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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商标注册中低俗用语的认定比较研究

更新时间:2016-07-05

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及国际公约均规定了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因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很多,法律法规无法完全列举所有的情形。其中的一种情况比较难以判断,即标志中含有低俗用语而导致该标志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低俗用语是多元化社会中的语言文化现象,有轻蔑、讥讽、挖苦、谩骂、攻击、戏谑、调侃等多种类型,除了戏谑和调侃等可在一定程度上被大众所接受的用语外,其他的低俗用语通常不被文明社会所认可,使人反感、不悦,有的甚至具有强烈的冒犯性。商标具有传播的社会属性,与个人的言行相比,其传播及影响的范围更加广泛,如若将低俗用语注册为商标,则将有损公共秩序或道德。商标权是消极权利,当涉及到公共利益时,商标权必将受到限制。[1]因此,在商标注册中,对低俗用语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英国法院曾在2006年对Woodman v French Connection Ltd(以下简称“FCUK”案)案做出判决,主审法官对有低俗用语嫌疑的商标“FCUK”做出认定,引用了丰富的案例和法规作为支撑,最终认定“FCUK”商标并未违反《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中规定的“公共政策和公认的道德准则”,可以继续使用;我国法院于2017年对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MLGB”案)进行审理,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MLGB”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制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的行政裁定。

由表7可以看出,在95%的置信区间感官评分值大于7.66的优化方案为:糖的添加量7.3505%~7.6495%,淡奶油添加量为1.057%~1.943%,发酵温度为39.3℃~40.7℃。为了贴近实际的工业化生产,可将优化方案定为:糖的添加量7.5%,淡奶油添加量为1.5%,发酵温度为40℃。

中英两个案件虽然相隔十余年,但存在不少相似之处。两个案件体现了两国法官对公共秩序的界定,以及对低俗用语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的认定,但两国法官在认定“低俗用语”时均缺乏清晰的条理,有些论述存在逻辑错误。同时,英国在商标法的制定和司法实践上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有不少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商标注册的典型案例。随着我国具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注册,在商标注册审核和低俗商标的认定方面,对英国法的比较研究可以为我国的实践提供借鉴意义。本文在对比中国和英国的立法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在商标注册中低俗商标的认定问题,提出三层次的认定方法,以供我国实务者参考。

一、两个争议案例

(一)中国的“MLGB”案

201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关于第8954893号“MLGB”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由英文字母“MLGB”构成,该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广泛使用,有“妈了个逼”的含义,该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随后,商标持有人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利害关系人姚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①Woodman v French Connection Ltd[2007]RPC 1。

(二)英国的“FCUK”案

1998年12月,French Connection公司通过第2184549号英国注册商标案将“FCUK”商标注册在第14类商品上,包括了多种商品及服务。2004年9月,丹尼斯·伍德曼申请“FCUK”商标无效,理由是该商标违反了英国1994年《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该法条规定“违反公共政策或可接受的道德准则的商标不得予以注册”。英国商标注册局驳回了丹尼斯·伍德曼的申请,随后丹尼斯·伍德曼上诉至限制贸易实施法庭(Restrictive Practices Court)。

2006年5月,通过审理,阿诺德法官裁定,“FCUK”是“French Connection United Kingdom”的缩写,容易被人看成是英文的脏话“FUCK”一词(以下用“FXXK”代替“FUCK”),造成一定的误读,是否被认为是脏话要取决于其使用方式和语境。但是,“FCUK”作为商标还是可以为大众所接受的,因为“f.c.u.k”不是脏话“FXXK”的缩写,“FCUK”一词在发音和拼写上,均与脏话“FXXK”不同,两者不能等同。让人们产生厌恶情绪的并不是“FCUK”商标本身,而是通过文字游戏、字母的错误使用或者字母的颠倒顺序让人们产生不良的联想。同时,法官指出,在该商标审核阶段,有证据表明French Connection公司是故意运用文字游戏的方式进行品牌推广,而French Connection公司商品的消费者主要年轻人,年轻人对此类的“文字游戏”有更大的接受度。因此,法官赞同商标注册局的认定,“FCUK”仍然可以作为商标使用,遂驳回了丹尼斯·伍德曼的上诉。

(三)两案的比较分析

1.关于缩略语的使用

中英两个案件的相似点之一就是,商标申请人均运用了缩略形式的语言来设计商标,使商标文字在外观上对受众产生视觉冲击,并引发一定的误读和误解。“MLGB”案中,原告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辩称“MLGB”是英文“My life’s Getting Better”的首字母略缩语,但法官认定,网络上早已出现“MLGB”代表脏话“妈了个逼”的用法,字母“M”“L”“G”“B”分别是“妈”“了”“个”“逼”4个汉字所对应的汉语拼音首字母。作为网络流行语,用汉字的拼音首字母代替汉字的使用方式是网民的一种新型语言用法,例如:用“MM”代表“妹妹”,用“GG”代表“哥哥”,用“LZ”代表“楼主”等,这种“缩略用法”主要是为了简化语言,方便交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29日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第6.4条规定了汉语拼音的4种缩写规则,确认了用汉字的首字母缩略代替汉字的用法,并且这4种拼音缩写规则均对应的是汉字,例如:“软卧”缩写成“RW”,“国家标准”缩写成“GB”或“G.B.”,“汉语水平考试”缩写成“HSK”,王建国缩写成“Wáng J.G.”或“WANG J.G.”。可以看出,无论是网络流行用语还是官方出台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拼音的首字母缩写对应的均是汉字,是发音符号的缩略形式,并没有将汉语拼音的首字母对应英文单词首字母的用法,更没有将汉语拼音的首字母对应英文单词的用法。因此,原告的辩解是没有现实依据的,只是为了蒙混过关而找的借口。

英文属于拼音文字,用字母来表示语音,现代英文字母源于拉丁字母,英文缩略语的规则一般是用英语单词的首字母代表英语单词,例如:“Laugh Out Loud”缩略为“LOL”,“Do It Yourself”缩略为“DIY”,“See You”缩略为“CU”(字母C的发音和单词See的发音相同,为简便考虑,用C代替了See)等。汉字属于象形文字,具有集形象、声音和辞义三者于一体的特性,其中通过汉语拼音来代表汉字的发音,汉语拼音是汉字注音拉丁化的产物,是辅助汉语读音的工具。原告之所以声称“MLGB”是“My life’s Getting Better”的首字母缩略语,是利用了汉语拼音与英文单词的相似性(均由26个拉丁字母构成),有意混淆两种语言符号的使用规则,不规范使用汉语拼音缩写规则。

