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比较视野中的反性骚扰政策——话语建构、政策过程与中国政策制定

更新时间:2016-07-05

自2017年底以来, “XG事件”“CXW事件”“SY事件”等一系列疑似性骚扰甚至性侵案例引发了中国社会前所未有的广泛讨论,说明 “性骚扰”已被公开建构为紧迫的 “社会问题”。很大程度上,这些事件成为多面的棱镜,不仅映射出当下女性意识的提升和性别关系的改变、性规范和性道德话语的变迁,还曝露了一些高校缺失有效的防范机制。的确, “性骚扰”是迟至20世纪70年代才由美国女性主义运动者所创造的概念,并随后在80年代逐渐进入政策领域(在欧洲是90年代),但其将性骚扰议题纳入法律政策的能力绝不容忽视。随着中国一个个案例的曝露、各高校的处置及相关制度的出台,性骚扰已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公共议题。显而易见的是,公共空间的话语主体已经开始对高校的性骚扰防范机制和广义的全国性反性骚扰政策提出了制度要求。

对此,中国学界也并非毫无准备。此前的讨论约略围绕三个问题展开:性骚扰的经典理论范式与操作概念,其在女性主义理论中的地位和意义,以及在中国情境中可能的语义变化[1][2];性骚扰在中国的各类工作场所和公共空间中的表现和数据,受害者的身份、情况与主观认知[3][4][5];性骚扰的法律问题,如法律界定、侵权责任、政府规制的合法性等[6][7]。这些研究固然完成了清理地基的准备性工作,但对于下一步的重要问题付之阙如,即如何从学术研究、公共讨论以及社会运动与社会组织的议题和诉求,最终进入公共政策过程,转化为实践中的政策?换言之,如何建立公共讨论与政策实践之间的连接,使两者相互渗透、深刻互动?实际上,这一过程充满不确定性,决不能在理论上推定必然能实现,而是一个实证问题[8]。而本文正试图通过比较女性主义政策的视野来回答这一问题,为中国相关政策制定提供部分建议。

本文的总体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将综述比较女性主义政策的基本视野、研究问题和理论张力;第二三部分比较美国和欧洲(包括欧盟和部分成员国)的反性骚扰政策制定,前者重点阐述政策话语建构,后者着重描绘政策过程;第四部分分析短期之内中国大陆高校可能的防范机制,第五部分分析长期性的全国性政策制定的可能路径。第六部分总结全文,并提出此分析方法的拓展性以及性别研究与公共政策、政治学等结合的可能。

比较女性主义政策基本视野研究问题和理论张力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 “女性主义”作为一种独特的理论视角和研究方法已渗透到社会科学的多个子领域。大约在八九十年代之后,性别研究另有一重要发展,即所谓的 “比较女性主义政策”(Feminist Comparative Policies,或言FCP)*这一概念是由艾米·莫祖尔(Amy Mazur)提出的,是指那些 “在名义上和实际层面都代表女性利益的政策”。本文在更为宽泛的意涵上使用这一概念,即所有与性别相关、关于女性切身利益的政策。[9](P 38)研究。这一新领域包含多个相互联系的松散研究网络:其一,所谓的 “国家女性主义”(state feminism),致力于比较国家内部的女性政策机器及其面临的结构和制度环境[10][11][12];其二,关于性别与社会政策,或追溯母系福利政策(maternalist welfare program)的生成[13][14][15],或关注社会政策体现 “女性主义”的程度和谱系(feminist families of nations)[16][17][18];此外,还有堕胎、公平就业机会、反家暴与公共避难所建设以及本文关注的性骚扰问题等等[19][20][21]

“比较女性主义政策”打开了新的研究视野与可能,以横切和纵贯的精神来阐释:不同国家女性主义政策如何可能,如何协商和发展,执行的绩效与成就又如何。与单个国家的研究相比,能够更好地回答以下研究问题:社会运动与公共讨论通过何种制度管道转变为政策?在此过程中,国家原有的制度资源和权力结构在何种意义上创造了政策机会,又在何种意义上影响了政策的过程和结果?哪些行动主体(agents)参与其中,她(他)们秉持了怎样的理念和方案,各自有什么样的政治资源,又使用了怎样的政治策略?最终的政策在何种程度上是 “女性主义”的,在执行层面是否真正推动了女性的发展和性别平等,是否有非意料的后果(unintended consequence)?

欧洲与美国类似,最重要的政策行动主体也包括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运动,但是有两点重要的区别:一是关心一般性别议题的女性组织参与很少,主要的政策倡导者是关注性骚扰的单一议题组织,所以力量偏弱[21](P 89);二是跨国性别网络很重要。欧洲的女性主义者从美国和加拿大等地学习了很多性骚扰专业知识和政策经验,加速了欧盟政策的出台[62]。此外还有一类欧洲独有的社会主体:资方和工会。它们在国别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法团主义传统强大的德国。而在国家和超国家机构的内部,比如上述的欧盟委员会,还有部长理事会以及各国的劳工部门,也深度参与了政策制定。

欧洲主要国家在政策话语建构方面是一个很好的对照。首先,欧盟及各成员国并不具备类似美国的民权法案,也缺乏种族平权运动这样可资比附的政治前锋。其次,欧洲讨论性骚扰问题有一个特殊的语境:由于美国性骚扰话语和政策建构早于欧洲,当此概念通过跨国女性主义网络传播到欧洲时,媒体和政界不免视之为 “美国人的过度反应”,或 “美国文化的输入”,而欧洲早已实现性解放,并不需要这种清教文化的产物[49]。在此话语背景下,女性主义运动的行动家和反性骚扰政策的推动者需要寻找替代性的 “话语机会结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结构性条件是:从19世纪开始,欧洲与美国的大众政治有一个显著区别,即劳工运动在政治上取得极大进展,早在一战后对劳工的政治和社会权力就多有承认和保护,到了二战后多国更是建构了全面的社会福利制度[50]。相比之下,美国除了30年代的新政时期和二战后短暂的几年之外,长久以来其劳工政治内部分化,工会受地区行业分割,也没有社会主义传统或全国性的社会民主党(共产党也很弱小)[51]。职是之故,反性骚扰最终动员的 “总括性话语框架”是1976年欧盟层面的 “平等待遇指令”(Equal Treatment Directive of 1976):这一由欧盟委员会通过的行政指令,旨在保护不同社会群体的公民都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升迁机会、职业培训以及平等工作条件(如身心健康、安全等)[21](PP 94-95)。这一行政令主要是保护劳工权利的,并不是专为某一性别而设。当然,各成员国在制定具体政策时,话语可能发生另一次转变,比如在法国,性骚扰就被界定为 “权力的滥用”,主要目的是为了争取社会党的盟友,也回应了该国历史上对阶级权力和等级制度的批判[49](P 10)

