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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单元质效的 “帕累托效率”——以A市10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单元配备为视角

更新时间:2016-07-05

一、审判工作的合理时间测算

(一)审判性工作的功能划分及影响民事法官办案数量的要素

1.审判性工作的功能划分。裁量和判断实质上是审判权最基本的要素,由此推之,审判性工作可以按其功能划分为审判裁断性工作及审判事务性工作。其中,审判裁断性工作部分呈现出了审判权所兼具的决策权和判断权特性,它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1)事实认定:以当前的零散证据为依据,借助逻辑转换方式将分散的法律事实组合形成证据链,进而推知业已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心证过程;(2)法律适用:依据推定的法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专门活动;(3)案件裁判,或称审判决策: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间的权责关系进行确认或区分。一言以蔽之,亦可以将审判裁断性工作视同为:在审理民事案件程序中,具有个案裁判特性的审判工作应当由员额法官独立实施或当场实施,其他人员不能越俎代庖。

而所谓的审判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在审理民事案件各流程节点中,即便各个节点均需相应的专业水准,但因其仅为纯粹性程序操作或重复性流程掌控,或并未具备独立裁判特性等硬性要求,对具体实施者是否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素养、裁断能力水平并不甚严格,因而可由书记员、法官助理或司法技术人员等辅助人员独自完成或亲自主持的工作。

从民事案件审判流程来看,可细分为送达 (阅卷)、诉中保全、调解、庭前准备、庭审、合议定案、裁判文书拟定与制作、卷宗归档等节点。依据各节点的特征,可以判定庭审、案件合议、制作裁判文书这三项流程属于审判裁断性工作,应当由民事法官独立完成。而剩余的流程应属于审判事务性工作,它们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1)司法技术性事务,由阅卷、财产保全、组织调解、庭前调查、拟定裁判文书等环节构成,这类工作的担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及指挥技能,且在处理思路上必须与民事法官的审理思路相互承接,因而该类流程应当由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及丰富的司法阅历的法官助理来担负;(2)纯事务性工作,由送达、庭审、卷宗归档等环节构成,该类工作虽需要一定的专业要求,但交由接受过法律教育、有相应处理能力的书记员来担负,是足以胜任的。当审判事务性工作均交由书记员、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等人员实施时,就可以明确细化民事法官同书记员、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间的职能配置,从而使民事法官可以从琐碎的辅助工作中脱离开来,全身心地投入到审判裁断性工作中,最终实现审判质效的提高,审判资源的优化,法官精英化进程的加快及司法公信力质的提升。

2.影响审判裁断性工作效率的要素。民事法官工作量是多少才属于最优?这必须综合分析引致民事法官办案效率下降的诸多主客观要素。司法实践中,引致民事法官工作量降低的原因较多,比如在客观方面,主要有个体案件量、案件处理复杂程度、后勤服务质量等;而在主观方面,包括民事法官司法能力强弱、身体健康状况、个体对工作的专注程度、当事人的应诉能力、民事法官与辅助人员职能分工情况及配置是否合理等。客观原因能够借助量化分析进行计算,但主观因子却无法通过量化分析来计算,仅能以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得感观层面的结论。

(二)民事法官合理工作量的量化分析

本文以A市10个基层法院的50位一线民事法官的工作量为研究对象,从A市每个基层法院中选取5名民事法官,并考虑到这些法官的年龄、学历、性别比例,35周岁以下的占48%,35周岁以上的占52%;本科及以下的占60%,硕士及以上的占40%;男性法官占56%,女性法官占44%。这既保证不同人群审判技能的差异及经验对审判时间的参与度等因素,可以保证本次调查数据的结论更符合A市实际。对每个民事案件各流程时耗进行量化调查分析。

1.量化分析的前提条件之一:固定的工作时间。为了保证量化分析数据来源的客观真实性,我们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一个统计周期,排除正常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可以得出法官的法定工作时间为250天 (366天-116天);每天法定工作时间为8小时,但排除每日正常的合理耗时,我们应以每天7小时测算民事法官工作量,同时,考虑到民事法官每年应当享有至少5天的法定年休等假期权利,我们可据此测算出民事法官一年标准的工作时间为1690小时(250天×7小时-12小时×5天)。此外,除上述的标准工作时间外,我们虑及民事法官还需要参与各项会议、培训、活动、出差、参与合议庭案件等,为确保民事法官年均合理工作量最大程度接近客观真实,极有必要将这些时耗排除出去。根据笔者对50名一线民事法官进行访谈记录,可以测算出民事法官每年的非审判工作时间为323小时 (表1)。因此,民事法官一年的合理办案时间为1367小时 (1690小时-323小时)。

2.量化分析的前提条件之二:固定的个案时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将民事审理阶段划分为送达、财产保全、调解、处理当事人来电、来访、庭前准备、庭审、合议庭合议、裁判文书制作、判后答疑、卷宗归档等环节,并通过访谈问卷、庭审视频分析来测算民事个案平均时耗。

