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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病理学报好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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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病理学报好发吗

/Article/tgzn/200608/html" target="_blank">网页是一级期刊的目录5 农学1 土壤学报 12 植物生理学报 23 园艺学报 2 土壤圈(英文) 13 棉花学报 24 蚕业科学3 水土保持学报 14 中国水稻科学 25 茶叶科学4 农业机械学报 15 植物病理学报 26 中国畜牧杂志5 农业工程学报 16 植物保护学报 27 中国兽医学报6 中国粮油学报 17 植物生态学报 28 畜牧兽医学报7 核农学报 18 菌物系统(真菌学报) 29 水产学报8 中国农业科学 19 应用生态学报 30 生物数学学报9 作物学报 20 自然资源学报 31 林业科学10 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 21 昆虫学报(中、英文版)11 农业生物技术学报 22 昆虫分类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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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periodicals on Plant pathology刘宗善中国出版植物病理学方面的专业性期刊始于20世纪30年代,在50年代先后创办了《植物病理学译报》、《植物病理学报》和《植病知识》等,至60年代还出版有《植物病理学文摘》等二次性文献期刊。其中,中国植物病理学会编辑出版的《植物病理学报》是被誉为权威性的学术期刊。下面对以交流传播植物病理知识为主,并曾在一定时期连续出版的期刊分别予以介绍。《昆虫与植病》(1933~1937年)1933年创刊,浙江省昆虫局编辑出版。中国著名昆虫学家张巨伯创办,并担任主编。内容包括植物病理学在内的研究论文、综合报道、病虫防治情报、通讯和书刊介绍等。后因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于1937年发行至4卷6期后被迫停刊。《植物病理学译报》(1954~1958年)中国植物病理学会于1954年创办的刊载世界各国有关植物病理学方面中译稿件的专业期刊。初为半年刊,后改为季刊。其编辑委员会由戴芳澜(主任)、裘维蕃(副主任)等10人组成,聘朱凤美、邓叔群、俞大绂三人为顾问。出版至第5卷,1958年停刊。《植物病理学报》1955年创刊,为中国植物病理学会编辑出版的学术性期刊(见《植物病理学报》)。《植病知识》(1957~1966年)中国植物病理学会编辑出版的中级专业期刊,1957年在北京创刊,科学出版社出版,开始为季刊,1959年改为月刊。编辑委员会由王焕如等18人组成,陆师义任主编。1966年出至第4卷后停刊。《植物病理学文摘》(1960~1987年)植物病理学方面的二次文献期刊,1960年创刊。开始由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北京农业大学植物病理教研室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病害研究室共同编辑,为双月刊。创刊初期以中译国外有关文摘为主,后逐渐增加国内作者的文摘与题录的比重。自1962年第5期起纳入中国国外科技文献编译委员会的文摘系统,刊名改为《农业文摘》第4分册(《植物病理学》),由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重庆分所出版。自1966年第9期后中断出刊,直至1974年恢复《植物病理学文摘》原名出刊(季刊,由中国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重庆分所编译,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重庆分社出版)。1979年起改为双月刊,直至1987年出至第21卷(总共140期)停刊。此外,在有关学科的专业性期刊中植物病理学方面的内容也占有一定的篇幅。中国植物保护学会于1962年成立后,先后创办了《植物保护学报》(1962年创刊,季刊)和《植物保护》(中级专业性刊物,1963年创刊,双月刊)。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和全国植保总站等事业单位和有关学会先后创办了《植物检疫》(1979年初创时为内部交流刊物,1994年开始公开发行)和《病虫测报》(1980年初创时为内部参考资料,1990年开始公开发行,1993年改名为《植保技术与推广》)。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和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学会以及地方有关事业单位大多也编辑出版了一些包括植物病理学内容在内的专业性刊物。浙江省昆虫与植病学会于1983年沿用30年代时浙江昆虫局编辑出版的《昆虫与植病》为刊名出版专业性期刊。台湾省的植物保护学会自1959年起出版了《植物保护学会会刊》(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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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1913年,当时北京农商部中央农业试验场成立植物病虫害科,由章祖纯主事。初创阶段的研究工作,大多为病害调查研究和病原真菌分布的记录。1916年章祖纯发表的“北京附近发生最盛之植物病害调查表”,为中国自志作物病害的第一篇调查报告。随后,各地植病工作者先后开展了有关地区或各类作物病害的调查,如邹秉文、邹钟琳于1918~1920年间发表的“中国病菌闻见录”;朱凤美1925年“中国植物病菌所见”,记载7省真菌82属245种至1916年,许多省设立了农事试验场,其中有的试验场设有病虫害课。1922年,江苏省昆虫局成立,后并入1931年成立的中央农业实验所,1933年该所建立病虫害系,负责全国植物病虫害的研究与防治工作,病害部分由朱凤美主持。中央农业实验所吴昌济于1933~1935年间检查了全国23省麦种1022件,先后两次发表国内麦类黑穗病分布调查,明确麦类7种黑穗病及其分布。何畏冷于1935~1937年间三次发表广东果树病害汇志,记载各种果病83种。