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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法规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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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法规论文选题

《吴起县退耕还林工程效益评价及其绿色GDP核算》,这是我的题目,之前写文章也是感觉很痛苦,还是同学给发的莫文网,相当专业啊  文章主要是采用机会成本法核算出退耕还林工程2002~2004年林草消耗水资源价值分别为7亿元、8亿元、9亿元。扣除退耕还林工程投入成本和林草消耗水资源的生态成本,吴起县2002~2004年退耕还林工程绿 色GDP分别为5 亿元、6亿元,0亿元,分别比当年GDP增加了43%、42%、31%。  参考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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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法规论文

论著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摘要: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森林资源保护旨在促进森林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改善或物种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护性措施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较早,从1963年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保护法体系,本文从森林法、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近年的修订情况三方面阐述了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稀缺,世界各国都在自然资源立法方面不断改进,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73年农林部发布了《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9年《森林法(试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调整有关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之间林业经济关系,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经济的有力工具,属于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 《宪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 《环境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198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是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也是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法中关于基本任务、保护对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管理机构与管理权限以及法律责任等的相关规定军事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渊源。[1] 3 《森林法》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是建国后制定的第一部森林法,共7章一百八十七条:总则;森林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利用;奖励与惩罚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①稳定山权、林权,规定森林分属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公社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滥用所有权乱砍滥伐。②将森林划分成若干类型,要求根据不同性质、用途,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办法,并对各类森林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③要求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近期的经营方案,为科学经营森林和国家对营林事业进行监督提供依据。④鼓励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并从财政上采取保护性措施。⑤根据森林年采伐量不超过年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保证森林持续利用。⑥加强对木材生产采伐和运输的统一管理,防止乱砍滥伐。⑦对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珍稀动物和植物的规定。⑧对森林采伐和森林更新制定的强制性措施。⑨奖励与惩罚。[3] 4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规规章 主要包括《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森林病虫防治条例》(1992年),《林 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管理规定》(1996年),《森林法实施细则》(2001年)等均对自然资源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3 5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为加强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资源权益、承担国际义务, 我国先后缔结和参加了一些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如1981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 6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1 关于林权的规定 林权,又称森林所有权,是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树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森林法第一章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3] 2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森林法在第5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3]” 3 关于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 1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要求凡有条件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并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5] 2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 3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并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 4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4 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 《森林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4 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3] 5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 1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该基金主要用于林区采伐迹地更新和林间空地、荒山、荒地造林和育林、护林等费用的支出。 