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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权衡 ——斯金纳与佩蒂特共和主义自由观的差异*

更新时间:2016-07-05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界对共和主义思想的研究出现了一个令人瞩目的新突破。在此之前,对共和主义的研究主要局限于政治思想史方面。[注]当然,也有少数例外,其中最典型的是阿伦特的政治思想。另一个例子是查尔斯·泰勒发表于1989年的一篇文章,参见其所著《答非所问: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即使有些学者在论证过程中间接地、隐晦地表达过一些自己的政治见解,也大多被淹没在对史料的梳理和考证中了。但爱尔兰哲学家佩蒂特的著作《共和主义》改变了这一局面。在这本书中,佩蒂特以一种特定的自由观为基础,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规范性共和主义理论。他的努力不仅引起了主流政治哲学界的注意,甚至还影响了另一位著名学者斯金纳的思想。通过交流,两人的立场在很大程度上达成了一致,但仍然存在一些分歧。本文的目的就是对他们之间的分歧加以评析。接下来的部分将首先回顾两人理论的演进过程,然后分析他们之间的差异,最后针对这一差异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从工具共和主义到无支配自由

斯金纳是当代世界顶尖的思想史学家、著名的“剑桥学派”领军人物之一。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他发表了一系列论述共和主义自由的作品。在此之前,学者们通常把共和主义与某种“积极”的自由观联系起来,但斯金纳的作品极大地改变了这一印象。他不赞成一些持有积极自由观的理论家把“德性”(virtue)与自由在定义层面上关联的做法。在他看来,共和主义的自由仍然属于消极自由,也就是说,自由就是在实现自己选定的目标时不会遇到障碍。不过,他继续论证说,仅仅通过关注障碍的清除来实现自由最大化,乃是自我挫败的,因为个人自由的维持需要一个自由国家的存在,而自由国家的维持又反过来需要其公民的积极支持(包括履行其公共义务,以及积极地参与政治),从而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对公民追求私人目标能力的限制。但是,践行公共服务的长远结果,是个人自由能够最好地得到保持。而一旦公民由于受到“腐化”而不愿意尽自己的义务,原有的自由国家将会崩溃,自私的公民们则会陷入被内部或外部敌人奴役的境地[注][英]斯金纳:《政治自由的悖论》,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根据斯金纳这段时期的观点,在公民美德(或公共义务)与自由之间,仅仅存在一种工具性(instrumental)的联系。因此,他的理论也被称作“工具性”共和主义[注][美]帕顿:《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应奇、刘训练编:《共和的黄昏》,长春:吉林出版集团责任有限公司,2007年,第362-363页。。斯金纳试图借此来批判主流的消极自由理论,但由于他未能提供一种不同的自由定义,致使他的批评很容易遭到反驳[注]例如,[美]帕顿:《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应奇、刘训练编:《共和的黄昏》,长春:吉林出版集团责任有限公司,2007年,第372-374页;M. Kramer,The Quality of Freedom,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117-120.。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佩蒂特则直接从定义入手,进而构建了一套更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从20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佩蒂特发表了多篇文章,逐渐建立起了一种新的政治理论体系,并在1997年出版的《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一书中集中总结了自己的思想。他的主要批判对象是占据政治哲学界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按照他的说法,自由主义者持有一种消极的自由观,而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则既非积极的也非消极的。与消极的、作为“无干涉”的自由形成对比的是,共和主义把自由定义为“无支配”。“自由更为根本性的特征在于不受支配,在于没有主人骑在头上”。[注][芬兰]普劳考斯耐克:《历史地研究政治理论:昆廷·斯金纳访谈》,黎汉基、黄佩璇译,《政治思想史》2014年第1期,第174页。干涉指对他人行动及选择的有意阻碍,而支配则是指专断干涉的可能性。如果一方可以任意地、不受牵制地干涉另一方,那么,即使前者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干涉后者,这也形成了一种支配的关系。比如说,某个奴隶主可能对他的奴隶们格外仁慈,从不干涉他们的选择,但由于他只要想干涉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干涉,所以那些奴隶仍然是不自由的。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干涉都构成支配。只有专断的——没有考虑被干涉者的观念和利益的——干涉才算是支配。比如,假设某种税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而征收的(如用于国防和维护公共秩序目的的税收),那么这种干涉便不是专断的,因而也不构成支配[注][澳]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7-33、69-78、84-88页。

