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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研究杂志官网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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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研究杂志官网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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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您好 平台合作律师 很高兴为您服务 您这边是遇到什么问题需要法律援助呢 提问 你好,劳动合同签两份合同,待遇分到两个合同中,请问这样会存在什么问题吗? 回答 对于阴阳合同来说在民法上属于无效的合同。民法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若这类行为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须在履行;若在履行中,那么应当终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能返还财产的就返还财产,不能的就赔偿损失。 提问 好的,谢谢! 回答 如果我的回答让您觉得满意的话,可以采纳后赞,或是点开我的头像关注我,以便后续有问题可以随时对我发送咨询哦。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更多4条 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杂志官网电话号码

《人民法治》知网全收录,但不是核心期刊。《人民法治》(月刊)创刊于2015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的一份法治类综合性期刊。《人民法治》充分利用中国法学会、中国行为法学会聚合的权威专家资源,致力追求研究性、思想性、前瞻性、可读性,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治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转化,为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从而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人民法治》以“为良法善治发声、为公平正义张目、为法治中国建言、为中华复兴鼎力”为办刊宗旨,主要面向全国各级政府、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高等院校法学教育部门和法治研究机构和相关学术团体,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法治》杂志主要栏目有:特别策划、法律实施、法治论坛、法治评论、人物访谈、法治观察、法治实践、法治调查、一线报道、法治文化、法治资讯。

迄今已出版学术专著《私法体系化研究》1部,参编法学著作2部,主编《民法学》等高校法学教材2部;在《法学论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河北法学》和《北方法学》等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CSSCI源刊论文15篇,其他核心期刊、优秀期刊论文20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项,主持省厅级科教研项目3项,参加(排序第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参加省厅级科研项目5项。(一)学术专著(独著)《私法体系化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33万字,获武汉市第12次社科成果优秀奖(2011年)。该专著为私法重新建立了体系,并以民法法典化为中心而研究了私法体系化的问题。(二)学术论文(独撰)54.《私法概念之再研究——兼论私法观念的革命》,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3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共计13000字。53.《私法公法区分标准之研究》,载《私法》第10辑第1卷(总第19卷),2012年10月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该刊系国内第一份强调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进行研究的连续出版物。此文共计26000字;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全文转载。52.《国家赔偿能否继续与错案追究挂钩?》,载《行政与法》2012年第9期。该刊系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北方优秀期刊。51.《学科体系性视角下的民法学教学》,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夏季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50.《论人格权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制度安排》,载《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此文系作者提交给本次年会的论文,作者在本次年会上应邀根据此文内容做了主题发言。49.《论商法的未来发展——遵从与推动》,载《中国商法年刊(2011)》。48.《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法的制度结构》,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47.《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绝对权法的制度安排》,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3期。该刊系RSSC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46.《论<海商法>法条修改的两个特别维度》,载《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45.《私法概念的比较研究——兼论私法的体系》,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全文转载。44.《微观视角下的<海商法>修改》,载《国际商务研究》2011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43.《论人格继承和继承法的制度结构》,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私法网”和“中国民商法律网”全文转载。42.《<海商法>修改的两个问题:逻辑和法理》,载《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41.《合同法理视野下的婚姻》,载《私法评论》2010年卷,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0年12月出版。此文共计36000字,普通期刊因其字数偏多不便于刊登。40.《未来民法典内容和结构模式之我见》,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2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共计13000字。39.《我国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两个问题》,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11期。38.《民商法学教学中的三大关系及其处理对策》,载《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该刊系湖北省优秀期刊。37.《民法法典化价值之我见》,载《淮海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10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36.《私法视野下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9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私法网”、“中国民商法律网”和“国际经济法网”全文转载;此文共计11000字。35.《民事立法语言表述之应然标准》,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8期。34.《民法典法典化视野下的社员权》,载《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第8期。该刊系湖北省优秀期刊。33.《合同效力问题三论》,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7期。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全文转载。32.《法典化背景下商事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完善》,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6期。31.《关于我国高校民法学教学的几点思考》,载《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30.《民法典中亲属法的制度安排和意思自治》,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9.《论我国法人概念的重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RSSC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28.《论民法法典化的人性基础》,载《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27.《对<合同法>总则的再研究》,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该刊系全国百强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26.