2 建立封山育林制度 是指对划定的区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复的育林方法。对象是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立地条件的荒山荒地和幼林地等。 3 建立群众护林制度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3]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 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对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组织的设立及其职责,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调查、统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和对违法者的处罚,作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 5 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按照国务院1989年12月18日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本原则是“谁经营,谁防治”。 6 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7 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制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5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3] 8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3] 9 实行退耕还林制度 为了提高森林覆盖率,遏制土地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国务院于2002年12月25日发布了《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7 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修订情况 1 第一次修订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1984年颁布的《森林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将原法42条增加到49条,特别突出了森林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2] 2 第二次修改 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森林法》。由于国有林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进行总结中,有的内容需总结后充实到草案中,故可能推迟该项立法工作。《森林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此次修改重点内容之一为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已有的研究表明,海峡两岸间一方面是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科技水平、资本实力、劳动力资源以及市场条件等方面的差异,另一方面是语言相通、地理相近等天然优势,因而农业资源的差异性与互补性十分明显,农业发展与农产品贸易等具有一定的互补优势与合作潜力[1-2]。诚如《两岸经贸论坛共同建议》所指出的:“两岸农业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两岸应结合双方的农业优势,强化研发、技术管理及行销的能力,互惠双赢,扩大两岸农业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平台”①。本文拟就海峡两岸农业循环经济的提出与发展进行简要分析、对比,得出两岸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异同以及两岸合作发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以期促进两岸农业循环经济的协同发展。 一、中国农业循环经济的提出与发展 人与自然是一对永恒的矛盾。随着人类改造和支配自然能力的不断增强,尤其是传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和掠夺式资源开发等,直接导致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日益紧张。面对人口增长、资源短缺、环境破坏以及生态失衡的巨大压力,通过对以往发展理论与实践的深刻反思,永续发展战略已逐步成为全球的共同选择与潮流。值得关注的是,20世纪90年代末,由德、日、美等国家首先提出并加以实践的新型经济发展范式——循环经济[3-4],通过近年的发展演变,现已被看作是实施永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最佳模式,同时也是保护环境和削减污染的根本手段,一些发达国家已把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作为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大陆,“循环经济”也正由一个陌生的名词和概念,逐渐上升为指导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和战略,并从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很大的发展。目前,大陆已在辽宁、贵阳、广西贵港、广东南海、内蒙古包头、新疆石河子、湖南长沙等地区进行试点。但从总的来看,即使是在工业体系,循环经济也刚刚起步,在属于薄弱环节的农业更是困难重重。但这并不意味着循环经济在农业上难以取得进展,恰恰相反,农业同样需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何况与一般循环经济相比,由于农业自身及其产业结构等方面的独特性,农业发展循环经济还具有许多先天的优势! 受循环经济思想与方法的启发,在多年卓有成效的中国生态农业等持续农业理论与实践探索的基础上,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只有从循环经济的角度加以引导和拉动,才能协调好现代农业各系统和层次以及农业生产与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最终全面实现生态品质、生物产量以及经济收入三者间的良性循环。于是,人们试图通过模拟和遵循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规律,重构农业生产和生态系统,进而逐步开发出了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模式——循环型农业,以使农业系统能够更和谐地融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循环过程中[5]。 