“FCUK”案中,“FCUK”是“French Connection United Kingdom”英文单词首字母的缩略语,4个单词的意思分别是“法国的”、“连接”、“联合的”、“王国”,拆开或合并理解均没有粗言秽语的意思,但通过这4个英文单词首字母的排列组合,就形成了与脏话“FXXK”形似的标志“FCUK”,两者均由4个字母构成,中间的两个字母的顺序不同,因此容易让人产生误读。

总的说来,中英两个案件中的商标申请人均运用了词语缩略的形式,中国案件的商标申请人缩略的是汉语拼音的首字母,英国案件的商标申请人缩略的是英文单词的首字母,两个缩略语均易于使受众产生对商标的误读和对脏话的联想,有打擦边球的嫌疑,主要目的是博取大众的眼球,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满足部分消费者追求新颖、另类文化的心态。

2.关于法官对违反公共秩序的认定

中英两个案件关键点在于判断含有粗俗用语的商标是否会对社会、公众造成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何时会上升为对公共秩序的违反,公共秩序该如何认定。

“MLGB”案中,首先,合议庭多数意见考察了《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立法目的,即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多数意见认为,基于网络语言形成商标标志时,也应当抵制低俗、恶俗,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争议商标在品牌定位上突出新奇前卫、与众不同,主要消费群体为猎奇心理较强、追求彰显个性的青年群体。而这些群体几乎百分百的是网络的使用者,几乎都知晓“MLGB”与“妈了个逼”之间的指代关系,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即具有迎合低级趣味和叛逆心理的意图。网络社交日益成为青少年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别是青少年猎奇和反叛心理强烈,诉争商标对青少年群体而言含义低俗,维持注册,更容易产生将低俗另类当做追求时尚的不良引导,这种不良引导直接影响的是青少年群体,危害后果必将及于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

“FCUK”案中,法官认为判断商标是否违反公共道德,(1)应当从商标本身的性质特征出发,对于《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的适用,应当取决于商标本身的直接特性,而不应取决于商标使用的语境。(2)对《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的解释应当与《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保持一致,仅仅在被认为是急迫的社会需求和符合比例性原则时,方能拒绝注册该商标。对拒绝注册的任何怀疑都应当充分考虑言论自由,如若没有违反言论自由,则应当予以注册。(3)只有当标志明显违反被大众广为接受的道德准则时,方能适用《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仅仅造成了一部分民众的不适,不足以适用该条款。法官紧接着论述道,若使用标志会对特定群体的宗教信仰、家庭或社会价值造成明显破坏,使该特定群体感到愤怒或被侵犯时,可以适用《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另外,法官认为,在文字商标的注册上,公众对词语本身的使用以及对词语的变造均需要符合《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即使一个单词最常用的意思不违反公共秩序,但这个单词具有其他俚语的意思也不得被注册为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判决的末尾提到,截至2005年1月,FCUK品牌的服装已经销售了1600万件,其他产品的销售额达到6000万英镑,在英国境内已经设有6300家营业点,在大型购物商城诸如John Lewis、Harrods、Boots中都可见到FCUK的店铺;FCUK品牌的衣服曾刊登在《每日电讯报》的头版,FCUK品牌服装的销售人员表示,并没有觉得FCUK品牌品味低下,更不具有冒犯性;《Vouge》杂志的主编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截至2004年11月,《Vouge》杂志已经刊登了FCUK品牌的广告长达7年之久。

法官在审理的时候“FCUK”商标已经被注册,其商品已经进入市场。笔者认为,此时英国法官根据市场销量及用户反馈来判断商品是否违背了公共秩序的说理逻辑是不太恰当的。因为,商品的销量与商标是否违反公共秩序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商品销量大并不能说明商标不违反公共秩序,而只能说明该商品受到部分消费者的欢迎,而商品受欢迎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商品的质量过硬,商品的性价比高等,商品的商标吸引人只是商品受欢迎原因中的一种。而且,尽管该品牌商品有庞大的消费群体,但并不阻碍该商标对其他民众造成不适感,因为人们可以在市面上看到印有“FCUK”的衣服、饰物,自然会导致部分人误读成脏话“FXXK”。与此相似的是,在“MLGB”案中,原告诉称,“MLGB”品牌的服饰具有良好的销售记录和纳税记录,拥有固定的消费群体。法庭的少数意见指出,“MLGB”商标在取得注册之后,商标权人基于对行政授权行为的信赖,在商标的推广、宣传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源,争议商标实际持续使用并有一定规模。尽管最终少数意见未被采纳,但这表明我国的法官与英国法官同样都对商标产生的经济利益作出了考量,而英国法官更倾向于维护商标在市场中已经形成的经济利益。

简言之,“MLGB”案中合议庭的多数意见更加关注商标对社会秩序、公共情感所造成的派生影响,特别是对特定人群的影响,多数意见倾向于用裁判引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抵制低俗、恶俗文化。而“FCUK”案中的法官更加关注商标本身的特性,同时也要考虑商标在市场中的普遍反响和经济利益,只有在商标显著地侵犯了特定人的价值观和情感,方能认定商标违反公共秩序,否则,应当充分保护商标申请人言论自由的权利。尽管两国的法官均未对“公共秩序”、“道德风尚”的范畴做出明确的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当含有低俗用语的商标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价值情感时,可以认定为违反了“公共秩序”或“道德风尚”。

二、英国相关立法与实践

(一)成文法

英国国内成文法方面,1862年8月,英国颁布《商品标志法案》(Merchandise Marks Act),主要规制了欺骗性标志。1875年,英国通过《商标标志注册法案》(Trade Mark Registration Act),建立注册商标制度。1888年和1905年,英国两次修订商标法。为了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第6条之5第B款第3项保持一致,1883年《英国专利设计商标法》第73条和1905年《英国商标法》第11条均规定了“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商标不得予以注册”。1938年,《英国商标法》再次修订,其中第11条规定,任何在使用时易于导致欺骗或造成困惑的,或有违法律或道德,或低俗设计,在注册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时,将不受法庭保护,并不视为合法。1938年《英国商标法》施行长达56年,中间历经多次修订。为了与欧共体商标制度相协调,《英国商标法》于1994年再度修订,即为现行英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情形,其中第3款第a项规定,违反公共政策或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的商标不得予以注册。