《企业经营范围性质之研究》,载《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5期。该刊系CSSCI源刊。25.《对我国学生权利保护四个法律问题的研究》,载《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该刊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4.《诉讼离婚理由再研究——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5期。23.《侵权法到底能不能独立于债法?》,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2.《论<合同法>总则八个条文的修改》,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该刊系CAJ-CD获奖期刊。21.《论身份权的界定及客体》,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0.《论民法规范的界定和逻辑结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4期。19.《论婚姻登记的功能——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3期。该刊系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18.《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四个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载《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17.《私法体系视野下的商法适用》,载《中国商法年刊(2010)》,法律出版社2011年5月出版。本年刊所收50篇论文系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所收到的220余篇论文中经过严格程序筛选出来的,具有较高的学术权威性。16.《婚姻的实质和基础——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该刊系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15.《婚姻效力状态探析——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14.《婚姻成立条件研究——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13.《离婚协议效力研究》,载《贵州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10期。该刊系CSSCI源刊。12.《民事法律事实三论》,载《甘肃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11.《婚姻的效力与公序良俗》,载《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10.《公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研究——兼论无关联主义》,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该刊系CSSCI源刊。9.《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9年第1期。8.《<合伙企业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1998年12月(增刊)。7.《我国民法应建立自助行为制度》,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该刊系法学优秀核心期刊。6.《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规制》,载《安徽法学》1998年第2期。5.《香港的继承法律制度》,载《法学论坛》1998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4.《“转继承”概念质疑》,载《研究生论坛》1998年第1期。3.《民法理论法理逻辑结构学说之我见》,载《青年法苑》1998年第1期。2.《论我国的离婚理由及其立法完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7年第4期。1.《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的两点思考》,载《研究生论坛》1997年第1期。(三)主编教材2.《民法学》,武汉大学“创新思维法学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出版。1.《房地产法律实务》,武汉大学“应用型系列法学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四)参编著作2.《中国法治探索》,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1.《‘98律师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与要点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出版。(五)主持和参加的重要项目6.主持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21世纪中国民法典人本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2YJA820064。5.主持2012年度武汉工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民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611881。4.主持2010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合同法理视野下的婚姻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d035。3.主持2009年度武汉工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私法体系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6098081。2.参加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法律问题研究》,排序第二,项目批准号:09BFX025。1.参加2009年湖北省教育厅项目《产学官联盟创新模式下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移问题研究》,排序第三。

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社区法院的美国创新和对中国的借鉴》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三点论》,石经海主编:《量刑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辩护功能和完善》,陈光中主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版; 《法律职业伦理的若干范畴》,《法律职业伦理论丛》,2014年第1卷;《刑事简易程序二审定量分析与相关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 《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与创新的若干思考》,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7期;《诚信乃律师天职之德》,载《中国律师》,2014年第2期;《社区司法与刑事司法的双系耦合》,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1期; 《社会司法保障基层社会治理 》,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3月5日;The Application of Pareto's 80/20 Rule to Law: A Quantitative Analysis Based upon Trials Involving A Plea of G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英文版)(2013年第4期) 《停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路径选择——以公法的强制性整体变迁为视角》,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法律中的二八定理——基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定量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保安处分不应是劳动教养改革方向》,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9月9日;《法律职业伦理若干基本范畴》,载《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一辑,2013年;《生命价值的法律与经济分析——中国生命赔偿法律的改革路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16.