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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维德与杨光照:从调解模范看人民调解的经验传承及法治化转型

更新时间:2016-07-05

从历史的视角考察,发轫于苏维埃时期、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民间调解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司法的一个主要政策和传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 “审判与调解相结合”为主要特征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时至今日,这一调解的新传统仍然深深地影响着当下中国的调解实践。与延安时期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样,“枫桥经验”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制度中影响深远的主要传统之一。二者都是富于中国特色的政治与社会治理方式,都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矛盾纠纷的化解。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载 《法律科学》2009年第1期。

通过阅读相关文献资料,赴陕西延安、浙江诸暨等地多次实地走访调研,笔者注意到陕北绥德的郭维德是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人民调解的代表人物,在 “枫桥经验”的传承和创新发展中,杨光照及其调解团队则具有典型意义。基于此,笔者试图从郭维德与杨光照这一不同时代背景下的典型调解模范人物入手,通过传统与现代的碰撞、对话,进而总结、梳理人民调解的优良传统,并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变迁中勾勒其当下的法治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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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陕北绥德的郭维德与浙江枫桥的杨光照

(一)陕甘宁边区的调解模范:郭维德

郭维德 (1918—1977),祖籍满堂川小窑沟。1918年出生于陕北绥德城,后随父落户于绥德县义和市西直沟村。土地革命初期参加儿童团,后加入地方赤卫队。曾追随义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霍维德,为革命做了不少秘密工作。1935年参加东区某红军游击队,任副队长、队长,新政权建立前加入共产党。1941年,郭维德当选本村自卫队排长,后任西直沟村行政主任、义和市市长等职。郭维德以善于调解民间纠纷闻名乡里,1944年11月,被评为绥德分区民事调解劳动英雄,同年年底出席在延安召开的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表彰大会,获特等奖。解放战争中参加解放军。解放后,历任甘肃省委基建处处长、中国科学院兰州分院管理处处长。文革期间受到迫害,文革结束后平反并恢复工作。1977年因病去世,享年59岁。参见郭维德碑文:《边区高等法院关于传达劳模大会司法模范工作人员的指示信及司法模范工作者党鸿魁、周玉洁、郭维德的材料》,全宗15-132。转引自汪世荣等:《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 (1937—1949)》,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49页;韩伟:《在社会文化网络中传承调解新传统》,载 《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14日第7版。

(二)“枫桥经验”的传承人:杨光照

杨光照 (1950—),浙江诸暨人,诸暨市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新时期 “枫桥经验”传承人。曾任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民警,获 “全国优秀人民警察”“浙江省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2008年,他带头组建了 “老杨调解工作室”。2010年临近退休前,该工作室升级为以专业调解为主、社区民警参与、特邀调解员辅助、志愿者联动的 “老杨调解中心”。据统计,成立7年,“老杨调解中心”受理各类调解案件1300余起,调解成功1180余起,兑现各类经济损失补偿(赔偿)4800余万元。孙璐:《“枫桥经验”的传承:办一点实事、做一点好事、解一点难事——记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退休民警杨光照》,浙江在线:http://www.zjzzgz.gov.cn/system/2017/10/16/021608640.shtml,2018年1月8日访问。近年来,杨照光和他的调解团队先后被中组部评为 “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集体”,获 “浙江省十大法治人物”“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第五届百名优秀人物”。央视媒体先后以杨光照及其调解团队为原型,在枫桥实地拍摄了 《枫桥故事》《平安使命》《枫桥好人》等多部电视剧与专题片。参见孔令泉:《浙江枫桥有个 “老杨调解中心”》,载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年5月17日第6版;何玲玲、商意盈:《“光照”百姓》,载 《新华每日电讯》2011年9月15日第1版。

(三)共性与差异

首先,将做人民调解工作与教育人民、改造 “二流子”结合起来,通过 “教化式调解”,达到增加邻里和睦、促进生产的目的。绥德义合市的西直沟村曾是一个既贫苦又落后的村庄,全村75户居民336人,二流子和半二流子很多。张鑫:《陕甘宁边区民间调解模范及其对当代村治启示》,载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针对此种情况,郭维德的做法是家庭邻里纠纷,他先了解情况,对造谣生事者,进行婉言批评,使公婆、夫妻、姑嫂、妯娌都能相互尊重。对于品质不好的人,他不赞成采用激烈斗争或有伤脸面方式,而是用好言劝说,使他自觉改正。张希坡:《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8页。如在调解一起口角纠纷中,郭维德一方面适当处罚打人者 (罚修路),平息被打妇女的气。另一方面,针对被打妇女平日为非作恶的毛病,批评她好吃懒做,搬弄是非,更进一步帮助她订立了生产计划,最终改造了一个当地闻名的懒婆姨。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284页。正是由于郭维德将人民调解工作与群众教育、改造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他所在的西直沟村,“不仅没有为争讼而费钱费时,而且大家必然和睦,肯互助”,参见前引⑩,艾绍润书,第344页。同时,也从过去贫穷落后、“二流子”众多、纠纷常发的贫穷、落后村,成为民间调解的模范村。

第二,学分互认。通过对双方核专业培养方案的对比,比较课程设置,开展学分互认。哈工程核学院结合培养双学位研究生的工作实际,为规范学生在国外学习课程获得学分的认定及成绩的转换,制定了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实施办法,办法中规定了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的原则和要求、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的程序等,确定哪些课程可以互认,替代学分。学生赴国(境)外高校学习之前,应拟定其在外学习期间的学习计划,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在国(境)外高校按照拟定的学习计划学习。学生归国后办理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

