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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的入罪路径——穷尽解释论之后的立法论选择

更新时间:2009-03-28

一、问题的提出

恶意欠债不还现象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顽疾,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也会损害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恶意欠债不还行为应否作为犯罪处理成为问题。[1]笼统地说所有欠债不还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或者笼统地说所有欠债不还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都是不妥当的,例如同为盗窃行为,也并非都由刑法加以处罚,即使同为伤害行为,致轻微伤的也并不由刑法处罚,刑法的谦抑性和法益保障机能共同决定了刑法的处罚边界,而同一种性质的行为可能由于具体情形不同而分跨边界两端,所以应区分不同类型进行具体化、精细化的讨论。

债务人欠债不还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虽未偿还,但并非恶意拖欠,而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偿还能力。二是债务人恶意拖欠,有能力偿还,但是未逃跑或转移财产。三是债务人恶意拖欠,虽有能力偿还,但是采取逃跑、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址、恶意转移财产、恶意承担新债务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对于前两种情形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是第三种情形非刑法手段已经无能为力,需要刑法干预。本文重点讨论的就是第3种类型,并将其称为“恶意欠债不还”。

对于恶意欠债不还行为在法律上的处理有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债权的主张与实现是债权人个人的事情,应由债权人本人私力救济。[2]观点二,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赢得民事诉讼后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3]观点三,强制执行不能的,可以由法院通过设立黑名单等方式,限制债务人的权利,迫使其归还。[4]观点四,可以进行犯罪化处理,[1]其中以现有罪名进行犯罪化处理的意见包括认定为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四种意见,[5]还有的认为现有罪名无法认定,只能在立法上设立新的罪名。上述四种方案可以归为三类,一类是非犯罪化的思路,即前三种观点,认为对于单纯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第二类是通过解释论入罪化的思路,认为应当通过解释论,将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以我国刑法现有的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第三类是通过立法论入罪化的思路,即通过刑事立法方式增设新罪名。三种思路之间具有逻辑关系,如果认为对于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没有必要进行刑法规制,则完全不必进行后续的讨论。如果认为可以通过解释现有罪名将此行为包容进来,则没有必要进行立法论上的探讨,只有前两条路都行不通才有必要进行立法论上的探讨。本文遵循这种思路对恶意欠债不还的入罪化理由与路径逐一论证。

二、非刑法手段的不足

非犯罪化思路的理由是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律的补充法、保障法,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利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当一般部门法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就不必由刑法予以调整,欠债不还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民事法律已经提供了比较完备的保护,如果行为人能够意思自治或者通过其他法律就能够妥善处理的问题,则没有必要通过刑法来进行调整。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两种观点的根本分歧在于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或者说其他法律手段是否能够完成调整的任务。本文赞同犯罪化的思路,理由就在于其他调控手段本身已经严重不足。

首先,私力救济无效、民事诉讼成本太高。恶意欠债不还问题的恶化本身就体现了我国当前社会诚信缺失,债务人已经以自己拒不还款的行为表明了其诚信缺失,如果仍强调要债权人自行主张和实现债权,则易催生犯罪,由于讨债而酿成的恶性刑事案件多发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此时法律如果仍然无动于衷就等于变相鼓励丛林法则,长此以往定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债权人当然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民事诉讼和民事强制执行周期长,成本高,而且民事执行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债权人即使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也不见得能够通过强制执行实现债权。

这里, 参数α0可以调节网格节点的拉伸. 有限元空间离散后, 就可以通过线性化稳态N-S方程, 在FreeFem++参考手册的帮助下Newton迭代求解相邻双侧边盖驱动方腔流动的稳态解. 为了验证编制的FreeFem++程序代码的可靠性, 本文给出了Re=100, 500时相邻双侧边盖驱动方腔流动的稳态解, 流线图见图2. 基于双侧边盖运动是关于对角线对称的, 稳态基本流场也是关于对角线对称的, 显然存在一对对称的大主涡以及一对对称的二次涡结构. 稳态基本流场的主涡和二次涡结构与Wahba的计算结果[15]在对称性和尺寸大小上相一致, 由此验证了有限元程序计算的可靠性.