从总的来看,在我国正式发表的文献资料中,最早提及农业循环经济的当属吴天马(2002)的《循环经济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一文[5],最早出现“循环型农业”或“循环农业”一词的,当属陈德敏与王文献(2002)共同撰写的《循环农业——中国未来农业的发展模式》一文[6]。然而,2003年全国上下在这方面的学术研究还相当少;直到2004年,才有一些文献对此进行探讨;刚刚过去的2005年,各地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与理论研究,则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良好势头。 二、大陆循环型农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关于发展模式 尽管循环经济在我国的提出不过是近几年的事情,但我国其实早就有了循环经济的实践,如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等,不少案例也已总结出来(解振华②,2003)。从现实看,一些地方丰富多彩的农业循环经济实践已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涌现出了诸如河南天冠企业集团、广西贵糖、北京蟹岛绿色生态度假村、上海崇明的前卫村模式以及辽宁省“四位一体”日光大棚生态农业示范区等先进典型。其中,辽宁省农民首创的以生物技术为主体、以沼气为纽带“四位一体”日光大棚能源生态工程,实质上就是以农业为基础的循环经济,是农业现代化新路线的体现。 此外,福建圣农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主抓肉鸡主业链、生物工程副业链和有机肥副业链“一主两副”产业链③,近年来也走出了一条“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型农业发展之路;江苏省宿迁市则根据循环型农业的发展优势与影响因素,也逐步开发出了适合当地发展的7个模式:“生态家园”循环模式、食用菌生物链循环模式、有机农业开发模式、设施农业生态模式、立体种养循环模式、农林牧渔结合型循环模式和花卉苗木生态农业模式(高良敏等,2004)。 与此同时,刘慧娥等(2005)提出了通过采用节能、环保、绿色、清洁生产等一系列农业高新技术,构建以生态农业为核心的“低消耗-无污染-高产出-再利用-佳效益”的农业循环经济模式;刘志(2005)、王鲁明等(2005)分别根据陕西及山东青岛的实际,归纳、总结了当地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典型模式及其技术支撑体系;黑龙江及另外一些民族地区也发展出了一些典型的模式(陈青,2005;李玉明,2005;袁久和,2005)。李书民等(2005)则探讨了以畜牧业为核心,实现农作物秸秆三段循环利用与畜禽粪污两段利用的主要技术路线;汪怀建(2005)探讨了适合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农业生态工程模式;王奎旗等(2005)提出了我国水产业实施循环经济的“社会大循环”、“企业间循环”、“企业内循环”三个可供选择的基本模式,等等。 但以上述各种模式并不代表我国循环型农业的全部,各地在研究、设计具体发展模式时,还应从当地实际出发,既可以采用一种模式,也可以多种模式并用。而且不论实行什么模式,都必须严格遵循生态学的客观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使经济和谐地融入到自然生态的物质循环之中。限于篇幅和现实条件,我们无法就各地蓬勃发展的循环型农业进行系统分析、归类,但黄贤金等(2004)曾比较全面地总结了发展循环型农业大体可以采用的模式:区域循环模式、能源综合利用模式、生态养殖模式、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以及绿色和有机农业模式;并认为上述每一类型模式又包含有一些具体的实践形式,如:生态养殖模式,就包括基于农牧结合的畜禽养殖模式、稻田生态养殖模式、高效集约式养殖和健康养殖模式等[7]。 (二)关于发展方向 对于如何发展我国的循环型农业,吴天马较早提出了两种面向循环经济的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路径):一是以生态农业建设为基础的渐进式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二是以有机农业建设为基础的跨越式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并认为前者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和实践意义,应大力提倡,而后者则为从根本上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更为直接的实现途径[5]。陈德敏等也认为,要实现农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以至社会效益的最优化,必须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并以我国的生态农业为基础,发展我国的循环型农业[6]。 2005年10月,在《经济日报》举办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高层研讨会”上,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针对我国农产品各种污染过于严重,出口越来越困难的现实,认为生态农业是今后农业发展的方向,而循环经济下的生态农业应该是农业发展的最终方向④。对此,季昆森(2005)也撰文指出:一般认为,循环经济在农业上的应用就是生态农业;实际上,循环经济在农业上的运用有更广阔的领域,其实质就是循环经济原则在发展生态农业上的运用,可称之为循环经济型生态农业。 (三)关于发展策略 与德国等先行国家相比,我国无论是在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距。从总的来看,源于对传统农业环境后果的反思以及受循环经济思想的启发而提出的“中国循环型农业”,目前甚至还没有比较明确、统一的定义,全国上下就农业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理解性或者概念性的初始发展阶段,尤其是对于物质循环和价值增殖等揭示农业循环经济最本质内容的量化研究和系统分析更是难得一见,仍有许许多多的理论、技术、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等方面问题亟待学术界研究解决。 具体来说,一是迫切需要对循环型农业进行更系统、深入的理论分析和科学解释,真正理解和把握农业循环经济丰富的科学内涵及其发展方向;二是鉴于各地丰富多彩的实践已在某种程度走在了理论研究的前面,对各地比较有代表性的循环型农业发展模式,如:立体农业,农业生产物质循环利用(规模化养猪业等),土地、技术、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优化配置模式(休闲观光农业),农业一、二、三产业的产业链联接模式(新型农业产业化),以及生物能的开发利用(循环农业发展的新领域)等,进行更系统、深入的分析与研究(主要进行物质代谢分析及经济效益核算等,重点突出案例中的循环过程和效益评价及生态性三个方面),努力做到既总结经验(与理论研究相呼应),又努力发现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或措施,也是非常迫切和有益的;三是在全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的循环型农业评价指标体系之前,对循环型农业进行全方位探索和多视角的科学研究,逐步建立一个适合当地特点的农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与发展规划,也是学术界需要大力研究的现实课题;四是人们还应从各地资源及环境等禀赋以及当前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有选择地分析、比较有关国家或国内先进地区(包括台湾地区)循环型农业发展的一般经验与教训,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层面,对循环型农业的发展战略与制度 (政策)创新进行研究,为农业循环经济建设提供扎实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导。