欧盟法方面,欧盟在近二十多年内加快了商标制度协调的步伐,1988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的商标立法的第一理事会指令1988年12月21日第89/104/EEC号》(以下简称“《第一理事会指令》”),要求成员国修订国内法,以便协调各国商标制度。其中第3条第1款第f项规定,与公共政策和公认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的商标不得用于商标注册,若已成为注册商标则应当宣告无效。1993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共同体商标的理事会条例1993年12月20日第40/94/EEC号》(以下简称“《共同体商标条例》”),其中第7条第1款第f项规定,与公共政策和公认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的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2008年,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重修《第一理事会指令》。2009年,欧盟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共同体商标的理事会条例2009年2月26日第207/2009号》(以下简称“《欧盟商标条例》”),其中第7条第1项第f款规定,与公共政策和公认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的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第五步:确定各级指标权重。从表1至表5结果可知,所有判断矩阵都通过了一致性检验,也就是说,均具有满意的一致性,现将所有计算结果进行综合,得到各级指标的权重,如下图3所示。

(3)UHPC的28 d抗压强度随着气泡含量或者气泡平均直径降低呈线性增加趋势;随着直径大于1.0 mm的气泡含量减少,UHPC的抗压强度也呈线性增长趋势,而直径小于1.0 mm 的气泡对UHPC抗压强度影响规律不明显。

英国也是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的成员国,尽管《TRIPS协定》并没有对违反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商标做出直接规定,但第15条第2款规定,拒绝注册商标的理由不得背离《巴黎公约》(1967年修订版)的规定。

(二)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在涉及公共秩序的知识产权领域,英国形成了诸多判例。其中涉及到低俗用语和“公共秩序”认定的典型案件有:1976年的HALLELUJAH商标申请案、2002年Ghazilian’s Trade Mark商标注册申请案、2005年的Scranage’s Trade Mark商标注册申请案。

在1976年的HALLELUJAH商标申请案中,申请人将“HALLELUJAH”申请注册为女性衣物的商标,商标注册官认为此标志违反了1938年《英国商标法》第17条第2款,而拒绝注册。严格来说,本案的“HALLELUJAH”并非低俗用语,而是宗教用语,如果将其滥用到商品的标志中,可以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或宗教感情。值得注意的是商标申请听证官对“违反社会道德”的认定,他认为对于“违反社会道德”的认定应当根据当时(1976年)的社会标准,而不应该参照《英国商标法》制定时(1938年)的标准。由于人们对于宗教和道德的态度不断发生着变化,因此商标注册审核人员不能僵化不前,墨守成规,也不能以道德审核人或裁决者的身份自居,更不能把自己当做潮流引领者,其观念也不能落后于时代发展,而应该站在普通大众的角度,依据当下的价值观念来判断商标是否违背公共秩序。

2002年Ghazilian’s Trade Mark商标注册申请案中,申请人请求将“TINY PENIS”注册为服装商标,商标注册审核官认为该商标违反了1994年《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并上诉,法官认为,应当将自己置身于大众之中去判断是非曲直,争议商标不仅仅给公众造成了不适感,而且严重侵犯了善良的社会风俗和良好的家庭价值观。任何具有生殖器意思的英文单词均不应该随意乱用,更不应该将其注册为商标。

与此案类似的是欧盟商标注册局2005年裁定的R 111/2002-4 Dick Lexic Ltd’s商标注册申请案,申请人欲将“DICK&FANNY”注册在第9、第16和第25类商品上,申请人认为这两个单词在非正式场合中有其他的意思,Dick是人名Richard的简称,Fanny则是人名Frances或Francis的简称,而商标注册审核官认为“DICK&FANNY”是英文中的俚语,含有粗俗的意思,并以该商标违反了《共同体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第f项拒绝予以注册。申请人不服并上诉,商标设计内部市场调和局第四上诉委员会驳回了该决定,委员会认为这两个单词的作用仅仅是标志商品,并没有表达实质意思,将这两个单词放在一起也并非是要加强商标的性暗示。尽管商标的品味具有争议,但其本身并没有违反公共政策和道德。

在2005年的Scranage’s Trade Mark商标注册申请案中,申请人欲将FOOK申请注册为服装、鞋子、帽子类商标,商标注册审核官认为此商标违反了1994年《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遂予以拒绝。申请人不服并上诉,法官认为,在英国许多地区,“FOOK”一词与脏话“FXXK”一词的发音相同,衣物上的商标易于在人群中口口相传,也有可能通过广播、售货员推销传到人们的耳中,因此,“FOOK”一词作为口语使用时将会产生与脏话“FXXK”一词相同的效果,导致公众情感上的不适,进而违反了公共秩序,法官遂驳回了上诉。另外,“FCUK”案的法官在判决书中也指出,“FOOK”被拒绝注册成商标是因为“FOOK”一词在发音上和脏话“FXXK”一词相同,而“FCUK”与脏话“FXXK”无论在发音还是在拼写上都是截然不同的。

功率电路输入为单相220 V交流市电,首先通过单相PWM可控整流在其直流侧得到稳定的400 V直流稳压,并且网侧保持单位功率因数,随后经过 DC-DC电路可得100 V~400 V可调直流电压,然后经过全桥逆变环节以及LC滤波电路得到20 kHz的高频低压正弦交流电,通过高频高压变压器获得5 kV~20 kV的高频高压交流电用于激发低温等离子体,负载采用内外电极间增加石英玻璃的介质阻挡结构。

除了上诉典型案件外,英国商标局也曾拒绝过诸如:“START YA BASTARD”、“BULLSHIT”、“RAATZ PIZS”、“BONK”、“DOGS BOLLOCKS”等标志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均是违反了1994年《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3款第a项。

对于“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概念,学界或实务界从来没有统一的解释,可谓是法学领域最难解的题目。“公共利益”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6世纪的古希腊,古希腊特殊的城邦制度造就了一种“整体国家观”,与“整体国家观”相联系的是具有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被视为一个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元的、抽象的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5]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共同福利”或“共同利益”这一术语是一个不无用处的概念工具,它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否则全体国民就会蒙受严重损害。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6]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既然公共利益是具体法治的追求目标,法律就是要实现个人利益之和的最大化。[7]也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针对某一共同体内的少数人而言的,共同体的规模大到整个国家、社会,小到某一个集体。[8]公共利益所反映的是,在多元社会的治理过程中,政府与利益相关者在利益和利益分配问题上所达成的共识。[9]按照一般的理解,“公共秩序”可以解释为维持社会共同体成员正常生产、生活所必须的基本秩序,“公共利益”则可以理解为社会共同体成员利益的总和。

三、中国相关立法与实践

(一)成文法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2.0统计软件处理数据。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百分比表示,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对于“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出台了司法解释,将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同时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方面,1991年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这意味着有损于社会道德风尚的标志既不能注册为商标,也不能登记为企业或商铺的名称,体现了我国行政机关对违反道德风尚的商标、标志严格的监管态度。

