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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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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法治有助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不仅如此,法治更关乎百姓的福祉。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来讲,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法治建设的各方面来讲,无论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都与百姓息息相关;从人的一生福祉来讲,无不需要法治的护航。

制约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因素初探默认分类 作者:罗洪印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曾经的辉煌文明造就了我们这个优秀而伟大的民族。在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中华民族也正在不断创造着人类的辉煌历史。这其中就包含了我们的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当然,法治建设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遇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本文将就此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从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的基本现状来看,我们感觉有以下几大因素严重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行: 第一、我国的司法不够独立,各级共产党的机关和行政的司法的干预过大。除全国人大在立法方面较为独立之外,各级司法机关均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控制之下。这些司法机关的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权力都掌控在地方党委和行政的手中。因此在涉及国家机关和党政要人违法时,这些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常常感觉阻力巨大,甚至工作人员都不敢涉足。这样就造成了地方党政部分的法律盲区,我们国家在市场经济时代出现的诸多腐败案件,制度的根源也就在此。 第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使司法公正的天平无法实现真正的平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广大的贫困阶层最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帮助,由于经济的因数,他们无法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被迫选择忍受伤害和侵犯。当这种忍受达到一定限度时候,他们会为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解决侵犯和伤害,从而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因此,法律对他们来说就成一种专制的工具。从这一角度来说,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本谈不上“平等”。 第三、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严重制约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们国家有5000年的文明,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对国民的影响巨大。在处理日常的法律关系或相关问题时,我们常常习惯于 “私了”、“算了”,这样的行为模式一方面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人的让度,使得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自觉遵守无从实现。因此在我们国家经常出现公共权利受到侵犯而无人出面制止,大家都愤愤不平但又都选择忍气吞声。 以上我从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三个大的方面分析了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当然,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决不仅仅受这些因素的制约。挑战就在眼前,当我们正确的把握和认识了挑战,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比较实现长足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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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需要有科学的理念指导。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已经形成了正确的法治理念,有效地推进了法治建设的实践。很多法治理念都是突破性的,没有这些理念上的突破,就没有法治建设今天的大好局面。 但也要看到,目前法治理念指导受到的干扰也是很多的,其影响不可低估。主要表现在:一是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一些人总认为我们党委、人大、政协和“一府二院”“多条腿”的体制不如西方议会、政府、司法“三条腿”的体制合理,自觉不自觉地以西方的法治模式来评价我们的法治状况,来设计我们的法治建设方向。二是“左”的残余思想影响,一些执法者管理的意识、斗争的意识相对比较强,而人权保障的意识、和谐的意识相对比较弱。三是市场经济利益法则的影响,有少数人往往把执法权力与自身利益挂钩,追求自身利益比追求公平正义更重要。四是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不少人仍把行政官与司法官混为一体,或者违法干预司法部门依法独立办案,或者特权思想严重,习惯以“父母官”、“管人者”自居。这些理念上的偏差,必然导致实践上的混乱。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的五句话,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对各种非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正本清源。依法治国,表明我们不能搞“人治”,一定要把国家政治生活规范到法治轨道上来;执法为民,反映我们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就是要消除一切不公平的现象;服务大局,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它不是为法治而法治,而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格局,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的大局;党的领导,反映了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在党领导下进行的,从而保证我国的法治建设能够沿着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整体,彼此互为条件,互为前提,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这就很好地解决了坚持什么,澄清什么,反对什么,更新什么的问题。今后不管人家怎么说,我们只要坚持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就能够保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都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一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过去五年间,仅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了137件行政法规。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都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一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过去五年间,仅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了137件行政法规。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立法;特别要注意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要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在法律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运行、政府的行为和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必须与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和协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问责监督有方的政府工作机制。合理界定和调整行政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对行政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实现诉讼权利,使人人都能享受到平等法律保护。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三是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政府权力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使。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大力推进执法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改善和加强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切实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要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作为重点,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确保监督到位、有力、有效。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形式,善于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精心组织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制教育的科学性、准确性,防止片面性。突出抓好宪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加大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牢法治思想基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必须强化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既要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和义务意识。具体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合法的权利;国家提供权利的保障、救济和保护。只有让每个公民都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念,自觉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真正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简要回答的话就选标题栏把,需要论证就用全文吧,希望有所参考。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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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摘要:探讨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其出发点必须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必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叉法治。为此,必须以马克思主叉为指导,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必须提高全民族的民主意识,扩大民主权利,彰正法律至上,铸成法治精神;必须完善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制度;必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借鉴西方法活中具有普适性价值的经验,加快立法进程。 关键词: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法律至上;依法治国 党的十六大提出:“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当今中国,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建立法治国家已经具备了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基础,因此法治建设被提到历史日程上来 但是在怎样建设法治国家的问题上,人们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其中尚存在将法治抽象化的现象。所谓法治抽象化,表现为过分强调法治的一般性和共性,而又将法治的一般性和共性定位于西方法治理念之上。因此,究竟怎样进行中国的法治建设问题就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探讨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应遵循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在法治建设问题上,所需关注的国情主要有二:其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其二,由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以及传统法律文化的缺失,中国社会的法治氛围不浓,这是我们进行法治建设所不可回避的现实。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必然有别于其他国家,换言之,我们必须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 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意识形态的主导,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因此在整个法治建设中必须始终不渝的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不同于西方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同时,法律至上又是法治建设最基本的价值和理念,没有法律至上,法治只能是天方夜谭。