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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爱情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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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爱情论文题目

爱和欲

《爱情是否可以长久》《爱情能否保鲜》《在爱情里面 人们都是孩子?》

一: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论文摘要和关键词。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爱情与婚姻的差别!这个话题谈的最多,也最难写!建议换个

爱情与婚姻的论文题目

爱情,3分爱人,七分爱己

爱情总是想象比现实美丽,相逢如是,告别亦如是。我们以为爱得很深、很深来日岁月,会让你知道,它不过很浅、很浅最深最重的爱,必须和时日一起成长。因为爱情的缘故,两个陌生人可以突然熟络到睡在同一张床上。然而,相同的两个人,在分手时却说,我觉得你越来越陌生。  爱情将两个人由陌生变成熟悉,又由熟悉变成陌生。爱情正是一个将一对陌生人变成情侣,又将一对情侣变成陌生人的游戏。  相信爱情可以令一个人改变,是年轻的好处,也是年轻的悲哀。浪子永远是浪子。令男人改变的,也许是上帝的爱或者佛祖的慈悲,但绝对不会是女人。  最不宜结婚的是浪子,最适宜结婚的也是浪子。往往不是女人改变一个浪子,而是女人在浪子想改变的时候刚好出现。  男人的一生,不过对女人做两件事:超乎她想象的好和超乎她想象的坏。女人用他的好来原谅他的坏。如果有一天他们不能在一起,不是他太坏,而是她太好。  我们一生之中,要牢记和要忘记的东西一样多。记忆存在细胞里,在身体里面,与肉体永不分离,要摧毁它,等于玉石俱焚。然而,有些事情必须忘记,忘记痛苦,忘记最爱的人对你的伤害,只好如此。 时间会让你了解爱情,时间能够证明爱情,也能够把爱推翻。没有一种悲伤是不能被时间减轻的。 如果时间不可以令你忘记那些不该记住的人,我们失去的岁月又有什么意义?    如果所有的悲哀、痛苦、失败都是假的,那该多好?可惜,世上有很多假情假义,自己的痛苦、失败、悲哀,却偏偏总是真的。 他纵有千个优点,但他不爱你,这是一个你永远无法说服自己去接受的缺点。一个人最大的缺点不是自私、多情、野蛮、任性,而是偏执地爱一个不爱自己的人。 暗恋是一种自毁,是一种伟大的牺牲。暗恋,甚至不需要对象,我们不过站在河边,看着自己的倒影自怜,却以为自己正爱着别人。 爱情和情歌一样,最高境界是余音袅袅。最凄美的不是报仇雪恨,而是遗憾。最好的爱情,必然有遗憾。那遗憾化作余音袅袅,长留心上。最凄美的爱,不必呼天抢地,只是相顾无言。 失望,有时候,也是一种幸福。因为有所期待,才会失望。遗憾,也是一种幸福。因为还有令你遗憾的事情。追寻爱情,然后发现,爱,从来就是一件千回百转的事。 最浪漫的爱是得不到的。