其次,行政和(准)行政手段地位尴尬。当下治理恶意欠债问题最为人称道的手段是“黑名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制定、2017年修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成为这一制度的依据,规定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等6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定期以网络、报纸、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2017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使“黑名单制度”成为法院与行政机关联手制定和执行的一种惩治手段。黑名单制度通过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限制高消费、限制融资借贷等方式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是该制度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制度本身缺乏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和中办、国办的发文都是在没有宪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布的文件。二是黑名单的具体手段有超越比例原则的特征,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在手段上层层加码,以至于被列入黑名单的人连子女入学、报考公务员、参军政审等都受到影响,这已经不仅仅是限制债务人本人的权利,还涉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有违比例原则。三是严重滞后,其针对的仅是失信被执行人,以生效且强制执行不能为前提,导致申请人的成本比强制执行还高。

[6]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中外法学,2016,(6).

三、解释论路径之不足

对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作为犯罪处理,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财产利益,故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财产犯罪,包括诈骗罪、盗窃罪和侵占罪。从财产损失、犯罪对象两个方面来看,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符合财产犯罪的要求,但是仅此并不能认定此行为构成财产犯罪。

[10]周光权.刑法各论(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26.

如果想将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以背信罪进行处理,如果从背信罪原本的含义上来说,从法益的层面来说,二者是相合的,因为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也是侵害了信任关系与债权人的财产。但是在具体的构成要件上,恶意欠债不还行为并不符合背信罪要求,主要是因为恶意欠债不还很难解释为 “处理他人事务”,即虽然同为破坏信任关系,但是背任罪中的信任关系范围更窄,仅限于行为人为他人处理事务的情形,西田典之认为背信罪是身份犯,主体限于“为他人处理事务者”,“他人”指事务处理的委托人,“事务”指的是他人事务,处理他人的事务,是指代替委托人实施委托人所固有的事务。[12]267-268对于恶意欠债不还的情形来说,并不属于受委托处理他人事务的情形,所以很难把此种情形解释进日本和德国的背信罪中。

首先,关于恶意欠债不还行为是否给债权人造成了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财产犯罪思考的逻辑起点,在这个问题上此类行为与餐后逃单情形类似,而学者讨论时也主要引用餐后逃单的例子。黎宏教授持肯定说,认为(对于饮食后逃债的行为)行为人通过逃避其付账义务而得到了不交餐费的好处即利益,行为人的逃单行为,实际上是破坏店家的债权(餐费)请求权而获得了不用支付餐费这种财产性利益,这是逃交餐费行为的本质。也就是说由于行为人已经不知去向,被害人很难索要餐费或者住宿费,行为人在事实上已经现实、具体地获得了不用支付费用这种财产性利益,债权人虽然名义上仍然享有债权,但是事实上已经无法实现,故可以确认债权人损失已经产生[5]。这是一种实质上确认损失的观点。问题是此种情形下债权能够得到民法的认可,债权本身并没有损失。张明楷教授持否定说,认为债权依然存在,“欠债不还”意味着行为人仍然欠债,只是并不偿还。既然债权人依然享有债权,行为人就仍然负有债务。[6]这是一种形式上认定损失的观点。如果狭义财物没有损失,债权在法律上也认可,是否存在其他意义上的财产性利益的损失点。

本文认为恶意欠债不还案件中狭义财物、债权都没有损失,但是除了狭义财物和债权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财产性利益,即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并支配相应数额财物这种财产性利益。金钱的价值并不在于占有本身,债权的价值也不在于享有本身,二者共同指向的本质内容是资金的使用权,这是货币物权和债权的意义所在,对于货币的占有本身和债权享有本身只具有形式意义,使用权具有根本意义,在恶意欠债不还情形下虽然债权人的债权依然在民法上得到认可,但是事实上已经很难实现,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对资金的使用权受到侵害,进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这种思路与我国司法解释的理念是相通的,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第(一)项是关于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的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7]此外,这与我国会计处理规则也是相通的,正是因为有许多贷款不还的情形,银行虽然对贷款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实现,即资金使用权事实上已经受到侵害,所以会计上才会作坏账处理,这实际上等于确认了损失的存在。遵循这种思路,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使债权人事实上很难或不可能实现债权,侵害了债权人的现金使用权,财产损失由此产生。

