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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科技进展编辑部职责分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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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科技进展编辑部职责分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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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是以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人工影响天气、干旱监测与预报、雷电防御、农业气象等服务项目为主要工作的政府部门。县气象局局长的主要职责有:在市气象局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主持本局全面工作。组织领导全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气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工作情况。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划、计划,结合本县气象部门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本县气象事业发展的具体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抓好实施。根据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对气象部门提出的新要求,及时提出与之相适应的气象业务与服务的新任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任务的完成。负责与当地有关部门、友好市县气象部门协商有关事宜及相互沟通、合作。负责重大决策气象服务材料的审定工作。 负责气象科技服务、安全生产和综治工作。分管: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发展气象事业,防御、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防灾减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气象科技服务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气象工作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  其他没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支持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和气象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国际、国内气象合作和交流,建立健全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工作体系。  在发展气象事业、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给予奖励。第二章 气象防灾减灾与气象服务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大力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普及防灾减灾知识。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可能影响国计民生的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防灾减灾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预报、警报,在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区域内,依法采取各种有效的应急措施,防御、减轻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重大天气、气候灾情的调查评估,负责对发生灾害气象成因的鉴定,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调查情况。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大气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大力推广防御雷电灾害的技术成果。第十条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重要物资仓储场所、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需要避雷防护的建筑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防雷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防雷措施。  前款规定的防雷设施竣工时,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予配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工作条件和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受益者提供。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 从事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及庆典氢气球、飞艇的单位,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技术资格认定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在城市中心地带或者人流密集地区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大量施放氢气球、飞艇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7日向气象主管机构申报。  从事充灌、施放广告及庆典氢气球、飞艇经营活动,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安全监督。第十四条 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领取气象科技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申请领取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具有气象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必要的仪器、设置;  (三)气象信息直接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了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从事 气象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持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未取得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气象科技服务活动。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十六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基础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及观测环境、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频率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第十七条 气象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气象台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  (二)观测场围栏与四周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  (三)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高达建筑物遮档,在雷达主要探测方向(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上的遮挡物对雷达天线的遮挡仰角不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大于1度。雷达周围应当避免电磁干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气象科技进展编辑部职责分工

中国气象学会章程(2010年10月19日第二十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中国气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是CHINESE METEOROLOGICAL SOCIETY,缩写为CMS。第二条本会是由气象科学技术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公益性的以促进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气象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第三条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第四条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发挥学会工作在提高气象预测预报能力、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开发利用气候资源能力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促进气象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气象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气象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机结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反映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探索和掌握气候规律,大力推进气象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持续推进气象现代化和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服务,为气象及相关学科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挂靠在中国气象局,并接受其领导。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邮政编码:100081。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开展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气象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三)组织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与气象有关的决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气象科技政策、规划、科研项目的论证和评估,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管理职能,进行气象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以及承担气象及相关专业资格认证、面向社会的技术职务(称)资格的评审和科技标准的制定等(五)举办气象科技展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兴办与气象科技有关的实体,增强学会经济活力(六)面向社会(会员)开展气象科技及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帮助会员充实新知识(七)开展青少年气象科技活动,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生课外活动(八)推动气象科技的交流、协作,组织气象技能竞赛,支持科学研究,发挥学会在气象行业内外的纽带作用(九)加强同相关学会间的联系,促进相关学科之间的交流协作(十)开展民间国际气象科技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气象合作,发展同国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十一)组织海峡两岸气象界的学术交流、学者互访,推动科技合作,促进两岸大气科学的发展(十二)编辑、出版、发行气象科技文献、气象学术刊物和科普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十三)向有关部门反映气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举办为气象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类科技活动;培养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气象科技工作者;提倡并鼓励会员和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学道德,发扬协作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十四)加强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学生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原则,对个人会员进行全国统一编码。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承认本会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个人会员:(1)担任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专业编辑及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3)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4)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科技人员、管理工作者以及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5)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籍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气象科技人员。(二)资深会员从事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的业务、科研、教学、管理工作30年以上,且具有正研究员级职称,对气象科技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学会活动者可申请为资深会员。(三)荣誉会员对本会或对气象科技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气象专家、学者或热心本会活动的知名人士,可授予荣誉会员。(四)学生会员气象或与气象科技有关专业的在校学生,经所在学校或系证明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的会籍与学籍相同。(五)单位会员凡依法登记并与本会专业有关,并具备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管理、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为本会基本单位会员单位。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两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和外籍气象科技工作者,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经本会会员、学科(工作)委员会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二)资深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三)荣誉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授予。(四)学生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注册。(五)单位会员:由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个人会员(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4)受聘担任学科(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委员以上学会职务(5)优惠订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6)遵守本会章程(7)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工作(8)按规定缴纳会费。(二)资深会员(1)履行个人会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2)赠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3)享有本会推荐院士候选人的提名资格。(三)学生会员(1)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3)减或免交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会注册费(4)减或免收在本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合著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为学生)的版面费(5)按规定缴纳会费。(四)单位会员(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2)优惠订阅本会所有编印的出版物(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5)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7)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各类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秘书处管理。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协助管理,会费缴纳数额及管理办法按理事会制订的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经本会通知补交仍不履行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已发的会员证。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交纳会费者,不能担任学会职务。第十四条凡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由本会秘书处在有关刊物、报纸和网站上公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报告近期内各分支学科的进展(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报中国科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审定学会活动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筹集活动经费,监督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十一)进行奖励、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一次,也可采取通信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有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本人申明并经同意后,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般应召开二次会议,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一)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二)理事、常务理事会组成要体现专业、地区、部门分布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合理的年龄结构(三)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四)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理事职务空缺时,可由原推荐单位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理事的申请,常务理事会应受理并以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决定更替。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方可选举;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同意,并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行职权。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五)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由理事会聘请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和分支学科委员会。为加强对各委员会的领导和便于开展活动,应分别挂靠在某一业务、科研或教学单位,主任委员人选由挂靠单位提名,并指派学术秘书,给予经费资助。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到四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分工成立若干学组。各学科(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各学科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具有学科代表性的工作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本学科的学术活动计划(二)召开本学科的学术会议和组织其他科技活动(三)提出本学科发展情况的报告和建议(四)评选本学科的优秀论文,推荐本学科的科技成果(五)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十四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由若干专职干部组成。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国气象局领导。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执行国家关于干部工资、福利以及离退休制度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学会业务上受本会指导。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和使用。经费来源:(一)国家资助(由中国科协和中国气象局资助)(二)理事单位资助(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会员会费、学会基金及其他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所有资产为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依据中国科协章程和民政部有关规定制订。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本会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天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由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善后处理第四十条在本会10名以上(含10名)理事或5名以上(含5名)常务理事提出终止本会活动的建议时,经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确定本会继续或终止活动,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终止活动需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会徽第四十二条本会会徽由长城、卫星、太阳、云、雨图案、1924(本会成立年份)以及中国气象学会中英文名称组成。第四十三条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0年10月19日本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气象局以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人工影响天气、干旱监测与预报、雷电防御、农业气象等服务项目为主要工作。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我国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宗旨。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天基、空基和地基相结合、门类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的现代化大气综合观测系统;基本组成了由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人工影响天气、干旱监测与预报、雷电防御、农业气象与生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构成的气象服务体系,气象服务领域涉及工业、农业、渔业、商业、能源、交通、运输、建筑、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海洋、盐业、环保、旅游、航空、邮电、保险、消防等多个行业和部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气成分分析与预警预报、空间天气预警、沙尘暴天气监测与预报、防雷装置检测和工程专业设计、健康和医疗气象、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响应等气象保障业务和服务也迅速发展。目前,气象服务已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国家安全各个领域,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投入与产出比达到了1∶40。