然而,更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是两位调解模范所处时代的差异。从政治空间看,郭维德所处的陕甘宁边区是在全国人民抗战的背景下成立的。在抗战高于一切的 “战时背景”下,人民调解工作当然服务于 “抗战”这个中心,并承担了道德教化、法纪宣传、政治动员等诸多政治功能,成为中共 “政法传统”的一个重要方面。而杨光照所在的诸暨市则是 “枫桥经验”的发源地。作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近55年来,从阶级斗争经验到社会治安经验,再到社会治理经验,“枫桥经验”始终与时俱进、历久弥新。从地理空间看,陕甘宁边区的经济以农业生产为主,自然资源匮乏,经济、文化、教育十分落后,是典型的乡土社会。边区社会的乡土性,集中体现在边区制定法集中于土地和婚姻家庭继承这两大领域。肖周录、马京平:《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探》,载 《法学家》2012年第6期。位处浙江的诸暨市则可谓是经济发达、民殷商富。诸暨市是中国袜业之都、中国珍珠之都、中国香榧之都,共有各类市场主体超14万家,超亿元企业369家,中国企业500强3家,上市企业15家,上市企业数量居全国县市 (区)第三位、浙江省第一位。居中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县市排名第14位、全国县域经济竞争力百强县市排名第7位。参见 《诸暨概况》,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huji.gov.cn/col/col1370354/index.html,2018年3月25日访问。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一方面,使得人员的流动更加频繁,后乡土社会、离土社会、陌生人社会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形态。另一方面,随着社会阶层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反映在纠纷的类型上,就是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而是向着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医疗赔偿、物业纠纷等新型领域拓展。

二、人民调解制度溯源:陕甘宁边区郭维德的调解实践

陕甘宁边区的人民调解运动始于1943年前后。侯欣一:《对陕甘宁边区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共识——来自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实践》,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1期。当时,随着边区一系列加强调解工作的政策法令、指示信的发布,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指示信——令各高等分庭及各地方法院、县司法处实行调解办法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减少人民诉累由》(1943年6月8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颁布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1943年6月10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1944年6月7日)。参见艾绍润编:《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38-346页。尤其在 “调解为主,审判为辅”“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数字作为干部政绩标准”等司法政策的指导下,边区的人民调解制度得到空前的发展和推广。调解不仅形式多样,还包含一切民事案件和一般刑事犯罪,并贯穿于审判、执行等诉讼的全过程。

在调解中,调解者并非总是以群众所熟知的权威、英雄的姿态予以亮相。因此,如何塑造人格型权威以取得人民群众的充分信任,进而在信任、信赖的基础上就双方的争执达成调解,“身体在场、送法下乡”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身体在场既能让民众感受权力人确实是在为其着想,也能够向民众展示自身行善和照看的能力。通过这种潜移默化的力量,民众会与权力人形成共同的语言,并获得民众的支持。郑智航:《人民司法群众路线生成史研究(1937-1949)——以思想权力运作为核心的考察》,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而“送法下乡”,就是人民调解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案件真实情况,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服务。杨光照及其调解团队在实践中总结、摸索的 “四延伸、四服务、四到场”“四延伸、四服务、四到场”工作机制即调解工作向社区、向企业、向校园、向农户延伸;对老弱病残等对象、家庭问题引起的治安纠纷、未成年人及中小学生矛盾纠纷和隐私案件纠纷实行四个上门服务;勘查现场、征求当事人意见意向、协议(经济)兑现和回访、回复当事人到场。“三四工作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四到场”意味着从勘查现场到征求当事人意见意向,从协议(经济)兑现到回访当事人,在调解整个过程中的四个关键环节,人民调解员必须在场,必须亲力亲为。同时,对于老弱病残、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隐私案件等则实行调解上门,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如在调解枫桥镇新泽湖村王永根与王高松互为轻伤案中,杨光照和他的同事前后8次上门疏导,最终案结事了。“身体在场,送法下乡”,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了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公心、真心和诚心,进而在感情上产生了信任、信服。

本文提出了一种以压电陶瓷片为载体的无线超声波雾化系统。该系统利用机械共振的原理,通过单片机的无线控制,实现温湿度自动调节,通过智能控制,可以节约资源。该系统可以广泛应用于农作物种植等农业控制环境中,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

结合以上郭维德、杨光照的事迹介绍,参考有关报道及司法档案,笔者注意到,尽管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人民调解运动和郭维德的人民调解实践距今已逾七十余年,但粗略分析比较,在郭维德、杨光照两名调解模范身上,仍不乏一些相似之处。(1)两者都有非常丰富的人生阅历。郭维德早年参加革命,后任村主任,26时岁就因善做调解工作而被边区广泛宣传,受到嘉奖。杨光照则早年从军,后在有着光荣传统的诸暨市枫桥镇派出所当了25年民警。退休后他继续发挥余热,受聘担任枫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同时兼任枫桥镇调解志愿者联合会副会长。杨光照不仅亲身见证了 “枫桥经验”的发展历程,更是用他和他的调解团队的行动,实践并创新 “枫桥经验”,使之历久弥新。(2)都生在、长在农村,常年工作在最基层,对农村、农民有着深厚的感情,对基层群众的生活状态和利益诉求有着深刻的体会。(3)公道正派,善于、乐于做群众工作和调解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并因工作突出分别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接见。