点评:太多人的离婚,不是夫妻关系确实破裂,而是两人无法解决问题,也不会解决问题。化解一场婚姻危机,我们要做的,是反求诸己,先掌控自己的情绪和思维,再针对冲突,倾听对方,表达自己,最后达成和解。比如文中的夫妻,他们因为外力的干预险些离婚,好在他们付诸了行动,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将夫妻关系摆在首位,其他关系包括父母关系退居其次;让婆婆的付出收获切实的回报,有了“规则”,婆婆自然就有了界限感。如果你的婚姻也如文中夫妻,爱与责任尚未缺席,请不要忙着给它“安乐死”,或许你的婚姻只是微染寒疾,并非病入膏肓。

这种思想对斯金纳也形成了影响。在1994年,斯金纳接触到了佩蒂特和后者的理论[注]Syrjamaki,S. Mastery and Liberty: An Interview with Quentin Skinner,2008,http://www.concepta-net.org/files/Image/Quentin_Skinner_interview.pdf;拉亚·普劳考斯耐克:《历史地研究政治理论:昆廷·斯金纳访谈》,黎汉基、黄佩璇译,《政治思想史》2014年第1期,第174页。。此后,他的共和主义自由观便发生了转变。1997年,斯金纳荣膺剑桥大学钦定近代史讲座教授。在就职仪式上,他发表了题为《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的演讲,并随后出版了同名著作。在这次演讲中,斯金纳放弃了“工具性共和主义”的观点,转而像佩蒂特一样通过自由的概念来界定共和主义的主张。他强调说,实际干涉的阙如本身并不保证自由的实现。“仅仅是你屈服于专断强制惩罚的可能性本身(而非你受到强制这一事实),就剥夺了你的自由”[注]Q. Skinner,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72.。或者说,“生活在对他人意志的依赖中,这一事实本身就消除了我们的自由”[注][芬兰]拉亚·普劳考斯耐克:《历史地研究政治理论:昆廷·斯金纳访谈》,黎汉基、黄佩璇译,《政治思想史》2014年第1期,第175页。。虽然斯金纳与佩蒂特在用词上不完全一致,但两者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一样的:自由意味着得到可靠保障的无干涉,而不是依赖于偶然因素或他人恩赐的无干涉。尽管如此,在论及无支配与无干涉的相对重要性时,他们之间仍然存在着分歧。本文余下的内容即是对这一分歧的剖析。

二、无支配与无干涉

以上论述也许可以解决斯金纳所说的“悖论”。不过,在考虑与自由形成冲突的各种因素时,对于如何评价它们的相对重要性,仍然可能存在不同的意见。在《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中,斯金纳对此并未给出清晰的看法。这也许是因为他认为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无干涉和无支配理应被赋予相同的重要性。但佩蒂特有着完全不同的想法,他认为,与支配比起来,非专断的干涉只能算是“对自由的次等冒犯(secondary offence)”[注]P.Pettit,Keeping Republican Freedom Simple: On a Difference with Quentin Skinner,Political Theory,Vol.30,No.3,2002,p.342; Viroli,M. Republicanism,New York:Hill and Wang,2002,pp.47-52.。而且,“从直觉上来说,国家所能预防的对无支配的威胁,要比无支配不得不造成的限制更为重要”[注]P.Pettit,The Domination Complaint,in Nomos XLVI: Political Exclusion and Domination,Williams,M.S. and Macedo,S. ed.,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2005,p.98.