气象科技进展编辑部职责分工表

安徽省气象局是全省气象部门的领导机构,实行以气象部门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承担中国气象局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气象工作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气象部门的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负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气象行业实施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以及气象大中型项目、大中型气象技术装备的统一布局、立项和调整方案的初审或审批。负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气象法规和气象业务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省气象工作的行政规章。会同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两级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建立健全气象部门双重计划财务体制,促进气象事业与地方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天气预报警报及其它气象信息的发布,参与有关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协调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服务联防和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负责对发生灾害气象成因鉴定的管理。管理与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对当地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乡建设规划中的气象条件评价的论证和审查。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和防御雷电灾害等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中与气象有关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技术检测。负责全省气象灾害防御标准、措施的制定。负责专业(专项)气象服务、气象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的管理、指导与协调,推进气象科技产业和气象技术装备社会化服务的发展。组织实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制订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统一领导和管理本省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科研教育、业务建设、技术装备、机构编制、人事劳动、行政监察、审计等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当地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承办中国气象局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中央气象台(国家气象中心)是科技型的社会基础性公益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天气业务、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系统设计、业务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业务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承担全国及世界主要区域范围的天气监测和预报,承担我国及所属责任海区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承担全国及世界主要区域范围的海洋、全国的交通、水文与地质灾害、环境与健康、能源等专业气象预报业务。承担全国及世界主要区域范围的生态与农业气象及相关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评估,为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建设与保护提供气象保障。承担天气、生态与农业气象的公共气象服务任务,归口向中央(全国性)媒体发布公众气象服务信息,归口为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提供综合决策气象服务。负责气象灾害监测,气象及衍生灾害的灾情收集和评估,承担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保障服务任务。依托基本气象业务,开展面向各类专业用户的气象科技服务。负责数值预报业务系统的开发、改进、升级和运行维护及模式的检验评估,数值预报产品的解释应用。承担对下级气象台站的相关业务技术指导任务。依靠科技创新,开展数值预报、天气、生态与农业气象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承担WMO区域专业气象中心(RSMC)和环境紧急响应中心(EERC)的任务;承担THORPEX亚洲TIGGE中心的任务。负责本单位的人、财、物等行政管理和党务工作。受委托承担国家气候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的会计核算等任务。完成中国气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气象科技进展编辑部职责