国际条约方面,我国于1985年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并于2001年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二)典型案例

在《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适用上,除了上述“MLGB”案之外,我国法院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受理了不少类似案件。其中法院已经审理的有“TRUE RELIGION”案、“泼妇鱼莊”案,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申请有“叫了个鸡”、“叫个鸭子”、“乱劈柴”等。

2010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美国古露丹宁公司(Guru Denim Inc.)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纠纷案,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驳回“TRUE RELIGION及图”的商标申请。法庭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由英文单词“TRUE”和“RELIGION”构成,由于“true”的常见含义是“真实的”,“religion”的常见含义是宗教、宗教信仰,故相关公众看到申请商标文字时,易将其理解为“真实的宗教信仰”。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一个佛教人物形象,特别是在申请商标包含文字“TRUE RELIGION”的情形下。该佛教人物胸口袒露,左手怀抱吉他,右臂伸直,右手伸出大拇指,其体现出的嬉皮士人物特性与宗教信仰的严肃性、认真性、保守性相矛盾。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其向相关公众传达的讯息可能伤害信众的宗教感情,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标志,应当认定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的情形。最终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TRUE RELIGION及图”不得注册为商标。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北京金鹰五矿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案行政纠纷案,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驳回“泼妇鱼莊”的商标申请。法庭审理认为,“泼妇”一词含有贬损女性之意,属贬义词,与当今社会尊重女性的主流相悖,违反了社会道德风尚,且因其含义可能导致女性消费者产生反感、抵触等负面、消极的情绪,进而损害了社会女性群体的利益。因此,申请商标“泼妇鱼莊”注册在“饭店、自助餐厅、自助餐馆”等服务上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允许将这种词汇作为商标使用。最终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泼妇鱼莊”不得注册为商标。

四、商标注册中低俗用语认定的检视

(一)关于“公共秩序”的措辞

在商标法的立法中,中国法和英国法均把“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的标志”规定在商标注册或使用绝对禁止的情形中。我国在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采用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措辞,在随后《商标法》的三次修正中,该措辞依然被沿用。1883年《英国专利设计商标法》、1938年《英国商标法》的措辞是“违反法律或道德”,而1994年修订的《英国商标法》的措辞是“违反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或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accepted principles of morality)”。

虽然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措辞不尽相同,但相同的是,几乎所有国内法或国际公约对“公共政策”、“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道德准则”、“道德风尚”等词语均未进行明确界定,有的法律文件会采取概括性解释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

中国方面,对于我国《商标法》中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中国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做出了概括性解释,并列举了10种具体情形,包括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等。也有学者认为,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实际上就是取决于主流道德意识。[2]

而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手册》也对违反“公共政策”作了概括性解释,并列举了违反“公共政策”的情形,例如:导致公众秩序混乱的、增加犯罪或其他冒犯性行为的可能性的、与毒品或暴力相关的、具有种族或宗教歧视性的标志。

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The United International Bureaux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前局长G.H.C.Bodenhausen教授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版)适用指南》中指出,《巴黎公约》第6条之5第B款第3项所称的“违反道德”的标志可以是包含淫秽图案的标志,而“违反公共秩序”的标志可以是违反国家基本法律或社会观念的标志。[3]而在美国,有学者将违反公共道德的标志大致总结为6大类,包括:1.含有政治隐喻;2.涉及宗教标语和图像;3.具有种族、性别、性导向等身份问题;4.粗俗的性用语;5.粗俗的脏话;6.严重违法的。[4]

国际条约方面,英国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其中的第6条之5第B款第3项规定“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二)关于“公共秩序”的法理界定

对采集的62组水样的主要离子检测数据进行汇总,通过统计分析了解研究区地下水化学成分的含量变化(表1)。

公共利益在不同的部门法律规范中多有体现,在不同的语境中,公共利益表现出不同的作用和功能。[10]就知识产权法而言,公共利益是指一个特定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该社会群体中不确定的个人都可以享有的利益。[11]商标法调整的是竞争者之间就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关系以及商标使用者与相关公众之间的关系。商标的交流工具角色,决定了商标在具有财产属性之外,还具有社会属性。

在商标保护领域有两大理论,基于经济学理论,商标的保护既要对消费者有利,也要对生产商有利。当消费者对商品感到满意时,商品的商标即可代表此种满意度,这样即可降低消费者搜索产品的成本,以促进商品质量的进一步提升。[12]另外,商标的革新不但有利于节省交流成本,而且可以使产品市场变得更加丰富。[13]经济学理论更加关注商标给社会带来的经济利益,将商标的盈利功能视为市场运作的一部分,使消费者和商标权人从中获取各自最大的利益。与经济学理论相对应的是自然法理论,英国近代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是自然法理论的倡导者,其逻辑起点是“自然理性”,就“自然理性”而言,人类一出生就应该享有生存的权利,就必须享有保障生存的物品。[14]自然法理论认为商标权属于自然法赋予的权利,自然法下,劳动所得物是劳动者的财产,其所有权归劳动者所有。[15]在商标权领域,由于商标制造者付出了劳动,将商标设计成形,因此其享有对商标的所有权。一般来说,经济上的收益是创造行为的动力源。[16]对商标的保护十分重要,因为商标制造者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劳动,商标仿冒者则只需付出极少的代价,这对商标制造者是不公平的。[17]对商标的仿冒和抄袭也是对智力成果的不尊重,更不利于社会创造力的发展。[18]也有学者认为商标奖励的不是制造商标的行为而是使用商标的行为,这种观点的出发点在于仅仅将商标作为商业信誉的象征。[19]这两大理论代表着商标法领域的两大价值取向,两个理论并没有高下之分,只是侧重不同,经济学理论侧重保护商标在社会中产生的经济利益,自然法理论则侧重保护商标权人的财产利益。而两大理论共同之处是,均考虑了商标对社会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和作用,表明了商标是依托经济文化社会而存在的。

正因为商标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商标权人在处分自己的商标时,也必须考虑到以消费者为代表的相关公众之利益。[20]因此,商标法领域的公共利益之“公共”就是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和相关公众,而也只有影响到非特定的多数其他经营者和/或相关消费者的利益才构成商标法上的公共利益。非特定性,要求公共利益所致力于保护的不能是某个特定竞争者的利益;多数可以是某个区域或范围内的多数。[21]也就是说,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意味着商标领域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受法律保护商标的使用促进了公共利益,并且在总体上使社会受益。商标保护通过维护自由市场的完整性服务于公共利益。[22]