其次,财产性利益是我国财产犯罪的对象。如前所述,在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中受到侵害的是现金使用权,这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否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在德国和日本都不成为问题,这两国的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对于财产性利益的诈骗罪,[8]在我国学术界,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这一观点是优势学说,如黎宏教授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所有财产犯罪的对象,[5]张明楷教授认为我国刑法财产犯罪中所使用的名词为 “财物”,财物既包括狭义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故骗取财产性利益的可以构成诈骗罪。[9]财产性利益可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这个问题在我国与在德日是不同,德日普遍持否定观点,但是我国既有肯定观点,也有否定观点,且争论异常激烈。在德国和日本否定说占据强势地位,这主要是因为其刑法上明确区分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盗窃罪条文中规定的对象不包括财产性利益,在此前提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能将盗窃财产性利益的犯罪行为排除出盗窃罪,这是基于立法内容得出的必然结论,而这样的结论会造成处罚漏洞。此问题在我国则完全可以避免,我国刑法的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对象规定为“公私财物”,且刑法中并未严格区分狭义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认为财物包含财产性利益。我国的盗窃罪的立法是比德国和日本的立法更有张力的立法,对我国盗窃罪对象的解释应当维护这种难得的优势。恶意欠债不还行为单纯就犯罪对象这一点来说,符合诈骗罪和盗窃罪的要求。

(一)不符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没有处分意思

诈骗罪要求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产生处分意思、做出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即客观上的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转移,由于处分意思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要素,所以诈骗罪要求处分意思,或者说“处分意思必要说”是当然结论,但是日本刑法学中却有不少学者持处分意思不要说,即使处分意思必要说内部也有严格的处分意思必要说和缓和的处分意思必要说,我国周光权教授为严格的必要说,[10]黎宏教授为缓和的必要说[11]日本学者持处分意思不要说的则大有人在。[12]205之所以出现处分意思不要说,主要是为了解决无钱饮食之类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对象是债务,并非狭义财物。因为日本的盗窃罪没有二项犯罪,故不能以盗窃罪对这两种情形进行处理,为了将这两种情形解释进诈骗罪,于是放松了诈骗罪的处分要件的要求。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在我国根本不存在,财产性利益盗窃在我国也可以盗窃罪处理,所以不存在处分意思不要说存在的土壤。故本文认为在财产性利益诈骗的场合也应当坚持处分意思必要说,只有同时具备处分意思和占有转移,才可能构成对财产性利益的诈骗罪。

具体到恶意欠债不还的情形,犯罪对象是债务或者债权人对于现金的使用权,债务人逾期不还的行为导致其一直占有本应返还的财产性利益,但是这一占有并非基于债权人的处分意思,故恶意欠债不还不符合诈骗罪的要件。

以前,人们通过手工输入数据来定义一个建筑,IFC数据模型通过构件模型将人们解放出来,是一个提供便利的工具。用户使用能源仿真工具,如Energy Plus,需要用第三方工具(Sketch-up或Design Builder)构建一个几何模型, 然后由第三方工具输出IDF文件供Energy Plus解析。整个过程需要很大的努力。由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LBNL)开发的IFC空间边界工具(SBT)可实现在符合IFC标准的CAD软件中定义的“平面”建筑几何形状的半自动转换,以供Energy Plus模拟引擎导入和使用。