第二重张力在差异和平等之间展开,即,在就业、教育、政治参与、反暴力等多个政策领域,应该制定性别特属(gender-specific)的还是性别中立(gender-neutral)的法律和政策?前者基于现实的或想象的性别差异(gender difference),将社会问题 “性别化”,要求创设独立的法律来纠正基于性别的不公,甚至是采用特殊保护或 “积极歧视”的手段*所谓的 “积极歧视”即positive discrimination,比如美国的平权行动(affirmative action)或者欧洲的积极行动(positive action),还有其他在政府、议会和组织为女性保留一定席位的做法,目的是促进女性参与公共生活,但不免对其他群体造成了歧视。有关问题可见特丽莎·瑞兹(T.Rees)对于不同性别平等范式的讨论,参见Rees,T.,Mainstreaming Equality in the European Union,London:Routledge,2006.。这一理念背后是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多元性,或承认差异性的公民身份。质言之,女性理应拥有完整的公民权,但公民权本身并不是同质、划一的,或以男性特质和社会行动为基础。后者基于性别的同一性(gender sameness),即一视同仁地保护各种性别/性向甚至不同阶级、族裔的社会群体,希冀在统一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内来解决问题。女性要获得的解放,应是作为特定政治体中平等一员的解放。这一理念背后是公民身份的统一和平等[30][31]。譬如,为家暴受害者提供公共避难所就是一种性别特属的政策;而反性骚扰政策根据政策话语的不同,可能是性别特属的(美国),也可能是性别中立的(欧盟)。

不同的政策理念,其政策绩效得失有别,很难简单评价,很多时候会产生与政策初衷相悖的非意料结果,或者间接影响性别关系其他方面的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比如,欧洲第一波女性主义运动被诟病的问题之一就是,投入过多政治能量追求选举权,而在保护底层妇女实际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建树不多,最后运动的受益者更多是上层和部分中产阶级女性,而非广大的工人阶级女性。再比如,中国台湾地区推动家务社会化的政策本意是为了促进性别平等,但行政权力一旦介入,结果是将一些女性的家务工作转移到了另一些少数族裔和下层女性身上,最后意外加深了女性内部的阶级分化。可参见林津如:《外佣政策与女人之战:女性主义策略再思考》,《台湾社会研究季刊》2000年第39期。。 “性别特属”的政策当然更易切近地解决女性面临的社会问题,直面性别不平等而造成的不公,扶助并保护女性。但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女性很可能被政策话语和实践重新放置入传统的刻板印象,如母亲、生理和心理的弱势等等,从而在另一层面固化性别之间的区隔(segregation)[16](P 303)。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实际并未获得想象中 “完整但有差异”的公民权。相比之下,性别中立的政策把保护女性公平就业、反性骚扰、生育福利等问题纳入一般的政策框架,用通用的行政基础设施来加以解决,长期来看有利于女性公民地位的培育和对各种社会场域的分享,但是短期来看,女性很多时候被迫放弃性别特质来融入男性主导的社会秩序与工作场域。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将重点关注反性骚扰政策的两个面向:政策话语建构和政策过程。在这一节中,笔者将先行综述这两个议题各有哪些分析的维度,随后两节将采用这些分析工具详述国别(地区)案例,并详述不同案例如何回应基本的理论张力。

首先是政策话语。历史和现实中的女性运动,内部往往有不一致甚至相互抵牾的多重意涵,对何为 “性别平等” “女性权益”等理解大相径庭,各自隐含了不同的政治理想和道德评价标准,最终只有某些意涵转变成了可行的政策话语。话语竞争的过程不啻为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政治和社会过程;话语的建构、讲述和转译,只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利益整合、政治协商和政治联盟建构[32](PP 3-23)。在进行跨国/地区政策话语比较时,有三个维度。第一,各国内部的 “话语机会结构”(discursive opportunity structure)不尽相同。这里的 “话语机会结构”包括:一国特定历史时期的国家权力结构和行政制度资源;公共空间的时代精神、主导意识形态和话语生态;特别对于女性主义政策来说,之前的性别关系、国家的广义性别政策范式也很重要[32](PP 61-85)。另有一些学者采用更为狭义的概念,如 “总括性话语框架”(master frame),关注话语层面,未涉及制度层面,但意涵类似[33]。一定的政策话语,只有嵌入在特定时空的话语机会结构中,或者至少嵌入到总括性话语框架中(ideational embeddedness),才能获得足够的听众[34][35]。第二,建构所采用的 “话语策略”(discursive strategy)也很关键。埃玛努埃拉·兰巴多(Emanuela Lombardo)等人以性别平等为例,说明了延伸(stretching)、转义(bending)、收缩(shrinking)和定位(fixing)等多种话语策略[36]。策略和政治主体面临的话语机会结构高度相关,但也有独立的作用,最后往往也会造就不同的政策过程,形成不同的政治联盟。第三,当一定的话语成为主导的政策话语之后,会打开一些新的可能,但也会关闭另一些可能,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和评估。这也是上述的非意料后果和溢出效应。

由于Cr、Hg、Zn仅在局部采样点被评价为污染,因此仅对As、Cd、Cu和Ni的单项污染及综合污染等级空间分布进行分析。由图2可知,4种重金属的单项污染指数反映的土壤环境风险空间分布格局各不相同。Cd是污染程度和污染面积最大的元素,表现出区域性污染特征,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贵池区和石台县,在东至县和青阳县也存在小面积的污染区域,各县均出现面积大小不一的中度和重度污染区域;As污染区主要呈岛状分布,东至县东部、贵池区西南部和青阳县东部呈轻度及中度污染态势,东至县东北部存在面积相对较大的重度污染区;Ni污染区的污染级别几乎全部为轻度污染,主要分布在石台县。Cu仅在局部出现小面积轻度污染。

而美国国家内部也有一些关键参与者,如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这一机构应平权法案第七条而生,一开始相当弱小,但后来通过平权行动(affirmative action)这一政策工具获取了相当的行政权力和资源,而性骚扰无疑是另一个拓展部门管辖权的机会之一[58][59]。在20世纪70年代,这一机构主持了性骚扰问题听证会,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意见(guideline),包括诺顿在内的所谓女性政策官僚发挥了积极作用*即Eleanor Holmes Norton,在1977年至1981年间由卡特总统任命为EEOC主席。。相反,美国劳工部下属的妇女局并没有过多参与,很可能是因为美国的性骚扰话语建构并没有和劳工权益发生紧密联系[21](PP 57-58)

