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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的当代启示

更新时间:2009-03-28

荀子是我国古代伟大的唯物主义思想家,是先秦时期继孔子、孟子之后儒家学派的杰出代表和集诸子百家之大成的一代宗师,其所开创的独特的思想体系影响了此后两千年中国思想的走向。荀子将“法”思想引入到传统儒家思想之中,他的“援法入礼”思想在受到后人诟病的同时,也开创了“礼法”融合的先河。荀子将“礼”与“法”相融合,把与儒家传统思想相对立的“法”思想引入到了儒家的礼治系统中,援法入礼并拔高了法的地位。同时在重新解构礼法关系的过程中强调了礼和法对统治阶级及人民大众的教化之用,规定了君民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荀子提出的“隆礼而重法”,为现实中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提供了理论支撑。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制和道德相得益彰。”

一、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时代背景及理论内涵

(一)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时代背景

荀子生活于一个礼崩乐坏的社会大变革时期,旧有的社会价值体系走向解体,社会信仰出现严重危机。在此时期,礼的重构就成为了新的历史趋势,荀子继承了三代之礼和孔子的礼学思想,与此同时,又不得不结合时代思潮而作出适当之调整。荀子将礼融入到新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哲学以及社会生活各领域之中,并对其做出了崭新的诠释。春秋以降,宗教神学衰落,社会规范瓦解,造成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分裂与对立,并进而导致了社会文化的忧患和思想精神的混乱。当时的思想家开始重新以理性的目光审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本质问题,并由此建构了新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传统社会教化模式的衰落或解体,必然需要新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发挥它在新社会的教化功能。

荀子对孔子所提倡的三代之礼,并非完全否定,而是继承了其思想的根本价值。孔子曾说:“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人而不仁,如礼何? ”(《论语·八佾》)这表明了孔子关于仁礼学说的哲学思辨。荀子礼学直接师法孔子,并将孔子仁礼学说的哲学思辨作为建构自身学说的逻辑起点,正如荀子所说:“先王之道,仁之隆也,比中而行之。曷谓中?曰:礼仪是也。”(《荀子·儒效》)这既是对孔子仁礼之思的继承,也把礼提高到了治国理政的新高度,并由此指出:“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荀子·修身》)如此而言,荀子在继承孔子之礼基本道德规范的功能外,也必然要将礼的功能范围和价值内涵加以扩大,以适应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需要。此外,荀子将“人性恶”视为礼学思想产生的伦理前提。荀子说:“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仪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性情而导之也,使皆出与治,合于道也。”(《荀子·性恶》)正是出于对礼的起源的说明,荀子将“礼”的地位提高到政治理论的高度,不仅是人们日常行为的标准和规范,而且也是治理国家的最高准则和根本纲领。所以说,礼虽然是从前代延续下来的,但从根本上说,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与时俱进的。与此同时,荀子从维持社会共同体的繁荣稳定出发,强调了礼治,又提出了法治,将“隆礼”和“重法”并提。使荀子的礼法思想既具有独特的时代特色,同时也成为了一种新的治国理政的价值导向。

(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内涵

礼和法同为治理社会的基本要素,彼此互不制约,所以荀子将其总结为:“治之经,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荀子·成相》)“士之于人也,道之于法也者,国家之本作也。”(《荀子·致士》)这是说,礼和法同为治国之道,缺一不可。“隆礼重法”的逻辑前提是礼法并用且又各自独立。由此看来,荀子将礼和法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但从其各自独立性上来讲,礼和法都有其局限性,无论是礼还是法都有其局限性,都不足以担负起治国之道的重任。所以“礼法并用”才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根本准则。

