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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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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论文

个人认为应该 婚姻是两个人自己选择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选择的权利 为什么要用法律制止人自己选择自己合法配偶的权利 目前虽未合法化 但相信法律将更人性化 同性婚姻必将会合法化

无论是褒是贬,社会大众的反应自然是相当激烈的,有赞美祝福的声音,也有反对批判的谩骂。同性恋本就是敏感的话题,而同性恋结婚则更刺激了大众的神经,引起我们对是否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困惑与思考。 在中国,同性恋婚姻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绝大多数人会有相当多的理由来反对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首先,“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同性恋者无法繁衍后代,违背了传统观念上的婚姻的意义,也违背的自然规律。其次,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加剧同性恋者与其反对者的矛盾和对立,有可能造成社会动乱。最后,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会对传统伦理道德造成极大的冲击,乃至颠覆社会大众的固有价值观,产生社会普遍的信仰危机。 然而,若我们仔细推敲这些理由,我们会发现:大部分反对声音的出发点在于延续已久的伦理道德而非法律本身。这涉及到法律的独立性以及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关系问题。从权利层面上看,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平等权,而且这种平等权具有一般性,这就意味着多数人的权利与少数人的权利应当得到同等的保障。显然,同性恋者在公民群体中占极小的比例,但也应享有与多数人同等的权利,以免产生“民主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这种民主与宪政冲突的情况。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层面上看,婚姻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同性恋者双方为平等主体,其之间的关系也应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民法是私法,目的是保障私权,因此理论上来说同性恋者的私权也应得到相应的保障。 从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上来说,法律承认同性恋婚姻是否有违公序良俗是社会舆论的焦点,一定意义上反映法律的道德化倾向。笔者认为,同性恋婚姻更多地触及的是社会大众的传统道德观念,公众在心理上难以接受,因此对同性恋乃至其婚姻的合法化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但理性地说,同性恋婚姻作为私人生活领域中的一部分并没有损害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禁止同性恋结婚是否属于善良风俗也有待考证,若认为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有违公序良俗,未免过于主观和牵强。 暂且不论同性恋婚姻是否应当合法化,保持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必要的。道德与法律同属社会规范,对填补法律的漏洞、调剂社会关系有一定的作用,但道德与法律并不完全一致,有时甚至有对立和冲突,这时法律不应过多地受社会道德的影响,偏离其基本原则,包括对平等人权的保护等。

曾经由男人来决定女人该不该受教育,白人决定黑人能不能活下去,后来我们都认为这是荒诞的,如今我们却又让异性恋来决定同性恋能不能相爱同性恋很正常同性恋不是病,不是罪,不是错,同性恋爱情和异性恋爱情没什么不一样,异性恋不是更正常只是更平常,无论同性异性每个人在人权上都是平等的,都渴望自由、平等、有尊严、有爱的生活,同性恋是世界上最纯净的爱情。因为这种爱情可以冲破世俗的樊笼,穿透异样的眼光,接受来自社会的重重困难艰辛。经过这些最世俗的东西洗涤后的爱情,才是最为真挚动人的。在爱的灵魂体验上,同性之爱触到了异性之爱没有触到的深度,更接近爱之本质。他们都是勇敢的人,也都是最干净的人。这种爱,凡夫俗子无法领会。这其中的艰辛,也不会有人感同身受。这世上,有人相信真爱,有人怀疑真爱,IDLOVES是为同性真爱而生的,专注服务于坚定相信真爱的那一类5%的LGBT同志人群,IDLOVES认为真爱是一种信仰,神圣不可亵渎。IDLOVES虔诚地祈望世间有更多的人相信真爱、践诺真爱、弘扬真爱,IDLOVES制定了犹如宗教般的严苛规定:在IDLOVES的文化基因里相信真爱是一种本能,真爱不分星球、不分国度、不分宗教、不分种族、不分性别、不分贫贱、不分年龄,真爱面前人人平等,婚姻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此,有些人理解,有些人不理解,真爱即IDLOVES的事业,IDLOVES愿意固执地信奉此真爱理念,恪守真爱这块净土阵地,真诚地希望愈来愈多的人成为“ID真爱信徒”,让怀疑真爱的人相信真爱,让被爱伤害的人重新相信真爱,让相信真爱的人更加相信真爱,让真爱普世,实现促进人间真情大爱的宏愿:“真爱到世上来,乃是光,叫凡信真爱的,不住在黑暗里”。——IDLOVES同性恋是天生的,爱一样一样爱,IDLOVES是专为同性恋而生的。包括les戒指、gay戒指、自戴的、求婚的、情侣对戒、结婚戒指等这个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等,有的只是两个人刚好相爱了,就这么简单。希望每位同志都能获得浪漫、真诚、永恒、平等的爱情。

同性婚姻是应该合法化,我感觉。因为毕竟也是真爱呀!