其次,调解中注重调查研究,调解因人、因事、因地制宜,调解方式灵活多样。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是非曲直,是郭维德调解工作的另一个特点。情节不复杂的纠纷,只要在当事人叙述中多加注意,抓住问题的中心,多加说服解释,纠纷就容易解决了。但年头久远,情节复杂,涉及面广的纠纷,要对主要问题一一调查,弄清是非曲直,纠纷才能解决。王其昌:《郭维德及其后继者们》,载 《人民调解》1994年第7期。尤其是“对于盗窃案件,不调查清楚确切情况,不随便冤枉人”。在调解方法上,郭维德在实践中多采用“冷静法”“家庭会议法”等。在他看来,婚姻、土地、森林、继承、房产等方面的纠纷,大多是当事人 “一时之气”,如能善于转变他们的情绪,待气一消,就什么都好说了。参见前引⑥,王其昌文。如在处理 “常向珍持刀伤妻一案”中,郭维德闻讯赶到,先令人将常向珍绑起来,然后坐下慢慢劝解。直到常向珍悔过,答应不再任性惹祸后,郭维德才亲手为他解开绑绳,派人护理他休息。常向珍精神恢复安静后,郭维德又召集他们夫妇俩及邻居一起讨论,发动他们俩在会上各自做了自我批评,于是夫妻继续和好。赵崑坡、俞建平编:《中国革命根据地案例选》,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3页。

当天上午,悬挂在比赛现场的各类横幅、彩旗,营造出了浓厚的比赛氛围。简短的开幕式后,比赛随即开始,只见各参赛选手身着工作服、劳保鞋,沉着、冷静地驾驶操作车辆,装载机穿螺帽、叉车灌篮、自卸车过单边桥……参赛选手个个矫健的身手、规范的动作不时地引来场边观众的驻足观看评论。

1.1 对象 在2012年4月期间,采取多阶段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法,抽取周口市10县(市、区)2 400名1~19岁人群开展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标本的年龄、性别、城乡分布具有良好的代表性。

边区郭维德的人民调解实践表明:一方面,以村主任、村支书为代表的群众自治组织的核心人物,在民间纠纷的化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独特的身份、较高的群众威信以及公道正派的人格魅力,使他们能积极主动地介入纠纷、高效便捷地平息纠纷,从而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方面,人民调解不再仅仅是一种纠纷化解的手段,而是被赋予了思想教化、开启民智、改造社会等多元价值。对此,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马锡五就明确指出,“我们的调解工作,是增强人民内部相互团结、便利生产、教育人民爱国守法、减少诉争的有效方法。”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载 《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一言以蔽之,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郭维德的人民调解实践,既维护了农村家庭邻里和睦,又促进了生产,服务了抗战大局,其实质更多是一种 “教化式调解”和 “动员式治理”。应该说,在边区法制初创、司法资源尤其是司法干部严重匮乏的情况下,这种纠纷解决机制既适应时局,又顺应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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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郭维德与杨光照之共性看人民调解的优良传统

郭维德与杨光照所处的时代背景尽管大不相同,但通过对他们各自调解实践的比较、透视,我们不难看出,随着人民调解的制度变迁,人民调解在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中实现了自我革新、自我发展。而这些 “不变”的历史传统,正是我们当下创新、发展人民调解,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弥足珍贵的本土资源。

在社会层面,融合发展如何应对当地的社会分化,有效地推进社会融合仍有待于深入研究。以两岸为例,在大陆这个融合发展的“主场”,我们有望看到融合与认同的共生,有望看到两岸融合的新世代对民族复兴和国家统一的助力,统一的声势将会得到融合发展的支撑。另一方面,在融合发展的台湾“客场”,我们也应注意留守台湾的多数新世代青年很可能成为台湾经济衰退、社会分化、福利萎缩的牺牲品,而且他们之中部分人很可能受到激进“台独”思想的诱惑[19]。

如果说,强调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既为矛盾纠纷化解赢得了先机,也将一些 “小事”化解在萌芽和当地,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纠纷预防。那么,“源头治理”则强调不仅要注重化解矛盾本身,还要挖掉矛盾产生的根源。郭维德和杨光照的人民调解实践表明,他们不仅注重矛盾纠纷的化解,还力争解决矛盾纠纷的根源所在。如杨光照在调解一场肢体冲突事件中,按调解目标,只要双方握手言和,老杨就可打道回府。但老杨不满于此,会刨根问底。原来,甲方的一棵树长大了,树根损坏了乙方院墙,双方因此而起争执。老杨就找双方商量,彻底挖掉了矛盾的 “根”源,避免冲突再发。在当前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易叠加、多牵连、燃点低,一些矛盾的背后往往有着共性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在化解已浮出水面的矛盾的同时,彻底解决隐藏背后的 “症结”所在,就能起到有效预防的效果。应该说,从根源上预防纠纷、减少纠纷这样一种 “源头治理”的理念,也是新时期 “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

(一)迅速介入,抓早抓小

相比较于司法的被动性、滞后性而言,人民调解更强调 “第一时间发现、第一现场化解”,强调 “化早、化小、化苗头”,如此一来,通过第一时间介入、平息矛盾,从而有效遏制了矛盾纠纷转化升级,发挥了人民调解 “第一道防线”作用。而不管是郭维德还是杨光照,他们都工作、生活在最基层,与基层的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这种场域和人际关系的便利、亲近,为他们在第一时间介入纠纷、快速平息矛盾纠纷提供了优势。在郭维德看来,“所有纠纷力求在下面当即解决,不推诿责任,不愿让村民涉诉。”《解放日报》1944年5月8日,转引自前引④,侯欣一书,第284页。所以,在处理 “王怀音和谢永光相邻权纠纷一案”等一些案件中,他几乎是闻讯就去现场处理,有的案件他甚至是 “连夜赶往事发地”。《解放日报》1945年1月9日,转引自张希坡:《马锡五与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8页。而杨光照在他的“勤、帮、靠、快、公、活”六字群众工作法中,也特别强调一个 “快”字。在他看来,社区发生各类案件、重大纠纷矛盾或群众发生险情灾情,应快速赶到现场及时调查取证,及时依法查处。杨光照:《一名社区民警的自述》,载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2期。强调人民调解在第一时间介入纠纷,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和第一现场,能够有效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蔓延、激化,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二)预防在先,源头治理

