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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方式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影响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1 问题的提出

经济发展会增加对土地的需求,土地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土地出让制度建设,土地出让方式由以前协议出让向“招拍挂”出让转变。土地出让方式的转变,一方面使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使用地指标获取难度增加,导致土地价格上升,土地开发成本增加,诱使各主体违法用地。国家作为土地最大所有者,主导着土地出让方式变化,控制土地出让市场,从而获取巨大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同时,国家也做为土地违法行为监管者,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与效率,规范各主体参与土地市场行为,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已有研究证实: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协议出让和挂牌出让方式会对违法案件数量和涉案面积构成正向影响,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招标和拍卖出让方式则有助于遏制土地违法案件发生[1]。而在对各违法主体行为研究方面,得出了“招拍挂”出让方式对各级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农村集体组织土地违法行为的影响存在差异[2],现有研究都忽略了土地出让方式变化对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的影响。

由此引发思考:我国土地出让方式变化是否会引起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如果会,其内在机制是怎么样?基于此,建立我国土地出让方式变化对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影响的分析框架,探索土地出让方式与土地违法主体结构的相互关系及变化规律,对于治理土地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2 理论分析

我国土地使用主体分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村级集体、个人四类,土地出让方式变化对土地使用主体影响密切。从已有证据来看,“招拍挂”出让方式已经成为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因为通过“招拍挂”出让,不仅可以使土地市场价值最大化,还可以使土地市场运行更为公开和透明,减少土地交易中的寻租行为。土地出让方式变化使土地使用主体用地难度增加,用地成本增加,不同主体更加趋向于土地违法行为。然而,由于不同主体出发点不一样,使各主体违法用地行为存在差异,造成违法主体结构变化。为了便于分析,构建土地出让方式对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影响的理论框架,参照图1。

通过分析图1可知:首先,土地出让方式变化使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增加,在土地财政影响下,政府征地卖地意愿强烈,但农地非农化管制日益严格,迫使政府进行违法土地行为。其次,土地出让方式变化使村级集体土地租金增加,村级集体违法出租、开发集体土地。再次,土地出让方式变化使企业用地成本、难度都增加,企业采取非法买地、囤地行为。最后,土地出让方式变化使商品房价格上涨,个人购房难度增加,迫使个人选择城乡结合部农村进行小产权房建设,形成个人土地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土地出让方式变化影响土地违法主体利益,各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土地的难度越来越大,在土地合法供应数量不断减少的约束下,面对巨大的土地出让收益诱惑,必然导致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

那一年爸爸在广州石碣搞开发,他和甲方谈好,房子建好他占三成的股份,当然,在那个一切百废待兴一切要迎头赶上的年代,一切都那么急匆匆,没有什么范例可依,爸爸没有想到要跟他们签合同,因为那时候的爸爸,朋友是那么的多,他是那么的相信他的那群朋友。

  

图1 土地出让方式对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影响的理论框架图

3 我国土地出让方式变化和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

3.1 土地出让政策变化情况

土地出让方式分为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划拨、租赁,当前我国土地由协议出让向“招拍挂”出让转变,整个转变过程形成了一系列的土地出让政策,保证土地出让方式变化按照政府意志进行。

1987年,深圳开始进行土地出让制度试点,随后全国也进行土地出让制度试点,并颁布了适应各城市发展的地方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条例。1988年,全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进行转让”,同时,《土地管理法修正议案》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使得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具有法律依据。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颁布,明确规定:“土地出让金归地方政府”,确定了地方政府作为土地供给者的合法地位,使基层地方政府成为土地的主要供给者。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出让;没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协议出让,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这使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有了法律保障,但是并没有对“招拍挂”出让的具体操作进行规范,全国土地出让仍然以协议为主。同时,政府开始征收土地出让金,并规定土地出让金在扣除成本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四六分成,但是由于无法核实成本,中央在土地出让金中获益较小。2001年,《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发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公开进行提供,同时,严格限制协议用地,协议价格必须在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才能确定,最终将结果向社会公布”。2002年,国土资源部出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全国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招拍挂”制度。2003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范围、价格和程序都做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协议出让进行了强调,要求“禁止非法压低低价招商,同时,省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协议出让程序,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2007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出台,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标志着工业领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始必须通过“招拍挂”出让才能获得。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健全了当前我国土地市场出让制度,最大程度保证我国土地资源使用的效率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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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一化后得:Y1=(0.33,0.29,0.29,0.09),Y2=(0.44,0.37,0.19,0.00),Y3=(0.35,0.41,0.24,0.00),Y4=(0.39,0.39,0.22,0.00),Y5=(0.32,0.37,0.21,0.10),Y6=(0.29,0.29,0.33,0.09),Y7=(0.32,0.36,0.32,0.00),Y8=(0.29,0.33,0.29,0.09),Y9=(0.29,0.29,0.33,0.09)。

3.2 不同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变化情况

土地出让方式结构指不同土地出让方式出让面积占出让总面积比例,主要包括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划拨出让、租赁出让。由于2009年以前招标、拍卖、挂排出让的面积为单独统计,但2009年《中国国土统计年鉴》将三者合并在一起,为了便于分析,统一将2006-2008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面积合为“招拍挂”出让面积,详情参照表1。

