是,无法统一的收管用和资源共享,阻碍了全省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产业化建设进程。三是地质资料监管职能无法向基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延伸,导致由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组织评审的地质资料无人管理,本辖区内地质资料汇交人是否履行了汇交义务,无从查知,无法协助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实施有效监管。四是对于在境外开展地勘工作的国家投资项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能有效地掌握项目详情。五是各级地质资料馆藏建设普遍落后、资料利用率相对低下。由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较早且过于原则性,难以适应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又属国土资源部规章,具有一定的部门局限性,难以协调山东省各有关部门。在十多年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山东省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管理体制上也进行了大胆创新,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省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2 《办法》的立法进程1 立法调研阶段2009年7月,山东省召开了由国土资源、地矿、冶金、煤炭、黄金等方面专家参加的地质资料需求及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讨论会,成立地质资料社会需求调研组,开展地质资料专题调研,调查了解各行业对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010年,初步有了要为地质资料管理立法的想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和资料馆资料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地质、档案、计算机等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重点学习了江苏、辽宁、吉林、福建、湖北、陕西等省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为广泛学习兄弟省份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先后到全国地质资料馆及上海、广东、江苏、辽宁、内蒙古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2 立法筹备阶段1 《办法》初稿定稿2012年,将立法工作纳入到山东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启动起草工作,在充分调研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后,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办法》的可执行力,省厅法规处和资源处联合召开了座谈会,邀请省政府法制办法制、部分市国土资源局储量科、法规科负责人,以及冶金、煤田、地勘等档案馆负责人等参加。与会人员对《办法》初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修改建议。2 经多次讨论和修改后,形成《办法》草案根据座谈会上各方面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12年8月底,省法制办、厅法规处、厅资源处、资料档案馆、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在济南进行了《办法》草案统稿工作,逐条逐句地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并正式提交省法制办。随后省法制办召集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地震等部门,对草案会签稿进行讨论,各部门根据各自情况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等地质资料是否统一汇交进行了激烈讨论。通过多次讨论、协调和修改,大家对《办法》草案各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办法》草案顺利通过,省法制办将草案上报省政府。3 《办法》正式颁布2014年1月9日,《办法》在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省长郭树清2月10日签署第273号省政府令予以颁布,并于4月1日起施行。3 《办法》的主要亮点现《办法》分为五章,即总则、地质资料的汇交、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33条。《办法》在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山东省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归纳了山东省在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成绩和经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1 赋予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监管职能为进一步加大地质资料的监管力度,《办法》建立了三级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受、保管、利用地质资料的职能,以及协助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辖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的职能。2012年,山东省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成果、实物、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实行全程监管,目前只有国家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拥有平台的使用权,为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监管,避免因各部门之间信息不畅导致的地质资料不交、漏交、瞒交、欠交现象的发生。《办法》第五条明确提出,要在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务体系,对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汇交进行监督管理,赋予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权限,对其开放监管平台市级监管权限。2 把地质资料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升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的管理水平。《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馆舍建设、管理人员工资、资料收管用运行经费等均可以依据此条申请财政支持,给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3 建立了地质资料汇交责任机制和委托汇交制度《办法》建立了地质资料汇交责任机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山东省多年来地质资料管理的实践证明,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分散,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等地质资料无法实现统一汇交和管理,因此该条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有利于促使各部门将项目的信息及时通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敦促汇交人依法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地质资料的编制和汇交专业性较强,需要由具备资质的地质单位来承担,一般情况下,项目的出资方往往不是地质项目的承担者,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方把资料移交给出资方,但出资方不懂得地质资料管理,造成资料缺失和欠交、报告质量较差的现象频出。因此,《办法》第八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书面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代为汇交地质资料”,这样就在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大大缩短了资料的汇交周期,保证了地质资料的质量。4 明确了违反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法律责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虽然规定了未按期汇交地质资料和伪造地质资料的法律责任,但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期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未做规定。因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汇交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建立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诚信档案,并在省厅网站公布诚信单位名单、非诚信单位名单和处罚决定。加大对欠交地质资料、无特殊原因拒不补交地质资料、职能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等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多次不履行汇交义务或者不及时汇交资料的,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不得申报国家科技奖。