(二)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没有财物的占有转移

对于财产性利益盗窃来说是否需要占有转移。对此张明楷教授持肯定说,黎宏教授则持否定说。张明楷教授认为 “逃避债务的行为不符合 ‘盗窃’特征。”因为“行为人虽然取得了财产性利益、被害人也遭受了利益损失,但并不存在将他人占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时,则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盗窃罪。[6]黎宏教授认为,计算机诈骗罪本质上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根据日本刑法规定计算机诈骗罪不需要占有转移,占有转移是对狭义财物盗窃的要求,并进而认为通过豁口逃交高速公路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5]问题是计算机诈骗罪不需要占有转移,所有的财产性利益盗窃构成盗窃罪时也不需要占有转移吗?为什么狭义财物盗窃需要占有转移,而财产性利益盗窃不需要占有转移呢?如此一来,对于财产性利益的侵占罪岂不都成为了财产性利益的盗窃?其实,黎宏教授也认为并不能将所有欠债不还的行为都定为盗窃罪,但是可以限定范围,对于债务人转移财产、改变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双方互为陌生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张明楷教授认为,这只是对结果的限定,并非对构成要件本身的限定。也就是说,如果认为财产性利益盗窃不需要占有转移,则任何侵占别人财产性利益的行为都应当构成盗窃罪,从对盗窃罪的解释上根本不可能把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范围限定于黎宏教授所说的较小的范围之内,说得简单点,就是以结果限定的思路挡不住不应当定罪的情形。那如果要把这些不应当定罪的欠债不还的情形挡在盗窃罪之外,必须维持盗窃罪的定型性,即要求占有转移。对于单纯的债权(无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等外显形式)是可能发生占有转移的,但是只有主体发生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债务免除,才能认为发生了债权的占有转移。如甲骗乙将债权转让给已经与乙有通谋的丙,这样甲的债权转让给丙,实现了债权的占有转移。或者甲欺骗乙免除其对于自己的债务,乙的债权消灭了,也意味着实现了财产性利益的转移。恶意欠债不还的情形中并没有发生债权的占有转移,因为债权一直都在,债权本身实现困难并不意味着债权发生了占有转移。除此之外,还有另一种思路,就是认为恶意欠债不还的犯罪对象是资金使用权,但是即使这样也难以认为财产性利益发生了占有转移,因为资金的使用权依附于资金的占有或所有,在行为人恶意欠债不还的时点之前与时点之后,资金的使用权都在债务人手中,故资金的使用权也没有发生占有转移。

综上,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盗窃罪财产损失和对象要求,但是没有处分意思,不构成诈骗罪,没有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转移,不符合盗窃罪“窃取”的要求,不构成盗窃罪。

(三)不符合侵占罪构成要件:不属于他人财物

各国关于侵占罪的立法体例并不同。第一种立法例是规定侵占对象为行为人占有或持有的财物,如日本、意大利刑法,侵占的对象是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至于财物是基于何种理由事先被行为人所占有,则在所不问,着眼于行为人和占有财物之间的关系,侵害法益主要是财产所有权,[13]至于是何种原因形成占有则一般解释为委托,即以委托信任关系的存在区别于遗失物等其他脱离占有之物。[14]委托物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是对立关系。第二种立法体例规定侵占对象为托付、保管、交付等一定来源之下的财物。如俄罗斯刑法、法国刑法,从立法上将侵占的对象限定为受委托保管之物,重视行为人和财产间先行控制的事实关系,侵害的法益是财产权和信赖利益,[15]与盗窃罪之间在一般情况下也是对立关系。第三种立法例不要求事前占有侵占物,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权,与盗窃罪之间不再是对立关系,而是补充关系,侵占罪成为侵害所有权的所有财产犯罪的补充性条款,[16]152如德国刑法。[16]150,188如果按第三种立法例,同时承认侵占罪的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则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但我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侵占罪并未采取这种立法例。仅就我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来说,我国采用的是前两种立法例的结合,对于侵占的对象和取得方式都有要求,既要求是他人财物,又要求该财物通过他人委托占有的方式获得,将犯罪对象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其中包含三个要素:“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其中”代为保管“可以做扩大解释,通过借贷获得的他人财物也可以包容在代为保管范围内,财产性利益包容在财物之内,故侵占罪的对象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将恶意欠债不还行为解释为侵占罪的障碍在于“他人”。

这里的他人财物是所有权,还是仅仅是占有呢?由于侵占罪以已经占有他人财物为前提,所以其侵害的并非占有,而是所有权,即侵占罪是侵害所有权的犯罪。那这里的“他人财物”就应当理解为他人所有的财物。问题在于,在恶意欠债不还的情形下,债务人侵害了债权人的什么财物的所有权?对于现金而言,由于占有即所有,而转移占有时行为人并无不法所有目的,所以并未侵害现金的所有权。对于债权而言,债权的所有即占有,不管是否逾期不还,债权人的债权始终存在。所以只能看现金使用权这种财产性利益,这种财产性利益是否由于逾期不还而当然地归债权人所有呢?并不是,因为金钱是种类物,而且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为了保证货币流通,民法设定现金占有即所有,而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也就是说货币的占有人即所有人,而所有人享有现金的完全的权能,即现金的权能是不可分的。所以在恶意欠债不还的情形下,现金及现金的使用权都归属于债务人,即使到期不还,现金及现金的使用权也不当然地转移给债权人。所以,此种情形下很难说侵害了“他人财物”,简单来说,债权虽是他人的,但是没有被侵害,资金使用权虽然被侵害,但并非“他人”的。