通过图2可以清楚地发现,2006-2011年土地出让方式结构熵数值与土地违法主体结构熵数值的波动表现出基本一致的增减性,但土地出让方式结构熵数波动比土地违法主体结构熵数波动略明显。然而,两者的趋势线基本呈现出平行的现象,表明随着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单一化趋势的发展,土地违法主体结构也在逐渐趋于单一和平稳。

通过分析表1可知,2006-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①协议出让面积占总出让面积比例快速下降,从2006年53.18%下降到2011年5.08%,减少48.1个百分点。②招拍挂出让面积占出让总面积比例超过50%,从2006年23.37%增加到2011年51.42%,增加28.05个百分点,说明招拍挂出让成为当前我国最主要的土地出让方式。③划拨出让面积占出让总面积比例快速增加,从2006年20.96%增加到2011年43.36%,增加22.4个百分点,成为仅次于招拍挂出让的第二大出让方式。④租赁出让面积占出让总面积比例越来越小,从2006年2.49%减少到2011年仅为0.14%。⑤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的结构变化,由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向招拍挂出让、划拨出让转变,以2011年为例,招拍挂出让面积和划拨出让面积占出让总面积比例高达94.78%。

3.3 我国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

我国土地违法主体为各土地使用主体,即各级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村级集体、个人四大类。随着国家不断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和整治,各土地违法主体一方面争取土地违法收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还需应付、逃避国家对土地违法的惩处。各土地违法主体对国家惩处的对抗力不一样,博弈结果成为违法主体结构变化的直接表现。我国土地违法主体结构指各主体当年土地违法面积占土地违法总面积比例,详情参照表2。

通过分析表2可知,2006-2011年我国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主要表现在:①各级政府违法使用土地面积占土地违法总面积比例,由2006年12.78%下降到2011年11.27%,减少1.51个百分点。②村级集体违法使用土地面积占土地违法总面积比例,由2006年11.1%下降到2011年4.52%,下降5.58个百分点。③企事业单位违法使用土地面积占土地违法总面积比例,由2006年45.80%增加到2011年67.65%,提高21.85个百分点。④个人违法使用土地面积占土地违法总面积比例,由2006年30.32%下降到2011年16.56%,减少13.76个百分点。⑤各级政府、村级集体、个人等主体违法使用土地面积占土地违法总面积比例都出现下降,企事业单位违法使用土地面积占土地违法总面积比例提高,达到67.65%,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企事业单位成为我国土地违法的主要主体。

 

表1 2006-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的结构变化表(%)

  

注:数据来源于2007-2012年《中国国土资源年鉴》,经过加工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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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2006-2011年我国土地违法主体的结构变化表(%)

  

注:数据来源于2007-2012年《中国国土资源年鉴》,经过加工整理所得。其中,各级政府土地违法面积比例=“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乡镇级政府”土地违法面积占土地违法总面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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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土地出让方式结构与土地违法主体结构的关系

通过采用结构分析方法,对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和土地违法主体结构进行分析,得出两者的偏离系数。为了进一步证实两者存在的相关关系,引入结构熵数指标,通过测算两者结构熵数值,得出两者相关系数。

为了更好研究土地出让方式与土地违法主体结构的关系,引入结构熵数指标[4]。结构熵数反映结构变化大小,熵数值越小,结构越趋于单一,结构熵数计算公式:

4.1 结构关系分析

通过对表3分析可知,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变化率呈上升趋势,且变化幅度较大,2007-2011年就增加61.96个百分点。以2006年为基期,2010年变化率高达95.27%,比2009增加了35.07个百分点。造成这种情况主要由于划拨出让用于公益领域,近年来我国公益性建设用地需求大幅增加,其中包括政府模糊公益性建设用地范畴,大量违规违法出让土地,使得划拨出让土地面积快速增长,从而造成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变化率出现大幅度波动。

 
 

表3 土地出让方式结构与土地违法主体结构的变化率及偏差系数(%)

  

注:数据来源于2007-2012年《中国国土资源年鉴》,经过加工整理所得。其中,2006年做为基期;“比值=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变化率/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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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土地出让方式结构与土地违法主体结构熵数值变化

  

注:数据来源于2007-2012年《中国国土资源年鉴》,经过加工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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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1)中,Di代表结构变化率,Gt代表t期结构,Go代表基期结构[3]。通过公式(1)计算,得出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和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率,再通过结构偏差系数分析两者的变化差异,两者的结构变化率和偏差系数如表3。

衡量结构变化程度的指标为结构变化率,其计算公式:

我国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率也呈现上升趋势,但变化幅度较小,2007-2011年仅增加23.56个百分点。2007年变化率为20.14%,增幅最大时为2011年,增加9.2个百分点。相对平稳的变化率说明我国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已经达到相对稳定状态。

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变化率与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率之差的绝对值为两者的偏离系数,偏离系数越小,说明土地出让方式与土地违法主体差距越小,反之亦然。2007-2011年,偏离系数从18.8%增加到57.2%,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变化率与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率比值从193.35%增加到230.89%,说明与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快速变化相比,我国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相对缓慢。