他们一家都是基督教徒,每周都会来教堂里做礼拜,我呆呆地看着他在祷告,一个不留神憋住了气。刘佳做完了祷告,他没有看到我,径直往门口走,我一急,朝他跑过去,忘了自己正在憋气,一个踉跄扑倒在地,有人闻声将我扶起来时,我摸到了自己满脸滑腻腻的,鼻涕上还沾着泥灰。刘佳看到的就是我这副鬼样子,于是,我得到了刘佳的第二条手帕。

(三)身体在场,送法下乡

正是在边区政府大力倡导、组织推动下,加之边区 《解放日报》等主流媒体宣传报道,一大批民间调解模范出现在公众视野。1944年6月7日,边区政府发布了由时任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谢觉哉代拟的 《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20页。郭维德的调解工作经验首次得到边区官方的肯定:“各地要学习西直沟,学习郭维德,要号召劳动英雄、有信仰的老人和公正人士参加调解,会调解、调解有成绩的人,应受到政府的奖励和群众的尊敬。”《陕甘宁边区政府指示信——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1944年6月7日),转引自艾绍润《陕甘宁边区法律法规汇编》,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4页。1944年12月22日至1945年1月14日期间,边区召开了第二届劳动英模代表大会,郭维德更是同吴满有、陈德发、赵占魁、石明德等其他73人被边区政府授予特等劳动模范,受到政府的传令嘉奖。参见岳谦厚、刘威:《战时陕甘宁边区的劳动英模运动》,载 《安徽史学》2011年第1期;陕甘宁边区红色记忆多媒体资源库:http://61.185.242.126:8080/wenhua/hongsejiyi/index1.jsp,2017年4月14日访问。1944年5月8日、1945年1月9日,《解放日报》先后以 “民间调解的模范村——西直沟一年半来民事纠纷均在村内解决”“郭维德创造模范村”为题,介绍了郭维德调解的典型案例和调解经验。归纳起来,其主要做法有如下几个特点:

(四)依靠群众,协同各方

人民调解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体现。“大家的事,大家来议,大家来做”“群众的疙瘩群众解”,就是陕甘宁边区民主决策理念。毛泽东曾于1944年在与谢觉哉谈论边区司法工作问题时就明确指出,“司法也该大家动手,不要只靠专问案子的推事、审判员,任何事都要通过群众”。王定国等编:《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20页。郭维德常说,“群众是面镜子,什么事都能照见,我解决问题总爱听听群众的呼声。”他还说,“群众的力量像山水一样,一个人能挡住山水吗?”实践中,他也多采用 “群众会”的形式,联合多方力量共同调解。通常的做法是在纠纷发生地公开调解,通过群众讲事实,摆道理,共同评理,对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理屈一方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如处理的义和市王家坪王怀音和谢永光两家因道路通行引发的相邻权纠纷一案。郭维德便和村主任及市长商量,采用群众会议形式,公开调解,并在会上动员大家发言评理。参见前引②。“枫桥经验”的实质就是用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经验。周望:《“枫桥经验”与群众路线法治化》,载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作为新时期 “枫桥经验”的传承人,杨光照早在枫桥派出所作民警时就注重走群众路线,他曾撰文谈及自己处置民间纠纷的心得体会。杨光照:《民间纠纷调解机制再谈——枫桥派出所处置民间纠纷经验谈》,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6期。担任人民调解员后,杨光照更是牢牢抓住 “依靠群众化解纠纷”这一法宝,主动依靠镇村干部、乡贤、民间人士等力量,实行专职调解员与协助调解员相结合,与志愿者调解员相结合,广泛联合各方力量共同化解纠纷。在他和他的调解团队所总结的 “调解七法”中,即 “依法疏导法”“把握重点法”“情感感染法”“换位思考法”“借助力量法”“联动调解法”“案例举例法”。“联动调解法”“借助力量法”都是对依靠群众、动员群众参与人民调解的经验总结。

(五)忠诚为首,品德立威

若要对当事方的冲突观念和意识形态产生影响,调解者需具备特定的主体资格,即调解者的“权威性”问题。我们党的人民调解工作的一条重要传统经验就是人民调解工作者要靠道理说服人,教育人,同时要以自己的高尚道德情操和模范行动去启发人,感化人,去影响和带动群众。孙伟:《浅析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者的影响力》,载 《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6期。人民调解员凭借对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受到了群众的认可,确立了自身的权威地位。反过来,依靠其权威又可以让周围群众心甘情愿的拥护他,接受他的调解。从人民调解的制度变迁看,以品行立威信,发挥人格魅力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始终是一条重要经验。在边区,郭维德热心帮助乡邻,同时又很讲原则,在村里很有威信,韩伟:《在社会文化网络中传承调解新传统》,载 《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14日第7版。以至于 “现在连别的行政村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也来找他”。参见前引②。而在诸暨市枫桥镇,从军18年、从警24年的杨光照在退休后,完全可以把精力放在照顾患病的妻子和90多岁的老母亲身上。但在组织安排和工作需要面前,他依然表现出一名基层党员的政治本色和忠诚担当,“舍小家为大家”,全身心投入到新的工作岗位中。在调解纠纷中,杨光照始终秉持一颗公心,坚持 “干部与群众一个样”“职工与老板一个样”“外地人与本地人一个样”。他还带领他的调解团队总结并推行 “四延伸、四服务、四到场”等工作机制及“四千精神”“四心素质”等调解心得。“四千精神”是指访千家万户、说千言万语、吃千辛万苦、想千方百计。“四心素质”是指对待群众真心、化解矛盾热心、说服群众耐心、服务群众诚心。用 “公正”“公心”和 “亲民”赢得了百姓的 “信任”。枫桥镇退休教师陈锦力这样评价,“认识老杨20年,如水之交常淡淡;最乐莫过为百姓,至德当数想别人;沐风浴雨转忘我,调困排难传美谈;楷模总靠默默做,鬓雪飞来心亦甜”。也正是基于这种个人威信、人格魅力,让 “有矛盾、找老杨”的顺口溜在诸暨市当地妇孺皆知。 金春华:《调解就要挖掉矛盾根源》,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o/2015-12-01/doc-ifxmazpa0540886.shtml, 2017年8月16日访问。例如,在集镇经商的王某因妻弟经商,居间做担保人而陷入经济纠纷,法院判决后债主申请强制执行。视面子如命根的王某找到了素不相识的老杨,要求从中协调。陈某知情后,提出老杨出面什么事都好商量。就这样,一起即将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老杨的调和下,双方握手言和。