5 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地质资料汇交要求近几年,山东省境外投资地质找矿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出资所形成的地质资料,对我们找矿和科学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参考和借鉴作用,为了确保这部分资料不流失,《办法》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本省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承担国家出资项目所取得的地质资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4 《办法》的执行情况1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座谈会《办法》颁布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领导高度重视,为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召开贯彻实施《办法》发布和座谈会,邀请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煤田地质局负责人,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参加了会议。厅领导要求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以《办法》的颁布为契机,抓好宣传和落实,理清工作思路,切实重视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的基础工作,加强地质资料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体系建设,提升整体业务和社会化服务能力。2 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报道为使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方案,以鲁国土资字〔2014〕219号文件的形式发放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目前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各自实情进行集中时间学习,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切实把《办法》的精神实质理解透、把握准。为扩大《办法》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使全省各级地质资料管理人员深入领会依法行政精神实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与矿政、地政、测政及综合事务工作的衔接工作,《山东省国土资源导报》、《山东国土资源》杂志、各大网站对《办法》进行了专题报道。3 公布了山东省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为提升《办法》的可操作行,使广大汇交人明确资料汇交详情,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迅速制定了《山东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山东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和《山东省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细目》,2014年3月26日以鲁国土资发〔2014〕13号文件的形式向全省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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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保密法不能披露的某些信息,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违反。按照工作需要可以也应该公布的信息,国土资源厅应依法正式公开。关键在于你需要国土资源厅公开的信息,从市政府的角度看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如果不是,则无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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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卓敏1 王蕊1 姚传斌2 路焕1(山东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蓬莱市国土资源局)摘要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作为省级地质资料管理人员和立法的参与者,笔者从立法的必要性、立法进程和主要亮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关键词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必要性 进程 主要亮点2014年2月10日,山东省政府以273号令颁布《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山东省第一部规范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省政府规章,填补了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对于依法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开发利用,服务地质勘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十分重要的意义。1 立法的必要性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也随之发生变革,突出表现为:一是地质资料管理体制不完善,汇交人依法汇交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专业人员、技术知识及保管条件,地质资料欠交和丢失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地质资料管理比较分散,尚未实现统一汇交。特别是水文、工程、地震地质资料,分别由电力、交通、水利、城建、地震等部门管理,由于缺乏汇交监管机制,各部门自行其是,无法统一的收管用和资源共享,阻碍了全省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产业化建设进程。三是地质资料监管职能无法向基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延伸,导致由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组织评审的地质资料无人管理,本辖区内地质资料汇交人是否履行了汇交义务,无从查知,无法协助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实施有效监管。四是对于在境外开展地勘工作的国家投资项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能有效地掌握项目详情。五是各级地质资料馆藏建设普遍落后、资料利用率相对低下。由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较早且过于原则性,难以适应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又属国土资源部规章,具有一定的部门局限性,难以协调山东省各有关部门。在十多年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山东省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管理体制上也进行了大胆创新,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省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2 《办法》的立法进程1 立法调研阶段2009年7月,山东省召开了由国土资源、地矿、冶金、煤炭、黄金等方面专家参加的地质资料需求及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讨论会,成立地质资料社会需求调研组,开展地质资料专题调研,调查了解各行业对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010年,初步有了要为地质资料管理立法的想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和资料馆资料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地质、档案、计算机等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重点学习了江苏、辽宁、吉林、福建、湖北、陕西等省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为广泛学习兄弟省份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先后到全国地质资料馆及上海、广东、江苏、辽宁、内蒙古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2 立法筹备阶段1 《办法》初稿定稿2012年,将立法工作纳入到山东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启动起草工作,在充分调研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后,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办法》的可执行力,省厅法规处和资源处联合召开了座谈会,邀请省政府法制办法制、部分市国土资源局储量科、法规科负责人,以及冶金、煤田、地勘等档案馆负责人等参加。与会人员对《办法》初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修改建议。2 经多次讨论和修改后,形成《办法》草案根据座谈会上各方面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12年8月底,省法制办、厅法规处、厅资源处、资料档案馆、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在济南进行了《办法》草案统稿工作,逐条逐句地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并正式提交省法制办。