美国与欧洲反性骚扰政策的话语建构

藉由以上的文献综述可见,比较女性主义政策研究的胜义繁多,但精彩之处在于实证。本节先以美国和欧洲为例,在实证层面分析反性骚扰政策话语在具体的历史和政治环境中如何建构*本节和下一节参考Zippel,K.S.的著作(Zippel,K.S.,The Politics of Sexual Harassment: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United States,the European Union,and German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良多,特别是美国的部分,后文会一一注出。笔者还参考了很多其他文献,但Zippel,K.S.无疑是其中分析最全面的。当然,Zippel,K.S.并没有系统使用政策研究的分析方法,这也是本文的一个重要补充。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第二波女性主义运动风起云涌,是包括性别政治权利平等、平等雇佣、堕胎合法化等一系列政策背后不容忽视的原动力。至若性骚扰话语的建构,迟至70年代初仍未可易言,运动内部的分歧也很大。最终,把 “性骚扰”建构为 “性别歧视”的政策话语获得了更多的支持,并迅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政治联盟[21](PP 50-52)。回头来看,这主要得益于这一话语的 “嵌入性”,及时回应和利用了当时出现的话语机会结构。具体来说,彼时美国进入了所谓的 “新社会运动”(new social movement)时期,其中风头最劲、时间上也更早的是种族平权运动,而非性别运动[45]。政治成果是1964年的民权法案(Civil Right Act)和其后的一系列行政法令,其精神是反对歧视,当然最主要的是反种族歧视。一开始,很多激进的女性运动家希望推动独立的反性骚扰立法,担心一旦利用既有的平权法案,性别议题会被稀释,但 “保护个人权利”这样一个积聚了相当政治能量的 “总括性话语框架”还是很有吸引力的。职是之故,性别社会运动家和女性法学家最后力图把性骚扰问题 “嵌入”平权法案的第七条(Title VII)[21](PP 63-66)。这一条目反对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和籍贯的雇佣歧视,而性骚扰则被建构为一种极为重要的、基于性别的歧视。回顾来看,这一话语建构还是相当有效的,利用了当时已然成熟的法律和舆论环境,使美国成为最早应对性骚扰问题的国家之一。

可以把网络的概念、网络的基本使用技能、网络对于人们的意义等一些事实性的知识使用思维导图或者概念图的形式呈现出来,用呈现事实知识的图形,对于学生来说解读起来是比较容易的,并且有助于学生对于网络基本知识的认知与记忆,让学生亲身感受到知识可视化带给他们学习知识的帮助,从而对知识可视化产生兴趣,初步感知知识可视化。

其次是参与政策的行动主体。由于美国的官僚体系职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立法程序又冗长复杂,政党组织也不严密,因而总体来说,政策过程对国家外部的社会力量是相对开放的[55]。第一种重要的社会行动主体是从民权法案时代以来的女性主义运动团体。她们在游说方面机会甚多,用力也勤,比如关注一般性别议题的全国女性组织(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NOW)及其全国性网络,关注性骚扰问题的职业女性联合会(Working Women United,WWU)和反性强制联合会(Alliance Against Sexual Coercion)等,都通过社会运动和游说的压力来推动性骚扰议题,虽然她们一开始的目标并非改变司法判例[21](PP 53-55)。第二种主体更接近前述的 “认知共同体”,是由女性法律学者和律师以及女性律师协会等组成的网络,拥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话语权,可以利用其职业权威推进政策。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 MacKinnon)与玛莎·戴维斯(Martha Davis)。前者早在1979年就出版了《职业女性的性骚扰》一书,最早把性骚扰问题建构为性别歧视。而后美国的司法判决主要区分了 “作为条件交换”的性骚扰(quid pro quo)和 “敌意工作环境”的性骚扰(hostile environment),也是基于她的理论[56]。此外,这些学者和律师还提供所谓的 “法庭之友陈述”(amicus curiae briefs),为判例成立提供了条件*美国的 “法庭之友”制度,是指针对法律中的疑难问题邀请临时法律顾问提供意见。一开始是中立的,后来逐渐基于当事人的一方向法院提供陈述。在联邦最高法院,法庭之友的参与率较高。。她们就是所谓的非对抗性、非激进的政策参与者[57]

在话语策略方面,美国的政策推动者显然运用了上述 “转义”的话语策略,把种族歧视的话语和意涵借用来论述性骚扰问题,扩展了工作场域中 “歧视”的操作定义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

最后的政策结果是得失互见的。其积极的一面是,由于利用了平权法案第七条,美国法律要求雇主一方负担性骚扰的责任(至少是共同责任)。且一旦胜诉,雇主的赔偿和诉讼费用是极为惊人的。因之,美国企业就会受到激励,在事先投入相当的资源进行反性骚扰培训和工作场所的防范。与此同时,企业还会就其法律风险投保,从而催生和引入了法律咨询公司和保险公司这样的外部监督者[21](PP 163-167)。而非意料的一面是,雇主也获得了另一重规训员工的合法性,甚至获得以性骚扰为借口解雇员工的权力,或者对公共场所进行所谓的道德净化的权力[46]。此外,由于使用第七条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证明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正如基于种族的歧视),最后的政策效果必然是强调女性 “易受伤害、处于弱势、需要保护”的刻板印象,并出人意料地加强性别之间的工作区隔,反而造成雇佣机会的不平等。这和延长产假(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某些女性专属的福利项目等类似,对女性的教育和职业前景也许都有负面的影响*Orloff,A.曾分析了福利政策的类似影响,与性骚扰政策的逻辑相似。参见Orloff,A., “Gender and the Social Rights of Citizenship: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Gender Relations and Welfare States”,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93,58(3).。从更宏观的层面看,这种动用和强化特殊身份的政策,正如南茜·弗雷泽(Nancy Fraser)所说,是认同的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的基础,而非分配的政治(politics of distribution),长期来看是造成美国近几十年左翼政治衰落和变异的原因之一[47]。还有一个非意外后果是,反性骚扰很可能和美国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兴起的保守主义合流。在种种 “性正确”(sexual correctness)话语下,女性为了取得在公共空间的保护和平等,很多时候只能作为一种 “没有欲望的性客体”(passionless sexual object)而存在[22](P 228)[48]。这无疑是一种倒退。

对此,比较女性主义政策文献认为,现代国家的父权性质并不能简单划一地事先假定,且创造一个特定政策的弹性空间不无可能。事实上,国家从来就不是单一逻辑的实体(不管是父权的还是非父权的),而是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制度网络,也许更应被视作一系列并不连续的政策场域(policy arena)和机构,它们对性别问题有不同理解,也有可能是对女性友好的(women-friendly),愿意推进女性主义的政策理念[26][27]。比如,日本在1986年出台了划时代的《男女就业机会平等法》。主管劳资问题的厚生省虽然一贯保守,但其下属的妇女局却相对激进,与此立法关系莫大[28]。因此,女性政治精英、社会组织和社会运动以及国家内部的女性主义职业官僚(femocrats)和机构之间可以达成 “战略合作”(strategic partnership),成为所谓的 “赋权三角”(triangle empowerment),推动女性主义政策[29]