最浪漫的情话,是当哪个已经跟你分了手的人打电话来问:“你好吗?”你稀松平常地回答:“我很好。”而其实你还爱着他,你一点也不好。 男人伪装坚强,只是害怕被女人发现他软弱。女人伪装幸福,只是害怕被男人发现她伤心。 爱情,有时候,是一件令人沉沦的事情,所谓理智和决心,不过是可笑的自我安慰的说话。 爱情从来都是一种束缚,追求爱情并不等于追求自由。自由可贵,我们用这最宝贵的东西换取爱情。 因为爱一个人,明知会失去自由,也甘愿作出承诺。         诺言是用来跟一切的变幻抗衡。变幻原是永恒,我们唯有用永恒的诺言制约世事的变幻。不能永恒的,便不是诺言。诺言是很贵的,如果你尊重自己的人格。 爱是有安全感,又没有安全感。爱是一种震撼,也是一种无力感。爱是诱惑,也惟有爱能给你力量抗拒诱惑。爱是忠诚,可是爱也会令你背叛。 一个人负心,或许是因为他的记忆力不好。他忘记了,所以他能够负心;不是因为他负心,所以他忘记了。以前种种,他并非完全忘记,但他记忆力太差了,往事已经不再深刻,很快就被新的记忆取代,只记得新人的欢笑,忘记旧人的笑脸。  爱和怀念是两回事。男人忘不了旧情人,必然是他在过去的岁月里,曾经伤害她,那一次的过失,他无法弥补。当明知不可挽回,唯一补偿的方法就是怀念,同时也用对她的怀念来惩罚自己。自以为是的深刻不过是自欺欺人的说话。  懂爱的女人通常输得很惨。爱情本来就是残忍的,胜者为王。   感情可以转帐,婚姻可以随时冻结,激情可以透支,爱情善价而沽。是的,在这细小的都市里,这就是我们的生活。  今天的长相厮守,只是尽力而为而已。最安全和最合时宜的方式,还是和自己厮守。 一个钱币最美丽的状态,不是静止,而是当它像陀螺一样转动的时候,没人知道,即将转出来的那一面,是快乐或痛苦,是爱还是恨。快乐和痛苦,爱和恨,总是不停纠缠。       所谓缘分,也和发明一样吧,都是源于偶然。爱情也是一种发明,需要不断改良。只是,这种发明跟其他发明不一样,它没有专利权,随时会给人抢走。       愈害怕失去的人,愈容易失去。愈想得到,就愈要放手。放手是很难的,但是别无选择。  世上有很多东西是可以挽回的,比如良知,比如体重。但不可挽回的东西更多,譬如旧梦,譬如岁月,譬如对一个人的感觉。放弃一个很爱你的人并不痛苦,放弃一个你很爱的人才是痛苦。        食物可以有标签,说明“请在此之前食用”。女人不是食物,青春是有期限的,忍耐也是有期限的,请在期限期满之前好好爱她,好好照顾她,因为她是逾时不候的。      万物有时,怀抱有时,爱情也有时序。爱情有生、老、病、死。爱情总在不知不觉间过期。有一天,我们把它拿出来,才知道它最鲜活的日子已经永远过去。            爱情中最伤感的时刻是后期的冷淡,一个曾经爱过你的人,忽然离你很远,咫尺之隔,却是天涯。曾经轰轰烈烈,曾经千回百转,曾经沾沾自喜,曾经柔肠寸断。到了最后,最悲哀的分手竟然是悄无声息。           有相逢就有别离,可是每个人都害怕别离。大家都知道,最后一次的别离就是死亡。我们口里说“天下无不散之筵席”,心里却舍不得喝掉手中的酒,还想再唱一支歌,再唱一支歌。你可不可以不走?~~~~~~~~~~~~~~~~~~~~~~~~~~~~~~~~~~~~~~~~~~~~~~~~~~~~~~~~~~~~~~~~~~~~~~~~~~~~~~~