1932~1939年间戴芳澜发表了9篇《中国真菌杂录》。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央农业实验所迁回南京,并在北平和吉林公主岭分别建立了北平农业试验场和东北农事试验场,都设有病虫害系病害研究室;大部分省级农业改进所、农事试验场也都恢复。1949年,以北平农业试验场为基础,成立了华北农业科学研究所;1957年在该所基础上扩大成立了中国农业科学院;原中央农业实验所改为华东农业科学研究所,以后又改建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原东北农事试验场则改建为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成立农业科学研究院,大多数成立植物保护研究所,从事病、虫、草和药剂的研究工作。1952年农业院校调整以后,各农业院校均积极参与病虫杂草防治以及农药的研究;为开展全国性和地方性病虫害的研究、防治工作,有些农业院校还建立与病害有关的研究室和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于1957年成立了植物保护研究所,于1980年成立了生物防治研究室,该院的品种资源研究所和情报所等也配合从事有关植物病害研究和资料工作。中国农业科学院还在全国主产区设立相应的专业研究所,如中国水稻研究所、棉花研究所、烟草研究所、甘薯研究所和马铃薯研究所等,也分别研究农作物病害。1953年在中国科学院植物所内设真菌植病研究室,1956年中国科学院成立应用真菌研究所。1958年中国科学院成立微生物研究所,撤销应用真菌研究所,内设真菌分类学研究室。植物病理学学科发展最早的是真菌学。戴芳澜去世后,1976年由其学生整理的巨著《中国真菌总汇》(1979年科学出版社出版),列举中国真菌7000余种,是中国真菌分类的大型参考书。1933年,中央研究院增设动植物研究所,设有植物病理研究室,由邓叔群主持。1939年,中央研究院动植物研究所出版邓叔群《中国高等真菌志》,记载1391种,其中3个新属,116个新变种,1940年又出版该著作补志,26属46个种。1963年中国科学院出版邓叔群的《中国的真菌》是其一生真菌学研究的总结。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的病害调查,发展到将于近期(1994年)完成的二十多卷的《中国真菌志》,从一个方面反映中国真菌学的研究水平。中国真菌学会于1980年成立,出版《真菌学报》。真菌病害的种类多,危害性大,许多是中国研究的主要的对象,如禾谷类的锈病、黑粉病、白粉病,水稻的稻瘟病,纹枯病,棉花的枯萎病和黄萎病,多种作物的霜霉病,炭疽病,以及多种腐霉属、疫霉属和镰刀属真菌引起的病害。中国细菌病害和病毒病的研究起步较迟。俞大绂教授于1936年发表的蚕豆茎腐病是首次发表的细菌病害,1950年以后在俞大绂教授指导下,经过四十多年的工作,方中达和任欣正于1993年完成《中国植物细菌病害志》,列举中国细菌病害百余种,其中有些是中国发现和报道的新种。植物细菌病害在中国研究最多的是水稻白叶枯病和条斑病,各种植物的青枯病,冠瘿病和柑桔溃疡病,大白菜软腐病和马铃薯软腐病等。植物病毒病在中国最早研究报道的是俞大绂教授于1939年发表的“蚕豆温性花叶病”。从50年代开始,全国各地都开展病毒病的研究,其中研究最多的有大豆和蚕豆等豆科植物病毒病,水稻和小麦的多种病毒病,大麦的病毒病,马铃薯病毒病以及各种蔬菜和果树的病毒病。90年代初以来,类病毒病的研究也有一定的进展。同时,新发展的一些学科如病害的生物防治,生物技术,从细胞水平和分子水平研究植物病害问题,也都取得进展。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对支原体及支原体病害也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据初步统计,中国植物支原体病害已发现50多种,有的支原体病害如桑萎缩病、枣疯病、泡桐丛枝病等,已是生产上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此外,螺原体的研究也逐渐开展。对植物线虫及线虫病害,开展了全国普查,研究工作有新发展,其中松材线虫的发现和实施检疫,对保护松木做出了贡献。对大豆胞囊线虫,甘薯茎线虫以及根结线虫,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至90年代初,几乎对植物病原线虫的主要类群都有人进行研究,报道了不少新种。中国早期病害的防治,主要是以麦类黑穗病为主。1919年,邹秉文在南京近郊指导农民用温汤浸种防治麦类黑穗病。从1925~1929年金陵大学推广系在河南、河北、山东、江苏、安徽省推广碳酸铜拌种防治大麦、高粱及粟的黑穗病,防治面积达39400多亩,深受农民欢迎。1929~1933年,俞大绂等发表研究大麦条纹病、坚黑穗病研究成果,用有机汞粉剂和碳酸铜粉处理种子。1935年,清华大学农业研究所植物病理研究室由戴芳澜主持,1937年内迁昆明后,俞大绂,周家炽,裘维蕃,相望年,王焕如,方中达等十余人先后在此工作。除戴芳澜主持的真菌学的研究外,俞大绂领导麦类三种锈病,杆黑粉病和腥黑穗病生理分化的抗病育种工作,以及蚕豆病害的研究,部分内容发表于1945年的美国植物病理学报。中央农业实验所迁回南京后仍由朱凤美主持病害工作,防治方面主要是推广碳酸铜粉防治黑穗病和应用线虫汰除器防治小麦粒线虫病。1940~1945年,朱凤美发表多年来系统研究小麦线虫病结果,被公认朱氏所创建的线虫病麦汰除机防效最佳。1950年以后,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中国对主要作物病害的研究和防治,取得了不少成果和经验,最突出的是抗病育种工作受到重视,植物病理工作者与育种工作者的密切配合取得显著成绩,诸如小麦条锈病抗性和生理小种的检测,水稻抗白叶枯病、稻瘟病和纹枯病品种的育成和推广,棉花抗枯萎和耐黄萎品种的育成,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抗病育种工作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学科。由此中国的植物病害防治工作,从早期的种子处理,到后来推广的大田喷药,发展到充分利用抗病品种。时至今日,与农民谈论病害防治要求时,大都提出希望能提供抗病品种。另一个趋势是认识到病害的防治应以作物的生产为主体,应该注意其防治的经济效益,唯有这样才能为广大农民所接受。这样,也就促使植物病理工作者认识到哪些防治方法是可行的,哪些方法是难于推广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群众路线,对中国植物病理学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由于建立了较完整的教育、科研和技术推广系统,针对中国农业生产上的重大病害问题,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系统的研究和防治,取得明显的成就。