表1:一线民事法官参加会议等非主办案件时间(单位为小时)

访谈法官量 活动 会议 培训 出差 参加合议庭案件 合计1 23 128 35 42 248 476…………………50 7 53 21 3 179 263平均值 14.58 64.4 29.62 16.61 198.4 323.61

表2:单个民事案件处理流程及时耗

序号 环节 出现次数或频率 简易程序案件平均时耗 (小时)普通程序案件平均时耗 (小时)T1 送达 94.76%1次5.24%2次 0.47 1.13 T2 诉中保全 2.76%1次9.39%2次 1.35 1.35 T3 处理当事人来电、来访 1 0.82 1 T4 证据交换 1 0.22 0.35 T5 勘验、证据调查、委托鉴定 1 2.5 4 T6 阅卷 1 0.5 2.5 T7 庭审 80.96%1次(19.04%2次以上) 0.78 2.7 T8 组织调解 48.63% 0.62 0.77 T9 调解、撤诉及其文书制作 56.75% 0.5 0.5 T10 案件合议 1 0.58 3.16 T11 拟写、校对裁判文书 44.25% 1 6.8 T12 裁判文书审阅 1 1.2 2.5 T13 判后答疑 7.57% 0.5 1 T14 卷宗归档 1 0.95 1.5

从表2相关数据可以推知,对于个别节点存在百分比频率的,必须用案件审理平均时耗乘以百分比,才可得出该节点需要的平均时耗;而各节点平均时耗相加便可测算出民事法官审判性工作的平均时耗,审判裁断性工作节点平均时耗相加便可测算出个案审判裁判性工作的平均时耗,审判事务性工作节点平均时耗相加便可测算出个案审判事务性工作的平均时耗。总的来说,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个案审理平均时耗:

②表格的数据为近三年的均值。

③该表数据来源于50名民事法官访谈记录,但对系列案件及起诉后自动撤诉的案件影响因素不予考虑。

2016年,A市10个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占比为38.37%,据此可以测算出在审判单元结构未进行优化配置境遇下,当前的民事法官个案平均时耗为11.2小时 (6.62小时×61.63%+18.59小时×38.37%);而在司法体制改革优化法官及辅助人员职能分工的背景下,员额法官办理合理的民事个案裁判性工作平均时耗为6.43小时 (3.39小时×61.63%+11.3小时×38.37%),此外,合理的个案事务性工作平均时耗为9.95小时 (7.05小时×61.63%+14.62小时×38.37%),合理的审判事务性工作平均时耗与合理的审判裁判性工作平均时耗比约为1.54∶1。也即,在当前的审判单元设置情形下,必须逐渐增加与民事法官员额相互匹配的审判事务性工作人员。

T14=9.36小时

普通程序审判性工作平均时耗=T1+T2+T3+T4+T5+T6+T7+T8+T9+T10+T11+T12+T13+

隆两优1377是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利用隆科638S×R1377选育而成的籼型两系杂交稻新组合,2017年6月29日通过第三届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定(审定编号:国审稻20176007)。2017年引进怀宁县农科所试种2.0公顷,2018年纳入安徽省级粮食生产发展项目怀宁县水稻新品种展示试验,并在怀宁县黄龙镇2个示范户种植20公顷。该组合在国家区试、生产试验及2年来示范种植表现出丰产性好、适应性广、米质优等特点,是适宜怀宁县及周边县市订单栽培的中籼优质新组合。

T14=22.85小时

当前民事法官个案审判的平均时耗:

简易程序平均时耗=T2+T5+T6+T7+T8+T10+T11+T12+T13=6.62小时

子弹抛撒、飞行到落地的过程中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进而影响子弹落点散布。所以在计算弹道时,加入干扰因素能使计算结果更符合实际,为此建立阻力系数和子弹落点随机模型。

当前个案事务性工作平均时耗:

简易程序平均时耗=T1+T3+T4+T7+T9+T14=3.52小时

普通程序平均时耗=T1+T3+T4+T7+T9+T14=6.96小时

合理的个案审判裁断性工作平均时耗:

简易程序平均时耗=T6+T7+T8+T10+T12+T13=3.39小时

普通程序平均时耗=T6+T7+T8+T10+T12+T13=11.3小时

合理的个案审判事务性工作平均时耗: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小学数学课堂的教学中,采用合作学习的方法可以活跃课堂氛围,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首先需要根据学生的性格、学习能力与已有认知水平,将学生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组。完成分组之后,教师应该按照小组重新安排学生座位,这样便于学生进行讨论,在学习中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从而保证了小组合作学习的效率与有效性。