三、海峡两岸循环型农业协同发展之探讨 (一)台湾循环型农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尽管台湾岛内鲜有诸如“循环型农业”等提法,但台湾省在永续农业的发展、研发与发展策略等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另一方面,我们也已注意到,台湾地区是世界经济、社会较发达的地区之一。特别是近几十年来,台湾地区因经济快速成长,以致工业、农业污染严重,人民健康与生活环境也日益受到威胁。一方面是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升,尤其是对饮食安全等越来越重视,绿色(有机)蔬果产品广受消费者的青睐;另一方面是人类活动已对环境造成危害及长远的不良后果,并逐渐地恶化、蔓延,正在对自身居住环境和社会发展带来负面作用。因而,面对循环经济时代的到来,两岸人民都应该从更高层次上重新探索人类到底应该生产什么、怎么生产,怎样消费、怎样生活…… 如:养猪业一直是台湾地区最重要的畜牧业,其产值多年来高居台湾单项农产品之首,但如何减少养猪业产生的废水污染却是直接影响并决定该产业发展的首要因素之一。据报道,2004年台湾地区废污水BOD的日产生量为4223吨,其中673吨为畜牧废水,为有效控制养猪废水污染,环保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具体的“放流水标准”,为达到上述管制标准,1990年来他们开始辅导业者设置废水处理设备。目前,台湾养猪场主要采用包括固液分离、厌气处理和好气处理三个阶段的“三段式废水处理系统”。但从总的来看,养猪业仍面临着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两难处境,还须进一步改善其技术效率(萧景楷等,2006)。又以岛内香菇生产废弃物(废渣)处理问题为例。2004年台湾地区的香菇总产量为4866吨,其中袋栽香菇4714吨,约占总产量的97%。除了木屑等残渣外,袋栽香菇还产生了大量的塑料废弃物。显然,面对如此大量的废弃物,各乡镇垃圾处理场已无法代为处理,而且如此大量的废弃物也不是传统之掩埋与焚烧方法等所能解决的问题。为此,有学者提出通过立法与民间协助,进行“源头减量”与“资源回收与再生”,以降低废弃物清理成本及避免废弃物清理时所产生的环境问题;更进一步地,他们提出了基于经济诱因机制的“课税”与“补贴”的“两政策工具”,等等(魏乾城等,2006)。 再以国人比较熟悉的茶叶为例,台湾地区半发酵茶的制造技术堪称世界翘楚,其品种、栽培技术、花园设施等方面均领先于大陆;而且台湾省自1987年开始引进有机农业的理念,自1995年试作,至1998年已有35户共22公顷投入有机茶生产行列,而且有机茶生产规模仍在不断成长当中…… 诚如台湾有机农业发展协会执行秘书陈琦俊所言:人类唯有再度回到“与大自然共生”的原点,来取得安全的食粮,才是环境和人类永续生存之道。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一切恰恰也是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祖国大陆所需要进一步面对和妥善解决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两岸循环型农业的发展均处于初始发展阶段,而且都迫切需要进一步推进循环型农业和永续农业的发展,其发展前景看好。 (二)海峡两岸循环型农业协同发展的策略选择 为促进两岸循环型农业的协同发展,结合当前循环型农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建议尽快研究、建立起两岸循环型农业交流与合作的制度性安排。 一是要充分利用两岸现有科技合作政策和人员往来的渠道,积极开展两岸循环型农业研究人员的互访讲学、互聘客座研究人员、交换培养研究生等,通过人员的交流带动产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发展; 二是要通过两岸科技交流机构的协商讨论,每年轮流在两地举办1次以上综合性的循环型农业理论与实践发展研讨会,为两岸循环型农业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者们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和成果共享的新平台。从总的来看,福建省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区位优势,建议由闽台科技交流协会牵头组织、发动两岸有关科研、教学单位从事循环型农业研究与实践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率先举办海峡两岸循环型农业理论与实践发展学术研讨会; 三是要深入研究、探讨两岸循环型农业交流与合作的具体项目与方式方法。审视近年两岸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目前尚无循环型农业方面的项目。从两岸农业资源与科技和市场整合的现实需要出发,可以考虑共选项目、共同研发、分别出资、成果共享等的具体方法与途径。而且我们建议,作为全国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福建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在漳州、泉州等传统对台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区内,增设闽台(两岸)循环型农业合作示范区; 四是要以本次两岸经贸论坛为契机,抓紧抓好新增“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与“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尤其是要积极创造便利条件,欢迎台湾农民、农业企业到大陆投资、兴业,积极寻求与台湾循环型农业专家与投资者们多种形式的合作与共同发展。 可以肯定,通过上述努力与制度安排,必将有力促进两岸同行专家与实践探索者们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议从大陆及台湾地区循环型农业的提出与内涵、发展的历程与成效、研究的进展与成果、发展的模式与方向、发展的策略与目标,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潜力等方面,深入分析、比较两岸循环型农业的发展现况与前景,得出两岸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异同以及两岸合作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研究、探讨两岸循环型农业合作的目标、模式、途径及其配套措施等,进而提出框架性的两岸循环型农业合作发展的策略及目标,以期促进海峡两岸循环型农业的协同发展。 四、结束语 循环经济是国际社会在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研究中逐渐探索和总结出来的具体实践模式,农业循环经济也已在全球悄然兴起,并成为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首先简述了中国农业循环经济的提出与内涵,着重探讨了大陆循环型农业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初步分析、比较了两岸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异同及两岸协同发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从以上分析与讨论中可以看出,两岸在循环型农业发展、研发与管理过程中,既形成了各自的特色,又呈现出了互补的态势;通过两岸交流与合作,既可以充分了解台湾地区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业发展和永续农业的运行轨迹和政策措施,进一步了解台湾地区有关永续农业的一系列发展模式与经验教训;通过两岸循环型农业发展的对比分析,还可以提出一些可相互借鉴的发展模式与对策措施,以及两岸循环型农业合作发展的目标、模式及其配套措施等,达到既促进两岸循环型农业科技、信息、资源、环境等方面的优化与共享,促进两岸循环型农业的协同发展,又可为海峡两岸共同迎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的挑战开创出新的契机。

