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专利代理机构的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三)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5、品行良好。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专利代理机构的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三)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5、品行良好。
专利代理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2、有独立的经营场所;3、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5、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专利代理机构初审1-1.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 法定依据(一)《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第76号令发布)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7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二、申请条件《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四、五、六、七条规定:(一) 组织形式:专利代理机构应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形式组建。 合伙制: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 有限责任制: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二)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人协议书):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四)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品行良好。《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三、申报材料《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一)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或者章程;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转换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应提交原代理机构的退伙协议或股份转让协议、解聘书。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四、办理程序(一) 申请人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在线填写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上传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件。(二) 省知识产权局对电子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电子初审通过后,通知申请人提交纸件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符合规定条件的,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批准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专利代理机构的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三)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四)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5、品行良好。
包含授权所有费用,个人4500,公司5000
发明专利3200代理费,实用新型专利1600代理费,外观专利600代理费个人需缴纳官费(申请费+实质审查+印刷)发明专利 ¥560 实用新型专利¥75 外观专利¥75
法律分析:不同专利类型以及对专利的要求、不同地区、不同事务所、不同专利代理人(专业、学历、经验)的代理费用不同。一下是大概收费情况(单位:元) 发明专利:代理费最低可以到4000,最高1万有余,需要注意的是,要清楚代理费是否包括答复审查意见的费用; 实用新型:普遍在1800-2200,最高也有3000多; 外观专利:不到1000。 专利代理费用的高低是代理机构服务水平的体现,包括专利撰写、流程管理、档案管理、期限节点管理、信息咨询、权利状态监测、培训活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个不一定的,不同的平台,专利类型的不同收费也不一样。只算代理费用便宜的可能只需要几百,贵的需要1000多。具体是多少要看所在城市的平均价格来定。一般来说我们都会选择大型一些的平台,这样办理的效率能够更有保障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