同性恋婚姻论文

我支持你哦我不觉得婚姻或者爱情一定要是男女双方男女之间的婚姻也不一定幸福啊

3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行性分析及建议  1立法的可行性  国外的许多国家已经寻找到解决同性恋的方案。在第一次立法浪潮中有丹麦。该国在1989 年法律中规定了登记的伙伴关系,其后十年即1999 年对之又做了修改。这种做法为其他大多数斯堪的那维亚国家仿效,他们纷纷立法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第二次立法浪潮发生在近19 年。其中有匈牙利、法国、比利时、荷兰以及西班牙的自治区域。他们的立法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模式。21世纪更多的国家对同性恋进行了法律规制[10]。最典型的就是荷兰由于对其1998 年将同性恋规定为伙伴关系的法律不十分满意,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结婚制度适用于所有伙伴关系而不考虑他们性别的国家。并且欧洲的这次立法浪潮也影响到了美国和我国。美国佛蒙特州立法机构迅速作出了反应“ 将异性结婚者享有的便利与保护扩及到同性伴侣”。我国也再次掀起了同性恋立法的研究讨论狂潮。自此,同性恋的法制环境基本成熟。首先,我国古代对同性恋一直都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国外诸多的立法实例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对象。仔细地考察那些已制定法律来规范同性恋的国家的法律制度, 不难发现发现其立法模式和法律的具体内容都各有不同,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概括起来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伙伴立法模式,不以婚姻相称,制定专门的民事结合制度或伴侣登记制度,使同性恋者在很多方面取得类似于异性伴侣的地位。二是同性婚姻立法模式,赋予同性恋者结合以婚姻的名义,使同性伴侣拥有同于异性伴侣的权利。  2同性恋立法建议  我国之前的同性恋相关法律问题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第一,仅仅考虑与同性恋问题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切实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利益。第二,有关同性恋的刑事立法过于模糊。第三, 以人数比例来压制同性恋者的人权。多数人的权利与少数人的权利从人权的角度上看没有轻重之分,不能认为多数人的人权优先或重于少数人的人权,或反之。所以,在立法上,我国必须对于同性恋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规定:[11]  1同性恋人权立法  不管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是《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利。《宣言》称:“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两《公约》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人格尊严权、婚姻自由权等。其中都没有规定缔结婚姻的双方必须是同性。这些都可以作为同性恋应该同异性恋一样享有广泛人权的国际渊源。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 同样应该实现同性恋人权立法。首先应该确定同性恋的人权是一种特殊人权, 一方面它专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 即只有作为同性恋的成年人才享有此权利。另一方面,权利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包含人格权,身份权和权利保障三方个面。而婚姻自主权即人格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与其相关的配偶权,同居权等则是身份权的主要内容。应予同性恋类似于异性恋者婚姻权利中同等的权利,给予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  2同性恋刑事立法  首先要将“ 同性恋刑事立法”与“ 同性恋刑事化”区别开来。前者讨论的是与同性恋相关联的一些刑事问题, 而后者强调的是同性恋是犯罪。在讨论同性恋刑事立法时,没必要就《刑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另做规定,适用一般理论即可。本人认为,首先需要确定同性恋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2001 年之后,同性恋就被排除在精神病范围之外,因此应该具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增加关于男性卖淫的规定。虽然在实践中,我国有少数地方将提供色情服务的“皮条客”以卖淫处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男性卖淫做为犯罪写入法条。第三是将同性之间的性侵犯增加到强奸罪之中。在我国目前的所有刑事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同性性侵犯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却有很多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发生, 并且受害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与痛苦很多时候甚至比异性侵害更大。最后,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重新定义,并将同性恋者作为一种特殊主体增加其中,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由同性恋引起的破坏现有合法婚姻的案例, 但是受害者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立法的全面性将更有助于保护人民打击犯罪。  3同性恋民事立法  准确的说,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在国外的多年实践证明,同性婚姻立法自身有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例如: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到底有什么差别,若是没有差别,又为什么要区分?如何界定两个同性的同居关系和同性婚姻?如何解决涉外因素的相关问题等等?对于同性恋者权利的争取者而言,他们一方面要求内在和谐的融入到法律体系中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社会公众像认可异性恋一样认可他们的关系。然而在我国,虽然同性恋已经得到了一定的认可,但是社会公众并没有作好赋予同性恋者同等法律权力的准备, 所以为了协调社会主流和同性恋者之间的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本人认为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是最适合我国现状的一种模式。  在立法上对于同性伴侣结成的这种伙伴关系,首先要创立一个新的法律身份, 即“ 登记伙伴”。“ 伙伴”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 现在泛指共同参加某种组织或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写作伙伴等。” 而此处则泛指同性之间以永久生活在一起为目的的伴侣。不难看出,作为伙伴,须要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同意识,并且该意识贯穿于整个关系存续的始终。“ 登记伙伴”即指同性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以伙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伙伴关系法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样,该法不仅规定有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 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需要注意的就是伙伴关系作为不可达到的婚姻关系的替代仅适用于同性伴侣,不适用于异性伴侣。因为异性如果严肃对待他们的关系他们是可以结婚的,而没有必要给他们一个结成“ 次要婚姻”的机会,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可能会使传统的婚姻制度存在风险。还应注意的就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内容也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收养和亲权两方面。就收养而言,本人认为应该立法禁止同性恋以伙伴关系收养孩子。原因有二:其一,未成年孩子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不强,若是法律允许该种收养,则会使得他们对异性的认识更加模糊,而自己成为同性恋的可能就会更大。其二,从法的精神和价值上看,法律不可以将“ 没有思考、拒绝及选择能力的人置于未来不可预测之中”,否则将有违公平的原则及以人为本的精神。国外也开始倡导孩子应该在异性家庭中成长,目前,只有荷兰、丹麦、冰岛、英国、比利时等极少数国家承认同性恋以共同名义收养孩子,其他绝大部分国家都对此明文禁止。此外, 登记伙伴在涉及亲权也与婚姻不同。国外的立法例主要是禁止孩子的生母或者生父的伴侣对孩子享有亲权。结合我国实际,一个未成年孩子的生母或者生父的同性伴侣对孩子也不享有抚养和监护等权利。理由前面我已阐述。然而关于伙伴关系的缔结、法律效力和解除等则可以参照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样以来法律则可以把大部分的问题留给伙伴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约定。除此之外,为事实同居及其他具体问题提供法律体系则可以通过零星立法完成,从而构成一种“ 双层规制体系”。