农药管理法规论文选题

结论:当前质量安全不乐观,危险重重

从农药残留看食品安全 中国有句老话:“民以食为天。”可见食品对人的重要性。他不仅给人提供了生存所必需的能量,使人保持充沛的活力,更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最终源泉和动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种类日益丰富,饮食结构日益合理,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食品生产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食品生产也倾向于工业化和大众化,这又增加了新的饮食风险和不安全的因素。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农药残留!它不仅严重破坏了食品安全,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更是成为制约我国食品贸易的重要因素。消除农药残留刻不容缓!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在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中,食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1]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2、食品中存在的问题 从进入21世纪以来,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为题不断涌现— 2003年,一些营养成分严重不足的劣质奶粉充斥了安徽省阜阳市的农村市场,众多的婴儿受害死亡; 一些地区的粮油批发市场上出现了一种被称作“民工粮”的陈化粮; 含有有毒的工业染料“苏丹红四号”的红心鸭蛋进入了市场; 食用了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引发了食物中毒; 除此外还有北京的福寿螺事件`武汉的人造蜂蜜事件`台州的毒猪油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南京“口水油”事件等,大量的事件不胜枚举,但都无不说明了一个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由上述事件看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 加工原料的安全性影响。包括以化学元素的环境污染,首要或农药的残留问题,使用有毒的动植物,重金属超标现象为主的化学性感染;还包括如细菌感染和病毒感染的生物性感染。 ② 加工过程中的技术性影响。比如加工的环境受到污染未达到卫生许可的标准,加工技术和工艺对食品质量安全有潜在影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包装材料和处理过程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③ 假冒伪劣食品的盛行。许多厂家以次充好,不关注食品的质量和保质期,用低廉的价格赚取高额的利润。这种现象出现的频率高、流通的速度快、范围广,不法商人制假售假的手段和形式也更高明,更隐蔽,比如最近盛行的假鸡蛋事件。 二、农药残留及其有关事项 1、农药残留的概念 由于农作物是通过它的叶或根对农药的吸收来使农药发生作用的,因此在农产品加工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残留一定量的农药在植物体内,少量的残留不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危害,这就是农药残留。它强调了农药残留量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才是合理和安全的,而农药的残留量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 2、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概况 在食品安全指标中,农药残留量已成为重要的检测指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农药残留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JMPR)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PR)两个组织已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2]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政府与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我国现行的农药最大残留和限量标准是GB2763-2005《食品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包括136种我国正在使用的农药[3],基本涵盖了获得农药登记、允许使用的农药和禁止在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上使用的高毒农药。该标准依据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以及根据我国居民食品消费量估算摄入计量和实际污染水平的监测结果,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制定的标准。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的限量的规定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 3、农药残留现象举例 20世纪70-80年代初,我国食品中有机氯农药残留较为普遍和严重,它不易分解,污染环境,是最重要的农药残留物质之一。比如奶粉中的二恶因的超标;重金属的超标,比如茶叶中的铅超标,砷汞超标; 有机磷的超标,比如菜中的甲胺磷和乐果超标; 生长调节剂超标,如猪肉中瘦肉精(克伦特罗)超标; 杀菌剂超标,像粮食中的溴甲烷超标等。 4、农药残留的危害 ①危害人体的健康。如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现象,长期使用会引起慢性不良的多种疾病和症状,患某些食源性肠道疾病和食物寄生虫病。 ②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设置食品贸易技术性壁垒,使我国出口连连受阻,导致我国粮食贸易损失巨大。 5、农药残留出现的原因 ①生产源头对农药的使用不当。农民为了提高粮食的产量,防御虫害,杀菌除草,在种植时会大量喷洒各种类型的农药,有时甚至超量使用。尤其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农民和商人只为了赚取高额的市场价值和利润,大量推销反季水果,在原有的农药基础上更是多加了生长调节剂(如催熟剂等),并且不按国家标准使用,甚至使用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的甲胺磷、双氟磷、毒鼠强等农药,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②农药残留标准和监管体制的影响。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CAC、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农药残留标准在农药限量标准数量、食品限定范围、农药种类限定、限量指标值等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是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少、食品限定过于笼统、限定的农药种类较少、有些限量指标高等问题。[4] 认证体系的多头管理、多重标准、重复标准等问题没得到解决,体系的作用没得到应用的发挥,国际互认程度低。 检测体系也不健全。