因此,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法律至上的关系,就成为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为此: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一方面,这是法治性质之所需。历史上,资本主义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治国家,但是其法律体系的阶级性决定了其法治的资本主义性质。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建设高于资本主义形态的法治国家,而党的领导则是根本的政治保证。另一方面,西方国家经历了几百年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孕育了发达的“市民社会”。以市民社会为主导力量,西方法治通过自然演进而日臻完备。中国由于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未能形成强大的市民社会。因此,中国的法治就不能坐等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自发运演而逐步历炼。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历史主动性将十分突显,而在党的领导下自觉进行法治建设正是历史主动性的鲜明体现。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改善党的领导。 之所以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是因为长期以来一些人将党的领导视为“党包办一切”、“党权高于法权”,致使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的关系一直没能理顺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党法关系存在着以下问题:“1、严重的党法不分,党的很多组织直接指挥法制机关,在很大程度上直接行使国家机关的职权 2、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 由于党委直接插手处理法律问题,容易造成对司法独立的干涉 3、不利于司法机关的相互制约和配合。4、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培养人们的法律观念。”[1]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必须依法治国,改善党的领导,克服党包办一切的做法,改变党权高于法权的观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的意识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理顺党的领导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属于人民,既体现在法律上,又体现在党的领导上。宪法和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体现着人民的根本意志。而党是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其最高宗旨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因此,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决不抵触,而是相一致的。党是否代表人民根本利益,重要的一点就体现在是否能够在宪法和法律(即人民意志)的范围内活动。如果超越宪法和法律,就背离了人民的意志,就失去了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资格。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已申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五大再次重申了这一根本原则,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说明,党的各级组织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党的决议政策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决不能以党的决议政策代替宪法和法律。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在全民族中提升民主意识,扩大民主权利,彰显法律至上,铸成法治精神 建设法治国家最深厚的根源在于民众之中,不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不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法治建设必然成为无源之水和无基之厦。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民众的法律意识还相当薄弱,这就使得法治建设既具有了必要性,也具有了艰巨性的。由于中国和西方文化传统的差异,更由于中国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因而中西方的法治观念大相径庭。中国人法律淡漠,西方人法律至上。中国人视法律为治民之具,西方人视法律为维权之器。中国人忽视法律而惧讼,西方人重视法律而好讼。历史上,中国的百姓盼“清官”,即使在当代,中国百姓在面临困境时,也常常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上法庭,所以多年来“上访”成为中国独有的一道风景线。法治精神是法治建设之魂,由于法治精神的缺位,使得中国的法治建设显得举步维艰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有的学者就指出:“法治精神是实现法治的另一因素。法治精神就是尊崇法律,拥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假设人人都有这种勇气和毅力,经过相当时间,便可形成一种风气。风气即久,便会变成习惯。这种习惯一日不形成,法治之实现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把这种习惯作条件的。” 经历了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的风云洗礼,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诚然有所提高,但是距离建设真正的法治社会还有很长的路途。为此,在中国广大民众中进行普法教育,扩大民主权利,提高民主意识,彰显法律至上,铸成法治精神,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法治建设,就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源和强大的力量源泉。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须完善权力制约和民主监督制度 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法治的基本标志,反之,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则是人治的表征。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但是必须确立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法治理念和精神,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了民主监督和权力制约机制,但是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政府的权力尚未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在实践中,政府滥用权力之事时有发生,而腐败现象也因之滋生蔓延。而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重要的是政府的权力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这才是法治的实质意义。”在传统人治的社会里,并非不存在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但是“刑不上大夫”,法律只是统治者治民的工具。在法治的社会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其中最重要的不是关于民与民的平等,而是关于民与官的平等,是政府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程序。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察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 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既是对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的反思,也是对健全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提出的积极应对。换言之,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实然(即现状)的审思,以及对我国法治建设应然(即方向)的导向,因此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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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大的意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所说的法治,不应是“治民”,而应是“民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 第三,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第四,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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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一、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二、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  四、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五、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一)全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决条件。法治观念反映出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程度,影响着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制度的范围及程度,决定着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及成效。加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用法律来保障、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在法治观念的指引下积极参与到改革中并能够分享改革的红利,既是改革进一步深化和改革成果得以巩固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求。(二)法治观念深入民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根基。法治在本质上是“法律至上”之治,根基在于全民守法。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终极目标是保护公民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的政治权利。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通过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能够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能够引导全民强化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将法律制度内化于心,逐步形成崇法守信的社会风尚,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打下牢固的根基。(三)法治观念是建设法治国家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国家的法治化,既要有公民社会的参与,又不能脱离社会的法治化。法治观念不仅仅是执政党和政府的信念,同时应该成为全体公民的信念;不仅应该融于执政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的实践中,也同时应该融于每一个国民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中。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及法治精神,唤起民众对法治的认同,让民众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让法律铭刻在每个人的心里;只有每个公民都自觉遵纪守法,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四)树立法治观念,让法治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利器。在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进程中,应当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让法治精神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让法律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终极武器,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内涵。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加强法治基础建设,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平安建设现代化水平,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五)树立法治观念,让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助推剂。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备要素。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让广大群众感受到“法律在我身边”,逐步建立“有事找律师、有事找法官”的法律自信,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在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培育的过程中应当让广大群众更加深刻体会到法治社会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精神,让人们普遍感知法律,促进全民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赢得广大群众对依法治省的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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