综上,恶意欠债不还情形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70条“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要求,不构成侵占罪。

综上,对于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在我国有以刑法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但是以刑法现有的罪名来处理,要么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处理保护不充分且成本过高,以财产犯罪进行处理又难以通过解释论将恶意欠债不还的情形包含进去。解释论的路径难以满足将恶意欠债不还入罪化的要求。

四、立法论路径选择

根据前文分析,恶意欠债不还行为侵害的法益有两个,一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二是财产权,循着对这个两法益进行保护的思路;国外立法上有三种做法,一是设立背信罪,二是专门设立欠债不还罪,三是修改刑法现有罪名使其包含恶意欠债不还的情形。

(一)设立背信罪的路径

德国、日本、中国台湾都规定了背信罪 (背任罪),[8]从这三个大陆法系典型的立法例看,对于背信罪的规定有以下三点共同点:一是都与诈骗罪规定在一章,都是针对财产的犯罪;二是都是针对管理他人事务,要求行为人负有照管义务;三是都要求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其中日本和中国台湾的背信罪还要求有非法获利目的。根据日本通说和判例的观点,在违背信任(背信)这一点上,背信罪与委托物侵占罪具有共性。为此,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将二者规定在同一章之中(第39章侵占与背信罪)。[8]214

同一天,美娟家楼上的一个女人提着巨大的行李箱离开了。离开之前,她清理了一包东西丢进了垃圾车,里面有一张硬质卡,这种硬质卡对于他们这种旧公寓的门就等同于万能钥匙,轻轻一刷,门就开了;里面是一个假的人肚子,用黑塑料袋装得严严实实的;一堆在网络上买来化疤痕妆的特殊颜料:还有一张手机SIM卡。

接下来的问题是,可不可以对德国或日本的背信面进行改造,对“信任关系”进行扩充,将金钱之债中的信用关系包括进来呢?应该说不是没有可能。此种情形下,主体就不限于受托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人,而是一般主体,具体事务也不限于他人事务,对于借贷合同中的信任关系也给予刑法保护。这也许是一条可能的路径,问题是这样处理的话,就等于是以刑法来保护一般意义上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关系,那对于其他种类的债如侵权之债不诚实履行是否也应以背信罪进行保护呢?所以一旦对信赖关系进行扩张,可能又会包括不适合用刑法来保护的信赖关系。故通过设立背信罪来处理恶意欠债不还的问题存在两个难题,一是与大陆法系传统上的背信罪可能含义不同,二是如果进行扩充会使刑法的处罚范围过大。

综上,不适合通过设立背信罪来对恶意欠债不还行为进行规制。

[5]黎宏.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清华法学,2013,(6);赵俊新,何懿甫.个人信用缺失的刑法对策——试论欠债不还可以构成侵占罪[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公路桥梁工程上部构造加固是其加固质量控制的核心所在。具体而言,构件截面扩大、纵梁增设是其加固的两种基本方式。就构件截面扩大过程而言,桥面补强法、配筋加固法、粘贴炭纤维布加固法等都是其常用的技术应用形式[3]。相比而言,桥面补强的操作较为简单,且经济成本较低;而配筋加固法在加固质量方面具有突出优势;此外,在力学性能、化学稳定性、材料质量和施工操作方面,粘贴炭纤维布加固法的应用效果较为突出。实践过程中,工程建设人员只有系统掌握这些加固方式的应用要点,并在工程加固指标的基础上,进行加固技术的高效化、结合应用,才能实现其加固质量的有效提升,从而确保工程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效获得。