简易程序平均时耗=T1+T2+T3+T4+T5+T7+T8+T9+T11+T14=7.05小时

普通程序平均时耗=T1+T2+T3+T4+T5+T7+T8+T9+T11+T14=14.62小时

合理的个案司法技术性工作平均时耗:

简易程序平均时耗=T2+T3+T5+T8+T9+T11=4.63小时

5.宋·四明朱同《游金庭观》:“忆昔羲之古事修,龙蟠云卷卒难搜。鹅池墨沼今虽在,谁复书堂笔下求?”[7]2427

从上述表3、表4可以推知,减持民事法官审判性工作量,更接近A市辖区法院的实际状况。不过,当前推进法官进员额制改革的情况并不容乐观,仍必须计算合理工作量情况下的民事员额法官数值的占比。

合理的个案纯事务性工作平均时耗:

情形下的结案数比对以D区法院当前一年的审判工作量基点,按照表2的有关环节占比进行测算,得出各项职能配备的合理工作量。(单位:件)

尼康D500和富士X-H1有很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都是APS-C画幅的旗舰机型,拥有相似的分辨率(尼康为2090万像素,富士为2430万像素),自动对焦系统以及防护特性也与全画幅专业级相机差不多,连拍速率也可达到两位数(富士X-H1需要使用竖拍手柄)。同样相似的还有价格,两者都为万元级产品,相比全画幅旗舰机型便宜了一大截。

普通程序平均时耗=T1+T4+T7+T14=5.68小时

简易程序审判性工作平均时耗=T1+T2+T3+T4+T5+T6+T7+T8+T9+T10+T11+T12+T13+

3.民事法官合理工作量的计算。依据 “法官合理的审理时耗÷个案审理平均时耗=法官办案数额”或 “法官合理的审理时耗÷个案审判裁断性工作平均时耗=法官审判裁判性工作量”这两种测量公式,可以测算出当前审判职能未合理分工状况下民事法官办案量为1367小时÷11.2小时=122件及合理配置审判事务性工作人员后审判案件量为1367小时÷6.63小时=212件。

4.法官意愿与计算结论相比较。笔者在对A市10个基层法院的50名一线民事法官进行访谈调查时,提问一线民事法官根据个人能力及客观实际估算个人年均可能办理案件数值,及在未进行加班前提下年均可审理最高限额的案件数值。从访谈数据可以看出,10个基层法院50名一线民事法官年均意愿办理案件数值为168件,可办的最高限额案件数值年均为320件。尽管民事法官意愿的办理案件数值低于合理工作量,但其最高限额的案件数均值则已超过了前述的合理工作量,而这主要是因为基层一线民事法官超出正常的工作时间来办理大量的案件。

(三)审理工作量的现状分析

1.现状。非常规的工作量业已成为民事法官司空见惯的怪状,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基层法院的一线民事法官。诚然,一线民事法官一直以来犹如高度旋转的陀螺般处于紧张的非正常工作状态之中,在单位 “白加黑、五加二”加班是习以为常的,部分民事法官甚至需要携带案件回家在夜深人静时奋笔拟写裁判文书;为了在审限内审结案件主动放弃休年假等假期的权利,有时即便是有病痛了,如果不是必须住院的均按时上班,更严重的是有些民事法官在住院期间亦携带卷宗赶写裁判文书。尤其是年终清案阶段,部分基层法院民事法官不被批准休假,必须自觉周末回单位加班。此外,平常基本缺乏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正因为经年累月处于这种高负荷、高强度且缺乏正常养精蓄锐机会的环境下工作,民事法官们疲惫不堪,部分民事法官甚至长期带病工作。如此沉重的工作负荷,定然使民事法官在单个案件有效时间分配上捉襟见肘,这反过来也对案件处理的质效产生巨大的影响。从A市10个基层法院2016年度民事法官人均办案情况及一线民事法官人均办案量来看,民事法官人均可办案件数值在166件左右,而一线民事法官人均办结案件数值高达242件,甚至一些民事法官可办案件数值大于300件,这已大幅度超过民事法官合理的办案数值。

普通程序平均时耗=T2+T5+T6+T7+T8+T10+T11+T12+T13=18.59小时

2.反思。当前,民事法官工作负荷已然超出合理案件量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三点。其一是民事案件急剧增长与民事法官员额不成比例,特别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开始实施后,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而民事法官员额并没有出现实质性增长,反而由于诸多因素引致调岗、辞职潮的发生而不断缩减。其二是一线民事法官员额偏少,致使民事审判资源严重匮乏。比如,A市E区法院一线民事法官19名,仅占全院77名法官的24%,却要审理占全院81%的案件量。其三是民事审判辅助员额配置不科学。A市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大多数没有配备法官助理,甚至在一些法院1名书记员要协助2至3名民事法官处理事务性工作,工作量严重负荷,而且在事实上亦未能实现为民事法官减压的预期效果。