爱和欲

我的QQ空间里面有一些,虽然不是什么书里的内容!但是那是我的一些感受!写议论文章不是就要写出自己的感受吗?所以我希望我空间写的内容可以供你参考!

婚姻与爱情的论文题目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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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论文摘要和关键词。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婚姻爱情观论文题目

学术堂精选了十五个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  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  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  4、论夫妻财产制度  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  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  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  1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  1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  1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  1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  1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  1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

中西爱情观比较 不同生活方式和文化观念使中西文学的爱情观念决然不同我们以传统的中西文学为关照点,比较两者的不同之处。 一 爱情构成了西方人整个生活和生命的全部,爱情就是一切。朱光潜先生对此有精辟论述:“西方人重视恋爱,有‘恋爱最上’的标语。 中国人重视婚姻而轻视恋爱”在西方,中世纪是个特别“黑暗的时代”。在文艺领域,只能写对上帝的爱,写恋歌成为一种罪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中世纪依然有法国经院哲学家、唯情论者阿伯拉尔与巴黎名媛哀绿依斯冲破重重阻挠,苦苦相恋,尽管身为僧侣却不理睬教会的禁欲主义,而是写了大量歌颂男女爱情的恋歌,在民间广泛流传,发生很大影响。中国人重视婚姻而轻视恋爱”因而感情的悲剧以婚姻悲剧居多。 催人泪下的《孔雀东南飞》,重在写婚姻悲剧。 西方的骑士文学是宣扬爱情至上的代表。骑士文学分两种,骑士抒情诗和骑士传奇,骑士传奇描绘骑士为贵妇人的爱情而赴汤蹈火的游侠冒险经历,而骑士抒情诗全是描写和歌颂骑士的爱情生活,一般是咏唱骑士对贵妇人的爱慕和崇拜,其中以破晓歌最为有名。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高度赞扬破晓歌,他认为,比较贵妇人和丈夫之间不自由的和没有爱情的婚姻,骑士和贵妇人之爱才是真正的爱情。 中国关于骑士的生活和爱情诗在中国的介绍、翻译和出版都极为稀少,查找有关资料十分不易。同时,我国出版的关于西方文学史的所有教科书中,骑士文学都是被极其简略地寥寥几笔带过,并且大多对骑士文学评价不高,有的教科书认为骑士抒情诗“流于千篇一律”,并认为骑士是“用这种‘高雅’的爱情外衣,来掩盖他们腐化淫乱的生活”。毫无疑问,我们的主流文学趣味认为,骑士文学不健康并且没有多大价值,不值得翻译和介绍,如果不笼统地说西方文学审美趣味的话,这至少和恩格斯是大异其趣的。 西方文学中往往把爱情视为不可抗拒的强大力量,在德、法两国民间广泛流传的骑士传奇《特利斯坦和绮瑟》中,写特利斯坦和绮瑟无意中喝了一种药酒,这种药酒使人永远相爱。尽管他们受到绮瑟的丈夫马尔克国王的残酷迫害,但是他们的爱情永远消灭不了。西方文学中的爱情还可以使人摆脱厄运,绝处逢生,在西方关于《白雪公主》的多种版本中,以美国迪斯尼动画片《白雪公主》为例,王子充满爱的深情的一吻是白雪公主死而复生的秘诀,而我所看到的在中国电视台上演的由中国人改编的《白雪公主》中,这个情节被改成小矮人安葬白雪公主时,不慎脚下一绊摔倒,使白雪公主的毒苹果从喉咙中吐出,因此死而复生。