1.荀子思想中的“礼”。

礼是荀子道德教化论中的核心,它是荀子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孔子之礼作为荀子礼治思想的直接来源,强调了“礼”的道德教化功能,具体表现在政治、文化、法律、社会生活等诸方面。荀子所生活的战国末期,战乱频仍,社会动荡,传统价值体系和信仰体系遭遇到了空前危机。孔子所提倡的礼治社会正处于“礼崩乐坏”的解体时期。荀子不仅继承了孔子的礼治思想,而且对其传统社会所提倡的礼治进行了解构和重释。孔子和荀子虽都是礼的提倡者和践行者,但他们对礼的解释和基本态度又有所不同,荀子从性恶论出发,说明礼无法从人的主观出发,而应该从主体之外的客观世界去找寻。荀子曾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亡,焉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荀子·礼论》)由此可见,社会治乱兴亡的根本在荀子看来是礼的根本价值所在。同时也反映了天地自然仍是人类社会有序发展的根本前提。在荀子看来,凡是含于天地自然之根本规律,利于人类社会有序之发展的礼仪制度、秩序规范,都是礼的具体表现,都是天地运行之根本法则在人类社会的具体化。荀子对礼的阐释,承继了三代之礼最初的本体论证明,也就是“像天而制礼”的思想,进而推导出天人同理,人类社会中的礼仪规范与天地运行的自然法则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由此也借用自然规律来说明社会规范和道德原则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荀子从天地自然中为礼寻找它的本源,弥补了三代之礼仅仅从现存社会规范来论证说明礼的不足。因为三代之礼既不涉及人的存在,也不涉及宇宙这样的根本性问题。可以说,荀子为礼的存在找到了文化哲学上的证明。在春秋以前,它是通过宗教来说明的,春秋以降,宗教神学渐趋衰落,价值观与信仰体系走向瓦解,社会秩序走向混乱。荀子作为一位理性哲人开始重新审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荀子所说的礼,无论是从天地自然之礼而言,还是从人伦道德之礼而言,均能调节个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由此可知,源于天道之礼,必将内化于人自身成为规范人类社会的法则。正如荀子所说,“礼者,人道之极也”(《荀子·礼论》)。在荀子看来,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准则,是实现人的价值的根本途径,也是规范人类社会的根本准则,是人伦教化的根本方法。所以,对礼的遵从和维护就成为提升个人生命价值的根本手段,也是保证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础。“天下从之者治,不从者乱,从之者安,不从者危,从之者存,不从之者亡。”(《荀子·礼论》)

第一,低估了学生的数学认知水平,这在两个课题数学任务的布置与实施中都有较为明显的体现.这不仅表现在张老师在布置数学任务时,低认知水平的任务多于高认知水平的任务,而且表现在,高认知水平的任务在教学的展开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降为低认知水平的任务.此外,还表现在对低认知水平的任务,他也采取一些措施进一步降低任务的认知要求.如,张老师在第一个课题的第一、二次教学中布置的7个数学任务有6个属于低认知要求水平的,第二个课题的第一、二次教学中布置的7个数学任务有4个属于低认知要求水平的.

[3]徐公喜.荀子礼法思想探析[J].朱子学刊,1999,(01):208-221.

春秋时期,法律重要性的日益增强直接源于三代之礼所蕴含的政治刑法功能。“这种附着于礼的法律制度,不必要也不可能有其自身的体系和独立性,它的发展必然受到礼的束缚和限制。”[2]117儒家传统所提倡的礼并非与“法”格格不入,儒家的礼治思想直接源于三代之礼,既带有等级名分的性质和内容,又带有指导现实政治的功能和作用。由此可知,儒家传统礼治思想便有了法律内蕴。孔子的礼治思想并不排斥法的作用,而是将其进行了比较,以确定其主从地位。正如孔子所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论语·子路》),同时也指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战国时期儒家另一杰出代表孟子虽发扬了孔子的“仁”学思想,提出了“仁政”学说,但其最终仍没有越出传统礼治思想中所蕴含的“法”思想,而非完全否定法律存在的合理性,如孟子以仁政主张“省刑罚”(《孟子·梁惠王上》)。荀子作为战国末期儒家代表人物,在坚守儒家根本思想的前提下,重新诠释法家法治思想,实现了儒家思想表层下的法家化,使其在某种意义上更加贴近社会现实,成为统治集团治国理政的手段。为此,“荀子以礼为核心,把法家的法治纳入儒家的礼治系统”[3],推动了礼的法律化,提高了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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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体系的建构

