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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文古籍编目概述(中)

更新时间:2009-03-28

三、著者项

满文古籍文献著录项目中,唯一需要同时著录满汉两种文字的项目只有“题名”项,主要原因在于,真正用满文原创的作品极少,多是译自汉文典籍的译作。由此形成满文古籍在形式上的鲜明特点:单一满文者只占很少一部分,满汉合璧、满汉文者居多。这一特点也决定了著者项中的第一著者往往是汉籍的著者,满文译者则为第二甚至第三著者。“著者”即“责任者”,或称“著作权人”,包括著者、编者、辑者、译者、注者、绘者,等等。责任者项的著录内容包括责任者的朝代、姓名、责任方式。翻检各种满文古籍的专门书目,我们还会发现,在译自汉籍的众多满文译作中,很少著录满文译者姓名,概因满文译者姓名已经湮没。即便是书中出现满文译者的名字,也大多是以汉文音译的形式出现,一般不出现译者的满文名字。所以,我们在著录著者姓名时要求:首先,汉籍著者不需要音译为满文,只著录其汉文姓名;其次,满文译者,特别是满族人译者,即使书中出现了满文名字,著录时也一律以汉文音译名进行著录,不必著录满文名字。如果书中只出现了满文名字,没有出现汉文名,需要编目员自己将其音译为汉文名,并在“一般附注”项中予以注明。

(4b)This steel is not strong enough(for building a 500-storey building).

1. 责任者的朝代

责任者的朝代应著录在责任者姓名之前,并用括号括起。如,(清)图里琛著。周朝有西周、东周之分,东周又包含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汉朝有西汉、东汉之别,宋朝有北宋、南宋之序,在著录时一律不加以区别,统一著录为“周”“汉”和“宋”,“春秋”“战国”不作为朝代名用于著录。如,(周)孙武著、(汉)郑玄注、(宋)朱熹撰。在中国历史上有两个宋朝,一个是南朝的“刘宋”,一个是后来的“赵宋”。前者著录为“南朝宋”,后者则直接著录为“宋”。如,(南朝宋)刘义庆著。辛亥革命以后的责任者姓名前不著录朝代名,而直接著录责任者姓名和责任方式。如,梁启超著。满文、满语是清朝的“国文”“国语”,因此,满文古籍的责任者大多数为清朝人。但在著录清朝责任者时须注意,天聪十年四月十一日(1625年5月15日),皇太极登基,改国号为“清”。虽然此时清朝已经建立,但尚未入关,明朝政权依然存在;1644年清兵入关占领明朝都城北京、大明王朝灭亡,此后方为全国政权清朝的开始。

同一种责任方式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责任者时,若为同一朝代之人,则只在第一人前著录朝代名,第二人或第三人前不再著录,责任者之间以逗号隔开。如,(宋)苏洵,苏轼,苏辙著。若责任者朝代不同,则分别著录朝代名,责任者之间仍以逗号隔开。同一种责任方式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责任者时,如果责任者不超过3人,则均需著录;如果超过3人,只需著录首位责任者,后面加“等”字,如《大学衍义》:(清)福达礼等译。

在著录责任者的朝代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即责任者的生活年代跨朝代,如明末清初、清末民初等。遇到这种情况,传统的著录方法是以责任者的卒年为准,责任者卒于某朝代,即在他的姓名前著录朝代。不过,笔者认为,这种方法并不科学。比如,某位责任者享年80岁,70多年归隶明朝,在清朝只有短短几年,甚至不到一年,据卒年将其算作清朝人,似乎不太合适。笔者以为,既然著录的对象是古籍,应以古籍本体为标准,即按照古籍本身的成书年代来确定责任者的朝代。这部古籍若成书于明朝,责任者的朝代应著录为明;若成书于清朝,即便是顺治元年(1644年)成书,当年责任者即亡故,也应该将责任者的朝代著录为清。从目前存世的满文古籍来看,满文原创的作品极少,多为汉文典籍的译作。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属于一种再创作。因此,这类古籍的成书年代须以满文部分为准。如,《孙武子兵法》的原著者为春秋、战国时期的军事家孙武、吴起,但满文译本的责任者为康熙年间的桑额。也就是说,满译《孙武子兵法》的成书年代为康熙年间。另外,还需注意,成书年和版本年是两个不完全重合的概念,切勿混淆。同一责任者,可能会出现两个朝代,这恰恰说明责任者跨朝代,同时也真实地反映出著作的成书年代。若不知一书的成书年代,可用责任者的卒年来确定朝代。若卒年亦不知晓,还可借助其他信息进行推算。如,以生年加60年,以举人年、进士年或初官年加30年,以致仕年加10年,等等。如果责任者为外籍人士,名字前面不著录朝代名,而著录现今国名的简称,并用括号括起。如,(意)利玛窦。