要说生活真实,两者描绘白雪公主死而复生的过程同样不真实,但是,这反映了中西文学观念中对于爱情地位和力量的不同理解,并作了形象化的阐述,从这一点上看,这两者都是真实的。 中国传统文学的特点在于,围绕的抽心不是爱情,而是国计民生,风雅美刺等在我们看来是重大的社会问题,爱情在我们看来是不重要的,并且在历史上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不能允许的。“诗言志”是中国古代诗歌理论即纯文学理论的总纲,但是“言志”的说法很笼统,在当时主要是指政治上的抱负和志向。所以诗歌历来强调风雅美刺的传统,要写重大而严肃的题旨,没有个人化的私人情感空间,写“家务事”、“儿女情”是不行的。《毛诗序》把“诗言志”加以阐释发挥并纳入了文艺政策的层面,对诗歌的情感表达方式和思想内容都作了细致具体的规定,如“主文而谲谏”、“发乎情、止乎礼义”。 二 同样是描绘男女之间的爱情,在中西不同的文化传统影响下,文学中展示出深刻的差异。西方文学体现为对爱情大胆率真的歌唱,同时这些歌唱中包含有强烈的性爱因素,对外貌的赞美,对爱慕的表达,构成了西方爱情诗的一个核心主题,其情感奔涌如暴风骤雨,汹涌澎湃。罗伯特•彭斯《一朵红红的玫瑰》:“我的爱人像一朵红红的玫瑰,四月里迎风初开。我的爱人像一首甜甜的曲子,奏得又合拍又和谐”;拜伦《雅典的少女》反复吟唱:“请听我临别前的誓语:你是我的生命,我爱你。……我要凭那野鹿似的眼睛起誓:你是我的生命,我爱你。……还有我久久欲尝的红唇,还有那轻盈苗条的腰身,凭这些定情的鲜花,我要说:你是我的生命,我爱你。” 这些在中国传统的诗歌里是难以设想的,即使在以思想空前活跃的“五四”时期同样如此。汪静之以写爱情诗著名,他的诗集《蕙的风》以“放情地唱呵”的姿态,被朱自清誉为“对于旧礼教好像投掷了一枚炸弹”,曾引起轩然大波,几乎身败名裂。汪静之的名句是“我冒犯了人们的指责非难,一步一回头地瞟我意中人,我多么欣慰而胆寒”,从这里我们可以感受到当时的社会氛围,整个正统的价值体系中对爱情所持的态度,这也是中国主流文化传统所持的态度。 中国传统文学的特点在于,中国文人善于细腻而含蓄地表达宫闱女子的心理状态及其微妙变化。建安诗人徐干写有著名的《室思》,因其情韵之美颇受后人推崇,诗中写道:“自君之出矣,明镜暗不治。思君如流水,无有穷已时。”这种情感不是如烈火燃烧,不是波澜迭起,而是细水长流,绵绵不绝。钱钟书在《中国诗与中国画》中讲过屈力韦林(RCTrevelyan)认为,“中国古诗抒情,从不明说,全凭暗示,不激动,不狂热,很少辞藻、形容词和比喻”。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从社会结构来看,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高度伦理化的宗法制农业社会,凡是婚姻之外的男女相悦之情,一概受到严厉禁止。爱情诗一般写于婚后,因为在古代中国未婚男女完全被隔离,少女囿于闺房之中,如汤显祖《牡丹亭》中的杜丽娘,活动的最大范围也没有超越家中的后花园。中国的青年男女之间根本没有条件和可能相互接触,整个社会在这方面显得特别的封闭。而西方古代社会相对来说比较开放,妇女享有一定的自由,贵族妇女可以出入社交场合,有机会和异性接触,这和中国古代社会有很大差别。 男女之间一旦婚后朝夕相处,没有也不可能产生那种初恋时的强烈激情。即使分别,丈夫外出求取功名富贵,追求金榜题名,这时夫妻之间的思念也和热恋中的情人的感觉完全不同,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较为平静的情感,显得比较理性化和逻辑化。况且中国古代的包办婚姻和纳妾制度,使许多夫妻之间根本谈不上有多么深厚的感情,因此情感浓度已经被大大地稀释了。如果把爱情定位在滚烫的激情的话,那么可以认为,这种诗歌其实称不上是爱情诗,因为这远不是那种寝不安席、食不甘味的强烈感觉。中国古代如王昌龄的《闺怨》为代表的思妇诗就是这样,这和西方中世纪破晓歌里所描写的骑士和贵妇人之间以生命和名誉为代价的私通有着极大的不同,因而不难理解,这在情感的强度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中国古代由于妇女受教育程度极低,所谓“女子无才便是德”,女诗人非常少,或由于夫妇之间真情无多,或由于封建礼教的束缚,中国古代社会忌讳谈论男女之爱,不能大胆地自由地袒露自己的思想感情,因此,思妇诗大多由男人写成,并且“在传统文人心目中,闺房燕昵之情意犹同家庭米盐,都是琐屑之物,不登大雅之事”(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所以男人同样不敢大胆地袒露自己如何思念女人,而是千方百计地揣摩和描绘女人如何思念男人,带有代人立言的性质,且多以“怨”命题,许多涉及女性的题材都成为“怨诗”,如“春怨”,“宫怨”“闺怨”等,成了中国古典诗歌的一种传统体裁。