随后省法制办召集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地震等部门,对草案会签稿进行讨论,各部门根据各自情况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等地质资料是否统一汇交进行了激烈讨论。通过多次讨论、协调和修改,大家对《办法》草案各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办法》草案顺利通过,省法制办将草案上报省政府。3 《办法》正式颁布2014年1月9日,《办法》在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省长郭树清2月10日签署第273号省政府令予以颁布,并于4月1日起施行。3 《办法》的主要亮点现《办法》分为五章,即总则、地质资料的汇交、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33条。《办法》在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山东省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归纳了山东省在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成绩和经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1 赋予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监管职能为进一步加大地质资料的监管力度,《办法》建立了三级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受、保管、利用地质资料的职能,以及协助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辖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的职能。2012年,山东省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成果、实物、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实行全程监管,目前只有国家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拥有平台的使用权,为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监管,避免因各部门之间信息不畅导致的地质资料不交、漏交、瞒交、欠交现象的发生。《办法》第五条明确提出,要在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务体系,对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汇交进行监督管理,赋予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权限,对其开放监管平台市级监管权限。2 把地质资料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升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的管理水平。《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馆舍建设、管理人员工资、资料收管用运行经费等均可以依据此条申请财政支持,给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3 建立了地质资料汇交责任机制和委托汇交制度《办法》建立了地质资料汇交责任机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山东省多年来地质资料管理的实践证明,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分散,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等地质资料无法实现统一汇交和管理,因此该条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有利于促使各部门将项目的信息及时通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敦促汇交人依法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地质资料的编制和汇交专业性较强,需要由具备资质的地质单位来承担,一般情况下,项目的出资方往往不是地质项目的承担者,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方把资料移交给出资方,但出资方不懂得地质资料管理,造成资料缺失和欠交、报告质量较差的现象频出。因此,《办法》第八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书面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代为汇交地质资料”,这样就在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大大缩短了资料的汇交周期,保证了地质资料的质量。4 明确了违反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法律责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虽然规定了未按期汇交地质资料和伪造地质资料的法律责任,但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期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未做规定。因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汇交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建立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诚信档案,并在省厅网站公布诚信单位名单、非诚信单位名单和处罚决定。加大对欠交地质资料、无特殊原因拒不补交地质资料、职能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等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多次不履行汇交义务或者不及时汇交资料的,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不得申报国家科技奖。5 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地质资料汇交要求近几年,山东省境外投资地质找矿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出资所形成的地质资料,对我们找矿和科学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参考和借鉴作用,为了确保这部分资料不流失,《办法》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本省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承担国家出资项目所取得的地质资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4 《办法》的执行情况1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座谈会《办法》颁布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领导高度重视,为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召开贯彻实施《办法》发布和座谈会,邀请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煤田地质局负责人,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参加了会议。厅领导要求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以《办法》的颁布为契机,抓好宣传和落实,理清工作思路,切实重视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的基础工作,加强地质资料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体系建设,提升整体业务和社会化服务能力。2 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报道为使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方案,以鲁国土资字〔2014〕219号文件的形式发放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目前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各自实情进行集中时间学习,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切实把《办法》的精神实质理解透、把握准。为扩大《办法》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使全省各级地质资料管理人员深入领会依法行政精神实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与矿政、地政、测政及综合事务工作的衔接工作,《山东省国土资源导报》、《山东国土资源》杂志、各大网站对《办法》进行了专题报道。3 公布了山东省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为提升《办法》的可操作行,使广大汇交人明确资料汇交详情,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迅速制定了《山东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山东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和《山东省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细目》,2014年3月26日以鲁国土资发〔2014〕13号文件的形式向全省进行发布。

88开头那个我打了是空号,是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电话51791000

地址:二环东路5948号电话:(0531)88583516是山东国土资源厅,不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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