(一)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的内在逻辑

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有其自身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内在的逻辑结构。其“隆礼重法”思想的形成既与荀子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关,也与孔孟思想相关联,特别是荀子和孟子前后相继,并且都直接承继了孔子的礼学思想。“荀子把礼和法会通,将礼作了法的解释,开礼法一体论的先河,具体表现在:提出了‘礼法’范畴,确立了‘非礼无法’原则,论述了‘隆礼重法’的礼法关系。”[4]荀子以其特有的“人性恶”为理论基础,奠基了其别具特质的礼学体系。三代之礼经过孔孟的完善和丰富,以至荀子对礼作了进一步阐释,礼治思想涵括的范围从宗教、政治、法律、道德、军事、风俗习惯到各种典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和礼节仪式,其影响从政治宗教、经济文化到社会生活几乎无所不包,其功能也从最初的宗教功能向政治功能扩展,且逐渐产生了对社会文化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教化功能。荀子礼治特别突出它的政治功能,荀子认为“礼”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并将孔孟所认为的“礼”与儒家传统礼治体系作了切合实际的变革。“荀子将三代之礼解释为法律的总纲,以及以法类推的各种条例的纲要,把礼视为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准则。”[2]120由此可见,荀子将“礼”视作国家治理的根本之法,它突出的是礼的政治功能的一面,也体现了现代教化功能中强制性的一面。基于此,礼被荀子赋予了法律色彩。荀子认为,“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礼和法可以被视为同一本质之物的两个基本面,违背礼就是触犯法的表现。因此我们可以说,荀子将礼和法创造性地融入在一起,而不惜牺牲儒家传统礼法并立的格局。荀子此举,既有特殊时代背景下维护儒家社会地位的作用,也有损害三代礼治与传统儒家礼仪至上的局限。一方面,荀子继承了传统儒家的礼治主张,吸取了三代之礼的思想,突出礼的政治价值,并将礼归结为“治之始”(《荀子·王制》),即治国的根本制度。另一方面,荀子又发挥了传统儒家礼治的模式,建构了礼法并用的礼法关系,并将法提高到了不可替代的政治功用,视其为与礼具有同等价值和作用的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视法为“治之端”(《荀子·君道》)。

荀子不仅重视“礼”,而且也重视“法”。荀子虽有时将“礼”与“法”合在一起,称为“礼法”,但其各自的作用和地位有所不同。“礼”是大纲,是基本原则;“法”则是具体的操作程序。荀子生活在战国末期,目睹了当时各国的政治变革和社会变迁,对法家的主张也很熟悉。他一方面仍然坚持孔子以“德”和“礼”来教化民众、治理国家的理想,另一方面他也以现实主义的态度肯定了“法”作为国家制度层面的价值和作用,包括“法”所必须的平等、公正、客观精神。他指出“法”应当是“无功不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荀子·王制》)。

(二)荀子“礼法”教化的本质

荀子礼法教化思想意在说明修补“人性”缺陷的重要性。“由‘性恶’到‘性善’是人性的升华,其途径唯‘教化’而已。”[5]而以“隆礼重法”为核心的教化体系建构则成了荀子学术理论体系形成的基点。荀子的教化思想体系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展现了教化的多重功能。这一思想,以“人性恶”的理论为基点,从“立学”和“修身”出发,融“法”入“礼”,将法纳入荀子教化思想体系的观照视域,旨在解决“性恶”之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教化”之道,实质是带有一种强制之意,并由此成就了荀子独特的“教化”观。在《荀子·性恶》篇中,荀子提出“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仪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6]435,荀子希望通过礼仪来规约“人性”,以“教化”来导引“人性”,社会的实效性和伦理文化的价值性才能得以彰显。

2.荀子思想中的“法”。

荀子“礼法”教化的实质是对“人”的异化,既继承了传统儒家政治伦理层面下制度的外化功能,也强调了人之“性情”的内化。荀子的“礼法”教化表现了人之“内化”与“外化”共同作用的“教化”之道,是对“教化”思想体系的完整诠释。荀子以“教化”传承礼法和仁义精神,同时也将“法”思想融于“礼”思想之中,在礼法思辨的过程中强化教化的实际效果。荀子把“礼”作为道德教化的本质,强调突出了法在教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建立起了具有完整而强化的逻辑力量的教化理论。荀子由“礼”向“礼法”的过渡,增加了“礼”的强制成分,“礼”本身的教化功能得以扩大,并建构起了“礼”所蕴含的更为宽泛的社会教化功能。应该说,荀子在隆“礼”重“法”社会教化体系的建构中,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教化效果。荀子的“礼”由于融入了“法”而同时具备了法律属性和道德属性,在道德伦理和刑罪律令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以此建构起了以“礼”为核心、以“法”为制度的规范体系与社会教化模式。