农产品安全类质检机构数量不足,检测技术水平不高,缺乏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仪器。[5] 有效的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和可追溯性制度至今尚未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出现条块分割、沟通不畅,甚至出现监管上的漏洞。 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信用体系建设虽已初步成型,但仍相对滞后,目前,掌握企业食品卫生质量的信用状况难度大,很难起到消除信息不对称、鼓励守信者、打击遏制失信者、追溯责任、形成诚信经营氛围的作用。[6] 三、消除农药残留保安全的对策 1、加强引导,积极发展绿色农业、有机农业,从源头上消除农药残留现象。 深入调研,积极引导农业往绿色农业方向发展,大力宣传绿色农业的概念和意义。自觉按绿色农业、绿色食品的标准生产,切实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树立可持续的发展观。多多培育绿色和有机产品,比如农业种子来源于自然界;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值和畜禽养殖计划,保证无水土流失、风蚀等其他环境问题;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运输的过程中避免污染等。结合资源优势,申报国家绿色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重点发展玉米、水稻、蔬菜及优质水果等绿色食品生产地建设,带动农民从事绿色农业生产,严格执行农药的使用准则。 2、使用绿色农药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农药。 所谓绿色农药就是对防治病菌、害虫高效,而对人畜、害虫天敌、农作物安全,在环境中易分解,在农作物中低残留或无残留的农药。主要包括超高效的低毒化学农药、氨基酸类农药、生物农药和特性农药等。这些农药既能起到除害增产的作用,又可避免环境污染和危害人类健康等一系列问题。 3、采用先进的农药残留的前处理技术,准确检测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检测前处理的传统技术包括提取、净化和浓缩三个方面。提取主要有索氏提取法、浸泡振荡法、匀浆提取法和超声波提取法。[7]净化则包括液液萃取法、柱层析法、磺化法,它们可对农药进行分离净化。浓缩术则用于使提取和净化后的农药浓缩后定容上机。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又出现了很多的新技术像超临界流体萃取[8]、凝胶渗透色谱方法、加速溶剂萃取[9]、固相萃取、固相微萃取[10]等,这些技术具有有机溶剂用量少、萃取快速、操作简便、样品回收率高等优点,是处理农药残留的先进方法。 4、提高对农药残留的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领导,使各部门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建立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明确农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就是要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对其监管,主要对农产品的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过程、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监管。比如,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化肥等农药投入品实行农药投入品许可制度,严格经营单位管理,不定期进行单位抽查对任意扩大限用农业投入品的个人和单位加重处罚;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使用记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对生产中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严厉处理生产或销售不合格的个人或单位;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5、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体系制定制度。 为了尽快使我国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适应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需要,打破国际贸易壁垒,应加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同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参与国际化标准活动,提高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尽快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有法可依。[11] 6、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应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如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全面质量管理TQM、ISO900质量认证体系等;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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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农药是指利用生物资源开发的农药。根据其来源大致可分为植物农药、微生物农药和抗生素等。由于生物农药具有对人畜的毒性较小、不污染环境以及病虫害不易产生抗药性等优点而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 目前,生物农药已成为一类重要的农药,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维护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生物农药在研究、开发、生产和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研究开发与生产脱节,科研成果不能成功转化为生产力,造成我国生物农药发展不能进入正常的轨道。 二是由于许多生物农药的有效成分为活体微生物,而其产品制剂化技术要求高,加上我国生物制剂的剂型及其工艺水平落后,致使活体微生物农药的制剂化成为生物农药发展的一个瓶颈。 三是生产企业规模小,其中乡镇企业占了很大一部分。这些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条件差,缺乏技术人员和资金,且品种单一,易受市场的冲击。 四是由于生物农药作用和见效时间慢,加上绝大部分农民还没有综合防治、保护环境和农业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要求,致使生物农药推广应用存在困难。 尽管生物农药发展缓慢,在整个农药中所占份额还比较小,但生物农药的发展已成为一种趋势和方向。为实现我国生物农药的快速发展,从事生物农药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单位、人员必须解思想,以生产和市场为导向来开展工作,要建立能良性循环发展的生物农药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体制,调整科研和生产之间的关系,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要加强攻关,强化作用机理、毒性、残留以及对环境生态的影响等研究,解决生物农药发展的瓶颈问题;要加强推广和普及生物农药的力度,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增进农民对生物农药的了解,推动生物农药的广泛应用;国家对于生物农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应采取倾斜政策,扶持和促进我国生物农药的发展,使之走上健康快速发展的道路。 (来源:农民日报)