佩蒂特宣称支配所造成的另一种消极影响——不对等地位的影响——也是值得怀疑的。我们也许可以说,从客观的视角来看,支配是一种对被支配者来说不好的东西。然而,如果我们所关注的是被支配者的主观精神状态,则令我们感到忧虑的,就不应该是支配这一事实本身,而是被支配者的感受。佩蒂特自己曾注意到,当操控(manipulation)[注]按照他的说法,操控也是干涉的一种。参见[澳]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1页。发生时,支配的事实就未必是一种被各方共同享有的信息了[注][澳]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0页。。也就是说,被支配者未必会认识到自己所受的支配。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奥威尔的小说《动物农场》。在小说临近结尾的时候,尽管大多数动物们受到了农场统治者的支配和剥削,但他们却没有感到(至多只是朦朦胧胧地感到)自己与那些统治者之间存在着地位上的不对等。“如果说他们干活太苦,至少他们是为了自己。他们中谁也不用两条腿走路。没有哪个动物称呼另外动物‘老爷’。所有的动物都是平等的”[注][英]奥威尔:《动物农场》,傅维慈译,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107页。。由此可见,支配是否总是会带来佩蒂特所描述的那种心理伤害,并不是一个能够先验地判定的事情,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虽然按照一般的直觉来说,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如果一个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则他的处境要比他对此有所意识时更差[注]“从自由的角度看,做一个意识到自己处境的奴隶,要胜于做一个幸福的奴隶”,见W.A.Parent,Some Recent Work on the Concept of Liberty,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Vol.11,No.3,1974,p.160.(这或许是因为,他做出努力改变自己处境的机会因此而降低了),但依照佩蒂特的逻辑,我们却会得出结论说,没有意识到自己所受伤害的人,其处境反而要更好。

本研究结合外输管线的清管情况,对管线内黑粉的分布规律、主要成分和变化规律进行了分析,对清管作业情况进行了总结,为类似老旧天然气输送管线清管作业提供参考。

这段陈述与佩蒂特在其他地方的论证——共和主义自由的对立面是支配——是吻合的。因此,一项不支配任何人的法律也就没有损害任何人的自由。然而,乍听上去,这似乎是一个不符合常识的说法。刑法和关于税收的法律难道不会削减人们的自由吗?任何想要调和法律与自由关系的政治理论,都必须面对这个问题。佩蒂特对此的回应是:刑法和税法确实会与自由发生冲突,但它们是以一种和支配不同的方式与自由相冲突的。它们之所以会与自由冲突,是因为它们导致了干涉,并由此而限制(condition)了自由。但与支配不同的是,它们并没有威胁(compromise)到自由。“不管是税收的征收,甚或是长期的监禁都不一定剥夺一个人的自由……但它们确实允许我们说,这个人不能再如其所愿地消费或旅行了”[注][澳]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4页。。根据共和主义的理论,“威胁无支配自由的因素是支配,并且只能是支配”。但这种自由也会被限制性的因素所影响。支配使人不自由(unfree),而限制性因素仅仅使人无自由(non-free)[注][澳]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1页。。既然非专断性的法律并不支配公民,它们也就不会对自由产生威胁,而只是会形成限制。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佩蒂特才说这样的法律“与自由完全相容”。

在斯金纳看来,共和主义者[注]在《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一书中,斯金纳称他所研究的思想流派为“新罗马”理论。为简洁起见,本文统一使用“共和主义”的名称。主张“不自由既可以由干涉而产生,也可以由依附[注]斯金纳所说的“依附”,大体上相当于佩迪特所说的“支配”。而产生”,而他自己也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注]Q. Skinner,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84,n. 55.。但他意识到佩蒂特持有不同的看法,因为后者把自由定义为支配(而不是干涉)的对立面[注]Q. Skinner,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83-84,n.55.。由此,斯金纳认为佩蒂特的理论导致了一个“悖论”[注]Q.Skinner,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83,n.54.。在评估这一结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佩蒂特自由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区分:对自由的威胁(compromising)和对自由的限制(conditioning)。佩蒂特的所谓“悖论”是在下面一段话中表现出来的:

2.2.1 宣传教育不够,缺乏对秸秆综合利用方式的认识 由于农民传统的秸秆处理根深蒂固,加上受教育程度低使得对秸秆所拥有的经济价值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从而对秸秆如何利用没有深入思考,不能从秸秆中的获得更多收入[4]。部分农户甚至对政府秸秆禁烧政策产生的抵触情绪,在夜间偷偷焚烧秸秆,焚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气体,污染环境。

对于斯金纳与佩蒂特之间的分歧,可以用一个我们都很熟悉的例子来说明。在现代社会中,公共交通一般是由明确的法规来加以规范的,而这些法规又是以国家的垄断暴力为后盾来执行的。显然,这些交通规则对我们的生活形成了干涉,因为它们减少了我们本来可以拥有的选择之范围。共和主义者对此会有什么看法呢?赞同佩蒂特的人会认为,这些规则并没有侵犯我们的自由,因为所有公民都能够从得到良好规制的交通系统里获益[注]J.Maynor,Another Instrumental Republican Approach?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Theory,Vol.1,No.1,2002,p.74.。然而,斯金纳并不这么想。在他看来,“如果我们不能被允许选择在路的哪一边行驶,这显然是对自由的限制”。这提醒了我们,“自由不是至高无上的社会价值。它经常要被其他价值所压倒——有时是被总体福利压倒,有时(就像在这个例子中一样)仅仅是被安全的理念压倒”[注]J.F.Sebastian,Intellectual History,Liberty and Republicanism: An Interview with Quentin Skinner,Contributions to the History of Concepts,Vol.3,No.1,2007,p.116.

另一方面,非支配性的干涉是否永远不会造成类似的负面后果,也是值得怀疑的。在佩蒂特最初的定义中,如果一种干涉遵循了被干涉者的意见和利益,这种干涉就不具有支配性。然而,“遵循被干涉者意见”的说法会引起很多问题,因为人们的意见往往是冲突的,是政府无法同时遵循的。因此,佩蒂特在后来的一些作品中取消了这项要求。但是,在评估干涉的性质时,如果被干涉者的意见被忽略不计的话,他们就可能会感到与干涉者之间存在地位上的不对等。如果一个人被政府机构以征税方式强制拿走了其收入的一大部分,则他有这种不对等的感觉,就是很正常的,哪怕从共和主义的角度来看,这种税收是完全合法的。

三、对无支配之优先性的批判:不确定性与不对等的地位

在考察佩蒂特的论证之前,有一点值得指出:他所赋予无支配的,不仅是相对于无干涉的优先性,而且是一种词典序列式(lexical)的优先性[注]C.McMahon,The Indeterminacy of Republican Polic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33,No.1,2005,p.12,n.14. 关于词典序列式优先性的定义,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4页。。在他看来,国家应该“尽可能地增加人们享有无支配的强度;在实现这一目标后,再寻求宽松的和扩展性的手段,借以扩大不受支配之选择的广度”[注][澳]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41页。。“首要的目标应当是保护人们不受支配,其次才是实现人们行使其不受支配之选择能力的范围和容易程度的最大化”[注][澳]佩迪特:《行动自由与选择自由》,刘训练编:《后伯林的自由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42页。。对非支配性的干涉的控制,要无条件地给对支配的削减让路。例如,在制订经济政策时,政府应当首先考虑如何去减少人与人之间通过经济关系而形成的支配,在完成这一任务后,才能去试图促进经济繁荣,以便使公民可以拥有更大的消费品选择范围。那么,到底为什么应该赋予无支配这样的优先性呢?佩蒂特承认说,支配和干涉都会造成不可欲的影响,但他认为,前者是一种更严重的负面因素。支配不仅像干涉一样会缩减选择的范围,而且还会导致两种其他的问题[注]P.Pettit,Keeping Republican Freedom Simple: On a Difference with Quentin Skinner,Political Theory,Vol.30,No.3,2002,p.351.