具体到商标注册领域,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保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23][24][25]除了这两大方面外,也有学者认为,商标注册领域的“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还可以体现为保护商标符号公共资源,使商标符号“物尽其用”,也为其他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尽可能丰富的符号选择空间。[26]也有学者将我国《商标法》禁止“违反公序良俗”的商标注册、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注册、禁止“功能性”的标志注册、禁止“为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标志”注册等认定为具有高度的公益色彩,属于商标法所需保护的公共利益。[27]

在欧洲,与商业利益保护相比,商标注册机关更加侧重于对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第2款规定,表达自由的权利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约束,其中就包括为了保护健康或者道德。只有在商标侵害了明确的公共利益时,商标权的表达自由方可受到限制。一般而言,当标志涉及到公共道德、行为准则、少数族裔的权利、消费者的健康、性暗示等事项时,对其注册为商标的审核力度将会随之增强。[28]随着对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强,欧盟国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也越来越多,商标权人有可能仅仅因为商标表达出来的尖锐思想或批评指责而被起诉。[29]

除了上述的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商标符号公共资源、保护公益、保护言论自由之外,笔者认为,国家的商标权形象和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道德风尚,也是商标法所应当保护的公共利益或维护的公共秩序。当标志所表达的内容或呈现的形式有损于一般的良好社会认知,并给国家、社会、民族的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此时,社会共同体成员整体的价值、名誉、印象、氛围将受到侵害,公共秩序必将受到干扰;当标志传播的是低俗、恶俗、暴力、污秽、色情等负面情绪或风气时,公众的视线内将充斥着负能量和怨气,特别是对于思想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更容易受到负面影响,更有甚者会引诱犯罪,消极的社会风气、道德风尚将会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发,公共利益也很难再稳定地维护。

李汉等[11]选择Cyanex 301作为硫源和改性剂,选在水-乙醇溶液作为介质,通过两步法制备空心球状MoS2(如图1所示),其中第一步为平衡阶段,第二步为水热法过程;与传统的方法相比,该方法具有低温高效的优点。

⑪Council Regulation of 20 December 1993 o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40/94/EEC)。

一般而言,生活中的低俗、恶俗用语会使人产生不适感,若将低俗、恶俗的词语、标志注册成商标,将会在社会中造成更大范围的不适甚至反感,不特定多数人的道德观念、价值情感将会受到侵害,此时“公共秩序”遭到了破坏。尽管中英两国的法官并没有对“公共秩序”做出明确的界定,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在商标注册领域,“公共秩序”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所认可并遵循的良好社会风气和道德理念,是人们公共生活的有序化状态,要求所注册的商标符合公认的价值观和当地的善良风俗,并予以维持。在之后涉及“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商标注册案件中,法官也不能单单从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传统角度出发,而是应当更加关注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即需要从国家商标权的形象和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道德风尚的角度进行考量。

国内成文法方面,我国于1982年制定《商标法》,其中的第8条第9款就明确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商标法》经历了3次修正,依然保留了这一条规定,只是条款的位置发生了改变,表述的方式做了略微调整。目前我国施行的《商标法》是2013年修正的版本,其中第10条第1款的前7项列举了7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包括:有关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标志,有关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的标志,有关国际红十字会、红新月会使用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带有欺骗性并且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规范的是与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有关的标志;另一方面是“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以视为整个第10条的第1款的兜底条款,包涵了前7种标志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

(三)关于“低俗用语”的认定

图画和图形通常比较直观,易于判断低俗与否,而语言文字的含义和表现形式更加丰富,往往比较难以判断其是否低俗。低俗用语是人类语言中的一种,是语言中特殊的组成部分,其构成通常没有严格按照语法规则,而且大部分低俗用语只适用于特定的区域或群体,体现了一个群体、民族、国家的语言文化。低俗语一般具有新颖、时髦和短暂性的特点,是人们追求新奇的表达方式。因此,也有学者认为脏话“FXXK”一词在日常生活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专家学者不应当简单地二元看待脏话。[30]判断一个文字标志是否危害公共秩序关键在于判断该文字标志是否属于低俗用语,是否会对公众的道德情感造成侵犯,是否会有损社会的善良风俗。

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各种文化思想及文化意识的影响、冲击以及国人的商品经济意识的唤醒与复苏,世俗化、功利化、商业化、追求外在浮华的感情上扬,是商品经济社会的必然特性,以致于在社会语言生活中,粗化、浮化等社会语言异化现象愈演愈烈。[31]现如今随着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网络上不断出现各式各样的新文字、新语言。网络语言的出现本身具有合理性,一方面是方便网民通过符号、代号快速交流,创造语言环境,增强小群体的默契和认同感;一方面体现了网络语言具有游戏性的特质,满足了人们追求个性的娱乐心态,是青年亚文化的体现。以新媒体的数字化技术为依托的恶搞青年亚文化尽显青年个性、呈现风格的多样化并带有强烈的主体意识。[32]

但这种新型的语言形式和青年亚文化中也存在糟粕,也有低俗、粗俗的部分,例如:网络聊天中不直接将脏话打出来,而是用汉语拼音的首字母进行替代,“SB”代表“傻X”,“TMD”代表“他妈的”,“TNND”代表“他奶奶的”,“MD”代表“妈蛋”等;再如利用汉字的谐音来表示汉字原本的意思,“草泥马”代表“X你妈”,“法克鱿”代表英文的“Fxxk You”等。这些用语常见于青少年的对话之中,当理解了这些奇怪的符号、标志、字母真正代表的意思之后,绝大部分人都会明白这就是粗俗、低俗用语最新的表达方式。耶林在《法律的目的》中提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或许法律无法禁止普通人在生活中使用低俗用语,因为法律无法要求每个人都拥有崇高的道德和文明的思想,但法律可以对商标申请人做出规定,禁止他们使用低俗用语申请商标,因为商标申请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其申请的商标将有可能会流通到市场中,为公众所见所闻,他们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需更高一些,因此商标法为他们设定了这个最低限度的标准。