荀子的教化理论意在使其成为治世方略中的重要手段。荀子通过“制人”“化人”而达到“治世”,以实现其社会教化的治世理想。荀子虽秉持了儒家的教化传统,正如荀子所说:“小雅不以汙上,自引而居下,疾今之政,以思往者,其言有文焉,其声有哀焉。”[6]511但“教”和“化”二字连用则最早现于荀子的论述,且荀子赋予了教化思想以新的内涵。在荀子教化思想中,“礼法”结合是整合社会和维护社会安定的最有效手段,面对世事混乱的社会现实,礼仪规约产生了局限性,荀子以法辅礼,以求达到社会教化的基本目的。就是说,只有崇尚礼仪法度,国家社会才能形成稳定的秩序和保持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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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的当代诠释

(一)人格理想教育

荀子的人格理想教育是基于人之本性而展开的。荀子所谓的“性”指的是人的天生的、自然的、本能的欲望,而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以规约人之自然本性为首要任务。在荀子看来,人首先作为自然之生命个体存在于社会之中,以自身的利益和发展为最终目的。因此,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必须对人的欲望加以节制。由此,礼法便应运而生了。

[1]陈登元.荀子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8:127.

礼是在调控人与社会的过程中产生的,是调节人际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道德规范。道德教化功能是其首要功能。因此,礼便成为了人格理想教育的根本原则,成为礼治社会的践行标准。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遵循礼仪原则。“礼”作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起到了实现人生价值的作用。[7]礼不仅可以制约人性之“恶”以防止其破坏社会规范,扰乱稳定的社会秩序,而且还可以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加强人们的道德修养,有着提高人们道德品质的积极作用。正如荀子所说:“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荀子·大略》)“礼”正是从这些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出发,以实现人的理想品格的形成和完善。

(二)社会理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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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的现代价值

(一)荀子“隆礼重法”教化思想与当代社会的“德法”并举治理模式

荀子教化思想的核心是“隆礼重法”,礼法结合。他把“礼”和“法”视为修身治国的根本。荀子认为“人性本恶”虽可通过教化达到“化性起伪”的作用,但还必须以“法”来辅助“礼”的教化,即“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荀子·非相》)。

通过荀子发展后的儒家德治思想有了巨大的飞跃,实现了道德理想与现实主义的结合,通过“援法入礼”而使“礼”的实现具有了更为现实的途径。[10]正如李宗桂所说:“荀子生活于战国后期,阶级斗争和思想斗争的发展使他看到只讲礼仪,不讲法度;只重教化,不重刑法,是不足以维护统治的。”[11]显然,只强调“礼仪”教化是无法适应当时社会环境的需要的。事实上,荀子将“法”融入“礼”,主张“德刑并举”,就已经赋予了“法”以传统的教化之用,而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和途径。荀子发现教化并非万能的,而法则可以弥补教化的不足。[12]荀子重视礼,并援法入礼,凸显了礼的规范性与强制性,荀子“化性起伪”思想在根本上就是力图以“礼”的教化来改造“恶”的人性,使之不断趋于善。所谓“礼者,所以正身也”(《荀子·修身》)。荀子说:“明礼仪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法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由此可见,荀子所强调的教化之道指的不仅是礼仪教化,而且也包含了法治之教。只是荀子所强调的教化更加带有强制性,荀子主张的是以“礼”为主,以“法”为用,“礼法并用”的教化观,而非“礼法并重”的教化观。礼具有法的性质,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法治原则已内含在了礼治之中,并一同体现为道德教化原则。荀子重视礼,凸显了礼的规范性和强制性,更有援法入礼的言论。“荀子之以分言礼,……则将权利之争夺变为权力之人定而已。人定权利以立度量分界,洵为法治精神。”[13]由此可见,这种“法治精神”在荀子看来也是“礼”的一种表现而已。