当性骚扰被建构为劳工平等待遇的题中之义,性骚扰就不再是美国式的 “性别歧视”,而是对于劳动者普遍尊严的侵犯以及对于其心理健全的危害[52]。如是,性骚扰影响的是全体劳动者,而不仅仅是一个性别权力的问题,更关乎普遍的人权。从这一行政令和某些成员国相应政策的具体条目来看,反骚扰不光保护女性,还保护男性和非异性恋者的受害者;与基于其他原因,比如族裔、宗教等的骚扰同等对待[21](PP 97-98)。由此可见,欧洲的话语建构使用了 “延伸”的话语策略,扩展了劳工尊严的意涵。这和美国的 “转义”策略有微妙的区别。后者用一类群体的权利去比附另一类群体的权利,最终造成各自喧嚷的身份政治*实际上,在女性运动前后,老兵群体、老年人群体等也利用民权法案话语推动了有利于各自的政策。在此后的政治过程中,各种身份不是融入统一的公民权,而是固化了差异。这是美国今日政治问题的根源。;而前者是把既有的民主秩序扩展补充,(理想情况下)并不会造成原有政治共同体的分裂*当然,这只是理想情况。实际上,欧洲政治在最近20年面临其他的变数,比如移民问题就引发了对根本的 “公民权”的激烈争论,撕裂了欧洲很多国家内部的政治共同体。所以,欧洲目前的政治认同问题恐怕比美国还要严峻。

欧洲政策的结果当然也如硬币的两面。一方面,与美国的性别特属政策不同,欧洲把性骚扰纳入普遍的公民权/劳工权来加以考量,有助于维护普遍民主秩序背后的政治联盟。并且,美国的案子一旦赢得诉讼,受害者个人就可以获得巨额赔偿,这并不利于女性达成集体行动,也付出了极高的社会成本*比如相当有名的琼斯诉克林顿案,最后达成庭外和解,赔偿额为85万美元。当然,琼斯个人只拿到了20万,其他赔款都用于支付律师费用。由此可见,美国的司法体系制造了一个巨大的既得利益群体。某种程度上,性骚扰等很多问题都被司法体系和律师群体所绑架了,解决问题的社会成本极高。。而欧洲政策的执行依赖于协商的行政手段,有利于女性作为一个集体性的政治主体获得赋权,社会成本也更低。但如影随形的另一面是,由于欧盟采用的是 “建议”和 “行政决议”这样的政策方式,在与成员国的协调中就变成了 “软性约束”(non-binding soft measures),实践中各国有权自行决定如何执行。在德国,主要是雇主、工会、行业协会、政府等相关方面的协商,这当然与其法团主义传统有关[21](PP 123-157);在西班牙、奥地利、荷兰依靠政府官员的巡视;也可以走诉讼的程序,比如法国通过刑法来提起诉讼;等等[49][53][54]。因之,与美国的雇主责任制相比,其责权并不明确,且缺乏专门的政策工具,政策执行往往不力,无法实质性地保护女性权益*当然,欧盟在2002年修订了《平等待遇指令》,加强了对成员国执行的控制,但仍和美国有距离。

美国与欧洲反性骚扰政策过程

在话语建构之外,政策过程也是型塑女性主义政策最终性质和绩效的重要因素。首先看美国国家内部的权力结构。美国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在过去百年中固然不断增长,但直接以行政令推行新政策的情况并不多。总统及其班子作为重要的议程设置和政策发起人之一,还是要通过国会的场域,经过两院协商(以及政党协商)的立法程序才能推动政策。这和欧洲主要国家以及中国多用行政令的状况多有不同。有关性别的运动和诉讼实际在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就相当活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民主党总统的支持,特别是吉米·卡特(Jimmy Carter)的支持。而到了80年代,以罗纳德·威尔逊·里根(Ronald Wilson Reagan)为代表的共和党上台,开启了此后近30年的保守主义时期。在这种政治背景下,无论是通过总统还是通过政党,反性骚扰的立法都变得更为艰难。尽管如此,英美政治传统与欧洲大陆和中国相比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司法权亦是相互制衡的三权之一,且在普通法的框架下,可以通过创造 “判例”(precedent)的方式来改变社会认知与实际的政策,因此也是重要的政策进入点。此外,通过司法领域解决的首先是单个的判例,最高法院也是相对独立于当时的政治权力的,所以反性骚扰从司法领域先突破政治阻力也小,并不需要冗长的政治协商。最后,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堕胎等性别运动中的重大斗争很多都从司法领域最早取得胜利,培育了成熟的性别议题律师团队,因而也是一种路径依赖[21](PP 57)。综合以上结构性因素,美国反性骚扰政策的 “进入点”出现在司法领域,并不令人意外。这和前述美国反性骚扰话语嵌入民权法案的事实,是相辅相成的。

1.以学术英语为导向,树立批判性思维的教学理念。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文化和思维方式的影响,大学英语教学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注重词语法、语句、语篇等基础知识的讲授,而且教师也缺乏批判性思维教学的知识和能力,导致对培养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教育目标重视程度不够。学生在学习时往往注重知识点的吸收,认为教师所传授的知识具有正确性和权威性,缺少用批判性视角思考问题的过程。因此,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都应该转变传统观念,教师应以“用中学”的教育学理念为指导,通过基于学术英语的课程教学,促进学生创新思维的建立。从而摒弃传统的教育观念,树立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批判性思维人才素质教育观。

其次是政策过程。之前很多政治学研究把政策结果简单假定为利益集团竞争的结果,或官僚/立法机构自主利益的体现。实际上,过程本身并不是结果无涉的,包括国家的结构限制和制度资源、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以及历史或然性(contingency)的耦合(constellation),都会型塑政策本身。接下来将探讨的第一个重要的维度是,国家权力结构与政策进入点(access point);第二个维度是行动主体的网络、理念、政治资源与互动模式。前者是比较政治学研究的经典议题之一,通常追溯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行政、立法、司法权力之间的消长起落,以及每个系统内部的权力组织方式和结构[37][38]。一个关键的推论是,对应不同时空中的权力模式和权力结构,政策进入点和否决点(veto point)也会出现在不同的系统和场域,这导致最后的政策结果也不尽相同。后者亦有很多成熟的研究。在国家行政体系之外,社会运动的行动家、社会组织、学者、公共媒体等都可能是至关重要的行动主体,可以形成所谓的 “认知共同体”(epistemic community)[39],或 “倡导联盟”(advocacy coalition)[40]、 “倡导网络”(advocacy network)[41]、议题网络(issue network)[42],抑或是政策企业家(policy entrepreneur)[43]、政策共同体(policy community)[44],往往会带来新的政策理念以及社会资源。在另一些例子中,所谓的跨国倡导网络(Transnational Advocacy Network)还会带来国际层面的合法性、政治联系和政策话语与知识*女性主义运动的跨国网络是一个典型,环保运动也类似,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例子是经济学家,参见Fourcade,M., “The Construction of a Global Profession:The Transnationalization of Economics”,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2006,112(1).。在国家内部,女性政策机构(或对女性友好的机构)和女性主义官僚是重要的行动主体,其政治资源和能量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前述的 “赋权三角”,亦来自与国家内部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