(二)设立恶意欠债不还罪的路径

第二条立法路径是专门设立恶意欠债不还罪。对于这种做法,国外也有立法例,如意大利刑法第641条规定对于意图赖债,掩饰自己无支付能力,而缔结债务契约并且不履行债务的,处二年以下徒刑或二十万里拉罚金。[17]《西班牙刑法典》在第七章中规定了“不履行债务罪”;[18]《芬兰刑法典》第39章也明确规定了“债务犯罪”。[19]如果我国要采这种路径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此罪本身的限度问题,二是如何与现有罪名协调。

3)果实膨大和花芽分化期追肥。此期追肥既能保证当年果实产量,又能为来年结果打下基础,避免出现大小年现象。

选取农户1亩路边田为试验示范地,使用云天化“镁立硼”+“四全水溶”系列复合肥,定为示范田;示范田周围田地使用其它厂家的复合肥,面积也为1亩,定为对照田。观测樱桃今年前期的长势和后期的产量、品质以及果园的土壤情况,与周边的种植户作对比。周边的种植户在使用复合肥的同时还补充了其他中微量元素肥,而使用“镁立硼”和“四全水溶”系列并没有额外补充其他中微量元素肥。果园管理均根据农户常年种植习惯与用肥习惯进行相同施肥与管理。

如果设置此罪,首先会有限度问题,由于刑法是补充法,只有在其他法律难以胜任的情况下才有必要由刑法出面,对于侵权之债等其他种类的债务,在相关的民事法律规范能够有效规制,或者即使不能规制,也能将相关情形以其他罪名处理(如因故意伤害所造成的侵权之债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纳入恶意欠债不还罪,故对于“债”应当予以限定,但是如何限定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其次,会存在体系协调问题,此罪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间因对象不同而成为不同的罪名,但是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分别设立不同罪名会导致罪名设置的碎片化。

(三)修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我国《刑法》第276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该罪。从行为方式看,该罪与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方式相同,从民法上来看劳务所形成的债务与金钱借贷之债都属于债务的一种。从立法背景来看,作为一种债务,刑法之所以对劳动报酬进行特别保护,主要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债权利益,本质上来说是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也是其他规制手段不足的必然选择,而恶意欠债不还行为当下面临的情形与此类似,在恶意欠债不还情形下债权人同样处于弱势群体,需要刑法的特别保护。基于行为方式的相似性和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如果能对第276条之一进行改造,将恶意欠债不还的情形包容进来,是一条可行的路径。

具体来说,第一,扩充犯罪对象,除了劳动者报酬之外,增加金钱借贷之债;第二,在行为方式上保持原有的规定方式;第三,在前置程序或条件上,除“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之外,增加“经民事判决、民事支付令或民事强制执行仍不执行”这一条件,这两个条件之间设置为“或者”的关系。如此一来,《刑法》第276条之一的保护范围扩大,对当下中国社会亟需要刑法保护的两种债权给予适度的保护,既能实现两种不同债权之间的平等保护,也能为社会诚信建设提供引导力量。

本文支持第三种方案,理由是:第一,因应社会需要,相比于其他债权,金钱借贷之债中的诚信缺失更为严重,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调控更为无力,更加需要刑法的特别干预。第二,此种方案比扩张解释现有的财产犯罪更有利于维护体系的协调,如放弃对于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转移的要求,则所有的侵占别人利益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导致侵占罪没有存在必要,也会导致整个财产犯罪体系的重构,如果维持现有的财产犯罪体系,只是专门规定一个特殊罪名,定向解决社会危害严重的恶意欠债不还的问题,则不会对现有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带来冲击。第三,相较于改造背信罪的方案,本方案不需要对国外已经成形的立法进行重大修改,不致于带来理论和认知上的混乱。第四,能够保护刑罚处罚边界的适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恶意欠债不还都属于民事合同关系,本应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控,只是在这两种特殊的类型上民事调控失灵才需要刑法的介入,但是对于其他的债的类型尚没有如此迫切,所以没有必要设立一个对所有的债务进行普遍保护的罪名,设置这样一个罪名能够确保刑法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下页表4的数据显示:62%的学生能够将听到的故事复述下来;55%的学生能写出所听材料的摘要;仅有47%的学生可以根据所听语料前半部分推断出结尾;根据教材提供的语料,高达73%的学生能够参与到预设问题讨论中;59%的学生根据所听到的语料准备演讲,81%的学生能够适应POA听说教学模式提倡的小组合作学习;根据语料和不同的听说任务,79%的学生能够选择合适的学习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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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于雷婷.恶意欠债不还行为犯罪化初探[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4]陈颖婷.让老赖无法再“赖”还须打通“信息孤岛”[N].上海法治报,2015-01-20;宫主.“失信黑名单”:让“老赖”举步维艰[J].吉林人大,2014,(1).