荀子把“隆礼重法”视为治理社会的根本途径。荀子在对“礼法关系”进行逻辑说明的同时,不仅将礼法思想渗透到对人的本性和道德规范的思考中,而且将礼法思想提升到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的理论高度。荀子在“人性恶”的基础上结合“人能群”和“明分使群”的社会群分思想,进一步阐释了他的社会理想教育目标。从荀子“隆礼重法”的观念进行审视,它是将“礼”视为社会控制和管理的总纲,是一种隐性的原则,而将“法”视为社会控制和管理的具体手段,是显性的措施。礼法结合,显隐相应而刚柔并济,以实现其社会控制和管理的实际效能。[8]荀子将礼法视为实现社会安定的治理措施。“修礼以齐朝,正法以齐官,平政以齐民。然后节奏齐于朝,百事齐于官,众庶齐于下”,表明了荀子将“礼仪”和“法度”作为社会管理的手段。这种“礼体”和“法用”的思想构成了荀子管理社会、平治天下的教化理论体系。所以,荀子礼法并用的教化思想从今天的角度看,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最早的理论雏形。“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荀子认为,“必须建构一套周密的社会体制才能引导群体走向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从而理清多层面的人际关系,构建合理的社会生活。”[9]

荀子提出的“隆礼重法”,为现实中的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提供了理论支撑。道德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不同的社会制度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规范,它是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标尺。德治是通过道德礼仪、教化活动、榜样示范等形式规范和引导社会成员行为的一种共同手段。而法治是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民众事务的一种政治结构,即法的统治。“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当今中国,法治成为国家的治理理念,并且逐渐成为人们的共同信仰,人们更加关注民生、人权、自由、平等、法治等价值目标。在荀子的社会治理思想中,荀子将德治和礼治视为一个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的过程。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加强道德建设,而且也要重视法制建设,礼法并举,处理好德治与礼治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荀子“礼”“法”教化思想的异质互补与和谐社会建设

在荀子的“隆礼重法”的教化思想体系中,荀子指出了培养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性,但同时社会的治理也要以教化为起点。“教化”为本的思想是荀子礼治思想的重要原则,具体表现为个人心性的教化以及处理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人伦教化。教是利用各种特定的教育形式,规范有序地对人们实施教育和培训;化是通过利用和创造特定的社会文化氛围,潜移默化地对人们进行熏陶感染。

在荀子“隆礼重法”的教化思想中,道德伦理之“礼”和政令刑罪之“法”,都是导人向善,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都具有教化的现实功能和特点。但是,两者在其社会教化功能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侧重。律法政令是通过强制力来推行,依靠的是外在的赏罚而使民众免于违法犯罪;而作为道德伦理的“礼”是通过礼仪规范使民众形成自觉向善的道德意识,依靠的是人们的内在自律而遵循社会规范,端正社会行为。由此可知,荀子所强调的“礼”和“法”都是治理社会和管理国家的重要方法。虽然在先秦儒家思想中,“礼”和“法”同为治国理政的纲纪性原则,但荀子“隆礼重法”的教化思想使“礼法”更加具有了现实功用。荀子关注的社会现实是从关注“礼”对人所产生的规约与教化开始的,关注的是这种“教化”对君子所产生的影响,而这一影响直接的表现就是对君子修身问题的追问。荀子从人性本恶出发,将个人的修养作为“修齐治平”的首要因素。在处理修身与治国关系的问题上,荀子认为最首要的就是个人的道德修养,而不是治国理政的能力。荀子把个人心性的教化视为首要因素,治理社会的源头也应该从强调和培养个人的道德修养开始。只有提高公民个人的道德修养,使其能够有序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中,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才有可能建立社会安宁、国家安定的和谐社会。