曾经由男人来决定女人该不该受教育,白人决定黑人能不能活下去,后来我们都认为这是荒诞的,如今我们却又让异性恋来决定同性恋能不能相爱同性恋很正常同性恋不是病,不是罪,不是错,同性恋爱情和异性恋爱情没什么不一样,异性恋不是更正常只是更平常,无论同性异性每个人在人权上都是平等的,都渴望自由、平等、有尊严、有爱的生活,全世界有大概4亿的人群,这个大概有6000多万人。同性恋是世界上最纯净的爱情。因为这种爱情可以冲破世俗的樊笼,穿透异样的眼光,接受来自社会的重重困难艰辛。经过这些最世俗的东西洗涤后的爱情,才是最为真挚动人的。在爱的灵魂体验上,同性之爱触到了异性之爱没有触到的深度,更接近爱之本质。他们都是勇敢的人,也都是最干净的人。这种爱,凡夫俗子无法领会。这其中的艰辛,也不会有人感同身受。这世上,有人相信真爱,有人怀疑真爱,IDLOVES是为同性真爱而生的,专注服务于坚定相信真爱的那一类5%的LGBT同志人群,为他们而生,为他们发声,为他们的爱代言,消除社会歧视,推动平权。在反同群体眼里IDLOVES是变态妖怪,在同性恋和撑同群体对IDLOVES顶礼膜拜。IDLOVES认为真爱是一种信仰,神圣不可亵渎。IDLOVES虔诚地祈望世间有更多的人相信真爱、践诺真爱、弘扬真爱,IDLOVES制定了犹如宗教般的严苛规定:在IDLOVES的文化基因里相信真爱是一种本能,真爱不分星球、不分国度、不分宗教、不分种族、不分性别、不分贫贱、不分年龄,人权面前人人平等,真爱面前人人平等,婚姻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此,有些人理解,有些人不理解,同性真爱即IDLOVES的事业,IDLOVES愿意固执地信奉此真爱理念,恪守真爱这块净土阵地,真诚地希望愈来愈多的人成为“ID同志真爱信徒”,让怀疑真爱的人相信真爱,让被爱伤害的人重新相信真爱,让相信真爱的人更加相信真爱,让真爱普世,实现促进人间真情大爱的宏愿:“真爱到世上来,乃是光,叫凡信真爱的,不住在黑暗里”。——IDLOVES同性恋是天生的,爱一样一样爱,IDLOVES是专为同性恋而生的。包括les戒指、gay戒指、自戴的、求婚的、情侣对戒、结婚戒指等,为同性恋而生,专属定制,为同性恋发声,消除歧视。为同性之爱代言,传播同性恋正能量,为同性之爱正名,推动婚姻平权。除了IDLOVES,我们所知道的珠宝牌子都是歧视同性恋的,真可悲真可恨。IDLOVES同性珠宝,同性恋珠宝,同性专属戒指,同性对戒,同志对戒,同性情侣戒指。为同性恋群体的爱情保驾护航,传播同性正能量,是同性恋情侣表白的爱情神器,专属的情感信物。这个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等,有的只是两个人刚好相爱了,就这么简单。希望每位同志都能获得浪漫、真诚、永恒、平等的爱情。你可以不支持但请沉默不语,让他们爱想爱的人,那是他们的权利。你可以不接受但请视而不见,让他们过想过的生活,那是他们的人生。你可以不理解但请听而不闻,让他们呼吸自由的空气,这是我们共同的世界,一个本就多元精彩的世界!尊重一个独立的个体是对生命的尊重,尊重一个人的性取向是对人性的尊重。

