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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机制创新的意义与原则

更新时间:2009-03-28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健全而有效的制度可以使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党的十八大首次系统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并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出了全面规划和总体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强调要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为人民政协围绕协商民主履行职能、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1]而要切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至关重要。

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机制创新的重要意义

切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健全和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至关重要,要建立具体可行、衔接配套、可操作性强的运行机制。这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的迫切需要,又是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机制创新是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

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般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但在许多情况下,制度也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而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最主要的载体和体现,在政治文明的建设中具有实际的意义,处于核心地位。政治制度是用来解决现实政治问题的,是指政治问题获得了制度的关照,实现了制度化解决的途径。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在于制度建设。这不仅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经验总结。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根本问题在于加强制度建设,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精髓所在。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出现的种种曲折与忽视制度建设有很大关系。邓小平在总结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经验教训时曾精辟地指出:“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成立至今,为了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党和政府建立了许多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制度。这些政治制度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因此,在坚持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同时,我们必须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些制度,这些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第二,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根本性任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吸收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基本形式。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提出,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深植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深植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3]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坚持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15年《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5]近年来,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虽较之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不能适应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实践需要。因此,为了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保证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过程中的作用,就必须构建协商民主的“刚性机制”,加强制度建设。

(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机制创新是保障协商民主实效性的必然要求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与选举民主相比,协商民主重在协商过程,可以较好地保障民主参与贯彻决策全过程。重在协商过程就是看重程序,而程序的设计、机制的安排,是决定协商民主是否具有实效性的关键因素。没有规范的程序和工作机制作保障,协商民主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协商效果。而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首先,要准确地把握它的“柔性”“弹性”和“伸缩性”等不同于选举民主的特点;其次,作为制度,它不是我们既有的一些实践方式的简单挖掘和放大,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类型,要否决的就是“人治”和“弹性”,其结果是“软”的,但运作过程必须是“硬”的,是刚性的[6]。因此,建立具体可行、衔接配套、可操作性强的运行机制,是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实效性的迫切需要。

体育教育对于增强青少年身体体质、提高运动技能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体育教育的一线工作者,体育教师的能力水平直接影响体育教育质量。然而在学校体育领域,众多体育教师还保留着传统的“运动技能中心”和“运动训练模式”的思维来接受教育培训,体育教师教育专业化的理念并没有得到体现[1]。体育教师相较于其他文化课教师而言,其“边缘化”的地位也是显而易见的。“同工不同酬”、“由其他任课老师替代”等情况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就是体育教师职业“专业性”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将体育教师教育放置于一个专业化的框架中进行整体规划,促进体育教师教育发展,实现国家建立高素质专业化体育教师队伍的目标。

第四,协商程序存在疏漏性、随意性。近年来,政治生活中运用到协商民主的形式日渐增多,取得了较为广泛的实践成果。但在现实中也渐渐凸显出程序不规范等疏漏,难以达到理想中的程序公正,难以获得高度认可的理性共识,导致协商的实践往往不能切实解决社会面临的问题。从协商的程序来看,一方面,对决策之前的协商和对决策执行中的协商这两种协商的程序没有区分,导致政协协商特别是决策之前的协商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协商程序规定不够合理、不便操作,在实践中也就存在着以通报代替协商的问题;另一方面,缺乏确保协商顺利进行和富有成效的措施,关于协商什么、谁来协商、怎样协商、什么时间协商、协商的结果如何利用等,条文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实际的协商过程中,行为不规范往往影响了协商质量,使得政治协商难以形成有价值的成果;即使形成了有价值的协商成果,也难以落到实处[12]

第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独特优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在实行政治协商制度的长期实践中,吸收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它发端于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形成于协商建国的辉煌时期,并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在世界政治文明发展中,可以说是独树一帜、成就卓著,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独特优势。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规律,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阐释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大战略思想。2015年《意见》明确了协商民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布局、主要任务,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出重大部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研究桩周土体变形发展对探究桩周地层破坏机理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相关研究未涉及桩-土界面处的薄层土.薄层土作为与桩接触的土体,其力学行为对应力、变形在土体中的传递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薄层土层厚一般为几个砂土颗粒的级别,常规的DIC技术无法对其位移进行测量;而透明土技术对试验模型尺寸有所要求,无法满足大尺度模型试验要求,同时透明土并非真实土体,无法准确表现土体特性.因此,本工作针对静压桩在砂土中桩-土界面薄层土特性改进了DIC技术,达到对桩-土界面土体位移进行测量的目的.