首先,支配“很可能会对其受害者造成一种特定类型的不确定性”。那些受制于他人专断意志的人“永远不能确定他们的立场和期望,因此可能会发现很难制订计划”[注]P.Pettit,Keeping Republican Freedom Simple: On a Difference with Quentin Skinner,Political Theory,Vol.30,No.3,2002,p.351.。斯金纳实际上也赞成这一点:“根据共和主义的传统,奴隶生活的根本特点,在于那注定是一种完全充满不确定性的生活”。这一事实会使得奴隶们“以他们被期望去表现出来的那种惯常的奴性方式来行动”,因为“出于对不确定性的基本感知,他们——可以理解地——感到需要小心翼翼地行动”[注]Q.Skinner,Freedom as the Absence of Arbitrary Power,in Republicanism and Political Theory,Larborde,C. and Maynor,J. ed.,Oxford: Blackwell,2008,p.98.。其次,支配倾向于导致地位上的不对等。支配的存在,使得被支配者无法坦率地说出自己的意见,因为那样做可能会招致支配者的不快。与此相反,非支配性的干涉就不会产生类似的“对地位的剥夺”[注]P.Pettit,Keeping Republican Freedom Simple: On a Difference with Quentin Skinner,Political Theory,Vol.30,No.3,2002,p.351.

然而,即使佩蒂特所指出的这两种情况都是真实的,我们也不能合理地推论出他所主张的结论。相关的道德考虑要比他说的更为复杂。在支配和非支配性的干涉之间,也许我们通常应该更多地考虑前者。然而,假如后者所带来的问题非常严重,难道我们仍然需要优先考虑减少支配吗?人们有时为了获得更多的无干涉,是有可能甘愿承担更多的支配的。布伦南和洛马斯基举了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与职业篮球队的教练职务相比,大学里的教职提供了更多的确定性和安全,但对于很多人来说,前者的高工资使其具有更大的吸引力[注]Brennan.G and Lomasky.L,Against Reviving Republicanism,Politics,Philosophy and Economics,Vol.5,No.2,2006,pp.246-247.。库卡萨斯也指出,非法移民就是通过牺牲部分的无支配,才换取了更多的机会[注]C.Kukathas,Liberty,in A Companion to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Goodin,R. et al. ed.,Oxford: Blackwell,2009,p.195.。如果我们像佩蒂特那样,坚持认为无支配必须享有绝对的优先性,那就会得出结论说,雇主绝不能拥有随意解雇雇员的权力,哪怕这种对雇主的限制会导致更高的失业率[注][澳]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12页。。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没有工作的人来说,佩蒂特式共和主义的吸引力就很成问题了[注]J.Ferejohn,Pettit’s Republic,The Monist,Vol.84,No.1,2001,pp.86-87.。可见,不惜代价地削减无支配,并非总是理性的。事实上,如果我们想达到最大限度的无支配,结果可能会“将自由的范围削减到如此之小,以至于几乎没有什么个人自由还能够保留下来”[注]C.List,Republican Freedom and the Rule of Law,Politics,Philosophy and Economics,Vol.5,No.2,2006,p.218.

第三,通用性强。由于激光聚焦深度大,淬火时对零件的尺寸、大小及表面都没有严格的限制。而现有的中高频感应淬火对各种零件都得制作合适的感应器。

而且,支配也未必总是像佩蒂特说的那样,会带来不确定性(以及生活计划制订方面的困难)和地位上的不对等。首先考虑一下不确定性的问题。固然,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人的支配会严重地干扰他的生活计划。但在评估支配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时,我们需要澄清一点:制订生活计划几乎永远会是一个涉及概率计算的问题。我们无法准确预测未来会发生什么事情,但无论是否存在支配,我们都经常能估算出各种事情发生的概率分别有多少。正如佩蒂特所频繁地强调过的,被支配者完全有可能意识到,他受到支配者干涉的概率非常之低。他和斯金纳也都反复提到说,被支配者会通过小心翼翼的行为或溜须拍马来避免支配者施加实际的干涉。这当然不会减弱支配本身的强度和范围。“某人能够更好地应对专断权力,并不意味着此人面临着更少的支配”[注]F.N.Lovett,Republicanism,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republicanism/,2006. 。然而,小心翼翼的行为和溜须拍马难道不也是生活计划的一部分吗?这样的行为必然能够给被支配者带来某种程度上的确定性,否则,就很难理解他们到底为什么要采取这种行为了。既然如此,与那些未受支配但仍需对各种生活前景进行概率估计的人相比,受支配者为什么就一定会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从而更难于制订生活计划)呢?