终于有人敢迈出这一步了 我是拉 学术上不太懂 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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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写!就知道复制粘贴,真TM无耻!!!

我支持同性恋…爱情不分国界…不分男女

支持吧。既然有了同性恋这类人群,就应该完善相对的法律体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了平等,何谈法律。无据可依,何谈保障。舆论要是真的可以治理或者制裁所有人,法律又为什么会存在……法律难道不是根据不同的人或者事来定的吗?既然有了同性恋人群,就应该正视同性恋这一问题。

3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行性分析及建议  1立法的可行性  国外的许多国家已经寻找到解决同性恋的方案。在第一次立法浪潮中有丹麦。该国在1989 年法律中规定了登记的伙伴关系,其后十年即1999 年对之又做了修改。这种做法为其他大多数斯堪的那维亚国家仿效,他们纷纷立法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第二次立法浪潮发生在近19 年。其中有匈牙利、法国、比利时、荷兰以及西班牙的自治区域。他们的立法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模式。21世纪更多的国家对同性恋进行了法律规制[10]。最典型的就是荷兰由于对其1998 年将同性恋规定为伙伴关系的法律不十分满意,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结婚制度适用于所有伙伴关系而不考虑他们性别的国家。并且欧洲的这次立法浪潮也影响到了美国和我国。美国佛蒙特州立法机构迅速作出了反应“ 将异性结婚者享有的便利与保护扩及到同性伴侣”。我国也再次掀起了同性恋立法的研究讨论狂潮。自此,同性恋的法制环境基本成熟。首先,我国古代对同性恋一直都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国外诸多的立法实例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对象。仔细地考察那些已制定法律来规范同性恋的国家的法律制度, 不难发现发现其立法模式和法律的具体内容都各有不同,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概括起来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伙伴立法模式,不以婚姻相称,制定专门的民事结合制度或伴侣登记制度,使同性恋者在很多方面取得类似于异性伴侣的地位。二是同性婚姻立法模式,赋予同性恋者结合以婚姻的名义,使同性伴侣拥有同于异性伴侣的权利。  2同性恋立法建议  我国之前的同性恋相关法律问题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第一,仅仅考虑与同性恋问题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切实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利益。第二,有关同性恋的刑事立法过于模糊。第三, 以人数比例来压制同性恋者的人权。多数人的权利与少数人的权利从人权的角度上看没有轻重之分,不能认为多数人的人权优先或重于少数人的人权,或反之。所以,在立法上,我国必须对于同性恋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规定:[11]  1同性恋人权立法  不管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是《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都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的普遍权利。《宣言》称:“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两《公约》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人格尊严权、婚姻自由权等。其中都没有规定缔结婚姻的双方必须是同性。这些都可以作为同性恋应该同异性恋一样享有广泛人权的国际渊源。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 同样应该实现同性恋人权立法。首先应该确定同性恋的人权是一种特殊人权, 一方面它专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 即只有作为同性恋的成年人才享有此权利。另一方面,权利的内容具有特殊性,包含人格权,身份权和权利保障三方个面。而婚姻自主权即人格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与其相关的配偶权,同居权等则是身份权的主要内容。应予同性恋类似于异性恋者婚姻权利中同等的权利,给予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  2同性恋刑事立法  首先要将“ 同性恋刑事立法”与“ 同性恋刑事化”区别开来。前者讨论的是与同性恋相关联的一些刑事问题, 而后者强调的是同性恋是犯罪。在讨论同性恋刑事立法时,没必要就《刑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另做规定,适用一般理论即可。本人认为,首先需要确定同性恋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2001 年之后,同性恋就被排除在精神病范围之外,因此应该具有与其他人同样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增加关于男性卖淫的规定。虽然在实践中,我国有少数地方将提供色情服务的“皮条客”以卖淫处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男性卖淫做为犯罪写入法条。第三是将同性之间的性侵犯增加到强奸罪之中。在我国目前的所有刑事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同性性侵犯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却有很多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发生, 并且受害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与痛苦很多时候甚至比异性侵害更大。最后,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重新定义,并将同性恋者作为一种特殊主体增加其中,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由同性恋引起的破坏现有合法婚姻的案例, 但是受害者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立法的全面性将更有助于保护人民打击犯罪。  3同性恋民事立法  准确的说,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在国外的多年实践证明,同性婚姻立法自身有很多难以克服的困难,例如: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到底有什么差别,若是没有差别,又为什么要区分?如何界定两个同性的同居关系和同性婚姻?如何解决涉外因素的相关问题等等?对于同性恋者权利的争取者而言,他们一方面要求内在和谐的融入到法律体系中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社会公众像认可异性恋一样认可他们的关系。然而在我国,虽然同性恋已经得到了一定的认可,但是社会公众并没有作好赋予同性恋者同等法律权力的准备, 所以为了协调社会主流和同性恋者之间的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本人认为登记伙伴的立法模式是最适合我国现状的一种模式。  在立法上对于同性伴侣结成的这种伙伴关系,首先要创立一个新的法律身份, 即“ 登记伙伴”。“ 伙伴”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 现在泛指共同参加某种组织或从事某种活动的人,写作伙伴等。” 而此处则泛指同性之间以永久生活在一起为目的的伴侣。不难看出,作为伙伴,须要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同意识,并且该意识贯穿于整个关系存续的始终。“ 登记伙伴”即指同性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以伙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伙伴关系法创设了一种类似婚姻一样的法律地位。就像婚姻一样,该法不仅规定有几种法律上的权利、特权和责任, 而且还为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留有空间。需要注意的就是伙伴关系作为不可达到的婚姻关系的替代仅适用于同性伴侣,不适用于异性伴侣。因为异性如果严肃对待他们的关系他们是可以结婚的,而没有必要给他们一个结成“ 次要婚姻”的机会,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可能会使传统的婚姻制度存在风险。还应注意的就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内容也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收养和亲权两方面。就收养而言,本人认为应该立法禁止同性恋以伙伴关系收养孩子。原因有二:其一,未成年孩子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不强,若是法律允许该种收养,则会使得他们对异性的认识更加模糊,而自己成为同性恋的可能就会更大。其二,从法的精神和价值上看,法律不可以将“ 没有思考、拒绝及选择能力的人置于未来不可预测之中”,否则将有违公平的原则及以人为本的精神。国外也开始倡导孩子应该在异性家庭中成长,目前,只有荷兰、丹麦、冰岛、英国、比利时等极少数国家承认同性恋以共同名义收养孩子,其他绝大部分国家都对此明文禁止。此外, 登记伙伴在涉及亲权也与婚姻不同。国外的立法例主要是禁止孩子的生母或者生父的伴侣对孩子享有亲权。结合我国实际,一个未成年孩子的生母或者生父的同性伴侣对孩子也不享有抚养和监护等权利。理由前面我已阐述。然而关于伙伴关系的缔结、法律效力和解除等则可以参照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样以来法律则可以把大部分的问题留给伙伴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约定。除此之外,为事实同居及其他具体问题提供法律体系则可以通过零星立法完成,从而构成一种“ 双层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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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我知道问题,分析肯定好