在健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机制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并结合形势发展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机制创新是避免协商活动随意性的必要途径

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了规范政协政治协商的《实施意见》《规程》等文件规定,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毋庸讳言,当前,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还缺乏比较完善的制度规则和运作程序,在法制化、程序化与协商主体的平等化等方面还显得比较薄弱,一些领域的协商民主还存在着制度化不足的问题。因此,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相关制度与机制,努力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有章可依、有规可循,可以有效避免协商活动的随意性问题,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实际成效。

第三,协商内容出现模糊性、非政治性。一方面,当前有关文件中,关于政协协商的内容,共涉及了关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八个重要方面,大多属于大政方针问题,没有包含地方政协的主要内容。这些文件都太宏观、太原则,在协商规范中只有“重大”“重要”等泛指性界定,具有不明确性,在实践中不易把握,操作难度比较大。因此,往往容易导致在高层可以称为大政方针、重要问题的,对具体的一个政协地方委员会,就需要讨论明确。另一方面,对政协协商的决策事项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和可参照标准,对哪些属于协商范围,哪些不属于协商范围,哪些应该协商,哪些必须协商,规定得不够具体,一些本应提交政协协商的重大事项往往没有提交协商,在政协协商的实践中,协商的内容多数是政协的内部事务和政协自己的调研报告,而党委、人大、政府的重大决策、出台的法律法规等,提交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协商的不多,没有形成常态化、制度化。

第二,协商提案往往缺乏针对性、科学性。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发现,有的委员平时不注意调查研究,也无暇顾及提案撰写,因而提不出切实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和建议;有的委员关注现实不够,对重大的民生热点不愿涉及,因而出现不少不痛不痒、无关大局的提案[10]等。这主要源于政协委员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其产生、组织、管理、权利保障等方面缺乏全面系统的制度约束。目前,政协委员的产生机制是邀请制,即通过提名推荐、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后协商确定建议名单,然后在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上同意通过,最后由政协办公厅(或办公室)分别通知推荐单位和个人,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11]。这种产生机制往往缺乏合理的淘汰机制,使政协委员更像一种荣誉,虽然重视其代表性和政治素质,但容易导致参政议政能力不足。

第一,协商主体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所谓协商主体,主要是指参加协商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各族各界人士[9]。这些协商参与者的主动性,是搞好政治协商的基础。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政治协商主体作用发挥不均衡的问题普遍存在,参与政治协商的主体常常无法较好地表达自身的政治诉求,政治协商的随意性使政协政治协商的力量分散、优势弱化,以政协组织名义开展的政治协商很不经常。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地方党委派驻政协的党组与政协地方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上。政协协商制度对党委、人大、政府缺乏必要的约束,党委、人大、政府就重大事项到政协协商的主动性不强。党组具有高于政协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政府即使向政协征求意见,也是协商变通报,一些决策性事项,表决前才提请政协讨论,因而严重影响了协商的平等性,进而影响了协商的主动性,政协协商呈现出政协一头热的趋势。

收集河北省沿海试点区域的控制数据、影像数据、大比例尺水深数据及岸线数据,作为试点研究的参考资料及试验依据。

第一,协商民主理论最先在西方世界产生和发展。协商民主理论源于西方,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自西方兴起的,最早由美国学者毕塞特提出。到了20世纪9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开始引起广泛关注。协商民主理论认为,民主合法性的实质则应经由某一公共决策的所有相关者致力于这一决策的真实协商的能力来获取;认为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的有益补充,是提升当今西方社会民主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西方协商民主与我国的以政治协商制度为基本模式的协商民主模式有本质的不同,但我国民主政治制度中的政治协商和西方协商民主所追求的一些理念存在某些契合之处,西方协商民主作为一种规范性理论对我国的协商民主建设仍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功能。然而,在西方,协商民主还处在研究和讨论阶段;在中国,协商民主不是选举民主的补充,而是一种独立的民主形式,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