相较之下,欧洲由于多了一层跨国行政和立法机构,权力结构更为繁复,亦出现了不同的政策进入点。总结来说,与美国的司法路线相比,欧盟和部分成员国走的毋宁说是行政路线。历史上,由于英、法、德等欧洲主要国家的官僚机构专业化程度更高,行政权力传统上也比较强。在欧盟建立之后,欧盟议会(立法)和欧盟委员会(行政)的决议具有超越成员国的合法性,需要成员国内部具体的行政机构来执行,因而进一步提升了国内行政权力,贬抑了国内立法权[60]。另一方面,欧盟层面与成员国之间也有复杂的互动。欧盟需要成员国让渡越来越多的主权,因而往往会回应成员国内边缘化的群体,来作为政策抓手,比如性骚扰问题;而成员国内部的部分行政机构也善于借用欧盟反性骚扰政策的合法性来提升自己的权力[61]。比如像西班牙等经济政治地位相对边缘化的国家,会更加积极响应欧盟的政策,以作为融入欧盟的姿态。因此,西班牙早在1989年就出台了反性骚扰政策,比德国和法国都早,虽然最终与国内保守力量也做了不少妥协[9](PP 164-166)。这些叠床架屋的权力结构,为政策行动主体开辟了多重的政策进入点,当然主要是在行政领域。此外,比如法国在1991年面临着刑法的修订,也为性骚扰问题的立法创造了机会,其政策进入点主要在议会[49](P 10)

妈,你都退休了,怎么又喜欢大红大绿的衣服了?看见母亲身上花得夸张的衣服,苏楠突然想到了杨小水,尽管她们年龄相当,但杨小水决不会穿这样的衣服。

“比较女性主义政策”也回应了多重理论张力。首先是女性主义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从第一波女权运动开始,西方很多学者和社会运动活动家并不信任父权主义的国家能够带来积极的政策变革,真正促进性别平权[22]。性别政策推动者的政治顾虑始终是,被民族国家绑架话语,或在漫长的政治协商中被迫改变政策目标,亦或丧失政治能量,而妇女解放的内涵终被消解[23][24]。尽管如此,乌托邦式的、无政府主义的妇女解放理论似乎也无法最终颠覆父权结构[25]。正如基于其他身份的社会运动和理论思潮一样,女性主义要转化为政策实践,不免要与国家发生深刻的纠缠、互动甚至协商。

中国大陆的高校防范机制建设

鉴于在当下的公共空间,高校(疑似)性骚扰事件被曝光最多,本文也不妨以此为楔子进行探讨。此前有研究显示,中国高校女大学生遭遇性骚扰的比例很高[5]*这一调查结果是44.25%,但只基于1200名女大学生,且已经间隔十年之久。而黄盈盈与潘绥铭不分行业的调查数据显示,有29.5%的女性报告遭遇过性骚扰。参见黄盈盈、潘绥铭:《21世纪中国性骚扰:话语介入与主体建构之悖》,《探索与争鸣》2013年第7期。。虽然笔者对此调查的部分方法和结论存疑,也没有充分理由相信高校的情况比其他行业和场域更加严重,但高校成为众矢之的,的确与学术职业近年来公共权威的弱化、公众对教师职业道德要求更高等原因相关[63]。而师生之间权力关系的不对等,也使得防范、反抗与举报存在一定困难[64]。反之,高校的政治和社会利益关系也相对简单,亦可作为一个重要的实验场域,为推动全国性的政策提供镜鉴。

以上对于美国和欧洲反性骚扰政策在话语建构和政策过程方面的对比,不仅是应用比较女性主义政策分析工具的重要案例,也对中国启示良多。中国的国情不同,需因地制宜地推动政策,不仅要利用既有的法律和行政基础设施,建构具有普遍政治动员力的政策话语,积极回应话语机会结构,而且要在国家内部的权力结构中找到适当的政策进入点,联合多方政治行动主体,推动政策的制定和出台。

建构新的反性骚扰机制,要处理好与原有行政体系的关系,可以在原有的行政机器和制度架构中拓展功能,比如在纪检系统设立投诉和调查的渠道。而学生工作的机制也可以部分承担监督、协商与防止极端事件发生的功能。尽管如此,接受投诉、斟酌和判断事件性质的核心任务,还是需要一个相对独立、能与行政机器对话并利用行政资源的机构来执行。如上所述,美国有针对性骚扰的成熟诉讼体系。高校可以借鉴 “教育修正案第九章”(Title IX)所规定的投诉流程,由校方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来处理。日本也有类似的建制,其中影响最大的案例就是20世纪90年代京都大学的 “矢野事件”。当时参与最深的小野和子教授,一开始任 “女性教官恳谈会”会长,事后校方进一步创设了 “同和·人权委员会”*小野先生对此事的记录请见小野和子:《京大·矢野事件》,东京:インバクト出版会,1998。中文的评述可见程郁:《京都大学教授性骚扰事件:权力关系让抗拒更加困难》,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11067。。与之相类的中国港澳台地区,香港中文大学设立了 “防止性骚扰委员会”,而台湾大学普遍都有所谓的 “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65]

5. 孵化器内企业16年的上缴税收情况。调查数据显示,共计481家企业上缴国家税收在50万元以上,占总数1242家企业的四成(38.73%);上缴税收在50~100万的以中小企业为主,占三成(34.94%);其余761家企业税收额在50万元以下或者没有税收,属于小微企业,占孵化企业的大多数。

矢量数据坐标系转换的质量控制需要满足两方面要求:一是解算的转换参数精度必须满足待转区域数据转换精度质量要求;二是矢量数据转换前后数据完整性、图形一致性等须满足相关规定质量要求。