“MLGB”案中,合议庭的少数意见认为,作为网络流行语,用“MLGB”指代“妈了个逼”的现象,形成的时间不长,局限在网络环境,主要是年轻人群,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MLGB”尚不能构成“妈了个逼”的固定含义。但一旦“MLGB”成为注册商标,则带有“MLGB”标志的商品将在社会上流通,受众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年轻人群。如果将一个具有粗俗、下流性质的标志运用于成人为导向的市场中,将会表明该粗俗性质的标志是故意为之的,若将这个标志投放到一般的市场中,则会让商标所表达的粗俗、下流意思更加明显。[33]因此,在“MLGB”案中,合议庭大多数意见格外注重对网络语言和青少年价值观的引导,若授予含有低俗用语的标志以商标,将会鼓励商家制造更多另类、低俗、粗鄙的商标,传播网络语言中的糟粕,危害青少年群体,同时也会对其他受众造成侵害,最终危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有人认为,在各种修饰手段运用的过程中,达到特定修辞效果最常采用的手段是“逆谐”,即:“要想描写高尚的、美好的、庄严的东西,却通过低俗的、粗陋的、谐噱的表达来显示;或者在表达高尚的、美好的、庄严的内涵时却附之以低俗的、粗陋的、谐噱的内容。目前,反向表达似乎成了时髦,尤其是网络语言、校园语言中。[34]尽管“逆谐”者的本意是表达高尚的、美好的、庄严的东西,但若将这种“逆谐”词汇注册为商标,则不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树立,而且“MLGB”“TINY PENIS”“BULLSHIT”“DOGS BOLLOCKS”等词从外观上看,根本就是赤裸裸的粗言秽语,谈不上“高尚”、“美好”。试想在CBA篮球赛中,看台上的观众身着印有“MLGB”或“BULLSHIT”的T恤,无异于换了种方式进行“国骂”“京骂”,这与社会风俗和公共秩序相违背,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当出现的场景。

也有人认为,商标注册审核工作人员与法官均无需为商标的评定而烦恼,无论商标是否是不道德的、低俗的、冒犯性的或违反公共秩序的,市场会自行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如果商标真的是具有争议性,消费者会确实感受到被侵犯进而拒绝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最终市场的效应会将此类商标驱逐出去。[35]这种逻辑显然是错误的,在市场将此类商标驱逐之前,公共秩序已经受到了侵犯,而商家很有可能已经通过销售商品获得了利益。尽管商标权属于私权领域,但商标的注册却涉及了公共利益领域,因此,国家和政府机构应当对有违公共利益的商标或标志进行公权力的限制。

通过比较分析中国和英国的司法实践,在低俗用语的认定上,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进行考量,按照顺序进行一一甄别,判断标志的用语是否低俗,是否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风尚。

第一个层次应当考量标志用语本身的构成和性质。某些词语具有多重意义,在商标审核时应当注意词语是否具有生僻、俚语的含义,注意词语的“古词今义”(例如:“同志”一词原指志同道合的人,而今演变出同性恋者的意思),也要注意判断多音字、谐音字、形近字是否构成低俗用语(例如:“草泥马”和脏话“X你妈”的读音相近似,脏话“Fxxk”和“Fook”在英国某些地区读音相同,“Cunt”和“Cnut”的拼写比较相近,容易造成误读),对于外文词语的审核应当全面考察该词语在当地文化中的含义。另外,还要注意判断新兴的网络用语和文字符号,例如:用拼音的首字母略缩语代替文字的意思,用符号或文字的形状代替文字的意思(颜文字:意思是“比中指”。“凸”字从外观上看,形似竖起的中指)。这就要求商标注册审核人员和法官要及时、充分地了解潮流用语的最新情况,不断更新词库,特别需关注青少年群体中的用语习惯,尽量避免将含有低俗含义的用语、符号注册为商标。

中国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一部分列举了“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三个例子,其中两种是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一种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现在看来,仅仅规定“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是不足以应对当今复杂多变的新兴网络语言、社交用语的,可以改为:“含有不规范语言文字或系对语言文字的不规范使用,具有低俗含义的,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标志”。

第二个层次应当考量标志用语的使用范围和受众。有的低俗用语是表达调侃、戏谑等非侵犯性情感,有的低俗用语表达的是咒骂、侮辱、攻击等具有侵犯性的情感,法官和商标评审人员应当根据一般大众的品位和感情,将自己想象成一位普通公民,并按照大众的角度进行评判和认定。另外,要注意用语的使用语境,不同种类的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于餐饮、服装等受众较广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更加严格,因为此类商品或服务的受众更广,影响范围更大。同时,不能孤立看待语言使用者,语言具有传播性和可习得性的特点,对于诸如贴吧、微信群、方言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等“小圈子”使用的低俗语言要格外注意(例如:“个斑马”在武汉方言中有脏话的意思,“十三点”在上海方言中有指女性愚昧无知的意思),“小圈子”中产生的低俗用语若注册为商标同样可以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MLGB”案中,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尽管对某些年龄阶段的人群来说,通常不会将“MLGB”识别为“妈了个逼”的含义,但标志含义的识别范围并不等同于该含义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标志特定含义造成的影响并不局限于该含义被认知的范围。仅对特定群体而言具有负面含义的标志,同样可以波及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也就是说,一旦标志被认定为具有低俗的含义,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侵犯了不特定多数受众的价值情感,则应当认定其违反了公共秩序。

第三个层次应当考量标志用语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的影响。法官和商标注册审核人员应当本着对良好文化氛围负责的态度,充分考虑商标对国家形象和社会风气的影响,特别是应当维护好我国的商标权形象。文明的用语对公民和社会道德的弘扬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低俗、粗鄙的商标会让社会中充满戾气和不适感。当标志明显违反了公共利益并侵害到公认的道德情感时(例如带有粗言秽语、性暗示、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滥用毒品等含义),商标申请人的言论自由就应当受到限制,在平衡保护言论自由与保护公共利益时,法官和商标注册审核人员均应当进行综合衡量,使商标为大众创造更多社会利益。[36]另外,由于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价值观也尚未完全形成,更易于被标新立异的文化所吸引,法官和商标注册审核人员还需要特别考量商标对青少年群体所产生的影响。

“MLGB”案中,原告提交了“MLGB”商标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记录,显示商标在45类商品、服务上均获得了注册,在争议商标“MLGB”核准注册后,基于对商标授权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信赖,原告一直持续不断的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品牌建设,因此,原告诉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违反了行政法的确定性原则。尽管对于商标持有人来说,其商标权属于优先权,但一旦这种优先权涉及到公共利益时,公权力机关将有权将其收回。[37]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出的审批、注册行为属于国家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表现,对商标制度的管理更体现了我国行政机关行政水平和行政能力,最终在我国成功注册的商标也展现着我国商标权的形象。国家知识产权形象的建设与管理,关键还是在于国际形象的塑造、传播和管理。作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知识产权形象是国家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基石,它代表了国家利益,体现国家意识,需要塑造也可以塑造。[38]正如提到苹果手机,人们就会想到美国高超的科学技术,提到奔驰汽车,人们就会想到德国可靠的机械工业,提到宜家家居,人们就会想到瑞典领先的设计理念,等等。如今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开始学习中文,“MLGB”“SB”等网络低俗词语的“真实”含义也会陆续为外国人所知,若我国注册商标中含有此类低俗用语,这种在商品和粗言秽语之间产生的联想将极大损害我国的国家形象和传统美德,有损于我国的商标权形象,更不利于我国国际知识产权形象的树立。