负责辖区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各类气象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气象局以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人工影响天气、干旱监测与预报、雷电防御、农业气象等服务项目为主要工作。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我国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宗旨。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天基、空基和地基相结合、门类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的现代化大气综合观测系统;基本组成了由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人工影响天气、干旱监测与预报、雷电防御、农业气象与生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构成的气象服务体系,气象服务领域涉及工业、农业、渔业、商业、能源、交通、运输、建筑、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海洋、盐业、环保、旅游、航空、邮电、保险、消防等多个行业和部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气成分分析与预警预报、空间天气预警、沙尘暴天气监测与预报、防雷装置检测和工程专业设计、健康和医疗气象、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响应等气象保障业务和服务也迅速发展。目前,气象服务已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国家安全各个领域,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投入与产出比达到了1∶40。

国家气象中心(中央气象台)是科技型的社会基础性公益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天气业务、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系统设计、业务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业务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承担全国及世界主要区域范围的天气监测和预报,承担我国及所属责任海区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承担全国及世界主要区域范围的海洋、全国的交通、水文与地质灾害、环境与健康、能源等专业气象预报业务。承担全国及世界主要区域范围的生态与农业气象及相关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评估,为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建设与保护提供气象保障。承担天气、生态与农业气象的公共气象服务任务,归口向中央(全国性)媒体发布公众气象服务信息,归口为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提供综合决策气象服务。负责气象灾害监测,气象及衍生灾害的灾情收集和评估,承担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保障服务任务。依托基本气象业务,开展面向各类专业用户的气象科技服务。负责数值预报业务系统的开发、改进、升级和运行维护及模式的检验评估,数值预报产品的解释应用。承担对下级气象台站的相关业务技术指导任务。依靠科技创新,开展数值预报、天气、生态与农业气象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承担WMO区域专业气象中心(RSMC)和环境紧急响应中心(EERC)的任务;承担THORPEX亚洲TIGGE中心的任务。负责本单位的人、财、物等行政管理和党务工作。受委托承担国家气候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的会计核算等任务。完成中国气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国家气象中心承担管理职能的处级机构包括:办公室、业务科技处、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和党委办公室。承担基本业务职能的处级机构包括:天气预报与环境气象室、数值预报室、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应用气象室、农业与生态气象室、台风与海洋气象预报室、中国气象局气象决策服务中心、人工影响天气服务室和预报系统实验室,以及承担科技服务的机构:北京维艾思气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负责辖区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各类气象活动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负责发布临近短时、短期天气预报,制作发布公众天气预报,向政府提供气象决策服务,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组织管理辖区内防雷减灾工作。依法对新建(构)筑物防雷设计进行审核;依法对辖区内防雷设施进行周期检测(验收);对从事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及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3、组织管理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辖区内灌充施放升空气球或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 4、负责辖区内农业气象技术推广的管理。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负责对本市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的审查核准。 5、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6、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气象科技进展编辑部工作职责

国家气象中心(中央气象台)是科技型的社会基础性公益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天气业务、生态与农业气象业务系统设计、业务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业务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承担全国及世界主要区域范围的天气监测和预报,承担我国及所属责任海区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承担全国及世界主要区域范围的海洋、全国的交通、水文与地质灾害、环境与健康、能源等专业气象预报业务。承担全国及世界主要区域范围的生态与农业气象及相关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和评估,为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建设与保护提供气象保障。承担天气、生态与农业气象的公共气象服务任务,归口向中央(全国性)媒体发布公众气象服务信息,归口为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提供综合决策气象服务。负责气象灾害监测,气象及衍生灾害的灾情收集和评估,承担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保障服务任务。依托基本气象业务,开展面向各类专业用户的气象科技服务。负责数值预报业务系统的开发、改进、升级和运行维护及模式的检验评估,数值预报产品的解释应用。承担对下级气象台站的相关业务技术指导任务。依靠科技创新,开展数值预报、天气、生态与农业气象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承担WMO区域专业气象中心(RSMC)和环境紧急响应中心(EERC)的任务;承担THORPEX亚洲TIGGE中心的任务。负责本单位的人、财、物等行政管理和党务工作。受委托承担国家气候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的会计核算等任务。完成中国气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气象局,指从事气象业务的政府单位。以中国气象局为例,其职责包括:(一)拟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制定、 发布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的行政复 议工作。 (二)参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 门的气象联防,组织指导防御雷电、大雾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归口管理人 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三)对国务院其他部门设有的气象工作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全 国陆地及海上气象探测与信息网络、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 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 (四)管理全国天气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 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组织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组织并审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 气象条件论证。 (五)组织气象科技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气象 教育工作,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 源意识。 (六)管理气象外事工作,代表我国政府参与世界气象组织及其他国际气 象机构的活动,开展与外国政府(地区)气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 (七)统一领导全国气象部门的工作;以中国气象局为主管理省级气象部 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教育和业务建设;指导地方气象 事业的发展。 (八)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地方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 明建设。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你家有气象人吗,没有就别来了

不管什么单位工作都有区别,气象局也需要打扫卫生的,公务员要看自己是否考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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