中药和西药的区别和各自的功效

小样你的自行车不丢了吗 就以那为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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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一些关于我国药品方面的国情,然后写如何改进

从农药残留看食品安全 中国有句老话:“民以食为天。”可见食品对人的重要性。他不仅给人提供了生存所必需的能量,使人保持充沛的活力,更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最终源泉和动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种类日益丰富,饮食结构日益合理,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食品生产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食品生产也倾向于工业化和大众化,这又增加了新的饮食风险和不安全的因素。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农药残留!它不仅严重破坏了食品安全,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更是成为制约我国食品贸易的重要因素。消除农药残留刻不容缓!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在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中,食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1]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2、食品中存在的问题 从进入21世纪以来,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为题不断涌现— 2003年,一些营养成分严重不足的劣质奶粉充斥了安徽省阜阳市的农村市场,众多的婴儿受害死亡; 一些地区的粮油批发市场上出现了一种被称作“民工粮”的陈化粮; 含有有毒的工业染料“苏丹红四号”的红心鸭蛋进入了市场; 食用了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引发了食物中毒; 除此外还有北京的福寿螺事件`武汉的人造蜂蜜事件`台州的毒猪油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南京“口水油”事件等,大量的事件不胜枚举,但都无不说明了一个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由上述事件看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 加工原料的安全性影响。包括以化学元素的环境污染,首要或农药的残留问题,使用有毒的动植物,重金属超标现象为主的化学性感染;还包括如细菌感染和病毒感染的生物性感染。 ② 加工过程中的技术性影响。比如加工的环境受到污染未达到卫生许可的标准,加工技术和工艺对食品质量安全有潜在影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包装材料和处理过程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③ 假冒伪劣食品的盛行。许多厂家以次充好,不关注食品的质量和保质期,用低廉的价格赚取高额的利润。这种现象出现的频率高、流通的速度快、范围广,不法商人制假售假的手段和形式也更高明,更隐蔽,比如最近盛行的假鸡蛋事件。 二、农药残留及其有关事项 1、农药残留的概念 由于农作物是通过它的叶或根对农药的吸收来使农药发生作用的,因此在农产品加工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残留一定量的农药在植物体内,少量的残留不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危害,这就是农药残留。它强调了农药残留量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才是合理和安全的,而农药的残留量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 2、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概况 在食品安全指标中,农药残留量已成为重要的检测指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农药残留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JMPR)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PR)两个组织已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2]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政府与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我国现行的农药最大残留和限量标准是GB2763-2005《食品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包括136种我国正在使用的农药[3],基本涵盖了获得农药登记、允许使用的农药和禁止在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上使用的高毒农药。该标准依据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以及根据我国居民食品消费量估算摄入计量和实际污染水平的监测结果,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制定的标准。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的限量的规定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 3、农药残留现象举例 20世纪70-80年代初,我国食品中有机氯农药残留较为普遍和严重,它不易分解,污染环境,是最重要的农药残留物质之一。比如奶粉中的二恶因的超标;重金属的超标,比如茶叶中的铅超标,砷汞超标; 有机磷的超标,比如菜中的甲胺磷和乐果超标; 生长调节剂超标,如猪肉中瘦肉精(克伦特罗)超标; 杀菌剂超标,像粮食中的溴甲烷超标等。 4、农药残留的危害 ①危害人体的健康。如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现象,长期使用会引起慢性不良的多种疾病和症状,患某些食源性肠道疾病和食物寄生虫病。 ②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设置食品贸易技术性壁垒,使我国出口连连受阻,导致我国粮食贸易损失巨大。 5、农药残留出现的原因 ①生产源头对农药的使用不当。农民为了提高粮食的产量,防御虫害,杀菌除草,在种植时会大量喷洒各种类型的农药,有时甚至超量使用。尤其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农民和商人只为了赚取高额的市场价值和利润,大量推销反季水果,在原有的农药基础上更是多加了生长调节剂(如催熟剂等),并且不按国家标准使用,甚至使用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的甲胺磷、双氟磷、毒鼠强等农药,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②农药残留标准和监管体制的影响。