第三,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一方面,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制度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人民政协是实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同样也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实现形式。作为我国唯一由所有党派参加并以本党派名义在其中活动的政治组织,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能够在增强社会共识和力量凝聚中发挥重要作用[7]。因此,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建设,就要发挥人民政协的制度优势。另一方面,人民政协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协商性。在人民政协中,各界别代表反映和维护各自利益,不是通过竞争与对立的方式进行,而是广泛、充分地协商讨论,以统一认识、达成共识。特别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作为参政党的各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真诚团结、亲密合作,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与优势,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所蕴涵的合作、参与、协商、包容的精神更加鲜明、更加突出[8]

(一)科学把握中央有关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出台了2015年《意见》《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凸显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被赋予的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从国家建设、政治发展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看,人民政协协商民主肩负着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凝聚奋进正能量的政治责任和特殊使命。因此,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06年《意见》、2015年《意见》和《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习近平、俞正声等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摆在重要位置,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我叫他去县城的时候到我那里玩玩。他说,他经常去县城的,现在城里人比乡下人还要重视风水,年纪大的亡故,墓地选择之外要择定下葬的具体时辰;买新房子要看楼盘,选择单元位置;买老房子要问明吉凶,去晦除邪。他说,连不少单位都常常请他去的。有一个单位,20层的大楼,主楼裙楼,围墙花园,建得既豪华又气派,但入住之后不久,两个一把手相继因经济问题而入狱。再后来的继任者怀疑风水出了问题,不知怎么找到了他。他去看了看,叫他们把原来朝南开的大门封掉,改朝东开。小先生所说的这个单位,和我家在同一条路上,当时搞不清好好的南大门,为什么封掉重开,想不到还有这样一段故事。

(二)严格遵循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现有的制度框架与规范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因此,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既是广泛听取意见、科学决策的协商过程,也是凝聚共识、不断融合、宣传教育的过程。要始终围绕人民协商民主所设计的主题、内容、程序、原则、形式进行机制创新,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要求,逐渐建立一套衔接有序、运转协调、协商有效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在现有协商民主制度框架及相关规则的基础上,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逐渐建立一套衔接有序、运转协调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条件成熟的可及时形成制度并加以推广,努力使协商民主这一形式更加有规可守、有序可循,使协商民主成为民主过程、决策过程中的必要和法定程序,坚定不移地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5 统计学方法 通过SPSS 18.0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用±s)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多组间比较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 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三)有效借鉴我国协商民主实践中制度化建设的成功经验

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13]这一重要论断,充分表明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积极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14]基层政协如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真正成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与重要载体,促进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值得认真探索与深入思考。在现实中,我国一些地方的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取得了很好的经验,既建立了相应的程序和意见反馈制度,也建立了日常协商的渠道和加强政协委员管理的一些规定。因此,借鉴已有的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刚性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坚持把制度化作为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抓手,及时总结人民政协协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和成熟经验,并结合形势发展不断提炼上升为常态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在继承中完善、在探索中前进、在创新中提高。

参考文献:

[1][1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7.

[2]邓小平文选(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33.

[3]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6.

[4][13]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9/21/c_1112564804.htm,2014-09-21.

[5]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

[EB/OL].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2/09/c_1114310670_2.htm,2015-02-09.

[6]李仁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在加强制度建设[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5):22

[7]辛燕琴.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思考与建议[N].人民政协报,2013-12-11(8).

[8]李仁质.发挥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1):38.

[9]张献生.关于我国政治协商的主体问题[J].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9,(2):2.

[10]乔洋.协商民主视野下的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研究[D].内蒙古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22.

[11]政协委员是如何产生的[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3/10/content_768951.htm,2003-03-10.

[12]杨剑声.论中国特色政治协商制度的坚持与完善[D].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37.

 
王珊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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