《劳动教养与监狱、社区矫正吸收并合与可行性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0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破窗理论与美国的犯罪控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载《时代法学》,2010年第4期;《美国对质询问权法律与中国的借鉴》,载《陈光中教授法学文集》,2010年;《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权性质的认识》,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3期;《关于刑事辩护中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的探讨》,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4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教育研究文集》,2006年12月;《国际法律服务自由化与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6期(《律师文摘》全文转载);《律师学研究的现状与评价》,载《中国律师年鉴》,2005年卷;《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服务自由化》,载《法学》,2004年第1期;《论我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立法完善》,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2期;《论我国近现代证券法制的演变》,载《法律史研究》,2004年9月;《改制后的公证制度问题》,载《经济日报》,2004年4月15日;《律师法修改的困境与出路(律师法修改建议稿)》,载《中国律师》,2003年11月(《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关于完善我国律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探讨》,载《行政与法制》,2003年12月;《建立政府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初探》,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8期;《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立法及完善》,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2期;《<律师法>修改与完善理论研讨会发言摘要》,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7期;《我国律师职业化进程和发展策略》,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5期;《关于发展规模律师事务所》,载《中国司法》,1998年;《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和对策》,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4期;《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管理体制》,载《中国律师》,1997年9期;《中国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与发展》,载《法学》,1997年第7期;《中国近现代证券法的演变和启示》,载《法学》,1996年第3期;《深刻领会<律师法>的精神实质、依法深化律师工作改革》,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9期;《黄宗羲法哲学和法制论》,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1期;《秩序、自由、道德——关于儒家思想与现代法律的若干思考》,载《法学》,1994年第2期。 《法律职业道德概论(第2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刑事审前程序人权保障研究》(参编),方正出版社2008年;《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第三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政府律师》(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法律职业道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律师制度教程》(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司法部司法考试指导教材》(参编法律职业道德部分),法律出版社2001-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科辅导纲要》(参编法律职业道德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005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法律问题》(专著),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3年;《律师职业道德与规则》(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最新国家司法考试突破指导》(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专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WTO法律实务丛书(四册)》(副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中国律师制度研究》(参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依法治国论》(参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 主持教育部社科基地重大项目:《刑事简易程序规范化改革实证研究》(2014); 主持教育部专项课题:《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研究》(2013); 主持教育部社科基地项目:《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2013); 参与《中国律师业改革与发展》,司法部部级课题 (2008); 参与《法律职业伦理与教育》,河南省社科课题 (2007); 参与《审前程序人权保障》,教育部社科课题 (2005); 参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部课题(1999); 参与《中国特色律师制度》,教育部社科课题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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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正规教育刊物,应该是G4类的,CN是国内刊号。但是现在有CN号的也可能是假刊呀,人家出假刊的可以造一个刊号出来的,当然在出版署网站就查不到了,即便你在出版署网上查到了,也有可能是假刊,《中小学教育》就是,那是人大的复印资料刊,不接受投稿,作假的人全都套用了人大复印资料的信息,所以又是套刊。有人说,文章能在网上查到的就是正刊,非也!而且现在龙源网上也有大量假刊。《教育学》、《素质教育》全是复印资料,不可能出投稿的文章,如果想了解详情,可上CN教育期刊网。

-69721948 看看就知道了

是的 杂志社该出来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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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辑格式  一、作者名称写在篇名下面,用脚注注明作者身份,作者名称用五号字宋体加粗居中。  二、标题:  (一)标题一(篇名)样式:小三号+宋体+加粗+居中  副标题用小四号字,右对齐  姓名如果是两个字的,中间空两格  (二)标题二样式:四号+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二用“一、二、三……”表示。  (三)标题三样式:小四+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三用“(一)、(二)、(三)……”表示。  (四)标题三以下的标题: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四用“ ”,标题五用“(1) (2) (3)”。  三、正文格式: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单倍行距  四、论文摘要及关键词格式:  无缩进,名称统一为“摘要”和“关键词”,小四号+楷体+加粗,用【】括起来,摘要内容和关键词用五号+楷体+单倍行距  五、脚注及参考书目:  1.全文脚注用小五号字;  2.参考书目不写(除确与文章有关的书目外)  《法学研究》注释体例  (一)一般规定  1.采用脚注(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献可采加括号之文内注)。  2.连续注码。  3.注码放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4.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为六角型括号。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  5.作者注仅注明作者单位(不含院系)及职称或者职务。  6.一般的感谢语可酌情删去。如系项目成果,可保留项目名称。  7.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8.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9.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2〕,某某书,第×页。"  或者"前引〔2〕,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  10.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以下。"  11.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订版"等。  12.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  13.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采"××××年印行"。  14.原则上不可引用网上资料。  (二)注释例  1.著作类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  2.论文类  〔3〕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集、教材类  〔4〕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第1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  4.译作类  〔6〕〔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  5.报纸类  〔7〕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  6.古籍类  〔8〕《宋会要辑稿?食贷》卷三。  