因而,怎样提升民事法官在非合理工作量情况下的审判质效,是此次司法改革的归结点。结合上述原因分析,当前可通过合理工作量的确定固定法官员额,且需按照辅助人员合理工作量科学配置审判单元,便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根治当前存在的问题。

二、以合理工作量固定民事员额法官数值

(一)民事员额法官数值的欣喜和隐忧

1.民事员额法官数值的概念及测算。所谓的民事员额法官数值,主要指不超过现有的政法员额编制,参照所在法院管辖区域面积、人口总数、民事案件数量、经济发展程度等主客观因素,明确某一法院民事入额法官的数值,真正把理论基础扎实、审判经验丰富、符合入额条件的一线民事办案人员确认为入额法官,从而形成由民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合理分工配合的新审判单元。在域外法院,通行的做法是首先要确定民事法官的员额。概言之,就是要根据民事案件总量、法院设置、区域人口数值等要素来确定民事法官额数,让民事法官统一行使民事审判权。其显著特征是民事法官员额固定化,也即各法院民事法官人数一经固定后要保持基本的稳定,不得随意增减。查阅当前法官员额改革先行探索的法院对外公布的入额法官占比,数据显示各省基本一致地固定本区域内的法官员额占比达到39%,且员额法官数值倾斜于基层。例如,上海市高院最先公布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比例为33%、52%和15%,杨金志、黄安琪:《检察官 “员额制”:专业化、职业化,最终是精英化》,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4/16/c_1114996516.htm,2017年7月21日访问。这意味着改革之后的上海法院系统,67%的人员为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为法官服务。但随后上海市将法官员额占比提升为39%,这意味着更多的法官留在审判一线。再如,吉林确定在未来的三至五年,该省法院法官占法院工作人员的比例将控制在39%,而基层法院的比例会更高一些,将达到40%。王殿学:《法官员额改革提高法官比例》,载 《南方都市报》2015年3月13日。但上述试点地法院均没有明确民事法官的员额比例。

式中,J0为器件的反向饱和电流,q为电子电荷,n为二极管理想因子,k为玻尔兹曼常数,T为绝对温度.在半对数坐标下,对正向暗电流曲线上线性部分作切线,其斜率即为器件的二极管理想因子,这条切线在y轴的截距为反向饱和电流.

2.固定法官数值占比并不能因案制宜,且不符合各法院实情。员额制的显著特性是实现对法官数额的控制和人员的有效管理。以A市C区法院为例,近三年年均案值增长12.73%,但法官人数基本不变,保持在47名左右,占了所在院政法编制数的43%。如果依照39%的法官员额占比计算,则C区法院实际上需减少5名 (47-108×39%)法官。所以说,该院法官数额的减少与当前越趋暴增的案件量更不能相互匹配。更何况,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各环节需时不同,所需配备的法官员额自然迥异。因而,怎样在改革员额制进程中,既不超过员额法官的限额条件,又能有效化解人案矛盾突出的问题,是稳步推进改革必须面对的疑难。

3.合理配置民事法官及辅助人员职能更符合各级法院的实际需求。当前,中基层法院审案压力极大,如果依照39%的法官员额占比,定然对既存的不堪重压的状况形成更大的挤压。所以,在加快改革法官员额制进程中,入额法官人数倾斜于人案矛盾尖锐的中基层法院的结论已取得较为一致的认同。以A市D法院为实证分析,笔者选取四种减持民事法官审判裁断性工作量 (表3)进行分析及选取39%、43%、47%、51%、55%五项员额占比进行人均结案数对比 (表4),发现减持当前的民事法官审判性工作量与A市D区法院的人均结案数的实际状况相互匹配。

选取我院2016年1月—2018年1月收治的80例白血病PICC导管瘤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根据护理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试验组和常规组,每组患者40例。纳入标准为:符合白血病临床诊断,需静脉化疗,生命体征在正常范围;排除标准:不愿参加本次实验患者,合并肾肝肺等严重疾病患者,精神、心理疾病患者。实验组中,男性患者26例,女性患者14例,年龄15~65岁,平均年龄(43.92±3.25)岁;常规组中,男性患者25例,女性患者15例,年龄为16~66岁,平均年龄(44.12±4.86)岁。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表3:D法院转移法官职能下人均结案数对比

法官员额比例民事法官数额(单位:人) 当前民事法官审判性工作量的减持入额前 入额后39% 145 56 73 38 32 减诉中保全 241 229 D区法院编制(单位:人)入额法官数(单位:人)当前法官数额(单位:人)以2016年审结的8734件民事案件为准,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单位:件)在职能配置不变下民事员额法官人均结案数(单位:件)39% 145 56 73 38 32 减诉中保全、证据调查 256 229 39% 145 56 73 38 32 减诉中保全、证据调查、调解、撤诉及其文书制作 274 229 39% 145 56 73 38 32减诉中保全、证据调查、调解、撤诉及其文书制作、裁判文书制作347 229