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CAC、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农药残留标准在农药限量标准数量、食品限定范围、农药种类限定、限量指标值等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是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少、食品限定过于笼统、限定的农药种类较少、有些限量指标高等问题。[4] 认证体系的多头管理、多重标准、重复标准等问题没得到解决,体系的作用没得到应用的发挥,国际互认程度低。 检测体系也不健全。农产品安全类质检机构数量不足,检测技术水平不高,缺乏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仪器。[5] 有效的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和可追溯性制度至今尚未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出现条块分割、沟通不畅,甚至出现监管上的漏洞。 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信用体系建设虽已初步成型,但仍相对滞后,目前,掌握企业食品卫生质量的信用状况难度大,很难起到消除信息不对称、鼓励守信者、打击遏制失信者、追溯责任、形成诚信经营氛围的作用。[6] 三、消除农药残留保安全的对策 1、加强引导,积极发展绿色农业、有机农业,从源头上消除农药残留现象。 深入调研,积极引导农业往绿色农业方向发展,大力宣传绿色农业的概念和意义。自觉按绿色农业、绿色食品的标准生产,切实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树立可持续的发展观。多多培育绿色和有机产品,比如农业种子来源于自然界;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值和畜禽养殖计划,保证无水土流失、风蚀等其他环境问题;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运输的过程中避免污染等。结合资源优势,申报国家绿色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重点发展玉米、水稻、蔬菜及优质水果等绿色食品生产地建设,带动农民从事绿色农业生产,严格执行农药的使用准则。 2、使用绿色农药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农药。 所谓绿色农药就是对防治病菌、害虫高效,而对人畜、害虫天敌、农作物安全,在环境中易分解,在农作物中低残留或无残留的农药。主要包括超高效的低毒化学农药、氨基酸类农药、生物农药和特性农药等。这些农药既能起到除害增产的作用,又可避免环境污染和危害人类健康等一系列问题。 3、采用先进的农药残留的前处理技术,准确检测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检测前处理的传统技术包括提取、净化和浓缩三个方面。提取主要有索氏提取法、浸泡振荡法、匀浆提取法和超声波提取法。[7]净化则包括液液萃取法、柱层析法、磺化法,它们可对农药进行分离净化。浓缩术则用于使提取和净化后的农药浓缩后定容上机。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又出现了很多的新技术像超临界流体萃取[8]、凝胶渗透色谱方法、加速溶剂萃取[9]、固相萃取、固相微萃取[10]等,这些技术具有有机溶剂用量少、萃取快速、操作简便、样品回收率高等优点,是处理农药残留的先进方法。 4、提高对农药残留的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领导,使各部门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建立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明确农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就是要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对其监管,主要对农产品的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过程、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监管。比如,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化肥等农药投入品实行农药投入品许可制度,严格经营单位管理,不定期进行单位抽查对任意扩大限用农业投入品的个人和单位加重处罚;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使用记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对生产中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严厉处理生产或销售不合格的个人或单位;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5、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体系制定制度。 为了尽快使我国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适应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需要,打破国际贸易壁垒,应加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同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参与国际化标准活动,提高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尽快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有法可依。[11] 6、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应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如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全面质量管理TQM、ISO900质量认证体系等;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

许多看似新鲜,健康的果蔬产品往往为了防虫防害喷洒了大量农药。农药对于人体有这不小的危害。首先让我们了解农药的类别:(1)有机锡类是一类含有锡元素的有机化合物,如薯瘟锡、三苯基氯化锡、毒菌锡、乙蜗锡等。(2)苯类是一类含有苯环结构的有机化合物,如六氯苯、五氯硝基苯、托布津、甲基托布津、百菌清、四氯苯肽等。单纯的用水清洗果蔬有时候已经无法完全除去果蔬上的残存农药。下面为大家推荐几个小妙招:一小苏打水浸泡法 可除蔬菜残留农药蔬菜施洒农药之后,部分农药可通过根部吸收,进入植物体中,逐步扩散到叶、茎、果实和 种子等部分,造成残留。清除方法是:买回蔬菜后,可放入木桶或盆内,先用清水冲洗干净,再换一次清水,适量放 入小苏打浸泡10 分钟左右,然后再用清水多冲洗几遍,这样即可除去残留在蔬 菜上的有机磷农药。注意:用盐水可以杀死虫及虫卵。但别用盐水浸泡去农药,这不科学,反而会把大多数的农药锁在蔬菜表面二巧用淘米水 去蔬菜残留农药 淘米水属于酸性,把蔬菜在淘米水中浸泡10 分钟左右,用清水洗干净,就能使蔬菜残留的 农药成分减少。三加热烹饪法 去蔬菜残留农药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随着温度的升高会加快分解,所以对一些蔬菜可通过加热来去除部分残留农药,常用于芹菜、卷心菜、青椒、豆角等。先用清水将蔬菜表面污物洗净,放入沸水中 煮2~5 分钟后捞 ,然后用清水冲洗1~2 遍后即可置于锅中烹饪成菜肴。四储存法 去蔬菜残留农药农药在空气中随着工夫的推移,能够缓慢地分解成对人体无害的物质,所以,对一些易于保管的蔬菜,如冬瓜、番瓜等,可通过一定工夫的存放来减少农药残留量。一般应存放10 天 以上。(3)杂环类是一类含有杂环结构有机化合物。这类药剂品种多,杀菌谱广,大都具有内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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