中国高校若设立类似的机构,可为行政方保留一定比例的席位,但主体应由无行政职务的教师代表构成,代表职业共同体来调查和研判。这些机构也必须保持相当的女性代表比例,并考虑学生和学校职工的代表性。此外也可部分学习德国的制度,由工会适当参与调查与调解;并适当引入外部监督者,比如社工、律师和有专门知识的女性主义学者。在积累一定的经验之后,还可以扩展到其他性别平等议题,坚持集体评判,一事一议,争取在全国性的政策框架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衡情度事,体现性别平等的精神。当然,学校要保证充足的行政经费和行政资源来支持这一机构的运行,否则具体的工作很容易流于虚文。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考虑到非意料后果。最重要的是,反性骚扰极可能增加性别区隔。因性骚扰问题难以举证,也难以自证,男教师转而选择减少与女学生接触,或只招收同性研究生,结果并不是推动性别平等,而是损害了女性平等接受教育和职业发展的基本权利,并进一步加强了 “学术界不适合女性”“女性才智、志向有限”等刻板印象。另一个隐忧是,反性骚扰与目下拥趸日繁的保守主义思潮合流,在大学内部借用行政力量推动 “性纠察”运动。这必然会损害来之不易的自由开放之风气。因之,性别平等是一场持久战,一次暂时的胜利结果很可能是创造了另一个战场。

全国性政策的制定

在高校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未来可以逐渐推动全国性的政策变革。目前,中国在防范性骚扰方面还没有形成全面而完备的制度和机制,在实证层面深入、细致地考察政策话语建构和政策过程并不容易。本文只是初步探讨。

第一,找到适当的话语机会结构。美国女性主义运动利用民权法案,在欧洲和中国都无法简单拷贝。在中国既有的法律框架中,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在第六章写入反性骚扰条目,但主要是指触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在第六章 “人身权利”之下,尚缺乏具体的条例。这和欧洲的 “尊严范式”类似,可作为今后政策话语建构的起点和 “总括性框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 “话语延伸”。当然, “尊严范式”在经济赔偿方面困难重重,和欧洲面临的问题类似。与之相关的一个话语选择是,强调性骚扰是性别属性的还是一般公民权的问题。这是比较女性主义政策研究中的恒长难题,并没有确定的答案。中国未来当然需要一部独立的反性骚扰法,正如2015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一样。但长期来看,如果仅停留在这一目标,是否会 “遮蔽妇女作为阶级、族群、国家中的一员获得更具有历史/现实纵深度的解放”?[24](P 102)为了部分解决这两种模式之间的张力,欧洲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转向了 “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似乎值得中国借鉴。这一新的理念力图在所有政府部门和所有政策环节都融入性别平等的考量,而不是抽象遵从形式的公民权,或把女性作为弱势群体提供 “积极行动”*有关 “积极行动”和性别主流化,参见注释②。当然,瑞兹认为欧盟在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具体政策实施上仍有很多缺陷,并没有将主流化完全贯彻。。当然,中国性别平等的紧迫议题与欧洲面临的问题不同。短期内,推动反性骚扰的独立法案仍是当务之急,但这和未来转向 “性别主流化”并不矛盾。反性骚扰的政策精神,亦可在劳动法、教育法、政府组织法等多方面得以体现,将之作为政治的一个基本原则,而非对特殊群体的额外保护,亦可适用于男性和多元性向的受害者。

第二,找到恰当的政策进入点。中国的司法基础设施与美国的结构不尽相同,且在基层依靠调解机制,没必要采用美国昂贵而费时的诉讼路径。实际上,中国大多数政策通过行政体系来制定和施行,程度更甚于欧盟,即使有相关的立法,也需要事先通过相关部委的调研、协商和利益的协调。此外,人大、政协也有一定的议程设定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回应公共空间的讨论,推动某些社会议题。当然,立法通常只是开端,随后的 “法律实施条例”也相当重要,需要行政部门的高度参与。之前已出台的一些行政指导意见和措施,比如《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都可以作为未来的行政基础。因之,中国未来反性骚扰政策的进入点主要还在行政领域和人大,与美国和欧洲都不尽相同,很可能是一种 “行政—立法模式”。

当现场情况满足公式1,但不满足公式2时,可根据道路设计及施工规范、路面通行要求等酌减;若路面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进行硬化时(d=路面铺装厚度),可对坝坡坡脚进行垂直切坡处理,适当增加路面宽度:

第三,从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到,性别政策的技术性其实不如金融、外交等政策领域,和 “再分配政策”更接近[66],能够且必须动员广泛的行动主体参与政策制定。

首先,国家行政体系内的主体将发挥主导作用。最重要的当然是国家内部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机构和其他部门,狭义上包括像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这样协调妇女政策的国务院专门机构、民政部的某些机构。他们完全可以利用性骚扰议题创造政策工具,扩展政策调研和咨询功能,牵头组织出版中国性骚扰问题的调查报告,从而影响政策和社会舆论。广义上,像教育部、人社部、司法部也可以成为 “女性友好”的机构,共同推进政策。而人大、政协中关心性别议题的委员会和代表也应该是重要的议程设定者。

其次,具有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双重属性的妇联是极具中国特色的政策参与者,是国家内外的连接桥梁,或者党群关系的调节者(与欧洲法团主义国家接近)[67]。各级妇联都拥有相对专业的队伍,且有充分的政治联系渠道。此前,全国妇联联合国家六个部门共同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创造了行政和政治的基础。在反性骚扰中,妇联及其所属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未来的性骚扰立法中,妇联也可以作为一个连结各种资源和行动主体的枢纽平台,进一步促成国家与社会的战略合作。

纳米尺度的集成电路仍然循着More-Moore以及More-than-Moore的方向迅速发展,其设计经受着源于新材料、新器件、复杂结构、超大规模等因素的巨大挑战。根据国际半导体技术线路图组织ITRS2.0的报告,互联线寄生参数依然是设计中关键课题之一[1-2]。提取互联寄生参数需要借助电磁场求解器,有限元法(FEM)是其中应用广泛且扩展性良好的算法之一[2-4]。

2.3 土壤重金属的地积累分析 采用湖南当地背景值计算研究区各元素的地积累指数及其污染情况,见表3。从计算结果来看,重金属Mn的Igeo最大值为5.38,达极严重污染水平;重金属Cd的Igeo最大值为2.57,属于中污染-强污染;重金属Pb的Igeo最大值达1.77,属于中度污染水平;重金属Cu、Cr、Ni、Zn的Igeo值均小于1.00,属于无污染-轻微污染;整个7种重金属元素污染顺序为Mn > Cd >Pb > Zn >Cu>Cr>Ni。由此分析,矿区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重金属污染,其中Mn 受影响最为显著,其次为Cd,而Cr、Ni 几乎不受影响。

再次,近些年成长起来的女性社会组织已有相当多的公共服务经验,可以提供一些具体的社会服务。此外,美欧的经验都说明,社会组织的基层经验、能力和社会敏感性是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元素;而把社会组织吸纳进来,更易达成社会共识。在随后的政策执行中,这些社会组织亦可提供企业培训、教育普及、调解、心理救助等服务,补充国家行政能力的不足。要之,社会组织也许并不必强调其相对国家的主体性和独立性,而是融入国家的某些场域,寻找合适的弹性空间,与国家内部的某些行动者达成合作[68]。实际上,从来没有 “存在于真空的主体性”[69],而独立自主、与国家截然对抗的 “公民社会”至多是美国学界的理论想象,国家与社会交融的 “第三领域”才更符合中国的情况[70]