(六)道德教化,良善之治

陕甘宁边区政府从来没有把民事调解仅仅当成是一种纠纷化解的手段,而是赋予其开启民智、道德教化、改造社会等多元价值。郭维德做调解工作的一个主要经验,就是将做人民调解工作与教育人民群众结合起来,通过道德教化,使得家庭和睦、邻里互助。正是因为如此,原本一个 “二流子”众多的贫穷落后村,几年来没有人向政府打过官司,还成为当地有名的民间调解模范村。“枫桥经验”形成之初,就有关于 “多捕好还是少捕好”“武斗好还是文斗好”的大讨论,并最终选择“文斗”,实质就是道德教化的反映。杨光照及其调解团队的调解实践,传承了 “枫桥经验”中一贯的教化治理传统。他不仅在做调解工作时依靠群众,同时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注重感化人、教育人、帮助人、塑造人。如在调解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伤害案件中,坚持 “法制教育从严、行政处理从宽”的原则,从而使得在校学生的违规行为得到矫正。而在参与或主持轻微刑事案件和解中,他以第三方中立的身份对加害人进行劝谕,使其认识自身错误,痛改前非,重新融入社会。同时,以一种宽恕的态度劝说被害人方进行谅解,从而化解纠纷,恢复破损的社会关系。“老杨调解中心”调解的一个案例,生动地体现了人民调解与道德教化紧密结合进而实现善治的特点。

2012年11月,江西籍民工陶某与工业园区一冯姓老板因超车发生纠纷,争吵中陶某出手将冯某左眼打伤,法医鉴定为轻伤。初期,陶某并没有认识错误,并以坐在副驾驶怀孕的妻子受到惊吓为由,要求冯某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事态进一步加剧。“老杨调解中心”受理后,杨光照和他的同事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依法疏导、谈话教育,并明确指出陶某致人轻伤的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多次说服教育,陶某终于改变了态度,并在调解现场连续三次向冯某鞠躬致歉。获得冯某的谅解后,冯某也主动降低了自己一直坚持的赔偿数额。最终,按照赔偿项目标准,由陶某一次性赔偿冯某三万元,并当场兑现赔偿款。协议兑现后,鉴于陶某态度诚恳,冯某的家属主动从赔偿款中拿出了2000元给陶某,让他给怀孕的妻子补充营养。陶某含泪紧握冯某的双手连声道谢,并发自内心赞言 “枫桥好人多”。案例来源:“老杨调解中心”,杨光照本人提供。

这个调解个案,从多方面为我们展示了人民调解与 “枫桥经验”教化治理之间的内在关联。首先,从案件双方当事人来看,一方为外地来诸暨务工的民工,另一方为当地企业老板。一内一外、一富一贫,但杨光照并没有因为这种身份上的差异而在整个案件的调解中偏袒任何一方。其次,在案件受理之初,杨光照就首先指出陶某致人轻伤的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轻伤已经构成了刑事立案的标准。倘若陶某对自己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没有清醒的认识,并无后悔之意,那纠纷的性质就很有可能转化升级。而这样的结果,不管对陶某本人还是其怀孕的妻子而言,都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为此,在多次的调解过程中,杨光照始终依法疏导、谈话教育,试图通过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改变双方的 “敌对状态”,以致互相谅解。最后,从调解的结果看,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的陶某在调解中三次起身致歉的行为获得了冯某的谅解。而冯某不仅主动降低了赔偿的数额,并在拿到赔偿款后,又从中拿出一部分作为陶某怀孕妻子的营养费。调解的最终结果,显然与 “枫桥经验”所追求的教化治理达到了高度的一致。

(七)组织动员,典型带动

“树典型”是中共自延安时期始惯用的宣传动员方式。通过典型传达政治信号一直是国家实施社会动员的重要策略。冯仕政:《国家、市场与制度变迁——1981-2000年南街村的集体化与政治化》,载《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当时,政治推动的具体方式主要是报纸宣传、大会宣传、选举劳动英雄及实施奖励等。其中,影响最大的,还是从乡到边区每级政府都召开的声势浩大的劳动英雄代表大会。高玉娇:《陕甘宁边区劳模运动研究》,载 《延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劳模运动作为一种创造典型和推广典型的运动,在思想来源上体现了毛泽东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思想。劳模运动就是要将群众创造出来的宝贵经验,再推广到群众中去。为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民间调解,培养树立调解典型,对于在调解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干部和群众,边区政府及时予以表扬、奖励。当时各级政府都评选了调解模范,并给以物质奖励。郭维德就是同时受到绥德分区和陕甘宁边区表彰的司法领域的劳动英雄。与此同时,《解放日报》和 《群众日报》不断载文介绍调解模范的事迹,登载他们的调解范例。文艺工作者还把调解模范的事迹和案例编成故事、秧歌,在群众中演出宣传,扩大影响,并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尊敬调解模范,向他们学习,支持他们的工作。杨永华、方克勤:《陕甘宁边区调解工作的基本经验》,载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4年第2期。