表4:D法院增加法官员额占比下人均结案数

法官员额占比 D区法院编制(单位:人)当前人均结案数(单位:件)39% 145 56 73 -17 211 162 43% 145 62 73 -11 191 162 47% 145 68 73 -5 174 162 51% 145 74 73 1 161 162 55% 145 79 73 6 150 162入额法官数(单位:人)当前法官数额(单位:人)法官需增减数(单位:人)以2016年审结11862件案件为准,入额法官人均结案数 (单位:件)

普通程序平均时耗=T2+T3+T5+T8+T9+T11=8.94小时

(二)计算民事员额法官的占比

1.计算方法。测算民事员额法官占比必须顾及的影响因子较多且繁复,关涉到多方面内容,比如法院所在地的人口结构、案件值及复杂程度、经济发展层次等因素。此外,后勤保障全面与否、司法事务性工作人员的合理配置、交通是否四通发达等因素均与民事员额法官占比的测算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关联。从 “投入-产出”效益的角度来估量,测算民事员额法官数值,最为关键的是要依据案件量值所需时耗,来考量到底需要至少多少人物力投入。相对于各个法院来说,民事员额法官数额多少主要由两方面因素决定:(1)该院一年新收民事案件量;(2)民事法官一年合理的办案量。从静态上计算,某个具体法院需要的民事员额法官数额即是上述两方面因素之比,概言之,即为:民事员额法官数额=各个法院年新收民事案件量÷民事法官年均可以办理的案件量,或者为:民事员额法官数额=年民事案件量÷(民事法官合理办案时间÷合理的单个民事案件审判裁断性工作时耗)。在对民事法官工作量进行中肯评价及测算的基础上,办理案件数值作为民事法官审判工作的最直观的量化方式,不失为计算民事员额法官数额的最直接的根据。不过,在理论预期中,某个具体法院到底需要至少多少名民事法官,就由该院所需办理的民事案件总量,或者说年均民事案件量进行计算及一年的合理办案时间、具体的一线民事法官合理的审判裁断性工作量来判断。也即在理论期望中民事员额法官数额=年均民事案件量÷审判裁断性工作量。审判裁断性工作量是上下浮动的,这因为各个法院一年的合理工作时间是浮动的,它的主要影响因素为法官一年需要休年假及不固定的婚产假等法定时间。同时,非审判时间也即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及普通程序的适应情况等均对民事法官一年的合理工作时间有较大的影响。此外案件类型、任务频次、任务复杂性等因素也对合理工作时间影响很大。参见屈向东:《以案定编与法官员额的模型测算》,载 《现代法学》2016年第3期。因而民事员额法官数额必然的状态亦是上下浮动的,法官员额制要求法官数量的固定化,但是不能认为这种固定化就是一成不变、从一而终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相应地增加或减少法官员额。参见拜荣静:《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载 《苏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仅为相对确定,并非一经形成便不再改变。也即民事入额法院数值随着非审判工作时间的增减在静态的审判裁断性工作数值上下浮动,均应予以认可。但在固定民事员额法官数值前,必须全面考量到员额制改革试点阶段各类人员配置分工未能一蹴而就,所以宜宽紧结合,给予五年的过渡期,让民事法官员额逐渐回归合理数值。有学者认为,在过渡期内,非员额法官仍保留法官资格和原有的法官待遇,享有与员额法官一样的完整的审判权,但不能享受司法改革给员额法官提高的薪酬待遇;过渡期过后,非员额法官无法顺利 “入额”的,将取消其法官资格。这种做法,既能为未来的发展留足空间,也有利于保持法官队伍的稳定,减少改革的阻力,而且待遇的差别还会迫使非员额法官竞相向员额法官看齐,形成一种见贤思齐、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参见刘斌:《从法官 “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载 《法学》2015年第10期。

2.计算步骤。按照A市D、E区法院2016年受理民事案件量及计算出来的民事法官合理工作量,能够固定该两院的民事员额法官数值。经计算,以民事案件受理量和合理工作量为基数,D区法院需安排42名一线民事法官;E区法院需安排30名一线民事法官 (表5)。

2.科学配套辅助人员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解析。作为协助民事员额法官施行民事审判职权的审判辅助人员,主要由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构成,他们对于法院民事审判工作正常有效运转,对于民事法官高质量地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占据着无可替代的地位。诚然,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科学配套及保持队伍的持续稳定,是民事审判工作循序渐进推进的前提要件。但最为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高效完成了绝大部分程序性及一些实体性的审判工作,从而让民事法官得以轻松从琐碎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以A市D区法院为例,在合理的审判工作时间内,如果转移调查取证、勘验职能的,法官可增加8%的结案量;转移拟定裁判文书职能的,民事法官可增加20%的结案量;配置1名法官助理时,民事法官可增加25%的结案量;配置2名助理人员时,结案量可再增加10% (表6)。