在60年代,一度严重危害的如小麦条锈病,杆锈病和白粉病,苹果的腐烂病和炭疽病,棉花的枯萎病,黄萎病和苗期病害,水稻的白叶枯病和细菌性条斑病和纹枯病,水稻的病毒病以及甘薯的黑斑病等,大都得到控制其危害。有些病害如小麦的粒线虫病和许多黑粉病已经在大部分地区消灭。1978年底以来,农林部先后恢复了植物保护局、植物检疫实验所、农药检定所,增设病虫测报站;各省地县也相应建立健全了植保组织机构;1982年改建的全国植保总站(含全国病虫测报总站)掌管全国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据1989年统计,全国各省市都建立了植保站(或植保植检站),属省级站为40个,计划单列市与地区级站313个,县站1929个,拥有各级植保技术人员4万余人。1970年在科研和教学方面的植保机构也均大为加强,相应地充实了植病部分。中国是地少人多的国家,如何在现有耕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赋于植物病理学方面的任务还是很艰巨的。进入90年代后,国际上对植物病理学的发展和前途展开的讨论,认为植物病理学作为一门应用科学,除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外,应该投入更大的力量,防治当前和未来可能发生的病害,以保障农业生产,提高产量和质量。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更应该注意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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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生态学植物生态学方向比较好发展。植物生态学是研究植物之间、植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是生态学的分支学科,依其对象的组织水平又分为个体生态、种群生态、群体生态和生态系统4个部分。它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植物个体对不同环境的适应性,及环境对植物个体的影响;植物种群和群落在不同环境中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以及在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中植物的作用。

您问的问题我不知道,不过看样子是要发论文的,我是《农业技术与装备》杂志的编辑,是核心期刊,知网可查,如需找我QQ1505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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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病理学报

SCI: plant disease, phytopathology, MPMI, Plant journal, plant cell国内期刊: 各农业大学学报,植物病理学报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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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病理学学报

国外:PhytopathologyPlant DiseaseMolecular Plant - Microbe Interaction MPMI al国内:植物病理学报植物保护学报微生物学报真菌学报病毒学报线虫学报植物生理学报最主要就这几个了,分类也分得很好,特别是国内的可以到网站上去查询,还可以下载的,不错,其他国外的没必要搞得那么细,做的主要是植物病害都有交叉,可以查看sci的微生物和植物学里面的东西,都是适合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学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植物病理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ociety for Plant Pathology,缩写为CSPP。第二条:本会是中国植物病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具有学术性、公益性、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植物病理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的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团结广大植物病理学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化事业,为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作出贡献。第四条: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农业大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二号,邮编:100094。第六条:中国植物病理学会是代表我国参加国际植物病理学会(ISPP)唯一组织。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是围绕植物病理及相关学科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 围绕我国植物病理学科,积极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有关业务活动,提高会员技术和业务水平;(二) 加强与国际、国内及地区间的有关学会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三) 加强与生产部门的联系,开展各项业务合作和交流;积极普及和交流植物病理学知识,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活动;(四) 认真编辑、出版《植物病理学报》及有关植物病害的书刊;(五) 对科技发展战略、政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职称评定等;(六)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促进知识更新,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及优秀论文,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七) 开展为会员服务的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外藉会员、团体会员。