可见,支配同确定性(以及生活计划的制订)并不是必然矛盾的。说一种权力是专断的,并不等于说对这种权力的使用是随机的和不可预测的。一份工作日程表也许清楚地规定了工作者应该完成的任务,以及完成那些任务所占用的时间,因此具有很大的确定性。但是,只要对那些工作任务的安排没有考虑到工作者的观念和利益,则这种安排仍然可以算作是支配性的。假设一个童工每天需要工作十二个小时,那么,即使他的工作时间得到了规律性的安排,这种雇佣关系的支配性质也不会有丝毫减轻。实际上,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恰恰是在极权主义国家中——也就是说,在人类迄今为止经历过的最具支配性的政体下——人们的生活反而具有相当高的确定性。用阿伦特的话来说,极权主义国家中的人要受制于一套“紧凑和全面的规则系统——这种系统会使得他们的行为成为完全可以预测到的”[注]H.Arendt,Totalitarianism: Part III of 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New York: Harcourt,1968,p.136,引自F.B. Lovett,A General Theory of Political Domination,PhD Thesis,Columbia University,2004,p.122.

另一方面,无支配的自由与不确定性也是兼容的。例如,与朝九晚五的公司职员相比,运动员往往会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因为后者的职业生涯更容易受到伤病和运气的影响。但我们显然不能因此就断定说,运动员享有更少的无支配自由。事实上,在评估一位运动员的政治自由时,我们大概根本不会考虑他在职业生涯中所面临的风险(除非他的伤病使其丧失了劳动能力,以至于必须依靠国家提供的福利来实现不被支配的生活)。

“至少在原则上可能存在这样的法律体系,它们全然是非支配性的,并且与自由完全相容:不仅是因为它们抑制了潜在的支配者,减少了不自由;而且它们本身也确实没有成为一种支配形式”[注][澳]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8页。着重号为后加。

高中对于学生而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习阶段,数学对于学生而言也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需要老师们重视数学情感教育,为学生们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

对于佩蒂特的批评,斯金纳后来有时似乎也表现出了愿意接受的态度。他宣称说,由于进行专断干涉必须以占有“专断干涉的能力”为前提,因此,对那种能力的占有(亦即“支配”或者“依附”)是对自由更为根本性的侵犯。[注]Q.Skinner,Freedom as the Absence of Arbitrary Power,in Republicanism and Political Theory,Larborde,C. and Maynor,J.ed.,Oxford: Blackwell,2008,p.84.然而,他在阐发佩蒂特的观点时又主张说,正当的征税和监禁等行为不会损害公民的“自由人身份”(status as free-man),哪怕他们的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确实受到了剥夺。尽管他是以为佩蒂特辩护的口气说出这番话的,但既然他承认“非专断”的干涉行为(如征税和监禁)本身的确会损害到公民的自由,他的立场实际上就仍然与佩蒂特不完全一致。本文接下来就将对于两人之间的这种分歧进行分析判断。