考察对象 20 16年受理民事案件数 民事法官年合理工作量 固定民事法官员额⑩D区法院 8734件 212件 42人E区法院 6228件 212件 30人

表5:A市D、E区法院固定民事法官员额一览表工作实情。更何况,各个法院民事法官合理的审判裁断性工作量数值均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测算民事法官员额时,对每个具体法院的民事案件总量及审判裁断性工作平均时耗、一年的合理办案时间进行精确测算。同样,根据审判裁断性工作平均时耗亦可以准确测算出各个法院所需的行政法官、刑事法官及执行法官所需员额。

三、合理配置民事员额法官与辅助人员职能

(一)民事审判单元的合理配备

1.民事员额法官的基本配套要件。以审判裁断性工作量来测算民事法官员额,是以案定编的量化。繆伟奋:《回归合理办案区间:探索法官员额制下审判单元的“帕累托最优”——以G市B、T区法院审判单元配置为实证分析》,载贺荣主编:《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74页。在合理的审判裁断性工作量内测算民事法官员额,能够有效根治尖锐突出的人案矛盾,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民事法官从超负荷的重压下解脱出来,远离琐碎的事务性工作的干扰,确使民事法官可以集中精力专师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正确适用法律上,从而切实提升审判质效及司法公信力。假若在非审判工作时间未合理控制的状况下大幅缩减民事法官员额,定然导致一线民事法官年均结案数的骤然上升,这等同于在本已负重累累的民事法官的病痛之伤口处洒盐,每凡增加一份工作量,就意味着民事法官幸福感呈现出边际效益递减的态势。但是,如果不降低民事员额法官占比,又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宏伟目标背道而驰。因而,要降低民事员额法官占比,又要实现民事审判单元的科学合理的配套,即达到审判质效上的 “帕累托效率”,就应当以合理分工、提升辅助人员数量作为基本要件。

RNS协议信息交换涉及A,B,S三个实体,其中S产生A,B间的会话密钥,一个协议的安全属性包括认证性和机密性,本小节将证明RNS协议的认证性和机密性,根据A,B和S的Cord演算应分别从基于A,B和S的角色进行安全性证明,由于篇幅限制,本小节只给出基于角色A的证明过程,基于B,S角色的证明过程类似于A的证明过程。

而 “帕累托效率”,主要是指科学配置资源的最优状态之一,它以人群的固定及资源的可分配为假定条件,指称任一分配状态在转变为另一状态的过程中,在缺乏使任一个人境遇发生变质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存在更多的帕累托改进的空间,让另一些人的境遇获得相应的利益。换言之,就是实现了利益的均衡,没有人获得改善境遇的机会,亦没有人因此导致利益受损。而民事审理阶段的“帕累托效率”,意指在固定的民事审判资源假设因素前提下,凭借民事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是配置民事法官及辅助人员比例,来实现民事审判工作,尤其是审判质效最优。因而,在不增减民事法官员额的前提下,要在审限内如期交出满意的审判工作答卷且不使民事法官再流汗又流泪,一个极易操作且切实可行的方案定然是科学合理分配审判工作、完善审判单元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方能在定然减少民事法官员额的情形下,确保有合理的民事法官员额足以安然应对源源不断的民事纷争,进而加持民事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转。

3.计算结论。根据合理的审判裁断性工作量来计算民事员额法官数值,比较符合各地民事审判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爱国是核心理念和永恒主题,敬业是立身之基,诚信是处世之本,友善是行事之道。”

表6:D区法院转移民事法官部分职能及配置法官助理

简易程序平均时耗=T1+T4+T7+T14=2.42小时

配置2名法官助理的结案数民事案件 229 249 274 286 309 D区法院 当前民事法官审判性工作量转移调查取证、勘验职能的结案数转移拟定裁判文书职能的结案数配置1名法官助理的结案

3.法官助理及书记员配套不科学的状况令人堪忧。从现实情况看,基层法院尤其是欠发达地区中基层法院,民事法官能够配套足额的审判辅助人员是严重匮乏的,特别是法官助理配套问题,大多数法院民事法官基本没有法官助理,甚至3名民事法官共用2名书记员。从A市E区法院情况看,民事员额法官数值为24名,但仅配套法官助理15人。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1名法官助理需要协助1至2名民事法官完成相应工作,从而导致了法官助理超负荷工作,民事员额法官还要挤出时间专注于纯事务性或司法技术性工作。而造成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严重缺乏的最根本的因素在于 “级别晋升难、工作压力大、福利待遇低”,屈向东:《“成本-收益”视角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博弈问题》,载 《理论探索》2016年第3期。与超出饱和工作量不构成正比,心理落差比较大,人员流动较为频繁。