这些诗歌情感的调子低沉,外貌描写极少,也不带有憧憬未来幸福的欢快情绪,这和西方人大胆直露表达自己对女人的倾慕和思念,有着极大的不同。古典爱情观 爱就该天长地久 在天愿作比翼鸟 在地愿为连理枝 两情若是长久时 又岂在朝朝暮暮 经得起考验的才是真爱 爱是心底永远的烙印 爱一个人,就要契而不舍 该我的自然会属于我 男追女,天经地义 背弃爱情是可耻的 真正的爱情一生只有一次 爱人,你是我的一切 爱不应该分彼此 有爱就有一切 现代爱情观 只求曾经拥有 不在乎天长地久 缠得太紧会扼杀爱情 朝朝暮暮都守不住 何况相隔遥遥呢 不要让爱情经受考验 爱过就抛在身后 追不到,就赶快放弃 爱情也需要竞争 情感的付出应该对等 为了前途放弃爱情可以理解 爱情在一生中随时都可能发生 请给我自由发展的空间 你我都是独立的个体 爱情需要物质基础 西方有关爱情婚姻的特色表达 在西方国家,欧芹、鼠尾草、迷迭香和百里香(parsley, sage,rosemary and thyme) 是一个很重要的主题。今天人们对这四种植物没有什么特别的感觉,但在过去,它们给人的联想就像当今红玫瑰与爱情的关系一样,象征着恋人期待着心上人和自己具有的品质。 按照相信植物疗法的人的看法,欧芹Parsley (Petroselinum crispum)具有治疗消化不良的功能。比如,据说吃菠菜的时候如果嚼一片欧芹树叶的话就能让菠菜的苦味消失,并易于消化。因此在中世纪欧芹被赋予一定的精神寓意的。鼠尾草Sage (Salvia officinalis)的象征有着数千年的历史,代表着力量。迷迭香Rosemary (Rosmarinus officinalis)表示忠诚,挚爱和挂念。在古希腊男人就送给自己的恋人以迷迭香来表达爱慕,今天在欧洲新娘还有在头上别上迷迭香树枝的习俗。据说迷迭香能让人敏感和谨慎,于是在古罗马当一个人面对精神压力的时候,大夫常常建议放一小袋迷迭香树叶子于枕头下面。迷迭香有时候用作比喻女性的爱,尽管有些迟缓,却强劲并持续长久。在神话传说中的中秋之夜,国王在荒野的百里香Thyme (Thymus vulgaris)丛林中与神仙们狂舞。但百里香一般象征勇气,在中世纪时骑士的盾牌上就有他的女人给他绣的百里香的图像。于是,恋人们在受到挫折时候,就用这四种在中世纪众所周知的植物,希望自己的心上人能够用爱的温柔来消融他们之间的误会和痛苦,用毅力来度过他们分离的艰难时光,用忠诚来陪伴孤独的日子,用勇气去挑战那些不可能的事情。在西方爱情与死亡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二者常常联系在一起。诗人Richard Crasha有诗云:“Love, thou art absolute sole Lord of life and ” “爱,你是生与死的至高无上的唯一君主。” 在英文诗歌中, 爱情和死亡如同其他抽象的理念一样,可以作为一个超越现实世界的独立存在来感悟、来思辨、来讴歌。而中国文化中,并没有这种超越现实的理念世界及其相对应的表达。爱和死,在英文诗歌中,并不必与具体的客观世界和诗人的现实生活相牵连,多是内化的理念思考和抽象化了的感情表达。《我有过奇异的心血来潮》中,‘我两眼始终牢牢望定/缓缓下坠的月轮。/什么怪念头,又痴又糊涂,/会溜入情人的头脑!“天哪!”我向我自己惊呼/“万一露西会死掉!”’。在把爱人比喻为玫瑰的同时,想到的是情人的死亡。这是东方人所始料未及的。 类似的爱与死亡,现世与另世的描写,一首英文诗歌:William Blake The Garden of Love(爱的乐园)里,青草地上建起了大门紧闭的殡仪馆,花朵盛开的地方,堆满了坟茔和墓碑……爱与死亡似乎只是一个恍忽,一个梦,一个意念的区别。这种将爱情和死亡作为两个抽象的生命象征联系起来,令人想起精神分析中关于爱情和死亡的分析。 如此看来,因爱而死,无论是一种情感的表达,或是理智的思辨,或是实际的行动,可以看作是两种本能的殊途同归,一举两得。人因失去爱而分离,因生而分离,又因爱而回由死亡而回归。那么,因爱而死亡,当是一种最彻底,最丰富的回归。在对待男女两性之爱方面,中西文化有着显著的不同。对于西方人来说,爱情至上,男人为了爱情可以牺牲一切,女人为了爱情也会舍弃一切。这就是爱情至上。两性的选择与婚姻,完全是以爱情为基础,而不论出身、门第、年龄、社会地位和其它考虑。 对于中国人来说则不然。中国的婚姻并不以爱情为基础,婚姻可以没有爱情,而爱情也不一定能够保证婚姻的实现。“有情人终成眷属”,那毕竟是人的理想。对于一般人来说,男女结合,只是为了生存的需要;女人嫁男人,是为了找一个生活依靠;男人找女人,也要考虑政治、经济、出身、门第等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对自己未来前程的影响。 可以说,西方人的婚恋,是感情的需要,爱情是她的基础,因此才有“金婚、银婚”、“度蜜月”之类,显得非常浪漫;而中国人的婚恋,更多的是理性的选择,在这种理性选择中究竟还有多少真爱,那就很值得怀疑了。