毋庸置疑,榜样和典型的意义是无穷的。作为典型的 “枫桥经验”,其在各个不同发展时期,又在重新培育和塑造着新的典型。这些新的典型,伴随着上级领导的视察、调研以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得以迅速传播和放大。这既是一种宣传、推广和普及,也是对 “枫桥经验”的重塑和强化。一定程度上讲,“树典型”显然已经成为 “枫桥经验”的一部分。人民调解作为 “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诸暨市也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平台以及越剧等多种形式,向群众推介诸如杨光照这样的明星调解员和 “老杨调解中心”这样的品牌人民调解室。此外,央视媒体还以老杨为原型录制了电视剧和专题片。在杨光照的示范带动下,诸暨市又先后涌现出以朱仲青、詹萍、蔡娟等为代表的一批人民调解典型及以这些典型人物命名的品牌人民调解室。目前,诸暨市已经实现了 “一镇一品”。近年来,诸暨市在原来 “老杨调解室”“老朱调解室”的基础上,培育了次坞镇 “晓良调解室”、应店街镇 “老五调解室”、山下湖镇 “泌湖调解室”、牌头镇 “乡贤帮忙团”、江藻镇的 “詹大姐帮忙团”以及枫桥镇 “娟子工作室”等。到2016年底,全市成功创建品牌人民调解室30个,基本实现 “一镇一品”。典型的辐射带动效应,也让 “枫桥经验”走向全国。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统计截止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数据来源:杨光照本人提供的 《老杨调解中心工作纪实》。老杨调解中心共接待来自全国各地考察团200余批,为江苏等省市考察交流团作矛盾纠纷化解、调解经验讲座30余场次。

四、从郭维德与杨光照之差异看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转型

纵观人民调解的历史变迁,其历史贡献和现实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转型社会背景下,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面临功能弱化等问题与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制度与现代法治不相容而走向式微。冯卫国:《转型社会中的人民调解制度:挑战及其应对》,载 《法治研究》2014年第7期。为此,在传承人民调解优良传统的同时,应积极改革创新。透过杨光照及其调解团队的调解实践,可以看到人民调解法治化转型的探索和努力。

(一)调解主体:人民调解员职业化、专业化色彩凸显

诸暨市人民调解主体的法治化转型,还表现为调解组织的自治化、社团化。与传统矛盾纠纷化解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相区别,诸暨市注重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寻求纠纷解决的社会自治机制。如2015年12月4日,由杨光照担任副会长的枫桥镇志愿者联合会正式成立。与其他调解组织明显不同的是,枫桥镇志愿者联合会系在诸暨市民政局经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此举以志愿参与的形式开启了社会团体联合调解之路。尤为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7月17日,诸暨市司法局下发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就组织开展首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人民调解员等级根据其政治素质、工作业绩、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共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等级可以逐级晋升,并作为实行奖励或补贴的依据。

最后,在做调解工作中自觉维护抗战团结大局,做到既依照政策法令,又兼顾各方利益。在陕甘宁边区,“私益服从公益”“一时利益服从永久利益”“富裕者提携贫苦者”是边区民事法制的基本原则。郭维德在做调解工作时,既严格依照边区颁布的政策法令、民事纠纷处理原则,又兼顾“战时背景”下的人民政权建设需要,具有鲜明的 “动员式治理”色彩。如调解的一起地主与佃农纠纷,贫农常永禄伙种地主王泽滨一块土地,秋收时王泽滨不给常永禄分柴草,遂发生纠纷。常永禄向郭维德反映了这一问题,村民听说后要斗地主王泽滨。郭维德认为,对待富人,在政策上绝不能让步,按照法律规定,伙种地租形式,一是照抗战前原租额减30%至20%,二是减租后,出租人所得最多不得超过收获量的40%,但为了团结他们抗日,在说话上无妨让步。于是,郭维德将常、王找来进行调解。向王泽滨说明政府减租政策法令不是和富人过不去,而是考虑穷人出了苦力,也要照顾,所以柴草应当平分。常永禄也当场表示,不是为了争那些草,而是争个理,于是他把柴草也捐献给东学了。陕西省地方志编委:《陕西省志 (审判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7页。