实践证明,培训也是一种竞争力。独立学院经过10年多的发展,教师的培养已不能停留在岗前培训层次。独立学院可以大胆对富有创新活力的青年教师委以重任,在专业带头人遴选、教学团队建设、教研开展等方面多压担子,为青年教师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积极拓展培养渠道,如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学位、选派访问学者、参与教学创新团队、申报科研课题、探索产学研合作等,努力探索“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模式,以进一步满足教师自我实现的需要,进而增强对学院的向心力、凝聚力,更好地为教学工作服务。

(二)科学配置民事审判单元

1.域外国家的基本配备方式。现代意义的法官助理制度肇始于1882年的美国,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法官职业化建设背景下法官助理制度的重新审视与现实进路》,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随后各个国家在推进审判体制改革进程中,为了维护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和提升审判质效及司法权威的根本目标,基本采用了为民事法官配套足额的法官助理,并将民事审判事务性工作交予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独立完成或当场完成,这也是各国普遍实行法官精英化的制度保障。而为每个民事法官配置合理的助理或书记官,形成分工合作、服务裁判性工作的审判单元,是当前大部分国家所积极推行的做法。例如美国,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呈现几何式增长,但与此同时,该国的民事法官量值及为民事法官提供服务的司法辅助人员数额得到持续的扩张,甚至,民事法官助理、书记官等辅助人员的数额较之民事法官数值增长幅度更大些,这可从联邦最高法院端倪出,大部分民事法官均配备了4名助理。又如德国,由各个法院所招纳的司法事务性人员履行民事法官助理权责,如柏林地区各级法院就录用了700多名司法事务性人员,慕尼黑高等法院就录用了285名司法事务性人员。参见前引①,繆伟奋文。

从表1可知,随着法兰盘厚度的增加,安全系数增大,同时当安全系数(n)=4时,法兰盘的厚度值应在14.5~17.25 mm之间.为了进一步优化,取法兰盘厚度t=14~17 mm,通过响应面优化,得到法兰盘厚度与安全系数的对应关系如图10所示.

2.国内的审判单元配备方式。组成新的审判单元使法院各个岗位实现了资源重新配置及人员的分类管理,这有助于推进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及内部管理规范化。当前,各级法院组成民事审判单元的方式缺乏统一的指导意见,各地自行为政,方式各异,主要包括了一审一书、一审一助(书)、一审两助一书等情形。随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不少基层在对审判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尝试,出现了如 “三二一模式”“一二一一模式”“一一一模式”等诸多颇受关注的管理模式。参见詹建红:《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以基层法院的改革为中心》,载 《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国内最先探索构建新型审判单元的珠海市横琴法院,根据民事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专业化、精干化的原则,组成了 “1名民事法官+3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审判单元模式。按照A省法院颁布的法官员额制改革思路,民事案件将实行两种审判单元模式:(1)是独任制的 “1+1+1”模式,也就是每个审判单元由1名员额法官配备1名助理及1名书记员构成;(2)是 “1+2+N+N”的团队运作模式,也即每个审判单元由1名审判长 (或主审法官)配备2名法官 (或1名未入额法官、1名人民陪审员)、N名助理及N名书记员构成。而A市C区法院依照院情特性,力推两项审判单元方式,一项是 “1+1+1”的简易案件审理方式,这种方式主要给予主审法官配置1名助理及1名书记员;另一项是 “1+N+N+N”的普通案件审理方式,这种方式主要由 “1名审判长 (院庭长、审判专委)+N名民事法官 (包括1名主审法官)+N名助理+N名书记员”组成民事审判单元。而A市E区法院亦推行两种方式,一种是独任制的 “1+N”方式,给予每位主审法官配置2名法官助理 (高中级法官助理及初级助理各1名);第二种是合议制的“1+N+N”方式,即给予每名主审法官配置多名初任法官 (或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至少各1名)及多名助理。

3.科学构建审判单元的对策。如何配套民事审判单元方式?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由法官助理协助民事法官完成案件审理所需的司法技术性工作,包括调查取证、拟写裁判文书、组织调解等诸多琐事,由书记员独立完成送达、庭审记录、裁判文书制发等纯程序性工作。为民事法官配置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各1名,在人案矛盾突出的情形下,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否有充裕的时间及精力去完成这系列的司法事务性工作?假若力所不能及,为如期审结民事案件,民事法官只能亲力亲为去完成这些事务性工作。民事法官被事务性工作纠缠,将不得不分出本已拮据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这些非审判裁断性工作,审判质效必定受到极大影响,这与推进民事审判运行机制改革的目标相违。若为民事法官配置法官助理3名及2名书记员,是否意味着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有效工作量存在悠闲空间,是否会导致审判人力资源的闲置?怎样配备足够的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数额,既可满足民事法官饱和的工作量,又不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最终实现 “帕累托效益”最大化?