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体条件是: 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农艺师、工程师等技术职称的植物病理学工作者;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植物病理学工作者; 取得学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生产和管理部门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者; 从事植物病理学技术工作多年或从事本学科技术管理的人员; 与植物病理学会及植物病害防治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申请入会者,需由本人(或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或“外藉会员申请表”,并由本会2名会员介绍;企事业单位需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二) 理事会委托省(区)级学会审批后报理事会备案(上报会员登记表1份)。未成立省级学会的地方可直接向本会申请,外藉会员和团体会员也需向本会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批。(三) 由理事会统一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优先、优惠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及在植物病理学刊物上发表文章;(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团体会员单位要求技术考察、技术鉴定、技术论证及技术开发等,本会可协助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各项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 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如外藉会员有承担国际学术联络的义务;(五) 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六) 为学会筹集资金,协助或支持学会兴办经济实体;(七)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举办表彰奖励和学术活动,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十一) 举办学术活动,决定表彰和奖励等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候选人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推荐。为保证民主办会,北京地区常务理事人数应超过全体常务理事半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全国理事会理事的名额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人数比例确定,由各地方学会民主协商自行推选产生候选人,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全国理事会通过增选理事。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是兼职的,则必须配备专职副秘书长);(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因工作需要,由理事长书面委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也可作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第三十二条:本会可聘请植物病理学界有名望,关心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为名誉理事长或顾问,指导学会工作。在未建立省级学会且会员集中的省、市、自治区,可建立植物病理学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第五章 省级植物病理学会第三十三条: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应报请当地科协批准,恢复成立省级植物病理学会,并向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备案。第三十四条:省、市、自治区植物病理学会为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在业务和学术活动上接受总会指导。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中国科协、挂靠单位拨款;(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八条:设立中国植物病理学发展基金。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奖 励第五十二条:设中国植物病理学会特别奖和绿十字奖。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青年优秀论文或中青年优秀论文奖”制度,并对优秀著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十四条:学会建立“优秀专、兼职工作人员奖”和“学会活动积极分子奖”,并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02年4月7日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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