人民调解员职业化是指科学选拔具备业务素质的人员,赋予其调解民间纠纷的权力,使之公平地、长期地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以此为生获取与劳动成果相适应的报酬,并接受组织的培训、监管、考评及其奖惩。何阳、孙萍:《有序推进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兼评昆山市人民调解员职业化制度》,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由此概念看来,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至少应包括人民调解员的职业技能、职业训练、职业准入、职业道德等核心要素。前已述及,杨光照曾在诸暨市枫桥派出所从警20多年,工作期间获得 “浙江省十大杰出民警”“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等诸多荣誉。同时,他还被诸暨市委党校、绍兴市委党校聘请为兼职教授。应该说,相较于郭维德而言,杨光照不仅有丰富的工作阅历、较高的个人威信和人格魅力,更是有20多年从事政法工作的背景。杨光照身上的这些 “法律元素”,使他在调解民间纠纷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也能较好地保证案件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解决。其实,杨光照及其调解团队仅是诸暨市人民调解员职业化的一个缩影。目前,该市不仅组建了由法律、医学、人民调解员等82名专家组成的人民调解专家库,广泛开展星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参见诸暨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诸暨市星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诸司 〔2014〕46号)。更是成立了覆盖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环境保护、物业纠纷、校园伤害等领域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截止2017年底,诸暨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就多达11家。杨理江、金家树:《全市11家专业调委会4年成功调处2万多起矛盾纠纷》,载 《诸暨日报》2017年11月16日第3版。如在诸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专职调解员是兼有医学、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员。被司法部授予 “全国人民调解能手”称号的斯友全主任既是医学专家也是法学专家。除此之外,医调委还另外聘请了23名法律专家。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涉及公安、司法、法院、保险、发改等五个部门,这五个部门的调解人均是各自领域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专家。尹华广:《枫桥经验与调解法治化研究》,载 《行政与法》2015年第2期。2014年至今,诸暨市交调委共调解案件18472起,成功17601起;医调委共调解案件506起,成功494起。杨凌燕:《专业调委会一览》,载 《诸暨日报》2017年11月16日第3版。其中,2017年1月到7月,全市98%以上的医疗纠纷案件、90%以上的交通事故案件,分别由医调委、交调委妥善调处。数据来源于诸暨市法院:《创新发展 “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动态心电图检查采用美国BMS动态心电分析系统,无症状性心肌缺血的诊断标准为:①ST波段呈水平型或下斜型的下移,下移距离达到0.1 m V;②ST波

毋庸置疑,随着专业性、技术性纠纷的日益增长,“专业矛盾专家调”的工作模式将是一个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的人民调解员及调解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为在处理传统的诸如婚姻家庭等家长里短式的纠纷中,他们因生活在同一个社区 (村庄),熟知纠纷产生的原委、经过,更容易在第一时间介入、化解,效果也往往比较明显。因此,在坚持走人民调解职业化的同时,应注重提升以普通群众为主体的传统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从而走一条专群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发展之路。

(二)调解依据:从 “以情理为导向”逐渐转向 “以法律为基础”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于人们心中的公平正义观念和是非评判标准。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郭维德的调解实践,显然是传承了 “以情理为导向”的传统,即 “情、理、法”并用,但情理明显要优于法律。在杨光照看来,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一个学法、知法、守法、懂法的过程。陈东升、王春:《从夯实基础到健全机制焕发生机》,载 《法制日报》2016年8月10日第1版。调解首先是依法调解,依法是调解的基础。杨光照表示,他调解的案件之所以成功率高、大家都比较信服,靠的就是依法调解加群众路线。依法调解是基础,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调解。在他总结的 “调解七法”中,首个调解的方法就是 “依法疏导法”。如在谈及调解的一起借贷担保引发的离婚纠纷中,杨光照就直言,“两件事我们都用法律来调解,效果好,群众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调解员不懂法就要下岗了”。金春华、吴飞坚、周永松:《依靠法律练出调解七法——记诸暨枫桥杨光照调解团队》,载《浙江日报》2016年7月22日第3版。笔者2017年暑假在 “老杨调解中心”调研时也发现,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以及治安案件赔偿等常见、多发案件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以及计算方法等全部上墙,让人一目了然。而对于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较差的当事人,在通过法律等抽象的规定劝导往往难以达到较好效果时,则采取 “案例举例法”,使当事人借助真实的案例更加直观地认识到纠纷的利害关系。

关于调解依据从 “以情理为导向”逐渐转向 “以法律为基础”,我们可以从如下案例窥见一二。2015年12月11日,家住诸暨市山下湖镇的詹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山下湖镇驶往诸暨市牌头方向,途经诸安快速通道王家井镇道坛村时与诸暨市王家井镇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首次调解时,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尚未出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从2015年12月20日零时起,诸暨市全市实行城乡一体化,“农业”和 “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016年1月12日,双方当事人申请王家井镇调委会再次组织调解。此时交通事故责任书已经出来,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在此次调解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就是否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由于该其事故跨越两个政策期,调委会在拿不准的情况下向法院和专业律师咨询,了解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确认该市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已经实现 “同命同价”。经过多方咨询后,促使双方达成共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最后,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由肇事方一次性补偿赔偿人民币54.1万元。

强调 “依法调解”“规范调解”,并不排斥情理的运用。杨光照也表示,在农村做调解必须兼顾情和理,考虑到乡情、民情和风俗习惯,这样群众才能接受,就是走了群众路线。如在调解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中,按法律规定作为定作方的企业老板确实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是,承揽人造成9级伤残,住院花了8万多元,尚有3万多元没有着落。从道义上说,作为企业有义务帮困解难。杨光照于是通过人性化的调解,加上他找来了老板的亲友来做工作,最后老板同意支付承揽方8000元的补助。由此看来,依法强化了调解结果的公正性、权威性,而情理则弥合了法律和现实的割裂,两者并非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三)调解机制:人民调解步入规范化,其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作用得到彰显