如果你是在校大学生的话,图书馆里一般都有论文期刊相关网站的链接(学校已经付费了),当然学校不重视的话也有可能没有。不是的话,那就自己去相关网站付费购买了,比较有名的就那几个,知网,万方,维普,等。写论文的话是离不开期刊论文网站的,你要是想靠百度知道给你提供一两片文章的话,那你这论文注定稀烂了。

采纳以后我给你。要抓住要害。鲁迅说:“正对‘论敌’之要害,仅以一击给予致命的重伤。”对谬论,一定要抓住其反动本质,深入地进行揭露和批判。③要注意分寸。对于敌人的反革命谬论和人民内部存在的错误思想,必须加以区别。对敌人,要无情揭露,痛加批驳,给以致命打击;对于人民内部的错误思想,就要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决不可相提并论。

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性倾向的一种,都是一种正常的性倾向。世界卫生组织已经不再将同性恋作为疾病看待,但是因为某些宗教因素和传统的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同性恋在某些国家仍然被当成异类看待,受到歧视和不公正的待遇目前在欧洲西班牙和美洲的一些发达国家,同性恋者可以结婚,成为法定意义上的伴侣,甚至可以领养孩子,在西班牙的一些学校,甚至要求必须有一定比率的同性恋家庭领养的孩子入学,以保证社会公平。曾经有人对同性恋人群建立家庭甚至抚养孩子抱有异议,说会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可是事实证明,同性恋家庭的离婚率远远低于异性恋家庭,并且孩子们也大都心理健康,得到了良好的教育和关爱,而且他们并没有受到双亲性倾向的影响,大多数都是异性恋者。性向天生,无论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都是一样的,不该有任何一方因为不同而受到歧视和伤害。随着我国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学者进一步研究,也日渐对同性恋者越来越宽容,《南方周末》央视《新闻调查》等媒体,也都曾经对同性恋人群进行了正面的科学的报道,希望破除歧视,让整个社会改变对同性恋者的陈旧看法。现在,同性恋婚姻法的提案依然在申请中,相信在当今和谐开放的环境下,一定会有通过的一天。(希望对你有帮助)

