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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啦啦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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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波罗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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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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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manjing

主要著作:《政治学——概念、理论、方法》,陈振明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2004年修订版。撰写其中之“公民”与“公共权力”两章。主要论文:“从惩罚到规训:权力的技术与权力的演变——以权力与肉体关系为切入点的《规训与惩罚》”,《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五辑,18000字。“兴盛与蜕变:审思中国法学教育之现状”,《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三辑,18000字。“转型中国的修宪困境与政治正当性”,《法商研究》2006年第四期,20000字。“司法的当代形态及其正当性”,《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辑,12000字。“正义何以可能——《正义的两面》导读”,《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九辑,8000字。“法学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分歧”,《法学研究》2005年第六期,16000字。“宪法哲学:追问宪法的正当性”,《厦门大学学报》2005年第三期,14000字。本文辑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专辑2005年第九期。“冲突解决的理想性状和目标——对司法正义的一种理解”,《法律科学》2005年第一期,26000字本文辑入《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5年第四期。“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法商研究》2003年第五期,20000字。本文辑入《中国宪法学精粹》(2004年卷),摘刊于《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论法律上的防卫权——人权角度的观察”,《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一期,17000字“法的确定性及其相对性——从人类生活的基本事实出发”,《法学研究》2002年第五期,27000字。本文辑入《中国法理学精粹》(2003年卷)。“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性质:宪法的特别法”,《厦门大学学报》2002年第五期,13000字。本文摘刊于《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公民政治权利研究”,《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三期,10000字。本文摘刊于《新华文摘》。“职权:宪法学与法理学考察”,《中外法学》1999年第三期,14000字。“论法律效力——关于法律上的力的一般原理”,《中外法学》1998年第四期,18000字。本文获“《中外法学》十周年优秀论文奖”。“利益的法律分配及其保障——对现当代法律机制的整体性描述”,《厦门大学学报》1998年第四期,10000字。本文摘刊于《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作为法律行为的判决”,《法律科学》1999年第一期,10000字。本文辑入《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与人文化”,《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8年第二期,7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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氷之世界

看你是写哪一类的法律课题吧,要是不确定的话,你可以去看下法学和争议解决这两本期刊上的相关论文,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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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城宝地邑人

法律的明确性指法律规则要做到具体、确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实现可预期的效果,人们便可依此实现生活的法律规划,此乃法律之为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我们也深信不疑。法律广义上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这里主要探讨成文法,对此有两点可做学理上的探讨:一是法律真能做到明确性?(或者说能做到多明确?);二是当法律做到明确性就一定符合立法的效用预设吗?  先谈第一个问题,一切事物的存在都需由语言所表述才能建构其本体上的社会意义,法律亦不例外,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的表达同样需由语言成其为载体。在语言学上,语言本身是一个抽象的符号系统,索绪尔把语言理解为“所指”与“能指”的结合体,二者的关系并非一对一的线性必然,而是不特定的任意安排。所指即语言所指向的实体对象,而能指是形式上的语音符号,二者的组合具有随意性,并无规律可言,例外的是拟声类词。当然,语言也具有社会性,受到文化习惯、思维方式等的制约而成为社会普遍意识的共同定义,但这不足以颠覆语言作为抽象符号的本质任意性。法律由语言符号所表征,自然就不能完全建构出我们力图达到的语言“所指”上的定向。也就是说,语言的内在不确定性和开放性注定使我们所期望的法律内涵得不到预设的表达,以致法律适用在实践当中经常得不到明确的回应,这也是法律由语言表征造成的必然缺陷,或者说是制定法的一个不可治愈的先天性疾病。习惯法在这方面则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并非由语言所表征,而由言语和行为所承载。语言和言语是两个不同的语言学概念,“言语是个人运用自己的机能时的行为,它运用的手段是通过社会惯例”(索绪尔语),即言语是具体的变化的,它能有效地承载起习惯法则在人们共识中的解读,从而使法律得到基本没有歧义的运用。由此可见,法律要真的做到明确性实非容易,或许正因做不到我们才呼吁要去做,但二者却是一个悖论,我们要做的只能是尽可能地接近明确。  再看第二个问题,对此可先举例明之,假若我们搞个招聘启事,明文规定身高170cm以上,要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如此等等,尽可能细化条件以做出最有利的筛选。然而这样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缺陷,假若某人非常优秀正是我们所需之人,却因身高为169cm或一年零10个月工作经验的细微差别而被硬性条件所排除,这岂非遗憾,我想这也违背了我们招聘人才的初衷。既然如此,我们何不规定为中等以上身材或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等较模糊的条件,从而加大对人才的网罗范围,因为主动权依然在我们手里,我们照样可以把不需要的人排除而只留下最心仪的对象(当然这可能招致波斯纳的怀疑,因为这样处理涉及经济学意义上立法成本的增加,在此不论)。我想,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或有些清楚了,法律的明确性或许不一定符合我们做出立法设计的意愿。正因如此,法律在规定时同时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并经常冠以“其他 ……”作为可能出现例外的口袋条款,这不正是法律对自身无法做到明确性的默认?  “一方面,法治表示对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需求,以便人们得以相应地规划和组织他们的安排;另一方面,法治又强调需要法律得有某种灵活性并且能够让自身适应公共观念的变化。“正如沃尔克这句话所言,法律本身就是一个逻辑矛盾体,既强调明确性又不排斥模糊性,二者的内在紧张关系是法律自身固有的悖论。当然,这样一种内在冲突或许也为法律提供了一种发展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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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沙拉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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