人民调解以其方式的灵活性和程序的非规范性有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就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容。对此,至少可从如下三个维度观察:其一,健全人民调解管理和业务运行机制。即形成了一整套完备、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比如,关于人民调解场所建设,就有 “五有”“四落实”“六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五有”“四落实”“六统一”即:有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印章、有工作台帐、有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名称统一、印章统一、场所标识统一、徽章统一、工作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而关于运行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度,就包括岗位职责、学习例会、人民调解登记统计、调解文书档案管理、业务公开公示、矛盾纠纷分析评估预测以及人民调解回访制度等10余项。从人民调解工作具体流程到人民调解员待遇、物质奖励等制度的建立,从调解工作台账到调解协议、案件卷宗制作等等,都有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其二,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三调联动”机制。形成以人民调解为主,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联接、优势互补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以杨光照为核心所组建的“老杨调解中心”,就是人民调解创新发展的一种新组织,并在实际运行中不自觉地被 “焊接”到既有的调解网络和国家正式权力体系中,形成了一张以诸暨市各级党委为领导,以调解中心为枢纽,以枫桥司法所、枫桥派出所、枫桥法庭、枫桥检察室等为主要结点的调解组织网络。从某种意义上讲,杨光照及其调解团队就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缩影和成功实践。最后,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其实,早在2010年 《调解法》出台前,诸暨市法院就有将依法审查后的 《人民调解协议书》转化为法院 《民事调解书》的做法,从而使得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得以确认。参见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衔接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市委办〔2008〕 113 号)。为使人民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近年来,诸暨市出台 《关于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若干办法 (试行)》,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涉及分期给付的案件,往往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从而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2013年和2014年,诸暨市法院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分别达1088份、876份。数据来源:《诸暨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2月26日在诸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诸暨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汇报 (2015年1月)。此外,为方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诸暨市人民法院还专门设立了审判简易案件的第九审判庭,只要有需要,法庭法官可以到联调委、医调委办公室进行司法确认,也可由当事人到第九审判庭进行司法确认。参见前引⑥,尹华广文。

(四)调解手段: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人民调解智能化水平增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要提高社会治理的智能化”。社会治理智能化,意味着应顺应网络时代的发展大潮,充分应用好大数据资源,在促进信息化与社会治理的深入融合中,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刘俊海:《智能化提供新动能》,载 《人民日报》2017年11月1日第19版。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占据主动,赢得先机。2018年1月9日,浙江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先行上线运行。平台依托互联网技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将在线咨询、调解等五大功能有机结合,汇聚全省各个条线、各个行业的优质解纷资源,形成了近万名在线调解队伍。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随时通过智能咨询实时获取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案例支持,有效解决了以往调解能力不足的瓶颈。孟焕良、董东:《五大功能在线服务万人队伍在线调解浙江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上线运行》,载 《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12日第1版。诸暨市非常重视创新发展 “互联网+人民调解”,杨光照及其调解团队更是把 “脚板走访”与 “网络对话”有机结合结合起来,让人民调解变得更方便、更快捷。如 “老杨调解中心”配备有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对调解整个过程实行全程记录;调解过程与调解协议制作同步进行,调解协议达成后在第一时间签订调解协议。而在诸暨市的人民调解中,还可以通过手机APP实行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截至2017年6月,平台向调解组织委派网上调解案件39起,调解成功27起,司法确认9起。 《我局构建“人民调解+”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诸暨司法行政网:http://www.zhuji.gov.cn/art/2017/6/20/art_1382713_12625745.html, 2017年8月31日访问。

2016年9月,陈老先生的儿子陈某向诸暨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借款1万元,但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针织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17年7月7日将陈某诉至诸暨市法院。起初,诸暨市法院办案法官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将案件委托给诸暨市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总商会多次联系陈某无果,将案件退回诸暨市法院。考虑到被告陈某的住所地位于枫桥镇,办案法官遂通过“法官指导QQ”请求枫桥镇调委会老杨协助帮忙查找被告下落。后陈某父亲陈老先生根据老杨留下的地址找到老杨,并有意替儿子偿还债务。根据办案法官的委托,在 “娟子工作室”,借助在线调解平台就此起债务履行纠纷进行调解,双方最终打成一致意见。由于是分期履行,为确保调解协议执行到位,经双方申请,办案法官很快在调解平台进行了司法确认。蔡娟主编:《“枫桥经验”之人民调解案例故事》,未刊稿。

(五)调解功能:由 “动员式治理”向 “合作式治理”转型

合作式社会治理的实现路径是通过政府与社会组织多元主体的合作,整合社会治理与公共服务的资源与优化配置,为社会主体的功能发挥提供制度空间。孙彩红:《网格化社会管理转向合作式社会治理的现实与路径》,载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陕甘宁边区处在 “战时法制”的特殊背景下,人民调解除承担平息纠纷的本原功能外,更是承担着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现共产党改造社会、治理社会的目的。”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载《北大法律评论》2000年第2期。人民调解因而被纳入党贯彻自己的政治主张、动员群众支持党的政策、塑造新的社会秩序的努力之中而具有浓厚的阶级动员意味。李婷婷:《社会治理视域下的人民调解》,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0页。与边区“动员式治理”明显不同的是,以杨光照为代表的诸暨市人民调解实践,则是一种强调政府与志愿者协会、乡贤理事会等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和个人等多元治理主体各守其界、相互赋权、分工合作的基层治理模式,是一种着眼于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变化的 “合作式治理”。这种转变,体现为将人民群众从传统的管理对象变为参与治理的主体,有助于促进个体培养公民意识、实现自我教化,进而也拓展了人民调解的治理功能。

五、结语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 《求是》2017年第21期。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离不开人民调解组织等多元化主体的广泛参与和协同配合,依赖其社会自治和公共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而无论是陕甘宁边区的调解模范郭维德,还是 “枫桥经验”的传承人杨光照,都是创新人民调解、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中弥足珍贵的 “本土创新”和 “中国经验”,其在变与不变中的自我传承和自我革新,体现了弘扬优良传统与加强工作创新的结合,需要我们虚心借鉴、总结传承,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服务群众。

薛永毅,王斌通
《法治社会》 2018年第03期
《法治社会》2018年第03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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