将荀子的“隆礼重法”教化思想加以系统梳理,批判性地加以吸收可以为今天提供一种适合国情的国家治理模式和社会治理模式。面对客观形势的纷繁变化,人们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对社会变化进行反思和总结。春秋战国时期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式微,西周礼乐文化趋向瓦解,传统社会的价值体系分崩离析,社会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战国时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其实就是诸子百家对当时社会现实进行反思的结果。当前我国的价值理念和文化传统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面临着新的价值观的挑战,尤其在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过程中,我国传统的价值理念正在产生潜移默化的改变。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也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深化。目前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也有不少问题尚待解决。因此,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建设必须从我国传统伦理思想宝库中发掘以资借鉴的经验。为此,我们应该重构当代中国的礼法秩序,重拾以“礼”为核心的中国传统伦理本位思想、重构礼法并用的价值体系,重德与重法并行,重构以“礼”为本、以“法”为用的教化体系,借此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并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荀子在论述天人关系时指出了“认人”而“知天”,从而完成了他天人观念的整体建构,并集中阐释了“教化”为“知天”的途径的观点。荀子从“人性恶”这一理论基点出发,说明了只有以教化之道,才能成为合理而完整的生命主体,同时也完成了从朴素自然观向社会教化功能转变的最终使命。只有真正获得了个体的自由,并在合理的人伦秩序下重塑和改造自身,使人的存在合理化,才是荀子教化功能的真正价值所在。

[2]陆建华.荀子礼学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春秋时期,政治跌宕,学术争鸣,传统以儒墨道法为主的思想格局渐渐倾向于法家。进入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争取战略主动权而纷纷采用法家思想。在政治和制度层面,法家逐渐占据了主流地位,以李悝、吴起、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思想,确立了以法为重心的政治模式和政治制度。荀子所处的这一时期法制盛行,这迫使荀子冷静地思考法治的现实价值和实际意义。荀子思想中的“法”思想更多的是在思考诸子百家对有关法律的认识和见解中形成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荀子所强调的“法”,既与当时法家思想之“法”有所不同,更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强调的“法”有所区别。荀子思想中的“法”思想是其在特殊的历史与学术背景下形成的。正如陈登元先生所说:“重礼者,儒家固有之见解,而重法者,荀子随环境而变化之一种结果。”[1]但荀子的“法”思想最终也要通过儒家思想的“礼”来确立,只能是在重构儒家礼治思想的过程中将法融入其中,援法入礼,形成荀子所特有的法治思想,同时也形成了荀子独特的“礼法”观。

一到冬天,要检查几次。不是怕别的,怕老鼠打了洞。葡萄窖里很暖和,老鼠爱往这里面钻。它倒是暖和了,咱们的葡萄可就受了冷啦!

[4]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402-413.

普陀区桃浦镇北环水系位于上海市的西北部,包括横塘河、三面浜、三面浜支河、月湾浜、月湾浜支河、南北厅湖,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未经处理排放导致桃浦镇北环水系的水体生态环境也受到了巨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水系水体的生物生态修复和治理,才能为我国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产生积极影响。

[5]杨艾璐.解蔽与重构:多维视角下的荀子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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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季.礼法重构:荀子行政伦理思想探索[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19.

[8]郭晓东.荀子思想的社会学阐释[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06):82-89.

目前胜利油田孤东采油厂共有污水处理站5座和1个污水沉降处理氧化塘,设计污水处理能力148 700 m3/d,实际处理污水142 300 m3/d,污水外输管线1.15 km,污水外调线33 km,各类污水外调泵10台。胜利油田孤东采油厂提出向质量要效益,围绕“实现更有质量、更有效益、更可持续发展”的工作目标[1],实施低效污水外调泵(离心泵)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从而达到节能降耗的目[2-3]。

[9]杨豹.荀子的社会正义理论及其现代意义[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9,(02):68-73.

[10]高春花.荀子礼学思想及其现代价值[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96-199.

所以创新的多元业务发展的前提是技术能够服务化、平台化,大家能够共享尽可能多的技术成果。正是为了把后台的技术服务化、平台化,才会发现技术和业务的界面越来越中台化。所以中台化本质上是服务化、平台化的一个结果。

[11]李宗桂.中国文化概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79.

[12]王军.荀子思想研究:礼乐重构的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123.

[13]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117.

 
温平
《临沂大学学报》 2018年第02期
《临沂大学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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