笔者在本文之中对于船舶焊接生产技术和质量的现状做出了简要的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解决这些技术和质量方面问题的方法,希望通过本文之中的论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造船业的更好发展。

五、结语

在商标中使用低俗用语或近似低俗用语的表达方式,会使商标对社会风气和公共道德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英国和中国的法官对商标注册中低俗用语的认定分别做出了判断,尽管两国法官的侧重点不同,但他们均对如何平衡商标法中的公共秩序和言论自由进行了阐述,并对商标的社会价值和风尚指引提出了要求。在往后的实践中,当涉及到商标注册中的低俗用语认定环节,法官或商标注册审核人员可以从标志用语本身的构成和性质、使用范围和受众、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的影响这三个层次进行考量,以判断标志用语是否低俗,是否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风尚。在全球化的当下,商标不仅仅是劳动者的智力成果,从宏观层面更展现着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形象。拒绝含有低俗用语的标志进行商标注册,对已经注册的含有低俗用语的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以净化我国的商标市场,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好我国的商标权形象。

注释:

2017年11月,经过法院审理,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争议商标“MLGB”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应予宣告无效,被诉决定认定正确;少数意见认为,用“MLGB”指代“妈了个逼”的现象,形成的时间不长,局限在网络环境,主要是年轻人群,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MLGB”尚不能构成“妈了个逼”的固定含义。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6871号行政判决书。

研究发现,孕期子宫逐渐增大和孕期激素水平的改变,会导致UI的发生率增加。本研究中,妊娠晚期孕妇UI的患病率比妊娠中期的孕妇高2.10倍,分析原因是随着孕周的增加,胎儿体重的变化导致孕妇盆底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而导致UI的发生。同时,孕前BMI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研究发现[15],孕前 BMI大于 25 kg/m2的孕妇,患UI的概率较高。在本研究中,孕妇BMI处于24.0~kg/m2的OR值为2.41,95%CI:1.28~4.50,证明孕前BMI超重的女性UI患病率比BMI较低女性高2.41倍。

③参见:《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第6.4条http://www.moe.edu.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5/01/13/2015-0113091717604.pdf,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2月18日。

④UK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rade Mark Decision,O/137/06,60 (1);(3);(7);(8);(9),(10)。

⑤《每日电讯报》创刊于1855年,是英国销量最高的报刊之一。

⑥《Vouge》杂志创刊于1892年,是世界上历史悠久广受尊崇的一本综合性时尚生活类杂志,内容涉及时装、化妆、美容、健康、娱乐和艺术等各个方面,被奉为世界的“时尚圣经”。

第四,研究受到某些“有关部门”的重视。共有195篇论文得到各类科研基金资助。科研基金资助论文在有关文献中占的比例逐年增长。其中国家社科基金和各部委科研基金资助的论文共80篇,占同期有关文献的9.060%。一般而言,某个领域的科研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显著标志之一是能否获得科研基金的资助。而科研基金的“级别”与得到重视的程度呈正相关性。

⑦UK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rade Mark Decision,O/137/06,90。

⑧英国计划于2019年3月正式脱离欧盟,保守党政府已经向议会提交了“欧盟(撤回)法案”,如果该法案通过,它将结束欧盟法律在英国的首要地位,之后,政府会决定保留、更换或移除其中的部分欧盟法律。在英国正式脱欧前,欧盟法律依然对英国适用。因此,在成文法方面,本文比较分析的是英国目前现行的国内法、欧盟法以及对英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参见‘Brexit:All you need to know about the UK leaving the EU’:http://www.bbc.com/news/uk-politics-32810887,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2月18日。

⑨Section 11 UK Trade Marks Act 1938。

⑩First Council Directive of 21 December 1988 to approximate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trade marks(89/104/EEC)。

宗教是出世的,还是入世的?这取决于我们对世俗化的理解。 从宗教与世俗社会分离的一面来说,宗教是出世的; 从宗教与世俗社会结合的一面来说,宗教是入世的。 宗教与世俗社会的分离与结合变幻莫测,所以每一种宗教往往既具有世俗化的特质,又具有远离世俗化的特质。 判断宗教是否世俗不仅仅要看宗教与现实社会的结合程度,更要看宗教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从这个角度而言,所有宗教的本质都是出世的,也因此是非世俗的。

2.根据沪江英语网转载的资料表明,经过上千年历史的演变,在讲英语的国家中,很少有哪个国家像英国一样拥有如此多种的英语变种。

⑫Council Regulation (EC) of 26 February 2009 o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207/2009)。

⑬英国涉及公共政策的知识产权案件有:Glyn v Weston Feature Film Co Ltd [1916]1 Ch 261.;A and H's Patent Application (1924) 44 RPC 298.;Riddlesbarger’s Patent Application (1935) 53 RPC 57.;La Marquise Footwear Inc.’s Application (1946) 64 RPC 27.; Stephens v Avery [1988]Ch 449.; Procter&Gamble Ltd’s Trade Mark Applications [1999]RPC 673.; Ashdown v Telegraph Group Ltd [2001]EWCA Civ 1142,[2002]Ch 149.;Hyde Park Ltd v Yelland[2001]Ch 143.;REEF TM [2002]EWCA Civ 763,[2003]RPC 5.;Basic Trademark SA’s Trade Mark Application[2005]RPC 25。

⑭HALLELUJAH Trade Mark[1976]RPC 605。

⑮Hallelujah也作Hallelu Yah,希伯来语,译为“哈利路亚”,中文意思是赞美上帝。

⑯Ghazilian’s Trade Mark Application [2002]RPC 33。

⑰Tiny的意思是“微小的”,Penis意思是“男性生殖器”。

⑱ R 111/2002-4 Dick Lexic Ltd’s Application[2005]ETMR 99。

⑲Dick具有男性生殖器的意思,Fanny具有女性生殖器的意思。

⑳Scranage’s Trade Mark Application(O/182/05)。

㉑Woodman v French Connection Ltd [2007]RPC 1[83]。

㉒“START YA BASTARD”中的“Bastard”有混蛋的意思;“BULLSHIT”有屁话、牛粪的意思;“BONK”有性交的意思、“DOGS BOLLOCKS”中的“Bollock”有睾丸的意思。