因此中国人的婚姻恋爱,远没有西方人来得浪漫。 在西方,爱情至上,爱情是最神圣的,它是人类情感中最神圣的部分,决不能被玷污。而这就使它具有了与宗教偶像一般的神圣性与绝对性。同时,它也是人类情感的极致,因而也就有了高度非理性的品格。 但是中国人不然。中国人缺少这样一种神圣的感情。对于男人来说,事业高于爱情;对于女人来说,结婚不过是生存的保证,“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完全是生存的需要。所谓“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根本就没有个人意志的选择,更谈不到什么爱情。当然,中国人也有爱情,但那与婚姻并没有必然联系,婚姻与爱情完全是两回事。至少我们可以说,中国人对爱情的态度远没有西方人那样神圣与崇高。这就是中、西方文化在婚姻与爱情观上的区别。 有时实在难以理解有条件的婚姻在现社会的延续性,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条件”这东西变化频率越来越高,今天你是健康的也许明天就来个什么…今天你生活安逸也许明天投资失败…今天你还是刘德华十年后已是刘爷爷…“条件”失去了,条件构成的婚姻难道就应结束了?我想中国人离婚率不断上升,也许跟这个旧观念不无点关系,值得人们深思。以上答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论婚姻的成立 《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等等

其实婚姻法可写的东西并不太多,如家庭暴力\离婚的条件\婚姻法制度的改革等我曾经写过离婚损害赔偿

爱情婚姻与家庭论文题目

Family and Love Family has a great influence on our personal If we are from a happy family, we tend to be cheerful and If we are brought up in a unhappy family, we may grow up miserable and If we are not loved by our family, we may not learn to love For a happy family should be full of An ideal family should be a place where we can get warmth, help, comfort and It should also be a source of laughter, as laughter is a good means to lesson the tension and pressure we all face every A family should be where we cultivate our self-confidence, which is crucial to our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to our mental Since family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our life, it is up to every family member to contribute to the building of such a We should be considerate and We should love and show concern for each We should strive to establish a happy After all, if every family is happy, the whole society will be

我晕,是我我绝对不会参加,两个都是非常重要的,无论哪一个我都不放弃,人生中最重要的就是:婚姻家庭朋友

是因为爱你才选择了婚姻,但并没有放弃家庭,即使放弃家庭也是短暂的放弃,同样也是因为爱。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21%,到1996年已增加到7%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6%。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6%,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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