同性恋婚姻论文摘要

法院积极介入同性婚姻是否会适得其反 很多支持同性婚姻进路的人担心法院一味强调平等保护同性婚姻会招来更多的反对,事实上这样的担心也不是多余的,1996年在夏威夷州通过了州宪法修正案来应对法院的判决,同年,国会通过了《捍卫婚姻法案》,此法案的目的就在于允许各州拒绝承认可能在夏威夷缔结的同性婚姻。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承认同性婚姻后,马萨诸塞州议会2004年3月采纳一项禁止同性恋婚姻的州宪法修正案草案,尽管这项修正案还需经过两次投票才能通过,即使通过也要到2006年底才能生效。布什总统主张修改宪法,从联邦法的高度禁止同性恋结婚;截止 2004年11月2日结束的美国全民选举和公投中,有十一个州进行了关于同性婚姻修宪的投票,并且都通过了排斥同性婚姻的州宪法修正案。[19]所以佛蒙特州高院的审慎进路得到了比较高的评价,也就是说认为同性伴侣有权得到本州对异性伴侣所有的利益和保护,并且让州立法机关去起草合适的法律,后来州立法机关创立了“ 民事结合(civil union)”。艾斯克瑞奇认为综合这些案件的教训,有时候法院拒绝非主流的权利是为了将来更有效的实施:“延迟正义不等于拒绝正义,有时候权利踏着像小猫那样轻的脚步走过来。”而事实上“民事结合”的弊端也很明显,同性伴侣没有办法享受联邦的权利如同性伴侣的移民权,而且不能得到别的州的承认,所以艾斯克瑞奇认为这是同性伴侣中的“隔离但平等”机制。(第198——199页)而这种不能正名的婚姻本身就体现了对于同性伴侣的歧视,甚至污名,因为生怕他们玷污了婚姻的神圣。而作者反驳了这种担心,作者认为在联邦的意义上修宪来保持传统婚姻模式基本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很多反对同性婚姻的议员也认为这应该是一州范围内的事,刚性宪法是很难进行宪法修订的,美国联邦宪法最近一次修正案第27修正案是在1789年提出的,203年以后才得以完成。更重要的是,一旦宣布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支持反对同性婚姻的攻守位置就发生了转换: 第一次,反对同性婚姻的人不得不承认被放在了这样一个位置,即他们正在试图剥夺同性恋的基本宪法权利,这是一个很大的政治障碍,焚烧国旗比同性婚姻更不受欢迎……再也不能说婚姻绝对是两性结合是自然的不言而喻的,再也不能说对同性婚姻的倡导是一场边缘的运动。(第204—205) 实际上这样的微妙转换也一直在暗中进行,支持传统婚姻的一方已经是在用“捍卫婚姻”这样的语调了,异性垄断婚姻模式没有受到真正挑战的国家才是同性婚姻真正的边缘化,而这种对同性婚姻的态度很类似于美国军队里对同性恋的态度:不问不说(don‘t ask don’t tell)。要真正摆脱边缘化还是要靠时间来消磨掉各种歧视和污名,但是权利的取得有可能走的更快,在堕胎案里可以看到大众态度的复杂,当57%的美国公众认为堕胎就是谋杀,同样一半多的人认为妇女有权利选择堕胎。(第206页)所以如果人们认为堕胎就等于谋杀还能支持堕胎权,反对同性婚姻的人也可能在实践中宽容不对任何人造成直接伤害的同性婚姻。[20]所以正如法院对焚烧国旗的保护没有阻止人们对国旗的自豪,对同性婚姻的司法保护也不会降低婚姻在美国人心中的位置,而且这将意味着法律平等保护的承诺落到了实处。 