北京临时政府中央各部用人乱象丛生,时人加以讥评:“当参议院选举国务员之际,新旧猜忌,南北竞争,旷日持久,费尽心机,始克选定,今日各部之组织,其新旧猜忌、南北竞争,度亦不让于昔日之选举国务员。”由此可见,中央各部的部员选任复杂性比参议员选举国务员有过之而无不及,一针见血地指出政权交接之际用人乱象背后的“新旧猜忌、南北竞争”复杂局面。

根据合理办案时间的计算及个案平均时耗的稳定,每个民事法官一年合理的审判裁断性工作量是212件,依照这个工作量计算民事员额法官数值,并不当然低于当前各地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比例。相对于当前的审判职能配置来说,转移一项事务性职能,民事法官可增加9%的结案量;转移两项事务性职能的,民事法官可增加27%的结案量;配置1名法官助理及1名书记员时,民事法官可增加24%的结案量;配置2名助理人员及1名书记员时,结案量可增加36%,但配备3名以上助理及2名以上书记员,非但不能使民事法官结案值大幅度增长,往往会形成人浮于事的审判资源的闲置。这种职能划分及分类管理所达至的审判质效,必然呈现出倒V发展的趋势,也即到达最佳的审判效益点后,源源投入人力资本,只能使审判质效出现边际效益递减。以A市基层法院为例,在合理的审判工作量内,民事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理比例应为:

212 件∶(1556 小时在固定工作的工作时间,也即1690小时,笔者通过选取A市每个基层法院2至3名民事法官助理,共计26名进行访谈,计算出他们近三年在出差、会议、活动、培训上的均值为134小时,也即法官助理一年的合理工作时间为1556小时。 /6.28 小时 (4.63小时×61.63%+8.94小时×38.37%) =6.28小时。 ) ∶(1534 小时在固定工作的工作时间,也即1690小时,笔者通过选取A市每个基层法院4名民事书记员,共计40名进行访谈,计算出他们近三年在出差、会议、活动、培训上的均值为156小时,也即法官助理一年的合理工作时间为1534小时。 /3.67 小时 (2.42小时×61.63%+5.68小时×38.37%) =3.67小时。) =1∶1.17∶1.97≈1∶2∶2。

也即1名民事员额法官需要配备2名法官助理及2名书记员,且他们的工作职能划分应按照表7进行分工配合。

表7:民事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职能划分

审判辅助人员 审判事务性工作 职能划分法官助理 司法技术性事务书记员 审判纯事务性工作制作阅卷笔录,注明庭审焦点及疑问庭前准备,包括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委托评估处理当事人来信、来访等事务组织庭前调解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草拟及校对裁判文书或调解撤诉文书送达诉讼材料、文书、办理公告或委托送达庭前准备,包括办理人民陪审员选择、通知事项、排期开庭、组织出庭人员、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庭前证据交换提交文书印刷、盖章

为避免出现审判质效边际效益递减,实现 “帕累托效率”,各级法院在配备民事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时,可对助理及书记员划定高中初三个等级,将超过一名的助理或书记员的资格条件下降一个层次选用,即初级助理或初级书记员。这样可以有效避免配备2名民事法官助理或2名书记员导致审判资源的闲置,又可以提升核心审判工作的质效。比如,A市B、C区法院均引入 “1+1+1”的审判单元方式,也即1名民事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及1名书记员,但差别的是C区法院的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均为中级,而B区法院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则不划分等级,区分差异,作用发挥自然不同,从而在 “1+1+1”方式的前提上,演变出 “1+N+N”的变化方式,这更有利于划定工资福利层次,维护辅助人员队伍的稳定。

所以,在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进程中,必先要确使民事法官脱离开各种琐碎的辅助工作,集中精力专注于民事审判裁判性工作,并在此前提下分别测算出各个法院所需要的民事法官员额数量,且需要科学配置辅助人员的工作量,从而形成高效的审判单元结构。

结语:走向民事审判质效的 “帕累托效率”

如何确定各个法院民事员额法官数量及如何设置民事审判单元是此次民事审判机制改革的两个核心问题。但因为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主客观因素存在差异,所以各法院不应当被动接受上级部门的安排设计或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简单化复制其他法院的成功经验,应当通过对院情的把握,以客观真实的数据构筑符合自身特性的民事审判模式来化解当前人案矛盾及审判质效不高的问题。不过,在全面解决这两个核心问题前,首先要确使民事法官能够从琐碎的辅助工作中解脱出来,专注于民事审判裁判性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测算出各个法院所需要的民事法官员额比例,同时,也需要合理配置民事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工作量,形成科学的民事审判单元,最终实现民事审判质效的 “帕累托效率”。

洪泉寿
《法治社会》 2018年第03期
《法治社会》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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