清朝满族人在姓名的使用上有一种习惯,即称名不举姓,一般只用名,不提姓氏。如,马齐,姓富察氏,但自称或他称皆直呼马齐,而不提富察氏。此习惯后来也被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接受。另外,在书中涉及满族、蒙古责任者时,满文、汉文通常是连字带名,即又有字号,又有名,而且有时和汉文习惯相反,是字号在前,名在后。如,《三字经注解》的蒙古文译者富俊(1749—1834),卓特氏,字崧岩,一作松岩,隶蒙古正黄旗。书中满文即名号在前、名字在后,写作sūngyan fugiyūn。但在汉译文中,常将“崧岩”略去,只称“富俊”;或者以名的首字充作姓,然后加字号。这种情况尤须注意。因为在汉译时往往省略充作“姓”的名字首字,而直接译字号,编目时既易丢“姓”,又易误将字号视为名字。如:满汉合璧《弟子规》的满文译者崇绮(?—1900),大学士赛尚阿之子,阿鲁特氏,字文山,原隶蒙古正蓝旗,满洲镶黄旗人,清代唯一一位蒙古状元(同治四年,1865)。书中徐桐序文中满文作cūng wen šan,汉文则省去“崇”字,只作“文山”,若不注意的话,易将“文山”当成译者名。基于此种习惯,在著录责任者时还要注意一种现象,那就是关于“氏”的“识别”。一提到“×氏”,我们绝大多数人的反应是“姓”;而在满文古籍中,绝大多数的“×氏”不是指姓,甚至不是名,而是字,或者号。所以,在著录责任者时须分清姓、名、字、号,以免出错。满族人取名时还有一种习惯,即使用数字作为名字,若不了解此习惯,易将数字名字误以为是责任者的字号,所以,著录时须注意数字人名,并在附注项说明。如,《西域闻见录》,卷端题“长白七十一椿园著”,应该著录为:西域闻见录:8卷/(清)七十一著。附注项:七十一,字椿园,满洲正蓝旗人,乾隆十九年(1754)进士。

2. 责任者姓名

古籍制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刻印,一种是抄写。对于前者来说,出版地即是刻书地;而对于后者,出版地为抄写成书的地点。出版地一般著录到县(市)级,大不及省,小不及乡、镇、村,除非个别在雕版印刷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小地名,如福建建阳麻纱镇、北京琉璃厂等。

本项目直接效益只计算发电效益,价格不予修正。建设期效益损失、运行期效益增量及分摊计算,同“财务分析评价”。

如果责任者是古代帝王、后妃。前者,著录朝代+庙号+姓名,如,(唐)太宗李世民、(明)太祖朱元璋等。后者,著录朝代+谥号+身份+姓氏,如,(明)仁孝皇后徐氏。清代帝王的名字只用名,不著录爱新觉罗氏,如:(清)世祖福临、(清)高宗弘历等。在著录御制类文献时须注意,很多带有“御制”“御纂”字样的文献,皇帝多为挂名者,而非真正的编撰者。如,《御制人臣儆心录》,名义上是清世祖福临的作品,实际上为大臣王永吉所著。遇到这种情况,应尊重事实,把王永吉著录为主要责任者。如果责任者为僧人,著录朝代+“释”+法号,如,(唐)释玄奘。如果责任者为外籍人士,其姓名不必著录原文全名,只需著录通行的汉名或汉译名即可。如,欧几里德、利玛窦、汤若望等。

责任者项的第一著录信息源在正文首卷卷端。通常情况下,该处所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责任者朝代+责任者籍贯+责任者姓名+责任者字号+责任方式。著录该项时,只需要选取责任者朝代、责任者姓名、责任方式即可。