最后,笔者还想阐明有关责任主体的考量。之前分析了高校的情况,其行政资源和职业团体的制度基础总体比较充沛和完善。实际上,大部分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都有能力来执行反性骚扰政策,且作为责任主体来提供培训、监督和民事赔偿。但大量中小企业是力有不逮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是可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定期派出专员监督,但要防止政府的过渡干预;二是利用现有不同层级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会同工会、相关的社会组织一起来协商解决。这一点更接近欧洲的制度安排,但可以部分借鉴美国的经验,引入适度的经济赔偿机制,否则很容易陷入执行不力的局面。

结论

有鉴于 “性骚扰”在中国的公共空间日益被建构为紧迫的社会问题,本文从比较女性主义政策研究的范式出发,借用其基本视野和分析工具来比较美国和欧洲的反性骚扰政策,重点是政策话语建构和政策过程这两个面向。概而言之,美国依托既有的民权法案,采用 “转义”策略,把性骚扰建构成性别歧视的表现,并通过国家内外的行动主体,利用司法途径来创造判例;而欧盟则把反性骚扰嵌入 “平等待遇指令”,采用 “延伸”策略,建构了 “尊严”话语,并通过超国家的行政渠道推行政策,参与的主体也更为复杂,并依赖于政治协商。而其成员国另有一层政策空间,与欧盟精神不尽相同。在比较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分析短期内中国大陆高校防范机制的建设与长期的全国性的制度建设,包括利用既有的《女性权益保障法》来建构话语、争取性别政策主流化、发现行政领域的政策进入点和培养多元的政策参与者,等等。

这一讨论还有超越反性骚扰政策的重要意义。首先,欧美的政策实践充分说明,女性主义如果仅仅作为象牙塔中的理论,抑或是社会运动,其政治力量终究受限。而中国历史上的妇女解放运动一开始就是和民族解放、国家的建构以及社会主义政治方案的制度化紧密相连的,从而获得了相当的政治能量和制度资源,比如妇联的全国性机构就是一个例子。在此基础上,有可能进一步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协商,把理念变成政策,真正推动切实的改变,把头脑中的性别平等转化为实践中的性别平等。当然,这一过程充满不确定性,但这也凸显了话语机会结构、权力结构和政策进入点、行动主体以及互动等分析工具的重要性。

这一研究任务也对现有的学术分工格局提出了挑战。遗憾的是,一方面,在中国当下男性主导的主流政治学研究中,性别议题往往是缺席的,而在公共政策和广义的政策科学中,性别研究也相对边缘。另一方面, “妇女研究”内部对于政治制度和机构、政策过程的一般逻辑关注也不够。也许,比较女性主义政策研究的一个可能贡献是,打破这种基于议题的分工,促进跨领域的交流,推动性别议题 “主流化”,促进“妇女学”与政治学、社会学和公共政策研究的长足交流。

在完成前六项工作之后,对强夯点的选择和强夯的应用次数都有了准确的掌握。通常使用跳跃式夯击的方法进行施工,在完成第一次强夯施工之后,我们要进行第二次有针对性的强夯施工,从而达到工程建设的标准。还要派专门的监测人员对夯点的误差进行检测控制,按照工程建设的标准,误差在5cm以内即为合格。在该项技术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把辅助设备和自动脱钩设备等安装到强夯机的起重臂杆当中,从而使得降低重锤在自由落体过程中发生的位置偏离现象。此外,还需要通过水平测量仪对路基的水平状况进行测量。

分期购物平台最大特点就是把电商平台模式和P2P网贷平台模式的特点融合到了一起。在整个消费过程中,分期平台作为中介,从中赚取销售的价差和借款的利差。2013年~2015年,“分期乐”、“趣分期”等50多家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纷纷成立,利用地推等形式,迅速扩大大学生市场,为大学生提供商品分期消费,小额现金贷等业务。

[参考文献]

[1]宋少鹏.何为性骚扰?:观念分歧与范式之争——2014年教师节前后 “性学派”对 “女权派”的质疑[J].妇女研究论丛,2014,(6).

[2]沈奕斐. “性骚扰”概念的泛化、窄化及应对措施[J].妇女研究论丛,2004,(1).

[3]黄盈盈、潘绥铭.21世纪中国性骚扰:话语介入与主体建构之悖[J].探索与争鸣,2013,(7).

[4]唐灿.性骚扰:城市外来女民工的双重身份与歧视[J].社会学研究,1996,(4).

[5]蒋梅.湖南高校女大学生受性骚扰现状与对策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6,(s1).

[6]曹艳春、刘秀芬.职场性骚扰的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0,(1).

[7]薛宁兰.性骚扰侵害客体的民法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06,(s1).

[8]Goldstone,J..States,Parties,and Social Movements[G].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9]Mazur,A..Theorizing Feminist Policy[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10]Stetson,D.and Mazur,A..Comparative State Feminism[G].Thousand Oaks:Sage,1998.

[11]McBride,D.,Mazur A.,and Lovenduski,J..The Politics of State Feminism:Innovation in Comparative Research[M].Philadel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2010.

[12]Lovenduski,J.and Norris,P..Gender and Party Politics[G].London:Sage,1993.

[13]Lewis,J..Gender and the Development of Welfare Regimes[J].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1992,(2).

[14]Bock,G.,and Thane,P..Maternity and Gender Policies:Women and the Rise of the European Welfare States,1880s-1950s[M].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12.

[15]Skocpol,T..Protecting Soldiers and Mothers:The Political Origins of Social Policy in the United States[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2.

[16]Orloff,A..Gender and the Social Rights of Citizenship: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Gender Relations and Welfare States[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93,58(3).

[17]Hirschman N.J.and Liebert,U..Women and Welfare: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G].Rutgers,NJ:Rutgers University Press,2001.

[18]O’Connor,J.,and Orloff,A..States,Markets,Families:Gender,Liberalism and Social Policy in Australia,Canada,Great Britain,and the United State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19]Stetson,D.M..Abortion Politics,Womens Movements and the Democratic State:A Comparative Study of State Feminism[G].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20]Jenson J.,Hagen,E.,Reddy,C..Feminization of the Labor Force:Paradoxes and Promises[G].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

[21]Zippel,K.S..The Politics of Sexual Harassment: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United States,the European Union,and German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

[22]MacKinnon,C.A..Toward a Feminist Theory of the State[M].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

[23][日]须藤瑞代著,姚毅译.中国女权概念的变迁:清末民初的人权和社会性别[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4]董丽敏. “性别”的生产及其政治性危机——对新时期中国妇女研究的一种反思[J].开放时代,2013,(2).