4.2 熵数指标分析

对比分析相同速度下车内不同测点的噪声频谱曲线,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车内不同测点的噪声,测点2的噪声相对测点1和测点3声压级要小,而且3个测点的噪声频谱均在500~1000Hz的频段内出现峰值,噪声能量相对突出,分析其主要原因,由于测点1和测点3在转向架正上方,受轮轨噪声影响较为明显。

 

公式(2)中,eL为第L期结构熵数值,N为土地出让方式的种类,wi,L为第L期第i个出让方式出让面积占出让总面积比例。通过将数据带入公式(2),得出2006-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结构与土地违法主体结构熵数值,详情参照表4。

通过对表4分析可知,2006-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结构熵数值和土地违法主体结构熵数值都呈下降的趋势。土地出让方式机构熵数值从2006年1.1下降到2011年0.86,降幅为21.01%。土地违法主体结构熵数值从2006年1.23下降到2011年0.95,降幅为22.67%。说明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和土地违法主体结构都趋向单一化,但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速度稍微快于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变化速度,两者熵数值下降的趋势图见图2。

会议强调,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刻思考领会《条例》精神,把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和机关党组制定印发的《关于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实施方案》《关于做好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方案》结合起来,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指导工作和生活实践。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使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图2 2006-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结构与土地违法主体结构熵数值走势图

 

注:数据来源于表3,同时在图中增加了两者的趋势线。

最后,通过CORREL函数求出土地出让方式结构熵数值与土地违法主体结构熵数值的相关系数,发现两者相关系数为0.85,表明土地出让方式的变化对土地违法主体的变化具有较强相关性。

(3)改善营养结构的原理。有机改良基质富含养分,且养分释放缓慢,可供植物较持久的利用;含有大量的有机质,可以螯合部分重金属离子,缓解其毒性;可改善基质的物理结构,提高基质的持水保肥能力。作物的秸秆也被用作废弃地的覆盖物,秸秆还能改善基质的物理结构,有利微生物的生长,固定和保存氮素养分,促进基质中养分的转化。

2.5 酒糟有机肥不同用量对烤烟经济性状的影响 由表6可知,各处理产量均不足1 800 kg/hm2,处理D1产量略低,仅为1 701 kg/hm2,稍低于对照;各处理均价基本相当,在25.0元/kg左右;上中等烟比例和产值以D2处理最高,D2处理的上中等烟比例达90.5%,说明40%的NPK化肥+1 500 kg/hm2酒糟有机肥处理有助于提高烤烟的产量,不同酒糟有机肥对烤烟产值表现为D2>CK>D3>D1。

5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招标、拍卖、挂牌统称为“招拍挂”,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拍挂”才能成为经营城市用地,通过“招拍挂”出让能有效的防止土地领域腐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协议出让是政府在“招拍挂”交易之前的一种土地有偿出让方式,其优点是保证政府对低价的控制力,缺点是在交易过程中缺乏公正,透明度低,容易发生以权谋私现象。划拨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安置费、补偿费等费用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政府批准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包括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它是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的补充。协议主要用于工业用地,采用半市场化,划拨主要用于公益领域,且协议、划拨、租赁三种方式在出让金、出让面积占整个土地市场出让金、出让面积比重较小,对整个国有城市土地出让市场影响很小,所以我国土地出让方式变化就是协议出让向“招拍挂”出让的变化过程。

5.1 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变化对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影响显著,其相关系数达到0.85。说明当前我国以“招拍挂”、划拨为主的土地出让方式,与我国企事业单位成为土地违法主要主体具有强相关关系。

(2)由(1)知,y=f(x)的图象与y轴交点的纵坐标为2,且各部分所在直线斜率的最大值为3,故当且仅当a≥3且b≥2时,f(x)≤ax+b在[0,+∞)成立,因此a+b的最小值为5。

5.2 2006-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变化与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呈现同步增减趋势,但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变化波动比土地违法主体结构变化波动略明显。主要原因是近年我国公益性建设用地需求大幅增加,其中包括政府模糊公益性建设用地范畴,大量违规违法出让土地,使得划拨出让土地面积快速增长,从而造成土地出让方式结构变化出现波动。

5.3 我国土地出让方式和土地违法主体都在向单一化结构变化,特别是企事业单位正在成为土地违法的主要主体。说明“招拍挂”、划拨为主的土地出让方式虽然能够遏制各级政府、村级集体、个人三大主体的违法行为,但是并不能有效遏制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陶坤玉,张敏,李力行.市场化改革与违法:来自中国土地违法案件的证据[J].南开经济研究,2010(2):28-44.

[2]陈志刚,王青.经济增长、市场化改革与土地违法[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2):48-54.

[3]张颖,王群,王万茂.中国产业结构与用地结构相互关系的实证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7,21(2):4-11.

[4]俞莉.江苏省居民消费结构变化对产业变动的影响 [D].镇江:江苏大学,2005:34-37.

 
李隆伟,王梦莹
《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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