责任者在古籍中多出现在以下三处,即内封面、自序末和卷端,一般以卷端所题为准。

3. 责任方式

责任方式,即俗称的著作方式,包括:撰、著、纂、述、学、编、辑、纂修、译、口译、辑译、编译、注、集注、疏、笺、训诂、音义、集解、集传、批点、评述、索隐、参订、绘等。与题名相同,责任者也有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之分。主要责任者是一书的原作者,即责任方式为撰、著、纂、述、学的人;而对原著进行编、辑、纂修、译、注、疏、笺、训诂、音义、集解、集传、批点、评述等加工者,即为其他责任者。不同责任方式之间以分号隔开,如,《大学衍义》:(宋)真德秀撰;(清)福达礼等译。责任方式依卷端所题照录。有时责任者出于自谦,会以“学”为责任方式,著录时要一律改为“撰”或“著”。

在著录责任方式时,须注意译作和注释类文献的文献类型问题。一是译作。以《择翻聊斋志异》为例。此书的刻本为满汉合璧形式,既有汉文原著,又有对译的满文。在著录时要以原著责任者蒲松龄为主要责任者,译者札克丹为其他责任者,即:择翻聊斋志异:24卷/(清)蒲松龄撰;(清)札克丹译。满译《金瓶梅》之类仅有满译文,没有汉文的译著,则须把译者著录为主要责任者,并在附注项中注明:“据兰陵笑笑生著《金瓶梅》译。”此书译者不详,责任者项即空缺,在附注项中需注明:“据兰陵笑笑生著《金瓶梅》译,译者不详。”北京大学图书馆古籍编目使用的是皮高品十进位分类法,索书号包括两个部分,比如,977.5/8799,其中977.5是分类号,8799是书次号。书次号是主要责任者姓名的四角号码。若责任者项空缺,按规定以本书正题名的四角号码为书次号。为保证同一类书或同一本书的不同版本不被分离,遇到满译《金瓶梅》之类责任者项空缺的情况,书次号仍可取“兰陵笑笑生”的四角号码。二是注释类文献。以《千字文注解》为例,若注释、注解在汉文原著的基础上形成,即书的内容以汉文原著为主,则以原著者为主要责任者,注释者、译者为其他责任者,即(梁)周兴嗣著;(某朝)某某某注解;(清)文清侠译。若书的内容以注释为主,则注释者、注解者升格为主要责任者,责任方式由“注解”升格为“撰”;以译者为其他责任者,即:(某朝)某某某撰;(清)文清侠译,然后在附注项中注明:据(梁)周兴嗣著《千字文》注解。

第二种类型的钉子户发生在S社区。2016年3月,S社区的整体搬迁工程正式启动,计划2016年11月前完成。这是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抗争了一年多,2017年5月份才同意签约。为什么不愿意搬迁?根据访谈反馈,这个钉子户发现之前在J社区的拆迁工程中,僵持到最后的居民大都可以或多或少以较高的价格签约,因此,他认为最后签约可获得高额的补偿款,因此一直僵持。这是一种典型的耍无赖、人心贪的钉子户,也是拆迁过程中最常见的钉子户。

四、版本项

出版地著录要使用古地名,也就是要用一书出版时出版地当时的规范名称进行著录,不能用现地名。这是因为一个县(市)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名称和范围有可能产生变化,所以,在著录时要注意时空对应。如,南京,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曾用过金陵、建康、江宁、应天、天京等多个名称。民国时期的北京,1928年以前叫北京,1928年之后到1949年叫北平。清初时期,现在的安徽、江苏一带归江南省管辖。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省分置为安徽和江苏两省。出版地著录要使用规范名称,不用别称和不规范的名称。如琴川是常熟的别称,羊城是广州的别称,古籍中还经常称广州为粤省省城,北京在清代也经常被称为京师、京都,这些别称和不规范的名称不能出现在出版地的著录中。若出版地在国外,那么,要在地名前加国名。如,日本京都。著录在雕版印刷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小地名时,前面要加大地名。如,建阳麻纱镇、北京琉璃厂。

Locals mostly protect themselves from earthquake according to abnormal of animals, and if they realize an impending earthquake, peasants would put up tents outdoors and live in them. 27 Latitude is north latitude, and longitude is east longitude.