常规组患者予以常规的治疗,主要针对患者禁食严格控制,实施腹腔引流,减轻患者肠胃负担,并对患者予以肠胃营养供给。观察组患者则予以手术治疗,针对患者粘连和感染程度确定手术方案,并加强患者术后切口的护理和感染预防工作。患者在治疗期间予以优质、综合性和针对性的护理方案,提高患者治疗效果。

最后,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不意味着无视社会治理的失范。谦抑性的提出是有其历史背景,是针对中世纪刑法肆意干预个人生活而提出的,在当代我们不仅要考虑刑法的谦抑性,更要重视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面对其他法律调控不能的问题,刑法如果仍然无所作为就是对法益保护功能的背离。不可否认的是当下中国确实存在以刑法治理“老赖问题”的现实必要性。犯罪圈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圈,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时而缩小时而扩张。中国现在刑事处罚范围事实上是在扩张,本质上这是社会治理的需要,以犯罪惩治恶意欠债不还的行为也是社会治理的需要,是对于诚信缺失的社会的一剂猛药,也是良药。当年醉驾入刑也曾引发强烈反对,但是危险驾驶罪施行几年之后,事实证明其效果是显著的,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行为规范深入人心,这是以刑法引导社会规范形成的一个范例。

[7]李立众.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12)[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600.

[8]日本刑法典(2)[M].张明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91;徐久生,译.德国刑法典(2002 年修订)[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9]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J].法学,2015,(3).

没想到班长会送来栀子花,更没想到我生气时的话语对孩子们造成了伤害。我心里又是感动又是自责。接下花之后,我回给班长一个微笑:“谢谢你,你怎么知道老师喜欢栀子花呢?”

[11]黎宏.刑法学各论(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329.

[12]西田典之.刑法各论(第 6版)[M].王昭武,刘明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窗外,白天的一切已被涂上黑色,只有不远处,车子鸣着笛在霓虹灯照耀下的公路上奔跑,和隐约的几条狗的吼叫。

[13]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M].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73.

[14]山口厚.刑法各论[M].王照武,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41.

[15]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2)[M].黄道秀,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21.

[16]王钢.德国判例刑法分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17]意大利刑法典[M].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这一年虽然辛苦,但我们室的情报服务得到了师生和领导的认可,被评为校先进集体。我个人也在这一年根据情报服务中碰到的各类问题,对情报需求者的行为特征和心理特征等分析研究,撰写了《情报供需双方的交互作用》。实践越深入发现的问题就越多,引发的思考也越多。如果将这些思考转化成研究成果,工作中的收获就会很丰硕,反过来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热情和激发开展学术研究的动力。比如,在1989年一年中我就发表了6篇学术论文:《情报用户的信息反馈问题》 《文献检索教育的环境建设》《情报咨询决策阶段说》《大学学报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高校专利情报查新德几个环节》《信息选择过程中的几个制约因素》。

[18]西班牙刑法[M].赵微,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全力做好《黄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张俊峰,王 勇,杨慧娟(13.27)

[19]芬兰刑法典[M].肖怡,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好莱坞枪战片中,镜头:攻坚克难时,通常由A队(Alfa阿尔法队)担当主攻,由B队(Bravo勇敢者队)协助、掩护进攻,或PLAN B方案。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图书馆学研究作为社会科学的一支,既要关注行业问题,深入开展内涵式研究(A面研究);也要关注社会问题,以图书馆学的学科理论与方法,共同参与、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现实问题,彰显学科影响力(B面研究)。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以问题为导向的现代社会科学研究范式中,直面学科发展与突破,B面研究将更为重要。当然,我们也要始终牢记图书馆学学科独有的理论与方法。

 
郭利纱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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