〔9〕[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  〔10〕《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8.港台著作  〔11〕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12〕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8年版,第230页。  9.外文类  从该文种注释习惯。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清政府迫于形势,宣布“变法”和实行“新政”。光绪三十年(1904)正式开馆修订《大清律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中华民国时期,参议院于1912年4月决议:“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其中处理民事案件的规范后来称为“大清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同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制订《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统三年(1911)完稿,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大体仿效日本、德国民法,未及颁行,清廷已亡。中华民国时期于1918年二次设馆着手修订“民律”,至1925年脱稿,此稿除债编部分效法瑞士债务法外,其他各编与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变动很少,是为中国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国民党政府设立法制局,又着手修订民律,决定先行草拟亲属、继承两编,至1928年脱稿,是为中国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国民党政府成立立法院,着手编订民法典,从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编陆续公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计1225条。这部法典承袭了德国、瑞士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原则和体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中的封建主义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1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要求,逐步开展民事立法。《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贯彻本条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公布和实施,使官僚资产阶级财产归于国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所有,从而肃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财产关系,而且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不到3年时间扭转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财政经济极端混乱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得到了供应,解放了生产力,为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进一步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条件。   2 1953年以后,中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工商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以及《关于目前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等一系列法令和单行条例,并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合同形式,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在农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根据这些法令、规章,国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了和平改造,并使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走上了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中国奠定了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3为了调整企、事业单位间,企、事业单位与公民间,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各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陆续制定了调整物资的买卖和购销,加工订货,基本建设工程承揽,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银行信贷和储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和客运,仓库保管,信托行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规范(见合同);还制定了关于保护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工商企业商标权等单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关于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关于它们对于财产的所有和管理的权限、关于经济组织间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协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先进的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学界也有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不完全属于民法,其中有的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它的指导原则主要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和巩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全面提高社会生产经济效益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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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须针对基础教育层面展开研究,要适合本刊读者对象(本刊是面向基础教育的综合性刊物,读者对象主要是: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科研人员,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师范院校、教育学院、教师进修院校的师生)。文章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论点明确,言之有物,内容翔实,独具新意,短小精悍。文章须有摘要(限4000字以上文章;确切记述文章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的目的、研究的问题和主题、论点、结论等;不能用“本文”或“作者”“笔者”等做主语;不要写成提纲或评论形式;字数一般控制在200字左右)和关键词(3~5个)。获得基金资助产出的文章,应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其名称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正式名称填写),并注明年度及其项目编号;多项基金项目应依次列出,其间以分号“;”隔开(说明:本刊对于省及其以下级别的基金项目不予以标注)。文章作者须有简介,其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学位,并注明单位所在地及邮编。同一篇文章的其他主要作者简介可以相继列出,其间以分号“;”隔开,最后以句号“。”结束。文章中的标题分为总标题(即题名或篇名,题名一般不宜超过20个汉字,在题名语意未尽而确需补充说明其特定内容时,可以用副题名对题名做具体说明)和层次标题两类。层次标题的编码方法为:第一级用一、二、三……依次编码;第二级用(一)(二)(三)……依次编码;第三级用1,2,3……不要出现第四级标题,即(1)(2)(3)等。其中,一级标题后加顿号(、)与标题空开,二级标题后不加点号,三级标题后用点()与标题分开。文章中的图、表要精选,只用最必要的图、表。要精心设计和绘制图,须设计合理,线条清晰,标注完整,标目(即说明坐标轴物理意义的必要项目,标目置于坐标轴的外侧,一般居中排,横坐标的标目自左至右,纵坐标的标目自下而上)用规范化表示法,即表示成“量名称或量符号/单位符号=数值”(例如:长度或l/cm=0,2,4……;质量或m/kg=100,300,500……)。图、表(推荐使用三线表,必要时可加辅助线)应置于文中适当的位置(先见文字后见图、表),并给出图序与图题、表序与表题。若是打印文稿,宜采用小4号宋体文字,墨色清晰,校对准确,并适当加宽行距。文末标明全文总字数,并注明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和详细通讯地址(包括街道、路名和门牌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E-mail等。文中引文(包括观点、数据和材料等)须注明出处,即进行参考文献著录(本刊参考文献著录采用顺序编码制;在文中引文出现的地方以阿拉伯数字按序编码并用方括号括起来置于右上角予以标明;在文末列出参考文献表并与正文中的标注序号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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