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参见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473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2月18日。

㉔“鸡”是对女性性工作者的俗称;“鸭子”是对男性性工作者的俗称;“乱劈柴”是重庆方言,意思是乱搞男女关系。

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

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538号行政判决书。

㉗1988年《第一理事会指令》、1993年《共同体商标条例》、2009年《欧盟商标条例》的措辞与1994年《英国商标法》的措辞相同,均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或公认的道德准则(accepted principles of morality)”。而1883年《巴黎公约》的措辞是“道德(morality)或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在商标注册领域,“公共道德”、“道德风尚”、“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几个词意思相近,但存在差别,限于篇幅原因,此处不展开讨论。为论述方便,此处标题使用“公共秩序”一词。

㉘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6年12月版)第36页(本条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http://www.saic.gov.cn/spw/zcfg/201701/P020170210855985809679.pdf,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2月18日。

㉙ 参 见 UK Trade Marks Manual 2017,p.80,p.125,网址: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672536/manual-of-trade-marks-practice.pdf,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2月18日。

㉚Article 10.2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㉛据人民网转载的新闻称,2014年3月,中国篮协认为在总决赛第四场中,北京主场的部分现场观众用不文明言语对客队球员及观众进行侮辱和讥讽,并出现了“整齐划一”的京骂,对此中国篮协开出罚单,给予北京赛区和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通报批评并且罚款4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参见:http://sports.people.com.cn/n/2014/0328/c22176-2476324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2月18日。

㉜Cunt有荡妇、女性阴部的意思,Cnut为人名,中文翻译为克努特。

㉝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6年12月版) 第43页,http://www.saic.gov.cn/spw/zcfg/201701/P020170210855985809679.pdf,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2月18日。

参考文献:

[1]Enrico Bonadio.Plain Packaging of Tobacco Products under EU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J].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2012,34:606.

[2]何怀文.商标法:原理规则与案例讨论[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64.

[3]G.H.C.Bodenhausen.Guide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as Revised at Stockholm in 1967 [M].WIPO Publication,(2007):116.

[4]Jasmine Abdel-khalik.Disparaging Trademarks:Who Matters[J].Michigan Journal of Race and Law:2015,20(2):295-296.

[5]胡建淼,邢益精.公共利益的法理之维[J].法学,2004,(10):3.

[6]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24.

[7]张千帆.“公共利益”是什么——社会功利主义的定义及其宪法上的局限性[J].法学论坛,2005,(1):29.

[8]胡锦光,王楷.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J].中国法学,2005,(1):20.

[9]张成福,李丹婷.公共利益与公共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2):98.

[10]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径[J].中国法学,2008,(4):58.

[11]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9.

[12]William M.Landes&Richard A.Posner.Trademark Law:An Economic Perspective[J].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7,30:265-270.

[13]William M.Landes& Richard A.Posner.The Economics of Trademark Law [J].Trademark Report.1988,78:273.

[14]梁晓杰.洛克财产权利的宗教伦理维度[J].中国社会科学,2006,(3):22.

[15]Justin Hughes.The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J].Georgetown Law Journal.1988,77:297-300.

[16]Susan Thomas Johnson.Note,Internet Domain Name and Trademark Disputes:Shifting Paradigm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J].Arizona Law Review.2001,43:475.

[17]Maya Alexandri.The International News Quasi-Property Paradigm and Trademark Incontestability:A Call for Rewriting the Lanham Act[J].13 Har vard Journal of Law&Technology.2000,13:357.

[18]Eric J.Lubochinski.Hegel's Secret:Personality and the Housemark Cases[J].Emory Law Journal.2003,52:497.

[19]Stephen L.Carter.The Trouble with Trademark[J].The Yale Law Journal.1990,99:767-768.

[20]邓宏光.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的公共利益与不良影响:以“微信”案为例[J].知识产权,2015,(4):56.

[21]冯术杰.商标注册条件若干问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108.

[22]冯小青,杨利华.中国商标法研究与立法实践——附百年商标法律规范[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31.

[23]张韬略,张伟君.《商标法》维护公共利益的路径选择——兼谈禁止“具有不良影响”标志注册条款的适用[J].知识产权,2015,(4):62.

[24]李扬.“公共利益”是否真的下出了“荒谬的蛋”——评微信商标案一审判决[J].知识产权,2015,(4):31.

[25]冯晓青.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研究[J].新疆社科论坛,2007,(2):63-64.

[26]李喜蕊.新《商标法》对公共利益的增进探究[J].知识产权,2013,(10):29.

[27]黄汇.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保护——以“微信”商标案为对象的逻辑分析与法理展开[J].法学.2015,(10):76.

[28]Enrico Bonadio,Are Brands Untouchable?How Availability and Use of Trademarks Can Be Restricted for Furthering Public Interests[J].Charlot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Journal.2014,(December 1):40.

[29]Martin Senftleben.Free Signs and Free Use How to Offer Room for Freedom of Expression Within the Trademark System.(June 16,2013).Research Handbook on Human Right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C.Geiger,ed.[C].Edward Elgar Publishing,2015:376.

[30]Christopher M.Fairman.Fuck [J].Cardozo Law Review.2007,28:1772.

[31]于全有.中国当代社会语言异化现象的文化透视及其理性抉择(下)[J].学术界,2002,(1):100.

[32]邵蕾.新媒体与青年亚文化的变迁[J].当代青年研究,2012,(5):18.

[33]Megan M.Carpenter,Mary Garner.NSFW:An Empirical Study of Scandalous Trademarks[J].Cardozo Arts&Enterainment Law Jounal.2015,33:364.

[34]施春宏.网络语言的语言价值和语言学价值[J].语言文字应用,2010,(3):76.

[35]Jasmine Abdel-Khalik.To Live in In-'Fame'-Y:Reconceiving Scandalous Marks as Analogous to Famous Marks[J].Cardozo Arts&Enterainment Law Jounal.2007,25:176.

[36]Enrico Bonadio.Brands,Morality and Public Policy:Some Reflections on the Ban on Registration of Controversial Trademarks[J].Marquet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Review.2015,19:61.

[37]Mark James Davison,Patrick Charles Emerton.Rights,Privileges,Legitimate Interests,and Justifiability:Article 20 of TRIPS and Plain Packaging of Tobacco[J].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2014,29:522.

[38]胡允银.知识产权形象论[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15.

殷峻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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