1.版本年代

版本年代,即出版年,也就是一部古籍形成文字、符号、图象等物质载体形式的时间。形成的方式包括刊刻、复制、抄写,等等。古籍制作和产生需要一个过程,不论是刊刻,还是抄写。特别是一些部头较大的古籍,其刊刻或抄写可能经历数年、十数年,甚至数十年。通常情况下,将一书刻成或抄写成的时间(年)作为版本年代。但遇到某种大部头或丛书等需要较长出版时间段的文献时,可以采用起止年的时间段方式进行著录。

水利信息化行业管理得到强化。一是工信部印发我国信息化发展规划,将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列入主要任务之一;二是水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整合共享取得积极进展,编制完成《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三是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四是着力完善水利网络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推进流域机构等级保护建设整改,开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网络与信息安全检查。

版本年代的著录包括朝代名、年号纪年和公元纪年。年号纪年要用汉字著录;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著录,并用括号括起来,如,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刻本。如无法确定准确的版本年代,可以采取相应的著录方法。知悉某书刻于某朝,即著录该朝的起止年代。如一书刻于乾隆年间,即著录“清乾隆间(1736—1795年)刻本”。事实上,很多书的版本年代,虽不能直接确定在某一年,但完全可以通过书中的其它信息,或是通过考证,将其缩小在一个较短的年限之间。如一书可确定为乾隆朝所刻,且书中有乾隆五十年(1785年)序,可知此书刻于乾隆五十年至六十年之间(1785—1795年),但我们传统的做法一般不采用“精确著录”的方式,还是将其版本年代延展至整个乾隆朝(1736—1795年)。这是因为书目类型的书籍,只是对群书的一种简单、客观的描述,很多考证、分析的内容,囿于书目体例和篇幅的限制,无法在其中体现出来。对于很多看不到原书或还没看到原书的读者来说,编目员或书目编辑者的考证内容,因为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等,所以,有时不但对读者起不到任何帮助,反而会带来困惑,甚至误导读者。

版本年代的相关信息,一般会出现在内封、牌记、序跋等处。但在采用这些信息时,要注意结合避讳字、版刻特点(版式、字体等)、纸张、藏印、书目等其他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以为佐证,力戒使用孤证。另外,书中呈现的版本年代信息,在形式上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些汉籍使用太岁纪年法、佛历、孔历等纪年方法,都需要转换为规范的年号纪年。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扶持的溥仪傀儡政权,则著录为“伪满康德XX年”。域外古籍则按其本国的纪年习惯进行著录,如,中国周边的亚洲国家,深受汉文化影响,也都有自己的年号纪年,编目时须分别按照其本国的年号纪年进行著录。

2.出版地

责任者可以是一个人或几个人,也可以是团体、政府机构或民间组织。责任者姓名应使用责任者真实、正式的名称,除了“以字行”情况,一般不使用字、号进行著录。如果原书未题责任者姓名,应加以考证,按考证出的真实姓名进行著录,并在附注项中予以说明。如果原书所题为责任者的字、号,应规范为责任者真实、正式的名称,并在附注项中予以说明。如,春秋经传集解:30卷/杜氏注。应在责任者姓名处规范为“(晋)杜预注”,然后在附注项中注明:杜预(222—284),字元凯,西晋京兆杜陵人。再如:周易:10卷/朱子本义。应在责任者姓名处规范为“(宋)朱熹本义”,然后在附注项中注明:朱熹(1130—1200),后世尊称“朱子”。如果原书所题为责任者的字、号,而且考证不出真实姓名,则按所题字、号进行著录,字、号前加“原题”二字。如书中未题责任者姓名,也考证不出,责任者则空缺。

若古籍本身没有提供出版地信息,但经编目员查考确认,在著录时,查考出的出版地要用中括号括起来,即:[出版地]。对于众所周知的出版地,即便古籍不曾提及,但视同默认,著录时直接标注即可,不必用中括号括起。如,北京武英殿刻本。

版本项是学术性最强、难度最大、最为重要的著录项目。整个版本项的著录内容依次为:版本年代、出版地、出版者、印刷地、印刷者、版本类型。这些著录项目并非每种书皆齐全,但版本年代和版本类型是最核心的、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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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版者