[25]宋少鹏.何殷震的 “女界革命”——无政府主义的妇女解放理论[J].妇女研究论丛,2016,(1).

[26]Pringle,R.and Watson,S..Women’s Interests and the Post-Structuralist State[A].Barrett,M.and Phillips,A..Destabilizing Theory:Contemporary Feminist Debates[G].Cambridge:Polity Press,1992.

[27]Haney,L..Homeboys,Babies,Men in Suits:The State and the Reproduction of Male Dominance[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96,61(5).

[28]Kobayashi,Y..A Path toward Gender Equality:State Feminism in Japan[M].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4.

[29]Halsaa,B..A Strategic Partnership for Women’s Policies in Norway[A].; Vargas,V.and Wieringa,S..The Triangles of Empowerment:Processes and Actors in the Making of Public Policy[A].Nijeholt,G.,Lycklama,V.,and Wieringa,S.. Womens Movements and Public Policy in Europe,Latin America,and the Caribbean[G].New York:Garland Publishers,1998.

[30]Pateman,C..The Disorder of Women[M].Cambridge:Polity ,1989.

[31]陶艳兰,风笑天.女性主义公民身份模式:理论建构与政策启示[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32(3).

[32]Ferree,M.M..Shaping Abortion Discourse:Democracy and the Public Sphere in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M].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33]Benford,R.D.,and Snow,D.A..Framing Processes and Social Movements:An Overview and Assessment[J].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 2000,(26).

[34]Beéland,D.and Cox R..Ideas and Politics in Social Science Research[M].Oxford,Englan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

[35]Somers,M.R.,and Block,F..From Poverty to Perversity:Ideas,Markets,and Institutions over 200 Years of Welfare Debate[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2005,70(2).

[36]Lombardo,E.,Meier,P.and Verloo M..The Discursive Politics of Gender Equality:Stretching,Bending and Policy-Making[M].Oxford:Taylor & Francis,2009.

[37]Hall,P.A.,and Soskice.D..Varieties of Capitalism: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

[38]Skowronek,S..Building a New American State:The Expansion of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Capacities,1877-1920[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39]Haas,P..Epistemic Communities and International Policy Coordination[J].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92,46(1).

[40]Sabatier,P.and Jenkins-Smith,H.C..Policy Change and Learning:An Advocacy Coalition Approach[G].Boulder,CO:Westview,1993.

[41]Keck,M.E.and Sikkink,K..Activists beyond Borders:Advocacy Network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M].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8.

[42]Heclo,H..Issue Networks and the Executive Establishment[A].Anthony King.The New American Political System[G].Washigton,D.C.: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1978.

[43]Fligstein,N.and Mara-Drita,I..How to Make a Market:Reflections on the Attempt to Create a Single Market in the European Union[J].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96,102(1).

[44]Miller,H.T.,and Demir,T..Policy Communities[A].Fischer,F.,Miller,G.and Sidney M.S..Handbook of Public Policy Analysis[G].Boca Raton,FL:Taylor & Francis Group,2006.

[45]Dalton,R.J..The History of Party Systems[A].Dalton,R..Citizen Politics:Public Opinion and Political Parties in Advanced Western Democracies[G].Chatham,NJ:Chatham House,1996.

[46]Schultz,V..The Sanitized Workplace[J].Yale Law Journal,2003,112(8).

[47]Nancy,F..Justice Interruptus:Critical Reflections on thePostsocialistCondition[M].New York,NY:Routledge,1997.

[48]Cott,N..Passionlessness:An Interpretation of Victorian Sexual Ideology,1790-1950[J].Signs:A Journal of Women in Culture and Society,1978,(4).

[49]Saguy,A.C..What Is Sexual Harassment?:From Capitol Hill to the Sorbonne[M].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3.

[50]Esping-Andersen,G..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M].Cambridge,UK:Polity Press,1990.

[51]Archer,R..Why Is There No Labor Party in the United State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0.

[52]Bernstein,A..Law,Culture,and Harassment[J].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1994,142(4).

[53]Mazur,A.G..The Forma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Policies in France:Another Case of French Exceptionalism?[J].French Politics and Society,1994,11(2).

[54]Valiente,C..Sexual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Equality Politics in Postauthoritarian Spain[A].Carver T.and Mottier V..Politics of Sexuality:Identity,Gender and Citizenship[G].London:Routledge,1998.

[55]Lowi,T.J.,et al..American Government:Power and Purpose(11th Edition)[M].New York:W.W.Norton & Company,2010.

[56]MacKinnon,C.A..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A Case of Sex Discrimination[M].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9.

[57]Marshall,A..A Spectrum in Oppositional Consciousness:Sexual Harassment Plaintiffs and Their Lawyers[A].Mansbridge,J.and Morris A..Oppositional Consciousness:The Subjective Roots of Social Protest[G].Chicago,IL: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1.

[58]Lieberman,R.C..Ideas,Institutions,and Political Order:Explaining Political Change[J].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2002,96(4).

[59]Pedriana,N.and Stryker,R..The Strength of a Weak Agency:Early Enforcement of Title VII of the 1964 Civil Rights Act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State Capacity,1965-1971[J].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2004,110(3).

[60]O’Brennan,J.,and T.Raunio.National Parliaments within the Enlarged European Union:FromVictimsof Integration to Competitive Actors?[G].London:Taylor & Francis,2007.

[61]Imig,D.and Tarrow,S..Contentious Europeans:Protest and Politics in an Emerging Polity[G].Lanham,MD:Rowman and Littlefield,2001.

[62]Cichowski,R..No Discrimination Whatsoever:Women’s Transnational Activism and the Evolution of EU Sex Equality Policy[A].Naples,N.A.and Desai,M..Womens Activism and Globalization:Linking Local Struggles and Transnational Politics[G].New York,NY:Routledge,2002.

[63]郦菁.高校性骚扰:如何将 “网络风暴”变为 “制度性防范”?[EB/OL].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063330.

[64]李军.学术性骚扰的共犯性结构:学术权力、组织氛围与性别歧视——基于国内案例的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14,(6).

[65]张永英.关于高校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机制的探讨[J].妇女研究论丛,2014,(6).

[66]Lowi,T.J..Four Systems of Policy,Politics,and Choice[J].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1972,32(4).

[67]肖扬.对妇联组织变革动因及其途径的探讨[J].妇女研究论丛,2004,(4).

[68]Clemens,E.,and Guthrie,D..Politics and Partnerships:The Role of Voluntary Associations in Americas Political Past and Present[G].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0.

[69]宋少鹏.议题性女性主义行动——项目导向的女性主义行动的特点和定位[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7(6).

[70]Huang,P.C..“Public Sphere”/ “Civil Society”in China?:The Third Realm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J].Modern China,1993,19(2).

郦菁
《妇女研究论丛》 2018年第03期
《妇女研究论丛》2018年第03期文献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