1) 线阵声学段内张力关系到系固在段内的水听器的安全性能及其工作稳定性。因此,准确对线阵声学段内张力进行估计和预报是非常有必要的。

佩蒂特支持无支配的绝对优先性的另一个理由是:假如说,支配和干涉之所以同样不可欲,仅仅是因为它们同样都约束了人们的选择范围,那么,就不应该无视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限制(残疾、贫困或资源的缺乏),因为后者同样会约束人们的选择范围[注]P.Pettit,Keeping Republican Freedom Simple: On a Difference with Quentin Skinner,Political Theory,Vol.30,No.3,2002,p.351.。所以,斯金纳的观点——支配与干涉(但不包括限制)以同样的方式侵犯了自由——就是“不稳定的”,因为如果我们不对支配与干涉做出区别对待的话,也就没有理由在这两者与限制之间做出区别对待[注]P.Pettit,Keeping Republican Freedom Simple: On a Difference with Quentin Skinner,Political Theory,Vol.30,No.3,2002,p.352.。一方面,“我们不清楚,作为自由的障碍,为什么非人际的影响来源不能等同于人际的影响来源”,而另一方面,我们又不清楚“为什么干涉本身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我们要将其视为与支配同样严重的问题[注][澳]佩迪特:《行动自由与选择自由》,刘训练编:《后伯林的自由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43页。。因此,我们似乎应该要么接受佩蒂特的观点,要么承认所有对自由的约束都是同样严重的问题(而这一结论是不可接受的)。

四、对无支配之优先性的批判:干涉与限制

不仅如此,甚至并不属于干涉的限制也可能会有类似的心理效果。像残疾或贫困这样的因素不仅能带来不确定性,而且也能带来不对等地位的感觉[注]R.Dagger,Autonomy,Domination,and the Republican Challenge to Liberalism,in Autonomy and the Challenge to Liberalism: New Essays,J. Christman and J. Anderson ed.,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p.192-193.。而且,如果我们注意到“被有些人视作支配的事情会被其他人视为仅仅是限制”,事情就更加复杂了。例如,对有些人来说,贫困仅仅是运气不佳的结果,而对另一些人(如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则是资本主义制度支配所造成的后果[注]R.Dagger,Autonomy,Domination,and the Republican Challenge to Liberalism,in Autonomy and the Challenge to Liberalism: New Essays,J.Christman and J.Anderson ed.,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193.。因此,佩蒂特连无支配相对于“无限制”的绝对优先性都无法证明,更遑论相对于无干涉的绝对优先性了。

然而,佩蒂特事实上在其他地方也承认,即使是那些支持无干涉自由理想的人,也能够在对自由不同种类的约束之间做出有意义的区分。“(无干涉自由)这一概念认为,只有当处于与他人的人际关系之中时,才可以恰当地说人们的自由受到了威胁”[注]P.Pettit,Discourse Theory and Republican Freedom,Critic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Vol.6,No.1,2003,p.78.。因此,至少有一个理由使我们可以在干涉(以及支配)和非人为的限制之间做出区分。自由主义者和共和主义者所关心的,实际上并非所有形式的自由,而是政治自由[注]I.Carter,How are Power and Unfreedom Related?in Republicanism and Political Theory,Laborde and Maynor ed.,p.62.和社会自由。所以,他们谈论的自由必然涉及人类行为者之间的关系。从定义上看,干涉和支配就是与这样的关系有关的行为。而单纯的限制则未必会涉及到人际关系。例如,一个人的残疾对他的行动范围构成了限制,但这种残疾可能不是由其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因此,对于那些关心社会自由和政治自由的人来说,这种意义上的限制并不必然会构成一个值得令人忧虑的问题。当然,也可能有人会主张,假如那些限制可以通过人类行为加以消除的话,则它们也应该被视为社会和政治自由的对立物。但否认这一主张的人并不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

第三,推进市场化进程,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改进相关制度安排,清除引发非效率投资的政策因素,相关监管机构应该加强正确引导,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会计政策。明确各个管理层之间的职责,使其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建立有效地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力的监督会计信息的披露。

事实上,上面所说的这种区分不仅在逻辑上是自洽的,而且还得到过佩蒂特本人的赞同。他曾经说过:

“如果我们的兴趣在于社会自由,那么……我们首先要关注的对象,就是各种形式的人际间干涉(interpersonal interference)。其它的阻碍将会被看作这样一种因素:这种因素本身并不削减社会自由,而只是削减人们享受这类自由的范围或难易程度。这种因素被认为是影响了社会自由的价值,而不是社会自由本身的存在或阙如。它们限制(condition)了自由,而非威胁(compromise)到了自由……如果我们关心的是一个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人,则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集中关注社会性的障碍”[注]P.Pettit,Freedom and Probability,Paper presented at the 4th Conference on Moral Theory and Practice,Granada,Spain,pp.2-3,转引自M. Oshana,Personal Autonomy in Society,Aldershot: Ashgate,2006,p.91. 亦见P.Pettit,Freedom and Probability: A Comment on Goodin and Jackso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36,No.2,2008,p.215.

Nygård等[5]研究认为弹性成像引导下靶向性穿刺活检的阳性针数要高于系统性穿刺活检。其他研究结果也显示弹性成像引导下靶向性穿刺活检有助于前列腺癌的检出[6]。

此外,佩蒂特在解释干涉概念时,也曾将其与人类的有意行为联系起来。例如:

“干涉带来的恶化在性质上始终只能或多或少是故意的……如果非故意形式的障碍也算干涉,那么,我们将无法做出如下区分:保护人们预防运气、残障和匮乏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与保护人们预防他们可能相互施加之事物的影响。这一区分在政治哲学中具有最为重要的意义;并且,几乎所有的传统都注意到了这一点,从而都将一个人的自由仅仅同由他人多少是故意的干预所带来的约束联系在一起”[注][澳]佩迪特:《共和主义》,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0页。

他还曾论证说:

“在估算自由度时,把无意的限制和有意图的干涉看作同样有害,乃是不合情理的。如果某人挡在了我的去路上,那么,与落在我前行道路上的树木相比,前者对于我的自由所带来的,就是一种不同的挑战。如果某人威胁说,如果我采取了某种特定的行动,他就会伤害我, 而另一个人则警告我说,如果我采取了那种行动,就会遭受损伤(比方说,来自自然原因的损伤),那么,前者所带给我的,也会是一种不同类型的挑战。假如权利是以自由为基础的,那么,向人们提供权利,以抵御他人有意加之于他们身上的伤害,就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但是,向他们提供权利,以抵御命运的不幸起伏,就不那么合理了”[注]P.Pettit,A Republican Right to Basic Income?Basic Income Studies,Vol.2,No.2,2007,p.3.

由此可见,即使是根据佩蒂特自己的观点,支配及干涉也确实与纯粹的限制有着重大的区别。一种仅仅关注前两种因素的自由理论,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佩蒂特的支配概念是立基于他的干涉概念之上的。他不仅把干涉看作是一种人类行为,而且把人际间障碍与非人为障碍的区分看作是自然而然的。既然他可以在两者间做出区分,则其他人也有充分的理由去这样做。然而,一旦我们认可了这种区分,认为干涉与支配是同样严重的问题(同时又认为两者都比纯粹的限制要更为严重),就不像佩蒂特所认为的那样自相矛盾了。因此,即使是引入了限制的概念,佩蒂特也没能成功地证明无支配应该享有对无干涉的绝对优先性。

五、结论

本文考察了佩蒂特与斯金纳在共和主义自由观上的分歧,并认为前者为自己立场所提供的论据并无充分的说服力,因此,斯金纳的观点更令人信服。即使我们采纳了共和主义的自由观,也不能过分专注于对支配的削减,而忽视了政府行为对公民日常生活干涉所可能带来的损害。尽管两位思想家并未就他们之间的这个分歧展开更大的争论,我们却不能因此就忽略这一分歧的现实意义。在社会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人们的日常行为经常要受到各种干涉。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干涉可以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然而,过多的干涉也可能会对公民的福祉造成损害(尽管某些损害能够在其他方面带来补偿),因此,政府有必要在权衡取舍不同的社会价值时,对其予以充分的考虑。从这样的视角出发,我们有理由认为,与佩蒂特相比,斯金纳的自由观能够为政策制定提供更为审慎明智的指导。

曹钦
《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018年第06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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