同性婚姻、后现代、中国语境 同性恋问题常常和后现代思潮相联系,后现代法学中除女权主义法学流派外,还有同性恋法学,尽管后者的影响要小一些,不过同性恋问题却不必然是后现代问题,在一本介绍美国宪法的专著里,作者在谈到同性恋问题时用的标题是:后现代的困惑?同性恋问题。 [21]而所谈的问题却主要是同性恋的非罪化、平等保护这样的同性恋权利问题,这是典型的现代性视角,而本书关于同性婚姻的论证也是典型的现代性进路,论证的指向主要是传统的保守思想,而在同性婚姻的问题上,后现代思路也是不容忽视必须要面对的。后现代思路认为同性婚姻本身就是保守的,因为它接受了婚姻的价值,对于主流价值有着太多妥协,所以不应该是异性恋同化同性恋,而是同性恋同化异性恋,同性恋之间的性交往模式应该为人类提供更多的可能性。艾斯可瑞奇教授大致对同性婚姻意识形态的几个派别做了如下的梳理: 前现代关于自然性别角色的理论激发了虔诚的传统主义者的抗议,现代自由主义强调个人选择自由的理论是支持同性婚姻的支柱,后现代强调自由选择之上还有压迫性的文化限制,这使得他们反对同性婚姻。[22] 同性恋问题上的后现代意识集中体现在酷儿理论(queer theory)中,这种理论反对男性和女性、同性恋和异性恋这样的二元对立,向社会的“常态”挑战,反对仅仅把婚内性关系和以生殖为目的的性行为当作正常的,每一个人的性别身份都是不固定的,流变的,这种理论不仅要颠覆异性恋的霸权,而且要颠覆同性恋的正统观念,既然传统的家庭模式固化了性别压迫,那么传统家庭价值也是压迫性的。[23]美国的性道德一直以婚内一夫一妻的生殖性活动为核心,人们担心同性恋的性规范向传统家庭模式“投降”将会使得不愿意不能够进入婚姻的群更加边缘化,所以酷儿理论拒绝异性文化的规范作为酷儿生活标准,多元的性生活值得同样的尊重,反对国家表达对不同类型的性的尊重或者合法性授权。同志运动是要挑战管制体系而不是接受管制,而同性婚姻寻求国家的承认、合法化和正当化怎么可能会不对其他群体造成不承认、不正当、不合法的效果。 [24]从现代主义的立场我们当然可以有很多回应,比如对同性婚姻的承认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传统性别的僵化模式,而非酷儿理论所认为的固化了传统模式,否则你就不可能解释传统主义为什么那么反对同性婚姻,而同性的结合也为异性恋创造了新模式,佛蒙特州“民事结合”的模式就和欧洲一些国家的登记伴侣关系一样,可以适用于不愿意进入婚姻的异性恋之间的松散的同居模式,这不就是酷儿理论所追求的构建新的人际交往模式吗?更重要的是有很多同性恋希望能够进入婚姻,而这样的诉求不能仅仅以“中了异性恋霸权的毒”来解释,追求创造性的酷儿理论家们只看到人的喜新厌旧一面,忽视了人追求安全稳定的一面,中国“少年夫妻老来伴”、“满堂子孙不如半路夫妻”的说法验证了人对家庭的需要除了财产、孩子和性之外的情感需求。这种需求是很现实的,并非是压迫文化的虚妄产物。更何况保守主义中的洞见也向我们展示了人对于传统的依赖有着“理性不及”的一面,谁可以和传统完全一刀两断呢?不过我虽然不同意酷儿理论的前卫、不向传统做任何妥协的激进,我却欣赏对传统所做的批判,这展示了传统婚姻必须要改变。也就是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同性恋不再是罪,当同性恋也不再是病,当同性恋的性权利得到了更多的支持,主流意识形态必须面对这样的问题:如果非婚同居、性交易、性乱交都是同主流道德不相吻合的,那么如果拒绝了同性婚姻,同性恋还能怎么做?详见 _htm