出版者按照古籍制作的两种主要方式进行著录。对刻印的古籍而言,出版者即刻书者;对抄写的古籍而言,出版者即抄写人。刻书者并非刻工,而是主持刻书的人,或者是出资刻书的人。不论刻书者,还是抄写者,从某种角度来说,都具有版权所有者的性质。雕版印刷术的发明,为书籍的流通带来变革,催生并极大地推动了出版业。在古代,私人刻书非常兴盛,因此,相当数量的刻书者为个人,此外,还有皇家、政府机关和出版机构、家族、民间出版机构等等。抄写者,一般都是以个人身份出现的。在著录个人刻书时,传统方法是先著录其籍贯,然后是姓氏,还有加上室名堂号,如,“独山莫氏”“无锡万氏”“沔阳卢氏慎始基斋”等等。对于古籍版本专家和专业的古籍编目人员来说,对此种著录一目了然。然对非专业人士来说,如此著录最易使人将刻书者(或抄写者)籍贯与刻书地(或抄写地)相混淆。因此,北京大学图书馆在近两年古籍编目中,突破传统,开始采取新的著录方式,即去掉刻书者(或抄写者)姓氏前的籍贯;若确知刻书者(或抄写者)的姓名,则不用姓氏,直接用姓名,如,莫友芝刻本、万钧刻本。在古籍编目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出版者并非单独一个的情况,出版者有可能是个人,也有可能是出版机构。前者在家谱、佛经等文献类型中经常出现,后者直到今天还经常见到,相当于联合出版。不论是出版机构,还是个人,出版者如果在一个以上三个以下(含三个),著录时仿责任者的规则,并列全著。例如,北京琉璃厂聚珍堂、敬修堂、文盛堂刻本。出版者如果超过三个,则只著录其中的领衔者,并在其姓名之后加“等”字。

(3)洗胃后心里护理。首先,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病房环境,保护其隐私。同时,安排家属在身边陪伴;其次,与患者采取一对一沟通模式,引导患者将内心情绪全面化表达出来,做深入化心理疏导。帮助患者正确认知自己,以采用积极的心态面对问题,提高其心理承受力、社会适应力;

出版者的性质不同,出版地和出版者的著录顺序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如果出版者为个人,著录顺序为出版者在前,出版地在后。如,黎庶昌日本东京刻本;如果出版者是出版机构,著录顺序为出版地在前,出版者在后。如,上海中华书局铅印本、上海扫叶山房石印本。

出版地、出版者的著录信息源也在内封、牌记和序跋上。如,古籍的内封经常镌有“某某堂藏板”的字样,在编目时,一般将藏板者视为出版者。有相当一部分古籍,出版地和出版者难以确定,不能确定则不著录。在古籍中,汉字的书写习惯是从上至下、从右至左。如果责任者、出版者是两个,一般会写成并列两行的形式。根据汉文的书写习惯,应该是居右者为先,居左者为后。满文的书写习惯则是从上至下、从左至右,所以,满文古籍的著录顺序正好与汉籍相反,是左者为先,右者为后。如果责任者、出版者为三个,通常会写成左、中、右三行并列的形式,若遇到这种情况,汉籍中居中者为先,居右者次之,居左者为最后;满文古籍依然是居中者为先,居左者次之,居右者为最后。出版者的这种著录顺序,应格外注意。

多数情况下,刻本古籍的刻印是一体的,如同改制前的出版社,一般都有自己的印刷厂。但有时出版年和印刷年、出版地和印刷地、出版者和印刷者完全不同,这种情况需要在版本项中予以体现。

4.印刷项

在大多数情况下,刻本古籍的刻印是一体的,即如改制前的出版社,一般都建有印刷厂。但有时出版年和印刷年、出版地和印刷地、出版者和印刷者是不同的,这些也是需要在版本项中予以体现的。印刷项在出版项之后,其著录顺序与出版项相同,即时间、地点、印刷者,如,乾隆四年(1739年)北京某某堂刻乾隆五年(1740年)上海某某堂印本。如果印刷时间与出版时间相同,只是印刷地、印刷者与出版地、出版者不同,则不重复著录相同的信息,如,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北京尚德堂刻天绘阁印本。

5.版本类型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存世的满文古籍有一千余种,比起浩如烟海的汉文古籍来说,实在是九牛一毛。但是,满文古籍的版本类型丝毫不比汉文古籍逊色,刻本、稿本、写本、抄本、绘本、影印本、石印本、晒蓝本、铅印本、套印本等等,应有尽有,非常丰富和齐全。在很多古籍书目中,经常会看到“刊本”一词,现统一规范为“刻本”。版本类型的鉴别和著录,需要编目员具备一定的版本学知识和实践经验。

 
李雄飞,顾千岳
《满语研究》 2018年第02期
《满语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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