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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省档案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的项目文件。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整理项目文件。 第四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相应所承担的提交文件的管理、归档责任。 (一)设计合同。应明确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档案的套数。 凡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图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设计需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位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二)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竣工档案的内容、套数、时间、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三)监理合同。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论据审核和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耱,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全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