"Gay marriage" system thinking Abstract : This paper is concerned "homosexuals having legal effect of the combination," by sociologists in recent years, Jurists and anthropologists hot issues of concern, on the one hand, from the nature of marriage attribute clear legitimacy and the right to set up sex marriage is not essential From the origin of marriage and the marriage ceremony concluded the process of view, Marriage is the name of publicity couples living together between the two, the combination of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marriage for formal But on the other hand, based on social development and human progress, the objective Analysis of changes in the meaning of marriage to same-sex marriage explained the reasons, and on issues related to the legislative attempt, with the contemporary world, especially in China that the status of special groups, is given the special interest groups are legitimate and proper means and the Keywords : homosexuality; The essence of marriage; Same-sex marriage

"Gay marriage" system Abstract Thinking : This paper is concerned "homosexuals having legal effect of the combination," by sociologists in recent years, Jurists and anthropologists hot issues of concern, on the one hand, from the nature of marriage attribute established a clear legitimacy and the right to marital sex is not the essential From the origin of marriage and the marriage ceremony concluded the process of view, Marriage is the name of publicity couples living together between the two, the combination of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marriage for formal But on the other hand, based on social development and human progress, the objective Analysis of changes in the meaning of marriage to same-sex marriage explained the reasons, and on issues related to the legislative attempt, with the contemporary world, especially in China that the status of special groups, is given the special interest groups are legitimate and proper means and the Keywords : homosexuality; The essence of marriage; Same-sex marriage

楼主可以参考: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是否赋予同性关系以合法的地位——允许其缔结婚姻、建立家庭,一直为学界所关注。然而,民众的认知、婚姻属性的界定,使中国同性恋者的婚姻规制面临诘问。以相对实用的视角来看,不对其进行规制符合现实的国情;而以相对人文的视角来看,对其进行规制符合中国同性恋者的权益保障。故有关中国同性恋者婚姻权法律规制的架构假设可采取以下两种路径:(1)伴侣关系模式。即中国同性恋者可通过缔结同性伴侣关系进入同居状态。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应通过双方协议来解决;人身关系则须依规制同性恋的伦理原则来约束。(2)家庭关系模式。即中国同性恋者可通过建立家庭关系进入“婚姻状态”。家庭关系的非性别要求,为同性伴侣进入家庭提供了通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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